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领袖实施好看的暴力犯罪电影的方式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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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理解与探讨 00:00&&来源: |
&&&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我国新增的内容。我国刑法这一规定,是我国治安形势在立法上的必然反映,是与邪教组织组织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刑法第300条的规定和“两高”《解释》,是正确认定本罪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作斗争。还有较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探讨。
&&& 一、邪教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我国在建国之初把一贯道等会道门组织活动作为反革命行为进行打击。在1979年刑法典中,也设立了组织、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罪,但未能明确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现行刑法第300条首次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为打击邪教提供了重要的大政方针,“两高”也先后制定出《解释(一)、(二)》,笔者认为,刑法所规定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通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 两高《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出邪教组织一般应具备五个特征。笔者理解,“一般应具备”是指具备或基本具备,而不能理解为只需具备这五个特征中的某几个特征。
&&& 特征一:邪教组织为了将自己荒诞不经的学说和信仰传播于世,经常会采取冒用合法宗教和气功的手段,编造治病救人的谎言,蒙蔽群众。由于我国与西方在对待邪教组织的政策和法律上差异,西方宗教学理论大多把“邪教”视为宗教的一种,设立“邪教”在西方并不违法。但邪教组织的活动触犯了法律也会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在我国,法律只保护正统宗教,邪教组织成立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我国始终认为邪教不是宗教,只是一种邪恶的说教和势力。因此,在我国邪教组织无不是冒用合法宗教、气功或其他之名来欺骗人们,逃避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管的。
&&& 特征二:神化首要分子。一切宗教都信奉一个万能的、主宰人类命运的神,宗教的神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与宗教不同的是,邪教通常将神现世化,往往教主以神的化身自居,宣扬神已经到了人间,而且就在人们面前。这是邪教首要分子为树立自身至高无上的权威,奠定其精神领袖地位,把邪教活动蒙上神秘色彩所进行的包装。目的是让受骗群众诚惶诚恐地丧失正常判断力和辩别力甘受驱使,按其说教去思想,去行动,直到去送死。
&&& 特征三:采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正统宗教也都宣扬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也强调世界末日、神的救赎、天国幸福等,但正统宗教与现实社会有相容的一面,一般没有反社会的宣传,对个人生活的不幸和社会不公现象,多告诫人们忍让,甚至逆来顺受,寻求灵魂的解脱,所以正统宗教能够发挥稳定社会、扶助人生的作用。而邪教的经文或传教活动则偏执一端,对现世采取不可调和的立场,视现实为极度堕落、注定毁灭之世,急欲脱离或摧毁之。所以邪教常常危言耸听,狂热地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性和紧迫性,倡言大劫将至、天国将临、惟入其教方可获救,在教内外制造恐怖不安气氛,搅得社会人心惶惶,继而又以救世主的面目出现挽救众生,网罗人们加入其教。
&&& 特征四:发展、控制成员。邪教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往往采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的方法收罗更多的人,进行精神控制和组织控制。不是单纯以暴力强制、金钱收买、利益诱惑的手段发展、控制成员。
&&& 特征五:危害社会。邪教组织用散布“来世升天说”恐吓群众变卖家产,吃光花尽,不思生产,破坏生产生活秩序和经济发展。并且侵蚀、瓦解我基层党政组织、破坏计划生育,干涉婚姻自由,扰乱学校教育。在群众中制造矛盾,挑起事端,策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
&&& 正确把握邪教组织与其他相关概念。首先要把握邪教组织与合法宗教的界限。根据我国的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合法宗教活动,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因有合法的宗教教义,有一脉相传的宗教典籍,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严格的宗教礼仪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而邪教组织,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它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而应当依法取缔,坚决惩治的非法组织。其次要把邪教组织与合法气功区别开来。近年来,全国各地涌现出不少以强身健体为有目的的群众性气功活动,它们有的在中国气功协会、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有的虽未能登记,但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纯粹以锻炼身体为目的,这样的气功活动是我国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号召相一致的,应予以保护,要与那些以气功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邪教组织严格区分开来。第三要把邪教组织与迷信活动区别开来。由于知识的缺乏和认识能力低下,少数群众求神拜佛、算命看相、做道场、看风水、修庙宇、测祸福等,虽然这些行为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但如未危害社会或危害较小的,还不能按犯罪处理。迷信是邪教赖以存在和蔓延的基础和温床,而邪教则是迷信的极端化,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看,二者是有着本质区别的。第四要把邪教组织与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开来。邪教组织有些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有些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两者有时在界限划分上不是很明显,但二者从概念上是有区别的。邪教组织是通过欺骗,引起人们产生非正常的信仰,以此做为其组织的精神力量,形成凝聚力,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往往形成凝聚力的是对不正当经济利益及其他非法利益的追求。
&&& 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具体司法认定
&&& 1、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规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表现为:
&&& 其一,客体特征侵犯的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 其二,客观特征表现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组织”,包括狭义的组织、策划、指挥三种形式。狭义的组织,指建立邪教组织活动中起领导、协调作用行为;策划,指为邪教组织活动安排日程、确定计划;指挥,指在邪教组织实施的具体活动中进行部署、调度等行为。“利用”,即指用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自己服务。 “破坏”包括积极的暴力抗拒行为,和消极的不予遵守,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指国务院根据并且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和颁布的有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只有同时具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行为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这两方面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
&&& 其三、主体特征为一般主体。
&&& 其四、主观特征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而有意为之,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必须具有破坏实施的真接目的,只要有“明知不合法而为之”即可。
&&&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表现为:
&&& 其一,客体特征是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有致他人的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因行为人并不是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尚不能以本罪论。
&&& 其二,客观特征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蒙骗” 即欺骗,指用虚假的方法或行为来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掩盖、曲解客观现象,从而使人产生对事物及其本质或事物规律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致人死亡的后果”即受行为人蒙骗,进行绝食、病人拒绝治疗、自溺、自焚、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同时具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这两个方面,才能具备本罪的客观方面。
&&& 其三,主体特征为一般主体。
&&& 其四,主观特征是过失。本罪行为上有两种情形:一是愚弄、欺骗他人,使其产生幻觉或对现时绝望而自杀的行为。二是愚弄、欺骗他人,对他人实施迷信等行为,过失导致他人死亡,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出于过失。
&&& 三、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司法实践。
&&& 1、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必须讲政治。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中央对此有明确的方针政策。首先要认真学习,正确认识当前同邪教组织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刻认识邪教的反动本质,认识同邪教组织作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同邪教组织作斗争的认识。其次要突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幕后策划者和屡教不改、利用高科技等手段积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顽固分子;到处串联,煽风点火及培训上网技术人员的职业邪教分子;受境外指派、闯关入境和接受境外资助,内外勾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邪教骨干分子;进一步深挖其邪教地下组织,坚决打击制作、传播反动宣传品和进行地下组织活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有组织地、印制、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活动和从事传播邪教非法宣传品的邪教犯罪分子,特别是对那些经过打击处理,又重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分子,更要依法严厉打击。第三要用足用好现有的打击邪教组织的政策和法律武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充分运用打击处理邪教组织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凡是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定罪,坚决打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第四要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在审判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案件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消除他们的对抗心理,教育启发他们逐步增强法制意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帮助他们摆脱邪教的精神控制,而不能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要坚决把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去,使涉邪教组织犯罪的审判工作为政治服好务,为大局服好务。
&&&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量刑原则。其一要坚持从严打击的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从严,在涉及个罪进行处罚时从严,在确定决定执行刑期时从严,在判处主刑时从严,在判处附加刑时也要从严。所谓“严”就是要依法从严打击。在从严打击的原则下,必须依法。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及“两高”《解释》办案,统一执法思想,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其三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待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要有斗争策略,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区别对待个案,充分体现政策,分化、瓦解邪教组织成员。
&&& 3、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罪数问题。罪数问题,也就是一罪与数罪的问题。“组织和利用”是选择性罪名,只是实施了一种行为的,不能把组织和利用并用。另外,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有时还会涉及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等,要严格按照“两高” 《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定罪处罚,即从一重罪论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 4、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定罪情节。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行为没有规定 “情节”、“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本法所规定的行为,就一律予以定罪处罚。还要具体分析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问题。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两高《解释(一)》第二条对其定罪情节有六条明确的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第九条亦对其问题均做出具体的规定。两高《解释(二)》第一条又规定出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做出具体定罪情节问题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具体参照上述解释的规定理解执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两高《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有四条解释,其中“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便于实际工作中* 作,两高又在《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5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5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第四项中的“严重后果”,可以理解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的,严重损害一方社会安宁的,煽动群众以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或伤害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情况。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两高《解释(一)》第三条对其含义有明确的规定,第四条还规定对其处罚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可照此理解执行。另外: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两高《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做了4条界定,司法 实践中应照此理解。
&&& 5、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数量标准。“两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了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定罪数量标准,而没有规定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和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以及悬挂横幅的数量标准,实践中的认识和作法也不尽一致。对问题应具体分析。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或者将宣传邪教内容上载互联网进行传播,往往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传阅、浏览,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其社会危害程度远甚于散发传单形式大的多,因此,不论多少盘、多少次,均应定罪处罚。但是,对于从互联网下载邪教宣传内容然后进行散发、张贴、传播的,或者针对特定的对象传播邪教宣传品如发送电子邮件等,由于受传播渠道所限,传播范围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也小的多,故未达到”两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定罪数量标准,就不宜认定为犯罪。对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传邪教宣传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论数量多少,均应定罪处罚。当然,对”严重社会影响“的认定,要综合分析其具体犯罪情节,如公共场所范围的大小,知悉人数的多少,公共场所在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地位和重要性,以及所悬挂横幅、条幅,标语的内容,悬挂、书写、喷涂的时间、影响程度等方面的因素。而对于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宣传内容,但被及时制止、铲除,或者范围很小、时间很短,没有被多少人知悉,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则不宜认定为犯罪。同理,”两高“《解释(二)》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虽未达到,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性危害的,如存在扩散的时间及社会影响程度恶劣,扩散的内容极其反动、恶毒等具体犯罪情节,也应在7年以上量刑。
&&& 6、正确认定利用邪教宣传品所犯的侮辱罪、诽谤罪。利用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诽谤、诋毁、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是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一种新的行为方式。对于那些邪教组织成员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侮辱、诽谤、漫骂、诋毁、公然贬低、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格尊严,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认定为侮辱罪。对于那些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炮制所谓的“起诉状”,搞什么“签名”活动,“起诉”党和国家领导人等方式,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肆意攻击和诽谤,贬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格、形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认定为诽谤罪。对于上述犯罪,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人院不能以此罪系自诉案件为由不予受理,或不认为是犯罪。
&&& 7、正确认定邪教“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两高”《解释(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要把握好以下几点,因多次进行邪教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刑一次以上刑满后仍然进行邪教活动,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又进行邪教活动的,应认为是“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这里要注意,参加邪教组织活动进“思想转化学习班”接受教育,受过刑事强制措施的即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尚不能扩大理解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另外,不能把以前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行为作为认定本次犯罪的事实,而只能将其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 8、正确理解和适用“两高”《解释(二)》第六条。要查明行为人聚会、串联的目的及分清“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与不明真相的群众区别。只要是为聚集滋事或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就要受到刑事追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是指出谋划策,对其他邪教组织人员进行纠集、拉拢、联系、通知,为聚会、串联提供场所和食宿条件,积极准备有关资料,组织实施的人员。注意,如果聚会,串联的目的仅是交流练功心得、体会的尚不应认定为犯罪。
&&& 9、正确认定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被告人,是否悔罪、是否转化,是决定对其是否从轻处罚,是否适用缓刑甚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对此“两高”《解释(二)》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对此问题一定要慎重,既要认真分析又要仔细考查,不能仅看被告人认罪就从轻判其缓刑,也不能在适用缓刑问题上过分苛刻,不管是否悔罪,一律不判缓刑。
&&& 10、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应把握好“两个基本”。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在立案时就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避免对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立案受理。对受理后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根据不同案件确定和审查不同的事实和证据重点,要严格对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要扣事实,扣证据,扣法律,要达到法定规格,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不能迁就,努力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 四、刑法有关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规定的修改建议
&&& 从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需要来看,我们认为,现行刑法有关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对现行刑法加以进一步修改:
&&& 1、提高刑法第300条规定的两个罪名的量刑幅度。刑法第300条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两个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均为七年以上,其刑期最高为十五年。这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不相符的。建议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最高刑期提至无期徒刑,并将这一罪名列入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
&&& 2、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增加财产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往往用种种方式敛钱,其对金钱进行疯狂的攫取来满足自己的物欲与其他财产犯罪是一致的。因此,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判处财产刑,符合设立财产刑的条件,特别是目前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往往受到外来敌对势力的亲睐并予以经济上的介入,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判处财产刑才可能达到彻底摧毁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之目的。
&&& 3、增加刑法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完备性。将一些具有相当社会危害程度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纳入我国现行刑法典。例如,境外邪教组织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事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参加境外邪教组织活动的行为;包庇、纵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行为;利用高科技等手段进行违法邪教犯罪活动的行为;到处串联,煽风点火及培训上网技术人员的职业邪教行为;受境外指派、闯关入境和接受境外资助,内外勾结,从事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等。
&&& 4、教唆他人自害行为应独立成罪。教唆他人自害行为主要指行为人故意以引诱、指使、欺骗、胁迫、怂恿、激将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自伤意图的行为。因这种行为有其自身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独立的罪质罪量,对这种行为能否直接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理论界尚有争议。笔者认为,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出发,对包括教唆他人自杀在内的教唆他人自害的行为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这种行为应独立构成教唆自杀、自伤罪放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之后,而在立法上予以专门规定为宜。
&赵文波 胡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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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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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连江县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教育工委、县文明办、县综治办、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县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为适应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成果,夯实基层基础,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和加强“平安晓澳”创建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按照“主动进攻,讲究策略,科学有效”的指导方针,创新思路和方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动员引导群众,巩固壮大反邪教斗争的社会基础,推动反邪教警示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高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识别和抵制邪教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根本上治理邪教问题,筑牢防邪反邪的第一道防线,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教育为主,宣传在先。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宣传教育发动群众。要把宣传教育发动群众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防范处理邪教的方针、政策和打击处理邪教的法律法规,揭露邪教的危害,普及识别和抵御邪教的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参与此项活动有利家庭平安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加强引导,自愿参与。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能够自觉自愿签卡,取得这次活动的最佳社会效果。要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宣传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的目的和重要意义,讲清讲透开展这项活动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将群众签卡建立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使群众发自内心地支持反邪教工作,推动签卡工作自然而然、水到渠成。
三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必须区分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活动方案,实事求是地采取工作措施.通过深入群众、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力求收到最佳的工作成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决不能为了签卡而签卡。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镇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领导小组,依托镇综治办开展工作。镇党委书记商志强任组长,镇综治副书记高敬章担任副组长,镇综治、组织、教育、文明、团委、妇联、科协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实施步骤
“家庭拒绝邪教”活动共分4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本阶段主要任务:制定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实施方案,广泛动员、精心部署。由镇综治办牵头,与镇组织部门、教育部门、文明办、团委、妇联、科协联合制定下发《“家庭拒绝邪教”活动实施方案》,并结合“平安家庭”等创建活动部署工作。
2、全面实施阶段本阶段主要任务:加强和扩大社会反邪教宣传教育.全面组织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本阶段结束时,全镇参与“家庭拒绝邪教”活动的家庭达到90%以上,签订“家庭拒绝邪教承诺卡”的户数达到80%以上。
(1)要依托“一个中心、三支队伍”,社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家庭拒绝邪教’’活动宣讲队等,深入农村、村居(社区)开展宣传宣讲活动、扩大知晓率,提升参与率。
(2)在群众提高认识和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与千家万户签订“家庭拒绝邪教承诺卡”。
4、检查总结阶段本阶段主要任务:检查各村(居)开展活动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健全完善制度,探索建立社会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工作机制。
(1)将检查落实“家庭拒绝邪教”活动情况与“平安家庭”评比、平安创建考评工作相结合。对没有签卡或由家庭成员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的,不能评为“平安家庭”;对没有完成签卡任务的不能评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2)召开深化“家庭拒绝邪教”活动总结会,推动和提高基层反邪教工作水平。
五、活动方式
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必须牢牢把握宣传教育这一关键环节,树立多方参与、其同治理的理念,借势借力,整合资源,有序推进。
1、依托平安创建活动开展宣传教育。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把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纳入各类平安创建活动之中,做到同部罟、同检查、同考评。特别要依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创建“平安家庭”、“平安校园’、“平安村居(社区)”、“共建无邪社区”等活动平台,切实加强对广大青少年、广大妇女群众的反邪教宣传教育,有效融合,相互促进。
2、依托教育系统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开展的“小手拉大手”活动。继续以“小手牵万家”的形式,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各中小学校以“致学生家长一封公开信”、“反邪教倡议书”等方式,通俗易懂地宣传邪教的危害及骗人手法,力争覆盖全镇中小学生家庭。引导广大师生树立“崇尚科学、拒绝邪数”的理念,建设科学、文明、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
3、依托“创先争优”活动和党员教育培训“十百千万”工程开展宣传教育。结合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创业就业培训中心、基层党员轮训课堂、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站点等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优势,在全镇党员中开展“家庭拒绝邪教”带头人承诺活动,引导党员创先进、争优秀,带头接受教育、带头作出承诺,发挥引导示范带动作用。
4、依托精神文明创建开展宣传教育。把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作为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借助综治宣传月、“六五普法”、科普宣传、健身气功推广等活动,大力开展科技反邪、体育反邪、文艺反邪、法制反邪等活动,弘扬科学精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厚积全社会防邪反邪的土壤。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是对“平安晓澳”创建活动的进一步深化,是推动和加强反邪教工作的有效载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党的执政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作为当前反邪教斗争的一项新的任务,摆上重要目程,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棠,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员、资源、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确保活动有序、有力、有效地进行。组织、教育、文明办、综治办、共青团、妇联、科协等部门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发挥在“家庭拒绝邪教”活动中的作用,增进合力,共同推进。
2、把握政策,讲究方法。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是一项广泛深入的群众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件实事.必须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来做这项工作。在开展活动中,要按照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坚持宣传教育在先,坚持自觉自愿签卡。要认真搞好培训、使参与开展这项活动的同志,特别是各村(居)的干部都能明确开展活动的意义,开展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方法。要善于发现、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用好的经验推动活动的开展。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切忌急于求成。要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方式有序推进。反对邪教、拒绝邪教的承诺应是双向的,在群众作出承诺前,要先向人民群众阐明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反邪数工作中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开承诺:依法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群众利益;及时清理邪教宣传品,营造良好环境;宣传普及反邪教知识、提高群众识别和抵制邪教的能力;鼓励群众揭发举报邪教活动,对举报行为给予奖励;帮助教育误入邪教的人员,使其早日摆脱邪教控制,回归正常生活。要把开展“家庭拒绝邪教”与关注民生、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与普及科学知识、活跃文化生活、弘扬时代精神结合起来,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建设中进行教育,真正形成良性互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3、实事求是,开拓创新
开展“家庭拒绝邪数”活动要充分考虑到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以及家庭差异,针对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强的可操作方案,因地制宜地有序开展。要坚持先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签卡工作是扩大宣传、深化反邪工作的重要载体。要防止为签卡而签卡,搞虚报浮夸,要以扎实的工作,换来实实在在的效果。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必然有一个逐步深化和完善的过程。要按照“创新、突破、提高”的要求.以求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充,及时发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尊重、发挥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破解难点问颛、不断研究提出推进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不断提升我镇反邪教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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