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怎么辨别是打架造成的还是自己弄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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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方打架都是法医鉴定都是轻微伤,可我老公这边重,第一现场对方两人我方一人至我老公头部有三厘米的口
第二现场都是两个人,左手无名指骨折右手多处口子流血,打官司能赢吗
因大部分都是些小事吧,最重要.我觉得多吃萝卜 通气!.,有个好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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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一般都先调解,赔偿完事儿,除非有故意伤害的因素告伤害罪。两方打架都造成轻伤对方第一时间做的法医鉴定我们在治疗中还能做法医鉴定吗_好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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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方打架都造成轻伤对方第一时间做的法医鉴定我们在治疗中还能做法医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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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日&法(司)发[199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3次)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2次)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2次)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日起试行。此回答由管理员&& &&推荐为最佳回答。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分享到:
下面是答答童鞋给您的小建议,您看靠谱吗?初来乍到,弄错了您不要生气哦(*^__^*)答答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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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只是这样就有两家的说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3次)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2次)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2次)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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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做法医鉴定,怎么知道比对方伤的重?一般而言,轻伤害不会在2个月内康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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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报案就必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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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做法医鉴定,怎么知道比对方伤的重?一般而言,轻伤害不会在2个月内康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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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做法医鉴定,怎么知道比对方伤的重?一般而言,轻伤害不会在2个月内康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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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做法医鉴定,怎么知道比对方伤的重?一般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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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啊~~你要是不做鉴定还以为你没事呢?最后把责任推到你身上那不就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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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率:34%
可以,治疗过程中的病历都可以作为鉴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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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查你没做法医鉴定,怎么知道比对方伤的重?一般而言,轻伤害不会在2个月内康复完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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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做法医鉴定?
打架斗造成的伤害属于人身伤害,轻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重则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你所说的同学爸爸跟人打架受伤后的法医学鉴定时间,住院期间还是出院后再做,应该不是问题的焦点。关键是事发当时是否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对该打架伤人事件的处理意见。
较为常见的做法是,
一、及时报案。出现了人身伤害后,如病情允许,在不影响伤者生命或日后康复的情况下,可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到公、检、法等相应的部门报案。这样可使受案部门对伤情有一个粗浅的印象,同时也确定了日后进行法医鉴定时的委托单位。
二、及时到医院诊治。发生了人身伤害后,在报案后或病情较急时,应及时就近到医院诊断伤情,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伤者对医生诊治过程中书写的病历、辅助检查?如X光、CT?的报告结果等应妥善保存。
三、保全固定损伤情况。可采取CT、B超、X光等方式对损伤情况加以保全和固定。有条件的也可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全和固定伤情。
四、及时进行法医鉴定。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及早与法医鉴定机关或部门取得联系,以商定具体的鉴定事宜。目前进行法医鉴定的机关或部门有:公、检、法三机关及受其委托的法医门诊、司
打架斗造成的伤害属于人身伤害,轻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重则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你所说的同学爸爸跟人打架受伤后的法医学鉴定时间,住院期间还是出院后再做,应该不是问题的焦点。关键是事发当时是否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对该打架伤人事件的处理意见。
较为常见的做法是,
一、及时报案。出现了人身伤害后,如病情允许,在不影响伤者生命或日后康复的情况下,可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到公、检、法等相应的部门报案。这样可使受案部门对伤情有一个粗浅的印象,同时也确定了日后进行法医鉴定时的委托单位。
二、及时到医院诊治。发生了人身伤害后,在报案后或病情较急时,应及时就近到医院诊断伤情,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伤者对医生诊治过程中书写的病历、辅助检查?如X光、CT?的报告结果等应妥善保存。
三、保全固定损伤情况。可采取CT、B超、X光等方式对损伤情况加以保全和固定。有条件的也可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全和固定伤情。
四、及时进行法医鉴定。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及早与法医鉴定机关或部门取得联系,以商定具体的鉴定事宜。目前进行法医鉴定的机关或部门有:公、检、法三机关及受其委托的法医门诊、司法医院等。
如果是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求伤者在伤后三个月鉴定,医学上的功能恢复期普遍认为以三个月为佳;如果是做伤害鉴定,有可能构成重伤的,也需要在伤后三个再做鉴定,因为重伤一般都是以功能障碍来定的;如果没可能构成重伤,那么建议在伤情稳定之后,完全恢复之前鉴定,尤其是轻微伤的鉴定,强烈建议在伤后立即鉴定,由于这种损伤恢复时间短,恢复效果好,过晚鉴定对伤者非常不利。当然,伤残鉴定和重伤鉴定也可以尽快去鉴定,即使不可能立即出具鉴定结论,至少可以让法医尽早取证备案!如果伤后时间太长,当然也可以鉴定,但这样的鉴定一来恢复情况好,对伤者期望的鉴定结果不利;再者用以诉讼的话,很难对伤害过程进行取证。
综上,不要轻信所谓“人家”的说法,何时鉴定以自己的意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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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没有对司法鉴定所用的时间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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