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民政局对下岗的残疾军人网最新信息医疗保险有如安排

发给参战下岗伤残军人生活补助
发给参战下岗伤残军人生活补助
& E提案第4289号 已立案
案由(提案主题):
发给参战下岗伤残军人生活补助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主办(上报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提案类别:
民生类提案
提案时间:
姓名:AMWDNCMQJ&&会员编号:46215
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会员口号:
参战伤残军人下岗生活补助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1、这个文件说得很清楚是发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2、地方民政局不发给下岗参战伤残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理由是引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号第四、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3、请问参战伤残军人没有去打仗吗?下岗后没有工作,生活只靠优抚金,没有钱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家庭算富有吗?民发(2007)99号第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这个文件没有说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4、农村参战人员,在家还有田地种,参战伤残军人下岗后,又没有田地种,下岗又找不工作,养家糊口怎么生活?请问政府官员,参战伤残军人下岗应该怎么生活?
5、伤残军人没有下岗的,单位给他们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房屋公积金等,同样和我们一样领同样的优抚金。请问这样公平吗?
6、去年公务涨工资每月1500左右,我们伤残军人涨优抚金15%,一年只提高几百元,这样公平吗?我们是为国而战受的伤,在和谐社会,我们的生活就这么凄惨吗?
7、建议政府高度重视伤残军人政治,生活待遇,保障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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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市属企业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上访情况的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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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岗残疾军人志愿兵再就业问题
||||||||||||||||||||||||||||||||||||
【 】下岗残疾军人志愿兵再就业问题
网友:匿名网友
我是残疾军人,下岗失业多年,现在看到全国各地对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下岗失业的,国家又重新安置了工作,我感到很欣慰,我是潍坊昌乐的7级残疾军人,前段时间民政局组织了下岗失业残疾军人志愿兵再就业审查表已经报县政府,至今一点消息没有。最近2年我县安排了2批这种情况的人,因为我没得到消息,落下了,也不知这次的安排何时如愿,反正一点动静没有,这个问题又必须县里的主要负责人才能答复,县里根本没动静,再次恳求省长领导安排过问一下昌乐政府,尽快解决为盼,我们是40-50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当初让我们下岗,已经违反了军人抚恤条例33条及国防法62条规定,但愿这次安排的末班车能够搭上。再次表示感谢,我肯求您了。{username},您好!欢迎您的回来。
民政政策读本
文章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日 点击数:
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
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
老年人权益保障
高龄老人补助
民间组织管理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和程序
三、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和程序
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二、孤儿救助
三、收养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补领婚姻证的条件和程序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和程序
军人抚恤优待与安置工作
一、抚恤优待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三、安置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报程序
1、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提出享受低保的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100%的比例入户调查。
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
7、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三)不予纳入低保的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属于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不接受劳动部门组织的培训,或经有关部门两次推荐就业而拒绝的;
3、有能力购买使用高档生活用品或大型农机具的,如:空调、高档音箱、家庭影院、摩托车或小汽车等机动车辆、金银首饰、大型农机具等;
4、拥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5、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虚报、隐瞒或提供假证明,对待调查人员态度恶劣、极不配合的;
6、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或放弃赡(抚、扶)养费和其它应得的合法收入的;
7、有能力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
8、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9、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者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0、有购买股票或者民政部门认为不宜投资行为的;
11、服刑期间人员;
12、非拆迁原因拥有二套以上产权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或申请最低保障生活之前一年内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的家庭。
特困人员供养
(一)供养对象
国家对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供养内容
&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 3、提供疾病治疗
& 4、办理丧葬事宜
(三)申办程序
1、享受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书面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收入情况证明、填写特困人员对象审批表。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递交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2、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核实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
3、根据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户籍所在村内进行二次公示,对公示无疑义的,发给《邵东县特困人员供养证》。
(四)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供养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一)医疗救助对象
&持有本县户籍且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简称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户;
2、城乡低保户;
3、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4、百岁老人;
(二)救助方式
1、资助参合参保;
2、门诊医疗救助;
3、住院医疗救助;
4、临时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的内容和标准&
1、资助参合参保:对农村五保对象、百岁老人、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应缴资金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资助。
2、门诊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百岁老人、城市&三无&人员每年发放200元的医疗救助金,用于门诊和购药。
3、住院医疗救助
(1)五保对象、百岁老人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的按政策范围补助后自付部分的100%救助。
(2)低保对象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在政策范围内补助后按自付部分的60%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开具住院认可书)。
(3)低保、五保对象在外县住院治疗,在获得新型农合医疗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
(4)对妇女两癌(乳腺癌和子宫癌)的低保、五保对象,在获得新型农合医疗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按自付费用的60%给予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
(5)县内医院门诊血液透析的对象,在新农合补助320元/次后,民政补助30元/次 ,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年,实行&一站式&结算(不要开具住院认可书)。&
(6)腹膜透析的低保、五保对象,在新型农合或城镇居民报销后民政按自付费用的60%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年,低保边缘户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年。六、对患先心病(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络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0-14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在获得新型农合医疗补助后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
(7)重症精神病人(低保、五保对象),经住院治疗后在获得新型农合医疗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按自付费用的60%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5000元/年。
&& 4、临时医疗救助
&& 低保边缘户年度内医疗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救助元/年。
四、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
1、救助对象
 &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救助范围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邵东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邵东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站。&&&&&&&&&
&& 3、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通过入户调查、走访有关单位或部门以及知情者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
&& 4、审批。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委托乡镇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 5、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居、村委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以适当的方式向申请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书。包括导致家庭困难的主要原因等。
2、居民户口簿;&&&&&&&
&& 3、居民身份证;&&&&&&
&& 4、单位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医院病历和费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属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的应提供低保证、五保供养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1、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
2、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
3、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5、因自杀、自伤行为或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一)国家&防灾减灾日&是哪一天?国际&减灾日&是哪一天?
答:(1)从2009年开始,每年的5月12日为我国&防灾减灾&日。
(2)从1990年开始,指定每年10月第二个星期的星期三为&国际减轻自然灾害日&,简称&国际减灾日&;从2010年起,确定每年的10月13日为&国际减灾日&。
(二)发生火灾如何逃离?
答:保持冷静,先观察火势,再选择逃生方式。逃生时,要用水浇湿衣服或毛巾,捂住口鼻,采用低式行走,通过安全出口逃离火灾现场;若逃生路线被火封锁,应退回室内,关闭门窗,不断向门窗浇水,并发出求救信号,千万不要盲目跳楼;若身上已着火,则不可乱跑,要就地打滚使火熄灭;困在高层建筑时,不要使用电梯逃生。
(三)发生地震如何逃离?
答:室内避险:选择承重墙角地带,迅速蹲下,并注意保护头部;尽量躲进小开间,如厕所、储物室等相对安全地带;注意避开吊灯、电扇等悬挂物,躲避不结实的家具等。室外避险:选择相对空旷地带,远离高楼、桥梁、广告牌、海滨等;不要盲目跟随人流奔跑。
(一)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二)国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救助项目主要是因灾导致生活困难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救助,具体有以下六项:
1、灾害应急救助。
2、过渡期生活救助。
3、旱灾生活救助。
4、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6、灾后民房恢复重建。
注:牲畜、渔塘、水稻、果木、水利、道路、电信、商铺、工矿等损失不属于救助范围。
(三)自然灾害救灾救济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流程:
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指标&各乡镇民政办收集因灾救济申请表,并在村级进行公示&各乡镇民政办编制好农户信息采集表,汇总上报,并在乡镇级进行公示&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审核并汇总全县花名册&县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复核&县财政局核对信息,导入数据&代发银行通过&一卡通&打卡入户。
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
一、基层政权
(一)什么是基层政权?
答: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它是相对于中央政权、中层政权而言的,是指这一级政权在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基层也就是说最低一层的位置。按照这样的解释,基层政权,顾名思义就是指设在最低一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政权。我国的基层政权包括农村基层政权和城市基层政权两部分。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农村,是指乡、民族乡、镇一级;在城市,是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一级。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我国城市基层政权一般设有自己的派出机关一一街道办事处。从组织机构上说,我国的基层政权是指乡、镇、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二)基层政权的职责是什么?
答:指导村(居)委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实施村(居)委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城乡社区发展。
二、社区建设
(一)什么是社区建设?
答:社区建设指的是一种社区工作,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完善社区服务,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二)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
&(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改进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
(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人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分别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洲、县(区)、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洲、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区)、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县(区)、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二、办理程序
(一)乡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1、涉及两个乡镇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必须同意;乡改镇、乡镇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更名的,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然后,由县(区)级民政部门对调整事项进行审核,经县(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区)级政府名义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调整请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4、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
(二)县(区)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1、同一地级单位内涉及两个县(区)级单位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事先应充分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双方政府分别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请示。县改区、县(区)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县(区)级政区命名、更名等,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然后由县(区)级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请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令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地级单位之间的区划调整,由双方政府分别拿出同意的意见上报省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令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
4、若国务院同意调整,则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民政部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5、省人民政府接到国家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施行时间是?
答: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日起施行。
(二)老年人有哪些权利?
答:(1)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 (3)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三)赡养人有哪些义务?
答:(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 (3)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 (4)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5)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6)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 (7)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四)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老年节是哪一天?
答: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二、高龄老人补助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高龄老人补助?
答:具有邵东县户籍,年满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二)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符合年龄条件的老年人可委托赡养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村委或居委会初审,上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复审,上报县老龄办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高龄补贴。
(三)高龄老人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2014年各类高龄老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是: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3600元的长寿保健金;90-99岁的老年人,政府发放720元/年的高龄补贴,由县财政拨款。
三、老年优待
年满65周岁的本县居民,凭身份证和一张1寸免冠照片可以到县老龄办办理老年优待证。
民间组织管理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
(一)什么是社会团体?
答: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发起人提交资料:(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公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二)批准筹备: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三)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队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准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五)备案、发证: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程序如下:
(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符合要求,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公告应在覆盖本辖区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出。
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有: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日发布。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日发布。
(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日发布。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一)什么叫养老机构?
答: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依据是什么?
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三)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孤儿救助
(一)孤儿申报的条件是什么?
 答:具有邵东县户籍,且在我县辖区内居住,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报孤儿。
(二)孤儿申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等;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
(3)孤儿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半寸免冠照片3张。
三、收养登记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足有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一、受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到一方常住户口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持有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7、 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到一方常住户口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持有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补领婚姻证的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如下: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和程序
为解决我县居民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事务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精神,现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薄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申请人应亲自申请。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申请人手写的委托书、委托人户口薄、身份证。
(三)存档: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申请人(或其法律委托人)必须在《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表,签写当事人声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人户口薄、身份证、生效离婚证件、丧偶证明复印件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存档保存。
军人抚恤优待与安置工作
一、抚恤优待
& (一)什么是优抚
答: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指国家和社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员)、&三属&、现役军人家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给予精神抚慰、物质照顾和优先优惠待遇。
&&(二)什么是重点优抚对象
答:重点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包括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伤残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1)在乡老复员军人
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并由部队办理手续退役,现居住在农村的复员军人。现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老复员军人与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同等待遇。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从日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在服现役期间患病(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慢性病)、目前仍依赖医疗辅助维持健康、且严重影响劳动、生活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的人员。这里的患病是指符合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中列举的慢性疾病。
(3)&三属&
&三属&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 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③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4)参战参试人员
参战人员是指1954年11月以来,在我军进行的14次主要作战中参加作战的退役人员。参试人员是指参加核试验人员。认定前提必须是农村户籍或城镇无工作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
(5)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是指从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日)实施前人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6)部分烈士子女
是指年满6O周岁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待遇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三)以上人员享受什么待遇
残疾军人和&三属&享受抚恤补助。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一)哪些人属于享受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
答: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简称残疾军人)。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
3、在乡老复员军人(指日之前入伍人员,含城镇无工作单位老复员军人)。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参战退役人员。
(二)优抚对象可以参加哪些医疗保险?
1、以下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有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2、以下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3、以下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三)优抚对象参保参合经费由谁缴纳?
1、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
2、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县财政局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费。
3、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县民政局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费。
4、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由县民政局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费。
5、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由县民政局统一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经费。以上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合,但本人不需再缴纳参合经费。
(四)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门诊费用全额补助。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档案有带病记载的除外)每人每年补助150元。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4、档案有带病记载的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800元。
(五)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答: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的自负部分,按不同对象给予不同比例的住院医疗补助: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额补助。
2、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自负医疗费在3000元以下的按自负金额补助10%,3001元至4000元的按自负金额补助15%,4001元至5000元的按自负金额补助20%,5001元以上的按自负金额补助30%。其中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增加10%补助。上述人员单次住院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六)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如何发放?
1、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费由县财政局社保办负责管理,实报实销,也可以签订包干协议。
2、档案有带病记载的老复员军人门诊医疗费,由县卫生局下拨至各乡镇街道办财政所,再由财政所发放到人。
3、其他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由县民政局每年分两次随抚恤补助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下拨至各乡镇街道办财政所,再由财政所发放到人。
(七)住院医疗补助怎么补到位?
1、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补助费由县财政局社保办负责办理。
2、其他优抚对象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可在所在乡镇民政办开具&邵东县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认可书&,在出院结算时,由医院补助到位,县民政局再与医院统一结算。在县外定点医院住院的凭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结算单到县民政局优抚股办理。
(八)有哪些定点医院?
答:邵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均为邵东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院。
三、安置工作
(一)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二)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4)烈士子女。
(三)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答:&战时&,人们习惯上称之为战争环境存在的状态,而把无战争存在的状态称之为&平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五)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如何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5月至6月。
(六)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例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七)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答: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八)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九)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等待遇。同时,在考学、考公务员、就业应聘、参加社会保险和个体经营时的贷款、纳税等方面,对退役士兵实行优待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如可以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切切实实地扶持退役士兵进行自主就业。
(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费参加由县级以上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答:可以。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十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
答: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十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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