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将性关系ps将白色变为透明违法行为

令人发指——徐态变指令猩猩强奸妇女案!!!!
『案件评述』&&[
] 令人发指——徐态变指令猩猩强奸妇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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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3:13&&&财富:+0
&&&&被告人徐态变,家养猩猩一只,徐态变将该猩猩训练得非常听话。一日,徐态变将梅菜花骗到家中,变态的徐态变用绳子绑住梅菜花,然后命令猩猩将梅菜花强奸。事后,梅菜花服毒自杀。试问,对徐态变应当如何定罪及处理?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7:28:11&&&财富:&+0&&
&&&&大家来讨论一下,这构不构成强奸罪,并且这比强奸罪还恶劣,社会危害性还大。
& && 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力量,而在于对力量的限制。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2:00:51&&&财富:&+0&&
&&&&当然不是强奸罪,具体罪名还没想好。挺有创意!
& && 与法会友!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1:38:23&&&财富:&+0&&
&&&&为什么不是强奸罪呢,徐态变指令猩猩强奸梅菜花,既然猩猩强奸了梅菜花,为什么徐态变不构成强奸呢?(申明一下,我是不赞同定强奸罪的)
& && 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力量,而在于对力量的限制。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3:15:27&&&财富:&+0&&
&&&&这应该能构成强奸罪哦.犯本罪又不一定是非要犯罪主体实施性侵犯行为.要真那样认为那么妇女就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然而事实上不是.
& && 工作后,能无私教我的人没了,现在好想再回学校
&&发表于:& 13:37:29&&&财富:&+0&&
&&&&我的观点:我认为应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猩猩是他实施犯罪的一种手段,一个工具!
& && 所述观点,纯属个人意见。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7:26:24&&&财富:&+0&&
&&&&混蛋!为什么不亲自出马?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0:45:27&&&财富:&+0&&
&&&&我认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他利用猩猩这一工具对他人造成了身心上的伤害.成为变相强奸罪,情节严重.在查明他不是精神病人后,判处死刑.
& && 祝大家幸福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2:08:18&&&财富:&+0&&
&&&&应该是强奸罪,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5:13:06&&&财富:&+0&&
&&&&应该让被告也来尝试一下这种滋味.
& && 为人民服务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8:36:50&&&财富:&+0&&
&&&&回薛发禄:薛兄认为女性也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那是在共同犯罪中。例如,&王丑花把张小花按住,帮助李难看强奸张小花,此时,李难看和王丑花两人都构成强奸罪。但是,在一般犯罪中,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而本案中,徐态变与猩猩显然不是共同犯罪。
& && 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力量,而在于对力量的限制。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4:35:57&&&财富:&+0&&
&&&&看了这个案例,不能不使我想起刑法课上讲过的一个案例:被告人牛多油,找到妓女何杨花要求发生性关系,并答应给杨花一百块。杨花同意。但到了房间,牛多油要求肛交(俗称“鸡奸”),杨花不同意,只答应发生传统的性关系。牛多油便强行对杨花进行肛交。杨花当晚便自杀。老师认为,这种肛交,&其实质比强奸的社会危害性还大,但是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只能是强制猥亵罪。
& && 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力量,而在于对力量的限制。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4:36:53&&&财富:&+0&&
&&&&哦,不是强制猥亵罪,是强制猥亵妇女罪。
& && 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力量,而在于对力量的限制。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3:50:51&&&财富:&+0&&
&&&&不知道是谁变态
& && 我希望能够在这里得到新的知识
新书与旧书之间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2:29:45&&&财富:&+0&&
&&&&应该是强奸罪哦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3:02:37&&&财富:&+0&&
&&&&不是人
& && 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7:03:55&&&财富:&+0&&
&&&&故意伤害?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2:29:39&&&财富:&+0&&
&&&&我认为应该是强奸罪。尽管犯罪的主体并不是这个变态,但是变态是利用猩猩这个犯罪工具来实施他的犯罪。猩猩作为非人类具有一种无主观意识的性心理,就是说它并不知道它的行为对人是一种侵犯。而它的主人变态正是利用猩猩达到他侵犯该妇女的目的,所以认为是强奸罪!
& && 法律新手
(一般会员)
&&发表于:& 0:01:48&&&财富:&+0&&
&&&&看来雨同学正在学刑法是吧:)&喜欢钻研的态度还是好的嘛
& && 钱!音乐,足球。---认真学习玩儿命工作
(一般会员)
&&发表于:& 8:34:08&&&财富:&+0&&
&&&&说来说去,到底应该怎么定罪?
& && 总结!再总结!最后还是总结!
(一般会员)
&&发表于:& 9:26:36&&&财富:&+0&&
&&&&强制猥琐妇女罪,最高判5年,很可惜,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必须贯彻执行。不能像判同性的性交易为卖淫罪一样的搞推定扩大。
& && 抓法制建设应该是两手抓之外的第三手了,这不是简单的过程,希望各位同志能够互勉提携。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7:29:12&&&财富:&+0&&
&&&&使用死刑有困难吗?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0:45:21&&&财富:&+0&&
&&&&应该是强奸罪,用死刑
& && 用法律维护我们的权力。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2:28:46&&&财富:&+0&&
&&&&徐态变的行为具备强奸罪的主体要件,但是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强奸罪和客观要件是强行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于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有三种标准:一是接触说(即双方性器官一接触即强奸既遂);二是插入说(即必须男性性器官插入女方性器官内为既遂,当然插入的程度如何则不做要求);三是射精说(即男性射精为既遂)&。我国一般的强奸罪构成是采取插入说(但奸淫幼女则采取接触说)。显然,徐态变并没有将自己的性器官插入被害人性器官内,故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并且,徐态变主观上只有猥亵被害人的故意,而无奸淫被害人的故意(此处奸淫指法律意义上的奸淫,即以插入为标准),故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观要件。所以,如果定徐态变为强奸罪,是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关于三种学说即接触说、插入说和射精说见《新刑法通释》
& && 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力量,而在于对力量的限制。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9:54:40&&&财富:&+0&&
&&&&应该是强奸而且因该从重处罚
& && 求知——…………………………………………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1:21:08&&&财富:&+0&&
&&&&y兄,请你讲清理由。
& && 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力量,而在于对力量的限制。
(一般会员)
&&发表于:& 6:19:01&&&财富:&+0&&
&&&&强奸是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徐变态将梅菜花捆绑,令猩猩与之发生性行为,显然符合这一特征.可将徐变态作为强奸罪的共犯(其实施了捆绑,教唆行为)处理,此人本来就是个畜牲,又何必在乎实施性行为的是人还是猩猩呢?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3:56:59&&&财富:&+0&&
&&&&两个罪都不适用,徐无犯罪法定的客观方面,动物无主体资格,故不是强奸;妇女被侵犯的是性自主权,而不仅仅是侮辱,客体认定不准确。我也不知道是什么罪。
& && 学法律的学生 渴望正义、公平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9:03:37&&&财富:&+0&&
&&&&到此为止,请允许我下个定论,即徐态变不构成强奸罪,而是强制猥亵妇女罪。&但是,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显然过轻,然而,如果不这样定的话,&如果定为强奸罪,这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将带来法律的混乱和权力的滥用,从而导致更大的法治损失。所以,严格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就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然而,法理的讨论则不能局限于此,我认为应当对刑法关于强奸的条文进行修改,抛弃传统的插入说。至于如何修改才更符合法理,网友们不妨一起来讨论。
& && 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力量,而在于对力量的限制。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1:11:36&&&财富:&+0&&
&&&&小雨兄,我不认为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应定强奸罪。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1:58:54&&&财富:&+0&&
&&&&嘿兄,我认为我对定强制猥亵妇女罪而不定强奸罪的理由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我建议你看一看我&22:28:46发的帖子。另外一个建议,既是对你的建议,也是对所有网友的建议,即请少一些判断性的语言,多一些说理性的语言。不要一口就咬定应当怎样怎样,之后就什么都没了。请在判断之后再讲理由。希望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样,我们的法律社区才会更有意义。否则,全是一些“我认为是这样”,“我不认为是这样”,任何说理性文字都没有,那就一点意思都没有了。
& && 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力量,而在于对力量的限制。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2:57:19&&&财富:&+0&&
&&&&雨弟说得对,支持!
& && 我是绝对的,绝对抽过去了。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4:12:52&&&财富:&+0&&
&&&&我认为这不能够成强奸罪。从大猩猩身上做分析:首先,看一下强奸罪的定义:以胁迫、暴力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该案件中,客观方面徐某是使用了绳索等工具强行作案,符合使用暴力并违背妇女意志。但是,强奸罪对主体的要求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这里,我们可以对这一要求做如下分析:第一,也是最基本的,“男性”一词与“雄性”有着明显的区别,是专用于人类。所以,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人。案件中的主要强奸动作是由动物完成,因此不适宜定强奸罪。(如果您仍认为是强奸,徐某在该案件中是一个教唆或胁从角色的话,请您继续读下去);第二,必须是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刑事能力方面,要求“行为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而且具备能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这里的猩猩是经过训练,是完全按找主人是意思去做,以便讨好主人而已,它并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控制它的不是它自己而是它的主人。命运掌握在别人手里。其次,主观上大猩猩没有强奸的意识。您可能看过外国毛片《人于兽》之类,里面的动物虽于主人公发生了无论在道义还是在法律上都不恰当的关系,但里面的动物都是受了引诱或驱使而完成的,主管上没有发生关系的意思。故,综上所述,从某种角度上说,案件里的大猩猩也是一个“快乐”的受害者。我们再从徐某这里分析:首先,我国在强奸罪上基本采用插入说。徐某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使用自己的性器官对梅某实施侵害,所以他不是强奸的主犯,只是一个险恶下流卑鄙无耻且实施一定丧尽天良行为的变态杂种!有人认为他是强奸罪里的教唆犯,鄙人也认为欠妥:所谓教唆就是唆使具有刑事能力但没有犯罪故意的他人产生犯罪故意。我们应该知道,猩猩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可能一时的痛快,但是它没有强奸故意的,它也只是动物不是人。因此蓄谋的行为不构成教唆,从而也不是从犯。综上所述,虽然徐某于大猩猩实施了暴力,也对梅某进行了实质意义上的侵犯,但不符合强奸罪的其他要件,不应定为强奸罪,应依据其犯罪特点,以一个准确的罪名将这个家伙绳之以法。至于是哪个罪名,我打字累了,等爷们下次再说。最后,我谨代表本人向受害者表示深切的哀悼!!!!
& && 疯了,都疯了。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理智的疯狂!轻飘飘的学习不如沉甸甸的思考。思考是一种崇高的境界,思考是一种深刻的内涵,思考是一种忘乎所以的反省,思考是一种锲而不舍的收获。
————思考者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4:16:55&&&财富:&+0&&
&&&&小雨古,来,咱爷们谈下一话题。
& && 疯了,都疯了。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理智的疯狂!轻飘飘的学习不如沉甸甸的思考。思考是一种崇高的境界,思考是一种深刻的内涵,思考是一种忘乎所以的反省,思考是一种锲而不舍的收获。
————思考者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2:36:39&&&财富:&+0&&
&&&&小雨古,你居然没有在第一时间看我的回复!!!我这心呐拔凉拔凉的。
& && 疯了,都疯了。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理智的疯狂!轻飘飘的学习不如沉甸甸的思考。思考是一种崇高的境界,思考是一种深刻的内涵,思考是一种忘乎所以的反省,思考是一种锲而不舍的收获。
————思考者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0:07:30&&&财富:&+0&&
&&&&老思啊,不好意思,昨天上网的人太多,懒得排队,所以就没有在第一时间看到你的回复,在此向你表示歉意。看了你的回帖,我不得不对你的思考表示钦佩,你从多角度来思考该案例,是我们所有天涯法律网会员的榜样。你的观点我完全赞同。你不愧称思考者!老思,你是爷们,纯爷们,纯的!
& && 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力量,而在于对力量的限制。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2:35:25&&&财富:&+0&&
& && 疯了,都疯了。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理智的疯狂!轻飘飘的学习不如沉甸甸的思考。思考是一种崇高的境界,思考是一种深刻的内涵,思考是一种忘乎所以的反省,思考是一种锲而不舍的收获。
————思考者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2:54:05&&&财富:&+0&&
&&&&同意老思和雨兄。
& &&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5:20:53&&&财富:&+0&&
&&&&我发现一个问题:怎么这个话题上所有人的回复加起来都没有“小雨古”与“思考者”两个人的多,呵呵!还有一个问题:怎么你们男生看黄碟啊?
& && 我可不是什么美女哦!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5:31:01&&&财富:&+0&&
&&&&澄清一下:在这个世界上,有些男生看过黄碟,有些男生听说过黄碟,有些男生既没有看过也没有听说过。我在这里强调的是“有些”看过,但不应把我们和那些家伙混为一谈。谢谢彩芸。
& && 疯了,都疯了。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理智的疯狂!轻飘飘的学习不如沉甸甸的思考。思考是一种崇高的境界,思考是一种深刻的内涵,思考是一种忘乎所以的反省,思考是一种锲而不舍的收获。
————思考者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9:25:43&&&财富:&+0&&
&&&&请问彩芸,你说该定什么罪?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0:13:58&&&财富:&+0&&
&&&&看黄碟和定案有什么关系,请彩芸兄省点笔墨,本案我十分同意小雨兄的定论,猥亵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择一重者处罚。但是我想请问小雨,你的题目是徐指示++“强奸”++别的我不管,这个“强奸”是什么意思,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话,那可就是教唆罪了,如果猩猩是被迫的,那徐可就是真的强奸罪了,所以小雨兄,用辞要恰当,你语文怎么考的?!
& &&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7:22:37&&&财富:&+0&&
&&&&一种比较妥当的说法,应定其为教唆强奸罪。可以比照教唆罪,从重处理!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2:11:15&&&财富:&+0&&
&&&&但是教唆强奸罪的要件就是要有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本案中并没有强奸行为,因为猩猩不是人,不能实施法律意义上的强奸。
& &&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2:38:42&&&财富:&+0&&
&&&&教唆强奸罪,请问snowskey&兄教唆强奸罪是一种什么罪?哪条法律规定的?
& && 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力量,而在于对力量的限制。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2:42:03&&&财富:&+0&&
&&&&即便有规定,能“教唆“大猩猩吗?
& && 要以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6:58:29&&&财富:&+0&&
&&&&大猩猩应该是作为被告人的一种工具解释的吧。
& &&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6:32:42&&&财富:&+0&&
&&&&同意ztj1945的说法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6:16:00&&&财富:&+0&&
&&&&我认为:是强制猥亵妇女罪
& && 快乐为生活之本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20:05&&&财富:&+0&&
&&&&当然不是强奸罪,法律应该再定一个罪,利用工具变相强奸妇女罪。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5:03:58&&&财富:&+0&&
&&&&我认为是故意伤害,不应该定强奸。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5:50:33&&&财富:&+0&&
&&&&应定为反人类罪!!!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0:15:06&&&财富:&+0&&
&&&&不构成强奸罪.首先,徐变态并未亲自实施强奸.另外,猩猩并非犯罪的主体,也不构成强奸罪,所以徐变态也不能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3:14:26&&&财富:&+0&&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该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另外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追求性刺激,获得性满足的目的。所谓暴力,是指对妇女采取危机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妇女不能反抗,诸如殴打,捆绑,卡脖子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情节恶劣,才构成该罪。&&&&&就本案而言,所有的主客观都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并且造成被害人自杀这一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着拘役;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在当今建设法治国家的政策下,法律方面的人才更应该发挥作用并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自己的作用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3:21:59&&&财富:&+0&&
&&&&补充一点,在本案中还有一重要的情节,就是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并导致被害人自杀,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应该严肃处理,当然这是法官应该讨论的问题了!!
& && 在当今建设法治国家的政策下,法律方面的人才更应该发挥作用并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自己的作用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4:23:46&&&财富:&+0&&
&&&&更正:经过我的再三考虑,我认为还是定为强奸罪比较合适。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是间接正犯。故意伤害作为主体不适格。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0:35:23&&&财富:&+0&&
&&&&应该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我认为这不能够成强奸罪。赞同思考者的分析,因为强奸罪的实际实施主体只能是人,不是动物。如果硬要定强奸罪不妥。这情形更符合刑法中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我认为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采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因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实际实施侵犯的不一定是人。如果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其行为的伤害程度对被害人来说并不亚于强奸行为,但在处罚上却明显轻于强奸罪,值得注意,研究。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3:55:18&&&财富:&+0&&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 &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结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 法律是公正的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1:07:31&&&财富:&+0&&
&&&&已经构成强奸罪。利用工具犯罪也是犯罪,建议小雨古好好看一下《刑法》书中的故意犯罪一章
& && 用法律扫除人间黑暗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0:36:07&&&财富:&+0&&
&&&&不是他,而是你,强奸,我们说了无数遍了,谁强奸?猩猩吗?刑法上并没有规定动物犯罪啊。
& &&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2:21:09&&&财富:&+0&&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主观过失杀人
& && 我不太相信法律,但又不得不依靠它,虽然它让我很伤心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1:22:11&&&财富:&+0&&
&&&&有杀人罪什么事?本案中梅的死并不是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梅的死只能是徐的量刑情节而不能是定罪情节。
& &&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9:23:39&&&财富:&+0&&
&&&&本案当然不能定为强奸罪我认为定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妥当,猩猩是当事人做案的工具,跟枪支、刀具一样。至于利用动物与人发生性交属于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强。判刑时可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以死刑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9:31:31&&&财富:&+0&&
&&&&是强奸罪。我认为。因为徐某是在违背妇女意志对她进行“侮辱”的,尽管他本人没有进行这种强奸行为,但根据案件情节,他已经构成一定意义上的强奸罪了。个人观点,望指教!
& && 在挣扎中死亡也是一种美!!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0:27:54&&&财富:&+0&&
&&&&一定意义是什么意思?刑法是关系到人身权和生命权的最密切的法律,不能只给一个含糊的概念搪塞过去。楼上朋友说的很清楚,他没有进行强奸行为。很好,如果没有亲自实施强奸行为却构成强奸罪在我国刑法中只有强奸罪的辅助犯一项,而且教唆罪也可以一同看,这两个罪名的前提是辅助的主体和教唆的主体构成强奸了,他(她)构成强奸罪。很显然,大猩猩根本就不是&什么主体,也更不可能构成强奸罪,那徐怎么辅助强奸或教唆强奸?(刑法上把辅助强奸当作强奸的共犯并如强奸罪,而教唆强奸则属于教唆罪,没有教唆强奸或强奸一说)。情节很重要,我们也承认,本案很恶劣,但那只是量刑的考虑范围之内,现在谈论的是定罪,之后才是量刑啊。我认为是故意伤害罪。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0:39:56&&&财富:&+0&&
&&&&同意接喳忽悠同志,
& &&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1:17:40&&&财富:&+0&&
&&&&接喳呼悠说的对这里认为是故意伤害罪的同志们好像不多。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1:46:40&&&财富:&+0&&
&&&&小古雨的做法很好,值得大力倡导。但对于此类案件要结合刑法的精神和相关法条好好琢磨!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5:09:57&&&财富:&+0&&
&&&&接扎忽悠同志说的很对,绝对不是强奸罪。
& && 多谢合作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1:49:06&&&财富:&+0&&
&&&&假想的案件不值的这么有模有样的讨论!
& && 我将以我的行动捍卫法律的尊严!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0:16:27&&&财富:&+0&&
&&&&楼上的朋友认为假象是没有价值的了?如果你看过经济学的话,我想你就不会这样认为了,而现今法律经济学正是法学界的新兴理论,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工具就是模式,所谓模式也就是假象的一种。而且,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就不可能发生吗?学术不仅要解决现实发生的事也要解决情理之中的事,几十年前女人强奸男人是天方夜谭,而今若谁还说不可能的话,我们就只能闭嘴了。
& &&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2:52:33&&&财富:&+0&&
&&&&行为特征是比较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是这个罪的刑罚幅度太轻呀!这种下流卑鄙无耻丧尽天良的变态种应该严惩!
& &&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3:29:37&&&财富:&+0&&
&&&&我也赞成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刑法理论里不是有个叫想象竟合的?我觉得本案应属该类.徐所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所以应从一重处断.
& && 信仰法律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7:43:42&&&财富:&+0&&
&&&&我看不应该定强奸罪,也不能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不符合上述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徐变态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伤害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借助刀、枪等器械;有的则不使用任何器具。本案中徐变态就是以黑猩猩做工具、以伤害他人为目的实施的,在我国《刑法》现有框架内就能解决问题,根据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该判处徐变态死刑。
& && 希望在这里能常交流一些法律问题,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2:02:47&&&财富:&+0&&
&&&&故意伤害罪?徐变态伤害了梅菜花什么?是轻伤还是重伤????
& && 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力量,而在于对力量的限制。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2:12:42&&&财富:&+0&&
&&&&我想应是开立妓院罪罢!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2:14:37&&&财富:&+0&&
&&&&拉皮条罪~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3:52:32&&&财富:&+0&&
&&&&本案当然不能定为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只能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0:39:56&&&财富:&+0&&
&&&&一,不是强奸罪。&&&&强奸罪的主体是人,且是男人对女人有插入的过程。本案中,认为是强奸罪我认为不妥。二,不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在法律上有个标准,而对与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并没有太大的伤害,有也只是精神上的伤害。但小雨古在题目中没讲清楚在发生性行为时对妇女的伤害。对与妇女自杀了,那应该是精神上受到伤害的结果。三,应该是猥亵罪&&&&在这里。我同意如下同志的观点。作者:llj-8016323&回复日期:&23:55:18&&&&&&&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 &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结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于本人四月十六号的观点,表示认错。
& && 在挣扎中死亡也是一种美!!
&&发表于:& 9:20:43&&&财富:&+0&&
&&&&大家忽视了一点,强奸罪在主观上是以发泄性欲为目的.本案中不是以发泄性欲为目的行为。如果是他会自己来,是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徐某的主观目的是侮辱不是猥亵,虽然还是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在学理上应区分侮辱妇女和强制猥亵。
& && 我喜欢法律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2:57:09&&&财富:&+0&&
&&&&畜生加禽兽!
& && 法律啊法律!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4:00:13&&&财富:&+0&&
&&&&侮辱妇女,情节恶劣,从重处罚
& && 让我们共同为祖国的法制健全而服务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9:32:20&&&财富:&+0&&
&&&&徐的行为应构成强奸罪。理由是:1、徐具有强奸故意,尽管其不是直接行为实施者;2、徐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行为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对本案定性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有二:1、猩猩与人的性行为是否属于性交?我想至少目前还没有哪部词典或法律认为性交仅指人类之间的性行为;2、行为实施者不构成犯罪,教唆者是否构成犯罪?我认为尽管徐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教唆,但符合间接正犯特征。`
& && 和懂法的你一起探讨法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1:47:13&&&财富:&+0&&
&&&&是啊,法律上没有规定强奸是谁和谁之间的事,那是因为没有必要。法律规范的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动物不具备主体资格,所以法律上的强奸不可能是人和动物之间的行为,这是无庸质疑的。
& &&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3:07:01&&&财富:&+0&&
&&&&我有一种想法,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会不会是无罪?(仅就案论案,大家千万别拿唾沫把我淹死)思考者和小古雨说得很清楚了,本案因在客观要件上缺失,故不能构成强奸罪,那么能不能定强制猥亵妇女罪?冷静的分析下,本案根本上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与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而有别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客体,就是因为这一点,如果定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话,量刑明显畸轻。那么故意伤害罪呢?也不行。因为侵害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轻伤或重伤,定故意伤害缺乏依据。被害人的死也并不是由侵犯直接造成的。
& && 我是法律人,我要捍卫法律尊严。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3:06:28&&&财富:&+0&&
&&&&总的来说。是刑法不健全。可以增加新的条款了。不过我觉得。像这种根本不能算人的人就应该判死刑。不管定什么罪。
& && 我是学生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7:58:40&&&财富:&+0&&
&&&&我觉得应该是猥亵吧~~!
& && 得之,我幸,不得,我命.如此而已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2:38:18&&&财富:&+0&&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该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另外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追求性刺激,获得性满足的目的。所谓暴力,是指对妇女采取危机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妇女不能反抗,诸如殴打,捆绑,卡脖子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情节恶劣,才构成该罪。&&&&&就本案而言,所有的主客观都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并且造成被害人自杀这一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着拘役;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 愿借贵方一块宝地,结交天下志同道合的朋友。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2:26:45&&&财富:&+0&&
&&&&是侮辱妇女罪。千真万确,大家好好想想吧。
& && 我的成长离不开你的关心,你的快乐但愿能留下我的身影。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8:54:40&&&财富:&+0&&
&&&&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 && 我的成长离不开你的关心,你的快乐但愿能留下我的身影。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9:20:41&&&财富:&+0&&
&&&&真的大开眼界了。这混蛋是否该判绞刑呀!
& && 很乐意和朋友们交流,三人行必有吾师。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1:59:49&&&财富:&+0&&
&&&&我认为:是强制猥亵妇女罪.
& && 愿借贵方一块宝地,结交天下志同道合的朋友。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0:39:18&&&财富:&+0&&
&&&&小雨与思考兄的回答…………加起来,最是完美啊…………本来不好意思再说了…………(因为已经说的很棒很全了)可是,不表示一下我的敬佩之情不舒服……所以,呵呵……雨,思考者,加油!!!!!!!
& && 记得黄金定律:你可以选择自己的感觉!而我告诉自己:“活在当下!”^_^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9:40:26&&&财富:&+0&&
&&&&我本来不想再说了因为我想的和小雨和思考兄差不多但是看大家讨论的这么激烈,我也凑凑热闹。。。。
& && 羡慕别人是无知,模仿别人是自杀,无论好坏!!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9:42:45&&&财富:&+0&&
&&&&对这种如此变态的人,哦,不能叫人,是禽兽!却不能给予应有的惩罚,是法律的一大悲哀!!
& && 羡慕别人是无知,模仿别人是自杀,无论好坏!!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1:09:15&&&财富:&+0&&
&&&&我觉得应该是故意伤害罪 将猩猩当作是他犯罪的一种工具,对犯罪对象实施了侵犯他人身权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
& &&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
为往圣继绝学,为天下开太平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5:21:52&&&财富:&+0&&
&&&&制猥亵&侮辱妇女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9:52:36&&&财富:&+0&&
&&&&8楼的。。。。。像他那样不一定能判上死刑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1:23:33&&&财富:&+0&&
&&&&已经构成强奸罪,只是从犯罪构成说的。不知道变态是否是精神病?&&那他就不能适用刑法!
& && 网站还可以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3:16:27&&&财富:&+0&&
&&&&问题甚简单&&&&&在我国刑法中就此类犯罪而言一只猩猩和一根香蕉没有本质区别&&似不应有疑义却是有一个问题很觉得疑惑为什么雨古兄提供的案例中犯罪嫌疑人都有很古怪的名字&&&不是叫大丑二丑就是叫态变连受害人都叫什么&梅菜花之类&&:))显系侮辱性称呼&&&&个人以为&&&&似不宜使用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4:25:51&&&财富:&+0&&
&&&&杀害罪,好比把一个人捆起来放在火车轨上有个么分别呢?
& && 我想找到真真的爱情,可是上天会在给我这个机会吗?
让爱重来一次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7:11:08&&&财富:&+0&&
&&&&本案迷惑人的地方是猩猩奸人,鄙人认为,分析案例,要从犯罪动机入手,本案主观上是故意伤害对方,这与放狗咬人,用恐怖东西吓人,主观上都是为了故意伤害对方,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2:57:17&&&财富:&+0&&
&&&&放狗咬人的動機和讓猩猩強姦的動機都是主體人的意志體現,故我認為,此主體人應該是為了滿足自己某方面的需求才這樣做的,雖然其本身沒有實施強姦行為,但其意志已經實施了強姦行為,猩猩隻是一種假想的工具而已。故認為應該定強姦罪!
& && 初來咋到的,隻要不攪局就行了張老三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5:16:23&&&财富:&+0&&
&&&&应定强奸罪,
& && 徜徉于法的海洋!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7:06:19&&&财富:&+0&&
&&&&我觉得他的行为还没有构成强奸罪,只不过是利用所养之物对他人构成侵害,是对女性进行侮辱,破坏女性身心健康的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不能定为强奸罪.
& && 我想加入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4:20:42&&&财富:&+0&&
&&&&大家都掉进应该定什么罪的误区里了~~&&&&&其实这个假想案例说明了法律的不健全。&&&&&如果罪犯不是用“猩猩”而是用其他器物比如“木棍”应该定什么罪呢?&&&&&“变法”改用“案例法”问题就好解决了。&&&&&本人认为此“案例”应判定“利用工具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其后果严重。判处李变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得上诉。”&&&&&讨论结束~~
& && 弗罗里达的一场飓风,也许就是因为北京的一只蝴蝶挥动了一下翅膀……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6:53:45&&&财富:&+0&&
&&&&在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中择一定罪。取决于法官的内心确认。因为二者性质一样,均为间接正犯。行为人利用工具犯罪。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4:25:21&&&财富:&+0&&
&&&&呵呵~~`````如果没有取消流氓罪就好了
& && 因为想女人而睡不着,这不是可耻的事吧
&&发表于:& 20:18:40&&&财富:&+0&&
&&&&这个贴很好呀,虽然时间很久了,建议新人看下贴.这个案子确实我们经过激烈的讨论.我们大部分认为小雨古的观点是正确的.法律的程序要重视千万不要实体比程序还要重要.两者缺一不可.虽然名字取的不雅,但是案件确实是个好的案件,希望大家多多发表自己的意见.
& && 就算跌倒也要豪迈的笑!
(一般会员)
&&发表于:& 8:16:23&&&财富:&+0&&
&&&&我昏迷``这种事都干````判他死刑
& && fsadfd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9:17:57&&&财富:&+0&&
&&&&如果仅凭猩猩不是人而否认这一行为不属强奸是有违立法宗旨的,因为猩猩有性行为能力,是否强奸要看其行为是否是"以胁迫、暴力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此案件有明显的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插入说",虽然,猩猩没有人的意志,但有性交的欲望,在辅助人以胁迫、暴力或其他手段的实施下,造就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因此,妇女有被强奸的行为事实,当然,猩猩不作为被刑罚的对象,但刑法上把辅助强奸当作强奸的共犯,辅助人符合犯罪构件。虽然猩猩不能作为强奸的主体,但鉴于实质的强奸行为产生,不影响辅助人犯罪的构成。个人认为应定强奸罪,并有强制猥亵妇女情节,应从重处罚。
& && 维护社会稳定,需大家努力;支持法制建设,尽你我义务。
——赖健山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9:40:29&&&财富:&+0&&
&&&&而且,猩猩是否不能作为强奸的主体还是法律待定的问题,作为强奸主体的男性应可解释为有性行为能力的雄性,因此罪存在犯罪意识,法律对强奸罪的制裁对象是人,而不把猩猩作为制裁对象而已。
& && 维护社会稳定,需大家努力;支持法制建设,尽你我义务。
——赖健山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0:37:10&&&财富:&+0&&
&&&&应该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加害人主观上应该是猥亵目的,而非要自己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这就不应该是强奸行为,其变态行为只是为了满足猥亵的心理要求,因此``````````
& && 法律人言法律,希望能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以求共同进去,相互解惑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7:11:29&&&财富:&+0&&
&&&&http://www./bbs/indexmain.asp
& && 杀这种人该杀现在那么多人还是处男。就让一只猩猩给日了多可惜啊!西门庆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7:13:25&&&财富:&+0&&
&&&&支持法律!维护法律!是我们没个公民的义务!谁敢破坏定是给十三万万中国人做对!
& && 杀这种人该杀现在那么多人还是处男。就让一只猩猩给日了多可惜啊!西门庆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5:01:35&&&财富:&+0&&
&&&&我认为这种人就是没挨过农民打,说白了就是他妈的不是人下的,先枪毙了在说
& && 我爱祖国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3:06:34&&&财富:&+0&&
&&&&这种人根本不配做人,应该的到重罚。
& && 为真理
&&发表于:& 15:23:57&&&财富:&+0&&
&&&&强制猥琐妇女罪,最高判5年,很可惜,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必须贯彻执行。不能像判同性的性交易为卖淫罪一样的搞推定扩大。----同意!&&&&楼上的别你认为我认为的,罪行法定是原则.
& && 真理和正义的实现是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的.QQ:邮箱: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1:09:06&&&财富:&+0&&
&&&&首先,我觉得这故事是一个陷阱.我们要问这个徐变态为什么这么做?他是通过这种方式来报复菜花,还是纯粹为了满足他变态的心理.(可能是不当信息接触太多,想实践一下)&&&要是为了满足他欣赏猩猩的强奸过程.这个时候菜花不过是一种发泄工具,虽然满足强奸的要素,但我觉得还是故意伤害罪更恰当.&&他为了欣赏猩猩的"强奸"过程而放任了对菜花的身体的伤害.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1:21:39&&&财富:&+0&&
&&&&晕啊!我的帐号怎么显示在上面了啊.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1:35:53&&&财富:&+0&&
&&&&我认为应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猩猩是他实施犯罪的一种手段,一个工具!
& && 希望加入论坛,共同学习,得到提高!!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9:47:52&&&财富:&+0&&
&&&&变相强奸!对人格极大的侮辱
& && 上帝死了,众神在堕落.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8:39:54&&&财富:&+0&&
&&&&宋山木&&没有性能力的男人&&用工具与女姓发生违背女姓意志的性行为&&被判强奸罪&&判4年有期&&正在上诉中
& && 法官=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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