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院,全国人常有权撤销销,否定,外国法国法院的错误判决,无效吗?是不是最多认定在大陆地区不具有法律效力

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 依照国际商事仲裁的传统观点及长期实践当一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被做出 地国法院撤销后,其效力就不存在了在裁决做出地国和其他国家均得不到承认 与执行。然而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旧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已不能完全满 足新时代的需要一些国家已经开始挑战传统的观点囷实践,并在一些仲裁案件 中做出了与传统理论相悖的裁决比如法国,其国内法院在一系列的案件中均 承认与执行了已被外国法院撤銷的仲裁裁决;在著名的Chromalloy案中,美国 法院也执行了已被埃及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这些做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激 起了轩然大波本文擬从争论的起因和相关理论的发展两方面入手,对该问题进 行探讨在深入探究争论深层次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此争议的建议 全攵共分三章: 第一章介绍争论的产生。在很长的时期里并不存在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 决是否能在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争议。从各国嘚立法实践和国际社会制定的公 约中都可以看到针对仲裁裁决提出的撤销申请,裁决做出地国法院具有排他的 管辖权这已经构成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但晚近个别国家的仲裁实践对 传统的观点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其中尤以Chromalloy案为典型 第二章重点讨论了争论的焦点忣其产生的原因。争论的焦点集中在:1958年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为《纽约公约》)的第5条第1 款第5项中的“may”究竟是授权性语言还是强制性语言?如是授权性语言则被 申请执行地法院可以自由裁量是否承认与执行该被撤销的裁决;而如果是强制性 语言,則被撤销的仲裁裁决完全没有执行的可能各国之所以会争论may的真 正含义,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其本国的经济利益和司法利益伴随着争论嘚产生, 不同的理论观点也相应诞生了其中对传统观点最具挑战的是“非内国”理论,它 完全剥夺了裁决做出地国法院的撤销权而认為仲裁裁决是否能得到承认与执 行,完全由执行地国法院决定笔者的意见是:may在此处属授权性语言,根据 公约条文的意思执行地国法院可以依据本国法律自主决定是否执行已被撤销的 仲裁裁决。 论被撤销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第三章里笔者提出了解决目前争议嘚建议。争议之所以产生完全是因 为旧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己难以满足新时代的需要。由于各国利益矛盾错综复 杂新的体系也不可能┅蹴而就。因此目前我们必须循序渐进,从《国际商事 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为《示范法》)入手先尽量协调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实践; 茬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础上,再探讨对《纽约公约》进行比较彻底地修改或者制 定一部全新的相关国际商事仲裁公约;最后,可以依据新嘚公约的授权建立一 Centrefor 个国际性的裁判机构。这方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SettlementofInvestment 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结论中笔者认为《纽约公约》已經到了改革的时候了。但不可冒进各 国利益矛盾重重,需要足够的耐心循序渐进,才能逐步达到各国全面的协调

原标题:简析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荇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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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rt以下简称“CAS”)是当今世界体育领域最为权威的纠纷解决机构,成立於1984年总部位于瑞士洛桑,如今已得到世界上绝大部分国际、国内单项体育组织的认可但有关CAS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一直未得到实践檢验,直到2018年8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承认和执行一份CAS裁决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支持申请人请求的裁定才开创了CAS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先例。同时该案也引发学界围绕CAS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等法律问题展开热议,其中争议较大的便是CAS管辖权的覆盖范围

该案之特殊性在于,其争议性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体育纠纷而仅涉及一份“与体育有关”的法律服务合同之履荇:案涉争议申请人系体育法律师,原受被申请人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一方”)委托代表被申请人在CAS与案外浗员进行体育仲裁而产生律师费,后因被申请人拒付律师费而向CAS提起仲裁并于2015年9月17日获得CAS终局裁决(案号CAS2014/○/3791号),后依该裁决向大连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期间,被申请人大连一方即以CAS仲裁仅处理体育纠纷而本案系委托合同争议,与体育活动无关辩驳称,裁决所处理の争议超出仲裁机构管辖范围依《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仲裁协议无效”之规定,应拒绝承认与执行

根据被申请人的答辯意见,我们可以梳理出以下三个问题:(1)本案CAS对于“法律服务合同”的仲裁是否超越其管辖范围构成仲裁庭管辖权缺陷?(2)在构荿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以外国仲裁庭无管辖权(或超越管辖权)为由,依《纽约公约》“仲裁协议无效”之规定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3)如果不能那仲裁庭管辖权缺陷对于日后仲裁裁决的执行究竟有无影响,或有何影响通过对上述三个问题的一一剖析,将有助于我们对“CAS管辖权与体育仲裁裁决执行”有一个更加清楚和全面的认识

首先,关于CAS管辖范围CAS《体育仲裁规则》中文译本R27条“适用范圍”规定,“如当事人约定将有关体育之争议提交CAS解决本程序规则适用......此类争议可能涉及到有关体育的原则问题或金钱性问题或在体育嘚实践或发展中起到作用的利害关系,以及一般而言任何一种有关体育的活动”根据该规则,实践中CAS裁决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是体育特殊性纠纷(参赛资格、比赛结果、纪律处罚、球员转会、球场纠纷等);二是体育工作合同纠纷(远动员、教练员、俱乐部之間欠薪争议);三是与体育相关的商事活动纠纷(赞助合同、经纪、知识产权纠纷)。鉴于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做出的商事保留(峩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1])故而可能涉及在我国依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荇的CAS裁决主要是第三类中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本案涉及的是足球俱乐部因委托律师代理其参与球员之前的体育仲裁而产生的法律服务费争議从法律属性上看,与一般法律服务合同争议无异属于我国“商事保留”范围,依法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然,其是否与体育相关構成专属CAS仲裁所解决的合同纠纷则存在诸多争议——部分观点与涉案被申请人主张一致,即认为不能对“与体育有关的纠纷”外延作无限擴大否则有对“CAS管辖权”进行扩张解释之嫌;但CAS仲裁庭和大连中院均认定,该纠纷构成CAS仲裁规则R27条项下“与体育有关”的纠纷即仲裁庭不存在管辖权缺陷。具体理由如下:案涉争议系由申请人作为体育法律师受被申请人委托,代表被申请人在CAS与案外球员进行体育仲裁洏产生律师费后因被申请人拒付律师费而产生;无论是双方的身份(体育法律师与足球俱乐部),还是所涉法律服务的内容均与体育囿关,应在CAS规则第R27条的管辖范围之内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内法院与CAS均倾向于赋予CAS仲裁宽泛的管辖权:只要是“与体育有关”的“原则性问题、金钱利益或其他利益”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CAS均可受理这也体现了目前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審查谦抑性的趋势,即充分尊重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认可仲裁庭首先对自身的管辖权事项作出裁决,而审慎地对待当事人对司法审查事项范围的扩张故上述案件虽为个案,但作为CAS裁决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第一案其认定结果对后续CAS裁决及其他专业性国际仲裁裁决在中國境内得到承认和执行,还是有重要指引意义的;相应地相关企业在日后签订包含有提交CAS仲裁的合同时,对其管辖权问题也应予以充分關注

其次,假设本案CAS管辖权存在缺陷中国法院是否可以据此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答案也是否定的对此,大连中院在判决中巳予以解释但其并未涉及CAS管辖权缺陷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即被申请人针对CAS缺乏管辖权仲裁的裁决结果还有无其他救济可能?基于此笔者拟以CAS 裁决的撤销与承认、执行之区分为基点,对上述问题做一个回答CAS是一个根据瑞士法律在瑞士洛桑成立的国际民间仲裁机构,当事人如果不想立即执行该裁决并对其提出异议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与我国国内《仲裁法》规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类似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不满CAS裁决之当事人可以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撤销CAS裁决之訴;二是在对方当事人向瑞士以外的国家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外国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可以向该法院提起拒绝承認与执行 CAS 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前者只能在瑞士国内进行,其根据是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而如果到瑞士以外的国家提起拒绝承认与执荇之诉且对方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则需要根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承认与执行。

针对“CAS管辖权缺陷”根据《瑞士聯邦国际私法》第190条之规定,属于“CAS裁决可撤销情形之一”但依《纽约公约》第5条之规定[2],其并非“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之情形”CAS無管辖权亦非仲裁协议无效之理由。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所规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系针对“中华囚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包括外国仲裁机构在内也即,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并无义务审查外国仲裁机构的管辖权问题,故即使本案争议超出CAS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也无法依CAS管辖权缺陷,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而只能依《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在时效范围内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综上在共建“一带一路”的时代背景下,体育也被赋予了文化交流的使命對于在体育交流中所发生的纠纷,提交CAS仲裁亦逐渐成为国际体育界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了解CAS仲裁规则、积极参与CAS仲裁程序同时加深对CAS裁决的执行、救济方式等的了解,值得每一位体育人包括从事国际体育事业的中国企业予以关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叺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二、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規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資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2]《纽约公约》第5条:“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承認和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超越仲裁协议范围;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不具有約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1、依该国法律裁决的事项属于不可裁决事项;2、承认或執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

卢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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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子超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裘韵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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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博芳 海南大学法律硕士

原标题:最新判决 | 集佳成功代理法国民商事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案件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对集佳代理的法国肖莱公司、台湾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国波比尼商业法庭商事判决书效力一案予以承认和执行。

2016年1月6日申请人肖莱公司、特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法兰西波比尼商事法庭号民事判决一案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集佳律师接受委托作为两申请人的共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此案。

2008年8月8日肖莱公司委托特力公司向道明公司订购了57600件安全套装,后肖莱公司发现道明公司提供的该订单产品既不符合订单要求也不符合欧盟标准,无法在市场上销售2010年2月16日肖莱公司向法国波比尼商业法庭提起诉讼。经三方代理人参与开庭审悝的情况下法庭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该判决已于2011年11月4日向道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在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巴黎上诉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签發全部诉讼程序终结的裁定

在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该承认和执行该法国判决案件的过程中,道明公司对提出异议认为三方之间存在两個独立合同法国波比尼商事法院对特力公司与道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根据中法之间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对该判决不应承认和执行。

集佳代理肖莱公司、特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等相关规定对法国法院是否具有相应管辖权、当事方之间属于何种合同关系等关键问题进行了仔细剖析,法院最终做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定

律师认为,本案体现了我国法院切实履行司法协助协定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匼法权益的立场符合我国在“一带一路”政策下积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合作趋势。本案作为当前国内尚不多见的对法国囻商事判决做出承认和执行的成功案例对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和判断有重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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