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没限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由的情况下,用了自己的钱需要解释吗

10法院检察院考试模拟测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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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院检察院考试模拟测试
1法​院​检​察​院​考​试​模​拟​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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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的眼睛,像极了老妈赵薇。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郭威
  导读:某员工违反了公司的制度,被怀疑有问题,公司请TA“喝咖啡”,聊得时间长了点儿(10小时),此时,公司可得小心了,你可能已涉嫌违法了!之前曾传闻有些跨国大公司为裁员也有类似“喝咖啡”的方式逼员工就范,效果如何不得而知,但该类方式违法的概率非常之高!大家得牢记这个电影桥段,“请你喝咖啡”可是廉政公署的专用台词,别人没资格讲。所以,用人单位(不管你多牛,不管你哪国的,不管你爹是谁)请员工“喝咖啡”前得掂量掂量,你是不是“廉政公署”?其背后的法律你知道吗?不同情况后面隐藏着什么错杂的关系?细读完本文,一切会清晰明了!
  现实中,对于有不当行为的员工,很多用人单位需要进行违纪或者合规调查,特别对于某些特定违纪行为,如盗窃、侵害商业秘密、损害生产经营设施等,可能存在对员工暂时扣留、扣押、询问、调查等行为。另一方面,人身自由是每位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如果行为不当,用人单位仍有可能侵犯员工人身自由。因此,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雇员进行扣留、询问?何种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人身自由?如何平衡两者关系?本文对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总结。
  一、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雇员进行扣留
  中国法律规范中,对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的表述,一般使用的词汇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拘禁”等。用人单位特定情况下对于员工的“扣留、扣押”,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有可能构成“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从而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从法条梳理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日颁布,日施行,现行有效法律)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发布, 日起实行)第八条规定:“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第十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内部保卫部门、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根据以上规定,人身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宪法、法律所授权的范围内才能够由国家有权机关来进行合法的剥夺和限制,除此以外,任何形式的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劳动法》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可以限制员工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劳动管理制度中,不能违法规定关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也不能违法对员工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但例外情况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员工的违纪行为属于是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发觉,或者符合该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出于扭送公安机关的必要,应当有权对其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
  如果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日公布,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前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将限制自由的时间长短作为判断是否侵犯人身权益的标准,实际上,根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表述,只要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即违反公民的个人意志,限制其行动自由,就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一般来说,时间长短仍是一个重要判断因素。同时,同样的时间,结合不同的情节,仍然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即这样的情节下可能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另外的情节下可能就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关于对员工进行询问、调查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自主进行管理,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符合其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因此,用人单位可以理直气壮、不容置疑的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涉嫌违纪、违法的事实,对其进行一般性询问和调查是法律所允许的。
  但是如前所述,用人单位制定的治安保卫制度也不能违反法律对于人身自由的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询问、调查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应该正确把握询问和调查合法、非法的界限,不能够以询问和调查变相限制和剥夺雇员自由,否则就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禁止限制人身自由的有关规定。
  由于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何种行为就涉嫌构成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因此仍要结合实践处理原则来判断。一般来讲:
  第一,从调查、询问持续的时间方面,应当不能过长,达到雇员不能忍受的程度,即明显违反调查、询问所需的合理时间;
  第二,从雇员主观意愿方面,严格来讲,必须雇员主观上愿意配合,不能够强迫雇员配合询问和调查,如果雇员表示要离开或者不愿接受询问、调查的,不能够强行询问、调查;
  第三,从行为方式上来讲,不能够对雇员进行殴打、捆绑、侮辱、强行身体搜查等行为;
  第四,从询问、调查次数来说,不能够在短时间内过于频繁和次数过多,变相限制人身自由。
  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如果雇员不愿意配合询问、调查的,而其行为性质恶劣,达到了治安处罚甚至犯罪的程度的时候,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相关法律确定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来处理解决。
  三、对实际操作的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一般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发现了雇员可能有不当行为,应该根据不当行为的性质考虑处理手段。
  1、如果雇员的行为只是一般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比如消极怠工、盗窃小额财物、打架闹事等,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或者管理的需要,进行一般调查、询问,以便进行处理。但需要注意合理调查、询问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界限。而且,调查、询问的合理标准根据违纪行为的情节不同也不相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掌握。
  2、如果雇员的行为除了违反规章制度外还达到治安处罚的限度时,单位在一般调查、询问后(也要注意合理询问、调查和非法限制自由的界限),或者在雇员不愿意配合调查询问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其进行调查。
  3、如果雇员行为属于“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察觉”,已经达到了犯罪行为嫌疑的程度时,单位可以依法予以扣押扭送公安机关,这种情况下应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总之,用人单位在行使企业管理权力时,也要注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不当管理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发生。
  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微威说法”guowei-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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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271初中数学学案研究室主任
擅长微创手术治疗胃肠肿瘤、肥胖、糖尿病、食管返流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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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    首先,我想向所有关心我的朋友报个平安,对你们的关注表示感谢!我将昨晚的经过记录如下:    日,是张远洋案(/art/620796.htm)审限的最后一天,东城法院通知我们下午四点去开庭。未成人案件的审限通常是一个半月,不超过两个半月。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以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将审限延长到6个半月。由于5月6日晚上的最后辩论结束后,公诉人明确表示不补充证据,因此被告人的家属认为应该是法院判决了,而且从之前的庭审和质证和辩护情况来看,这个判决会是无罪判决。没有犯罪事实、被害人陈述自相矛盾、控方证人陈述与之互相矛盾、鉴定意见漏洞百出,最后连鉴定机关没有鉴定资质的事情也得到了证实,我们认为事情终于水落石出了。    我们同行的一共是9个人,被告人张远洋(取保),我,张远洋的母亲王艳辉(系北京化工大学教授、博导)、张远洋的父亲张金昌(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教授、博导)、张远洋大姨王晓钟(系沈阳化工学院教授)、张远洋姥姥徐英(残疾,不能独自行走)、张远洋姥爷,张远洋的另两位亲属姓名不详,我只知道其中一位老人是山西煤炭学院的退休老教授。当时一位家属还开玩笑说,这一行人,是书生加上老弱病残。    我们到东城法院的时间是5月8日下午三点半,周六的下午还加班开庭,我推测有可能是赶在审限的最后一天下判决。大约3:45,法官把我们领进法庭,路上告知该案检察院又提出要补充侦查,需要延期。被告人家属听闻此消息后,情绪有点激动,对公诉人出尔反尔表示不满。我向法官提出,公诉人那天在辩论结束后已经明确表示不补充证据,而且今天已经是审限最后一天,根据《刑事诉讼法》165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延期,但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公诉机关只用了三个有效工作日就完成审查起诉,如今审理了六次,到最后一天才提出补充侦查,建议不予同意。    4时许,公诉人到达法庭门口,立即遭到被告人家属的质问。具体的对话内容我没有听到,事后听其家属讲,他们曾经在5月7人找过检察院,检察长明确表示不补充证据了,服从法院判决,但过了一天居然又重新申请延期,让他们不能接受,公诉人可能带有情绪地说过一句“这就让你们雪上加霜”这样的话,导致当时场面失控。张远洋的父母与东城检察院的公诉人刘迎迎发生了争执,有肢体冲突,双方各有损伤。张金昌后来去医院检查也是多处软组织挫伤,刘迎迎后来去检查也说是软组织挫伤。法庭录像记录下了发生争执的全过程。因为事发突然,被告人家属情绪失控,我当时尽我最大努力在劝解被告人家属,多次把欲上前争执的张远洋父母和他大姨拦住。    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劝阻下,被告人家属不再喧闹,但要求法院尽快开庭。公诉人快速离开法庭。张远洋的父亲张金昌随后也去医院做了检查。法官私下告诉我,希望被告人家属不要再在此事上纠缠,不要以伤情进一步追究,让我做好被告人家属的安抚工作。随后,法官请我们进入对面一间较大的审判厅,由法警陪同我们。此时大约是4:30。    在5点左右,主审法官出现了,说法院领导在考虑是否延期审理的问题,但还没有最后决定,让我们耐心等候。又等了半个小时,我问法官,是否有是否延期的决定了,法官说领导还在商量。我说是哪位领导,被告知是少年庭庭长岳慧青和主管副院长王波。在此过程中,法院没有提过刚才发生的不愉快事件,我们的注意力还是全在是否开庭上。    大约6点左右,我感觉情况不大对劲了,一是法官不再出现,整个楼层全是法警,粗略数了一下居然有十六位之多。我们当时九人全在4楼17法庭对面的大法庭,到了吃饭时间想出去吃饭,被告知不可以出去。我说我们是来开庭的,现在等了两个小时还没开庭,是否可以让老人先出去吃饭,等开庭再回来,法警说没有领导的同意,我们不能走。大约八点,依然没有法官和领导出来,给我们一个说法。我觉得事情越来越不对劲。我说你们有什么权利限制人身自由?我是律师,我家里还有事,我要回去一趟,结果被拦住。我说这里信号不好,我下楼打个电话,法警说不可以。我试图去拉楼梯间的门,被两位法警拽着胳膊拉回。其中一位法警非常粗暴,把我的手臂掐得很疼,我看到他的警服上编号是110622。    大约到9点时,我再次提出,法院没有权利扣留我们所有的人,9个人中有律师有旁听人员,我们应当有人身自由。我再次想往电梯间走,被六七个法警拦住,其中有一位法警在用摄像机摄录。我对着摄像机喊:”东城法院没有权利限制律师的人身自由,我要见你们的领导!为什么我们不能出去?”过了大约半个小时,一位法警回来告诉我,说请示过领导了,我可以出去,但出去了就不能再进来。我说,凭什么出去了就不能再进来,我出去打个电话再上来不行么?我就从楼梯间直接往一楼走,一名法警寸步不理地跟着我。我迅速地跑了下楼,在一楼大厅把之前写好的一条求救短信发给我的几位好友。随后我的手机就没电了。事后我知道,我的朋友代发了微博,使这件事情为人所知。    我回到法庭之后,法官传话出来,说要问话张远洋。张远洋家属怕法院对张远洋采取强制措施,不让他去。我说去吧,我陪他去,询问未成年人律师可以在场。法警把我和张远洋带入17法庭,当时岳慧青庭长在审判席上。她看到我之后,说要单独问话张远洋。我说,根据法律规定,未能年人案件询问被告人时,其代理人或监护人有权利在场(也未禁止律师在场),我希望可以在场。我话音未落,岳庭长大声呵斥:“法警,把律师驱逐出法庭!”我大吃一惊,当时表示抗议,律师只是表达了自己的权利,法官怎么可以用“驱逐”这个词?随后我被两名法警架出17法庭。在此过程中,我没有任何过激语言和行为,有法庭录像为证。当然,岳法官的精彩语句,也被录像记录下来。    这位据说是优秀模范法官,在法院受理张远洋案后,做了大量的工作。她带领东城法院的法官去了张远洋母亲的单位化工大学,调查其是否教授、博导、教育部863评审专家(结果是);去了我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跟我们的主管副校长说,希望我不要惹事,在处理这种敏感案件时要摆正自己作为人民教师的位置;去了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要律管处的负责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在代理张远洋案时要谨慎从事,注意政治影响,不能让媒体报道。3月31日,岳庭长在百忙中找我单独谈话,说律师也要讲政治,这个案件比较敏感,要我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不要把该案披露到网上。在今天之前,我确实没有把这个案件披露到网上,但出了这件事情以后,我认为有必要告诉大家真相,也让我们体会作为法官的辛苦。    大约十点多,在问完张远洋后,法官又以问话为由,把张远洋的父母和大姨叫走。当时我们都没有想到法院会采取司法拘留,因为当时的争执并未发生严重后果,而且法官那时也表示过不再纠缠这件事情,希望我们也不要追究。但是,出乎意料的是,他们三人被带走后,没有回来。大约11点,法官告诉我,说他们三人已经被司法拘留了。我说要见领导,王波副院长接见了我,我向他表达了几点意思:当时被告人家属是有点激动,但是公诉人也有语言挑衅,双方争执,不是被告人家属单方面殴打公诉人,法院不能采取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司法拘留应当由院长批准,我们没见到院长的批准文书;两位被拘者是新加坡公民,应当通过公安部和大使馆。院方说他们是合法拘留,会给我们手续。    十一点多时,岳惠青庭长再次出现在法庭,与留下的几位老人进行了谈话。我提出,三位老人都已经年届八十,从中午到现在没吃饭,是否考虑一下他们的身体。法警随后拿来面包和水,但几位老人拒绝进食。我要求法院出具张远洋父母被司法拘留的文书。期间,我又和王波副院长谈了一次话:我希望不要采取这种最严厉的司法拘留,可以对被告人家属进行教育、批评或者训诫,如果对他们进行拘留,会把矛盾激化。王院长表示,拘留决定已经作出,不能更改,但被告人家属可以申请复议。我又提出,三位中年家属被拘留后,只剩下年少的张远洋照顾三位体弱多病的老人,这样未免太勉为其难,哪怕法院拘留其中一人,让其母亲回来照顾老人也行啊,因为我觉得在录像中他母亲的行为并不是很过激,不应采取拘留15日的处罚。但王院长没有同意,但态度还不错。过了一小时后,也就是5月9日凌晨0:30,我们终于等到了法院给我们的《司法拘留通知书》,张远洋姥姥拄着拐杖,在送达回证上写下“不服”表示抗议。张远洋舅姥爷突然打开17法庭的窗户,试图从4楼跳下去,幸好被法警拦住。     5月9日周日凌晨一点半,法院准备的两辆警车就位,我和张远洋以及三位老人在几位法警的护送下,于2点到达张远洋家。    此时,北京的夜空中正飘着雨……    以上事实经过,已尽我所知,如实叙述。请大家关注张远洋案,关注三位被拘留的公民,他们是:    张金昌,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教授、博导;    王艳辉,北京化工大学教授、博导,国家863项目评审专家;    王晓钟,沈阳工业学院教授。      吴丹红:就《昨夜:北京有雨……》答学生问
  发表时间:     为何三位教授被拘留,《昨夜:北京有雨……》一文真实记录了事情的前因后果。但该文是在仓促的情况下一口气完成,只是对我在5月8日晚5月9日凌晨亲身经历的一个描述,有些内容交代不全。博文发布之后引起我的一些研究生关注,他们给我发来短信,或打来电话,也有的学生提出了一些细节问题,为避免原文中出现的一些误解,我与一位学生在网上通过QQ交流,进行了答疑。现就部分问题摘录如下:    问:吴老师您现在安全了么?人在哪里?    答:我现在在学校,很安全。只是由于被扣留期间没有及时吃药,反应性关节炎复发,前天晚上发烧、呕吐,脚肿一天,今天好多了。    问:这到底是个怎么样的案件?    答:对于该案的描述,可以参看徐老太太写的事情经过:.cn/u/,也可以参考我写的辩护词,其中对该案的证据有分析:/art/620796.htm    问:这两篇都比较长,能简要说一下么?    答:简单地说,就是一件三年前的故意伤害案(轻伤),无罪证据比较充分,法院拖延很长时间未判决,检察机关又要求延期,被告人家属情绪激动,与公诉人在开庭前发生冲突。法院司法拘留三位家属,也把我们其他六人扣留到临晨一点半。目前三位被拘人中一人被转到市看守所,但没有正式通知,另两位在东城看守所。    问:三位被拘人都是家属,您为什么要在文章最后提到他们三位的教授身份?    答:其实三位老师的社会身份跟本案是无关的,甚至我是什么身份也与本案无关。但法官并不是这样的思维,岳庭长亲自去化工大学核实过王艳辉的教授、博导、国家863项目专家的身份,专门到政法大学找过我们的主观副校长,甚至在跟我谈话时还说“你是有组织、有身份的人,政法大学也不希望自己的一个老师代理案件给学校带来麻烦”,法官既然都已经这么去做了,我强调他们的身份也是合乎逻辑的。而且,司法拘留是“扰乱法庭秩序”里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当时的情况我认为可以不采取这种措施,但居然未经院长批准就采取了。我作为政法大学的副教授,也被无端扣留9个小时而至今没有说法。我认为,教授身份的人尚且被法官利用程序随意拘留,普通老百姓呢?    问:您为何代理这个案件?    答:我做刑辩几年了,目的都是理论结合实践,匡扶正义。在做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知道徐英案,知道整个案件的证据。张远洋被立案后,我在其家属的请求下介入该案,但我是无偿代理,没有收取律师费。我以身试法,验证我国审判实践中对于证据的运用和处理。这也是我在课堂上跟你们讲的:书本上的法与实践中的法有很大的差距,而且这个差距不是一般地大。    问:开庭的情形如何?差距主要在哪里?    答:如果算上5月8日(未开庭)一共是6次,4次质证,有2次是质证加辩论,公诉方的证据完全被击垮(判决后我会公布庭审比录),公诉人被质问得哑口无言。但是发表公诉意见时,她依然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这句话已经成了套话,佘祥林案也是“事情清楚、证据充分”、赵作海案也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实际上可能是事实一塌糊涂、证据破绽百出。还有,只要法院不想作出无罪判决,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做到无罪判决率100%,因为如果证据不足,有可能是疑罪从轻、有可能是“实报实销”,而且判决前可以让检察院撤诉,或者让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判决”几乎是一个不能实现的理想,很多法院N年都没有做过无罪判决,但冤假错案时有出现,如最近的赵作海案。像张远洋案这么明显的无罪案件都不能获得公正判决的话,以后刑辩没有做的意义了。    问:为何您要在网上公布事情的经过?    答:我代理这个案件既不为利,也不为名。之前我从未在网上披露过这个案件,因为我还相信司法。但昨晚的遭遇让我不寒而栗,联系到最近刑辩律师屡屡被司法机关打击报复,我想如果被“暗算”,莫名其妙被关押,我就发不去自己的声音了。越多人知道,对守法的公民来说越安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正的司法不怕舆论监督。    问:案件迟迟不判,您觉得这背后有什么因素在影响么?    答:或许跟公安机关有关。之前被告人家属说因为该案办理不公告了公安机关一负责人,导致他被公安部处分,而且被害人亲属也在该分局。但我觉得可能对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最大的是,我们推翻了其鉴定结论,而且证明其鉴定机构一直没有资质。这就意味着,这些年的刑事案件判决,如果以该公安分局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判决依据的,可能都存在证据问题。因为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意见无效。这涉及很多案件。对于该地区司法机关而言,影响太大了。    问:当时您为何用《昨夜:北京有雨……》这个题目,有什么影射意义吗?    答:没有什么影射,不要过分解读。因为我以前的博客总是被屏蔽,怕标题太直接容易和谐掉,所以随手写了与文章内容无关的《北京有雨》。    问:为何周六下午开庭?    答:因为5月8日是审限的最后一天,那天按正常程序应该是宣判。法院本来那天不上班,但那天主审法官、庭长、主管副院长都在,16名法警都严阵以待。晚上我还看到120急救中心的人员在法庭附近待命。法院的工作精神很积极。    问:当时您为何要发求救短信?    答:当时的情况非常不明朗,不让吃饭,不让走,我感到危险。4点钟发生的冲突,其实就是几分钟时间,当时法官已经私下跟我说过双方互不追究,因此没有想过被扣留是在研究司法拘留的问题。16名法警看守我们,而且都晚上十点了,也不让我们出去,上厕所都有法警跟着。被扣留的人中除了被告人家属,还有律师和一名旁听人员。法院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只说等待开庭。我试图出去,被法警架回。我怕法院对我们采取非法的报复手段,所以给几位好朋友发短信求救。    问:当时报警了么?    答:报警了,110出警了,是东城分局的民警。他们到现场后做了记录,然后请示了领导,他们说法院内发生的事情,不归公安管辖。我质疑这种解释,但是么有用,他们说只能听领导的,就走了。    问:当时公诉人和被告人家属发生冲突时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我之前跟被告人家属做了很多解释工作,我说法院正在研究是否决定延期审理,让他们耐心等候。这时不知道公诉人是否说了挑衅的话(据其家属讲,公诉人说的是“让你们雪上加霜”),双方发生了语言冲突。我拼命劝解。被告人家属说检察长前一天答应过他们不再补充证据,服从判决,这个延审申请是出尔反尔,要拉公诉人去检察院对质。当时王艳辉老师和王小钟老师都哭了,或许他们默默忍受的时间太长了,有点情绪激动。张远洋父亲张金昌在与公诉人争辩的过程中,被公诉人踢了一脚,踢在胫骨处。两位公诉人迅速退到窗口附近。由于中间隔着一张椅子,张金昌跃过椅子,准备去拉公诉人,但没有拉着,法官迅速把他们隔开。当时我在奋力劝解,或许看得不全面,当时法庭有录像,对此有记录。    问:张先生为何那么激动?他是外籍人士?    答:张先生是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的教授、博导,他的专业是化学工业,原籍中国,几年前已经加入新加坡籍。我所认识的张先生,是一个书生,热衷于自己的专业研究,对社会了解较少。人很瘦弱,比较腼腆,不善言辞,是一位虔诚的基督徒。我认识他将近一年,从来没有见他激动过,也没有见他发过一次脾气,或说过一句重话,脾气非常好。那天我不知道他怎么那么激动,或许是公诉人的语言刺激了他,也或者是自己先受到了攻击,我不得而知。可能法庭录像会有一个准确的记录。    问:公诉人受伤了么?    我没有看到她受伤,我看到的只是一些拉扯动作,应该不至于受伤。我是现场目击者,如果公诉人受伤,我能看到。我是看到她快离开的,当时我拉着被告人家属不让他们接近公诉人。张父去医院后,公诉人也去了医院,据说软组织挫伤。法官告诉被告人家属:“公诉人已住院,还有什么伤,还不好说”。    问:张先生受伤了么?    他在事发后去医院做了检查,诊断报告说是多处软组织挫伤。    问:宣布司法拘留时您觉得意外么?    答:有点意外。因为当时法官在张金昌去医院做检查时曾经私下跟我说,不要把事情闹大,到此为止,双方都不要互相追究了。而且当时事发时4点,晚上11点钟才宣布司法拘留,这个中间一直说的是让我们等待开庭。    问:您为什么会被限制人身自由?    答:我觉得法院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是没有根据的。而且,当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还有一位旁听人员。我当时说有事要出去一下,不予准许,而且法警对我采取了强制手段,不给任何理由。法院无权扣留我9小时,已经涉嫌违法。    问:您与他们发生过冲突么?    答:没有,我在此过程中一直做劝解工作。我想,你可以看看我写的《也谈对抗与合作》,我一直对司法人员都很尊重。尊重是要相互的,我认为他们不够尊重律师。    问:您认为当时的司法拘留不妥么?    答:法院采取司法拘留,这是法院的权力,但我认为这个决定太重,程序也有问题。首先,当时发生明显肢体冲突的是张金昌一人,其他两人未见有明显的肢体动作,可以采取训诫、罚款等方式,而不是用最重的拘留15日。他们三人全部被拘后,只剩下张远洋一人,家中三位病重老人无人照顾。其次,张金昌是新加坡籍,应当通知大使馆和公安部,但法院没有这么做,直接把他送去看守所。司法拘留要院长批准,当时院长根本不在,是由副院长批准的。再次,司法拘留应当关押在拘留所,而不是看守所。    问:现在他们三人在哪里?    答:被告人家属去东城看守所看望三位被拘留的教授,结果发现里面只关押两位女的,张先生不知去向。由于张先生是外籍人士,东城看守所不收,当晚被转走,转走后不知所踪,东城法院也未通知。家属又去了新加坡大使馆,确认东城法院拘留时未通知大使馆,现在他们也正在交涉。    问:行政复议的结果如何?    答:日,两位老人拿着《复议申请书》和《拘留通知书》去二中院,二中院不收,要求必须提供《拘留证》,但是拘留证是发给被拘留者本人的,家属不可能有。两位老人好说歹说半个多小时,就是不收,无法复议。    问:张远洋案最新有何进展?    答:5月8日那天是审限最后一天,也是第六次开庭,但没开成。今天法院通知张远洋去办理取保候审。这个案件从去年办理取保后,已经过去大半年,4月28日是上次取保的到期日,但法院没有通知续保。今天续保,而且是在审限之外,不知是否还会拖延,不得而知。 故意伤害的轻伤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最轻的,陈新华案证据确凿,也只判了十个月,未成年人还会更轻。但这个案子诉讼程序已经走了有9个月了,被告人的学业完全被耽误。5月11日下午问法官,下一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问:办完取保了么?    答:还没有。5月11日中午被告人打来电话,说取保要有北京户口的保证人。原先的保证人腿折了,去不了,他找到一位北京亲属,因为是集体户口,法院说不行。后来好不容易找到一位非集体户口的。但我查了法律的规定,保证人要求“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也就是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即可,没有规定必须是非集体户口的北京人。我本人就是集体户口,但有固定住所。    问:11日下午有什么情况?    答:张远洋的姥姥、姥爷陪同他去东城法院办理取保,法院刑庭把他们隔开,找他姥姥、姥爷单独问话。其实他们是陪他去办取保,不是去接受问话的,如果要询问证人,至少要给个传唤或通知手续吧。后来我有三个小时事件未联系到张远洋本人,后来我赶到东城法院,确认岳法官对他进行了单独问话,当天问话已毕。并告知12日早上9:30必须再到少年庭接受单独问话(但问话的内容是5月8日发生的事情,而非本案),否则就变更强制措施,改为逮捕。     问:今天有什么进展?    今天法官在少年庭对张远洋进行了单独问话,当时法庭外的屏幕显示的是“张远洋故意伤害案正在17法庭开庭,承办人……”,但没有通知律师。问话的是承办人和岳庭长两人,有书记员记录。张远洋在问话前开始时,问这次问话是否开庭,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哪一条。岳庭长严厉呵斥:“不要跟我谈刑事诉讼法,张远洋,你现在是犯罪嫌疑人,你什么权利都没有,你只有接受我问话的义务!”书记员没有记这句话,但当时法庭录像应该对此有记录。事后,我问张远洋,岳庭长是说你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说被告人么?他说是的,而且以前也说过,不止一次。我不知道,岳庭长当年学的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问:您有什么打算么?    我希望能在法院跟法官谈一次,希望有一个沟通的渠道。在这六个半月的时间里,我一直都是在事实上、证据上去做努力,也尽力配合法院做好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事实上,虽然他们以前曾经上访过,但在与法官接触的过程中,一直都是克制忍让,甚至“忍辱负重”,没有发生过任何的冲突。六次开庭也都是凭证据说话,从来未说过、做过任何过分的事情。以我的接触来看,本案的三位审理法官都是很不错的,如果不是来自合议庭外的力量干涉,这个案子应该早就可以判决。那天的事情很出乎我的意外,我希望能心平气和地与法院甚至检察院沟通,更好地化解矛盾,处理好该案。    问:最新的情况是什么?    我跟法院沟通的结果是,现在还不想跟我谈,说由他们来定。刚才得到的消息是两位女教授在看守所,其中王艳辉教授心脏不好,里面没有医疗条件,据工作人员说,她正在绝食,另一位老师正在劝她。三位教授都自己提出了复议申请,但东城法院居然过了规定的时间仍没有往二中院报。由于家属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因此取决于法院是否上报复议申请。按照规定,应该是在三天之内上报复议申请。在我们的反复催促下,5月12日晚上,东城法院终于向二中院移送了复议材料。      更多参看《我所知道的张远洋案》:/art/628100.htm  作者联系方式见:.cn/dan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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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天过去了,张家人既没有等来三位家属的如期释放,也没有等来新的拘留通知。问遍法院、公安局、看收所,皆说不清人在何处。难道三位教授就这样人间蒸发了?媒体朋友要的电话:市公安局预审;东城分局预审;东城看守所;东城拘留所;承办法官孙法官;庭长岳(以上电话都打过,都说不知下落)法官手机不接,再打已关机。  
  看了都不敢回帖了,会不会对我跨省呢。
  为什么我的回复都不见了呢
  第一次坐这么靠前。老师注意安全哦,估计他们不敢直接对您怎么样,但是会通过学校,典型案例:贺卫方老师
  !@#$%^&*!@#$%^&*...!@#$%^&*...!@#$%^&*...!@#$%^&*...!@#$%^&*.....!@#$%^&*.....v...!@#$%^&*##$$***&  (要想不被跨省,用火星文字留言最安全!)
  谢谢关注。如果北京的法院尚且如此,我们还能对司法寄多大的希望呢?
  这案子又没有什么政治背景,何至于“被跨省”?
  今天早上张远洋家属分别去了市公安局和区看守所,都说没有人,登记显示22日由法官提走了。下午我又去了一趟法院,找到该法官,法官明确说法院已经放人,应该是转刑拘了,继续找公安局。从法院回来后与张远洋家属碰了个头,从所有渠道反馈回来的消息都没有三位教授的下落,也没有收到拘留的通知。这个躲猫猫玩得太大了吧?        来自:.cn/danhon
  法治?——笑话,只有乱象而已。
  怎么回事啊?
  他们家属找过多家本地媒体,都说很同情但爱莫能助,对于这种涉及公检法和政法委的负面新闻,都非常谨慎。有的记者把报道写出来,也被主编毙了。现急寻有勇气说真话的媒体。()
  广告,咔嚓。/六月。举报广告请移步-- laocu8728-- 操作时间: 08:39:22 -- 1912883
  唉!阳光司法,谈何容易;刑辨事业,不进反退!可悲!
  最新消息:在家属跑了三天法院、公安局、看守所之后,终于查到三位老师现在被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原来是法院在司法拘留期满后向公安移送了案件,改为刑事立案了。不知道等待他们的是又是什么污水?刑事拘留70个小时过去了(法律规定是24小时内通知),仍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    我所知道的张远洋案/art/628100.htm    张远洋案办案过程中的对抗与合作:/art/623088.htm    张远洋案的辩护词和被告人陈述:/art/620796.htm    张远洋案的新闻未刊稿:/art/624279.htm     5月8日法庭上的纠纷:/art/620846.htm    对5月8日事实的补充说明:/art/622284.htm    三位被拘老师的个人简介:/art/628638.htm    等待迟到的正义:/art/625467.htm
  居然沉了?
  一审判决结果:有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rt/710291.htm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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