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吊车处理网出意外事故导致人家工人死亡,车主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工人在工地受伤,房东,包工头,小工包工头三者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一家私人工地的小工包工头,因为工地断电引起的安全事故导致工人受伤,请问该如何分担责任?
我家在农村盖房子,叫了个包工头,包工头的工人在建房时从房上摔了下来,导致严重受伤,医药费用也产生了4万多元了,房屋性质为一层楼平房,我是口头上给包工头说要求做包清工(只包工不包料:在开工前我跟包工头约定按180元/M2,最后建了多少平方按完工时实际建好后的平方数算总的工钱,最后工人的工资由由包工头去支付),下面的工人师傅和小工都由包工头叫来的,建房时用的脚手架和拌和机等一些设备都是包工头提供的,在建房时包工头的工人不慎从房上摔下来,腰侧面肋骨骨折了。...
各位律师,你们好!本人因装修新楼时找了一个包工头装修.(注:包工头没有资质证)装修期间有位临时工人连同磁砖一起从竹棚栅上掉落砸伤另一位工人.现受伤工人还留院治疗,包工头现要求本人承担所有医疗费用,这要求合理吗?包工头是否也有相应责任?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老家建个房子,找了一个当地的建筑团队(不是公司,就一个包工头组织几个临时工、技术工)做的。有位临时工10月5日在粉刷墙的时候从梯子(梯子是他们自己的)上摔了一跤,一周后包工头告诉我那人摔坏了,花了2千多医疗费。现包工头要求我出这笔医疗费,这个要求合理吗?我觉得这一周内这位伤者还有可能去其他地方做同样的活,不能说明就是那次摔造成的吧。
1、那个包工头有一个施工证;
2、 我和包工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
如果我赔偿,额度跟包工...
我老家农村建房包清工(包工不包料),与包工头已签订合同并支付了意外保险,包工头(一包)又包给木工(二包),现木工头自己受伤房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包工头的工人做工时受伤,房东应该承担百分之几的赔偿责任?
工人在做大理石时,用左手操作机器割伤了右手,现已出院,医疗费是房东垫付的,整个工程款还没有支付,没有签定合同,没有进入协商阶段.
我爸爸在农村建房时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导致严重受伤,医药费用还不知道要多少,起码得住院半个多月,房屋性质为一层楼平房,且属于没有取得建房许可的在农田里盖的违章建筑,房东只是口头上给我岳父说要求做包清工(只包工不包料:最后工人的工资再由我爸爸去支付),有签建房协议,我爸爸没有购买建房保险,我爸自己就是包工头,他也没有合法的承包资质,下面的泥工师傅和小工都由他叫来的,建房时用的脚手架和拌和机等一些设备也是由我爸提供的,我想问就这种情况下,我爸和房...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是一个包工头。我的一个民工第一天上班从梯子上摔了一跤现在住在医院不出来 说是让我给他治疗好为止 我现在想问下房东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我岳父在农村建房时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导致严重受伤,医药费用也已经产生了6万多元了,房屋性质为一层楼平房,且属于没有取得建房许可的在农田里盖的违章建筑,房东只是口头上给我岳父说要求做包清工(只包工不包料:在开工前房东跟我岳父约定按100元/M2,最后建了多少平方按完工时实际建好后的平方数算总的工钱,最后工人的工资再由我岳父去支付),没有签建房协议,房东和我岳父都没有购买建房保险,我岳父自己就是包工头,他也没有合法的承包资质,下面的泥工师傅和小工都由他...
表叔是个体户包工头,前两天在一家盖房时,由于吊车司机的原因致两名工人死亡,警察已经将表叔还有司机等人拘留,死者家属却三番五次前来闹事,其妻因伤心过度昏迷,我们把她送到医院治疗,他们才住一天就要求向西京医院转院,而且来了一大车的人都要求住星际宾馆,吸上等好烟,由于对死者的愧疚我们都答应了,我表叔还在派出所不知什么情况,具体赔偿还不知道,他们还叫来黑社会前来助阵,我们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做才好?谢谢私人住宅工地,一分包工人因操作原因坠楼身亡,总包人,分包人,以及住宅主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总包人,承包了一个私人住宅修建,并与房主签订了简易承包合同(未经过法律公正),并将其中的木工部分承包给我的一个朋友,没有书写承包合同,但是很多人证可以证明这一点。现在这个朋友的妻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疏忽坠楼身亡,他们现在反口我跟他是雇佣关系。想要私了但对方开出80万,而且全全由我出,政府今日出面竟然说这是我一方的责任,请问按法律这应该是怎样处理的
  我是一家私人工地的小工包工头,因为工地断电引起的安全事故导致工人受伤,请问该如何分担责任?
我工地因要卸一车钢筋临时在当地租用了一台25吨吊车,在钢筋起吊到1米高时 因司机操作失误,上下方向弄反导致钢材快速下滑砸住挂绳工人的脚,导致工人小腿骨折!请问我要承担责任吗?或我要承担多少责任?
未经本人允许,随意上传他人私人暴露照片,并且以电子信件各种方式进行语言上的诋毁和诽谤,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何举证?
表叔是个体户包工头,前两天在一家盖房时,由于吊车司机的原因致两名工人死亡,警察已经将表叔还有司机等人拘留,死者家属却三番五次前来闹事,其妻因伤心过度昏迷,我们把她送到医院治疗,他们才住一天就要求向西京医院转院,而且来了一大车的人都要求住星际宾馆,吸上等好烟,由于对死者的愧疚我们都答应了,我表叔还在派出所不知什么情况,具体赔偿还不知道,他们还叫来黑社会前来助阵,我们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做才好?谢谢
7月28晚10:00 本是去上班的
后因停电 厂家也未通知员工到厂里之后连个门卫都没有,随后就回租房处休息,并不像广告中说的有宿舍,就连所谓的包吃,也在发工资的时候扣除100块的伙食费。导致第二天本该是休息时间,扰乱正常作息。在本该休息的时间里去游泳。导致两人溺水身亡。溺水现场也没有警告 禁止游泳之类的告示牌。两人都是外地人 出事之后 厂方至今也未通知双方家长,并叫其它人带领工资 并把所有的招聘信息全部撕了,网上的招聘信息也全部删除。厂方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安...
如果A网站的工作人员在其老板的授权下转载了B网站上的新闻,后被发现A网站由于未注明转载的出处而存在违法行为。请问:这名负责操作的A网站的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亲戚是屋主,与包工人口头承诺的包工包料协议,包工头带的人进行施工,死者当天本来应该休息,但是他自己去工地操作吊机,结果操作不当自己被摔死,屋主应当承担多少责任?
我父亲在私人小工地做工,因该工地存在安全隐患,照成我父亲意外坠楼死亡,房东和包工头他们各自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是否属于工伤?赔偿如何计算?
我作为施工单位在非洲国家安哥拉为国内某建筑企业安哥拉公司分包承建他们的工程,现在我有一名员工在工地昏厥后送往该公司医院,由于病情严重接着转去当地大型私人医院救治,5天过去了,病人仍在抢救中,情况不太乐观。
我们和安哥拉公司签有工程分包合同,员工与我们也签有合同,员工去安哥拉的工作签证是由总包公司负责办理的。
由于私人医院的费用很高,一天费用为6万人民币,目前已经花去30万人民币,也不知道住院抢救的费用还要花多少?将远远超出我们的承受能力。
我店面做楼梯,安装的活是直接外包给一个熟悉的工人,没有工资,只有安装费。两个月前工人在工地上干活时意外摔伤:手臂骨折,打石膏,没有住院。养伤期间的所有安装,工人自己找人做的。现在工人找我们要医药费,误工费。请教律师,店面是否应该承担?如果承担,误工费以什么做标准,是以对方在医院开的假条计算天数吗?我国关于雇主责任的现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衡的无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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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相当详尽,雇员自身受伤、雇员致第三人受伤、第三人致雇员受伤。且雇员受伤还有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第三人因工作原因致雇员损害可以认定工伤。
对于财产损害,规定的不够详尽,雇主责任更大。只有简单的一句:“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这里不考虑雇员的过错,不太妥当。
雇员损害: 雇主责任
雇员损害,自身有过错:按比例承担责任
雇员致第三人损害:雇主责任
雇员致第三人损害雇员自身有过错:连带责任,雇主可向雇员追偿
第三人致雇员损害:雇主和第三人责任,雇主可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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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匿名
我是8月24日进得加油站,11月8日被辞退,工作中我曾不慎将汽油喷溅到顾客的身上,他索要的一切赔偿均由我承担。包括为其买了与其身上穿的一样的品牌服饰。老板没与我商量付了所有的费用,不管我同不同意就在我的工资中扣除了赔偿费用。
雇员的过失侵权行为一般由雇主承担赔偿义务,雇员的财产侵权与人身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法律依据并不一样,本案属于雇员的财产侵权,因此,应由雇主承担,不应向雇员追偿。
只有在雇员对第三人人身侵权之后,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雇主才能在赔偿第三人之后,向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雇员追偿损失。
本案属于雇员对第三人的财产侵权,因此,雇员即使存在重大过失,雇主也无法律依据进行追偿损失。
因此,老板扣除赔偿费用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一(实体法):《民法通则》
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二(实体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三(程序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程序法司法解释的角度,规定了雇员侵权责任关系。
该《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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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帮工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日早上8时左右,汤阴县的王文福驾驶收割机与车主王文合在卫贤镇前草店村收割小麦时,因驾驶不慎,将收割机倒进深3米左右的路沟里。因坡陡收割机无法开出,经前草店村的罗迪芳联系吊车,找到被告罗智芳,同时联系在赵岗村收割小麦的王文科、赵合山、赵志帅也前往出事地点。被告罗智芳在起吊的过程中,招呼现场人员上到吊车的后部配重。在吊车将收割机吊升至高出路面时,起重臂向下倾斜,被告罗智芳立即跳下吊车,来不及跳车的人全部从吊车上摔了下来,造成包括死者王文科在内的数人受伤,其中王文科的伤势最为严重。当天上午11时王文科被送往淇县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其间共支付医疗费用2015.80元。原告在处理王文科后事时,支出交通费、住宿费共计773.5元。
  另查明:受害人王文科。其母亲吴桂梅。儿子王某某。均为农村居民。王文科弟兄5人。又查明,河南省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261.03元,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2229.28元,河南省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6981元。
  本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被告罗智芳起吊收割机的过程中,王文科等人帮忙为其吊车配重,车主罗智芳对王文科等人上吊车配重也未明确拒绝,受害人王文科与被告罗智芳之间形成了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王文科在为被告罗智芳的吊车配重的过程中,从吊车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罗智芳作为吊车的车主是被帮工人,且其应明知在操作吊车过程中人作为配重具有危险性,但对死者王文科等人上吊车配重未加制止,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受害人王文科在被告罗智芳起吊收割机的过程中,应明知不能以人配重,却上到吊车上配重,最终导致自身死亡,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被告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被告承担80%的民事责任,受害人承担20%的民事责任为宜。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2015.80元,交通费、住宿费773.5元,被赡养人吴桂梅的生活费5796.13元(2229.28元/年&13年&5人),被抚养人王某某的生活费12261.04元(2229.28元/年&11年&2人),死亡赔偿金65220.6元(3261.03元/年&20年),丧葬费8490.50元(16981元/年&12月&6月),以上共计94557.57元。对该损失被告罗智芳承担80%,即75646.05元。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被告过错程度,以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为宜。
  被告辩称收割机车主作为雇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吊车在起吊收割机时,吊车驾驶员操作不符合安全规程直接造成的,死者王文科不是在从事收割机车主指派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收割机车主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智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桂梅、李素红、王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5646.05元;
  二、被告罗智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桂梅、李素红、王某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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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雇员自己有过失按比例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元月曹营杰经乔喜梅介绍,到李新芳经营的金福祥台湾美食城面点部工作。日上午11时许,曹营杰在工作期间右手被轧面机轧伤,同日到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日出院,住院病历档案记载住院治疗21天。出院诊断:1、右手绞轧伤并皮肤逆行撕脱伤;2、右手中环小指离断伤;3、右手中指近节骨折并指伸肌腱断裂;4、右手食中指皮肤缺损。经曹营杰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日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曹营杰伤残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曹营杰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根据曹营杰申请追加赵全付、乔喜梅参加诉讼后,二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根据赵全付申请,原审委托,日平顶山全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曹营杰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平顶山市南环路街道办事处及光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自1992年起,曹营杰居住光东社区12号楼1单元5楼其姑姑曹某某家,由曹某某抚养,供应上学。根据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13231元/年计算,曹营杰的伤残赔偿金为79386元。治疗费等计8437.26元,曹营杰在新华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由其姐曹某陪护,曹某系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一处职工,月平均收入2274元。其护理21天的护理费1591.8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鉴定费1028元。原审另查明,赵全付、乔喜梅均受雇于李新芳,在其经营的金福祥台湾美食城工作,赵全付系大厨,乔喜梅系面点师。赵全付、乔喜梅均未与李新芳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亦不认可与李新芳之间存在承包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曹营杰受雇于李新芳,在其经营的金福祥台湾美食城工作,在工作期间被轧面机轧伤右手致残。曹营杰要求李新芳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要求赵全付、乔喜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李新芳经营金福祥台湾美食城,未尽到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曹营杰遭受人身损害,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曹营杰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在金福祥台湾美食城面点部工作近半年,应预见到操作轧面机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因本人疏于防范,操作不当,致本人伤残,故曹营杰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李新芳与赵全付、乔喜梅未签订承包协议,赵全付、乔喜梅只是金福祥台湾美食城的部门负责人,对曹营杰的伤残不存在过错,故要求赵全付、乔喜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对李新芳辩称的第三条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辩称的第一、第二条意见,不予采纳。因李新芳与赵全付没有书面合同证实双方系承包关系,赵全付亦不认可。同时,李新芳是否具备用人资格和法人资格,并不影响其作为雇主对雇员曹营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曹营杰和赵全付二人申请,委托鉴定部门作出了伤残鉴定结论,程序与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赵全付、乔喜梅辩称曹营杰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赵全付、乔喜梅辩称与李新芳没有承包合同,未形成承包关系,只是后厨和面点部的负责人,没有参与饭店的管理经营活动,代领工资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承包人;曹营杰要求的赔偿数额不公正的辩称意见,予以采纳。原审法院依据确认的责任划分,确认以下赔偿数额:医疗费为5906元。因误工费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故曹营杰要求的7个月误工费,予以支持,误工费为3920元、护理费为1114元。曹营杰要求的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不予全部支持。营养费为1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41元。曹营杰提交的交通费均系出租车费用,因市内公交便捷,故其出租车费用不予全部支持。考虑到曹营杰就诊确需一定的交通费,故认定交通费为200元。伤残赔偿金为55570元、伤残鉴定费为7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15000元。共计83017元。李新芳反诉要求曹营杰赔偿10000元经济损失,因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李新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曹营杰医疗费5906元、误工费3920元、护理费1114元、营养费1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1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55570元、伤残鉴定费7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83017元。扣除李新芳已支付4700元,余款78317元。二、驳回曹营杰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李新芳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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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带人帮人家修理房子,一工人不小心踩带木头坠落死亡,现在死者家属要求赔偿,我和房主各应承担多少责任_百度知道
我带人帮人家修理房子,一工人不小心踩带木头坠落死亡,现在死者家属要求赔偿,我和房主各应承担多少责任
带人帮人家修理房子,现在死者家属要求赔偿,一工人不小心踩带木头坠落死亡,我和房主各应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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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关系确定你和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
这个房主是无责的,劳务关系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你和房东共同承担约七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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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在职在岗人员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所属单位应承担什么赔偿事宜?_百度知道
在职在岗人员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所属单位应承担什么赔偿事宜?
我爸爸在河南省沁阳市王曲乡政府值夜班的时候,被摩托车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爸爸所属单位应负什么赔偿责任憨供封佳莩簧凤伪脯镰?? 望有关法律人士和广大网友给予解答,谢谢大家!!!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憨供封佳莩簧凤伪脯镰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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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省沁阳市王曲乡政府值夜班的时候,被摩托车撞倒。这句话我不明白。我认为值班时候应该是在室内,如何会出现被摩托车撞倒的情况?是在去值班的路上吧?要么,是“值勤”?类似于禁烧之类的工作需要在室外工作的情况?如是前者,则主要由交通肇事者一方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是后者,则死者所在单位在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后亦应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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