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一起喝酒后打架致对方轻伤怎么判,致一方死亡该怎么判

一起斗殴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春节回家探亲,碰到了几件棘手的事情,都与法律息息相关,在直接或间接参与当中,我隐约意识到公民在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正在逐步觉醒,但同时这种觉醒的程度与我们现代社会法治进步的速度并未相互呼应,尤其在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缺失,使其在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陷入被动或尴尬的局面。下面试举与法律息息相关的真实例子。
事件回放:除夕前夜,村中一小伙子xx(小学要好的同学,为人仗义,但性格较冲动)其父亲因好赌博在外面欠人家一屁股,临近年关,正是债主们讨债的好时机,于是暗地指使三个社会小混混充当爪牙,带着水果刀,晚上八点潜入村中,企图以威胁或暴力手段索回债务,极具戏剧性的是三人闯入民宅的不是xx的家而是隔壁的邻居。与此同时,村中其他青年小伙子也发现了三人的到来,自发地纠集在一块,冲到了案发现场,血案发生了。在斗殴当中,追债一方一人被伤及三根指头,另一人被砍伤脖子动脉,血流喷射,危及生命,双方斗殴方始停止。事后村中青年马上采取临时止血措施,并及时主动地将伤者送往医疗所抢救,三天后该伤者生命转危为安。闹事讨债的三混混撤退后,在案发现场的所有青年在xx号召下一致在写该事件经过的信纸上按下手印,以防事后公安机关介入后作证据。小伙子们自发的这种天生的保护意识固然令人称赞,遗憾的却是忽略了对案件当事人最重要的证据——对方以威胁或暴力手段实施追债的工具,即水果刀,以及现场案发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双方一致认同并签名画押。事发后xx回忆,当时确实没有将对方在现场斗殴的工具水果刀扣压下来,也没有采集对方在案发现场的口供,“一见到血大家都乱了,救人要紧”,而这点对事后案件的定性却是致命的。回单位后,听说xx不久被当地派出所拘留,并送往县城看守所进行审讯,也听说幕后指使的债主打通了关系,收买当地派出所,企图将xx陷入死地,也听说了xx在看守所审讯时,被警方威逼要自己承认是纠集村中他人对受害者实施暴力伤害的,还有并不是像他所说&的三人到家里追债被砍伤的,而是朋友邀请他们到村中喝酒,在半路被伏击砍伤的。抛开人为捏造因素除外,从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来看,很显然所有这些都对xx&都是不利的。由于没有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采集案件发生的真实动机和案件发生真实经过,以及案发现场证人证言(虽有但可信度不高)、物证(行凶工具),即使请了辩护律师也很难为此做出有效的辩护。案件听说要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情节严重,要从重惩罚。假设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自己是xx辩护律师,对此案件辩&护或思考有四:
1、以正当防卫作为辩护条件是否行得通。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公民享受正当防卫权,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统一。具体而言,可以从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等五个方面对正当防卫合法条件予以界定。
(1)刑法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为公民实行正当防卫的首要前提条件,从而将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防卫意图置于显要位置。很显然,在本案中三混混持刀闯入xx家中(虽进错门)进行讨债,已对他人人身财产构成潜在侵害,xx等人也表现出了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里愿望,是符合这一防卫意图的。
(2)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实施,这是其本质所在。本案中的关键是不法侵害是否客观真实地存在,即三人是否第一时间首先对xx等人动手实施不法侵害,如若三人并未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是xx等人主观上的臆想或推测而对三人实施了反击行为,则陷入刑法理论上的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即主观上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防卫,客观上实施了对未实施不法侵害或未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过失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一般可以理解为侵害人已经直接实行侵害行为,本案中如三人其中有一人或一人以上持刀向他人砍去则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发生。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即不法侵害行为或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易与刑法理论中防卫不适时相混淆,防卫不适时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事先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处在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未达到现实状态时,就对其采取损害权益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先下手为强”的非法侵害。另一种是事后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某种权益进行打击的行为。在本案中,很显然损害权益状态的出现是在行为进行中的,排除了事后防卫的可能。至于xx等人是在三人尚未动手实施或尚未表示犯意的阶段进行的反击,还是三人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阶段进行的反击,则决定了该行为的性质是否符合刑法保护的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点要与刑法上的防卫过当相区别,《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两者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主观上有罪过性,但两者又有紧密联系,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都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同的是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而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正基于此,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假设xx等人实施的是正当防卫行为,从结果上看,造成一人伤及三根手指,一人伤及脖子动脉,血流不止,威及生命,显然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另一方面,xx等&人在案发现场能及时终止打架行为,积极主动抢救伤者,使其转危为安,防止了更大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点间接表现出xx等人主观上出于过失心态,在追究刑事责任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其对被害人的潜在性质性严重后果,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至于本案中的xx等人行为是否适用本条款,亦值得商榷。
2、假设不属于正当防卫,该案件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首先值得肯定的是,该行为妨害了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具体是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即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我们来看看该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也就是社会公共生活安定与宁静的状态。很显然双方的打架斗殴行为给当地农村原本安定有序的生活状态带来了破坏,产生了极为恶劣影响。(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斗殴指双方相互进行攻击或殴斗。在这场冲突中双方持刀等凶器进行了相互攻击,虽然斗殴的双方是否使用了凶器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这点更加凸显了行为人的聚众斗殴表现。(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是根据第292条第2款规定,立法者把一般参与聚集斗殴的人排除在本罪主体之外,只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斗殴的分子予以刑事惩罚。这一点,xx坦言事后在看守所接受审讯时,负责审讯民警说受害一方一口咬定自己是这场斗殴的主谋,然xx辩称自己根本不知情,何况对方原本是冲着其父亲讨债的,且对方受伤根本不是自己动手造成的,这一点在案件定性上起非常&关键作用。(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该案中对方是为追债而引发了斗殴,这一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292条第2款还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之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在本案中,斗殴引发的结果是一人伤及三根手指,一人伤及脖子动脉血管、危及生命,犯罪情节严重,故已触犯了故意伤害罪(这里&假设xx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且损害结果是重伤情况)。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聚众斗殴罪的结果加重犯呢?刑法理论中实质一罪的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例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就是结果加重犯。从结果加重犯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其构成条件有: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对重结果的较重刑法规定的方式有两种立法例:一是规定比&照某某罪从重处罚,一是规定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则采取了后者立法例,它符合了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本意,也便于在司法中审判人员操作。例如前面所举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就是如此。而虽然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由此产生了重结果,但刑法不是对其单独规定较重刑法,而是规定按照另一较重犯罪定罪处罚,那就不是结果加重犯。正如本案一样,《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聚众斗殴罪的结果加重犯。
3、假设判处故意伤害罪成立,那么是其损害结果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排除故意伤害致死可能)呢?明确两者的界限,对本案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即轻伤害情况);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假设作为xx的辩护律师,就应该为这一点做出努力辩护。根据《刑法》第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实践中对于人体伤害范围及程度的认定,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相关规定。此外,确定伤害程度,一般应以伤害当时的情况结合审判时的治疗和恢复情况综合认定。如伤害当时伤情并不十分严重,虽经治疗,但最终呈现重伤的,应以重伤论处;伤害当时伤情比较严重,而后又基本恢复正常或者只造成轻伤害的,不能以重伤害论处。在本案中,受伤害者在伤害当时确实比较严重,已伤及脖子动脉,威胁到其生命,然经抢救治疗后已脱离生命危险,基本恢复到正常人生活水平,且xx在事发后做出积极主动抢救受害人防止危害状态进一步恶化的举动,足见其诚意,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该酌情考虑该行为是否在属于故意伤害轻伤害行为,至少在量刑上遵从从轻处罚原则(假设仍判定损害&结果为重伤害)。
4、&假设三混混以追债为理由,原本要冲进xx家闹事行凶,结果却冲进了隔壁邻居家,并伤害到邻居家无辜人员,对三混混的判处是否会因行为对象认识上的错误而发生改变?答案是否定的。这里涉及到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它可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一类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本案属于后一类,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它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1)客体的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此类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2)&对象的错误。(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假想防卫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种。此类错误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4)工具的错误。例如误把白糖当做砒霜去毒杀人。此类错误应以犯罪未遂论处。(5)因果关系的错误。本案属于行&为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是对具体目标发生了认识的错误,即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犯或侵害。这种对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发生任何影响,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因为甲和乙的生命、健康在法律上的价值一样,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假设在本案&件中三混混以追债为理由,冲进xx隔壁邻居家,误把邻居家无辜人员当成xx家成员予以侵害,显然行为人对具体目标发生了错误认识,但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到其被判处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5、肇事三人行为应如何定性?三人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即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故拒不退出的行为。本罪客体是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对象必须是他人的住宅。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首先,必须有侵入住宅的行为。其次,必须是非法的。其非法性表现为:(1)没有合法根据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2)虽经允可或者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但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本案三人行为表现属第一种情形。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245条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结:这是一起典型的以私力救济代替公立救济方式雇人讨债从而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禁止私力救济是现代法律基本原则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诸多私力救济的事件。究其原因,当事人从公立救济途径寻求解决债务等纠纷,往往面临成本高、周期长、程序复杂等缺陷,于是便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转向寻求成本较低的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往往能很简单地实现债权人的目的,债权人有意虚张声势、夸大威慑的成分,暗示黑道形象,适时展示暴力等。但在结果上私力救济具有极大偶然性,当事人能否达到既定目的不确定,而且往往在此过程中极有可能造成新的侵权事实,使各方关系复杂化,矛盾激化,最后还得承担因可能违法而产生的负成本。民间遇到的债务纠纷,最好的办法是双方坐到一起协商,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私自请或雇人集体上门追讨,甚至采取武力,我国法律是不保护此类方式讨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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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轻微伤的不能构成犯罪,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依照法律规定,是因受伤害切实造成的损失和必要的花费,不能漫天要价,也不能蓄意扩大损失,加重责任方的赔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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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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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父亲的行为是否与他的伤害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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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肯定是要负的,但赔偿的具体金额应当与实际造成的伤害相当,不是对方说多少就是多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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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回复如下: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必须的,但是至于是否要进行刑事方面的处罚,是需要对方经过鉴定之后,才能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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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打架时开枪致对方死亡 网吧吹嘘被举报
开枪杀人少年作案枪支代强死后的22日下午,宋力的父亲宋银华将变卖土地得来的3万5千元现金交给代强的家属,作为安葬费。23日,宋力被捕入狱。29日,家人将代强安葬在离家不远的一个山头。㈠“四门”的争斗代强与宋力的斗争以“两败俱伤”告终。在坊间,同龄的少年们却口耳相传着他们的“传奇”。代强与宋力结识于4年前的一次打斗。事情起源于一次QQ聊天。代强的一个朋友与宋力在聊天中发生争吵,对方说“早就看你们南门的人不顺眼了”。于是,双方约定好时间、地点准备“决斗”。据县志记载,黔西县委、县政府所在的城关镇是一座古城。明洪武十五年,这里曾筑“水西城”,高高的城墙东、南、西、北门俱全。后来,黔西人用东门、南门、西门和北门来粗略划分老县城的地域。宋力家住在清毕路旁的一个小巷子内,属于南门的范畴。而代强则住在西门的城西路神仙洞。两条道路被一条小河隔开,河上是连接南门与西门的向阳桥。由于地界的划分,东门、南门、西门和北门的青少年间常常发生争执和斗殴。后来,各个门甚至衍生出一些恶势力团伙,成员中不乏未成年人,有的甚至只有10来岁。一个出租车司机说,那时的少年们常常随身携带刀具,“上车后,便把刀拿在手中把玩,吓人得很”。2006年,南门与东门的数十个青少年在黔西二小发生群殴,一个绰号“洋鬼子”的南门青年用刀将一个东门青年杀死。此案促使当地公安机关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打黑除恶行动,各个恶势力团伙的头目悉数被捕,黑恶势力元气大伤。但数年之后,南门又出现以杨成林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东门则是杨清海、吴华团伙。上述两个团伙先后于2008年10月和2009年5月被警方打掉。在这些团伙中,未成年人大多在接受教育后很快回归社会。4年前,宋力10岁,代强11岁,两人均在念完小学4年级后开始涉足社会,耳濡目染着四个门之间青少年的争斗。在大龄朋友的鼓动下,二人开始参与到打斗中。宋力还记得第一次为朋友出气,自己被打得鼻青脸肿。决斗那天,宋力带上一把水果刀,20来个南门的朋友随他一同前往赴约。对方也带来了10多个人。混乱中,宋力用刀刺伤了西门一个少年的右手臂。后来,他得知那人是代强。为了不被代强报复,宋力不敢再踏足西门的地界。然而,两人往往会在各种场合不期而遇。宋力说,他们之间打了几十场架。㈡宋力的江湖决斗过后,代强的父亲带着他到黔西县公安局报案,要求宋力赔偿医药费。此时,宋力开始进入公安局民警的监控视线。宋力出生于1995年,4岁的时候母亲去世,留下他与父亲宋银华相依为命。宋银华嗜酒,大多数时候深夜才醉醺醺地回到家中。没有人做饭,宋力就到伙伴家中蹭饭吃。母爱的缺失和父亲疏于管教,使得宋力自小不爱学习,常常逃学与小伙伴们在大街小巷游荡,出入于老车站、旱冰场。后来,他学会上网,父亲给的零花钱往往不够开支,他便和伙伴们相约偷东西变卖。离宋力家不到100米的周老伯曾被宋力偷过一次。趁着夜里停电,宋力将他房外的电线剪断10多米,在废品收购店卖了不到10元钱。3年前,在水西大道开食品店的张女士也被宋力“光顾”了一次。那天,她一个人坐在柜台前清点账目,宋力等几个少年走进店里。有两个人假装买东西和她讨价,宋力等人则拿了货架上的物品便跑。有一次,宋力被几个大龄的东门少年抢去3块钱。他把事情告诉给南门的几个朋友,朋友们立即赶到东门,将那几个少年暴打一顿,替他拿回了3块钱。从此,宋力开始参加少年们的斗殴,“要想不被欺负,你就得比别人更狠”。“宋力打架很凶”,家住城西路的韩宇说,有一次,他在县气象局后面被宋力一拳打晕了头。15岁的韩宇是代强的朋友。他满脸稚气,说话声音低沉,两只手臂上却有近十条食指长、筷尖粗的刀疤。
黔西县公安局刑侦队副大队长周宗颺对宋力印象深刻,“他多次因涉嫌盗窃、斗殴被逮捕”。由于年纪小,宋力往往只是被关押数月便释放,最长的一次出现在2009年。当年6月,他在某学校门口抢劫了一个学生的手机,被判刑6个月。㈢一把火药枪2009年12月出狱后,宋力继续混迹于黔西的市井。今年5月,他结识了一个在贵阳“打拼”多年、刚回黔西的南门老乡。一起喝酒的时候,老乡将自己在贵阳的生活吹得天花乱坠,他便萌生了前往贵阳闯荡的想法。“有一个活儿,是替一家歌舞厅看场子,你敢干吗?”在宋力看来,“看场子”的人就像学校保安,整天站在大门口,不费力气就能领到工资,于是,他应承了下来。此时的宋力不知道,这个决定将大大改变他的命运,甚至有可能毁掉他的一生。6月,宋力搭上开往贵阳的大巴。休息一晚后,他被老乡领到了歌舞厅。在五光十色、变幻闪烁的灯光下,老乡把宋力拉到一个阴暗的角落,将一把枪交给他。这是一把长约40公分的四管火药枪,铁质且通体呈黑色,“拿在手里沉甸甸的”。接过枪后,1米62的宋力开始正式上岗——在这家歌舞厅“看场子”,负责把风放哨、教训不规矩的顾客。每天上百元的收入让他的生活变得富足起来,他特意用工资买了一个小型背包,将枪装在里面。为了预防不测,出门逛街时他也随身带着枪。宋力离家出走后,宋银华一直在打听儿子的下落。7月初,他得知宋力在贵阳,便打电话催促其立即回家。宋力偷偷地把枪带回了黔西。㈣致命的邂逅宋力想,有了枪就可以混出名声。回到黔西后,他常常拿出枪向朋友们炫耀。宋力告诉徐欢欢,把爆竹拨开,倒出里面的火药装到枪里,“别说人,连熊都能打死”。为了管住儿子,宋银华在自己上班的岔白油厂为宋力找了份临时工。每天7点,他带着宋力坐20多分钟的公交车上班。下午5时左右,两父子又一起往家赶。大多数时候,宋力负责倾倒车间里的残水。8月20日下午3点过,工作做完后,他打算早些回家,便向父亲要钱坐车。宋银华从兜里掏出2元钱递给他。回到家换了衣服,已经快4点。宋力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邀其一同去柯家海子(一个位于城郊的水塘——记者注)游泳。快出门的时候,宋力回忆起以前曾经在柯家海子看到过野鸡,便返回自己的卧室拿出装枪的背包。穿过一条100米长的巷子,宋力开始沿着清毕路往南走。时间回溯到8月20日中午。由于前一夜和韩宇等人在酒吧喝酒,凌晨2点过,代强领着韩宇到家里睡。12点,两人起床。吃完饭后,代强对韩宇说,“走,出去玩。”于是,二人便约上潘虹等人一起逛街。潘虹和父母一起住在北门,他的哥哥在南门做生意。下午3点过,几个人来到潘虹哥哥家喝啤酒,“每人喝了差不多一瓶”。随后,他们出门沿着清毕路往北走。潘虹走在前面,与代强等人保持着10来米的距离。几分钟后,碰到了背着火药枪准备去柯家海子打野鸡的宋力。由于二人此前有过矛盾,宋力远远便看出喝过酒后的潘虹对着自己冷笑。宋力回忆,碰头时,潘虹问他:“听说你最近混得不错呢?”“你想干嘛?我可不想和你们打架。”宋力回答。此时,代强在后面喊,“打死他”,并很快地追了上来。宋力见对方人多,立刻撒腿便跑。在清毕路宏源汽车修理厂对面开粮油店的唐禄目睹了整个过程。当时,她正坐在店门口喝刚泡好的茶,“代强穿一件朱红色的衬衣,手里拿着一把20公分长的水果刀,一直追赶宋力,后面还跟着10来个少年”。追到汽车修理厂门口时,代强抓住了宋力的右手臂,并拿着刀对准他的颈部刺下去。宋力掏出枪,扣动了扳机。一声枪响平息街上的喧嚣。唐禄看见水果刀从代强手中滑落,人群的惊呼掩盖了它触地的声音。代强挣扎了几下,没站稳。随后,他的身体重重地倒在地上。㈤网吧里落网代强的右胸口被打出“拳头大”的一个洞,一股股鲜血从洞口向外流出。此时,韩宇等人赶了上来,看到地上的代强眼睛已经闭上,嘴巴正大口大口地吸气。潘虹、韩宇等人拦住过路的出租车,准备把代强送去医院抢救,却被出租车司机拒绝。一个男子拉着板车路过。韩宇立即抢过板车,将代强抬上去,几个人轮流拉着飞奔。当日,出租车司机张玉兰路过北端与清毕路连接的水西大道,看见一个身高仅有1米5的少年吃力地拉着板车往南走,车上躺着一个全身是血、赤裸上身的男孩。板车的一侧,另一个少年用衣服捂住板车上男孩的胸口,“衣服都被血染成了红色”。在送往医院后不久,代强即被医生宣布死亡,这一点宋力已经从他右胸口“拳头大”的洞猜测到了。开枪后,宋力沿着小道跑到黔西县看守所后面的小山,将枪藏在一个草丛里,随后打了辆出租车到贵毕高速公路拦车前往贵阳。在贵阳住了一晚,宋力又坐车前往晴隆县,找到了小学同学黄远江。8月23日凌晨3时左右,正在一间网吧上网的宋力被民警抓获。在百度黔西贴吧流传着这样一个段子:和黄远江在网吧时,宋力大声吹嘘自己在黔西开枪将人杀死,把网吧里的人吓跑了一半。黄远江拦都拦不住。宋力正在得意时,黔西刑侦大队的民警已经站到了他的身后。宋力还未回过神来就被捆绑得严严实实。黄远江也被抓获,他看看宋力,说:“我晓得迟早要栽的,这就是玩社会的下场。”上述细节得到了黔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程鹏翼的核实,据他介绍,正是由于网吧内上网人员的举报,公安部门才得以顺利将宋力抓获。㈥暴力的青春“8·20”枪杀案在黔西县引起了不小的轰动。采访时,记者路过一家饭店,一妇女正在教训自己10来岁的孩子,“再出去混就像代强一样”。9月9日下午18时,三五成群的青少年在黔西县城的大街小道上穿行。在东桥路,几个少年正吆喝着去打架,其中有一个被叫做“林哥”,还有一个身高不足1米4,别人叫他“小刘涛”。递上几支香烟后,记者自称刚来黔西混,没有朋友,希望得到“林哥”的指点。“出来混首先得练胆子,打架的时候敢下手,只要打出名声,来钱就很容易”,“林哥”将香烟叼在口中,“小刘涛”立即打燃火机,给“林哥”点烟。“林哥”自称是南门人,和宋力有很好的交情。“要是不开枪,死的可能就是宋力”,“林哥”说,那天和代强在一起的,既有西门的人,也有北门的人。“小刘涛”今年11岁,正在念小学5年级,他说自己不常去上课,“读书没意思”。他吸烟的动作很娴熟,不时吐出一个个漂亮的烟圈。记者注意到他的左眼角有一块青淤,“是早上和人打架弄的”,他说。“林哥”等人正准备去帮“小刘涛”报仇。在电影《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中,小四、小明、小马、老二、小猫王、飞机、滑头、小虎等少年拉帮结派,成日打架斗殴,在“混社会”中虚度青春。如今,电影里的场景被一幕幕搬上了黔西的现实舞台。黔西县公安局的一名警官告诉记者,近年来,黔西县的青少年犯罪事件时有发生。“父母忙于生计而疏于管教,使得青少年很容易接触到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比如低俗游戏,暴力、色情电影。加上社会闲杂青年的教唆,他们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些少年有着畸形的人生观,往往以混社会为荣,在斗殴中寻找刺激。”这名警官说。9日夜22时许,在离黔西一中门口不远处的巷子内,“林哥”、“小刘涛”等10来人将1个学生模样的少年围住。一阵拳打脚踢后,“小刘涛”扇了对方一个耳光。“看你狗日的以后还敢不敢动老子。”他恶狠狠地说。(文中未成年人均使用化名)见习记者 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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