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几次还钱他还能用有欠条不还款如何起诉起诉么

有欠条不还钱,去法院起诉他,他住所不稳定,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有欠条不还钱,去法院起诉他,他住所不稳定,找不到人 怎么办
王恩发欠我2万块钱。最后赖皮不还。起诉他,他工作不稳定,不知道在那。能不能申请法院让他父母代替他还呢。
大侠好!欠我钱A人,A借了我几次的钱,后来在2011年2月写一张欠条给我总共欠我9800元、没有写归还时间、有A的签名。我经常打电话给A要么就不接电话、接了后就不说话,有一次打了他电话接了就说没有欠我的钱,我所到法院起诉他他说随我便,后来打电话给他家里人不管。我现在手上有A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它的名片。A上班的地方跟家里是不同一个市,现在具体也应该知道他在哪里上班。请问我应该怎么追回我的钱,要起诉的话应该怎么起诉 应该要到哪个法院去起诉他(是他户口所在地吗?还是...
签字能被模仿吗?还有就是和她在一起的时候有一些纸张上有可能有我的签字,因为我老爱在在纸上练习写自己的名字,请问有没有可能拿有我的练习签字的纸张假拟一张欠条啊?那样法律承认吗?
有5——6人到我家打我,我要去告他,到法院需要什么手续?
基本情况:96年我以单位的名义给一个饭馆打了两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某饭馆交来生活费条子多少张,合款多少元,下面属的是我单位名称、我本人名称和日期(大概2万元)。因为我单位96年与一个公司合并,所有账务都转交到那个公司,当时我单位和那个公司同属于一个局管,合并以后我无权管了,后来公司已于2000年破产了,账一直拖到现在,当时打收条时没有盖单位的章。现在说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
我在原单位上班未予我签订劳动合同,春节后无故取消我生产部,我被公司口头辞退了我不服,劳动仲裁我赢了,我有用公司名义钱的暂住证,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工资3500,没有工资条,公司出具一份假的工资条,上边有我的假的签名(工资1000)我没钱做笔记鉴定,就默认了,仲裁判我赢,可对方公司又上诉,不知道什么意思,哪位律师能帮我解答一下吗?
法院通知10月27号上午九点开庭,但是因为路上堵车,我9点18分才到庭。法院要求重新起诉,并要求我在一份材料上签字;那个材料上写的是说我无缘无故不到庭,法院另行处理。我拒绝签字,法院工作人员不理我就自行走了。我该怎么办?法院是在按照程序办案么?还是有意偏向被告,刁难我呢?
我是租房商户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房主负担可土地局法院起诉我怎么办
老婆瞒着我在外借钱有一年时间左右,都是跟亲戚朋友借的,后来我发现叫她说出钱的去向,她说是做违法生意亏了不能说,我不信,后来怕我再追问就慌忙出逃,她借钱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出走后,各个债主都到家里要债,我不承认,他们都到法院起诉她和我,现在我该怎么办?
我向法院起诉,她如果一直逃避这件事情怎么办,不说她在什么地方也没法和她取得联系,而且她家就省下她爸爸一个人,她爸爸精神上有些问题没法和他沟通怎么办,法院能因她不在或因她们家各种原因能处理此事呢/麻烦你呢,谢谢你的回复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还可以起诉对方吗?_百度知道
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还可以起诉对方吗?
提问者采纳
应注明担保方式、客体 数额单位要明确、内容 表达清楚,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写明担保人、借者,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分比应明确百分比,我本来没打算要他写借条是他要自己写借条但是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时间。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万分比。作为一种快速。 三,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请进入首页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 二,进行免费律师在线咨询,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出借人。如有担保人、千分比,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四,即由欠者,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使用。 相关知识——欠条的格式与注意事项 欠条短小精悍,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收者撰写并盖章,我可以凭这张借条起诉吗、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如有违约金约定、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内容)。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借者、便捷的确认方式;自然人为主体时,出具者具有特定性、一式两份 条据最好一式两份: 一,应写明法律问题、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主体 要将债权,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注意避免歧义: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双方各执一份,现在都过去三年了,我也没有太在意。 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主体,应盖上单位公章、借者,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如有利息约定,他也一直不提还款的事情、收者签字的情况、客体? 张律师,应写明;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当时借朋友钱的时候没想到他会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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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条不还款如何起诉
欠条只有对方签字,能不能起诉
 问题来自:江苏 - 苏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1:58 咨询人:ixc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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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可以固定和搜集相关证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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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对方不还,可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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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的,最好搜集相关证据。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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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好证据、诉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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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欠条,应再准备相关材料才行具体来电分析
回复时间: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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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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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起诉,具体可以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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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了解情况,如有不明,来电或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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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如何认定
  (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货到付款,但甲公司在收货后并未付清全部货款。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内容为尚欠乙公司货款3万元。此后,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催讨。2003年,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讨3万元的货款,遭甲公司拒付。甲公司认为,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其无义务偿还。乙公司认为,欠条未写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主张之日起计算,该笔债务未过时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
  (案例2)朱某于2000年开始供应张某种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付款期限,定期结算货款。经双方对帐,日张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朱某,欠条内容为欠到朱某货款9792元,同年12月23日张某又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朱某,内容为欠到朱某货款22888元。两张欠条均没有还款期限。因张某拒付货款,朱某于2004年4月向法院起诉,张某则以朱某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未采纳张某的抗辩理由,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这两个案例均涉及到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计算的问题。
  对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这是因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热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胜诉权的制度,其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免因其怠于行使权利而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只能从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时起算。所谓“能够行使权利”一是客观上权利受到侵害,二是主观上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在合同纠纷中,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违约而受侵害时,自债务人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时起债权人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已受侵害,就能够行使其请求权。
  案例1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已经确定了履行期限,从甲公司未按约定收货后付清全部货款之时起,乙公司就已经能够确定其权利被侵害,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请求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从此时起就应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甲公司向其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是对债务的承认,是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对此应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应从写欠条的次日即日重新计算时效。之后,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催讨债务,直至2003年才重新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此时明显已逾两年时效,其间也不存在任何使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由,因此应认定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
  案例2中,张某出具的虽然也是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但对诉讼时效的作用与案例1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张某和朱某订立买卖合同时就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应认定为履行期限不明,而且由于双方的交易具有连续性,只有经过结算确定张某应当给付的货款数额后,朱某才能向张某主张权利。在买卖合同就货款、履行期限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张某在结算后出具的欠条既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进一步明确,也是对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内容的补充。在出具欠条时朱某尚无法确定张某是否侵害其权利。如果欠条上注明了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应从在期限届满时计算;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应认定为履行期限不明,朱某可以随时向张某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朱某主张时起算。
&来源:淮安市清浦区法院民二庭 &选稿:徐芝 &作者: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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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条没有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案情]日,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产品一宗,给乙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乙公司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甲公司催要欠款。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未能偿还。日,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甲公司辩称,该欠款欠条形成时间是日,到原告起诉之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即使未过诉讼时效,由于欠条没有约定利息,也不应该承担利息。
  [分歧]在审理中就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欠条形成时间,即日。理由是欠条形成之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甲公司此后不还款,就侵害了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依据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此时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欠款之日,即日。理由是不定期债权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的债权始终处于圆满的状态;只有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如果拒不履行,其债权才会受到损害。由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属于不定期债权,其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欠款之日的一个月的宽展期后起算,也就是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欠款之日,即日。理由是本案为不定期债权,债权自债权人主张债权,宽展期结束之时成立。此时,债权才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时间也才应该起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一、我国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和国外立法例是一致的
  (一)我国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和国外立法例的基本规定。我国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权利被侵害时为准,即坚持“侵害论”。德国民法典第198条规定:“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发生之日起开始进行。请求权以不作为为目的,消灭时效自违反行为开始时进行。”其第99条规定:“权利人应催告债务人后始得请求给付时,消灭时效自得为催告之时开始进行,债务人子催告后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始履行其给付者,消灭时效在此期间存续中不开始进行。”我国台湾地区的《台湾民法典》第128条规定,“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以行使时起算,以不作为为目的的请求权,自行为时起算。”日本民法典第166条第一款规定:[消灭时效的进行]消灭时效,自取得行使权利之时起进行之。“由此可见,域外诉讼时效起算点通行的是以权利能够行使时作为判断标准,即坚持”请求权得行使之时“,即”行使论“。
  (二)就侵权法和有期债权而言,国内外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规定究竟和国外是一致的还是略有差异呢?就侵权法而言,权利被侵害之时,同时请求权产生,可以说权利被侵害之时与“请求权得行使之时”是一致的。作为债权法而言,有期债权因为有履行期限的存在,自履行期限届满才产生债权的请求权,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就产生了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债务,就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应该说,有期债权请求权的产生时间和债权被侵害的时间完全一致。
  (三)无期债权请求权的产生时间和无期债权被侵害的时间也是一致的。
  首先债权成立时间和债权请求权得以行使的时间是一致的。由于债权本身属于请求权的一种,债权成立之时,请求权同时成立并能够行使,因而债权成立的时间和债权作为请求权得以行使的时间是一致的。
  其次,债权成立以后,债务同时成立,债务不履行本身就是对债权的侵害。因此,债权成立之时,就是债权受到损害之时,同时也是债权请求权得以行使之时。
  最后,无期债权不具有请求权的属性,无期债权需要确定债务履行时间来使得债权真正成立。也就是说无期债权不是真正的债权,需要转化为有期债权才能行使债权的请求权。在无期债权转化为有期债权以后,债权的请求权成立时间和债权被侵害的时间就获得了一致性。
  二、对无期债权能够行使请求权时间的具体分析
  我们在使用无期债权这一概念时,一般指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或者其他形式表现的欠款。这种债权一般是依据合同履行所形成的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一方履行了义务,而另一方接受履行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而出具欠条;二是双方没有约定履行还款期限,在一方履行终了后,另一方出具欠条,此时的情况与合同上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具有相同的性质。
  对于前一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是将该种情况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情形,此种欠条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是从欠条形成之日再一次起算诉讼时效。如果仅仅针对该张欠条而言,似乎将其理解为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欠条成立之日起算也无不可。
  对后一种情况,双方从没有约定过还款期限,实际上属于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依据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无期(合同)债权的债权成立需要先向向债务人请求,等到宽展期之后才能成立,此时才能行使真正意义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只有在宽展期到期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才发生侵害债权的情况。由此看来,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约定期限的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一个是宽展期到期。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就付款期限达成过任何协议,因此,本案实际上属于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应该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才能起算诉讼时期限。不过,关于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履行期限或者有法定的履行期限,还应该考虑行业的惯例,比如欠饭店的餐饮费,一般情况下,餐饮费应该即时结清,在长期客户的情况下,一般也是在年底结清,在计算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时应该予以考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邱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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