百姓26年上诉留一朵无果的期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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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塔河命案”26年无果 嫌犯先后被关16年
  原标题:&塔河命案&争议焦点仍无定论
   要么死刑立即执行,要么无罪释放。在一起案件的二审中,控辩双方罕见地达成了共识。
  中国青年报3月3日报道的&塔河命案&因被告人和受害者家属均对一审的死缓判决不满,分别上诉和申请抗诉。5月14日,该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日,黑龙江塔河的杨永霞母子被发现死在家中。6月16日,丈夫韩建勋被塔河县公安局逮捕,10月8日,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
  此后,检方至少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8次。
  1989年11月,案件起诉至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92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称&此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交付审判,应退回公诉机关&。
  1994年8月,韩建勋被取保候审。
  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对韩建勋案予以立案。《呈请立案报告书》称,因受害人家属多次上访,黑龙江省公安厅指定该局刑侦支队审理。9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对韩建勋提起公诉。10月12日,哈尔滨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韩建勋否认杀人。
  日,哈尔滨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日,检方以&不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量刑畸轻&为由抗诉。
  26年间,韩建勋先后被羁押16年,其间又被取保候审10年。
  其间,办案机关涵盖塔河县公安局、塔河县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大兴安岭检察分院、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省、市、县三级公检法部门。
  14日的庭审持续一天,控辩双方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争论的焦点仍是该案26年来一直就存在并未得到合理解释的疑点。
  韩建勋的辩护律师周泽几乎对该案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提出了&合理怀疑&,总共提出了20多个,并认为该案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该案系韩建勋所为。
  周泽所列举疑点包括:从动机来说,夫妻双方发生口角不致于杀妻灭子;从口供来看,韩建勋所述作案手法不足以形成尸体上的伤口;从现场来看,现场存在大量与韩建勋同血型的血迹,而韩自身却无外伤;警方认定系韩建勋作案,但其衣服和帽子上却只有一点点血迹;案发现场的白色纽扣以及其他的多处血迹为何没有提取化验;为何塔河警方没有对凶器进行指纹鉴定,为何塔河警方的证据获取方式为秘密侦查&&
  周泽说,该案的3次庭审中,辩护律师都分别作了无罪辩护,侧面说明了该案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他质疑称,长达20几年都没有得出判决结果的案件,如何却在若干年后物证灭失的情况下得出有罪认定?
  韩建勋也在上诉书中写道,在原有证据不足、物证又全部灭失的情况下,毫无根据地判其死缓,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刑罚原则。
  周泽还对现有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在二审开庭前,周泽曾向法庭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未得到批准。
  周泽认为,支撑一审判决的韩建勋的历次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和疲劳审讯的情况下获得的。
  二审中,检方列举韩建勋在1988年~1989年间,10次供述有5次为有罪供述,2004年的供述中,10次有9次为有罪供述。检方据此认为,韩建勋时供时翻,是拒不认罪表现。
  韩建勋则当庭辩称,在1988年~1989年间的侦查中,警方曾让他&五天五夜坐着不睡觉&,连续审讯下取得达70多页的口供;而在2004年的侦查中,警方曾将他所外提审,并曾对他采取过&吊起来&等刑讯手段。
  周泽当庭质疑,一审法院是否为了给上访的被害人家属一个交代,而采取了变通的、留有余地的判决方式。周泽还称,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常常会酿成类似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的司法耻辱。
  据了解,2004年3月,该案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韩建勋案立案侦查时,重新立案的理由是&因(受害人)家属多次上访&。
  庭审中,检方也表态反对留有余地的判决,称鉴于韩建勋案件性质恶劣,又拒不悔罪,应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韩建勋本人也表示&我被指控杀妻灭子两条人命,如果证据充分,我应被处以极刑;如果证据不足,我理应被无罪释放。&
  庭审结束,杨永霞的家属称,他们也希望凶手不是韩建勋,但司法机关必须帮助他们找到真凶。
 责任编辑: 尤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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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 建议使用IE6以上分辨率浏览“国内首例鸽友维权成功案例”再起争端(图)
李国双&& 10:53:31
——开发商不服丹东中法终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件回放:
  张金龙师傅的鸽舍座落在丹东市振安区和经街4256-7号他岳母的住房上。从1976年开始饲养信鸽一直到2005年,近30年,从未间断。先后引进多羽名血种鸽,舍内种赛鸽市值达200多万元,使翔的信鸽在各种比赛中获得奖项百余次。
  2005年,是张师傅赛鸽事业的转折点——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鸽舍所在地取得了开发权,进行老城区改造,鸽子需要搬迁。张师傅在认真思考后,认为赛鸽搬迁会改变了赛鸽生活习性和生存环境,使得信鸽不能正常家飞和比赛,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达60余万元。张师傅没有选择极端的方式去维权,而是理性的选择了一条对老百姓来说,最艰难的一条道路:法律维权。
  精心准备之后,张师傅于2007年8月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对鸽子搬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总计60万元。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过审理,判开发商赔付原告张师傅鸽子搬迁补偿款30万元。最后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开发商用位于“桥南”的两处90平方米的商品房抵做补偿款。而张师傅保证在日前将鸽舍搬离,开发商保证在日前将符合国家规范的产权房交付给张师傅。之后张师傅按照约定将鸽子搬到了丹东市元宝区饲养,接下来就等着开发商交钥匙了。
  事情到此,应该圆满结束了,法院判了,协议也签了。但事情还远远没有结束,做惯了霸王的开发商,不甘就此认输,到了交房的日子,开发商使出了惯用的伎俩,找出各种理由百般推脱,就是不给张师傅钥匙,而张师傅只能望“房”兴叹。在多次讨要无果后,2008年8月张师傅再次走进了法院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按约定支付两套商品房。狗急跳墙的开发商像疯狗一样,竟然提出了反诉,称张师傅不是被拆迁主体当事人,并以此为由,要求法院撤销日签署搬迁安置协议。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双方原被告当庭陈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振安区经山街桥南商品房19号楼511室、512室房屋交付给原告杨学琴、张金龙。
  二、驳回被告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丹东市振安区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判决上诉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法院于日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拆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丹东市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振安区经山街桥南商品房19号楼511室、512室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学琴、张金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至此,张金龙师傅终于得到了鸽子搬迁补偿的两套商品房,鸽友张金龙依法维权案例也就尘埃落定,画上了圆满了“句号”。
  3月29日,突然接到张金龙师傅打来的电话,开门见山地说:“开发商又把我告了,”我一愣,事件不已经了结了吗?都终审了,怎么还告?
  “刚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给我的应诉通知书。丹东市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丹东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已受理,让我准备应诉材料,并且于15日内将应诉材料送至省高法立案二庭。”接着张师傅说。
  撂下电话,心情很是沉重,鸽友维权之路很难走啊。首先,赛鸽的价值无法正确评估。其次,目前没有针对赛鸽搬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再次,即使得到法院裁决,但是执行很难。4月8日13时我赶到客运站去接他,并且陪同他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去送应诉材料。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座落在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32号。一幢方方正正、巍峨挺拔的大楼呈现在眼前,庄严肃穆的国徽高高地悬挂在建筑物顶层,大门口“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金字招牌下许多人拉着条幅静坐示威,体现出极不和谐的一幕。
  最多的是一伙十多个人,他们拉着条幅,上写“强烈要求省法院收回错误裁定”,另一伙5人扯着白布,赫然写着“沈阳涉黑杀人案×××”几个黑字,看到我在拍照,其中一人用手中的报纸挡住了脸。左侧小门处有几人围着一个躺在地上打吊瓶的女子,她面黄肌瘦无精打采,地上放着面包和矿泉水,看来是要打持久战了。省高法门前的警卫面无表情的站在门前,看来对此已经见怪不怪了。
  我和张师傅上前向警卫说明了来意,在他的指引下来到省高法的接待室。接待室里也不和谐,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躺在门口,手里拿着一根两米来长铁锹把粗细的木棍,不时的挥舞,口中念念有词,大意是不服高法的裁决。旁边看起来是保安的人正在一旁劝解,做老人的思想工作,但老人怎么也不离开,依旧躺在那里,依旧不时的挥舞手中大棒。来办事人则必须从老人身上迈过,方能入内。因为张师傅还要赶回丹东,没办法只好冒犯了,从老人身上迈过。
  上了7楼,找到了709室,将应诉材料交给了负责此案的赵法官,张师傅准备的应诉材料有《关于杨学琴、张金龙与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鸽子搬迁补偿一案再审意见书》、《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振安民字二初字第00192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丹民一终字第26号》、《丹东市城建设委员会拆迁安置纠纷裁决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数份材料交给了法院。
  走的时候,那位老人依旧躺在那里,换成了一位阿姨在做老人的思想工作,老人则依旧执着地躺在冰凉的地上,而我们和张师傅再次从老人身上跨过,看来法院应该多设几扇门,也好方便出入。
  离开的时候,张师傅表示对打赢这场官司充满了信心,同时,也对全国各地关心支持他的鸽友表示感谢。
中立者张金龙师傅,在省高法留影
&&相关评论
我太支持你了,老张,我永远支持维权的歌友
本文对民事诉讼不熟悉。对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不服,当事人有权在二年内提出再审。开发商是提出“再审”,而不是向高级法院“上诉”。本案是依民诉法第178条规定提起的“再审“案件。而不是所谓“上诉”案。
现阶段的开发商基本都是流氓级,要打正规官司它们只有一个字“输”。
我们声援您,我在此呼吁全国鸽友互相转告约好都到高院前支持助威.
蓝天白云鸽舍
终审判决已成定局,翻不了的,请张师傅放心!
我支持你张师傅
我是新鸽友,2009年的,我支持。
我支持咱们鸽友的合法权
支持张师傅保护鸽友权益
支持6和9楼
支持张师傅,你是好样的,我们大家都支持你!信鸽维权是件难事,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人大代表咋就没咋鸽界的呢?!类似的事件很多,应该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了.
强烈支持张师傅!
强烈要去执法机关依法保护鸽友权益!
总的来说还是历史上信鸽个人培款最大的一次。
支持张师傅!9楼的朋友看明白了再发言,张师傅不是去高院闹事,只是留个影作纪念。你弄差了!
李国双不懂法律,不要误导大众。
开发商只是运用正常法律,走正常法律程序,没有什么不对,高院发放应诉通知是正常法律程序,而且也不是什么裁定,并没有对案件进行审判,没有作出裁定,你积极应诉就可以。
到高院门口闹是不对的,也改变不了再审的现实。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有这样的流程。
谁说城管最坏我看不见的把,公安和法院才最坏最黑那,他们手中的权力大专门拿来对付老百姓,有钱的和有权的他们没法 腐败的没样了, 跟黑社会没什么分别了。
胡伟伟鸽舍
我的鸽舍拆迁赔了5万元,协商解决的.
没有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公文”,张鸽友的梦想,很难实现!
还是上海好啊,体育主管部门、信鸽协会都强大!每次比赛奖金都完了税。
张鸽友的信鸽价值谁来核定? 几百万的鸽子,这是爱家玩家才认可的东西。物价局?工商局?信鸽协会不具备法律上的定价核价主体啊。那在高院面前,你的鸽子就是20元一只。你说价值高,如何证明比赛奖金巨额?信鸽交易价值巨大? 法院对方要你出具证明怎么办?税务局要纳税证明怎么办?(交易税?偶然所得税?)一到法庭上了,所有就需要白纸黑字了。
所以,搞定官府部门,提供有“份量”的证明是张鸽友成功的首要条件!我们祝福你!
本溪天马鸽舍
我们本溪鸽友声援你,要求省高法维护鸽友的正当权益.维持原判。
王八盖子的
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后的政治就两个字:权、钱。有权没钱权生钱;有钱没权钱买权。黑的很!腐败的很!苦的还是老百姓!山西工程承包商承揽朔州政府工程被骗讨债两年无果_朔州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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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程承包商承揽朔州政府工程被骗讨债两年无果收藏
山西工程承包商承揽朔州政府工程被骗讨债两年无果日 17:48 来源:中国新闻网详细链接地址中新网太原11月26日电 (李新锁)2009年,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何虎生通过中间人田亮介绍,以工程承包商的身份,取得山西朔州开发区公安大楼装修工程,不料就在工程结束后,2011年,田亮私刻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两枚印章,将工程尾款284万余元转移。此后,何虎生辗转当地公、检、法部门及山西朔州开发区,希望讨回欠债,补发农民工工资。  日,一年即将结束,何虎生对记者苦笑称:“又跑了一年多,朔州经济开发区始终拒绝支付工程尾款,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自己也无力支付。”  日,何虎生以田亮私刻公章、骗取工程款为由,向朔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此后的540多天中,何虎生往返于太原、朔州,辗转于朔州市公、检、法等部门,时至今日,仍无明确答复,一无所获。  中间人伪造公章骗取工程款  2009年,通过此前在朋友聚会宴席上认识的田亮引荐,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九分公司工程装饰部经理何虎生取得山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交警办公楼(简称“朔州开发区公安大楼”)装修工程。  本以为借助关系顺利拿到工程是一件幸事,不料两年后,何虎生却因此陷入窘境。何虎生说,因为田亮和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员比较熟悉,所以,公司委托田亮负责联络、协调事宜,但从未“给予其任何书面、口头授权”。  在此期间,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批多次向何虎生所在公司拨付工程款,均很顺利,但在支付尾款时突发意外。  2011年10月,田亮持一份“委托支付证明”,将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程尾款284万余元转移至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名下后,便不知所终。  在这份委托支付证明中,田亮以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名义,声称因原银行账户发生经济纠纷,申请山西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公安局将284万余元转付至古县一家建筑公司。落款有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和山西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两枚印章。  发现田亮以公司名义领走工程尾款后,何虎生曾多次和山西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协商、沟通未果。日,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田亮私刻公章、骗取工程款为由,向朔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同年6月14日,朔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委托山西省公安厅科技处对田亮“委托支付证明”中的两枚公章进行鉴定。6月15日,山西省公安厅认定田亮“委托支付证明”中的两枚印章和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出具的印章不符。此后,何虎生开始多方报案、上诉。大约一年后,朔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此案移交至朔州市检察院。  日,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和朔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委托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回函,认为委托付款属建筑施工结算行为中的常见方式,田亮持以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名义出具的委托函已将合同尾款转走。在司法部门调查核实、裁决前,不能再向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重复付款。  何虎生认为,田亮私刻公章骗取的钱款出自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在完成装修工程后,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并未将工程尾款拨付至公司,“开发区的损失应从嫌疑人田亮处追赃获取”,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笔款项。  政府工程涉嫌违反招投标法  何虎生告诉记者,在承揽工程前,他曾在田亮的邀请下考察朔州开发区公安大楼装修工程,加之能顺利拿到工程,由此“相信田亮的能量”。  何虎生介绍,施工期间,田亮一直在帮忙协调施工方和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并实施了部分外围工程。为答谢田亮,何虎生共支付其“辛苦费”和工程款共计280余万元。  记者在一份由山西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公文中发现,日,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向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导请示支付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程款165万元。在文件中,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明确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承建的朔州开发区大楼外立面装修及管网安装工程已于日竣工。文件里有朔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吴会明、时任财政局长麻祥等人的签字批示。  据何透露,施工从2009年10月初开始,但直到日,相关各方才在朔州中苑宾馆补开了招标会。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监察局、建设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均出席参加。记者见到了这份落款时间为日的《中标通知书》,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999万余元中标。  日,甲方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和乙方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自日开工,于当年8月20日竣工。  就朔州开发区公安大楼未招投标、先开工一事,记者在今年5月初就开始联系朔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吴会明、原财政局长麻祥等人以及当地相关部门,并说明采访意图,时至今日,仍未获答复。  对此,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良认为,按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施工招投标要经过公布招标通知、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价、定标等环节,待招投标程序完成,双方签订合同后,方可施工。上述情况中,施工方开工时间、请示支付工程款时间、中标通知书下达时间,存在明显漏洞,涉嫌违反《招投标法》。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法院拒绝受理  2013年这一年,何虎生多次前往朔州市检察院、朔州市中级法院等处了解案情,寻求立案起诉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朔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期望要回工程尾款。  对此,山西省朔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徐瑞民介绍,目前,田亮已被警方抓获,案件正在审查阶段。朔州市警方在补充侦查后,已将案件移交到朔州市检察院,此案案情比较复杂,“牵涉到方方面面”,有可能申请延期审查。  徐瑞民表示,事发后,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方面并未派人前来了解案情,关心被骗取公款去向。对此,记者多方联系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各方,均未获答复。  期间,何虎生曾在朔州市中级法院起诉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各方,要求对方支付工程尾款。朔州市中级法院以“先刑后民”为由,拒绝受理立案。  据了解,“先刑后民”全称为“先刑事诉讼程序而后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  对此,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麒认为,何虎生所在公司起诉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付工程尾款一案和嫌疑人田亮涉嫌私刻公章诈骗公款一案并无直接关联,这是两起案件,“先刑后民”在此并不适用。从这一点来说,朔州市中级法院不应拒绝何虎生的诉讼请求,此举有操作不规范之嫌。(完)
爆照混个好人卡先,经验拿好。凄风冷雨满江城,美人独酌指弹灯.今夜与君谋一醉,可否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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