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地承包合同书后是否享有和自留山一样的权力

论文:贫困农户认为承包土地就是自家的-中大网校论文网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学术资料-农业经济发展
下载积分:30
内容提示: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学术资料-农业经济发展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20|
上传日期: 18:22:41|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学术资料-农业经济发展.PDF
官方公共微信农村自留山山与责任山在森林法有什么规定 - 91股票网
农村自留山山与责任山在森林法有什么规定
※新华网福建频道―专题报道※
您现在的位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解答
新华网福建频道
  一、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福建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80%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林农是林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建国初期,通过土地改革,农民分得了自己所有的山林。从1953年开始的合作化,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几次大的变革,农民的山林统归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山林归乡村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大力鼓励造林种果,村民获得了部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经营权,从而促进了农村林业经济的发展。林业&三定&之后,在农村土地联产承包的影响下,为了深化林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我省许多地方在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集体林权结构呈多元化发展态势,非公有制林业方兴未艾。但是,到目前为止,大部分集体林仍然实行&两权合一&、&统一经营&的经营管理体制,普遍存在山林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林农生产经营权、产品处置权和经营收益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挫伤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林农收入的提高。长此下去,势必影响我省林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我省集体林业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恢复集体林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的本来面目,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全社会共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省人民政府决定在认真总结三明、南平、龙岩等市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答:1.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在于坚持执政为民,要从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出发,把为人民谋利益当作最根本的目的。福建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林业在全省特别是在山区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最大限度调动农民耕山造林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只有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才能真正使农民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2.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落实中央政策,确保农村安定稳定的需要。稳定土地承包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也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核心。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为了落实中央土地政策。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权,落实林木经营权,激发农民耕山积极性,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兴林致富的广阔领域,保证农村的安定稳定局面。3.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需要。产权制度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只有调整好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改变目前我省森林高覆盖低产出的状况,就必须从调整生产关系入手,改革长期以来&两权合一、统一经营&的传统经营体制,突破妨碍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激发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省森林资源的经营水平。4.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需要。全省特别是山区村级集体经济薄弱一直是影响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过去,由于集体山林产权不明晰,影响了广大林农耕山的积极性,导致集体林木砍多造少、造而失管,森林资源增长缓慢,林分质量越来越差,集体从林业中的收入也越来越少。通过改革,激活农村经济细胞,促进多种所有制林业发展,不仅增加了林农的收入。而且集体可以从林地使用费和现有林承包经营以及林木转让中获得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从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以及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福建是我国重点集体林区,集体林业在我省林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仅是林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整个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从调整生产关系入手,解决长期困扰林业生产力发展深层次的政策、制度和机制问题,从而达到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不断提高林农收入水平的目的,为广大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忠实体现我党执政为民的宗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概括地讲就是&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这四句话,前两句是改革的重点和基础,后两句是改革的难点和归结。林农没有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就不能真正成为林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就谈不上拥有对自身财产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但是仅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而没有赋予相应的处置权和收益权,没有利益驱动机制就无法调动人的积极性。林业投入、森林保护、科技需求等一系列林业长期积累的难点问题就无法解决。因此四句话是一个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只有落实了四句话才能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改革目标。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改革集体林传统经营体制和解决内在动力机制的问题,它还涉及整个政策、制度的调整。因此《意见》不仅提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本身的任务,同时,强调了要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改革的配套措施,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一是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新体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这一种新体制,它不仅引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原则,而且也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林业改革实践中已存在且健康发展的多元化经营制度,充分体现了现阶段党在农村实行的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林权制度改革与换(核)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工作同步进行。强调改革一个村,发证一个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林业经营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林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中,分散的经营权必然会向资本和技术方向集中,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日益加骤。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林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重要途径。为此,我们必须为森林资源市场化的发展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机制,它的作用不仅在于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而且更主要的是通过在政府指导下的市场,保护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林农的基本权益。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包括哪些范围?
&&&&答:改革开放以来,集体林权通过林业&三定&得以确认。而后的20年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林经营体制经历了不断改革和深化的过程。广大林农在改革的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有力促进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方面要维护过去20年的改革成果;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林业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改革产权不明晰、机制不灵活、分配不合理、仍归村干部少数人掌管和支配的集体商品林。所以《意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对象确定为&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同时,为了保证整个林区的安定稳定,《意见》把经县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列入村一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为了保持党在农村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意见》明确指出: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经济林及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照合同租赁集体林地营造的林木应予以稳定,在本次改革中经核实后,优先予以登记,发换全国统一样式林权证书。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哪些原则?
&&&&答:省政府在总结三明、南平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村的实际情况提出五条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有利于林农收益增加,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三个有利于&原则不仅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要求,执政为民的宗旨,并立足于农业、农村、农民,着力林区经济发展和林农收入水平的提高,坚持林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林业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二是必须坚持&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的原则。集体山林虽然在林业&三定&时期确定为&集体所有&,其本质的含义是归属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因此,每个村民均依法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凡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要求的村民,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证,确保&耕者有其山&。&耕者有其山&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可以是实物的形式,也可以是货币的形式。实物的形式包括分户经营的自留山、竹林、经济林以及实行责任承包或经营承包的用材林;也可以通过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村办林场经营等形式,经营收入实行按人(股)分配。关键是要纠正违背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由少数人作主将大片山林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归少数人经营,从而剥夺了大多数村民依法承包经营的权利。同时还必需注意,即便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将部分山林招标、拍卖给村民个人,也必须将其所得收入进行二次分配,在二次分配中村委会提留、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及直接分配的比例,也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充分体现集体山林归属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财富分配权利平等的原则。三是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鉴于我省各地森林资源结构的差异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意见》强调各地政府在指导改革的具体方法和内容上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林农的意愿,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提倡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创建股份制林场或企业原料林基地。从前期先行试点的情况看,各地在把握&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时,多半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一是从森林分类经营的角度,把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开;二是从林木所有权角度,把需要稳定的自留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经济林、&谁造谁有&的林木与需要进一步明晰产权、改革经营管理模式的集体林分开;
&&&&三是从承包经营期限角度,把集体现有林与迹地荒山、荒地的承包期限分开;
&&&&四是从集体与个人利益分配角度,把不同林龄、不同立地条件、不同林分质量的林子集体与个人利益分配的比例分开;
&&&&五是从制定林地使用费标准的角度,把不同林种、不同立地条件、交通条件的林地使用费的标准分开;
&&&&六是从落实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角度,把经济发达的村与经济欠发达的村分开。进而采取符合当地实际,有利于&三增&且尊重大多数村民意愿的多种经营管理形式。四是必须坚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在各级政府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必须明确这次改革是在改革开放20多年实践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经济和社会进步不断发展条件下进行的。改革是为了林业经济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是为了改变不适应于林业生产力发展的传统经营体制,而不是否定一切,推倒重来。所以《意见》中强调,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始终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对已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并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均应与维护,不得打乱重来和借机无偿平调,以安定人心,取信于民。
&&&&从前期试点的情况看,各地在改革中都十分注意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一是落实和完善自留山政策。凡是已划分自留山的村,大多数村民没有要求依法扩大自留山的,在改革中经核实,应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业&三定&中没有划分自留山的,村民又有要求的,要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与群众共同商议,结合林权改革,予以落实;以往自留山划定比例较小,村民要求扩大的,应依照《福建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可通过这次改革,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予以增划。但不强求,不搞&一刀切&。
&&&&二是要落实好&谁造谁有&的政策。凡是村民与村委会已签订合同,由村民投资造林的,都必须按&谁造谁有&的政策认定村民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经核实,应予优先发给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对一些由于种种原因,村民与村委会未曾签订合同,而已经投资造林的,原则上应尊重现实,认定所造林木所有权,补签林地承包造林合同。
&&&&三要保持&责任山&承包合同的连续性。&责任山&承包期满的,予以延包或重新发包。重新发包的原承包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责任山&承包期未满的应维持原有合同,待期满之后再行延包或发包。
&&&&四是对在本次改革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只要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且大多数群众满意的,不要推倒重来,特别是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不要变更。
&&&&五是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着重强调以下几方面: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都一律平等地、没有任何岐视地享有承包经营林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限制这个权利。为此,在改革中一定要注意承包经营的农户覆盖面。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村民依赖山林生存与发展的村,一定要把山林视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落实到户或者联户;二是在改革中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承包林地,不能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按规定的程序严格操作;三是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三公开。特别是在制定承包方案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承包方案确定后,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四是在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和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阳光作业&,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做到公平、公正。
&&&&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注意处理好哪些关系?
&&&&答:1.正确处理好村集体和村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事关村民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将影响农村基层组织巩固,农村长治久安和林区稳定。一方面要切实充分体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的原则。通过实物进行分配或者是通过林木林地转让的形式,进行二次分配,始终坚持村民群众得大头的原则;另一方面,又要兼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确保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林农生活水平,资金筹措能力,合理确定中幼林折价、承包押金、林木主伐分成和林地使用费的标准。既要使经营者得大头,又要使作为林地所有者的村集体有一个长期、稳定的收入,其收入主要来源于村民承包经营上缴的实物或货币、集体林木转让的大部分收入,以及林地使用费的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把集体林改革收入用于兴办公益事业的应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正确处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依靠群众民主决策的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村集体组织与村民利益的再调整,是所有村民的大事,实施的主体理应是村民委员会和全体的村民。因此,在改革中一定要充分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愿,肯定群众首创精神。政府及部门不能越俎代疱,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群众。同时,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单靠群众是不易组织起来,难以搞好的。因此,又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改革中的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作用。
&&&&3.正确处理放活商品林经营与保护森林资源的关系。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我们一方强调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2号),放开搞活商品林经营,落实林业经营者对商品林的处置权,另一方面,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应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保护森林资源的相关措施。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管理,严防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征林地,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
&&&&4.正确处理好质量和进度的关系。要坚持质量第一,做到成熟一个村推进一个村。对一个村的改革进程,不要在时间上限得过死,以免赶进度,搞大呼隆,千万不要为后人留下隐患。对一个县来讲,要充分考虑改革难度、力量的组织和经费的筹措等问题,在总体方案里合理确定一个时间表,省政府充分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提出3年基本完成改革是切合我省实际的,各地只要抓早抓紧是可以实现的。
&&&&5.正确处理分户经营和规模经营的关系。要考虑到山林是一种生产资料,做到耕者有其山。原则上,农户应有一定的自留山、经济林或竹林,并积极参与用材林的经营,满足其耕山的基本需求。同时又要看到林业生产需要一定的规模才有效益,才有竞争力。因此,在耕者有其山的同时,通过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规模效益。
&&&&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1.加强领导,协调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事关林业改革与发展、对发展农村经济、保持农村稳定、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列入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议程。按照&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从试点的经验来看,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具体指导都下设改革办公室,负责起草有关规定或意见,制定整体实施方案,检查督促实施情况,开展政策法律指导等具体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在改革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当好参谋,优质服务。组织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技术熟练的人员,深入基层协助乡(镇)政府搞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以及村级改革的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当地林业站人员为村级改革搞好外业勘察、资源评估、图表绘制、林权证申请、登记、审核、公示、制作等服务工作。
&&&&2.宣传发动,提高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和基层组织的建设,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十分注重宣传发动工作。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把改革的意图和党的政策交给群众,从而消除群众疑虑,使广大林农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3.试点先行,制定方案。各地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模清现有集体山林的经营管理状况,比如: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结构、各种林权分布及其经营管理状况。了解群众对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想法与意愿。从各试点的情况看,全面推进改革之前,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十分重要。就一个县来讲,摸清情况、了解民情,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出台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指导意见。就一个村来讲,才能把党的政策和广大群众的意愿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出符合本村实际、反映大多数村民意愿的改革方案。在改革全面铺开之前,要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村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村级&两委&组织健全、改革意识比较强,并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性;村资源和权属状况比较清楚,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当地林业工作站业务技术能力比较强。县一级试点村的数量,根据其森林资源状况,乡村数量以及代表性来确定,一般不少于2-3个。在县试点的基础上,再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乡(镇),充分发挥试点问路和培训人员的作用。改革全面铺开时,要以村为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由改革工作组协助村&两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然后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方案经修改完善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有在方案获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成员或村民代表赞同方可付诸实施。
&&&&4.规范操作,有序推进。规范操作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改革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定的程序规范操作。坚持改革的程序、方法、内容三公开,实施&阳光作业&,保证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特别要强调凡是采取招标、拍卖集体山林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在驻村工作组和广大群众监督下进行,严禁少数人霸标、窜标等不正当行为,确保改革的健康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后,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发换林权证,并建立和健全档案、制度。发给林农的林权证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林农负担,违者严肃查处。为了保证改革的质量,各地应根据改革的工作量、技术人员力量和资金的筹措能力,在试点基础上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尤其要注意在尚未取得经验和人手不足的情况下,不要把改革的面铺得太宽。应做到先易后难、有序推进、不赶进度、不走过场,改革一个村、发证一个村,确保改革质量。
&&&&九、林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集体所有的,包括根据《土地改革法》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经过农业合作化转化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因此个别地方农民以土改证、甚至&祖宗山&要求分回自己的山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和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树木,按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部分。我省农村个人所有的林木,除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上营造的林木外,主要是农民与村集体签订合同,取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荒山、荒地等林地使用权,并在上述林地上营造的林木。擅自侵占集体林地所营造的林木,不能简单地认定归个人所有,必须在林权制度改革中补签合同,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确定双方的责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形式已呈现多样化趋势,我省主要的形式有国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和其他国有单位使用;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等单位使用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林地发展林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除村民自留山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林地都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使用集体林地应按《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村民使用集体林地应当支付林地使用费,使用费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原则上由村委会与村民民主协商确定,但当地政府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十、谁是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有哪些权利?
&&&&答: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它包括: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享有采伐利用权。对于用材林林权权利人在采伐限额内享有采伐权,对于生态公益林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更新、抚育面积和强度拥有采伐利用权。对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屋前房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拥有完全自主的采伐利用权。
&&&&2.采果、采脂等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除法律、法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外,林权权利人享有采集利用权。
&&&&3.补偿权。依照《森林法》,林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权,林地、林木被征占应获取的补偿权以及依照《防沙治沙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因林权权利人利益受损害而获取的补偿权。
&&&&4.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主要是指《森林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防沙治沙法》所规定的森林资源处置权。
&&&&其他的还有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和品种权。除上述权利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其他行业经营所不具有的权利,也就是经常讲的优惠政策。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对林业发展有何意义和作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是我国农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林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我国林业正处在五大转变的历史时期,实施大工程带动战略,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需要良好而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农村土地承包法》既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根本性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农村林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制度,直接关系到林权的稳定、林地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广大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该法的颁布,对深化农村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五大转变,促进林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是让农民吃下了&定心丸&,有利于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林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林业生态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农村是林业建设的主战场,发展林业最主要的是要依靠广大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法》按照物权制度设定的要求,确立了农村林地承包的行为主体,规范了承包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以法律形式赋予广大林农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和完善了林业&三定&以来的林地承包政策,让农民吃下了&定心丸&。这对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经营周期长的林业,是极为重要的。二是有利于推进林地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经营水平。《农村土地承包法》较好地与《森林法》等现行法律相衔接,并补充和完善了相关的林业产权制度规范,比如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设定,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为林业产权多元化、生产经营规模化、资源配置市场化,保障和促进农村林业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林地承包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加快农村林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制度设定上对林业有哪些特别的法律规范?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规范承包行为。法律明确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禁止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对侵害承包者权益的行为,承包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侵害人要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林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对林业有以下特别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该法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这就是说,从立法上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承包的行政管理部门之一,具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能。
&&&&二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明确了林地是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凡涉及林地承包和流转关系的,此法是其基本的法律依据。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林地登记制度。与《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再一次确认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承包林地及其流转有关权属登记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统一性。
&&&&四是规范了承包的流转林地。该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规范了流转程序。五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期限。为了适应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该法对林地的承包期作了特殊的法律设定,即&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是对收回和调整林地做了特殊规定。为了稳定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不采取对林地收回的措施。同时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明确在承包期内,不采取对林地调整的办法。七是对林地承包权的继承作了特殊的规定。该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十三、应如何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
&&&&答:一是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保障我国农村林业发展重要的法律制度。全体林业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尤其是对林业的特别规定,准确把握和理解法律的精神,并贯彻实施到实际工作中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依法办事,正确指导和引导农村林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不能违反法律,不尊重农民意愿,搞强迫流转、强迫种植,或随意变更承包合同,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是做好宣传工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同新时期林业的五大转变和林业跨越式发展结合起来。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到植树造林、发展林业上来。
&&&&三是要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培训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责,因此要尽快对各级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干部、农村基层干部进行系统的培训教育,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掌握法律的各项规定,为今后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政做好充分准备。
&&&&四是要抓紧有关规定的制定及修改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针对本地区林地承包的实际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配套规定,进一步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的有关规定。此外,还要对照法律规定,修改和完善现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完善林地承包各项管理制度。五是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组织准备。《农村林地承包法》规定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负起责任,一级一级明确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使《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真正做到职责分工明确,执法主体具体,人员和组织落实。六是要加强调查研究,解决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要抓紧研究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已承包到户的林地,如何按照林地登记制度的要求,结合林权证核发工作,完善林地登记工作。这项工作需要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以避免发生滥砍乱伐。二是林权纠纷的调处由现行的政府行政调处机制要逐步转向仲裁机制。必须从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出发,研究林权纠纷的调处仲裁机制,完善相应的仲裁制度和工作体系。三是要保护好集体公山和合作林场。许多山区、林区有保留集体公山、村寨防护林的习惯,还有一些地方保留了集体林场或股份林场。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要保持集体公山、村寨防护林以及集体林场和股份林场林权的稳定。对于确需发包的,要严格按照本法进行,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按照法律要求,采取市场经济手段,推进规模经营和生产销售环节的联合与合作,促进农村林业发展。
&&&&十四、哪些人可以参加林木、林地承包?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林木、林地。
&&&&十五、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和男子平等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集体林木、林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十六、个人承包的集体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
&&&&答:个人向集体所承包的林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国家鼓励承包者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生产力。十七、承包集体林木林地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国家保护集体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林木、林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十八、发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林木、林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木林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林业总体规划,组织和加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承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承包方原则上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可以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业用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承包林木林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林木林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林木林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林木林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合法合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阳光作业&,防止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
&&&&3.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
&&&&5.承包程序要合法。
  二十一、林木林地承包的程序是什么?
&&&&答:林木林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二十二、林地承包期多少年?
&&&&答:林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十三、承包合同包括那些内容?
&&&&答: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等等;
&&&&3.承包期限起止日期;
&&&&4.承包林地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二十四、承包合同签订后何时生效?
&&&&答: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十五、如何保护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各种原因不愿意承包,可以自愿将承包的林木、林地交回发包方。但承包方在这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林木、林地。
&&&&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十六、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取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流转。
&&&&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十七、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造林绿化的怎么办?
&&&&答: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林业政策取信于民的问题。因此,自留山一旦划给农户后,应保持长期不变。在实施&三五七&工程或因其他原因,集体对未按要求开发的自留山,收回统一造林的,要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凡集体有与个人签定协议收回自留山归集体统一造林绿化的,或当时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发布文件或公告,要求收回自留山由集体统一安排造林绿化的,应视其个人自动放弃,原发自留山证收回作废,按规定重新划给自留山。凡集体未与个人签定协议,县、乡(镇)政府也没有发布文件或公告而收回自留山由集体统一安排造林绿化的,若个人没有要求要回自留山,所造林木归集体所有,其山地仍属自留山,可待林木采伐后,将山地使用权再归还农户;若个人有要求归还自留山的,可由集体向其收取营林费用后将自留山归还个人,或重新划给自留山。
  二十八、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被集体规划采伐或者转让的怎么办?
&&&&答:自留山划给农户后,应保持长期不变,归农户无偿使用。也就是说自留山的使用权及自留山上林木所有权归农户所有,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擅自占用,即属侵权行为。因此,集体把自留山上林木规划砍伐或转让的,集体应照价赔偿损失,并归还或补划自留山。
&&&&二十九、自留山被他人开发经营的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被他人开发经营,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凡属集体统一安排给非原自留山主开发经营管理的,可按集体收回统一造林绿化情况处理;凡属双方同意,由本人将自留山转由他人开发经营管理的,可视为合作经营处理;凡擅自开发他人自留山的,自留山主可收回自留山,其开发管护费用由双方商议解决。
&&&&三十、已划定的自留山总量少于村集体林业用地的5%至20%的,是否可以扩大面积?
&&&&答:对于已划定的自留山总量少于村林业用地5%至20%的,若农民有扩大面积要求的,可以依照《福建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将村民原承包山、责任山以及&谁造谁有&的林地转为自留山,以扩大自留山面积。原承包山、责任山上属于集体所有或按比例分成的林木,可以保持不变;也可以经合理作价后,由经营自留山的农户购买。此外,还可以在今后村集体林采伐的迹地上逐年划分自留山。扩大自留山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强求一致,不搞&一刀切&。鉴于&林业三定&时划定自留山的面积,允许占当时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山地总面积的10-15%,不超过20%。因此,在&林业三定&中已划定的自留山,对总量超过村林业用地15%且农户已开发经营的,应保护稳定不变。
&&&&三十一、重新划给自留山或原划定自留山现有变化的,其林权证由谁制发?
&&&&答:在林业&三定&中发给的自留山林权证,一律有效。凡自留山有作调整变更的和新划定的自留山,应重新发给林权证书。林权证书由全国统一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
  三十二、自留山林权证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如何解决?
&&&&答:由于工作粗放,致使已发给的自留山林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凡自留山已开发经营的,自留山林权证上四至界线清楚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地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地物标确定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凡自留山尚未开发的,原发自留山证收回作废,经实地核对后重新发证。
&&&&三十三、农户在自留山四至以外扩大的竹林或营造的其他林果茶,其权属归谁?
&&&&答:农户在自留山四至以外扩大的竹林或营造的其他林果茶,其林地使用权属不能定为自留山(即仍属原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其林权归属,根据在&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已开发经营的应保护稳定和鼓励在荒山造林实行&谁造谁有&的政策,对农户确有进行开垦营造、抚育管护的,应承认其劳动成果,保护其合法权益。处理方法:可定为责任山,按当地承包经营的做法,由该农户承包经营;也可对该林木合理作价,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赎买。也可进行公开招标承包,并将林木价款付给该农户。
  三十四、有的地方按&土地证&和&祖宗山&划定自留山是否可行?已经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划定自留山不能以&土地证&划定,更不能按&祖宗山&来划分。但在林业&三定&时已按&土地证&或&祖宗山&划分的,且农户已经开发经营,若群众没有意见,可不作调整。但凡是重新划给自留山的都必须严格按《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十五、个人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自留山与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虽然林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但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在自留山采伐的木材销售时还有优惠政策;而个人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只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立。
&&&&三十六、林权由什么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答:《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三十七、由谁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答: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三十八、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林权登记申请表(系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式样,由林权权利人按宗地填写申请,一式三份);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十九、林权发生变更时如何处理?
&&&&答: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十、何谓林权注销登记?如何处理?
&&&&答: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十一、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者林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证;
&&&&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十二、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答:林权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等数据准确;
&&&&2.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权属归属无争议;
&&&&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四十三、林权登记机关如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答:林权登记机关收到林权权利人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出具《受理林权登记回执单》,并及时填写《受理林权登记申请一览表》。保管好受理材料,按规定时限审核申请事项。
  四十四、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如何执行公开制度?
&&&&答:1.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关规定要公开。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遵守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的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申请发证的依据以及办证申请、审批、登记、发证程序;公开办证收费的具体标准。2.林权登记发证的过程、结果要公开。林权登记机关应该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和毗邻地进行公告;对经审查符合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对于经过审核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对于不予登记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凡日以后营造的人工用材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林业生产经营者提出发放或变更林权证的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变更林权证。
  四十五、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1.坚持稳定林权的原则。稳定林权应作为林权登记和发(换)证的首要原则。凡在林业&三定&时权属清楚,并已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的都应承认,并要长期稳定,不要随意变动。凡是林业&三定&后林权依法发生变更的,应予以变更登记,并发给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凡是林权清楚无争议的,且在林业&三定&后尚未登记发证,应予以登记发证。凡是原林权权属争议依法调处并明确权属归属的必须维护,尚未登记发证的应予以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换证机会,随意变动山林权属,借机进行林权调整。总之,林权登记与发(换)证,要以现有的林权权属为基础。
&&&&2.坚持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原则。在林业&三定&以来建立起来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是持续发展林业生产行之有效的制度,我们必须坚持,并还应与时俱进通过林权制度改革加以完善。通过林权登记与发(换)证进一步巩固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同时要进一步落实与稳定自留山政策。
&&&&3.坚持维护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利的原则。维护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是林权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关系到稳定林权、维护林区安定的大事。林权登记与发(换)证工作要取信于民,不得侵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4.坚持公开登记与发(换)证的原则。林权登记与发(换)证是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坚持公开登记与发(换)证,有利于林权登记与发证机关的文明建设。必须最大限度地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不得暗箱操作发人情证,侵害他人利益,搞不正之风。
&&&&5.坚持自愿申请换证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是规范林权管理,维护林权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一项措施。通过林权登记,尤其是变更登记,扭转林权登记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而不是否定林业&三定&成果,也不是否定林权证本来就具有的法律地位。在此之前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的林权及所发的林权证(含林业&三定&以来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的自留山证)都是有效的。此次开展林权登记与发(换)证工作,不是重新登记与发证。因此,要坚持自愿申请,不搞强行换证。但林权尚未进行初始登记,林权发生变更的且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均应进行林权登记与发证。原林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进行重新登记并换证。林权权利人要求换证应予以换证。林权登记与发(换)证应坚持循序渐进,不搞一哄而上,影响林权登记质量。
&&&&6.坚持依法调处权属争议的原则。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影响林区安定的一大隐患,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林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林权登记与发(换)证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林权争议,通过林权登记与发(换)证,进一步划清林木林地的权属界线,尽职尽责地履行调处权属争议的法定义务。
&&&&7.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一是林权登记、发(换)证必须严格按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规范地实施;二是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统一编号、具有防伪标志的《林权证》;三是规范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权登记申请与发(换)证相关的各种表册,证书不能手写,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电脑软件,采用电脑打印;四是统一规范《林权证》附图,以宗地为单位采用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五是建立统一规范的林权登记档案与档案管理制度;六是统一规范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收费标准。
  四十六、为什么要对已先行开展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的地方进行&回头看&?看什么?怎么看?
&&&&答:对已先行开展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的地方开展&回头看&,其目的是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03]8号)颁布实施前已先行开展改革的地方,参照以下内容开展&回头看&。㈠从林改效果上看:
&&&&1.广大林农对林改的反映。
&&&&2.各种经营形式合同执行的情况。
&&&&3.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的情况。
&&&&4.林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㈡从把握政策、执行法律上看:
&&&&1.大多数村民是否依法享有本集体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2.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有否随意中止、变更合同。
&&&&3.集体林业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健全。
&&&&4.改革方案是否合理,操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㈢从业务技术上看:
&&&&1.林改所形成的技术资料(包括图、表、册、文字、数据等)与林权登记发证所需的技术资料能否相衔接。
&&&&2.不同经营类型的产权定性是否准确。
&&&&3.各种合同是否合理、齐全。
&&&&4.村、林业站、乡(镇)政府、县林业局林改档案是否齐全,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四十七、乡村集体林场是否要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答: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乡村集体林场经营状况好、村民基本满意的要保持稳定。对林木林地权属明晰的,予以确权发证;权属尚不明晰的,应在本次改革中予以明晰并完善协议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四十八、村林改实施方案、招投标通知等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
&&&&答:村林改实施方案、内部招投标承包通知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属于向村外企业或个人公开招标、拍卖集体森林资源的,应按照《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发出招标、拍卖公告。
&&&&四十九、在林权制度改革中是否要留足自留山后再进行改革?
&&&&答: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是否要留足自留山后再进行改革,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五十、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山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五十一、有自留山证但无山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证无山的,应重新补划给自留山。
  五十二、如何界定自留山抛荒三年由村集体收回?
&&&&答:自留山主没有采取相关经营措施,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荒山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
  五十三、如何处理位于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留山?
&&&&答: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要以林区安定为前提,由村集体、自留山主与国有经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处理位于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内自留山的方法有:㈠由村集体负责在本村经营的范围内给予等量置换;㈡由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与自留山主签订林地使用合同,购买自留山上的林木,或者待自留山林木采伐之后,由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租赁自留山主林地经营。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除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处理外,对于整个村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无处调整自留山的,应在稳定自留山的前提下落实自留山主的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助乃至今后的补偿。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自然保护区和村集体可以引导自留山主开展林下套种或发展养殖业,以增加林农收入。
  五十四、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他人非法占用的应如何处理?
&&&&答:村集体发现非法占用他人所承包经营林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承包林地被他人非法占用并已造林木的,村集体和当事人双方要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前提,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运用经济手段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村集体出面调解解决。以上方法无效时,还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处理。
  五十五、大多数村民对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村集体签订的林木林地转让合同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签订的林木林地转让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未经承包者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或收回承包的林地。大多数村民对改革前已签订的转让合同有异议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㈠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㈡在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㈢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十六、集体林地承包经营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的,林地上林木所有权归谁?
&&&&答:林地承包经营者在其承包的集体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经营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十七、村集体是否可将未进行有效管护而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未到期合同视为违约而收回承包山?
&&&&答:承包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山林木遭受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进行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情节严重,有监守自盗破坏行为的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十八、对于本村村民不愿承包经营的远山、高山、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应如何处理?
&&&&答:对此种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明确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
  五十九、生态公益林中的无林地是否可以承包经营?
&&&&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03]8号)的规定,目前没有把生态公益林列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为了鼓励全社会投资营造生态公益林,个人和企业可以利用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内的无林地进行植树造林,并有权接受国家给予的补助或补偿,但所营造的林木为生态公益林,要依法进行保护和经营。
&&&&六十、如何合理确定林木林地转让期限?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林地的期限为30至70年。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按照《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目前森林资源转让期限不得超过50年。
  六十一、如何确定林地使用费的缴纳标准?
&&&&答:林地使用费的缴纳标准,要根据林地使用者的对象、该村所处的区位、林地质量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主要有下列方式:㈠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村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其林地使用费缴纳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㈡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通过其它方式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其林地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㈢属于外村村民、城镇个人以及企事业单位获得林地使用权的,可以参照《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林地所有者与林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六十二、村集体要求收回原拨交林地的采伐迹地的,应如何处理?
&&&&答:《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有林场、采育场经营区内,属于集体拨交国有单位经营的林地,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国有单位经营。因此,村集体不能要求收回已拨交的林地。但国有单位经营集体拨交的林地,应按规定支付林地使用费。
  六十三、自留山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与土名不符的,如何登记换证?
&&&&答:如果原自留山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与土名不相符的,且不涉及第三人权属的,以自留山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作为确认自留山位置的主要依据,如果涉及第三人权属的应协商解决。
  六十四、林业&三定&时或之后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的自留山证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换证?
&&&&答: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自留山证属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林业&三定&时或之后已经发给农户,且农户也以此开发经营,当地群众没有异议,也不存在重复发证的,村集体组织出具证明,本次登记发证可将其原证收回,并依法重新确权登记换发林权证。
&&&&六十五、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证与自留山清册不相符,以何种材料作为自留山换证的依据?证册遗失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自留山证与自留山清册不符的,以原自留山证作为本次登记换证的权源依据(错发的除外)。证册遗失的,应由村集体组织出具证明,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实后,才能申请登记发证。
&&&&六十六、已划定的自留山,后又被村集体收回统一按人口划分为各户责任山,又没有重新划给自留山,自留山户主要求恢复原自留山,并申请登记发证的,如何办理?
&&&&答:若将自留山直接转为责任山的,要结合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予以恢复自留山性质;若将自留山打乱划为责任山,但当时已经村集体统一研究通过或大部分村民无意见的,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可依法予以重新确认为自留山;若当时未经村集体统一研究或大部分村民有意见的,本次必须经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决定保留或调整,但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落实自留山政策,并依法予以办理确权登记发证。六十七、原自留山户主因造林失败,后被其他农户造林种果经营的,应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答: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凡属双方同意,由自留山主将自留山转由他人造林种果的,可按合作或合资经营处理,有合同(协议)的按其约定,申请确权登记,林权证注明自留山及收益比例;没有合同(协议)的,必须依法补签合同(协议)后,再申请确权登记,在林权证上注明自留山及双方主要权利,也可按转让处理。凡擅自在他人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自留山主可依法收回自留山,其开发管护费用由双方商定,并依法确权登记发证。
  六十八、已划定的自留山被村集体转让的,本次自留山主要求换证的,如何办理?
&&&&答:按照国家有关自留山政策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村集体转让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由自留山主申请登记换证;造成损失的,村集体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定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或重新划给自留山后,进行确权登记发(换)证。
  六十九、户与户的自留山合在一起共同经营,没有分清各自界线,应如何登记发证?
&&&&答:1.实行联户经营的自留山,本次登记发证时,如农户要求单独发证的,应分清各自界线后再登记发证;无法分清界线的,应举荐其共同代表人提出申请,出具联户所有人委托书、原自留山证、联户经营协议书,进行联户登记换发证,并在林权证上注明&自留山联户&。2.对连片经营的自留山,但实际经营中已各自单独经营的,因面积小、地物标不明显、四至无法表述的,且不易或无法在附图上确定界线的,经自留山户主之间同意,并签订协议,可委托共同代表人提出实行联户同宗地申请换发新的林权证,也可分户发给同一证号的林权证,并在林权证上注明&自留山联户&;或在宗地附图作座落位置记号,林权证栏目中填写面积的办法予以单独发证。
  七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多次流转如何登记发(换)林权证?
&&&&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闽政文[2002]74号)规定精神,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多次流转的,应以最后一次流转合同约定事项确权登记,核发(换)林权证。以前各次依法流转的协议书、合同书,原林权证,有关部门的批准书,林地所有者的证明书,以及林业&三定&以来林权变更材料等权利依据,均作为本次林权登记发(换)证的权源依据。已核发新林权证后依法流转的,现有林权权利人应按新林权证、合同(协议)等相关权利依据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七十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林权登记发证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农村土地&包含了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按其规定,林地承包有两种方式,即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还对林地承包的有关程序、合同、期限、流转等方面均作了原则规定。对此,本次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1.《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依据有关规定承包林地,申请林权登记发(换)证的,登记机关要重点对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性、程序合法性、承包期限进行审核。林权申请者应提供合法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书、原林权证等权源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集体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权申请者还应提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证明书,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2.《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经营者依法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且有合同(协议),本次要求登记发(换)证的,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依法签定的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现有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予以维护,承包经营者要求确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其生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权源证明,确权登记发证。
  七十二、原属国有单位经营区内的林地,长期被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本次登记发证如何处理?
&&&&答:外单位或个人经营该国有单位经营区内的林地,若双方依法达成协议的,林地所有权归属不变,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依协议约定事项确权登记。未达成协议的,应由有权部门依法处理,待权属清楚后,登记发证。
  七十三、单位或个人在国有林业单位依法经营集体拨交的林地上抢造、抢种林果,现已成林,本次登记发证如何办理确权?
&&&&答:国有林业单位依法经营集体拨交的林地其合法权益必须予以维护,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应保持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集体或个人在国有林业单位依法经营集体拨交的林地上抢造、抢种林果,属违法行为,不予确权登记,属特殊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七十四、过去在部队营区范围内由部队营造的林木,现在部队已撤离,林权应该如何处理?
&&&&答:过去由部队营造的林木,现在部队撤离无法经营的,有办理移(拨)交手续的,按移(拨)交办法处理,无办理移(拨)交手续的其林权原则上应归国有。现在由国营单位经营管理的,林权由国营单位申请登记;小片、分散的,现在由村集体经营管理的,林权由村集体申请登记。
&&&&七十五、工矿企业、农场、学校等单位兴办林业基地,占用乡(镇)、村集体的林木、林地,现在应如何处理?
&&&&答:经上级有权部门批准,划给工矿企业、农场、学校等单位经营的集体的林木、林地,林业&三定&时已依法核发林权证的,其林权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换证;林业&三定&时未经登记颁发林权证的,要提供上级有权部门的批准书、协议书等权源证明材料,申请登记发证;林业&三定&后发生占用集体林木、林地的,还要出具有关审批手续证明材料。
  七十六、村集体不愿在国有林场、采育场依法经营集体所有林地的林权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的应如何处理?
&&&&答:村集体不愿在国有单位依法经营集体所有林地的林权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的,国有单位可凭原有林地拨交材料和原林权证、合同(协议)等权源证明依法申请换发证。
&&&&七十七、由于单位改制,现有一些国有林业单位、乡(镇)林场将经营区内的部分林地交由内部职工经营,能否以自留山性质办理林权登记发证?
&&&&答:不能。只能以承包山性质办理林权登记发证。
&&&&七十八、发(换)林权证的工作程序和公示如何规范?
&&&&答:(一)发(换)林权证工作程序
&&&&1.林权申请程序:林权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森林条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分别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现有林权权利人依申请条件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2.审查处理程序: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各项因子及附录材料的形式要件、申请事项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依法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依法登记发(换)证。
  (二)公示规范
&&&&林权依法流转的,且林权权利人依法办理变更且有附图的;依法协商、调处、裁决、判决、裁定,四至清楚,附图完备,并附有注销或变更原林权证通知文件的,不再履行公示程序,可直接受理登记。除此之外,登记机关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都要依法公示。1.公示地点与方式:对已受理的权利登记申请,要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村或单位)进行公示。四至涉及跨乡、镇、村的,同时抄送毗邻林权相关单位。由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要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公示方式可为公示送达(公开张贴告示)、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函告)。2.公示内容:宗地座落(村名),地名,申请登记权利类别,林班(大班),小班,四至范围,宗地面积,权利依据,公示机关,公示日期,回执地址等。
&&&&3.公示期间、送达与回执:采用公开张贴告示的公示期自发出(张贴)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公示期,公示结束后,公示回执由所在地村或单位签字盖章;采用直接送达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签收或盖章。如发现公示送达拒不签收或盖章的可适用留置送达。采用函件公示的要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函告)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回执)。日期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起计日期,函告期同样为30日。4.公示生效:对公示回执中有关利害人无异议的,即可生效;对公示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主张确属合法有效的,该申请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理由;对公示期内不作回执或权利主张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并按权属明确予以登记。所有公示的有关资料均应作为档案资料存入宗地案卷。
  七十九、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本次确权登记发证的权源依据如何认定?
&&&&答:1.县(市、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要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本次林权登记的管辖范围,未经授权越界所发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2.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林权权属归属清楚的,申请林地所有权,以土地改革时期的土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林清册、林改清册、林地依法流转时依法签定的合同等为权源依据;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土地证,国有林清册、林改清册、过拨协议等为权源依据;林业&三定&后,因各类承包造林种果及林权转让的,申请林权登记还要提供依法签定的合同书、协议书等。3.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且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协议书、裁决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权源依据。
  八十、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后,如何收回或注销旧林权证?
&&&&答:本次林权登记发(换)证是以现有林权权属为基础,原已依法发放的林权证仍然有效,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由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申请确认的行政行为,不同于依职权确认,是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实施的行政确认,事实上将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存在新旧林权证并存的情况。对此,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原则上:1.申请换证或变更登记时,由申请人提供原林权证原件,如果以原林权证整份作为申请登记换证或变更的,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换发证,同时收回旧林权证;部分宗地换证或变更登记的,逐一在原林权证相应栏注明或注销,待原林权证相应栏全部注明或注销后,由登记机关依法收回。2.对于原林权证原件丢失无法出具的,林权申请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随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审核签注意见。如林权证作抵押物凭证的应暂缓换证。
  八十一、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被村委会以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该村民小组提出登记发证申请的,应如何办理?
&&&&答:林业&三定&时依法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其权属仍归该村民小组所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未经村民小组同意,村委会擅自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属侵权行为。本次登记发证申请前,应依法进行协商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待权属归属清楚后,才能登记发证,否则,暂缓登记发证。
  八十二、个人之间、单位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合资造林的,本次应如何申请登记发证?
&&&&答:本次申请林权登记时,共有林权权利人应共同举荐一个共同代表人,并出具所有共有林权权利人同意的委托书、原有合同书(协议书)等权源证明材料,依法向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证,林权证注明&合作&或&合资&。
  八十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相关的四项权属中,某项权属发生争议,对未发生争议的其他权属能否进行登记发证?
&&&&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闽政文[2002]74号)第六条规定&对权属存在争议,一时无法明确归属的,可暂缓登记发证;待权属争议解决后进行登记发证&。为此,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后,为有利于权属争议的解决,只要权属存在争议,该争议山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都应暂缓进行登记发证,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发证,以维护林区社会的安全稳定。
  八十四、林业&三定&时颁发的林权证,在本次登记发换证发现有错发、重发的,应如何处理?
&&&&答: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旦发现有错发、重发证现象,要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当事人提供有关权源依据,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查清真相,予以纠正。一时无法查清的,暂缓登记发证。
  八十五、对个别地方现在仍以&祖宗山&、土地证经营管理林木、林地的,本次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答:本次林权登记发证是林业&三定&工作的延续。林业&三定&时权属清楚,并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都应予以承认。不能按过去的&祖宗山&、&土改山&管山林,更不能以此要回林木林地。但对于个别地方出现上述情况的,且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的,要结合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按林木林地承包经营处理,并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规定,依法签定承包合同,明确权责利后,按有关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八十六、以有效的合同(协议)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四权&确定。&四权&即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是林权登记发证核心要素。合同条款中必须依法明确&四权&归属,并依合同约定内容和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确权登记。2.林地使用权期限确定。这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也是林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必须加以明确。属家庭承包的原合同约定少于30年的按30年记载。属其他方式承包的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使用期限。3.合同附图确定。统一使用1996年的二类调查林业基本图和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每份合同必须随附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承包山场的权属位置范围图。
&&&&4.合同面积与宗地面积确定。面积应如实登记,不得少报、多报。但在一些承包经营的山场中,合同确定的面积为经营范围中扣除岩石裸露地、林中空地等地块后实际拥有的经营面积,造成宗地区划面积与林权权利人实际拥有或经营的面积不同,这种情况应在合同中注明,经调查核实后在林权证注记栏中说明林权权利人实际拥有或经营的面积。5.宗地四至确定。要选择明显固定的地物标。没有明显地物标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林班、大班、小班进行描述,但界线必须形成闭合。
  八十七、如何结合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答: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林权登记发证是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区划登记,宗地区划条件是同林权权利人、同权属、同林种、同林班。对产权已经明确的山场,按合同(协议)、林权证、自留山证等有效权属证明登记换发证;对未明晰产权的山场,在本次改革中落实林木、林地产权时,结合进行林权宗地区划登记,做到产权明晰一片、宗地区划一片、登记发换证一片,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步推进。
&&&&八十八、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市或城镇的,本次能否对其已承包的林木、林地登记发换证?
&&&&答:可以。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不适用耕地、草地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市或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承包期内其承包林地也不应收回,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法定程序收回或调整承包林地的,且承包方也认可的,应予维护;目前尚未收回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自主决定交回或保留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提出林权申请登记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十九、申请人在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供哪些具体材料?
&&&&答:1.自留山户主申请换证的,要提供自留山证、户主身份证明;若联户推荐共同代表人申请登记发证的,须提供林权登记申请表、相关自留山证、身份证明,还要提供由所有自留山户主签名的委托书等。2.承包方提出申请,承包方为个户的,要提供林权登记申请表、承包合同、原林权证、户主身份证明;承包方为联户的,要提供承包合同、原林权证、联户代表身份证明和各户签名的委托书等。
&&&&3.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要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林权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合同宗地附图等。
&&&&九十、在落实&谁造谁有&政策中,属个人造林的,但没有造林验收单,以何作为确权依据?
&&&&答:属个人造林,但没有造林验收单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在所在地公示。公示没有异议后,方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九十一、在申请林权登记发证时,实际勾绘(或实测)面积与原小班面积不符的,以何作为面积登记依据?
&&&&答:要结合原林业基本图(或林权图)的小班四至调查核实,若原小班四至面积与现小班面积相符的,以小班面积为主;若明显相差太大的,以实际勾绘(或实测)面积为准,并重新绘制宗地附图。
&&&&九十二、林业&三定&时,自然村的山场被村委会报领了林权证,现自然村出示土地证,要求确权登记发证,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已经依法发证的,其林地所有权应维持不变,自然村不能以土地证要山。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该林地的使用权,可结合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待明晰产权后,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九十三、林业&三定&中属乙种林权证的,有注明林地使用费,本次登记发证时是否要注明?
&&&&答:本次林权登记发证时不需要注明。具体林地使用费按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或依据《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九十四、在非林地上造林的应如何确权发证?
&&&&答:在非林地上造林的,权利人要求申请发林权登记发证的,可以发给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林权证。
  九十五、林业&三定&时为非林业用地,现在为林业用地(96年二类调查),目前没有土地证,也没有合作化时期和&四固定&确权证明材料,本次登记发证以何作为依据?
&&&&答: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利用保护规划确定的林地作为林权登记范围。权属有争议的,由政府协调解决或法院判决确权后依法登记发证;权属无争议的,按现有林木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稿件来源:
新华网福建频道
推荐给朋友
说的太好了,我顶!
Copyright & 2015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林地承包经营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