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遗嘱什么时候生效没有儿女的同意能在法律上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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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亲自书写遗嘱儿女没在现场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问题来自:山东 - 枣庄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3:19 咨询人:50a302ka1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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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有效的????????????????????
回复时间: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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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
回复时间: 13:3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只要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可以的
回复时间: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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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真实意思表示,这样的遗嘱有效。
回复时间: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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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系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有效。
回复时间: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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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外孙被判无效
解读《继承法》系列报道之八
老人公证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外孙,剥夺孙子继承权
表兄弟遗产之争如何破解
法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遗嘱公证也无效
羿洪刚: 成功多次办理各类刑事、民事、经济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案件,尤其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方面有独特的认知观点,并成为法律实践工作引用的理论依据。
现实中,很多老年人生前公证遗嘱,以避免儿女在自己去世后发生遗产纠纷。他们的愿望都能够实现吗?
案情姥姥公证遗嘱 将房产给外孙
龙凤区的刘贵生和赵云芝夫妇生有一女刘永华及一子刘洪涛。2006年8月,儿子刘洪涛在车祸中去世,留下妻子张瑜和3岁的儿子刘小刚。
2009年4月,刘贵生因病去世。当年8月,赵云芝向房产局递交了所在居委会盖章的继承证明书及由继承人刘永华签字盖章的放弃继承该房屋的声明书,将刘贵生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日,赵云芝因病危住进医院抢救,出院后住进了女儿刘永华家里,儿媳张瑜基本不同她来往。赵云芝觉得自己的晚年生活都是女儿一家照顾的,就打算把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外孙程林。2月1日,赵云芝叫来了公证处公证员,立下遗嘱,称自己去世后,房产由程林继承。该遗嘱经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形式予以公证。
日,赵云芝再次因病危住院治疗。几天后,赵云芝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9月,刘永华之子程林依据经过公证的姥姥的遗嘱,到房产局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张瑜得知情况后,以儿子刘小刚的名义起诉程林,要求依法继承祖父、祖母的遗产;而程林却以持有姥姥赵云芝的公证遗嘱为由,拒绝予以分割。
法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部分遗嘱无效
法院经审理,总结出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焦点一:赵云芝对争议的房屋是否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刘小刚的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主任羿洪刚认为,争议的房屋是刘贵生与赵云芝的夫妻共同财产。刘贵生死亡后,其遗产(争议房屋的二分之一)应由赵云芝、刘永华、刘小刚共同继承,刘小刚对涉案房屋享有六分之一的继承份额。赵云芝对争议的房屋不具完全的处分权,其遗嘱侵犯了刘小刚的继承权,遗嘱中涉及他人财产部分无效。
焦点二:赵云芝的遗嘱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羿洪刚律师认为,刘小刚是未成年人,但其母亲对他有抚养义务,其母亲的抚养能够保证他的基本生活来源,因此他不属于无生活来源的人。
龙凤区人民法院认为,赵云芝的遗嘱违反了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强制性规定,且该遗嘱处分了被继承人刘贵生的遗产,故对赵云芝所立的公证遗嘱认定部分无效。无效的部分应予撤销。9月中旬,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享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房屋归被告程林所有,由他支付原告刘小刚应得份额分割款人民币5万元。
延伸公证的遗嘱 并非有至高无上的效力
听说此案的判决结果,一些人对公证的效力产生了质疑。那么,公证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羿洪刚介绍,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约束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具体体现为: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不可撤销的效力;《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羿洪刚说,公证的好处很多。虽然《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不得撤销和变更,那是针对立遗嘱人说的,如果遗嘱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具有可撤销、可变更情形,公证也无济于事,仍然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不能把公证当成违法的“免死金牌”。因此,在立遗嘱前,最好先咨询一下专业法律人士,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纷争。(文中人物除律师外为化名)
记者 陈春霜
公证遗嘱 遗产纠纷
 责任编辑:李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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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下遗嘱并且经过公证处公证还需要告知儿女遗嘱的事情吗?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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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遗嘱来自由处分遗产,而我国继承制度因为历史和技术原因,存在着一些缺陷。学术界对大陆及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遗嘱继承制度都有所研究,而专门探讨澳大利亚遗嘱继承制度的却很少见。
  :老人立下遗嘱并且经过公证处公证还需要告知儿女遗嘱的事情吗?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不需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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