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国家公款二十六万五应该怎样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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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班子贪污公款被一锅端 新余一村委会五名村干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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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新余讯 朱秋凤、江南都市报记者刘健报道:11月12日,记者获悉,因贪污私分公款,新余市一村委会班子被一锅端,包括村委书记、妇女主任及村委民兵营长在内的5名村干部均被判刑。
  付某、陈某、顾某、洪某、何某从2005年村委换届选举后,一直担任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某村委干部。至案发时,付某任该村委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陈某任该村委妇女主任,顾某任该村委支部副书记,洪某任该村委会计,何某则是该村委民兵营长。据查,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付某等5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私分公款。其中,&一把手&付某4次参与私分公款18.62万元,个人分得6.62万元,二次单独侵吞公款26765.4元;任村委妇女主任的陈某3次参与私分公款15.5万元,个人分得4.8万元;顾某、洪某、何某三人则两次参与私分款9.5万元,分别私分获得2万元不等的公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付某等5人利用职务之便,有分有合私分公款,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但案发后,付某5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归案后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遂依法判处付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上缴国库;陈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上缴国库;顾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上缴国库;洪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上缴国库;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上缴国库。同时,追缴付某等5人所得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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