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作用公用物品,政府应该怎样安全保障义务学生权益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义务教育条例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通过时间日性&&&&质文件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不得收取、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加强对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推进素质教育以及均衡发展等情况的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第十一条 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确定和调整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
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不得违反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招生。公办学校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
第十二条 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人员,与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就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得决定退学或者开除,不得限制其在本校就学。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报送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和经费保障、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等,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
新建居民区根据城乡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同步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学校布局调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被拆迁学校师生、员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符合消防安全和防汛、防台、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九条 盲人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和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具体设置、办学和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普通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和矫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未成年犯管教机构和未成年人强制性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各学校之间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均衡配置。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转让、出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置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所得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本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校园及周边安全,为学生、教师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聘任,并依照学校章程对学校实施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并接受其监督。第二十七条 教师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师资源,建立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制度,在教师配备、培训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职业素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教师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备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招聘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的任教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社会保险待遇,完善教师的医疗保障机制,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应当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帮助、关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学校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和教学研究及指导体系,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教师的单一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爱国主义、公民意识、社会公德、民主法制、生命、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
学校、家庭、社区应当相互配合,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应当合理科学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综合实践等活动,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场馆和历史文化遗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等,开展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和社会体验活动。
学校应当重视和支持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发挥其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社区为学生校外活动提供非营利性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学生在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应当经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出版、选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及时足额拨付。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当地经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机制。具体经费保障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财力薄弱的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其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或者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单一标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的;
(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公办学校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的;
(四)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决定退学、开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学的;
(五)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未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安排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少于一小时的;
(八)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或者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或者组织、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南宁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0.50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南宁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信息报送入口
○当前位置:&&&&&&
如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权利
 fl.&& 日&&来源:
〖 字体:&&〗
〖 背景色:
〖打印〗〖关闭〗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义乌作为沿海地区实力较为雄厚的商贸名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员的涌入,为义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随之而来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和教育问题日益凸显,也逐渐引起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如何通过科学有效的政策措施手段,使流动儿童能够平等地享受流入地的教育资源,接收受教育的权利,是维护妇女儿童权利、促进妇女儿童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
一、研究区域及研究对象
改革开放多年来,义乌小商品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发展成为全国小商品流通中心和国际性小商品采购基地。小商品市场的长期繁荣,有力地推动了义乌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进程,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成功道路,使义乌从一个相对落后的农业小县发展成为实力雄厚的经济强市。年义乌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亿元,全年实现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亿元,全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义乌市城市综合竞争力已跃居全国县级市第位。
义乌作为一座新兴的移民城市,外来建设者每年以万人以上的速度递增。从义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获悉,截至年底,义乌市登记流动人口数达万人,远远超过常住人口,人口倒挂现象严重。在一些经济发展特别快的乡镇,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之比更是达到了。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截止年底,流动人口中独居在义乌的占,拖家带口的占。流二代群体庞大:流动人口中岁年龄段有人,占,他们的父母大多也是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外来子弟在义就学,流动人口中育有子女的占,没有孩子的占。根据问卷调查,流动人口子女在老家上学的占,在义乌上学的占。
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生活成长,接受流入地学校、社会的教育和风俗文化的熏陶,对流入地有较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但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管理制度,流二代很难彻底融入流入地,因而会产生较强的不平等感。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义乌就学仍是难题,虽然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仍以在老家上学为主,但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也存在几个问题。比如,流动人口子女日益增多,而接收学校却严重饱和;民工子弟学校总体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堪忧;流动人口子女升入当地公办初中就读的机会少等等。
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领域已深入到了义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他们用辛勤的汗水,为义乌市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面对规模庞大的外来务工人员,稳妥有序地解决外来务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为广大外来务工人员解决后顾之忧,已经成为义乌经济能否持续增长和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多年来,义乌市始终将稳妥有序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作为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妥善解决。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外来人员的持续增长,目前还是凸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难题,如何根据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从实现平等、可持续和人性化发展的目的出发,科学制订实施外来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让流动儿童在城市教育中顺利地实现其社会化过程,学会认同、接纳城市文明并融入城市文明,就成为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现实课题。二、当前外来务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
权利,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块基石,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国家已陆续出台一系列旨在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义务教育权利的政策。年,原国家教委印发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开始重视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问题。年,原国家教委与公安部联合颁发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形式,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学校、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或者简易学校就读。各地也据此制定了相应的细则。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又一次确认,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早在年,义乌市就成为全国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六个试点县市之一,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义乌市严格按照流入地政府负责的要求,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以社会力量办学为辅的原则,较好地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问题。1.加强政策引导,为外来民工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权利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早在年,义乌就出台了《义乌市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义政发号,明确规定在义乌投资、办厂、经商并纳税的经营者子女入学有各种减免政策。相关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方便了外来人口子女在义乌就学。年,义乌市又下发了《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免费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对流动人口子女在义乌接受免费义务教育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文件明确规定,从年秋季起免除所有在本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适合条件的外县市户籍务工创业人员子女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让在义乌的流动人口子女真正享受与本地人口子女同等的待遇。按照最新的政策规定,凡符合父母双方结婚证或单亲的有效证明及父母双方单亲的提供一方暂住证暂住一年以上父母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父母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三年以上且继续缴纳的证件本人有身份证号的出生证明条件的所有外县市户籍在义乌市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可享受免费待遇。  义乌市将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高标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范畴,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办中小学接收外来农民工子女就学的经费列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由财政统一安排公用经费。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镇、街道,公办学校解决就学问题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创办国有民营性质的学校接受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外县市外来农民工子女入学收费与本市籍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收费均一视同仁,教育部门还对特困学生实行经费补助政策,视情减免特困家庭子女的杂费、代管费、信息费和住宿费等,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流动儿童少年也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这样,在政策规定上使义乌市基本上实现了外来人员子女教育的市民待遇。
2.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渠道,充分挖潜、放低门槛,尽最大限度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的政策要求,义乌市在落实外来民工子女就学政策时始终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渠道,要求城乡公办学校充分挖掘潜力,整合教育资源,在师资、场地等教育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千方百计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据年的统计,目前义乌市学校共接纳名外县市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其中在公办学校入学达人。针对现有公办学校容纳能力不足的的问题,近年来义乌先后新建义乌江东中学、稠江中学和第十九中学,建设投入的资金达亿元。
为充分调动公办中小学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积极性,义乌市规定本地生源不足的学校把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与学校、校长考核奖惩及教职工的奖金、教师的编制等相挂钩。为切实减轻教育费用负担,维护流动儿童少年在校权益,凡流动儿童少年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相关费用。3.积极扶持和规范管理民工子弟学校。  针对公办学校不能满足不断涌入的外地人口子女入学要求的实际,义乌教育部门在坚持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渠道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同时,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办学,其中以运转灵活、收费低廉的民工子弟学校最具代表性。年前,义乌市范围内只有所由安徽定远人开办的民工子弟学校,近年来义乌市利用撤并后闲置的校舍资源,先后新批设了华立、育英、曙光、毛店、新联等社会力量办的民工子弟学校。到了年,民工子弟学校已发展到所,学生人数由最初的人上升到了人左右。  针对民工子弟学校教材不统一、教学质量不高、学校财务管理不善等问题,教育部门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严格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把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纳入教育部门的正常管理范围,加强对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和引导,切实规范其办学行为,引导其走上良性发展轨道。从年开始,教育部门明确规定全市民工子弟学校统一使用公办学校的同一教材,统一教学进度,由市教研室统一实施教学指导、教学研究、教学质量管理,确保提升其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并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办学条件等方面做了严格规范,同时为保障学生的权利,加强对非法民工子弟学校的查处。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外来务工者大量地拥入城市,义乌外来务工子女的教育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流动人口及其子女的规模难以准确预测。
教育行政部门无法准确地获取外来人口中适龄入学儿童的数量,这是困扰教育部门的一大难题。在外来人口登记中,一般只有成年人的信息,而是否携带子女同来、其子女是否处于学龄期等等重要信息的搜集至今仍然是空白点。同时,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很大,居住分布也很不均衡。由于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没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工作地点经常更换,子女也因此跟着转学。有的民工子弟学校每年的转学率竟高达以上,给这部分学校的教育行为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公办学校已基本呈饱和状态,重新办学则周期较长,特别是校舍、师资等资源短缺,一时不可能解决,导致供需矛盾相当突出。
根据义乌市在年底对所合法临时学校和所公办外来建设者子女学校的最新抽查结果,发现办学质量悬殊,学校之间两极分化较严重。总体而言,公办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优于民办子弟学校,部分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逐渐走向规范,教学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在此次抽查中,也发现我市临时学校在小学语文教学存在部分教师课堂教学不到位,缺乏良好书写能力的培养;民办教师在日常作业的批改中也存在较大随意性;有些教师在教学科目上本身无法很好掌握教材和教学重点、难点;一些学校缺乏对教师队伍的良好管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教学态度较差等问题。
目前,外来务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解决普遍采取流入地负责的责任机制,这就决定了这一问题的解决及其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入地的财政水平。虽然义乌经济发达,财政实力较为雄厚,有较强的能力来解决财政负担问题,但从事权与财权平衡的角色讲,同样存在着财政负担不合理的现象。目前,义乌已经出现不少专门出于让子女享受义乌教育资源目的而前来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一现象预示着义乌解决外来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资源投入越多,希望分享义乌教育资源而涌入义乌的外来人员的规模就越大,义乌必须贡献的地方财政支出就越大。
四、解决措施
如何根据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从实现平等、可持续和人性化发展的目的出发,制订实施外来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让他们在城市教育中顺利地实现其社会化过程,学会认同、接纳城市文明并融入城市文明,就成为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地方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现实课题。(一)政策导向:打破城市壁垒。  
要真正解决外来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政策导向必须超越单纯的应急性和功利性的考虑,将其纳入整个城乡一体化的政策框架之中。义乌相对完善的解决外来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政策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派生于其打破行政区划壁垒以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义乌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城市和开放型城市,拥有极为庞大的流动人口规模。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要理性地坚持将管理与服务有机地统一起来,实现流动人口的柔性化管理,通过保障外来经商务工人员与本地居民同等权利,来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  在政治待遇方面,积极引导流动人员参政议政。年义乌市在全国首开先河,让外来人员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选举和推荐,先后有名外来人员当选为镇街人大代表,人当选为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此外,近年来先后有多名外来人员光荣入党。  在外来人口管理方面,义乌积极推行外来人口本地化政策,在全国率先将外来打工者改称为外来建设者,强调用开放、包容、平等的理念善待他们。义乌有关部门每年都在外来人口中开展引进人才突出贡献奖、十佳外来务工优秀青年、十大新义乌人评选活动。在工作和生活上,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外来人员劳动保险、医疗保险、技能培训、子女上学、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专门安排了外来人口管理经费用于技能培训、文化娱乐、公共卫生、特殊困难救济等开支。  在权益保障上,义乌市全面落实流动人员在社会保障、医疗、住房、就业、子女上学、职业介绍、劳动保护等方面享有与本地人口同等的待遇。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向流动人员乱收费、乱罚款,高度重视涉及流动人员的劳资纠纷和伤残事故的调解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切实解决拖欠克扣工资等违反劳动法问题。政府不仅通过安居工程建设和廉租房建设解决流动务工人员住房难问题,而且还设立新闻援助中心、投诉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为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无偿援助。政府也高度重视普通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积极探索党委领导、工会牵头、政府各部门支持联动的维权机制,并创造出了在全国得到普遍推广的工会社会化维权机制,使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二)政策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完善。  
保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地享受义务教育权利,不仅需要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而且需要切实解决经费投入机制问题。目前,流入地负责的责任机制已经遇到很现实的财政负担不合理的问题。单靠流入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必然导致教育资源配置以及教育水平的不均衡现象,因而需要建立更合理有效的保障机制。  义务教育社会效益的溢出效应,决定了它具有比较典型的全国性公共物品的属性。从长远来看,中央政府必须承担起其财政负担。为此,必须逐步加大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弥补和缓解流入地政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经费的不足问题。在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政策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自身在预算安排中也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费用纳入整个地方义务教育经费之中进行统筹安排。同时还要建立贫困家庭扶助基金,用于帮助一部分特别困难的农民工。(三)政策引导:改善农民工子女教育服务体系。  
除了为农民工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投入保障外,地方政府还需要通过政策引导来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相关服务体系。  首先,要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尤其是要尽快完善户籍制度中妨碍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内容,例如在保留原户籍的前提下,对所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教育权和卫生防疫权利实行登记制,只要在流入地登记,流入地政府就有责任让所有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在教育权利和卫生防疫权利方面享受与流入地儿童无差别的国民待遇。  其次,建立完整的人口登记制度,并完善外来农民工子女就学预告登记制度。政府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外来人口流入量及其子女数量进行及时的监控和测算,并在教育规划中根据预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外来人口流入集中地留出足够的教育资源。  再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以民办公办联合、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兴办农民工子弟学校。教育部门要建立公正合理的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给予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合法身份,并在师资培训、教师配备、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环境等多个环节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避免有些地区农民工子弟学校存在师资差、教学环境恶劣等问题,尽可能地使其规范化、标准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指导、支持和规范,努力提高其教育质量,对校舍、食品卫生和消防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办学校加以改造,以消除隐患。
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是当代中国正在经历的一场革命性、历史性的社会结构变迁。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从世纪年代开始,中国掀起了农民进城打工的浪潮,社会流动人口的规模越来越大。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农民工在对城市发展和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合法权益一再受到不应有的漠视,如何让规模庞大的农村人口平等地融入城市,已经成为城市化进程中和谐社会建构主题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而让进城务工人员中处于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块基石,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对规模庞大的外来务工人员,稳妥有序地解决外来务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为广大外来务工人员解决后顾之忧,已经成为义乌经济能否持续增长和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多年来,义乌市始终将稳妥有序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作为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妥善解决。面对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产生的一些新问题,政府应坚持从实现平等、可持续和人性化发展的目的出发,不断制定完善外来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在政策导向、政策保障、政策引导等方面采取各种有利措施,让他们在城市教育中顺利地实现其社会化过程,学会认同、接纳城市文明并融入城市文明,实现社会和谐统一,健康发展。 
无标题文档
COPYRIGHT(C) 版权所有 义乌市妇女联合会 备案号:浙ICP备号
义乌市妇女联合会承办
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安全保障义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