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有何补偿

正常辞职公司对我有何补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在工厂干了六年 现在打算辞职 就是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那种,公司也卖五保 我也没有犯任何错乌 不知道我现在辞职公司对我有何补偿 我应该得到些什么补偿 谢谢!
我从2010年3月下旬进公司到现在,公司从未与我提过合同与保险的事。我面试时,公司承诺一年后买保险,但到现在什么动静都没有,从2011年9月到现在都没发过工资,如果我自动辞职,可以得到什么补偿吗?
同学实习在一家卖医疗器械的公司做销售,已经转正,因为过年辞职。公司财务总监算同学十一月份的工资是按40/1天算 十二月份就按20/天算,(已经转正,理由是12月份公司口头说公司新人工作未满3个月只算20一天)该公司是否违规?未满该如何维权?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10年 08年签有3年劳动合同 之前未签
10年合同到期也未续签 现在公司要辞退我 要我交辞职书
请问公司辞退与个人辞职补偿有何区别 我能拿到什么补偿?谢谢
8月20日,开始上班
(电子商务公司)
工作期间员工有提到签合同,但公司一直拖,基本工资1500,餐补10元/天,其他补助50元/月,没有保险之类的,
12月1日,辞职。
12月14日还未给11月份的工资 ,请问 我可以要公司索赔双倍工资吗?
原来任职的公司将于日起换老板(法人代表),我在9月份的时候写了辞职报告辞职了,请问可以得到补偿吗?
我从07年6月份到现在公司也没有买任何保险也没有签合同我现在有急事在辞职
请问在某公司做满五年或五年以上,在辞职时公司对我有什么补偿
我在98年的时候进如现在的公司,如今有13年半时间,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要辞职(书面,提前一个月),公司应该给我多少经济补偿
我在公司日开始工作做专卖店店长,日公司上级正式通知要把我降职当员工,并把我调到其他专柜上班,想变相辞退我,就是想我主动提出离职,我在这期间没签劳动合同,2011年10月才开始交的五险,我想问下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会有补偿吗?如果有补偿会有什么样的补偿呢?可以补偿我双倍工资吗?
我在一家私人公司打工,我临时有急事必须得辞职,没有写辞职报告,只是口头的,他们说我没有按正常规章制度程序做,说我自离,不发给我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办?
他们说的是对的吗?你现在的位置是:
关于用人方解聘劳动者要注意方法的案例分析
08:46:52&&来源: &&浏览: 4 次
[案情介绍]申诉人B某系本市某食品公司即“被诉人”员工。一九九八年六月,B某进入该食品公司从事质检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该食品公司以B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对B某作出解聘决定。B某接到通知后,表示不能接受,但当日又向公司人事部门递交了辞职书面申请,获人事部经理同意。后B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聘决定,并要求被诉人补发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年终双薪以及报销医药费、支付违约金等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该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被诉人对申诉人发出通知,解聘决定于次日生效;但申诉人在十二月二日即提出辞职申请并获被诉人同意,故劳动合同应以辞职而解除,被诉人应依法支付申诉人辞职前未领取的工资、未支付的加班费以及未报销的医药费,但申诉人要求支付辞职后的工资和年终双薪、报销辞职后的医药费以及支付违约金等请求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案情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及时间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25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纪为由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解聘决定生效之前,劳动者又主动向单位递交了书面辞职,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单位同意辞职的时间为准。上述两者差异的法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地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任意将劳动者除名;而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并获单位同意,则劳动合同依法当然解除。本案中,如果B某不急于提出书面辞职,那么劳动合同未必当然解除,因为所谓违纪事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的,是否与事实相符还不确定,B某还可以就此质疑,须有用人单位提供充分证据。然而B某在解聘决定生效前即主动辞职并获单位同意,从法律上讲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共识,因而这种双方法律行为已经具有了法律约束力,B某事后反悔缺乏法律依据。可见,必须清楚地区分用人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这两种行为的不同法律意义和后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解聘决定应冷静对待,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急躁冲动、意气用事,否则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案情结果]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被诉人对申诉人发出通知,解聘决定于次日生效;但申诉人在十二月二日即提出辞职申请并获被诉人同意,故劳动合同应以辞职而解除,被诉人应依法支付申诉人辞职前未领取的工资、未支付的加班费以及未报销的医药费,但申诉人要求支付辞职后的工资和年终双薪、报销辞职后的医药费以及支付违约金等请求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25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B某系本市某食品公司即“被诉人”员工。一九九八年六月,B某进入该食品公司从事质检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该食品公司以B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对B某作出解聘决定。B某接到通知后,表示不能接受,但当日又向公司人事部门递交了辞职书面申请,获人事部经理同意。后B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聘决定,并要求被诉人补发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年终双薪以及报销医药费、支付违约金等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该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被诉人对申诉人发出通知,解聘决定于次日生效;但申诉人在十二月二日即提出辞职申请并获被诉人同意,故劳动合同应以辞职而解除,被诉人应依法支付申诉人辞职前未领取的工资、未支付的加班费以及未报销的医药费,但申诉人要求支付辞职后的工资和年终双薪、报销辞职后的医药费以及支付违约金等请求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本案焦点在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及时间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25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纪为由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解聘决定生效之前,劳动者又主动向单位递交了书面辞职,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单位同意辞职的时间为准。上述两者差异的法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地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任意将劳动者除名;而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并获单位同意,则劳动合同依法当然解除。本案中,如果B某不急于提出书面辞职,那么劳动合同未必当然解除,因为所谓违纪事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的,是否与事实相符还不确定,B某还可以就此质疑,须有用人单位提供充分证据。然而B某在解聘决定生效前即主动辞职并获单位同意,从法律上讲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共识,因而这种双方法律行为已经具有了法律约束力,B某事后反悔缺乏法律依据。可见,必须清楚地区分用人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这两种行为的不同法律意义和后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解聘决定应冷静对待,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急躁冲动、意气用事,否则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被诉人对申诉人发出通知,解聘决定于次日生效;但申诉人在十二月二日即提出辞职申请并获被诉人同意,故劳动合同应以辞职而解除,被诉人应依法支付申诉人辞职前未领取的工资、未支付的加班费以及未报销的医药费,但申诉人要求支付辞职后的工资和年终双薪、报销辞职后的医药费以及支付违约金等请求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25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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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六年人事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发〔1996〕1号)
  现将《一九九六年人事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点》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安排好一九九六年的人事工作,并抓好落实。
             一九九六年人事工作要点
1996年人事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奋发进取,讲求实效”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把适应计划经济的人事管理体制调整到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上来,把传统人事管理调整到整体性的人才资源开发上来,建设好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支队伍,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供人事人才保证。1996年人事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加快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步伐。重点抓好地、市、县、乡的机构改革。没有做出部署的,要尽快部署;已经部署的,要抓紧审批方案;完成方案审批的,要抓紧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要认真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搞好进一步调整政府机构的调研准备工作。
  2.要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已经完成机关机构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上来;尚未完成机关机构改革的地区和部门,也要统筹考虑,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行试点和部署。
         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初步建立起公务员制度
3.全面推进地市以下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加快实施进程,争取年底基本完成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各地要办好地市县负责人参加的公务员制度研修班;根据县乡政府的特点,研究完善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办法,促进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4.省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抓好各单项制度的入轨运行,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实现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的要求,对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查漏补缺,总结完善,巩固提高。
  5.以实施职位轮换和公务回避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各单项制度的实施。针对人事工作长期存在的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加大“进、管、出”三个环节的改革力度。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全面实行考试录用制度,要扩大录用公务员中打破身份和地域界限的试点;要提高考核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在严格年度考核的同时认真搞好平时考核,使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职务升降和待遇挂起钩来;要结合人员过渡全面实施职务任务、职务升降制度,重点推行竞争上岗,规范任免程序;要全面推行辞职辞退制度,积极疏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要加强公务员权利义务教育,增强公仆意识;要抓好纪律惩戒工作,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大力开展培训工作,重点抓好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和领导人员的任职培训。
  要认真总结职位轮换和回避制度的实施经验,制定出台《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回避暂行办法》,召开全国推行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和回避工作会议,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6.认真做好行使行政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范围界定工作。加强对部分公务员实行聘任制以及县乡推行公务员制度等有关政策性问题的研究,制定完善措施。
            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要有新进展
7.按照全国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确定的基本思路,即:确立科学化的总体布局,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推行多样化的分类管理,实行制度化的总量调控,继续走“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抓住改革重点难点,认真搞好配套改革。
  8.抓紧职员制度的制定和试点工作。要把推行职员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来抓,研究提出职员等级序列、等级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管理办法,扩大职员制度试点范围,为全面实施职员制度积累经验。积极探索适合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特点的用人制度。
  9.逐渐推行聘用制,积极实行契约化管理。根据各类事业单位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继续实行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直接聘用、选举聘用或招标聘用等方式,并完善管理办法;在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并建立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科研、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各地区人事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本地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1.积极参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促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为搞好国有企业发挥作用。抓紧修改并下发《关于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企业人事管理的意见》。与中组部一起,开好全国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研讨会。
  12.认真搞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会同中组部等有关部门修改并下发《关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企业家的若干意见》,制定企业经营者的选拨、培训、考核、监督等办法。各地区、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在认真总结企业家市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市场为中小企业选拔优秀经营管理人员的途径。
  13.研究企业取消行政级别、逐步打破干部和工人身份界限、普遍实行合同管理后,企业人事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形势下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14.拓宽为企业提供多方面人才服务的途径。充分发挥各级人事部门的职能优势,为企业引进需要的各类人才;加快为企业提供人才服务的中介组织建设,通过人才市场等途径,帮助企业选聘专业技术人员,健全企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积极开展企业人事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企业人事管理水平的提高。
15.加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编制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研究第二次人才资源开发,起草中国人力资源发展报告(白皮书)。加强对人事代理工作的规划和指导,拓宽人事代理业务,为委托单位提供多处人事代理服务。大力发展人才测评事业,为建成功能完善、科学高效、产业化的人才测评服务体系打下基础。做好国际组织人力资源开发中方牵头机构的工作。
  16.进一步建立健全优秀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实施工作,认真确定第一批人选;进一步落实我国2000年博士后工作发展的总体规划,继续开展以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和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试点工作,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的结合;做好1996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选拔工作;做好回国定居专家工作,加强同海外华人和留学人员中优秀人才的联系并建立人才库,积极吸引他们回国服务和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九五”规划纲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加强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继续做好为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培养科技骨干工作,帮助这些地区凭借科技力量走上经济发展之路。
  17.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继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修订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件,制定聘任管理办法,加强聘后管理,研究制定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认真总结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考试经验,制定资格评审条件,扩大评审试点范围,改进考试办法。逐步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制定职业资格制度实施规划。研究提出深化职称改革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搞好职称改革十周年纪念活动。
  18.组织实施《年留学人员工作规划》;制定《吸引在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办法》和《留学回国人员调整工作单位暂行办法》等法规,进一步促进留学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开展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试点工作;加强留学人员工作调整、短期回国和科研经费资助等工作。
  19.加快人才市场法规建设,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加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工作。继续完善人才市场体系,提高区域性人才市场的服务质量;积极筹建各类专业性人才市场;研究制定人才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加快全国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建设,推广统一软件,实行区域性人才市场之间、部分中心城市人才市场之间供求信息联网;发展专门的人才信息传播媒介。探索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人才、智力对口支援的途径和办法。
  20.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办法》,抓好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试点工作,扩大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在内的各类人才进入市场择业的范围。
  21.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研究提出新形势下改革人事调配工作的意见;通过多种途径对中西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人才支援;研究制定为边远、贫困地区输送毕业生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工作;继续做好新形势下各类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22.继续抓好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引进各类急需的外国专家,搞好外国来华专家的服务工作,做好赴国外、境外培训工作。
            积极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23.进一步补充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做好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工作;研究制定地区津贴的实施办法,要在规范各地区现行津贴、补贴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地理环境、物价水平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逐步建立合理的地区工资关系、规范的收入管理制度,加强国家对工资的宏观调控;扩大事业单位用好工资“活的部分”的试点,抓紧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积极参与地区间、行业间、部分人员间分配不公的调研工作,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24.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有新的进展。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改革的分工,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开展工作。要继续搞好改革试点,加强指导,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抓紧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修订和报批,并研究拟定具体实施办法,争取早日出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失业、工伤保险改革的研究,探索社会保险的财会、审计、统计制度。
  25.加强对退(离)休工作的管理。针对退(离)休干部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完善和修改有关政策,组织好增加退(离)休费的实施工作,建立退(离)休费正常调整机制,总结和推广新形势下做好退(离)休人员管理工作的经验,加大对退(离)休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
26.抓紧做好《国家公务员法》的起草工作,争取6月底上报国务院。尽快下发国家公务员轮岗、回避等配套法规。
  积极搞好其他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工作。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管理暂行规定》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暂行条例》,下发《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研究制定《军转安置工作暂行条例》,抓紧出台《国务院关于授予荣誉称号的规定》。
  27.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及《人事工作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人事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九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提高人事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
  28.继续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的总量控制,研究制度化总量控制的办法和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人员和工资总量调控体系的建设步伐,在全国逐步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制度,使编制、人员计划、工资基金管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人事统计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规范的人事统计体制;建立国家公务员统计报表制度,拓宽信息渠道,为加强人事宏观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9.建立健全人事执法监督机制。加快人事争议仲裁立法工作的步伐,扩大仲裁范围,健全仲裁制度,积极推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组织有关力量,对执行人事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抽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意见和措施;搞好全国人事系统人事专业“三五”普法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强人事法制宣传教育。
30.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承办好国务院管理的领导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继续做好有关单位的届中考察,扩大选拔干部的视野,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为经济建设提供组织人事保障。
  31.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军转安置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指导方针,积极创造有利于安置工作的社会环境,认真完成96年军转安置任务;做好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进行转业干部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资格考试和培训试点工作;继续抓好解决转业干部住房试点工作;开好第三次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表彰大会。
  32.加强政府奖励、表彰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奖励行为,逐步建立起以考核奖惩为主要手续的激励制约机制。
  33.围绕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以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推进国家公务员制度、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为重点,积极做好人事宣传工作。深入开展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研究,围绕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人事行政科学的对策性研究。努力提高人事图书报刊质量,办好人事信息。
  34.发展我国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人事行政和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讲究实效,拓展合作领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立足国情,搞好国外培训工作,提高多边双边合作效益,完善国际职员管理工作法规。开好国际行政科学学会96年北京国际大会。
           努力完成1996年的各项任务
35.认真组织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关于人事人才的理论,努力提高人事队伍的理论素质。用一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人事工作者学习《邓小平论人事与人才》,拟举办人事厅局长培训班,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组织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学习,推动学习、研究不断深入。
  36.加强人事队伍建设。按照江泽民同志强调的“三严四自”的要求,提高人事工作者的政治素养;认真执行《关于人事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人事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选择勤政廉政的典型加以宣传,加强人事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人事工作者的工作水平。
  37.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建立健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联系制度,密切与试点单位的联系,及时总结经验,推动人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38.加强人事部门党的建设。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党支部建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过好民主生活会;发挥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关心职工生活,倾听职工意见,提高后勤服务水平。人事系统上上下下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形成合力,狠抓落实,始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努力使1996年的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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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没补偿了,早就过了时效现在提出补偿。何况是自动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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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现在提出补偿,早就过了时效,没补偿了。何况是自动辞职的,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自动辞职的也是没补偿的===========================================答: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答: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协商不一致,会产生三种后果: 一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种情况相安无事。二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答: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答:如因下列原因辞职,有补偿。否则,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答:这个要看你是因什么而辞职的,以下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你对着看看,是否满足: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9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8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答:1、单位没有给你签订劳动合同,自08年1月1日起按照双倍工资给付。超过一年的应该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你现在辞职,就不用谈补偿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本人上班十年了,52岁开始参加在某单位内部食堂工作(事业单位直管,未...答:你看完这个就知道了,如果是你们主动辞职,公司是不给你们补偿的。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不缴纳社保、强令违章作业等都属于违法情况,员工可以立即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劳动法主动辞职赔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是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煤矿工人主动辞职后不可申请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当然应该有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劳动...===========================================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煤矿工人主动辞职后不可申请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nbs...===========================================不管你是哪个公司的你都是劳动者,就应该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调整你和用人单位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辞职是得不到一点的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超过一年的应该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你现在辞职,就不用谈补偿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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