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没有构成10级伤残赔偿标准能要求赔偿吗?

员工有过错能否减轻单位工伤赔偿责任?
员工有过错能否减轻单位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了该条例的制定目的,即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再结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析得出,一件事故若被认定为工伤事故,一般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法律条件。
&一、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事故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劳动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伤亡事故,受害者是用人单位的员工是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前提条件。换言之,受害者必须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只有受害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该事故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受害者有可能申请享受工伤待遇;否则,无论受害者的伤情如何严重,该事故都不属于工伤事故,其也不享有工伤待遇。
&&&&在有些情况下,承揽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很容易混淆,但这两种关系还是有着很大差异的,一般来说,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听从其工作安排调度,为其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则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还需要承担管理责任,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而在承揽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承揽人)接受另一方(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酬金,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管理关系,定作人无权要求承揽人按时上班以及听取其随时发出的指令,承揽人完全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其可以自行安排工作进程与工作方式,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二、职工须有人身损害事实存在
&受害者如想追究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责任,则首先要说明其有损害事实存在。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工伤损害事故赔偿责任存在的事实基础,无损害则无责任。要确定赔偿责任的有无以及责任大小,则首先要确定事故是否造成了损害、造成损害的程度。在这里,有两点需要指明,一是事故受害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如果被害人不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则其不享有工伤待遇,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二是受害职工所遭受的损害是人身损害,如果受害职工所遭受的损害不是人身损害,则其不可能构成工伤。
三、职工的人身损害是发生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
&判别用人单位是否对职工的人身损害承担工伤责任,还应当看该职工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否发生在该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如果是,则可能够成工伤事故,如果不是,则不构成。判别职工的人身损害是否发生在其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一般可以参照下述标准综合判断:
(一)时间标准
&工伤事故一般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内,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解释对工作时间作了延伸解释,比如职工因公外出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时间等,都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
(二)地点标准
&工伤事故一般发生在工作场所,即执行工作任务的场所,但是,职工因工作外出的场合以及上下班途中等也可认定为工作场合,在这些地方发生的劳动者人身伤亡事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
(三)原因标准
&工伤事故一般是因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而引起的。只要事故是因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以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但却不是因执行工作任务的原因而发生,则不应当属于工伤。
&四、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欲认定职工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属于工伤,还要求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职工受到的人身损害是事故引起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反之,则不是。
五、事故不是因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工伤事故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换言之,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以用人单位主观上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工伤事故发生,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其都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列举了劳动者故意造成其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该事故不是受害职工故意行为引起的。如果该事故只是由于受害职工过失行为引起,用人单位仍应当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的原理,受害人对自身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劳动法律属于特殊的民法,是否也适用上述原理呢?《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根据该规定的要义,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岗位培训和劳动安全教育,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培训义务,造成劳动者违规操作导致工伤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另一方面,工伤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赔偿责任,换言之,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不问劳动者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其均应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况,劳动者是得不到工伤赔偿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总而言之,只要劳动者被劳动保险部门确认为工伤,即可以无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都不得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交通肇事受害者没评上伤残能获的赔偿吗?(受害者无责任!肇事司机全额保险)_百度知道
交通肇事受害者没评上伤残能获的赔偿吗?(受害者无责任!肇事司机全额保险)
....没有其他额外的赔偿了吗.....除了医药费 误工费 陪护费等(其他由于肇事出现的费用)
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月收入、当地统计数据等综合计算、住宿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实际损失结合证据确定、护理费。具体数额根据伤残者的户口,每个人具体情况不一样、被抚养人年龄、护理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后续治疗费等。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事故责任方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残等级、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实际损失的票据这需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交通肇事的相关知识
其他4条回答
其他财产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需要有医嘱)不构成伤残的赔偿、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
从法律上讲没有了,但你可以和肇事司机协商赔偿事宜,或许可以多拿些赔偿。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你好!如果你有其他额外的财产性损失,可以就此要求赔偿。当然如果肇事者愿意多赔,也没关系,但其他的额外赔偿就没有了。如果有进一步想询问的,扣扣见我的名字。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我的位置: >
违章操作构成工伤,企业能否要求职工赔偿
时间:日&&|&&作者:单兴山律师&&|&&关键词:工伤,赔偿&&|&&浏览:4673
“工伤应享受哪些待遇?”“计算工伤待遇应按什么标准?”“违章操作我该赔偿损失吗?”近日,北京读者李先生来电咨询工伤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单兴山。
违章操作构成工伤,企业能否要求职工赔偿
“工伤应享受哪些待遇?”“计算工伤待遇应按什么标准?”“违章操作我该赔偿损失吗?”近日,读者李先生来电咨询工伤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炜衡专业律师单兴山。
违章操作遭遇工伤
“去年11月26日,我因违章操作导致右手大拇指压伤,公司安排我医治的同时,全额支付了医疗费用。出院后我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李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公司因未购买工伤保险,同意支付给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共计11个月。”
李先生说,他于日入职,公司核算他的基数为他的实发工资,“实际情况是,我每月实发工资都比应发工资低。”
李先生想知道,公司支付他的赔偿数额是否合适?计算赔偿额是以实发工资还是以应发工资为准?如果他不同意公司赔偿的数额,坚持申请仲裁、诉讼,前后要经历多长时间?对于他违章操作,造成损失,公司能否要求他赔偿?
不参加工伤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首先,应该肯定劳动者在工作中由于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单律师指出,工伤保险的原则之一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雇主、他人还是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即使劳动者本人存在过失。他语气一转,“《》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据此,违章操作的行为,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李先生违章操作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
单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先生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
“同时,李先生还应该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另外,单律师告诉记者,李先生还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同时还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单律师说,单位没有给李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因此,他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根据李先生所述情况,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李先生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状况,如是否产生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来确定具体享受的工伤待遇项目。”
工伤待遇计算以实发工资为准
单律师介绍,《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社保部门在核定缴费基数时是按照职工全年实发工资总额除以应发工资月数计算,因此,核算工伤补偿金的基数是依实发工资计算。
“据此,李先生所在公司的计算标准是正确的。”
仲裁诉讼最长将费时一年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单律师告诉记者,李先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有一方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员工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追责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据此规定,如果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约定作为赔偿的依据。
“如果李先生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因违章作业造成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的约定,而且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让劳动者知悉且不违反的,才可以要求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否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赔偿。”(本报记者 于怀清)
作者: [北京-海淀区]专长: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继承 律所: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32084积分 | 帮助16667人 | 37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  
交通肇事刑事犯罪受害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同时主张
次 [字体:
背景色:&&
案情简介:
日甲乘坐乙的出租车,当车行至北京市房山区某路口时,恰逢丙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因发生故障停放在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乙由于不慎使出租车的右前部撞在货车左后部,造成甲当场死亡。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乙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是发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丙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是发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甲无责任。甲死后,甲的亲属(以下简称原告)将乙、丙和丙的车主丁(丙是丁的雇佣司机)共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
一、谁为原告
由于本案的受害人已经死亡,所以谁为原告便成了本案第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按照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没有死亡,则受害人为原告;如果受害人致残,其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也可为原告;如果受害人死亡,则其近亲属为原告。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这些近亲属并不能同时作为原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只能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做原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做原告呢,还是其中的一位或者几位做原告呢?法律没有限制。笔者认为,出于请求赔偿的方便全部做原告较好,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做原告无法主张。
本案受害人有配偶、父母和两个子女,笔者安排其做共同原告。
二、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该案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即乙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笔者接受委托时乙已被取保候审。
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赔偿可以随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两种途径各有利弊。第一种途径的优点是原告比较省事,也不用交诉讼费,而且一般判决比较快;缺点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另外对除乙之外的其他肇事人不能起诉,因为他们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必须单独起诉。
本案具有如下特点:①被告较多,有乙、丙、丁三人,由于丙、丁不能在刑事案件中起诉,必须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如果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而更麻烦;②乙经济条件较差,没有赔偿能力,只有丁有赔偿能力,所以应当要求几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笔者选择了第二种途径,结果证明,这种选择是恰当的。
如果只有一名被告人,或者民事责任主要应由刑事被告人承担,那么这种情况一般选择第一种途径较好,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诈骗案件等。
三、要求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权利人(受害人一方)可以主张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为:
1. 医疗费:指身体受到侵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2. 误工费:指受害人因被侵害影响工作而减少的收入。①赔偿数额:误工时间&收入状况。②误工时间: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确定。③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由受害人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误工费指实际损失,虽误工但未减少收入则不予赔偿;二、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三、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者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也应赔偿误工费。
3. 护理费:指护理受害人发生的费用。①计算方法: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护工报酬标准计算。②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其确定为二人或二人以上。③护理期限:自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法官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如果20年后受害人仍然生存,可以另行起诉,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4. 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费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正式票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5. 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受害人(不包括陪护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具体数额: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不同地区每日15元或20元,特殊情况法院可以适当自由裁量;住宿费一般地区每日40元,经济特区每日60元;陪护人员人数不超过3人。
6. 营养费:指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需要补充营养而支出的费用。是否需要以及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受害人受伤害或残疾的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 残疾赔偿金:指因残疾导致收入减少或生活来源丧失而给予的财产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残疾等级系数(一级残100,二级残90&&十级残10)&20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二、残疾赔偿金给付的年限届满后被害人仍然生存,可以另行起诉,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8. 残疾辅助器具费:指因伤致残后为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置生活自助器具(如轮椅、假肢、义眼等)需要支出的费用。赔偿标准按照普通适用原则,如伤情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9. 丧葬费:指安葬受害人的遗体所应支出的费用。数额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6个月。
10. 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的生活费用。①被扶养人范围: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②扶养年限: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可以另行起诉,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生活费用5&10年)。③生活费标准:根据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④扶养人或被扶养人为多人时的处理原则:被扶养人如果还有其他扶养人,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 死亡赔偿金:指对与死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产损失赔偿(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家庭总体收入减少)。计算方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2. 精神损害抚慰金:指对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给予的金钱赔偿。①请求权利人:受害人本人;受害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无配偶、父母、子女时的其他近亲属。②赔偿前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③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害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斟酌确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3. 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
由于本案涉及项目比较少,所以原告只主张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
四、能否要求多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起诉前交通队进行了调解。调解时乙、丙同意赔偿,但经济条件较差,无赔偿能力;丁经济条件好,但其只同意承担30的责任。无奈,原告只得起诉。起诉时,我们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连带赔偿责任&指的是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他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果原告的主张得到支持,则意味着原告可以直接要求丁赔偿全部损失。对此丁很有异议:&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我的司机丙负次要责任,所以我只承担30的责任,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对原告的主张,庭审时不但丁不能接受,甚至法官也认为既然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将责任划分清楚,再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似乎依据不足。在此情况下,笔者出示了一些判例和理论文章,并进行了充分论述。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决丁与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丙在执行职务工作时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其责任由丁承担)。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肇事各方已经做出不同的责任认定之后,能否要求多名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确实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早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30条就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此规定较笼统,所以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将共同侵权分为三种情况:①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②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③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前两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不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存在一个难点即如何理解&直接结合&。所谓&直接结合&指数个行为构成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成为受害人损害发生的一个原因,如本案乙、丙的行为共同构成交通事故致甲死亡;&间接结合& 指数个行为并没有结合成为一个原因,而是某些行为只为另一行为创造了条件,或称多因一果,如某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又被他人撞伤,或者在医院发生医疗事故等,这三次事故都属于间接结合。
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同时主张
庭审时,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其他项目没有异议,只是认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同时主张,因为死亡赔偿金就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决被告在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的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那么,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究竟能否同时主张呢?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即是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如果是前者,则可以同时主张;如果是后者,则不可以同时主张。由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包括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没有界定,所以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论。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至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被确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可是,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起施行),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里对&死亡赔偿金&采取了&继承丧失说&,将其认定为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即将其性质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从而改变了过去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所以,二者是可以同时主张的。
本文所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起诉技巧和赔偿范围,同样适用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等。当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其赔偿标准与此略有不同。
热门Tag:,,,,,,,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除特别标明“本站原创”外,均转载自互联网,由网络用户上传;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10级伤残赔偿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