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病发时伤害别人到别人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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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精讲之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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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意思表示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若意思表示有瑕疵,将要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当事人的意思无法达成预定的目的。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如何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民法通则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这里仅就意思表示瑕疵概念和类型作介绍,其效果如何,在无效、可撤销等部分再论。
  (一)欺 诈
  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
  1、在欺诈人方面:
  (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成立。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2)须有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第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第二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2、在被欺诈人方面:
  (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例如,一个老烟民在火车上听到一个人在叫买红塔山1条10元,结果这个老烟民就买了,这个问题是不是属于欺诈,看来不是,因为他是个老烟民了,对于红塔山的真正价格他是知道的,如果换一个不知道香烟价格的人,想买一条送人,结果是一条假的那就是可能是欺诈了,所以要作具体的分析才行。
  (二)胁 迫
  胁迫是受到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
  强迫---是指以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体强制或伤害。
  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是胁迫行为。胁迫的法律要件是:
  1、在胁迫人方面
  (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如何理解?例如,某甲对某乙说:“如果不签订合同,则告发你私拿回扣的事”,这个事例很难说这个预告是违法的,但却肯定属于是不正当,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这表明,违法大于不正当,所有违法的都具有不正当性,而有的虽然属于是不正当,但他不一定就是违法的。上面的例子就能说明问题。乙拿回扣当然不是合法的,而甲说你不签订合同我就要告发你的问题,显然甲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再如,你如果不履行合同的话,我就到公安机关告你是诈骗,这个同样也不构成胁迫。
  2、在被胁迫人方面。
  (1)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纵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2)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存在,如果被胁迫人并不因胁迫而恐惧,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但是所实施的行为却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也还是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因为,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当干涉。
  (三)乘人之危
  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危难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都受到了乘危人的不正当干涉,违背了意思自由原则,因而不能被认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
  1、在乘危人方面。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危难处境一般指经济上的窘迫,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方面面临或者陷于危险或困难。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须有使危难人按照自己意思进行意思表示的故意。
  2、在危难人方面。
  (1)须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即乘人之危与危难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危难人进行意思表示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乘危人不正当利用的结果。如果危难人临危不惧,不为利诱所动,当然谈不上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
  (2)须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即危难人无奈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如果危难人并不迎合乘危人的意思,那么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
  (3)须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一个少女她不小心掉到了河里,不停地在呼叫,但没有一个去救她,结果她说,谁要是救了她就给他2000元,这时,有一个小伙子冲下去把她给救上了,小伙子问这个少女要2000元,结果那个少女说,你这是乘人之危!这一案例到底是不是乘人之危呢?从上述的理论分析,不难看出这个不属于乘人之危。
  (四)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概括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可以分解为:
  1、须有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搞错,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标的搞错的,如把18K金当成赤金;有把价格搞错的,如把100元1市斤当成100元1公斤;有把履行时间、地点或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3、须错误性质严重。判断错误是否严重,应从一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2&&&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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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导读:民事法律行为,1、甲丢弃电视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民事行为,该行为效力如何?效力待定,下列哪些行为不是要式法律行为:(),这一点从后来时隔不久王平向张其索款的行为可加以印证,被告听了辱骂自己的话反而采取自虐的行为,胡铁花与沈浪之间的赠与行为就是虚伪表示,都不希望发生该转让行为本来应该发生的法律效力,因此该行为无效,所以胡铁花和沈浪不能向楚留香主张该行为无效,对于商场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民事法律行为赵某曾因上街买家具,借了同村曾某100元现金。一天赵某去银行买奖券回来,碰上了曾某,曾某问及所借的100元,赵某说:“我现在手里没有现金,给你100元的奖券可以吗?”曾某也想买奖券试试运气,就答应了,从赵某手中接过5张奖券(每张20元)。两个月后,奖券正式抽奖,赵某用来抵债的奖券有一张中了二奖,奖金2000元。消息传出,赵某立即找到曾某,要求用100元现金换回那五张奖券,曾某不答应。于是赵某到银行要求不给曾某颁奖,银行答复说,按银行规矩,谁持有奖券,我们就把奖金发给谁。问题:谁有权获得这 2000元奖? 【思考】甲周日清理其长期未用的一栋老房子,将一台旧电视丢到楼下的垃圾堆旁,恰巧被拾垃圾的乙发现,乙便将该电视捡起。甲是一个热心人,见状遂招呼乙到自己房中,将自己的一块水货劳力士手表和妻子的一个价值800元的首饰盒送给了乙。数天后,丙与甲联系,希望承租该房子,甲明知丙是用该房子开办地下赌场,但为追求高额租金仍将房子租给了丙。试问:1、甲丢弃电视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民事行为2、乙取得电视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3、假设甲一周后发现送给乙的手表不是水货,而是正品,请问甲能否撤销该赠与?能撤销,属于重大误解4、甲将妻子的首饰盒送给乙,该行为效力如何?效力待定5、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无效 甲欠乙800元钱,甲无力偿还。丙替甲偿还,并对甲说:“这800元钱算送给你算了。”甲坚决不同意,说将来一定要还。后来甲还了500元,甲丙关系恶化,丙要求甲偿还剩余的300元钱,甲则要求丙偿还已经还的500元钱。谁有道理? 例:甲就自己的专利技术于10月1日与乙签订转让合同,后专利主管部门未予批准。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下列哪些行为不是要式法律行为:(
)A.李某购宝马车一辆B.王某送给女朋友当生日礼物的别墅一幢C.小刘和小李结婚D.张某购买黄某的鸭梨200公斤 【例】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王某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1、 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2、误真画为赝画而贱售之。3、误认主债务人的信用而为保证。4、不知某车为泡水车而购买之。5、误某人为儿时失散的生父而为扶养。6、欲赠A画,误说为B画;赠与A画,误交付B画。7、承揽粉刷他人围墙,因估算坪数错误,报价偏低。8、传达意思表示之人,将出租A屋,误说为B屋。 [例1]王平与张其系朋友,张其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张其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其算了。”王平也随口讲:“算就算了。”张其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后,王平因事需用钱,向张其催还借款。张其对王平讲:&这钱你已当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王平向张其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张其表示,他是当真的。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其归还借款。本案中,王平所作的赠与的表示,根据当时的场合、语气,完全可以判断出是在特定条件下的玩笑话,同其内在意思是不一致的,这一点从后来时隔不久王平向张其索款的行为可加以印证 [例2]原告杨某经营餐饮,被告李某承建镇水泥路面的硬化工程后,经镇政府同意,将工程用的泥沙堆放于马路边以备使用。杨某认为李某影响其经营,二人发生争执。杨某要求李某将泥沙移开,李某说自己是经政府同意的,你不就是想要钱嘛。杨某说:“你不要以为自己有个红旗轿车就不得了。”李某:“我有个红旗轿车这么样?你叫我几声干爹,给我磕头、拜祭我,我就把红旗轿车送给你。”杨某当即如此做,并要求李某交付轿车。被告让原告叫其几声干爹,磕头、拜祭他,其真实意思是为了羞辱被告,并非想送轿车给原告。被告听了辱骂自己的话反而采取自虐的行为,也是不对的,赠与合同不成立。而且被告并未将车交付给原告,未办理过户手续,不能要求交付车辆。 甲乙兄弟二人,父死,分遗产不均,失和。某日,母病笃,招甲、乙至其床前,泣告甲曰:“汝弟,素好艺术,可否将汝所分得之A画赠与之”。甲为安慰其母,即对乙表示愿赠与该画,乙允受之,乙明知其兄内心实无赠画之意。试问:1、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A画?
2、设甲当场即交付A画时,乙是否取得其所有权?3、设乙于受领甲交付之A画后,恐甲于母殁后索回该画,即以20万元,让售于善意之丁,并已交付时,甲得向丁主张何种权利? 胡铁花因为欠李寻欢的钱被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胡铁花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与沈浪串通,假装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赠与沈 浪。后来,沈浪因为其分期付款的月供不足,于是将胡铁花的
“天龙”音响出售于外地商人楚留香。三人因此发生纠纷。分析:在本案中,胡铁花与沈浪之间的赠与行为就是虚伪表示。因为他们道彼此之间不是赠与关系,都不希望发生该转让行为本来应该发生的法律效力。因此该行为无效。但楚留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胡铁花和沈浪不能向楚留香主张该行为无效,楚留香和沈浪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例】光大实业公司派业务经理张明到宏达集团采购某种化工原料500 吨。宏达集团向张明出示了价目表,该价目表把250元/吨印成了150元/吨。张明一看价格如此便宜,于是当即和宏达公司订立了购买500 吨的买卖合同。张明回到公司后,公司没有发现这一错误,并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了价款。后来,宏达公司发现了错误,以价款打印错误为由拒绝交货。但是光大公司认为宏达公司的打印错误与光大公司无关,要求宏达公司交货。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例:甲商店从捷克购进了一批玻璃器皿,价格昂贵。但因销售人员的错误,标成国产玻璃器皿,价格相差20倍以上。顾客乙以国产品的价格,购进了该批玻璃器皿。后被甲商店经理发现,并找到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对于商场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应认定为欺诈,乙可要求商店假一赔二 BCD 甲继承其父所遗A件油画,非因过失误认为复制品,以3万元出卖于乙,同时履行之。乙支出缔约费用2000元。3日后乙以4万元将A画转卖于丙。1个月后甲获知该画为名家精品,价值50万元,即向乙请求返还。试问: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甲能否向丙请求返还该画? 【例1】甲买了一双“耐克”运动鞋,但穿了一次后感觉并不合脚,遂将鞋子转卖给了乙。但乙刚穿了三天鞋底就破了,经查,这是一双假耐克。请问:(1)假设甲不知道这是一双假耐克,请问甲是否构成欺诈?NO(2)假设甲谎称这是真耐克,而乙看出这是一双假耐克,但乙仍然购买,请问甲是否构成欺诈?NO(3)假设甲谎称这是真耐克,乙信以为真,但由于手头缺钱而未购买,请问甲是否构成欺诈?NO(4)假设甲谎称这是真耐克,而稍有经验的人均可看出这是假耐克,但乙却信以为真,请问甲是否构成欺诈?YES(5)假设这是一双真耐克,但丙故意欺骗乙说这是假耐克,乙信以为真,将这双鞋丢进垃圾桶,丙赶紧把鞋捡回自己的宿舍。请问丙是否构成欺诈?YES 1.手段违法,目的违法。如:甲找到乙,威胁说,给我5000元,否则烧你家的房2.手段违法,目的合法。如:甲欠乙5万元到期不还,乙就以绑架甲的女儿为要挟,要求还钱3.手段合法,目的违法。如:甲知道乙的贪污行为,遂找到乙,以到检察院告发为要挟,要求乙给甲1万元特殊:甲将乙打成重伤,乙对甲说:你如果不赔钱,我就到公安局告你。 [例]公民何全于1997年开始搞个体运输,成立了&大鹏运输车队&,共拥有大货车三辆。1998年,何全雇用于兵为车队修理工,维修车队车辆。由于经营不善,该车队至2000年已负债累累,无法经营下去,何全决定将该车队的三辆货车处理掉。但由于车况较差,一直无法脱手。2000年6月,何到于家向于讲,于在车队作修理工时,拿了不少工资,车队亏损,于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于现在必须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车队一辆车。于表示拒绝。随后何全三次带人去于家要求于买车,并声称,他同&黑道&上关系很深,如果于不买车的话,要放放于的血。2000年10月,何全又伙同五个朋友前往于家。六人在于家打碎窗户玻璃,并在于家喝酒喧闹一夜。于被迫同意买一辆车队的车,并向何写了欠条:今开走大鹏车队五十铃旧货车一辆,价款3?5万元,30日内付清。第二日,何让人将车队一辆货车开到于家院内停放。30日后,何带人到于家素款,因于确实无力支付,何多次索要未来,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于兵支付车款并赔偿其损失5000元。应认定为重大误解,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只有乙享有撤销权 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甲商店享有撤销权例1:一个少女不小心掉到了河里,不停地在呼叫,但没有一个去救她,结果她说,谁要是救了她就给他2000元,这时,有一个小伙子冲下去把她给救上了,小伙子问这个少女要2000元,结果那个少女说,你这是乘人之危!这一案例到底是不是乘人之危呢? 例2:甲企业盲目引进一条生产线,由于无原料、无资金而无法投产。甲负债累累,濒临破产。为获得现金偿还到期银行贷款;甲急于将该生产线出售。在与乙公司谈判的过程中,具有丰富商业经验的乙方代表察言观色,稳扎稳打,竟逐步摸清了甲企业所处的困境,遂在谈判中占据了主动地位,以至买卖合同以极不利于甲的价格(进价50万元,报价40万元,售价24万元)订立。合同订立后;有他人出35万元买此生产线,甲企业即以合同系乙公司乘人之危订立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乙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甲履行合同。本案如何处理? 例1: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BCD 例2:日,山东省某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原告连军义诉原夫妻双方刘大伟、宋燕要求二人承担连带欠款案。刘大伟与宋燕原系夫妻,两人于2007年9月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诉称,在两被告离婚前,刘大伟曾向其借款10万元,现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大伟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但上述款项属于其和宋燕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且用于工作调动等家庭开支,应由原夫妻双方共同还款。而被告宋燕辩称其与刘大伟离婚后,法院判令刘大伟向其补偿的20万元刘大伟不愿补偿才提出两人还有共同债务,故宋燕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连军义提供的借条等证据确实证明该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刘大伟和宋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该借款确属共同债务。但是被告宋燕举证证明其对该借贷关系毫不知情,且证明根据他们当时的经济条件完全不具备借款的需要,并有能力支付10万元家庭开支等费用,且在离婚之时,刘大伟从未向法院及其提起该共同债务的存在,故宋燕主张该债务是被告刘大伟为逃避法院生效离婚判决要求其支付补偿费20万元而与他人的恶意串通。因此法院通过对案情的全面掌握,从立法体系和目的出发,对离婚一方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制造借贷纠纷的现象,做出有力回应,认定债务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一方的个人债务,判决被告刘大伟独自清偿欠款10万元。 【案例】2005年7月,蒋某租用A公司位于某市珠江路488号负一层约300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开办饭店。租赁期内,恰逢A公司欲出售该房屋,蒋某遂于A公司多次协商准备购买该房屋,并于日签订了《买卖契约》。合同约定:由蒋某购买A公司建筑面积727.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房屋价款为人民币216万,契约生效后150天内,双方应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合同签订前,蒋某于日向A公司预先支付购房款55万元,并于合同签订后向A公司支付了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显失公平,可变更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购房款110万元。日,双方向南京市房屋登记机关申请产权变更登记。日,A公司致函蒋某,称其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时被告知交易房产的的评估价为470.9万元,与约定的价格差距过大,明显有失公允,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故要求按评估价重新签订合同。1月10日,蒋某回函表示拒绝,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于日前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双方协商未果。蒋某遂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A 公司履行合同。【认定】虽然,争议房屋的约定价格和该市商业性用房的平均交易价格比较,差异很大,单单从结果分析,如果履行合同,可能造成原告蒋某的较大利益损失,但是合同一方的A公司系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置业咨询商业公司,对当地的房产价格及行情是应该了解的,并且在订立合同当时也不存在情势紧迫的压力,所以,在交易协商过程中不具有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的可能性。并且,蒋某是外地在该市的生意人,无论是房产交易专业知识还是所处的市场地位都不具有与A公司更有优势,也就不存在误导或诱导缔约的可能性,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具备显失公平合同的主观构成要件。本案中,交易双方当事人是在对房屋的功能、地段、实际价值等客观情况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平等协商,公平交易的结果。虽然,签订的价格和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基于公平交易的前提,可以看做A公司结合客观情况,在利益上自愿选择的结果。所以,该合同在程序上也是公平的。【结果】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例: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BD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甲对该幅字面享有所有权丙对该幅字面享有所有权 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约定:&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1、甲、乙约定,如果今年9月甲去美国留学,甲将把他的三居室以优惠价格租给乙。该法律行为是:(D)A.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始期的法律行为C.附终期的法律行为D.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2、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应在李某儿子大学毕业分配北京后的十天内腾出房屋。这一协议属于:(A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C.延缓期限的合同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3、下列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A小花(8岁)接受其叔叔5000元赠与的行为;B江某以欺诈手段与王某签订的买卖钢材的合同;C小曹(12岁)与当代商城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1800元的MP3的合同;D赵某基于重大误解与钱某签订的买卖大米的合同4、某电器商行明知彩色电视机有质量问题,但在销售时故意不加说明,顾客甲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彩电。该行为属于(
A )。A、受欺诈的行为B、显失公平的行为C、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5、某百货商店新到一批摩托车,每台售价6000元。而商店工作人员错把售价标成5000元。消费者甲到商店购物,发现该摩托车性能优越,价格又便宜,马上买了一台回家。后商店负责人发现标价错误,于是找到甲,要求他退货或补足价款,甲拒绝。请回答下列题:(1)甲与该百货商店之间的买卖行为在民法上认定为( A )A.重大误解B.显失公平C.欺诈的民事行为D.违约行为(2)关于某商店和甲之间的买卖行为,下列正确的说法有(BCD )(多选)A.是无效的民事行为B.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某商店可以要求变更C.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某商店可以要求撤销D.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3)如果甲已将摩托车转让给其弟王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CD)(多选)A.商店有权追回该摩托车B.商店可以要求其弟补足价款C.商店有权要求甲补足价款D.商店无权要求其弟补足价款6、甲的外甥乙今年14岁。2004年5月,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在当年的中考中,乙如愿考上一重点高中。甲按照先前的约定送给乙一辆汽车,后又听说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超出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民事活动,因此乙无权接受这辆汽车。于是甲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乙返还汽车,乙的父母表示拒绝,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1)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辆汽车。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吗?为什么?包含总结汇报、教学研究、表格模板、外语学习、初中教育、计划方案、经管营销、自然科学、高中教育、工程科技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等内容。本文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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