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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4-2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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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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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溪洛渡左岸——浙江金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安化段)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听证会
四川溪洛渡左岸&&浙江金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安化段)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听证会
《四川溪洛渡左岸&&浙江金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安化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听证会》简介
一、听证会的召开背景
为做好溪浙线安化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应溪浙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沿线的相关村(社区)居委会申请,安化县人民政府决定举行听证会。
二、听证会的组织实施
(一)发布听证通知。4月中旬,发布听证会公告;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的事项。
(二)确定听证代表。东坪镇、冷市镇、 龙塘乡、羊角塘镇等相关乡镇的政府、村民代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计划听证代表30人
(三)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听证。5月23日上午,安化县四川溪洛渡左岸&浙江金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安化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听证会在安化县电力局会议会举行。听证会由县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黄能科主持。会议议程包括: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2.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纪律;3.主持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听证员宣读《四川溪洛渡左岸&浙江金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安化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讨论稿)》;5.听证申请人代表依次陈述;6.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听证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7.听证最后陈述;8.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会结论
与会群众和代表基本支持安化段四川溪洛渡左岸&浙江金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建议小调整大发展。本次拆迁安置工作将依法依规,以积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为准来开展工作。
四、听证会资料(附后)
1. 安化段溪&浙线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工作听证会公告
2. 安化段溪&浙线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工作听证会议程
3.安安化段溪&浙线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工作听证会笔录(摘要)
4. 安化段溪&浙线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讨论稿)
5.安化段溪&浙线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听证会听证员、听证代表名单签名
安化段溪&浙线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工作听证会公告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做好安化段溪&浙线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使我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切实做到执法为民,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安化县人民政府决定就溪&浙线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事项在本县范围内公开举行行政决策听证,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及地点
时间:日。
地点:安化县电力局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1.安化段溪&浙线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设置;
2.安化段溪&浙线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讨论。
三、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日至日。
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有意者请携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介绍信到报名点现场报名。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不接受网上或电话报名。
四、参加听证会公众代表人数
拟邀代表30名参加听证会,如报名人数较多,则按广泛代表性原则随机选择代表参加听证会,如报名人数不足,报名人员全部参加听证会。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报名参加听证。
咨询联系:安化县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7224701
特此公告。
安化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安化段溪&浙线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议程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2.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3.主持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证员宣读《安化段溪&浙线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讨论稿)》;
5.听证申请人代表依次陈述;
6.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听证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
7.听证最后陈述;
8.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安化县溪浙线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听证会笔录(摘要)
时&& 间:日上午九点至十二点
地&& 点: 安化县电力局二楼会议室
听证事项:溪浙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姓名:黄能科 职务:县政府法制办
听证员姓名:张华山 职务:安化县协调办
听证员姓名:谌才保 职务:安化县协调办
听证员姓名:谌迪辉 职务:安化县征地折迁所所长
听证员姓名:何敏 职务: 安化县电力局
听证员姓名:周如新 职务:安化县电力局
听证员姓名:熊丽军 职务: 安化县国土局
听证员姓名:黄志阳 职务: 安化县国土局
听证员姓名:曹新其 职务: 安化县协调办
听证员姓名:吴健卫 职务: 安化县征地折迁所
记录员姓名:梁承彬 职务:县征地拆迁所综合办主任
龚俊 职务:东坪镇副镇长
张爱国 职务:重庆送变电公司
魏 仲 职务:重庆送变电公司
&&&&& 刘健 职务:冷市镇政府
刘卫民 职务:龙塘乡政府
陈建时 职务:小淹镇政府
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听证参加人:东坪镇、冷市镇、 龙塘乡、羊角塘镇等相关乡镇的政府、村民代表30人。
听证会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的内容、意义、注意事项等。
主持人:根据电力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为做好溪浙线工程建设工作,确保溪浙特高压线安化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特组织此次听证会。此次听证会的主持人是本人,听证员由县协调办张华山、谌才保、曹新其,国土局谌迪辉、熊丽军、黄志阳、胡健卫,电力局何敏、周如新等同志组成,记录员为梁承彬。现请各位与会代表将此项工程建设与本地实际紧密结合,就如何顺利开展溪浙线工程建设与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保障的有关事项充分发表意见,提出修改建议。首先由记录员宣布会场纪律。&&&&&&&&&&&&&&&&&&&&&&&&&&&&&&&&&&&&&&&&&&&&&&&
记录员:1、请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准大声喧哗、吵闹、鼓掌等,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2、请保持会场清洁卫生,请勿在会场内吸烟,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或设为振动状态。会议开始后,请不要在会场内接听电话和四处走动。3、参会人员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主持人允许 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不得有打断或影响其他人员发言以及防碍听证秩序的行为。4、发言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发表与会议主题无关的言论。&&&&&&&&&&&&&
主持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位当事人有以下四项权利:一是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二是有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的权利;三是有对听证员或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四是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若无异议,下面由听证员宣读有关文件与标准。&&&&&&&&&&&&&&&&&&&&&&&&&&&&&&&&&&&&&&&&&&&&&&&&&
(二)听证员宣读《四川溪洛渡左岸&&浙江金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安化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详见附件)
(三)申请人代表提出意见。
主持人:现请与会各位与会代表将工程建设与本地被征地农民的保障紧密结合,充分发表意见。&&&&&&&&&&&&&&&&&&&&&&&&&&&&&&&&&&&&& &&
东坪镇柳林村支书:关于被拆迁户在不能安置宅基地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宅基地问题?
东坪镇政府龚俊:今天的听证会是维护群众利益与诉求的体现。1、整体感觉此补偿标准偏低,应与最近开工的重点工程看齐,补偿标准不宜过低;2、宅基地的问题对于农民来说确实有难处,应考虑安化的实际,是否同时享受征地补偿与宅基地重建安置补助,保证三通一平。3、室内设施的补偿,按1600元每户过低,如仅安电就要1350元,还有其他电话、水、有线等等。4、搬家费800元标准低,不足以搬两次家。5、过渡费400元每月可以,但过渡时间6个月太短,至少要9个月。6、迁坟标准,土坟800,水泥坟1600,实际生活中要花费3、4000元中。电力线有其特殊性,不一定什么都要迁,农村又有安葬风水之说,属于迁移但又不迁的范围的,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听证员张华山:1、宅基地以自行选择为主,自行选择不了的,由村上、组上来调协。2、此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最新最高的补偿安置标准来进行,按省政府2012年46号文进行,此文件没有明确的,按益阳市的2008年2号文和市政府4号令来执行。并与我县在建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标准大致相当。3、新建宅基地避开高压线30米的问题,环保部规定7米以内的必须要拆,7米之外30米以内是有一定辐射的,最好还是拆迁。4、征地补偿因只拆迁,不征地,故只付房屋补偿款,宅基地不补偿。5、其他补偿标准的问题,如室内设施1600的标准,我们将与其他地方,其他项目相比较,再作考虑。并且只是迁电、迁水,不存在重新开户。搬家费是一次800,两次1600元。坟不迁的,适当考虑补偿一点。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调与增加。过渡期6个月不变。
东坪镇柳林村罗和春:本人因为家庭困难,拆迁安置补偿太低,我们又是靠近正街,同比卖给其他人,觉得不划算。
听证员谌迪辉:房屋拆迁补偿是等价补偿,主要是对你原来的房屋的价值进行的补偿,政府也考虑了你们的困难,虽然屋场没征收,但考虑了屋场开发费。
东坪镇龚俊:不理解只拆迁不征地,毕竟房屋拆迁后,宅坪在高压线边,也作不了其他用,等于一块荒地,和征收没有什么区别。
听证员谌才保:辐射区只是不宜长期居住,短时劳作还是可以的。
羊角塘镇联兴村李勤生:现在的泥工、木工、水电工和水泥、沙石价格这么高,补偿标准又低,完全不能实现重建新房。
主持人黄胜科:现在我们法定的补偿标准的制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无法追赶到物价上涨的速度。请各位多多体谅国家建设的难处。
羊角塘镇联兴村丁哲云:1、房屋拆迁后,没有原来的屋场大,只有田土可以建了。
听证员谌迪辉:木屋按340元每平米的标准是可以实现重建的。
冷市镇东庄坪村王正求:砖混610元每米的标准过低。
冷市镇政府刘健:1、实施方案中的第一章第三条,由乡镇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合法,应由国土部门负责,乡镇配合。2、能否纳入住建部的危房改造方案,可提高一些补偿标准。自动拆迁的奖励办法150元太低,没有吸引力。3、宅基地的问题,要拆迁房屋大部份是依山而建,地方政府协调,关键是没有地方可以协调,没有地方可以安置,工作难度很大。4、补偿标准至少应该和东茅线的迁拆标准要一致。最好不要有偏差。5、拆迁户新建房必须离高压线30米的规定,由于地形地貌的关系,在实际中操作难度大。
冷市镇高桥村谭如二:公路维修必须要跟到位。
主持人:本听证会仅就本征地补偿方案来进行,如有其他诉求,可以在会后书面要求本项目实施部探讨解决办法。
小淹镇政府陈建时:建议补偿安置方案要多经调研,详细研究后再出台。
听证员谌才保:关于此次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的,与现实可能有一点出入,但我们尽可能的保障被征用农民的利益。
听证员张华山:整个工程分三期,现在在立塔期,拉线要下一步去了,所以真正使用被征用的土地还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农户还是可以充分利用该土地。房屋在拆迁前,会按比例支付大部份的补偿款。此迁拆补偿标准的制定适用于普遍的房屋,不是针对某个别房屋状况,偏低的问题我们也会积极汇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前力争多争取。
主持人:刚才各个与会代表对溪浙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开得很成功。大家对此方案基本同意,对涉及其中的具体事项,作为协调与实施、管理部门,我们一定做好相关工作,做好听证会纪要,将主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解决。&&&&&&&&&&&&&&&&&&&&&&&&&&&&&
(四)听证会结论。
各与会代表对《四川溪洛渡左岸&&浙江金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安化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基本同意。
安化县溪浙线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讨论稿)
---安化县电力建设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电力建设用地,加快我县电网建设步伐,维护电力建设被征地拆迁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益阳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7〕4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电力工程建设的征(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变电站、开关站、电缆头场地、电力线路、杆塔基础,以及电力设施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专用交通设施、环保安全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线路用地是指线路控制的全部用地,包括线路中线两侧按规定控制的用地,又称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和线行用地。
第五条& 电力设施的新、扩、改建等电网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编制时应统筹安排和预留电力建设用地。
第六条&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电力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县林业局、县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七条& 征地范围:经批准的电力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须征收的集体土地。
第八条& 用地取得方式:采取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并依法予以货币补偿。
第九条& 用地面积、地类确定
用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测绘的勘测定界图及其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计算的面积为准。铁塔征地以其基础外缘边线向四周延伸1米计算。拉门塔、水泥杆、拉线、埋桩不计土地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地类由县国土资源局以最新编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规划图为基础,根据土地现状和实际利用状况依法界定。
第十条& 土地征收原则
(一)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和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地点、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社区居委)、组予以公告。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省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拆实物数量、类别、等级、结构等确认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用地所在乡镇、村组负责人现场测量核实,经在场人及被征地对象签字确认。
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拆迁登记手续或者拒绝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将调查核实的结果予以公证,公证结果将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三)电力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所损坏的灌溉、农田水利设施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恢复,不予补偿。
(四)自征收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被征地村组、农户不得在拟定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及抢养畜禽水产品,抢搭、抢建、抢装修房屋以及其它构筑物。对抢种养、抢搭建、抢装修的以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红线外土地塌方按照实际水平投影面积予以征收,土地松动、开裂、移位按照青苗受损情况予以青苗补偿,不予征收。
(六)电力工程建设红线以外,因施工所需的弃土区、取土区、堆料场、工场、施工驻地、新修施工便道等用地,为临时用地。建设单位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书面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七)建设单位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向国土部门申请,编制复垦方案,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复垦协议,交纳复垦保证金,占用林地、河流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批准后建设单位应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用地单位应缴纳复垦押金,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国土资源部门退还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不自行复垦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复垦,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八)征收的土地按照土地现状和实际利用状况给予补偿;地上青苗等作物的种类、生长期或生长状况,原则上按面积分类分等按标准给予补偿,零星树木和提前砍伐的可按株数计算补偿。地上附着物按照其结构类别、用途、年限和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按标准补偿。
(九)土地权属或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解决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对被征收土地或建(构)筑物实行勘查记录、绘图计算后,先实施征收拆迁,待争议解决后,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权属及房屋产权争议不影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十)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前,被拆迁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了抵押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协商,可重新设立抵押或解除抵押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暂不支付给抵押人,但不得影响征地拆迁工作。
(十一)征地拆迁区域内的坟墓,坟主家属应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迁坟补偿费并按照迁坟公告要求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的,按无主坟处置。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精神,被征收土地按国土部门确定的地类依照本办法所定标准给予补偿(附件1、2);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益政发〔2008〕2号文件规定执行(附件3)。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对象:电力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构筑物。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书确定的建筑面积认定;颁证后,房屋已依法进行扩建、改建,但因特殊情况未再授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丈量、确权,按实认定;不符合国家结算面积规定的房屋和临时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宅基地及空坪隙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调查登记后认定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家标准进行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与证件所载明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核实确定。
第十四条& 房屋结构、类别、等级的确认,以相关部门调查认定的为准。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加工厂棚屋等以住建、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
(一)补偿标准及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益政发〔2011〕1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附件4)。
被拆迁房屋按自拆标准补偿,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搬移可利用建材至红线外。
室外其它设施、其它地上附着物、设施、迁坟等补偿标准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7〕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附件5-9)。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未经批准的临时加工棚,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处置,超过规定时间未自行拆除处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地下隐蔽构筑物不计付补偿费,所损坏地下附着物、构造物按原标准恢复或重建,
需拆迁房屋所砌筑的石砌挡墙、干砌挡墙按照地上附着物标准予以征收。
(二)补偿形式: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宅基地安置
经审定应予安置重建的被拆迁户实行一户一基安置,安置原则:
(一)符合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7〕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户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户或长期居住在农村且对被拆迁房屋有独立产权的非农业户(仅限于非公职人员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下岗职工)应予安置重建。被拆迁户另有房屋(商品房除外)的和不符合本款条件的被拆迁户不予安置重建,不享受重建安置补助。
(二)被拆迁人重建地选址由被拆迁人自行落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组进行指导协调规划,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批。
(三)重建安置补助:一次性支付重建安置补助费25000元/户,重建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重建宅基地的&三通一平&。重建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并负责&三通一平&的,重建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组织重建安置,并张榜公布重建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四)需安置的重建地,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安排,尽量使用荒山荒地和空坪隙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农村居民安置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其它安置补助原则与标准
(一)被拆迁户重建安置建房的报建手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办理,收费标准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搬家费和过渡费补助。被拆迁户确需过渡的,按400元/户&月的标准补助6个月过渡费;搬家费按800元/户&次进行补助,需要过渡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对于未拆迁主体房,只拆迁厕所、牲畜房、临时工棚及杂屋等类似简易房屋的,重建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和搬迁费合计按1000元/户的标准予以补助。
同一栋房屋有两户及以上住户的,凭户口本和结婚证,经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可分户享受过渡费、搬家费和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户另有房屋的(商品房除外)只享受一次搬家费,不享受过渡费。
凡享受搬家费的被拆迁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强制搬迁。
(三)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将被拆迁房屋出租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可享受一次搬家费补助。
(四)乡(镇)村办仍在正常生产的企业房屋被拆迁的,根据其规模大小,按实际岗位所需人数核定停业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500元/人&月,补助费一次性给付,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五)应予安置的五保户和孤儿,其房屋及室外附属设施补偿总金额低于4万元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核定证明,补足至4万元。
(六)拆除经宗教管理部门批准的寺庙,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未经批准的寺庙、香炉,按房屋拆迁标准补偿。拆除土地庙每座按350-450元的标准补偿,土地庙树按山林补偿标准补偿。
(七)重建安置水源、电源迁移补助:应予安置重建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助1000元。
(八)需拆迁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杆线及地埋电缆、光缆,拆迁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包干负责,自行拆迁或改移,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协商,另行制定迁移补偿标准。
(九)需要迁移征地范围内有关部门管理的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公共设施的,由用地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与相关部门协商补偿,已废弃或未利用的可不予补偿。
第四章& 奖励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上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按时或提前拆除房屋、腾地交付土地的,经县电力局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房屋每栋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00元;
(二)房屋每栋面积在100-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奖励1500元;
(三)房屋每栋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000元;
(四)只拆除杂屋、棚屋而不需要拆除主体房屋(正屋)的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凡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经县电力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认定后,以被征地拆迁人名义将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专户储存,并将存折送达被征地拆迁人。被拆迁人拒收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为保管,不得影响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十条& 被征地拆迁人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拆迁腾地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或有关部门虚报、谎报有关数据,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和冒领、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征地拆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征地拆迁资金用于与征地拆迁无关的项目,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抵扣。
第二十四条& 征地期间,如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调整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已经启动征地拆迁但尚未完成的项目按原有方案执行,不予更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征收水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2.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3.青苗补偿标准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5.室外其它设施补偿标准
6.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7.搬家费、过渡费补助标准
8.迁坟补助标准
9.电力杆线占地建设补偿标准(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
征收水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 单位:元/亩
水田(含棉田、藕田、蔗田)
依据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水田按一类区域补偿标准42700元/亩补偿
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取最高补偿倍数。
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果园、茶园等其它园地
林地(不含经济林、草地、坟地)
设施农业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养殖水面、晒谷场等其他农用地
村民宅基地、独立工矿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
荒山、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青苗补偿标准(1)
单位:元/亩
年产值标准(上值)
补& 偿& 标& 准
未插秧但已投成本的,按年产值标准的50%即825元/亩补偿;已插秧的按年产值标准1650元/亩补偿。
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年产值标准的50%即525元/亩补偿;生长期一年以上的按年产值标准1050元/亩补偿。
未栽种但已投入成本的,按邻近水田年产值标准1650元/亩的50%即825元/亩补偿,已栽种的按年产值标准1650元/亩补偿。
按被征鱼池所属类别,按年产值标准2200元/亩补偿;鱼苗池、鱼种池、亲鱼培育池按年产值标准的120%即2640元/亩予以补偿。
按专业鱼池一类年产值标准2200元/亩的60%即1320元/亩补偿。
按专业鱼池二类年产值标准1900元/亩的40%即760元/亩补偿。
按邻近水田年产值标准 1650元/亩的40%即660元/亩补偿。
林地中有成片油茶林、竹林
按邻近水田年产值标准1650元/亩的60%即990元/亩补偿。
按邻近水田年产值标准1650元/亩的15%即248元/亩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2)
单位:元/亩
&&&&&&& 生长期
说&&&&& 明
1.苗期种植密度1000株/亩,管理期种植密度400株/亩;
2.产果期含无果期和挂果期,无果期下浮10%;
3.桔类种植密度80株/亩,葡萄按200株/亩,桃、李、苹果、柰李、柚、板栗按100株/亩。
4.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
桃、李、梅、板栗、柰李、柚、苹果、柿、核桃、葡萄及其他果园
油茶、桐油园
移栽搬运费
1.苗期指不能成为正常商品交易期;
2.木本苗圃高平均在1.2米以下按此标准下浮20%,3米以下按此标准下浮10%,3米以上按100%计算补偿。
注:本标准执行后,地上的青苗按土地征收的主要品种、类别面积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结构装饰要求
24厘米眠墙,标准梁、柱;内外墙粉水泥灰;现浇钢丝网屋面;水泥地面;双开门、三开玻璃窗;现浇天沟;砖砌明沟排水;横跨度在8米以上;室内水电齐全;高度4.5米以上。
24厘米眠墙;内墙粉水泥灰;普通木屋架;双开门、三开玻璃窗;瓦屋面;水泥地面;砖砌明沟排水;室内水电齐全;高度4.5米以上。
砖混(部分框架)
1.桩基础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开挖基础,承台、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砖、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有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层,现浇屋面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2米以上。
3.外墙满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装饰吊顶;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进户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1.桩基础或深度在1.5米以上的砼、砖石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厨房、卫生间地板,其余为预制构件;有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层,现浇屋面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2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部分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实木地面。
5.木制或石膏角线;木制或其他材料墙裙;固定壁柜;有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部分木制门窗带纱。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进户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1.深度在1.5米以上的砼、砖石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眠砖墙、部分空斗砖墙,现浇楼梯、厨房、卫生间地板,其余为预制构件;有圈墙、过梁、挑梁、砼或砖柱、天沟;有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2米以上。
3.外墙部分粉饰,有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为水泥或其他饰面材料地面。
5.木制角线或石膏线,有固定壁柜,部分墙裙、门套;木制门、窗带纱,普通防盗门、窗,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1.深度在1.5米以上砼、砖石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空斗砖墙,部分眠砖墙;有圈梁、过梁、挑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4米以上。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水泥地面或部分瓷砖,石材贴面,外墙有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
4.普通内墙面、顶棚装饰、木制门窗带纱;防盗网,部分铝合金窗。
5.厨房、卫生间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1.深度在1.2米以上砼、砖石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空斗砖墙,部分眠砖墙,有圈梁、过梁、挑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4米以上。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水泥地面或部分瓷砖,石材贴面,外墙有粉饰。
4.普通内墙粉饰、木制门窗带纱;有防盗网。
5.厨房、卫生间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砖(土)&&
1.深度在1.2米以上砖石基础,有圈梁或承台。
2.空斗砖墙,部分眠砖或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在3.4米以上。
3.室内地面为水泥或部分瓷砖;外墙有粉饰;门窗齐全,带纱;室内粉饰,带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1.基础深度1米以上,砖石基础,有圈梁。
2.各类材料砌筑墙体;室内外有粉刷;水泥或部分瓷砖地面;门窗齐全;有隔热层,屋面完整,高度3米以上。
3.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1.基础深度1米以上,砖石基础。
2.一方或一方以上有围护墙;屋面完整,平均高度在2.5米以上,有水、电在使用。
3.水泥地面或其他地面。
备注:1.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二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2.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砖木结构厂房按砖木结构(六、七、八)标准进行补偿。
4.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
室外其它设施补偿标准
补偿价格(元)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24有眠斗墙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粉灰墙面刮瓷涂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墙面贴瓷砖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墙面贴马赛克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墙面贴釉面砖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厚度不少于6厘米
未铺水泥面不予补偿
厚度不少于6厘米
只限机耕道
泥砂卵石道路
炉碴碎石道路
水池、粪池
砖砌粉水泥1-5m3以内
水池、粪池
砖砌粉水泥5-10m3以内
10m3以上部分按10元/m3计算
包括管道、气表等
包括抽水设备
片石砌挡土墙
片石砌挡土墙
自搭山泉水供水管道
按实际情况予以恢复
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元)
迁坟补助标准
补偿金额(元)
水泥石砌坟
骨灰盒(坛)
电力杆线占地建设补偿标准(35KV及以上
输电线路)
补偿金额(元)
每一组孔、洞
含接线埋桩
安化段溪浙线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听证会听证员听证代表名单(签名)
张华山、谌才保、黄能科、谌迪辉、
何敏、周如新、熊丽军、黄志阳、
曹新其、吴健卫、梁承彬、龚俊、
张爱国、魏仲、刘健、刘卫民、陈建时、
东坪镇柳林村支书、东坪镇柳林村罗和春、
羊角塘镇联兴村李勤生、羊角塘镇联兴村丁哲云、
冷市镇东庄坪村王正求、冷市镇高桥村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