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田拿宅基地能调换吗?

农村耕地上建房,罚款后,可以拿到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吗?_百度知道
农村耕地上建房,罚款后,可以拿到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吗?
罚款后,不代表住房就合法。 需要补办手续,取得许可证,以及验收合格的批文,当然还需要土地使用证明,才可以办理你的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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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了罚款,就应该可以拿到《宅基地使用权证》
其他3条回答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建房属于违章建筑,应当拆除基本农田转用手续并不是乡镇政府可以做的
按规定肯定不行,因为土地的性质不能擅自改变,那政府的人要么是诈你,要么是违法操作。诈你钱的可能性大一些。
按规定是要拆除的.如果有关系,也就无所谓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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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第A03版:今日大事记
中办国办印发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意见
一户多宅超标占用宅基或有偿使用
&&&&据新华社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这些要求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事关重大,必须试点先行。  日前,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即将进入到试点阶段。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  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  记者:为什么要开展改革试点?  姜大明: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任务。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随着实践发展和改革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部开展了以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各地也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积累了经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重要法律修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完善,必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平稳推进。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  记者: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姜大明: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兼顾效率与公平,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政策和制度创新,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  要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关于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把握正确方向,紧扣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务;二是坚守改革底线,坚持试点先行,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是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坚持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五是注重改革协调,形成改革合力。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记者: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姜大明: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记者:对试点选择的范围、时间有什么要求?  姜大明: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底线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决不能逾越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耕地保护。对此,中央党校“三农”问题专家曾业松教授表示,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  没有土地,焉能产粮?以粮安天下,这是治国理政的朴素道理。  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是我国粮食安全的战略目标。要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必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总规划师严之尧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国内粮食生产,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保护耕地是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战略行为,理应由国家承担保护耕地的必要成本。要达到政府与农民之间保护意愿和保护效果的统一,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促进保护措施的多元化。实现均衡发展是国家的基本责任,必须给予保护耕地任务重的地区必要的财政支持。  严之尧分析,对于以生产粮食为主的地区而言,耕地保护量大、任务重,在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的同时,收获的经济效益却相对低下,产生了“种地不如‘种房子“保护耕地就是保护落后”等错误认识,缺乏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对经济发展快的地区,由于占用耕地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大手大脚使用耕地也就不可避免。  农民和基层政府是耕地保护的主体,理应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转移支付。目前我国农户的户均农地规模为0.5公顷,相当于欧盟的1/40,美国的1/400。人均农业资源不足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农业小规模生产的特性。小规模农业一方面面临着与世界主要农产品出口国的直接竞争,另一方面还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户生计安全的两重重任,对这些保护耕地的地区和农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显得尤为急迫和必要。  采取严格的管控性措施,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做到各类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只有实行这样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才能确保国内粮食的基本自给,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实现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现状  征收集体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比较低  在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这三项改革被简称为农村“三块地”改革。过去在征收农民土地时,长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农民土地被征收后,  土地所有权都转为国有;另一个则是征收集体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比较低。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谈到征收农民土地时表示,根据《决定》精神,今后应提高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后补偿标准最高不超出土地被征收前3年年均产值的30倍,同时土地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地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提高补偿标准,具体由省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补偿款不够,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现在很多大中城市的补偿标准都突破30倍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主要指内在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统一,而不是说各种不同用途、不同类型的土地都在一个市场买卖。陈锡文表示,按照现行土地政策,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陈锡文强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谓“农地入市”或“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是不准确的。“入市”有着明确的前置条件和限制条件,前置条件是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这部分土地才可以,限制条件则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是因为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也就是说只有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通过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从而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总的来看,农村“三块地”改革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不动摇。  吕笑敏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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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坑取土 基本农田成宅基
挖坑取土 基本农田成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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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东屯村的一位老乡打来电话说,他今年一直在外面打工,前几天从外地回家,走在村边的路上突然发现,原本路边一直是一片荒地,可现在荒地竟然变成了一个长约200米的大水坑,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记者:各位父老乡亲大家好,我是老三011。我今天是来到了沧州市运河区的东屯村,您看我所在的位置,老乡们可能会以为这是一个水塘。但是我要告诉你。这是当地挖土形成的一个大坑 。根据我的目测,这个大坑宽度大概有30米左右,而长度呢 长达200多米。
老三011:它这块挖的大概有多深?
沧州市运河区东屯村村民:大概有15米深,从八月份挖到九月份,挖了有1个月了。这个我看这坑也挺深,这得有多少车在这挖?
村民:大型机械好几台。
村民:你看这路基,挖土挖的,这一开春,路都塌了,现在它是冻着。这是我们下地的主道,上沧州也得走这个道。
挖成大坑的这个地方原本只是一个小水渠,十分狭小,当地老乡称为“二指渠”。水渠周边的土地归东屯村村委会所有,多年来一直撂荒,在地籍上属于可调整的有林地。对此,《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开垦荒地,合理利用土地,同时禁止破坏土地,严禁未经许可挖土毁地。
记者:它这个经过许可吗?村民:许可什么呀?村民成天告,不让挖,没有用。
记者:都是谁在这挖?村民:村民,好几个,有一个叫陶什么,村主任家里的亲戚。
老乡告诉我们,挖土的都是本村村民,从八月份开始动用挖掘机取土,直到因为挖的太深,地下水渗出才不得不停工。那么这么多的土方又被运到了哪里呢?
老三011:咱们说它这个土是卖到哪去了?
村民:卖到村里去了,村里垫宅基。还有卖到村外,咱就闹不清了。
记者随即来到了村里的一片宅基地,这块地大概有5、6亩,有的已经盖起了新房,在离这块地不足50米的地方,我们有了一个惊人的发现。
老三011:在这呢,我们发现了一块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牌子。大家可以看到,保护面积是110亩。( 范围)是东到公路西到村庄,而南至是运河的河堤,而从北呢,到别村的耕地。期限是到2010年。老乡们告诉我,用来垫土的宅基地就是存在于这块基本农田之中的。
老三011:这以前是什么地方?
村民:菜园子。
老三011:是咱们那块基本农田范围吗?
村民:是。确定吗?确定。
村民:它是农田保护区和挖土这块不是勾着吗。土不太值钱但是宅基值钱,他垫起来以后卖高价。
老三011:这都是户里的基本农田,怎么变成宅基了呢?他买的买的。低价买的(基本农田),垫成宅基高价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不许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国家重点设施建设无法避开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而在东屯村,竟然一边取土一边拿这些土在基本农田上垫宅基建房,那么这种行为是否经过国务院批准,挖坑取土是否经过上级土地行政部门审批呢?
我们把此情况反映给了运河区国土资源局,但多次沟通都没有什么答复,随后记者又来到了沧州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分局反映情况。值班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检查人员都外出查案,目前情况已经记录,将尽快给出相应答复。老三011也将会继续关注相关调查情况。
稿源:农民网 编辑: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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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时间:周日19:30
&&&重播:周六12:00关于非法强占基本农田搞宅基地开发等违法问题的反映 -- 省长信箱 --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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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内容
关于非法强占基本农田搞宅基地开发等违法问题的反映
&&&发 表 人:
&&&&类 型:
&&&&&&&&&&&&&&关于非法强占基本农田搞宅基地
&&&&&&&&&&&&&&&&&开发等违法问题的反映
尊敬的罗保铭省长:
&&&&我们是澄迈县金江镇城东社区居委会蔡宅村民小组第二生产队的村民,现将本生产队长蔡笃飞、副队长洪p德同社会上不法奸商互相勾结、狼狈为奸,非法强占第二生产队在排塘、斧柄两块农田共46.42亩搞宅基地开发的违法问题如实向你反映如下:
&&&&排塘、斧柄两块基本农田位于蔡宅村的北边,距蔡宅村约有四、五百米,是蔡宅村民小组第二生产队以日生产队分田到组、分田到户的基本农田,属于个人的责任农田,蔡宅村民小组第二生产队的村民的粮食全靠此两块生产供应。在城市不断加快过程中,如果蔡宅村民小组第二生产队的村民再失去这两块土地,那么蔡宅村民小组第二生产队的村民将出现无地可耕、无米可炊等局面。因此,蔡宅村民小组第二生产队的村民视两块基本农田为命根子。但是想不到的是,第二生产队长蔡笃飞、副队长洪p德勾结社会上不法开发商,采取欺骗、移花接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占排塘、斧柄两块基本农田大搞宅基地开发,依据国务院257号文件于日颁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该条例第17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近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三项:“确实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任何单位及个人,在未经国务院审批的情况下,都无权将国家依法确认的基本农田挪作他用。而作为生产队长蔡笃飞副队长洪p德明知自己动用农田46.42亩,一没有向镇政府、县政府申报,没有政府的批文,就只凭他一个人、一口嘴欺骗了全队的社员,擅自就将两块46.42亩农田与不法开发商签订开发的非法协议书,搞房地产出卖,并动工填土开发。公然损害破坏基本农田,违法乱纪,中饱私囊:
&&&&一、采取欺骗、移花接木和偷天换日的方法将蔡宅村民小组第二生产队村民领取误工补助的签名移接到同意不法开发商蔡汝宽的《规划计划书》上,使不明真相的领导、群众误认为全队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蔡汝宽开发排塘、斧柄两块46.42亩基本农田。但实际上,不法开发商蔡汝宽手上所持的《规划计划书》上全队超过三分之二群众签名的是因参加会议而误工领取补贴的签名,并不是同意开发而签名。至今为止,蔡宅村民小组第二生产队群众并不同意开发排塘、斧柄两块地。
&&&&二、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对蔡宅村民小组第二生产队的村民进行人身攻击,使蔡宅村民小组第二生产队的村民敢怒不敢言。当队长蔡笃飞、副队长洪p德及开发商召开全生产队会议,提出要开发排塘、斧柄两块基本农田时,全生产队的村民马上反对,坚决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蔡笃飞、洪p德及不法开发商用金钱收买和拉拢了蔡宅村民小组第二生产队一小部分的的村民,但还达不到法定的全队三分之二群众,因此,对那些态度比较强硬反对的村民,蔡笃飞、洪p德及不法开发商通过人身威胁和恐吓的方式,使蔡宅村民小组第二生产队的那些村民敢怒而不敢言。
&&&&三、欺上瞒下,突击开发。由于全队的村民不同意开发,全队的村民同开发商的矛盾不断恶化,全队的村民便将情况向金江镇政府反映,金江镇政府于日由副镇长黄世敏、镇委委员林海能同志召集双方主持调解,开发商当场表态停止开发。但是,不久,不法开发商竟背着政府及全队的村民日夜开发,并在群众面前口出狂言,声称“不管你们怎么告,我们一样动工,即使你们告到县委杨书记、县政府陈县长也奈何不了我们。”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排塘、斧柄两块基本农田以日分田到组、分田到户属于个人的责任农田所有,蔡笃飞、洪p德及开发商未经全队村民同意,违反土地法律法规,非法强占基本农田搞宅基地开发,我们第二生产队村民坚决不同意,决心同这些破坏基本农田的法之徒斗争到底,誓死保护排塘、斧柄这两块基本农田。为此,特将以上情况向罗保铭省长反映,恳请罗保铭省长在百忙之中,为我们蔡宅村民小组第二生产队的村民作主伸张正义,责成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责令蔡笃飞、洪p德及开发商立即停止对排塘、斧柄两块基本农田的非法开发,将土地退还给村民耕作,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金江镇城东社区居委会
&&&&&&&&&&&&&&&&&&&&&&蔡宅村民小组第二生产队村民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签名:蔡汝达
&&&&&&蔡汝平
&&&&&&蔡於贵
&&&&&&王荣姣
&&&&&&刘爱珠
&&&&&&洪p义
&&&&&&吴廷祺
&&&&&&吴廷v
特别提示:以上内容是发表人的观点和意见,不代表海南省政府立场和观点。
& 转 办 意 见
  您反映的问题已按《信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于 日 转送澄迈县政府办办理。澄迈县政府办将依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答复。感谢您对“省长信箱”工作的支持。
        海南省信访局        
&办 理 意 见
澄迈县政府办于日的答复:
答复如下:
& 此信访问题日在我县网上信访平台反映过,我县信访局已转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及金江镇政府核处。金江镇政府表示积极配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做好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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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强占基本农田搞宅基地开发等违法问题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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