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殴打他人致人意外伤害,会定什么罪,一般公安局会怎么处理,男的第一次会不会痛判刑?

问题补充&&
按殴打的性质和具体殴打伤害程度看,情况实在轻微的,可以争取让受害人免予起诉。
热心网友&4-20 12:10
对他人造成伤害会定罪,要是他告发法院,你可能要陪钱或陪钱
热心网友&4-20 12:05
故意伤害 视伤者重不重和伤者背景如何 你懂得
热心网友&4-20 12:05
伤害不重的,建议赔点钱吧
热心网友&4-20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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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办:内 蒙 古 科 技 大 学 法 学 系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积极赔偿如何判刑?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额尔敦,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蒙古族,小学文化,捕前无固定住所,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原审被告人霍云飞,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下新营村,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原审被告人国林,又名白国林,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蒙古族,小学文化,捕前暂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下新营村,系打工人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原审被告人敖日格乐,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蒙古族,初中文化,捕前无固定住所,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霍云飞、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兴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呼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检察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霍云飞、国林、敖日格乐没有提出抗诉、上诉,原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额尔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及被害人吴燕青等人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下新营村利刚饭店一起吃饭饮酒。结帐时,因所带现金不足支付饭费,被告人国林与饭店店主闫改转发生争执,之后,又因琐事打闫改转儿子被告人霍云飞一记耳光。被害人霍兴旺得知其子霍云飞被打后追上已离开饭店的额尔敦等人评理时,遭到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等人的殴打,国林用刀架在霍兴旺的颈部,额尔敦用石头击打霍兴旺头部并致其倒地,敖日格乐踢打霍兴旺。被告人霍云飞看到其父被打倒后,从饭店内取出一把尖刀,照吴燕青腹部捅刺一刀。吴燕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8月1日死亡。霍兴旺头部右侧损伤构成重伤,头部左侧损伤构成轻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无故挑衅殴打他人,致被害人霍兴旺重伤。被告人霍云飞在其父被打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霍云飞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吴燕青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在被告人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伤害霍兴旺过程中,额尔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国林、敖日格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额尔敦、敖日格乐积极赔偿被害人霍兴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兴旺造成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霍云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额尔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国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敖日格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兴旺经济损失共计22 118.48元。
宣判后,被告人额尔敦以“被害人霍兴旺先动手打敖日格乐有过错,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等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额尔敦、原审被告人国林、敖日格乐及被害人吴燕青等人于2009年7月29日22时许,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下新营村利刚饭店一起吃饭饮酒。因所带现金不足支付饭费,结帐时与店主闫改转发生争执。店主闫改转儿子原审被告人霍云飞因不慎碰了额尔敦坐的凳子被额尔敦打了一记耳光。被害人霍兴旺得知其子霍云飞被打后,追上已离开饭店的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吴燕青等人去评理,遭到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等人的殴打,额尔敦用石头击打霍兴旺头部并致霍兴旺倒地,国林用刀架在霍兴旺的颈部,敖日格乐踢打霍兴旺。原审被告人霍云飞看到其父被打倒后,从饭店内取出一把尖刀,照吴燕青腹部捅刺一刀,其他人逃离现场。吴燕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8月1日因锐器刺破右髂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霍兴旺头部右侧损伤构成重伤,头部左侧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吴燕青的叔叔吴喜奎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吴燕青与朋友因吃饭结帐的事与饭店的人发生争执,与吴燕青同去的人把饭店老板打倒了,吴燕青没动手却被饭店老板儿子捅了肚子上一刀,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8月1日上午死亡。
2、证人吴润奎(吴燕青之父)证实,听吴燕青说,2009年7 月29日晚,吴燕青和朋友在下新营村的利刚饭店一起吃饭,结帐时因为10元钱和老板儿子发生争执,就打起来了,吴燕青没动手,被从饭店跑出来一个男的捅了一刀。
3、证人陈青格乐图、包呼格吉乐图证实,案发当晚与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吴燕青等人在利刚饭店吃饭喝酒,老板儿子进屋时碰了额尔敦的凳子,额尔敦打了他一记耳光。被害人霍兴旺得知其儿子被打后追出饭店和额尔敦等人理论,国林用刀架在霍兴旺脖子上,额尔敦拿皮带打霍兴旺,霍不放手,额尔敦用石头打在霍兴旺头上,霍兴旺倒在地上,敖日格乐用脚踢打霍兴旺。
4、证人闫改转证实,因吃饭结帐及儿子霍云飞碰了一下客人,与对方发生争执。这几人打其丈夫霍兴旺、儿子霍云飞,其中一个人用石头打在其丈夫的后脑勺上,当时霍兴旺就倒在地上。
5、现场勘查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下新营村利刚饭店。
6、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霍兴旺头部右侧损伤构成重伤,头部左侧损伤构成轻伤。
7、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照片证实,被害人吴燕青系锐器刺破右髂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出具说明证实,吴燕青全身多处已缝合创口,除右下腹部创口为原始损伤外,其余创口均系医疗过程中形成。吴燕青右下腹部创口长3.5cm,扣押两把砍刀宽度为4.5cm,无法形成上述创口。
8、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国林宿舍搜出并扣押两把砍刀,经当庭辨认,是案发时国林架在霍兴旺颈部的砍刀。
9、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8月1日霍云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10、上诉人额尔敦、原审被告人国林、敖日格乐对其伤害霍兴旺的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霍云飞对其因父亲被殴持刀捅刺吴燕青的故意伤害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
上列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额尔敦与原审被告人国林、敖日格乐随意殴打他人,额尔敦又用石头等钝器击打致被害人霍兴旺重伤。原审被告人霍云飞在其父被打情形下,未能冷静处理,用尖刀捅刺被害人吴燕青腹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霍云飞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上诉人额尔敦、原审被告人国林、敖日格乐伤害霍兴旺的过程中,额尔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国林、敖日格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诉人额尔敦提出“被害人霍兴旺先动手打敖日格乐有过错,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额尔敦仅因霍云飞路过时碰其凳子,即打霍云飞一记耳光,霍云飞父亲被害人霍兴旺得知后追去评理,即被额尔敦等人围打,且额尔敦使用石头等重型钝器击打霍兴旺头部,致其重伤,在案件起因上霍兴旺没有过错。上诉人额尔敦用钝器击打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资料来源:(2011)内刑三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问题补充&&
故意伤害罪,根据受害程度判定多少年
DasAutoabc &4-20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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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他人,依照规定,对划清二罪的界限,“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第248条。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第292条: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关重要。  强奸,应当予以立案,二者相近之处是,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结果,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案件的起因,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第333条的规定,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应分别依照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判断。  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疼痛。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第238条,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作案的手段,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环境条件、作案的时间,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本法另有规定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致人伤残的,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拘役或者管制、过程。  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况讲,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不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应当负刑事责任,两罪并不难区分,被害人有据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致人重伤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另有规定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二)犯故意伤害罪、抢劫,二罪易混淆、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度,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  (一)犯故意伤害罪,进行综合分析,其中,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第247条。  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抢劫过程中情节  一般作为相应罪的加重情节,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5] 第一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2] [6]  刑法第234条,而非注意规定、地点、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与其他犯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如犯强奸、打击的部位。司法实践中、使用的工具  故意伤害罪。因此。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第289条,不依故意伤害罪论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余下全文>>
法律教育网8&4-2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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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否可以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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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或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否可以调解处理
  问: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能否不提起公诉追究,双方能否调解处理?
  解答:首先,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或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其次,依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但同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定是犯罪的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双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二十八条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九条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两种情况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两种情况:
  一是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证据齐全后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经法院审判。一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进入诉讼程序,意味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意味着国家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案件就不能私了。
  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一般不会判刑。
&&& ■相关知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对于轻微伤,国家做为民事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对于轻伤或重伤案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轻伤案件,被害人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他人的非法伤害,一般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相关问答:
  问:他人把我和我母亲打伤我母亲是轻伤我是轻微伤派出所说他陪3万就不服刑事责任了是这样吗法律是怎么解是的他是共产党员派出所他有关系
  问:法医鉴定为轻伤,若起诉将追究民事责任,否则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7000的医药费如若不起诉追究民事责任需要退还吗?
  问:致人轻伤,赔偿没有协商好,去了外地打工,当地派出所在网上以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追查,在外地被抓,现在已经跟受伤者协商好赔偿的事,还会被移送检查院判刑吗?刑事责任最轻判多久,最重多久?如果是在正当防卫下致人轻伤,会是故意伤害罪吗?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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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泽仁 北京
倪泽仁律师,1981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兼职从业20余年来主要办理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足迹踏遍21个省、市、自治区。由于其具有培训全国高级检察官的工作背景和从事刑事法律教学的专业履历以及在律师业界刑事辩护的区域影响,刑事案件办理数量始终占据业务之首,被媒体誉为“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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