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评价机构进行价值鉴定一般得多长时间出结果?

刑事案件中珠宝价值类型的确定及有关问题讨论――以实际评估案件为例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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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珠宝价值类型的确定及有关问题讨论――以实际评估案件为例68
第9卷;Z007年;第3期;9月;宝石和宝石学杂志;JoumaiofGemsandGemmology;V01.9SeD.;No.32007;刑事案件中珠宝价值类型的确定及有关问题讨论;――以实际评估案件为例;淼h2,丘志力1;(1.中山大学地球科学系{宝玉石研究鉴定(评估);2.昆明理工大学材料与冶金工程学院,云南昆明65;摘要:以中山大学宝玉石研究鉴定(评
第9卷Z007年第3期9月宝石和宝石学杂志JoumaiofGemsandGemmologyV01.9SeD.No.32007刑事案件中珠宝价值类型的确定及有关问题讨论――以实际评估案件为例杨淼h2,丘志力1(1.中山大学地球科学系{宝玉石研究鉴定(评估)中心,广东广州5102752.昆明理工大学材料与冶金工程学院,云南昆明650093)摘要:以中山大学宝玉石研究鉴定(评估)中心受司法机关委托进行的珠宝资产评估案例为饲,讨论了刑事案件中珠宝价值类型确定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指出在价格鉴证或价值评估中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的对应应有更明确的规定或指引;价格鉴证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与资产(包括珠宝资产)评估理论、方法乏问存在的不协合性对该类评估工作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国家如果没有更明确的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不协台性的存在就可能会形成新的法律纠纷。关键词:刑事;珠宝评估;价值类型;价格鉴证中图分类号:P619.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_214x(2007)03一0020―06AscertainingValueTypesofJewelryinCriminalCasesConcerningJewelryAppraisalandDiscussiononRelatedProblems――fromActualAppraisalCaseYANGMia01”,QIUZh卜lil(1.D8∞rfmen£o,&rmS伽删sG嗍sn蹦nglnndR删4rf^C魄f邝,S“nh卜s栅mi口eMi}ydndMPfnzz“7苫ifnz.EhginP8一ng,G“Ⅱ”葺z^o“510275,C^inn;2.F口f“z£,D,MⅡfPri£口fsK“≈班i”g£胁iu口"i印o,S“蹦cedn矗T0幽no£。gy,K“卅“”g650093,(臻in口)Abstract:ThesignificanceofascertainingthevaluetyPesofjewelryincriminalcerningjewelryappraisalpaper,tak】ngascasescon―wenascertainproblemscasearebroughtaboutanddiscussedinthisthejewelryappraisalforexamp}efromthejudicialo。ganintheGemsTes―toti“g&AppraisalCenter,SunYat―SenUniversity.Theauthorsconsiderthatthereoughthavethem。repurposesstrictspecmcationorguidancetothecorre8pondencebetweentheappralsalorandvaluetypesinthep“ceauthenticati。nonappraisal.Thediscordancew|11makecrucialimpactthewofkbetweenthelawsandreguIationsaboutpriceauthenticationto―methodsofasset(includingjewelryatas―getherwiththetechnicalc“teriaandthetheoreticalset)appraisal,andwillprobablyarecausethenewdisputeslawunlesscertainprecisestatutesmoldedforstandardizationandrestriction.Keywords:c“minal;jeweIryappraisal;valuetyp。;priceauthentication收稿日期:2007一06―1l作者简介:杨蒜(1980一).女,宝石学硕士,宝石学和法律学双学士.主要从事宝石教学与珠宝评估j击律问题研究万方数据 第3期杨森等:刑事案件中珠宝价值类型的确定及有关问题讨论21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1案例及其意义以认定”。由此可知,在实际案件中嫌疑人行为的客观情况如交易时间和地点特殊、价格低廉、财物1.1案情本身缺少合法证明文件等,均可作为判断嫌疑人2005年x月,中山大学宝玉石研究鉴定(评可能知情而犯有购赃罪的依据。由于我国以市场估)中心受某市公安机关的委托对一批涉案宝石经济为主体的发展趋势和珠宝首饰业的特殊性,的价格进行鉴证(价值评估)。该市某宝石加工者珠宝首饰具有产业规模较小、生产经营相对分散、A有一批宝石原料被盗窃嫌疑人B盗走,随后B交易市场及流通形式多样的特点,这使得珠宝首将赃物低价转卖给加工贸易第三人c,c以x万饰的交易时间和地点变化大。元购得。该案的特殊性在于报案人A提出这批在该评估案例中,这批宝石的评估价格具有货物价值y万元》x万元,如果x是合理的价典型性和特殊性,其价格鉴证(价值评估)不仅是值,则c不一定涉嫌收购赃物(c辩称不知情),B嫌疑人B罪之轻重的关键要素之一,同时也成为和c的交易在法律上确立,在案件结束时该货物判断嫌疑人C罪与非罪的关键。应返还给c,并应取消对C的拘捕;如果价值y1.2现实环境及y>X成立,即价格差超过一般业内认可的范由于涉案物品价格的重要性,价格鉴定已成围,则可作为推断c知情或应当知道货物来源不为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越来越受到明的客观证据,c与B的交易无效,C收购赃物罪相关部门的关注。为了保障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行名初步成立,货物应退还给受害人A,c可作为购为的客观、公证性,维护国家司法制度的严肃性,赃嫌疑人被拘捕。该案案情较复杂,时间紧迫(对国家和地方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c的临时拘留时间很快到期),涉及多方利益,它律法规对相关的估价人员、估价程序、估价方法等不仅是对盗窃嫌疑人B定罪量刑的依据,同时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1999年的《价格鉴证师是确定C是否犯有收购赃物罪的判断依据,如果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购赃罪名确立,该批宝石的价格又将成为对C定考试实施办法》中规定,估价主体为价格鉴证师。罪量刑的依据。2000年《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在我国审理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中,涉案物知》认识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严肃性、客观性要品的价格是证明案件性质的一项重要事实。这是求高于一般的资产和价格评估,对估价机构作了由贯穿我国刑法规范和刑法适用整个过程中一条强制性规定,“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重要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决定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的,其规定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众多盗窃、抢劫和经证业务”。济类案件中,除犯罪情节外,涉案物品的价格成为珠宝首饰由于价值高昂且便于携带等特性常确定罪与非罪、罪刑轻重程度以及相应案件判决成为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而在实际评估中其的一项客观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严格规定,价格的确定具有明显的专业难度,国家及有关部在确定罪行时:经济发达地区的盗窃犯罪以2000门对专业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做出了特殊的规元(人民币,下同)为构成犯罪的起点,其中不同地定。《扣押、追缴、役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区的标准有一定的差别;在量刑时,如个人盗窃中规定,对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2000元为起点,送有关专业部门做质量鉴定后再做出估价结论。“数额巨大”以5ooo~20000元为起点。《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2000)此外,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或中规定,“若价格鉴证机构没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代为销售的“妨害司法罪”,在认定罪与非罪时,评估人员。则应通过相关专业机构聘请相应专业《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人员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解释》(199z)中明确了“明知”的确切涵义:“不能由于刑事案件中物品(珠宝)价值评估类型的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确定具有典型性,价值评估在该案中对案情具有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重要影响(一般的价格评估是大概的、中准的“参万 方数据22宝石和宝石学杂志2007年考值”,而刑事案件中物品的价格评估是在评估基础上的进一步征明,是“证据值”,对其公正性、准确性、严肃性有更高的要求“3)。本文以该案宝石的价格评估为例来讨论珠宝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对应的问题(为了对送评主体负责及符合评估工作要求,对评估时间及可能产生问题的数据进行了修改和保密处理)。2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对应的问题在该案的现实评估中,笔者通过了解这批涉案宝石的评估案由并鉴定了宝石的数量及质量后,进入到专业的评估程序。但在评估的第一部分就遇到了评估目的与评估价值类型如何匹配才能符合我国司法精神的问题。根据委托,可以按照珠宝评估的有关技术规定进行价值评估,中国资产评估防会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规定,在进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根据评估日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其类型予以明确定义,再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丰l_f关条件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什么才是涉案物品评估的适当价值类型呢?在该案中,公安机构委托时,仅对案由和评估基准日作了说明,国家目前制定的专门性法规如《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司法解释)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等也只对指定价格鉴证机构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时的估价程序与原则等作了相应规定,而未涉及相关的价值类型。在实践中,如《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中对价格鉴证的程序、基本方法、价格信息的使用等都作了较详细的说明,但也未涉披涉案物品价格与价值类型的明确对应问胚。由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价值评估)的重要性与严肃性,笔者在评估前首先借鉴与价格鉴汪有关的法律法规束界定价值类型,根据我国1998年司法解释中对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做出的规定及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该案比较适用的规定应是其中的第(一)条第3款。但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涉案物有宝石裸石,从技术原则上看,宝石裸石可能是生产领域的成品(宝石加工厂)、半成品(首饰工厂)、零售领域的成品,因此,其可能适用的规定应是其中的第(一)条第1,2,6款。但由于万 方数据珠宝(宝石)在零售领域和生产领域的价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1998年司法解释中第(一)条第1款所说“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之“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在实际操作中有明显不同的理解。如果按照第6款,将宝石裸石理解为珠宝工艺品,则适用的是“国有商店零售价格”;如将涉案的宝石裸石(宝石加工厂)理解为生产领域的成品,因此,也适用“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这样,1998年司法解释显然存在多解性的问题,因为第1款中规定的计价方法显然是以“流通商品”(零售)来作为参考对象,而第2款中生产领域的产品即使流通也可能是批发的“商品”,其商品属性与第l款或第6款中“流通很大的价格差别口]。在资产及珠宝资产评估方面,目前还没有明物评估时如何被采用呢?它是否符合我国相戈法根据1998年司法解释中的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接销的案例:对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的定价有3种意见,“其中一种意见认为:黄金矿石、汞膏金均应以其实际含金量以银行配售给加工金银首饰企业的配售价88元/g计价,理由是以加工金银首饰配售价符合最岛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同时被告销赃于社会,故定黄金的国家收购价和工业用金配售价偏低,至于金条加工成金银首饰的零售价,领域的商品”明显不同;在实际交易巾,宝石裸石作为商品流通(零售宝石裸石)与批发商品之间有确的关于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对应的法律规定或技术规定。在珠宝评估的专业文献《珠宝首饰评估》中提到“对于被盗或丢失的财产,可以用事故前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以及《珠宝首饰系统评估导论》中提到“为了提供诉讼、指控或辩护的依据,帮助警察局调查案件而进行的评估通常采用公平市场价值”,但同时又说“有时也采用其它的价值水平”u]。美国的公平市场价值类型是美国法律规定的、以纳税为目的的假象概念,主要是“针对特别交易主体”采用通常交易点的交易价格,其强调主体的特定性,充分反映了美国法律既考虑市场的一般性叉兼顾特定交易个体的客观情况的司法原则。那么,这种价值类型在我国涉案律法规的司法精神呢?赃数额计算”以及199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应如何计价人也完全可以实现这个价格,事实上,他们往往部第3期杨淼等:刑事案件中珠宝价值类型的确定及有关问题讨论23含有加工工艺费、损耗费、税金等费用,故定此案明显偏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应如何计价问题的电话答复》中同意了这种意见。由这些司法解释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目前我国在进行涉案物品估价时,既注重体现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注重刑罚与犯罪客观具体情况相符合的精神,其价值类型与国外公平市场价值的定义具有一致性。因此,在该案例的评估中,由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实际涉案首饰案由和相关价格鉴证的实务,认定涉案珠宝首饰的价格类型为公平市场价值,对应的价值可理解为案发地或相同级别市场的重置市场价值――即在评估基准日及确定的市场上购买一件(批)相同的财产替代评估物品的价格,市场参照价格应根据特定交易主体、珠宝首饰的数量、状态等以及相关环境的实际情况确定(含特定的交易成本)。该案例中,由于报案人A为宝石加工、贸易区的宝石加工者,其所持有的宝石原料的价格应为该类产品的批发价格(而非加工生产价格或购进价格),因此,以公平市场价值作为价值类型,选择市场比较法作为估价方法,并参照1998年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选择以宝石批发为主的广州荔湾广场中相同或同质宝石的批发市场中等价格作为参考。该案例中由于C也是同区域内的加工贸易人,其身份特征与A相同,购进这批宝石的合理市场价格可使用同类估价。3由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对应引出的法律问题根据具体案情及实际市场情况,采用市场比较法.以成熟批发市场的批发价为参考,圆满地完成了该案例的价格评估,有关结论受到司法机关采信。但从实际情况看,面对种类繁多的珠宝首饰、复杂多元的珠宝市场及大多数宝石缺乏统一的品质分级体系的情况,不同的评估机构或不同的评估专家面对同样的评估标的,完全可能得出差异较大的结论,而该结论对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可能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看,至少存在如下几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万 方数据1.涉案物品评估价值类型的对应应符合我国的司法精神,法律法规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珠宝首饰这种质量变化很大、珠宝质量和市场对其价值(格)有很大影响的商品,在其价格鉴证或价值评估中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如何对应,对评估结果会有极大的影响。在价格评估的过程中,不同的价值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评估的属性和特征,我国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过程、方法及原理应当反映同时期相关法规的司法精神。在社会发展的早期,罪责刑相适应思想的最原始表现形式即“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因此,当时定罪鼍刑物品的价值评估就以受害人的安际价值损失来估定,体现出以报应主义为主的刑罚精神。随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历史趋势的演变,现在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实为。既注重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注重刑罚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5]。那么,当前以定罪量刑为目的的估价的相关规定及实际操作中体现新时期罪责刑相适应精神的价值类型是什么呢?从估价的法规与专业书籍的实务中看,1998年司法解释中规定“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估价机构估价。《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2003)一书在实务类流动资产价格鉴证中认为,对近期购进库存材料的价格鉴证可采用历史成本法也可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鉴证;《价格评估范例与解析》(1998)中对涉案影碟机价格的评估案例,在对涉案物品进行实物勘查后,使用市价法依据时点价格及成新率进行了价格估定¨]。在这些法规,案例中,对于购进时发生运杂费较大以及相应物品的新旧程度等情况,在价格鉴证时都予以了考虑,由此可以认为,涉案物品估价的价值类型是实际价值损失。在1998年司法解释中还规定: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的估价方法计算。从中又得出,涉案物品的价值鉴定已不仅为直接损失,而是其案发时涉案物品的合理市场价值(格)。如果将上述案例转换为玉器或翡翠玉雕24宝石和宝石学杂志产品.可以推论,按不同价值类型评估的结果有可能出现天文数字的差异。在操作估价时,对不同种类物品进行估价的程序与方法的规定固然重要,但是不同估价目的对应的价值类型更是其精髓,估价的程序与方法以及相应的技术参数等都是以其为前提。在国家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或价值评估的法律规定中,目前还没有统一适用或针对不同财产特性分类适用的涉案物品评估价值类型的规定,无论是评估实际价值损失还是涉案物品的市场价值(格)都有其合理性。因此,国家机构委托专家、科研机构或相关的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评估时,应对涉案物品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的物品估价的价值类型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引或建议。只有国家制定出与司法精神相匹配的涉案物品估价的价值类型,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精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资产评估工作的严肃性,使评估结果具有可比性,从而达到法治的目的,减少人为的法律纠纷。2.在珠宝评估中,应依据实际情况明确和细分评估目的。由于现行的珠宝评估发展还不成熟,使得评估工作面临众多风险.其中司法机关委托的涉案物品评估目的往往是含糊的,而评估界义简单地将涉及经济和刑事案件的珠宝评估目的划为一类”。“,这就加大了评估师在珠宝评估目的认识和使用方面的风险o]。评估师在接受委托时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清楚地区分和细分评估目的。对该案例中涉及刑事案件的物品估价应视具体情况细分,将涉案珠宝首饰的价格鉴证(价值评估)细分为确定犯罪数额以作为定罪量刑证据的鉴定和作为证明案件重要事实的指控与辩护依据的鉴定。不同的评估目的需要的委托信息的详细程度不同,应选择相对应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以得出更公正、更准确的结论。该案的嫌疑人c与受害人A由于身份等因素相同,使得评估价值类型及相关条件相同,从而采用同一评估结果。但在其它情况下,如果该案例中B从A处盗得的为一批成品宝石镶嵌首饰.并将其中一部分卖给第三人c,在评估中以公平市场价值作为价值类型,以市场比较法作为估价方法时,对B定罪量刑为目的,同样可参考珠宝首饰批发市场的价格,这符合价格鉴证实务中“工业企业的产品一般以卖出价为依据”;而对C判万 方数据断罪行时,不能采用前者评估单价乘以C所买比例,应区别考虑相关评估主体的知情性及销售量,以该类首饰的零售巾-场价为依据。这才符合现有法规规定的“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及法律上可客观地区分被告人是否“应当知道”进行界定。由此可见,在确定涉案珠宝首饰价格鉴证(价值评估)为评估目的的价值类型上,除了采用“市场公平价值”的定义外,还必须针对细分评估目的以具体的交易主体、交易产品(珠宝首饰)性质及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体系及参考价格。这样才能与我国现行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精神以及注重全局化的法律精神相适应。3.我国价格鉴证的理论、法律法规体系与资产(包括珠宝资产)评估的理论体系存在明显的不协合性。目前,我国价格鉴证的理论和法律法规基本上是以我国计划经济体系下的价格实践再参考国外的市场经济价格理论而确立的,其特征属于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而有关资产(包括珠宝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概念则大多是借鉴国外市场经济的研究成果或经验确立的[1”“],两者之问具有明显的不协台性。如果这种不协合性被不当使用,就可能形成明显不同的结果,从而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产生重要的影响并形成新的法律纠纷。在评估过程中如何处理这种评估后果,是今后法律界和评估界应积极面对的问题。关于价值类型的分类和定义,在价格鉴证方面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周有商店零售价、购进价等”目;在珠宝评估方面有“被迫销售价、清算价、交易市场价、替换或再造价、零售替换价、专利产品价、复制价”口61;或“公平市场价值、市场价值、适销现金价值、重置价值、清算价值、实际现金价值、残余价值、报废价值、投资价值”口];或“强制清算价洧序清算价、重置价、公平市场价、零售重置价、专利产品价,复制价等”n]。不同的学者对价值类型的分类明显不同,有些价值类型相互重合,有些则存在差异。国外的不同评估目的所对应的不同价值类型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并不一定适用,因此,在评估中何种价值类型对应何种评估目的,这一方面要借鉴国外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另一方面则应与我国的国情及实际情况相一致,但目前这方面的研究仍然少见。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行业资料、文学作品欣赏、刑事案件中珠宝价值类型的确定及有关问题讨论――以实际评估案件为例68等内容。 
 的委托, 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其中一辆已使用 2 年的摩托 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请到百度文库投诉中心;如要提出功能问题或意见建议,...三)与财产特性有关的价值原则 ? 1,贡献原则 ?...?珠宝评估时应用鉴别原则来确定价值构成的特征和独特...  玉器进行评估, 银行要知道的价值是有序清算价值和 ...3:当有关经济、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玉器的价值问题,...4:珠宝公司请专家评估自己的产品,在一般情况下,公司...  是评估师的首要任务 珠宝首饰的评估目的实际有两层...行为的基础上,明确价值类型,得出合理公允的 价值结论...与司法活动紧密联系,评估项目涉及经济案件和刑事案件...  在林业刑事案件中,涉及到专业性问题需要通过鉴定来解决的尤其 多,如盗(滥)伐林木案中活立木蓄积鉴定,失火案中经济损失的评估,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国家保护...  六、几种常见基本价值类型的特性分析 1、市场价值。指导意见中市场价值是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 、市场价值 强迫的情况下, 评估对象在评估...  二、评估实际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上述委托和相应的理解,评估人员以“确定委托评估资产在用续用条件下的公允价值,为法院执行涉 案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为目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案例中离婚所要解决的不是经济问题。例中离 婚是属于民事案件,起诉她丈夫重婚...  在起草评估准则的过程中,国内专家学者对价值类型理 论进行了深入讨论。 为正确理解价值类型在评估实践中的重要作 用, 我们专门致函相关国家评估协会及国际评估准则...广东省物价局、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金承刚律师-法邦网
广东省物价局、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时间: 02:03:06&&&&文章分类:地方频道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以下简称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价格认证中心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
二、公安机关在涉案物价格鉴定中应当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需要价格鉴定的,应当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对于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理案件处理标准的,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
(二)在委托价格鉴定前,收集整理和审查认定涉案物及相关证据材料。
涉案物已灭失或尚未查获的,或涉案物的实物形态(使用价值)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的,可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效凭证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情况,认定涉案物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案发前的状态。
对贵重金属等首饰物品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而破案后只缴回其中一部分,其它部分缺失而又没有发票等书证证明的,可参考所缴获的残缺物品的特征、被害人陈述的物品特征、被害人体征和其他证据材料,推算缺失部分的长度、重量等情况,并在《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中注明。
(三)规范填写《委托书》,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当地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本辖区未设立价格认证中心的,委托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同一涉案物不得同时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主送单位。填写接受委托的鉴定单位。
2.价格鉴定目的。填写案件性质,并明确本次委托是用于确定案值或确定拍卖保留价。案件性质指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等具体案件名称。
3.涉案物的具体情况。填写涉案物的名称、规格、型号、鉴定基准日、数量、购置/出厂日期、购置价格、购置时状态(全新或二手)等。
填写的内容应当清楚、准确,与实物相符。没有实物的,根据已审查认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实填写,并注明没有实物。如数量、品种较多时,附《物品清单》;委托进行价格鉴定的实物与相关凭证不相符的,在《委托书》上注明原因。
4.鉴定基准日。填写价格鉴定结论对应的年月日。确定案值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涉嫌违法犯罪作案日(案发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以变卖处理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5.作案地点。填写违法犯罪嫌疑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地点。
6.鉴定要求。根据案件的情况,明确鉴定要求。如实际市场价格、非假冒伪劣商品(真品)市场零售价格、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直接损失数额等。
7.附件材料。填写实际提供的材料名称,并注明:“有实物”、“实物照片”、“无实物”等。
所提供材料应当是已审查认定的有关材料。(1)机动车,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或车管部门的《车辆情况表》等相关资料。(2)文物、邮品、字画、贵重金属、珠宝玉石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提供有关专业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3)打假案件的假冒商品,提供被假冒方的鉴定证明;
打假案件的伪劣商品,提供质量监督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书。(4)无线移动电话机,提供移动设备识别码(IMEI)串号(小灵通除外,在电话开机状态下输入*#06#即可显示;如无法开机,可卸下电池在电话机背面的IMEI一栏查到),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的,在《委托书》中注明。(5)电脑产品整机(特别是不能提供所缴实物的),填写品牌型号和配置情况,包括CPU(中央处理器)规格型号、内存容量、硬盘容量、光驱(CD-Rom/RW、combo、DVD/CD-R等)规格型号。(6)电缆,填写电缆的规格、型号、产地、品种(铜芯、铝芯;屏蔽线、硅胶线、耐热电缆、绝缘电缆、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等)、数量、使用状况(涉及故意毁坏案件中的在用品,应附有关部门线路检修工程结算单或提供专业部门的检验报告)。(7)其他有关材料。
8.特殊情况说明。填写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1)打假案件中涉及的伪劣产品应说明标价情况,有标价且应当认定的,在《委托书》中注明具体标价,无标价或标价无法认定的,在《委托书》中注明无标价或标价未予认定。(2)涉案物的实物形态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的,说明破坏情况。(3)其他情况。
9.委托单位经办人和联系电话。填写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10.《委托书》和所附材料应当加盖公章,填写委托日期。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证中心在涉案物价格鉴定中应当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受理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价格鉴定目的、范围明确且涉案物物理状态清楚的事项,除规定不受理情形外,应当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无法提供价格鉴定所需材料的,可以不受理。
(二)及时组织人员开展工作。
1.安排二名或二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或实物勘察。
&&&文物、邮品、字画、贵重金属、珠宝玉石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或者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应当以相关技术、质量鉴定为基础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认证中心一般不留存鉴定物品。确因鉴定工作需要留存的,应当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妥善保管,不得调换、损毁送鉴物品;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当在提交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同时办理退还交接手续。
2.经公安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价格鉴定依据(销赃所得数额除外),价格鉴定人员无需重新核实相关的案卷笔录。
3.应当实行法定节假日值班制度(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在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应当尽量缩短价格鉴定的作业时间。
(1)简单、常见物品,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2)较复杂的、特殊的鉴定项目,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3)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三)规范制作价格鉴定结论书。
1.应当按照统一的文书格式,规范制作价格鉴定结论书。
2.价格鉴定结论书的文书格式暂定为两种(见附件二、附件三),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可根据案件实际选择使用。
3.对个别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项目,可用复函的形式出具同类物品单位价格的情况说明。没有此类价格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价格认证中心反映,并书面向委托单位说明无法作出结论的原因。
4.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结论书中载明相应的“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未提供实物的价格鉴定项目应载明:由于委托单位未提供实物,鉴定人员无法进行实物勘察。鉴定标的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来源于委托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若实物和相关证据与本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一致,应当按照标的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无标价或标价未认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价格鉴定项目应载明:由于委托单位未提供认定的标价,本价格鉴定结论以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四)价格鉴定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价格鉴定按照下列规定,并根据价格鉴定目的,综合涉案物在鉴定基准日的新旧及完损程度、性能、技术参数、重置价格等因素进行:
1.流通领域的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水平计算;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原则上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上述规定计算。其中,本地不销售、国内有销售的,按销地的相应价格扣除合理的运杂费等费用计算;专供外销的,按离岸价计算。
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国内无同类物品比照的进口物品,根据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或者购买凭据,参考同期国家外汇市场卖出价加国家规定的税费计算。
4.近期购进的物品(包括全新和二手),原则上按购进价格计算,但案发当时市场价格高于原购进价格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的中等水平计算。
5.已使用或不适销的物品,按其综合成新率、尚存价值或残值折合计算。
6.需变卖或拍卖的物品,其保留价应结合市场情况,按适当比例折价计算。
7.已灭失或尚未查获的物品,或物品的实物形态(使用价值)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的,以公安机关提供的基准日时的涉案物情况资料,根据同类物品正常使用予以合理折旧进行计算。需要折旧时,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折旧额。
8.假冒伪劣品。
(1)打假案件。假冒某种品牌的,原则上按该品牌真品的市场零售中间价格计算;自创品牌或无品牌的,原则上,有标价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2)盗窃、抢夺、抢劫案件。按实际价值计算。
9.无牌无证车辆。走私整车,可参考正常进口汽车到岸价为基础进行价格鉴定;切割、拼装的车辆和没有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以废钢价格为基础进行价格鉴定;来源合法的未上牌车辆,若未超过规定使用期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补办上牌手续的,可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鉴定。
10.文物、邮品、字画、贵重金属、珠宝玉石及其制品以及其他特殊物品,或者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专家的鉴定证明材料为基础进行价格计算。
11.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按直接损失数额计算。完全毁坏的,损失数额按被毁坏财物在毁坏前的价值计算。部分毁坏的,损失数额按恢复到毁坏前状态的修复费用计算。如果修复费用大于毁坏前价值,损失数额一般应为被毁坏财物在毁坏前的价值。
国家对价格鉴定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安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补充鉴定,或者委托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或者重新鉴定。
五、本意见自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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