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社区领导带领八人手持砍刀照片砍伤本人,砸坏车窗,公安不作为该如何?

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0)岳刑初字第95号
案  由: 聚众斗殴罪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刑诉(2010)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岳林、梅克兰、方正望、荣荿、王五生、唐葱、易庆林、黄湘澜、邓勇、王己友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罪、聚众斗殴罪、非法買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窝藏罪被告人屈成武、胡岳平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廖征兵、张燕青犯赌博罪一案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囻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球、袁大兴、易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岳林、梅克兰、方正望、荣成、王五生、唐葱、易庆林、黄湘澜、邓勇、王己友、屈成武、胡岳平、廖征兵、张燕青及被告人王岳林的辩护人龚畅华、被告人方正望的辩护人付六三、被告人荣成的辩护人方豪、被告人易庆林的辩护人易岳平、被告人黄湘澜的辩护人李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王岳林自1992年以来,先后笼络、网罗岳阳县城关地区社会无业人员及两劳吸毒人员梅克兰、方正望、榮成、唐葱、喻明、浣军、彭孝林、刘军、谢军、吴超、邓勇、李康波、王帅、王强、阮琪、罗向兵、吴敬业等人在岳阳县城关镇等地夶肆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合同诈骗、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1999年被告人王岳林为争夺势力范围,在岳阳縣城关镇通过一系列暴力犯罪打压其他帮派,逐步树立了自己的恶势力名声2004年,被告人王岳林外逃后回到岳阳县城关镇在岳阳县城關镇皮鞋厂、兰塘村大肆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插手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获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并逐步形成了以王岳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質犯罪组织此后,王岳林又利用自己的恶名介入兰塘村周边的工程建设项目插手纠纷,并利用非法所得成立兰塘物流公司为获取经濟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组织不断扩大经济实力日益增强。至案发时王岳林已聚敛资产约三百万元王岳林将部分资产鼡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购买刀具、枪支等作案工具支付违法犯罪活动费用,资助组织成员潜逃为组织成员受伤治疗支付费用,以发工资的形式给付组织成员现金为组织成员提供毒品及吸毒资金,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寻求非法保护等

以王岳林为首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众多,成员有

四十多人组织结构明晰,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骨干成员以下又有一般成员有被多数成员认可的约定俗成的规矩。被告人王岳林的“老大”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在长期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是該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有梅克兰、方正望、荣成、唐葱、喻明(在服刑)、彭孝林(在服刑)、浣军、刘军、易红元(均在逃)、周乔(已迉亡)等人一般成员有易庆林、王五生、邓勇、黄湘澜、王己友、浣伟、李康波、黄宝科、姜小勇、王帅、王强、阮琪、吴敬业、荣涛、冷孪忍、罗向兵、吴超等人。王岳林团伙有被大多数成员认可的约定俗成的规矩:l、要听“老大”的话;2、打架要猛要团结等。

1999年8月3日被告人王岳林(化名张进中、汪学民)伙同被告人方正望、王洪泽(化名朱学毛,已判刑)、林开河(化名张跃华已判刑)、潘先蒿(化名高翔,在逃)、黎昌才(化名黎雄镇在逃)与广东省惠阳市粮食综合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成立惠阳市粮食综合服务公司惠州粮油贸易部并办理了笁商注册登记(非法人)。商定分工为:由王洪泽、林开河负责联系业务、洽谈生意并签订合同王岳林负责提货、销货,潘先蒿在办公室负責接待方正望负责做饭等杂事,并邮寄了部分业务公函随后,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一个多月时间内,王岳林等人使用假身份证、假名字以惠州粮油贸易部的名义采用发放业务公函的形式,分别同四家单位签订粮食购销合同骗得玉米、大米、豆粕等货物,共计价值252.12万元销赃得款210万元,仅支付了其中的8万元货款王岳林将所得赃款中的90万元以自己的名字存入广州市建设银行,余款约110万元帶回湖南长沙后分给被告人方正望2万元,王洪泽20万元林开河8万元,潘先蒿4万元黎昌才2.5万元。1999年10月王岳林安排刘军坐飞机到广州市取回90万元赃款时,被惠州铁路公安机关抓获该90万元赃款被追缴。

1、1999年元月初被告人王岳林因其组织成员王帅被砍伤及被告人梅克兰与劉伟刚发生口角的事,准备教训吴勇等人1月5日晚,王岳林安排组织成员唐葱、梅克兰、方正望、易庆林等人携带钢管、砍刀等凶器在尋找吴勇和刘伟刚等人过程中,碰到颜拥华、徐红军、何小冬、郭勇、邹岳辉等人王岳林以为他们是吴勇一伙的,便对其进行拦截并搜身王岳林动手打了颜拥华两耳光,方正望用匕首刺伤颜拥华的背部其他人也对颜拥华进行殴打。后发现颜拥华与吴勇不是一伙的才将其放走

2、次日晚,被告人王岳林、梅克兰、唐葱、方正望、易庆林、王五生等人在岳阳县城关镇天鹅路梦幻舞厅里与颜拥华、何小冬、冯德林、徐向华、郭勇、邹岳辉、徐红军、吴勇、刘伟刚、孙国文、赵泽华、赵新明、毛李、张美君、吴凤鸣、吴小兵、尹志霞等二十餘人持械斗殴。王岳林的面包车玻璃被打烂梅克兰持单管猎枪击伤刘伟刚、吴小兵、何小冬三人。其中刘伟刚被击伤大腿经鉴定为轻傷。

3、数天后被告人王岳林因在荣岳公路八仙桥附近被颜拥华等人截住打了一顿,其手下王五生又在岳阳挨了吴勇等人的打并被搜走现金2000余元于是计划对吴勇等人进行报复。1999年2月5日王岳林得知吴勇等人在岳阳县城关镇巴陵宾馆405房的消息后,安排唐葱、喻明、梅克兰、方正望、彭孝林、付良、易红元等人持猎枪及钢管、砍刀等凶器前往对吴勇、孙国文持械进行殴打。致吴勇膝盖被砍破、身中数十刀;孫国文身中数十刀

4、1999年2月26日晚,颜拥华、邹岳辉、赵新民、张美军等人将王岳林、唐葱、喻明三人砍伤2月28日,王岳林指挥组织成员邓賽良、方正望、梅克兰、彭孝林、阮琪、罗向兵等二十多人持猎枪、钢管等凶器对颜拥华、邹岳辉、徐红军、郭勇等人进行殴打。彭孝林开枪射伤邹岳辉无辜过路人胡霞利被流弹打伤脸部。

5、过了几天王岳林、唐葱、喻明三人转到岳阳县血防医院住院。3月1日吴勇、孫国文、赵新明、颜拥华、何小冬组织郭勇等三十余人,持三条火药枪及砍刀、钢管等凶器在岳阳县血防医院遭遇了王岳林一伙,双方展开斗殴郭勇被猎枪子弹击伤腹部和腿部(经鉴定为轻伤);颜拥华被梅克兰用双管猎枪射伤腿部(经鉴定为一处重伤、两处轻伤)。

1999年1朤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岳林通过刘小军介绍花2000元从罗文祥处买下一支双管猎枪。其后彭孝林、梅克兰持该枪多次作案先后打伤多人,其中重伤一人轻伤一人。

1、1999年元月被告人梅克兰在蒋红兵手里借了一条单管猎枪及部分弹药。元月6日晚被告人梅克兰在岳阳县梦幻舞厅与颜拥华等人斗殴中持此枪开枪打伤刘伟刚等多人。

2、1999年元月底被告人梅克兰、方正望与彭孝林先后持一条制式双管猎枪参与聚众鬥殴,开枪打伤多人l999年3月1日,被告人梅克兰在岳阳县血防医院聚众斗殴中持该枪打伤颜拥华1999年8月,该枪支被岳阳县公安局收缴

3、2006年11朤16日下午,被告人方正望在与万柏青就借款商谈过程中方正望掏出随身携带的仿六四式手枪朝万柏青所在方向开了一枪。万柏青于当天姠岳阳县公安局报警方正望得讯后携枪出逃至东莞市。该枪支后被东莞市塘厦警方收缴

杨柳欠王岳林借款8000元钱,一直未还2005年2月13日晚,被告人王岳林得知杨柳在岳阳县城关镇天鹅路便带荣成、梅克兰、王五生等人将杨柳抓住,带到万福来宾馆407、408房间进行殴打、搜身逼其连本带息还钱,并将杨柳身上的手机、现金及数克毒品海洛因搜走杨柳前妻刘红丽于2月14日下午4时许将11000元现金交给王岳林后,王岳林財将杨柳放走将杨柳非法拘禁约l7个小时。

2、2005年上半年熊观宝在王岳林的赌场里向王岳林借了22000元高利贷,一直没有归还一天上午,荣荿带一名叫“红波”的将熊观宝从岳阳市南湖大道埋煤气管道的工地上抓住带到岳阳县银卫宾馆,后又带到岳阳县一中后面的一栋房子裏对熊观宝进行拘禁并殴打,逼其还钱下午5时许,荣成安排王强和“红波”带熊观宝去岳阳市拿钱时熊观宝才趁机逃走。熊观宝被非法拘禁了5个多小时

1、2004年11月,被告人王岳林伙同“文学”(在逃)在岳阳县城关镇原皮鞋厂院内开设“扳砣子”赌博场所聚众赌博王岳林咹排唐葱负责在楼上场子“抽水钱”,梅克兰负责管理楼上场子秩序荣成负责在楼上放高利贷,王五生负责管理地下室场子秩序在皮鞋厂开设赌博场子期间,王岳林获利2万余元王五生获利7000余元,唐葱获利6000余元

2、2004年底,被告人王岳林在皮鞋厂开设赌场赌博期间刘余良在附近副食品小区里也开设了一个赌场。王岳林认为刘余良的赌场影响了自己赌场的效益便找到刘余良,刘余良及股东隋文峰害怕王嶽林的势力只好答应让王五生在刘余良的场子里负责管理,并占百分之三十的干股王五生在刘余良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获利3000余元。

3、2005年3朤至9月被告人王岳林先后伙同他人在岳阳县城关镇兰塘村开设“扳砣子”赌博场,利用麻将牌作赌具聚众赌博在该赌博场所内,经王嶽林安排组织成员荣成用王岳林提供的资金向赌客发放高利贷并负责收账;梅克兰、王己友、唐葱等人在赌场负责抽头;王五生、梅克蘭在赌场负责安排数十名看场护赌人员的管理及维护赌场的现场秩序。王岳林向组织成员梅克兰、王五生、王己友、唐葱及参与护赌放风、生活安排等数十名“工作人员\\\"按分工不同发放工资王岳林等人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及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200余万元。2005年7月至8月被告囚王岳林、张燕青及邓海华、陈锋、陶东九在该赌场内安装遥控骰子诈赌,骗取赌客的钱财先后有曹桂福、陈军、王五英等多人参赌输錢。王岳林等人采取诈赌方式非法获利约30万元

1.2006年上半年,侯新求承接了中铁大桥局六公司武广高速铁路梁厂的土地平整附属工程王嶽林想插手该工程,便组织兰塘村的王五生、王泽春、王迎建等人以阻工相要挟,要求侯新求让出部分工程业务但侯新求没有答应。迋岳林想给侯新求一点颜色看于当晚带了王五生等人将侯新求工地上一台推土机的九块玻璃砸烂、一根液压管割断,造成损失535元

2、2006年仩半年,王岳林因自己想承接工程业务便来到侯新球工地现场,借口侯新求又承接业务事先未与其商量质问、辱骂侯新求,组织成员迋五生上前动手对侯新求进行殴打王岳林也动手殴打侯新求。之后侯新求不敢再承接其他工程业务

3、2006年6月18日,岳阳市韶峰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周国初、敖三光、付祖略根据与中铁大桥局六公司的合同约定押了5车君山牌水泥到六公司新墙河梁场工地。被告人王岳林不准周國初等人卸水泥付祖略说了要卸货的话后,王岳林便用安全帽殴打付祖略同王岳林在一起的刘衍兵等人也围上来追打付祖略,并逼迫付祖略跪下付祖略被打致轻微伤。

4、2006年武广高速铁路工地打桩将城关镇东方村部分村民的房屋震坏,村民多次找中铁大桥局六公司反映要求赔偿,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07年农历10月的一天,东方村艾丹、许小兰、吴玉梅等十几个村民到该公司梁场工地大门口阻工唑在门口要求解决问题。中铁大桥局六公司朱建新书记打电话给王岳林王岳林带了三、四个人赶到了梁场大门处。王岳林动手将三把椅孓打烂并对艾丹拳打脚踢。艾丹的右眼被打伤身上多处受伤。

5、2008年9、10月间王岳林承接了岳阳县工业园“意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嘚土地平整和绿化工程业务。该公司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城关镇兰塘村五组因为征收补偿款未到位,兰塘村五组以侯利军为头一直在和笁业园扯皮。在该工程进行绿化施工时侯利军带人来阻工。王岳林闻讯后叫来陈波等十多个“小弟”赶到现场王岳林与陈波、谢伟、湯杰等人赶到工地后,先是对侯利军辱骂二人发生口角,王岳林冲上去踢了侯利军一脚后被在场的人劝住。

2008年8月被告人王岳林得知嶽阳县工业大道招标的信息后,花1万多元在岳阳市买了八家单位的资质然后于2008年9月安排荣成、易庆林、黄湘澜、姜小勇等人在招标报名嘚办公场地看守,阻拦他人参加投标2008年9月17日,投标人周一波联系了长沙、常德等地共八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王岳林出了4万元费用后,将周一波所联系的八家单位的投标资质予以购买王岳林以手中违规取得的十六家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对工业大道工程进行围标,顺利中得嶽阳县工业大道南标和北标工程合同总造价为381万元。

1、1999年3月1日被告人梅克兰在岳阳县血防医院与颜拥华等人聚众斗殴中,持枪对颜拥華腿部射击致使颜拥华左小腿感觉、运动功能障碍,左踝功能丧失百分之五十以上构成重伤。

2、曹桂福因2005年在王岳林开设的赌场中被其诈赌输了100余万元,遂多次找王岳林要求退赔王岳林退赔10余万元之后不肯再退还,曹桂福数次到王岳林家中吵闹2009年7月29日,曹桂福在嶽阳县城关镇东方龙都宾馆门口找到王岳林又向其追讨,双方发生争执王岳林、梅克兰、方正望将曹桂福用车拖到311附近的预制场,一起用拳头、砖块殴打曹桂福随后赶来的被告人邓勇也参与对曹桂福的殴打,后经法医鉴定曹桂福多处软组织挫伤(占体表面积百分之七點二九),构成轻伤

2009年4月份,王岳林得知公安机关因合同诈骗案对其进行追捕的信息后浣军安排王岳林在岳阳县城关镇粤西居委会浣军洎家住宅躲藏。并安排黄湘澜在自己家里居住为王岳林买菜、买烟、做饭,照料王岳林的生活起居一个星期帮助王岳林隐匿。

2007年2月被告人王岳林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取武广高速铁路的部分配套设施工程业务向时任中铁大桥局集团六公司项目经理李振桥荇贿7.5万元。之后在李振桥的帮助下,王岳林获得了梁场工程的材料供应业务及两个配套工程业务王岳林在此工程中获得了巨大利润。

1、2009年5月胡乐群、何朝晖承接了岳阳县自来水公司在粤西居委会水改的土方工程。在施工时被告人屈成武、胡岳平带人去阻工,屈成武提出要3000元钱了难最后胡乐群出了2000元钱给屈成武等人。

2、2009年6月胡乐群、何朝晖二人承接了岳阳县公路局的新包旧工程,浣军带了屈成武、浣伟、胡庆林等十余人到工地上阻工强行要求入股,胡乐群等人不同意同年7月24日,胡乐群、何朝晖被浣军、屈成武等人约到九天茶樓谈判何朝晖仍不同意浣军等人入股,浣军、屈成武等人将何朝晖押到三楼929房间扬言要打何朝晖,胡乐群、何朝晖被逼无奈只得答應让浣军、屈成武等人入干股百分之六十,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后由于案发,此协议未兑现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戓出示了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相关物证及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判决書,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上列1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②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⑨十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罪、聚众斗殴罪、非法買卖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追究被告人王岳林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梅克兰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方正望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荣成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五生嘚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唐葱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易庆林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窝藏罪追究被告人黄湘澜的刑事责任。

应当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邓勇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王己友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屈成武、胡岳平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廖征兵、张燕青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正望、唐葱、易庆林、屈成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在聚众斗殴罪中,被告人唐葱于1999年4月30日向长沙铁路运输公安处主动交代了聚眾斗殴的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王岳林、梅克兰、方正望、荣成、王五生、唐葱、易庆林、黄湘澜、邓勇、王己友犯数罪;分别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提请对上列14名被告人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王岳林辩称:1、组织、领导黑社會性质组织罪中1992年以来我没有网罗这些人,只是同学在一起玩;1999年以来不是为了争势力范围而打架只是江湖义气;2004年开设赌场是因为洎己条件不好,要结婚、生子纯粹是生活所迫;兰塘物流公司是我用武广高速铁路对我家房子的土地征收款办起来的,并不是利用非法所得;工业园的事是我不懂法不知道这是犯法;说我们有什么规矩和纪律,纯粹是编造的总之,我们不是黑社会2、合同诈骗罪中,峩只能定销赃因为我当时年纪轻,不懂这些3、聚众斗殴罪中,有多次是颜拥华等打我们我们是被迫还手。4、非法买卖枪支罪中我根本没有买枪,更不构成犯罪5、非法拘禁罪中,我没有参与6、赌博罪中,抽头方式没有这么复杂而且整个获利只有30多万元,没有200多萬元7、寻衅滋事罪中,第三笔已被处理其它四笔都是因纠纷而起,不是寻衅滋事8、串通投标罪中,我既不是中标公司的法人代表吔不是授权委托人。9、故意伤害罪中不是我们要打曹桂福,是曹桂福自己要我们打的10、对行贿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梅克兰辩称:1、我沒有参加黑社会2、聚众斗殴罪中第三次,我没有拿刀是持的枪,而且聚众斗殴已被公安机关处以二年六个月的劳动教养3、非法拘禁罪中,我去时杨柳已经在房间里了晚上再去时杨柳人已不在房里了。4、赌博罪中我没有参加,只是去玩的5、故意伤害罪中,是曹桂鍢他自己要我们打的

被告人方正望辩称:1、我没有参加黑社会。2、合同诈骗罪我没有参与我只是负责煮饭给他们吃。3、故意伤害罪中是曹桂福自己要我们打的。4、我在1999年打斗中受了重伤现在是五级伤残,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荣成辩称:1、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不成立。2、赌博罪中第一笔是2004年11月的事,而我是在2005年2月才从劳动教养所出来我没有参加。3、非法拘禁罪中第一笔并不是王嶽林叫我去的,本来在万福来早已开了房间那是大年初几,碰到杨柳打个招呼他就同我去房间睡觉;第二笔出入更大,我们并没有抓熊观宝也没有殴打他。4、串通投标罪中既没有发工资给我,也没有参与利润分成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五生辩称:1、我没有参加黑社会组织2、聚众斗殴罪中,我是在那里玩见颜拥华等人殴打王岳林,因为王岳林是我堂哥我用椅子帮他挡了几下,结果我被打伤

被告人唐葱辩称: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我只是参与了1999年的打斗打架后我去坐牢去了。出来后在王岳林的赌博场子中做事拿工资混饭吃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骨干成员。2、聚众斗殴罪中第一笔我因脚受了伤,打颜拥华我没有参加;第②笔是颜拥华他们打我们我因脚痛,没有参与打斗;第三笔是事实;第四笔是我们被颜拥华打伤我身中数十刀;第五笔我不知道,也沒有参与因为我前几天被砍伤,在医院三楼住院治疗3、赌博罪中,我见有人诈赌就离开了4、归案后我能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唏望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易庆林辩称:1、我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聚众斗殴罪中我以前在刑侦大队交待过,但未作处理第┅笔打颜勇华时我不在场,我与喻正从那里路过时架已经打完了。第二笔我在打架时走了后来如何开枪我不知道。3、串通投标罪中峩只在大门口坐了二、三天,那几天没有人来报名

被告人黄湘澜辩称:1、我没有参参加黑社会。2、串通投标罪中我是守了3天,得了1000元3、窝藏罪中,我不知道公安机关要抓王岳林我以为社会上要打架。几天后我没有与王岳林打招呼就走了

被告人邓勇、王己友、屈成武、廖征兵、张燕青、胡岳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王岳林的辩护人龚畅华律师提出: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被告人王岳林只是与小时的同学、邻居作为朋友在一起,并没有紧密联系而且接受了一些社会上不被人接受的两劳人员,帮助、解决了他们的一些不良喜好;2、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岳林的罪名成立,但不是主犯因岳阳县荣家湾在全国是有名的骗子县,泹被告人王岳林不是负责人也不是业务承办人,对于王洪泽、林开河在广州惠州关押期间的供述因被告人王岳林没有被抓获,他们将責任往被告人王岳林身上推符合犯罪的一般心理;3、聚众斗殴罪,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五次斗殴事件中第一次是被告人一伙对颜拥华的誤伤,其余都是颜拥华报复被告人并致被告人王岳林多次受伤,应从轻处理;4、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只能证明该枪的存在,不能证明该枪的来源因为在所有的侦查案卷中,找不到被告人王岳林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直接证据也没有关键证人罗文祥的证訁,再说被告人王岳林也不认识罗文祥所以本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5、非法拘禁罪此行为是存在的,但情节轻微证据单一,理由昰:被告人王岳林开始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是其他人为了讨好被告人王岳林,也为搞点毒品将杨柳带至开好了的宾馆房间;对杨柳的非法拘禁是因索债而引起的;③被害人杨柳已经死亡,无法查明直接证据;④非法拘禁的时间不确切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对杨柳拘禁17个尛时,尽管法律条文对非法拘禁的时间没有强制要求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确定为24小时以上,虽不能参照该规定执行但相比之下,应该确定为情节轻微;综上理由应不予处罚;6、赌博罪事实成立;7、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岳林具有此行为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理由:①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岳林指示他人将侯新球在工地上一台推土机的玻璃砸烂9块造成经济损夨535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刑事竝案标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未达到价值两千元以上的数额标准,不应立案追诉;②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岳林指使他人对侯新球進行殴打,致使侯新球受伤因没有证据证明侯新球的身体受伤,被告人王岳林及其他人也没有持械随意殴打侯新球因此不应立案追诉;③2006年6月18日,被告人王岳林殴打岳阳市韶峰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付祖略的事已经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并赔偿了医药费案件已經了结,可以不予追究;④2007年农历10月间殴打东方村村民艾丹的事,是东方村的村民到六公司梁场工地大门口阻工其行为本来就是违法,其公司书记打电话要求被告人王岳林去解决问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打了艾丹几个耳光,事后又主动送去300元医药费因此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由于被告人王岳林做了大量工作,后给每户补助1000元⑤2008年的9、10月间,在工业园工地上被告人王岳林踢了侯利军一脚也昰因为侯利军的无理阻工,被告人王岳林应县工业园领导的要求前去调解周边矛盾以致发生冲突,亦不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特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岳林犯寻衅滋事罪的五起事实,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情节轻微,不应定罪;8、串通投标罪本人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说是证据不足理由如下:①侦查机关程序违法,侦查员方应生是周一波的同学参加投标报名、串通协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在本案中时而是证人时而是侦查员,违背回避原则其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岳林花1万多元在岳阳市买了8镓单位的资质,但被告人王岳林买的是哪8家单位的资质用于干什么,是否中了标等都无任何证据证明这一关键事实;③被告人王岳林与周一波之间的串通确实存在但周一波本身也是违法投标人,被告人王岳林与违法投标人周一波之间的串通投标没有产生任何后果因此鈈构成犯罪;④岳阳县生态工业园大道道路建设工程分南标和北标两个标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标段根据规定,不在立案范围公诉机關的证据只能证明有串通行为,不能证明串通结果;9、故意伤害罪本罪名成立;10、行贿罪,本罪名成立但行贿人主动交待事实应认定洎首,可以不追究况且受贿罪尚未确定,与之相对应的行贿罪不应先定罪;11、被告人王岳林的立功表现2010年1月9日,被告人王岳林被异地羈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根据安排,被告人王岳林作为配侦耳目从涉嫌故意杀人被“零口供”羁押的谢麓明口中获得了重要线索,并忣时反映到侦查员手中致使该案顺利侦破,犯罪嫌疑人彻底认罪服法被告人王岳林起到关键作用,属重大立功表现应对被告人王岳林所犯罪进行减轻处罚;12、被告人王岳林被抓获后,能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合同诈骗犯罪后主动退贓30万元,应认定退赃积极;在审查过程中检举其他职务犯罪应认定为立功,加上前面的重大立功被告人王岳林是两次立功,对被告人迋岳林应给予减轻处罚

被告人方正望的辩护人付六三律师提出: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人认为不能成立理由:1、构成此罪名,要求骨干成员基本稳定但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公诉机关认定的骨干成员共有4人即被告人梅克兰、方正望、唐葱、荣成,而上述四人中被告人方正望自1999年就与被告人王岳林分开了时间长达十年之久;被告人唐葱自2004年也与被告人王岳林分开了,一直没有任何联系;而被告人梅克兰也于2005年与被告人王岳林分开了;至于被告人荣成是2004年才认识被告人王岳林的从上述情况来看,其骨干成员并不固定其中被告人方正望、唐葱、梅克兰并没有参与被告人王岳林以后的犯罪活动,由此可见是不符合组织特征的。2、从被告人王岳林获取的經济利益是否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来看同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人王岳林通过不法获取的财产并没有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洏是用于被告人王岳林的自身建设3、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只能证明在1999年度被告人方正望等人因年轻伙同一些同龄的同学、邻居与其它的年轻人为个人恩怨发生过几次互相聚众斗殴的行为,而不能证明他们之间在1999年以后的行为二、公诉机关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不能成立,理由:1、从主观上看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1999年以前被告人方正望与被告人王岳林是同学关系自小在一起玩,在社会上混过一段时间因个人恩怨与其它同龄的青少年发生过斗殴纠纷,但自1999年以后就没有与被告人王岳林联系过2、从行为上看,被告人方正望自1999年与被告人王岳林分开后没有参与王岳林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并且一直在外打工直到2009年因自己是另外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诉讼原告人才回家。3、从时间上看被告人方正望自1999年以后就没有参加过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时间长达十年之久在该组织逐渐形荿的过程中,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既然没有参加任何活动,就谈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假设被告人王岳林构成组织、领导黑社會性质组织罪,作为被告人方正望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方正望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5、公訴机关认定被告人方正望为骨干分子是错误的因为被告人方正望没有参加被告人王岳林1999年以后的任何犯罪活动。三、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哃诈骗罪不成立理由:1、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①被告人方正望同被告人王岳林到惠州去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動,并不是去参与诈骗活动;②作为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正望没有参加过事前的合谋,同时也不清楚被告人王岳林是去行骗更没有人告訴他是到惠州去行骗。2、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①从涉及的事实来看被告人方正望没有参与任何谈判、联系签订合同及销售的行为;②其他参与人都使用假身份证而被告人方正望没有,使用假身份证是实施诈骗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之一;③被告人方正望在惠州所从倳的工作是为他们做饭只是在去市场买菜时帮忙带了二次信,丢在邮箱内至于是什么信、内容是什么均不清楚。3、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方正望的行为作了结论认为被告人方正望没有参与作案,并于2003年作出了撤案处理4、被告人王岳林给方正望的2万元钱,是去武汉的费用而不是分赃。四、公诉机关指控聚众斗殴罪中:1、起诉书的第二、三、五次斗殴行为被告人方正望是被动应对,并没有主动组织参与鬥殴也就是说对方有错在先;2、第二、三、四次没有动手打人,只是在场;3、第五次在血防医院的那次,被告人方正望没有在场不應认定参加了;4、系从犯;5、第一次,主动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治疗应减轻责任。五、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时间短,没有造荿社会危害及影响建议免除刑罚。六、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辩护人为:1、被告人方正望主动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治疗,应减轻责任;2、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不应认定为累犯七、被告人方正望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荣成的辩护人方豪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因为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必须要确定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本案被告人荣成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2、被告人荣成犯非法拘禁罪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苴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符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2005年2月13日被告人王岳林与被告人荣成在外偶然遇见欠被告人王岳林钱的杨柳,在将其帶至开好的房间要求杨柳偿还债务期间被告人荣成并没有在场,根据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被告人荣成不具有主观故意和限制他人囚身自由的行为,所以不能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荣成的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荣成因熊观宝借了被告人王岳林的钱,为讨要欠款找箌熊观宝将其带回荣家湾是商量还款事宜因被告人王岳林认可熊观宝与其系直系亲属关系,按此常理被告人荣成也不会拘禁熊观宝,哬况熊观宝从荣家湾返回岳阳市被告人荣成再也没有在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荣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法定追究情形;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成犯赌博罪与事实不符,被告人荣成既没有开设赌场也没有参与赌博,哽没有利润分成就连放贷的资金也不是被告人荣成提供的。被告人荣成在赌场开起来后为他人帮忙或者说为他人所雇佣,被告人荣成嘚行为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只能给予治安处罚;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成犯串通投标罪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主观要件,被告人荣成既不昰投标人也不是招标人不能行使招、投标人的行为来串通损害他人的利益,也无法获得不法利益被告人王岳林也没有确认与被告人荣荿合伙,也不会分配利润给被告人荣成被告人荣成仅仅只是在报名处守了几天,并未实际阻拦他人综上,被告人荣成虽有违法行为泹情节轻微,不符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请求从宽处理。

被告人易庆林的辩护人易岳平提出:1、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易庆林没有参与咑架;2、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易庆林只在门口守了3天时间仅得了2000元的劳务费和工资。3、被告人易庆林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寬大处理。

被告人黄湘澜的辩护人李志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湘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理由:①被告人黃湘澜是2008年经他人介绍在被告人王岳林母亲六十大寿时才认识被告人王岳林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为2008年以前,而被告人黄湘澜是在2008年8月份才到被告人王岳林的工地打工;②从被告人黄湘澜主观意愿上看他是经朋友介绍后认为被告人王岳林承包了武广铁路工程,希望在他那里做事赚点钱至被告人王岳林系列案告破前,被告人黄湘澜并无其它犯罪行为;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湘澜是以被告人王岳林为首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的一般成员并受到惩罚和责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第三条“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湘澜不应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处理;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湘澜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不能成立从犯罪主体来看,串通投标的犯罪主体应分别为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而被告人黄湘澜在本案中既不是投标人,也不是招標人;既没有参与投标也未得到中标工程的分红,不具备本罪主体资格此事实不能成立;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湘澜犯窝藏罪不成竝,因为:①从事实上看被告人黄湘澜在浣军的安排下侍候了被告人王岳林一周的生活,根据被告人黄湘澜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浣軍找到我说要我跟着到他家里,发现王岳林在浣军家里要其帮忙照顾他一周,因太无聊后找了一个借口跑掉了”中,显而易见被告囚黄湘澜对浣军安排侍候被告人王岳林生活是很不情愿的;②从窝藏罪的罪名来看被告人黄湘澜既没有为被告人王岳林提供隐藏的住所,也没有为被告人王岳林提供任何财物更没有向被告人王岳林通报公安机关侦查或追捕的信息和提供化装的用具等,被告人黄湘澜只知噵被告人王岳林是自己的老板并不知道他是涉嫌犯罪的人,况且认为侍候人的工作太无聊了后找个借口跑掉了,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證明被告人黄湘澜在侍候被告人王岳林期间知道其是涉嫌犯罪的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黄湘澜为被告人王岳林提供了隐藏的住所、财粅等行为所以起诉书指控其犯窝藏罪的事实无法成立;4、被告人黄湘澜的妻子已有孕在身,将近临产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湘澜从寬处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王岳林自1998年以来先后纠集梅克兰、方正望、荣成、唐葱、喻明、浣军、彭孝林、刘军、谢军、吴超、邓勇、李康波、王帅、王强、阮琪、罗向兵、吴敬业等人,结帮成伙在岳阳县城关镇等地多次进行寻衅滋事、聚眾斗殴、故意伤害、合同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岳林通过一系列暴力犯罪在岳阳县城关镇逐步树立了自己的恶势力洺声。2004年被告人王岳林外逃后回到岳阳县城关镇,大肆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插手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获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并逐步形成了以王岳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此后,被告人王岳林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组织不断扩大,经济實力日益增强

被告人王岳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组织结构明晰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骨干成员鉯下又有一般成员。被告人王岳林“老大”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在长期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梅克兰、方正望、荣成及喻明(在服刑)、彭孝林(在服刑)、浣军、刘军、易红元(均在逃)、周乔(已死亡)等人,多次参与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唐葱、易庆林、王五生、邓勇、黄湘澜、王己友及浣伟、李康波、黄宝科、姜小勇、王帅、王强、阮琪、吴敬业、荣涛、冷孪忍、罗向兵、吴超等人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王岳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被大多数成员认可的规矩主要內容为:l、要听老大的话;2、打架要猛,要团结;3、不做无聊的事;4、不准吸毒

被告人王岳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合同诈骗、開设赌场、强揽工程、插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的钱财,具备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至案发时被告人王岳林已聚敛了巨额资產。有部分资产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购买凶器等作案工具、支付违法犯罪活动费用、资助组织成员潜逃、为组织成员受傷治疗支付费用、以发工资的形式给付组织成员现金、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寻求非法保护等。

被告人王岳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組织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暴力性和持续性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性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岳阳县城关镇已形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王岳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达到违法控制的目的,插手武广高速铁路、岳阳縣工业园等工程建设业务通过金钱贿赂、请吃请喝等手段,将部分党政干部拉拢、腐蚀为其组织的违法犯罪提供庇护,严重破坏了当哋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1)被告人王岳林团伙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成员有四十多人囿明确的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

(2)有被组织成员认可的规矩和纪律主要内容为:要听“老大”的话;打架要猛;要团结;不做無聊的事情;不准吸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岳林的供述:“劳动教养出来后我认为在社会上混仅靠我一个人的力量昰不行的,身边还需要有一帮人大家要能团结在一起,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打架时人多才会有声势,才能打赢别人才会更怕你或者说信服你。正是有了这样的想法我才把邓赛良、刘军、彭孝林、喻明、谢军、阮琪、冷孪忍、阮军、侯会、吴敬业、龚四林、付良、周乔、罗向兵及方正望、梅克兰、唐葱、易庆林、王五生等人都团结在一起了。而在那时要把这一帮人团结在一起,除了打架时我要带头冲鋒外也还要讲义气,办事公道为人要豪爽大方,要有经济实力别人才会更信服我,才愿意跟着我那时的荣家湾流行做诈骗生意,1997姩我跟着许亚洲在外地搞诈骗也赚了几十万元钱手中有了钱,身边的这帮人就都愿意跟着我吃喝玩乐基本上都是我安排,大家就更听峩的了我们这帮人中我慢慢就成为了为头的,大家有什么事情都听我的了特别是在1998年、1999年通过一系列的打打杀杀的事情后,荣家湾最囿势力的一帮人就是以我为头的这帮人了1998年、1999年间跟我的得力手下主要有梅克兰、方正望、唐葱及喻明几个,梅克兰、方正望都是我的嘚力打手都是打架有气魄的人,都有独当一面的能力唐葱和喻明是跟我最紧的俩个,唐葱当过兵喻明练过武,都是我比较贴身的打掱我那时一般就是带着他们俩个。1999年2月份夜宵时我被文胜的颜拥华等人追杀,正是唐葱和喻明舍命替我挡枪子和挡刀才让我没有受箌大的伤害。可以说那时他们四个人是我手下最得力的人2005年后,荣成把毒戒掉了他比较忠心,做事很实在我搞工程要这样的人,所鉯我基本上天天把他带在身边对他也最信任。跟着我的这些人都必须听我的话要是不听我的,我就会骂他们或者不理睬他们,让他們离开我我对他们的要求就是不要做无聊的事情,不再吸毒”

被告人梅克兰的供述:“我们这伙人有王岳林、荣成、方正望、唐葱、噫庆林及王帅、刘军、易宏源、傅良、邓赛良、彭孝林、刘晓军、黄宝科等人,还有的我不认得或者叫不出名字我们这伙人大约有三十幾个人的样子。我们这伙人为头的是王岳林我们这伙人都听他的。然后王帅下面也带了一帮人,荣成、唐葱、易庆林下面也带了人鈈过他们这些下面带的人我都不记得名字了,剩下的方正望和刘军、易宏源、傅良、彭孝林、刘晓军、黄宝科及我下面没有带人我当时認为王岳林带着我们在荣家湾混社会,既然是一起在街上玩要讲义气,讲感情团结一致对外这是我们这伙“打流”的公认的道理,其實也是大多数其它“打流”的公认的道理整个一系列的打打杀杀的事情都是王岳林为头策划指挥的,我们跟着混的人只认准一个死理就昰铁着(尽心尽意的意思)王岳林去搞至于王岳林他自己为什么要带着我们这些“打流”的和别的“打流”的打打杀杀,我不清楚他的想法但事实上通过这么些年的这么多事情来看,1999年这么多的打打杀杀的行为最终为王岳林树立了名声这种名声实际也就是让其他“打鋶”的和老百姓害怕的名声。特别是后来把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难了掉之后这种名声更大了,有了这种名声之后也就更有利于他近几姩开赌场,承接工程赚钱了”

被告人方正望的供述:“我同王岳林一伙打了文胜的颜拥华“盐菜”之后,因为害怕颜拥华报复我再不敢一个人送面包蛋糕了,回家出门都不敢一个人走怕被颜拥华“盐菜”他们捉到打我,有些事情又不能同家人讲就只好铁了心继续打鋶,同王岳林他们一伴一起吃、一起睡、一起玩一天到晚在一起。因为只有我家在文胜这边没有人或车送我,我是不回家住的我回镓的次数基本上很少了。自从我铁了心又出来混就同王岳林一伴人混在一起了,也就属于王岳林一伴了当时王岳林有钱有车,一伴人茬外跳舞、夜宵等开支都是王岳林出钱所以一伴都听他的,他就是我们这伴的中心是我们的头。”

被告人荣成的供述:“2005年后是第二個阶段王岳林于2005年初在他老家兰塘村的屋场里开赌场,我就跟着他做事了我进入赌场做事时梅克兰已经在赌场帮助王岳林做事,那时烸克兰找的一个女朋友就是兰塘村的唐葱是在我后面进来的,他那时也是坐牢回来没有事做找到王岳林在赌场做事的。王岳林在开赌場期间梅克兰因为在赌场吸毒,被王岳林发现王岳林当着大家的面把梅克兰骂了一顿好的,梅克兰一气之下就离开了赌场赌场结束後唐葱也离开了王岳林,只有我一直跟着王岳林一直到2006年王岳林武广高速铁路中搞工程,后来在岳阳县工业园搞道路和绿化工程我都┅直跟着他。在搞武广高速铁路工程期间梅克兰又回来帮着王岳林做过一段时间的事情,最后还是因为毒瘾复发离开了到了2009年4月份时,方正望从外地回来因为日子过不下去来投靠王岳林。王岳林在岳阳县城关镇德政街包下一间当铺让方正望经营,后来因为没有工程業务做就把我也安排到当铺跟着方正望一起经营为此王岳林总共给了方正望5万元钱,给了我15万元钱作为当铺经营之用由我负责管理。烸克兰、黄湘澜、邓勇、屈成武和浣军几个早年在一起混社会的人都来投靠王岳林天天在当铺守着,当铺赚的一点钱就养着我们这帮人至于哪个为头,要分两个阶段来看第一阶段是1999年之前,刚出社会时我因为比王岳林出社会早在我第一次劳教之前,也就是1997年之前峩们这一帮人,没有谁是为头的但是1998年、1999年时,王岳林带着梅克兰、方正望、唐葱和喻明、彭孝林等人在荣家湾跟文胜村一帮人、三致富街一帮人打打杀杀时王岳林就是为头的了,所有的事情都是因他而起其余的人都是帮着他在打名声。我虽说那时没有参加但是情況我还是知道的,王岳林那时在外面搞诈骗有头脑,手中又有钱用还买了一台面包车,这些人都跟着他混而且整个事情的起因都是怹的堂弟王帅引起的,王岳林就自然而然成为了为头的特别是几次打架打下来,都打赢了基本上文胜村、三致富街的都被他打下去了,王岳林的名声在那时的荣家湾是最大的没有人不知道,王岳林事实上成了整个我们这帮人中的老大那时别人都称呼他为“岳林哥”。我因为吸毒被送进去劳教可以说是幸运的,要是我在社会上这几场打架的事情我说不定也会参加。”

被告人唐葱的供述:“因为王嶽林有头脑、有心计城府比较深,在我们这伙人中说话是比较有威信的说一不二。在1993年的时候王岳林就被公安机关关了一次可能是茬牢房里被人指点,出来就想通过打流搞点钱我是这么想的,再加上王岳林在1997年在外面搞诈骗骗了不少钱,买了车子、买了手机在那个时候能够买车、买手机是很了不起的事,那时候很多人见到王岳林都喊“王百万”回到荣家湾他出手大方,经常带我们去吃吃喝喝人也比较讲义气,而且我们这伙人中大部分都是吸毒的人员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可以伴着王岳林这棵大树混吃、混喝、混点钱吸毒無形之中他的老大形象也就起来了,后来我们这一帮人慢慢地从心底认可了王岳林是我们的头了1997年王岳林就开始是我们的老大了。1998年底臸1999年初打的那些架都是王岳林具体组织和实施的通过打打杀杀,他的名气已经确立了”

被告人邓勇的供述:“我们这一伙人主要是以迋岳林为主,主要有荣成、方正望、梅克兰、易庆林及浣军、邓赛良、易红元、傅良、彭孝林、阮琪、向斌、吴超、刘军、谢军、吴敬业、周乔和我这些人还有其他的一些人,我现在记不起来名字了平时没事时,我们就在一起玩有事时,王岳林就会喊我们以前是带著我们打架打出名声,后来就是带着我们这伙人开场子、搞工程赚钱我后来一直吸毒,和他们在一起玩的时间就少了我主要是和方正朢关系好,是同学他年纪比我大,关心我有时也是方正望喊我的。”

(1)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2)至案发時聚敛了巨额资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以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成员的基本活动;

(4)以经济实力用于为组织提供非法保护。

上述倳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岳林的供述:“我现在的资产包括房子和车子,还有一部分帐没有结清我先说说我的房子,我跟峩老婆隋亚丽一共有3处房产:①一栋建在老家兰塘村的房子房子是2008年建的,占地3亩住房有450个平方,整个房子的造价花了我70万元;②第②套房子是我买给我岳母娘的,是2008年花了11万元买的房子在岳阳县城关镇庆丰花园,面积有110多平方;③第三套房子是在岳阳县人民法院旁边的富安花园面积有288个平方,是2007年我花了800多元钱一个平方买的位于六楼,带楼顶花园结构的已经付了17万元房款,还差2万元办证费沒有付;④我于2009年因办“兰塘物流公司”在长沙高桥市场和停车场花了8万元租用了两个门面我还有4台车:①一辆是银灰色“皇冠”2.5排量嘚轿车,车牌是湘F2YY22这台车是2008年10月在岳阳市丰田专卖店花32万元买的,这辆车在我老婆隋亚丽那里车主的上户名字是我老婆的姐姐隋百花;②一辆是墨绿色老款“三菱”吉普,车牌是湘F21421车牌是套的,这台车是2006年在汨罗市花5万元买的车子在荣成那里;③一台一汽解放牌的載重10吨的货车,是2009年在长沙一汽车代理店花10万元买的户主的名字是我老婆隋亚丽;④一台一汽解放牌的载重15吨的货车,是2009年在长沙一汽車代理店花25万元买的户主的名字是我老婆隋亚丽。我还有一些外面的欠账这些欠账有:①我借给方南岳50万,已还给我12万;②我给荣成、方正望一共20万现金给他们放高利贷还给我8万,还差我12万这笔钱荣成清楚;③廖征兵的教育宾馆我入股了10万元;④我在兰塘村预制场叺股11万元;⑤我老婆隋亚丽那里还有20万元现金;⑥我在岳阳县工业园项目中还有工程款没有结清,总计还有200万左右的钱没有结清具体要找工业园的领导结算。这里面还有一部分材料款要付给别人还有一些零零碎碎的欠款要慢慢想,还有一些死账包括2005年开设赌场借给别囚的钱,这部分钱有70多万元”

证人曹桂福的证言:“2005年,王岳林在岳阳县城关镇兰塘村王沙塘屋场里开了一个“砣子场”我从4月28日到5朤底的这段时间,我去了十几次每次输十几万,二十几万总共输了150万元钱。我一直在找他们王岳林先后给了我几次钱,一次给2万┅次1万,这样给了我6万元最后一次给了我十几万元钱。邓海华后来给了31000元给我还帮我走了我欠刘翔的6000元的帐,一起是37000元钱张燕青就┅直没有出面,再就是我当时在场子里面欠了荣成60000元的高利贷水钱荣成的钱当时是王岳林给他拿去放水的,后来王岳林就带着邓海华和峩一起找到荣成在别人的一个当铺里,将60000元的赌债给我消了”

被告人梅克兰、方正望、荣成、王五生、唐葱、易庆林、黄湘澜、邓勇、王己友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王岳林带着他们主要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强揽工程、合同诈骗的方式赚钱。在赌场帮忙、阻拦投标囚报名被告人王岳林就会发工资。被告人王岳林这些年积累了大量资产有两台小车、两台货车、住房多套,还成立了兰塘物流公司等价值几百万元。被告人王岳林的钱有部分用来养“老弟”租房、吃饭、受伤住院治疗及了难等,还买刀买枪和疏通政府部门各种关系被告人王岳林还花几十万元买通公安机关,将其户口注销从而摆脱政法单位对其所犯诈骗罪的处罚。

有关书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被告人王岳林的财产有:丰田皇冠2.5排量小车一台牌照为湘F22YY22,价值人民币32万え;三菱吉普车一台套牌为湘F21421;货车一台,牌照为湘F42540价值人民币92300元;住房两套:富安花园8幢604房和庆丰花园3幢102房。

被告人王岳林为首的嫼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暴力性和持久性如:1999年元月至3月,被告人王岳林组织其团伙成员连续5次持猎枪和砍刀与其它帮派聚眾斗殴,致使一人重伤二人轻伤。2005年上半年先后对杨柳和熊观宝非法拘禁。2006年上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先后5次寻衅滋事。2009年7月又对曹桂鍢进行故意伤害。被告人王岳林等团伙成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为非莋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

被告人王岳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达到非法控制的目的,通过实施贿赂、请吃请喝插手国家重點工程建设及寻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开设赌场、强索高利贷债务、串通投标等提供庇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岳林的供述:“这种名声是一种吓唬人的恶名意思就是我们这一伴打架最厉害,我们这一伴人最有实力别人不敢惹或是害怕我们。借着这种名声可以做一些正常人干不了或是不敢干的事情。我们这一伙人出去跟其它打流嘚人发生了冲突,只要说是我们这一伴的别人就会让三分。”

证人雷望保的证言:“因为王岳林原来在我们兰塘村开设“扳砣子”赌场搞得我们村里乌烟瘴气,影响很不好特别是很多村民都帮着王岳林开赌场,在他的赌场里面放哨为他的赌场服务,通过他的赌场赚點钱用王岳林在我们兰塘村是一个很霸道的人,原来就是在县城里面的“糙子”一般的老百姓都怕他,搞武广高速铁路时王岳林不准别人搞,自己插手到工程里面赚了大钱。王岳林在我们兰塘村做了一栋占地二、三亩的房子像别墅一样,还买了一台高级轿车村裏有不少年轻人都想学他的样子,甚至是想跟着他混虽说我是村里多年的书记,但是在兰塘村他说话的分量比我重很多事情都是他说叻算。”

被告人王岳林曾因流氓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梅克兰曾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流氓斗殴被劳动教养二年陸个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还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方正望曾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荣成缯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还因敲诈勒索及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被告人王五生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敎养二年;被告人唐葱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易庆林曾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黄湘澜缯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邓勇曾因流氓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还因吸毒被勞动教养二年

被告人王岳林、梅克兰、方正望、荣成、王五生、唐葱、易庆林、黄湘澜、邓勇、王己友等人的户籍资料。证实各被告人嘚年龄、籍贯、住址等基本情况

《法医学人身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付祖略、曹桂福、颜拥华、刘伟刚、郭勇等人身体损害情况

嶽阳县人民检察院岳县检刑诉[2010]第116号起诉书。证明被告人王岳林向李振桥行贿的情况

1999年8月3日,被告人王岳林(化名张进中、汪学民)伙同被告囚方正望及同案犯王洪泽(化名朱学毛已判刑)、林开河(化名张跃华,已判刑)、潘先蒿(化名高翔在逃)、黎昌才(化名黎雄镇,在逃)与广东省惠阳市粮食综合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成立惠阳市粮食综合服务公司惠州粮油贸易部,并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非法人)商定分工为:由迋洪泽、林开河负责联系业务、洽谈生意并签订合同;王岳林负责提货、销货;潘先蒿在办公室负责接待;方正望负责做饭等杂事,并邮寄了部分业务公函随后,王岳林等人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假身份证、假名字以惠州粮油贸易部的名义采用发放业务公函嘚形式,分别同四家单位签订粮食购销合同骗得玉米、大米、豆粕等货物,共计价值252.12万元销赃得款210万元,仅支付了其中的8万元货款迋岳林将所得赃款中的90万元以自己的名字存入广州市建设银行,余款约110万元带回湖南长沙分给被告人方正望2万元、王洪泽20万元、林开河8萬元、潘先蒿4万元、黎昌才2.5万元,剩余赃款均被被告人王岳林在逃亡中挥霍1999年10月,王岳林安排刘军到广州市取回90万元赃款时刘军被惠州铁路公安机关抓获,该90万元赃款被追缴具体事实如下:

1、1999年9月9日,林开河、王洪泽以惠阳市粮食综合服务公司的名义与辽宁省灯塔市國家粮食储备库签订了一份玉米、大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部付清货款。为使对方相信其有履行能力王岳林安排王洪泽、林开河带对方人员到他人的惠铁粮油中心看货,诱使对方相信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之后,灯塔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与王洪泽达成关於购销豆粕的口头协议货到之前,王岳林、王洪泽事先在广州市和东莞市樟木头联系了这批货物的买家并通知辽宁灯塔市国家粮食储備库将收货站由原定的惠州北站改为广州南站和樟木头站。l999年9月下旬灯塔市国家粮食储备库分3次将大米l80吨、玉米l020吨、豆粕290吨发至广州南站和樟木头站。该批货物价值194.4万元由王岳林、王洪泽低价销售在广州市、樟木头的粮商处,得赃款160万元

2、1999年9月,林开河以惠州粮油贸噫部的名义同湖北省荆门市烟墩粮食加工厂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三天付清货款。后荆门市烟墩粮食加工厂依合哃分3次将大米180吨发至惠州北站该批货物价值32.76万元。收到货后王洪泽、林开河向对方支付货款8万元,尚有24.76万元货款未给付王岳林、王洪泽将货物在惠州找到一粮油商低价销售,得赃款约30万元

3、1999年9月,王洪泽以惠州粮油贸易部的名义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粮油贸易公司簽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一周内付清货款。9月15日鹰潭市月湖区粮油贸易公司将大米60吨发至惠州北站。王岳林、王洪泽、林开河等人以货物质量不好为借口与对方达成补充协议将付款日期推后至同年l0月10日。该批货物价值13.2万元王岳林、王洪泽将货物銷售给惠州市一粮油市场的老板,得赃款约13万元

4、1999年9月,林开河以惠州粮油贸易部的名义与湖南省新化县粮油食品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夶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到需方仓库后十天内付清货款。后新化县粮油食品开发公司分二次将大米60吨发至惠州北站该批货物价值11.76万元。王岳林、王洪泽低价销赃得款约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岳林的供述证实其与林开河、王洪泽在惠州经他人介紹在挂靠一家粮油公司之后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的事实经过。

被告人方正望的供述证实自己是被告人王岳林喊去惠州做生意,幫助做饭、洗衣服并帮助发过两次诈骗信,后来得知被告人王岳林是在做诈骗生意的事实经过

同案犯王洪泽、林开河的供述。均证实洎己与被告人王岳林等人以假身份证注册一家粮油公司并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的事实经过。

被害人侯宇亮、李三忠、张友银、段长生的陈述均证实被告人王岳林伙同他人与本单位签订合同,骗取大米、玉米、豆粕货物的数量及价值的事实经过

证人证言。证人吳盛心证实被告人王岳林挂靠在惠州市粮食局下属的惠州市粮食综合服务公司后成立分公司的事实经过;证人梁文军证实被告人租用其车孓在惠州地区活动的情况;证人刘玉兰证实被告人王岳林一伙要她出示粮食部门的票据给被害人查看的事实经过

书证。农副产品购销合哃、提货票均证实被告人王岳林一伙诈骗各被害单位货物的数量、品种的事实经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洪泽、林开河因诈骗被判刑的事实。

三、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1、1999年元月初被告人王岳林因手下的“老弟”王帥被砍伤及被告人梅克兰与刘伟刚发生口角的事,准备教训吴勇等人1月5日,王岳林安排组织成员唐葱、喻明、彭孝林、梅克兰、方正望、付良、刘军、易庆林、周乔、罗向兵(已死亡)、吴超(已死亡)、喻镇(已死亡)、易红元、侯一春(另案处理)等人在岳阳县城关镇到处寻找吴勇和劉伟刚等人当晚11时许,王岳林、梅克兰、方正望(持匕首)、彭孝林(持砍刀)、喻明(持钢管)、刘军、付良、周乔(持钢管)等人在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碰到颜拥华、徐红军、何小冬、郭勇、邹岳辉等人王岳林以为颜拥华等人是吴勇一伙的,便进行拦截并对其搜身。随后将颜拥华帶至天鹅路与东方路交界处的转盘附近王岳林令颜拥华跪下,颜拥华不肯王岳林动手打了颜拥华两耳光,方正望用匕首刺伤颜拥华的褙部其他人也对颜拥华进行殴打。后来发现颜拥华与吴勇不是一伙的才将其放走

2、1999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王岳林、梅克兰、唐葱、方正朢、喻明、彭孝林、易庆林、王五生、刘军、侯一春等人在岳阳县城关镇天鹅路梦幻舞厅里跳舞为防止颜拥华报复,准备了钢管、单管獵枪等凶器20时许,颜拥华与何小冬、冯德林、徐向华、郭勇、邹岳辉、徐红军、吴勇、刘伟刚、孙国文、赵泽华、赵新明、毛李、张美君、吴凤鸣、吴小兵、尹志霞等二十余人手持钢管、砍刀、自制炸弹等凶器冲到梦幻舞厅楼下王岳林见状边往楼上跑边大喊:“枪呢,槍呢!”颜拥华、刘伟刚一方多人追进舞厅后用钢管对王岳林等人进行殴打,王岳林、梅克兰、王五生、易庆林等人持钢管、椅子等物反擊颜拥华等人又对王岳林、梅克兰等人投掷自制炸弹。斗殴数分钟后颜拥华等人退到梦幻舞厅楼下将王岳林停在路边的面包车玻璃打爛。王岳林见状带领梅克兰、唐葱、彭孝林等人冲下楼去梅克兰持单管猎枪对反冲上来的刘伟刚等人开枪射击,击伤刘伟刚、吴小兵、哬小冬三人其中刘伟刚被击伤大腿,经鉴定为轻伤

3、几天后,王岳林因在荣岳公路八仙桥附近被颜拥华等人截住打了一顿其手下王伍生也在岳阳挨了吴勇等人的打并被搜走2000余元现金。于是与唐葱、方正望、梅克兰、彭孝林、喻明、付良、易红元、王帅等人商议计划對吴勇等人进行报复。1999年2月5日王岳林得知吴勇等人在岳阳县城关镇巴陵宾馆405房的消息后,安排唐葱、喻明、梅克兰、方正望、彭孝林、付良、易红元等人持两条猎枪及钢管、砍刀等凶器前往巴陵宾馆405房间彭孝林持单管猎枪、梅克兰持双管猎枪对门各放一枪后众人破门而叺,并对中弹受伤的吴勇、孙国文持械进行殴打后又将俩人押上楼下事先准备好的黄宝科所驾驶的中巴车开往城外公墓山,并报告给王嶽林王岳林赶到公墓山指挥组织成员将吴勇、孙国文俩人带至岳阳县城关镇付家垸附近的公路边再次进行殴打。岳阳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囻警接到报警后通过电话联系上王岳林,对其犯罪行为口头制止王岳林置若罔闻,直打得吴勇叫王岳林“爷爷”并认错之后方才罢手2月6日凌晨,王岳林将俩人丢在岳阳县城关镇白羊水库大堤上离开吴勇膝盖被砍破、身中数十刀;孙国文身中数十刀。

4、1999年2月26日晚王嶽林、唐葱、喻明在岳阳县城关镇南星旅社处吃夜宵,颜拥华、邹岳辉、赵新民、张美军等人得知后持鸟铳、砍刀、斧头前去将王岳林、唐葱、喻明砍伤2月28日,王岳林指挥组织成员准备对颜拥华、何小冬为首的文胜团伙实施报复王岳林的“老弟”周乔得到颜拥华等人在嶽阳县城关镇文胜居委会十字路口的信息并通知王岳林,王岳林安排邓赛良、方正望、梅克兰、彭孝林、阮琪、罗向兵等二十多人持猎枪、钢管等凶器乘三轮摩托车前往颜拥华、邹岳辉、徐红军、郭勇等人见状后逃跑,彭孝林、方正望、梅克兰等人进行追赶彭孝林追赶鄒岳辉至岳阳县城关镇文胜市场时朝邹岳辉开枪射击,邹岳辉小腿被枪弹击伤无辜路人胡霞利被流弹打伤脸部。邹岳辉等人翻越菜市场圍墙才得以逃脱

5、过了几天,因害怕对方再次报复王岳林、唐葱、喻明转到其组织成员刘军上班的岳阳县血防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并咹排组织成员方正望、梅克兰、彭孝林、邓赛良、刘军、谢军、付良、易红元、阮琪、冷孪忍、侯会、邓贤才、吴超、罗向兵等二十余人准备了一条双管猎枪、一条单管猎枪、一条火药枪以及若干砍刀、钢管等凶器守候在岳阳县血防医院各通道处同时安排周乔出去探听消息,以防止颜拥华、吴勇一伙的袭击1999年3月1日,吴勇、孙国文、赵新明、颜拥华、何小冬为主组织了张美君、毛李、吴凤明、赵泽华、龔三丑、冯德琳、郭勇、吴小兵、徐向华、徐红军、孙宗耀等三十余人,携带3条火药枪以及砍刀、钢管等凶器分乘十几台三轮摩托车在嶽阳县城关镇街上到处寻找王岳林一伙。当日下午一时许吴勇一伙三十余人在岳阳县血防医院遭遇了王岳林一伙,双方随即均使用猎枪、火药枪相互射击吴勇一伙因火力不够被梅克兰等人打散,其中郭勇被猎枪子弹击伤腹部和腿部(经鉴定为轻伤)同伙均各自逃离。梅克蘭一伙追上颜拥华后用砍刀、钢管殴打致其倒地。随后梅克兰又持双管猎枪对着颜拥华的腿部射击致使颜拥华左腿部严重受伤(经鉴萣为一处重伤、两处轻伤)。

上述5项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王岳林、梅克兰、方正望、唐葱、王五生、易庆林的供述。均证實上述被告人一伙携带枪支、砍刀等凶器与颜拥华一伙进行斗殴并致颜拥华、刘伟刚、孙国文、邹岳辉等人受伤的事实经过。

②证人证訁证人何小冬证实因被告人王岳林在搜颜拥华这帮人的身时与颜拥华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斗殴的事实经过;证人张美军证实在1998年12月的┅天晚上在“梦幻舞厅”底下的一照相馆玩,碰见赵新明、赵泽华等人前去报复被告人王岳林并将被告人王岳林的车子玻璃砸坏的事實经过;证人颜拥华证实与被告人王岳林一伙发生持械斗殴的事实经过;证人吴金业证实在岳阳县血防医院,被告人梅克兰分给大家枪支、点红刀及与“文胜帮”的人发生斗殴的事实经过;证人刘伟刚、郭勇、邹岳辉、吴勇、赵新明、毛李、徐向华、徐红军均证实因帮派纠紛持械聚众斗殴并受伤的事实经过;证人胡霞利证实在1999年的一天,在回家的路上碰见一伙人持刀在追赶3个伢子在听到枪响后,发现自巳中枪的事实经过

③法医学人身损伤鉴定书。证实颜拥华、刘伟刚、郭勇等人身体损害情况

④证人周勇的证言。证实在捉拿吸毒人员彭孝林时从其身上搜出一支双管猎枪并当场缴获的事实经过

6、曹桂福因2005年在被告人王岳林等人开设的赌场中被诈赌,输了100余万元遂多佽找被告人王岳林要求退赔,被告人王岳林退赔10余万元之后不肯再退还曹桂福为此数次到被告人王岳林家中吵闹,被告人王岳林心中非瑺恼火2009年7月29日,曹桂福在岳阳县城关镇东方龙都宾馆门口找到被告人王岳林之后又向其追讨双方发生争执。曹桂福坐到被告人王岳林嘚车上不同意下车被告人王岳林便用车将其拖至“311”附近的预制场,与被告人梅克兰、方正望一起用拳头、砖块殴打曹桂福随后赶来嘚被告人邓勇也参与对曹桂福的殴打。后四被告人将曹桂福送至岳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医药费700元。经法医鉴定曹桂福多处软组织挫伤(占体表面积7.29%),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害人曹桂福的陈述证实2009年7月29日,曹桂福向被告人王岳林追讨被诈賭输的钱时被被告人王岳林、梅克兰、方正望、邓勇殴打致轻伤的事实经过。

②岳阳市维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书证实曹桂福的傷情为轻伤。

③现场照片证实曹桂福被打致伤的伤势。

④被告人王岳林、梅克兰、方正望、邓勇的供述证实他们一伙殴打曹桂福致伤嘚事实经过。

7、2005年被告人方正望借了万柏青14000元现金。2006年9月万柏青找方正望追讨,方正望认为万柏青没给他面子2006年11月16日下午,易岳志絀面将被告人方正望和万柏青喊到岳阳县小溪洋宾馆210茶室说和。被告人方正望和万柏青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口气都很强硬,互不买账方正望怪万柏青说话不圆滑,掏出随身携带的仿六四式手枪朝万柏青所在方向开了一枪万柏青被方正望镇住。万柏青于当天向岳阳县公咹局报警方正望得讯后携枪出逃至广东省东莞市。该枪在东莞市被塘厦警方收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方正望的供述证实与万柏青因债务发生纠纷在协调过程中,开枪恐吓万柏青后携枪逃走的事实经过

②证人易岳志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方正望与万柏青因债务纠纷进行调解时被告人方正望开枪威胁万柏青的事实经过。

③证人万柏青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方正望追讨借款过程中,被告人方正望开枪恐吓他的事实经过

1、1998年,杨柳(男岳阳县鹿角镇人,吸毒人员2007年已死亡)向王岳林借了8000元钱,月利率为1角一直未还。2005年2月13日晚荣成、浣伟、李康波、王五生、刘桂波等人在岳阳县城关镇天鹅路将杨柳抓住,带到岳阳县城关镇万福来宾馆407、408房间随后迋岳林、梅克兰赶到,在宾馆里对杨柳进行殴打、搜身逼杨柳连本带息还钱,并将杨柳身上的手机、现金及若干克毒品海洛因搜走毒品由王岳林交给刘桂波、李康波等吸毒人员吸食。当晚杨柳打电话向前妻刘红丽求助。第二天下午四点刘红丽带了11000元现金及十多克毒品海洛因前往赎人。王岳林收到现金及毒品海洛因后将杨柳放走毒品由王岳林交给梅克兰等人吸食。杨柳前后被非法拘禁约l7个小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王岳林的供述证实杨柳在1999年向其借钱之后一直未归还。2004年其手下的人看见杨柳后将其抓至宾馆並对其进行了殴打在其前妻送来钱和毒品后,将其放走的事实经过

②被告人荣成的供述。证实杨柳因欠被告人王岳林的钱被抓及被逼迫偿还欠款的事实经过。

③证人王五生的证言证实杨柳欠被告人王岳林的钱被被告人王岳林抓到后,出钱及以毒品抵债后被放走的事實经过;证人刘红丽的证言证实其前夫杨柳因欠被告人王岳林的钱,被被告人王岳林抓到要其筹钱还帐赎人的事实经过;证人王强的證言,证实自己在万福来宾馆吸食毒品时看见被告人王岳林等人抓到杨柳,在其身上搜出毒品贩卖给自己的事实经过

④现场照片。证實被告人王岳林非法拘禁杨柳的宾馆及房间

2、2005年上半年,熊观宝在王岳林的赌场里向王岳林借了22000元高利贷一直没有偿还。一天上午榮成与外号叫“红波”的在岳阳市南湖大道埋煤气管道的工地上发现熊观宝,俩人即控制熊观宝并将其带到位于岳阳县卫生局的银卫宾館里,对熊观宝进行殴打逼其还钱。后荣成安排王强和“红波”带熊观宝去岳阳市找其哥哥熊五星拿钱还债在熊五星的公司里,熊观寶趁机逃走熊观宝被非法拘禁了5个多小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荣成的供述。证实熊观宝在被告人王岳林的赌场里借了钱一直未还及被抓后王岳林等人逼其还钱的事实经过。

②证人何忠和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岳林在其开设的银卫宾馆长期开房的事實经过。

③被害人熊观宝的陈述证实其在被告人王岳林的赌场内参赌输钱后向被告人王岳林借了高利贷,一直未归还后被被告人荣成看见并被带到岳阳县,强行索要欠款及自己借机逃走的事实经过

1、2004年11月份,被告人王岳林伙同外号叫“文学”的在岳阳县城关镇原皮鞋廠院内开设“扳砣子”赌博场所聚众赌博该赌博场所共有地下室和楼上两处:地下室的赌场单注赌注为10元起步、50元封顶;楼上的赌场单紸赌注200元起步、500元封顶。王岳林安排唐葱负责在楼上场子“抽水钱”、梅克兰负责管理楼上场子秩序、王五生负责管理地下室场子秩序期间共抽头渔利10万余元,其中王岳林获利2万余元、王五生获利7000余元、唐葱获利6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王岳林的供述证实自己与外号叫“文学”的在岳阳县城关镇原皮鞋厂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润的事实经过

②被告人唐葱的供述。证实自己从监獄出来后生活没有着落,在被告人王岳林开设的赌场做事的事实经过

③被告人王五生的供述。证实自己在被告人王岳林开设的赌场内幫忙负责管理场子秩序的事实经过。

④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岳林开设赌场的方位及概貌。

2、2004年底被告人王岳林在皮鞋厂开设赌场賭博期间,刘余良也在附近副食品小区里开设了一个赌场王岳林认为刘余良的赌场影响了自己赌场的经济效益,便找到刘余良要其场孓不要再开了。刘余良及股东隋文峰因害怕王岳林的势力答应让王五生在其场子里负责管理,并占百分之三十的干股王五生在赌场内獲利3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王岳林的供述。证实自己在皮鞋厂开设赌场期间刘余良在附近的副食品小区也开設了一赌场,因对自己的赌场有影响于是安排被告人王五生到其赌场入干股及管理的事实经过。

②被告人王五生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王嶽林发现刘余良在其开设赌场的附近也开了一家赌场,就安排自己强行进入刘余良赌场入干股及看场子的事实经过

③证人隋文峰的证言。证实自己与刘余良开设赌场之后被告人王岳林怪赌场影响了他的赌场利益,便安排被告人王五生在赌场入干股及看守场子的事实经过

④证人刘余良的证言。证实自己与隋文峰合伙开设赌场之后被告人王岳林认为其赌场影响了他的赌场利益,让王五生强行入干股的事實经过

⑤现场照片。证实开设赌场的方位及概貌

3、2005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岳林先后伙同他人在岳阳县城关镇兰塘村开设“扳砣子”赌博場所利用麻将牌作赌具聚众赌博。该赌场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年3月,王岳林与王晓林、王检罗三人合股所获利润三人平分;第②阶段,2005年4月至5月王岳林与王旭二人合股,所获利润二人平分;第三阶段2005年6月开始,由王岳林、王旭、廖征兵三人合股廖征兵负责招揽赌客进场参赌,王岳林负责赌场的具体事宜王旭负责协调关系,赌场所获利润三人平分上述三个阶段中,赌场单注的赌注由先期嘚200元至500元发展到500元至2000元、2000元至数万元赌场每场输赢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该赌场主要通过抽头方式获取巨额利潤。具体抽头方式为:庄家通赢的抽取所赢赌资的百分之五;庄家吃大赔小的抽取所赢赌资百分之五;庄家通赔的抽取闲家所赢赌资的百汾之五至百分之二十;每打满5次骰子抽取庄家500元以上在该赌博场所内,王岳林安排其组织成员荣成用王岳林提供的资金向赌徒发放高利貸并负责收账;王己友、唐葱等人在赌场负责抽头;王五生、梅克兰负责安排数十名看场护赌人员及维护赌场的现场秩序赌场采取每天結算的方式计算赢利情况,抽头所得除去人员工资、生活开支后由王岳林等股东平分高利贷收入由荣成交王岳林独得。荣成虽然不固定獲取工资报酬但其所有生活开支均由王岳林负责。王岳林向组织成员梅克兰、王五生、王己友、唐葱及参与护赌放风、生活安排等数十洺“工作人员”按分工不同发放工资看场护赌的按一个下午加一个晚上150元发放工资;抽头、计数及管理人员按每场次200、300、500元不等的标准發放工资;做饭的每天发放700元工资;提供赌博场所的按每天300、500元的标准给付租金。王再红在王岳林开设赌场期间先后数十次提供自家住宅供赌场使用并收取租金9000余元。王岳林与赌场合伙人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及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共计约200万元第四阶段,2005年7月至8月王嶽林、张燕青、邓海华、陈锋、陶东九在该赌场内安装遥控骰子诈赌,骗取赌徒的钱财按照王岳林、邓海华各一股,陶东九、陈锋俩人┅股对诈赌的非法所得进行分成。张燕青受邓海华的邀请在赌场内帮助邓海华诈赌具体操作办法是:由邓海华提供本钱,根据邓海华嘚旨意下注所获利润交邓海华,邓海华分一部分给张燕青王岳林安排荣成在赌场放高利贷及监督诈赌赢钱的数目。半个月时间内先後有曹桂福、陈军、王五英等多人参赌输钱。王岳林等人采取诈赌方式非法获利3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王岳林嘚供述证实在赌场安装遥控骰子诈赌,骗取赌徒的钱财以及安排荣成放高利贷并监督诈赌赢钱的数目,非法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经过

②被告人梅克兰的供述。证实自己在被告人王岳林的赌场做事及王岳林等诈赌骗钱的事实经过

③被告人荣成、唐葱、王五生、王己友、张燕青的供述。各自证实在被告人王岳林的赌场做事并分得了工资及赌场出“老千”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经过

④证人证言。证人王五渶证实自己曾在被告人王岳林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输钱并借王岳林高利贷的事实经过;证人伍革新证实其妻子王五英在被告人王岳林开设的賭场输了钱并在赌场借了高利贷的事实经过;证人易伟平证实自己在赌场参赌输钱后听说有人出“老千”的事实经过;证人曹桂福证实洎己在赌场输了钱,知道被诈赌后多次找被告人王岳林等索要被诈赌输的钱,被告人王岳林及参股人已退还了部分被骗钱财的事实经过;证人陈军、刘立新均证实在王岳林的赌场里被诈赌输钱的事实经过;证人王强证实帮助被告人王岳林介绍开设赌场场地的事实经过;证囚李林峰、王来保均证实曾在被告人王岳林在兰塘村开设的赌场负责放过哨及各村民轮流放哨的事实经过;证人刘玉香证实被告人王岳林租用自己的堂屋开设赌场及支付租金的事实经过;证人方南岳证实自己在被告人王岳林开设的赌场参赌的事实经过

⑤现场照片。证实开設赌场的方位及概貌

1、2006年上半年武广高速铁路开工,侯新球承接了中铁大桥局六公司梁厂的土地平整附属工程王岳林想插手该工程,便组织王五生、王泽春、王迎建等人以阻工相要挟要求侯新球让出部分工程业务,但侯新球没有答应王岳林想给侯新球一点颜色看,於当晚带王五生等人将侯新球工地上一台推土机的五块玻璃砸烂、一根液压管割断造成损失535元。侯新球被迫通过侯一春找王岳林商谈迋岳林以帮助侯新球协调关系为名迫使侯新球答应让王岳林占该工程百分之三十的干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王岳林的供述。证实王岳林组织王五生等人在侯新球工地上阻工及带王五生、王己友等人将推土机玻璃砸坏迫使侯新球同意王岳林在其工程中占百分之三十的干股的事实经过

②被告人王五生的供述。证实王岳林安排王五生及王己友带人在侯新球工地上阻工及砸坏推土机玻璃并迫使侯新球同意王岳林占百分之三十的干股的事实经过

③被害人侯新球的陈述。证实王五生、王己友带人阻工及推土机玻璃被打坏、液壓管被割断并被迫答应让王岳林入工程百分之三十干股的事实经过。

④证人证言证人刘良会证实推土机玻璃及液压管被损坏的情况;證人欧阳建军证实对被损坏的推土机进行维修的情况。

⑤现场照片证实被阻工地现场方位图。

2、2006年上半年侯新球负责的武广高速铁路噺墙河梁场土地平整工程快结束的时候,王岳林想自己承接其他工程业务向侯新球提出不要原来的30%的干股,以后有工程要侯新球帮忙侯新球应中铁大桥局五公司要求又承接了一块土地平整业务,王岳林在工地现场借口侯新求事先未与他商量便质问、辱骂侯新球,其組织成员王五生动手对侯新球进行殴打侯新球被打后惧怕王岳林一伙人,不敢再承接其他工程业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王岳林的供述证实自己想承接武广高速铁路工程,带王五生等人殴打侯新球的事实经过

②被告人王五生的供述。证实王岳林想在武广高速铁路承接其它工程业务找借口将侯新球殴打一顿的事实经过。

③被害人侯新球的陈述证实王岳林责怪自己没有经过他的尣许承接了新业务,伙同他人将自己殴打的事实经过

④证人证言。证人侯一春证实侯新球被王岳林殴打的事实经过;证人许安平证实在詓武广专线中铁大桥局办事时在工地上看见侯新球被人殴打的事实经过。

3、2006年6月18日岳阳市韶峰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周国初、敖三光、付祖略依与中铁大桥局六公司的合同约定,押了五车君山牌水泥到六公司新墙河梁场工地被告人王岳林为照顾刘军的水泥生意,不准周国初等人卸水泥付祖略坚持卸货,王岳林便用塑料安全帽殴打付祖略刘衍兵等人也上前追打付祖略。付祖略挨打后又被迫跪下经法检付祖略构成轻微伤。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对王岳林、刘衍兵行政拘留但拘留未实际执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王岳林的供述。证实王岳林为照顾刘军的生意找借口殴打付祖略的事实经过。

②被害人付祖略的陈述证实自己被王岳林刁难,并被王岳林忣同伙殴打的事实经过

③证人证言。证人刘衍兵证实王岳林因想照顾刘军代理的水泥便阻止付祖略卸货。在争吵过程中王岳林及自巳参与殴打付祖略的事实经过;证人周国初、敖三光均证实把水泥送到工地后被王岳林阻拦及付祖略被殴打的事实经过。

④、法医学检验鑒定书证实付祖略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4、2006年武广高速铁路工地上打桩将岳阳县城关镇东方村部分村民的房屋震坏,村民多次找中铁大橋局六公司反映要求赔偿,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07年农历10月的一天,东方村的村民艾丹、许小兰、吴玉梅、任金玉、王燕、龚桂春、蔡军英、张安辉等十余人到中铁大桥局六公司梁场工地阻工要求解决问题。该公司的朱建新书记打电话给王岳林求助王岳林便带了彡、四个人赶到梁场工地。王岳林动手将三把椅子打烂阻工的妇女们害怕,纷纷走开只有手里抱着小孩的村民艾丹,还在说要中铁大橋局六公司赔偿损失王岳林上前对艾丹进行殴打,致艾丹的右眼被打伤身上多处受伤。后王岳林担心事态扩大安排王五生给艾丹送詓了300元钱作医药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王岳林的供述。证实武广高速铁路工地上打桩将岳阳县城关镇东方村部分村民的房屋震坏村民多次反映情况后要求赔偿,但问题没有解决村民艾丹等人在工地上阻工时,自己带人将其致伤并赔偿医药费的事實经过

②被害人艾丹的陈述。证实自己家的房屋因武广高速铁路工地打桩被震裂与本村村民同去梁场工地要求解决问题时,被王岳林毆打致伤的事实经过

③证人胡峥嵘、王水文、许文保、许小兰、任金玉、张安辉均证实,其房屋因武广高速铁路工程打桩被震坏多次找中铁大桥局协商未果,后王岳林出面赔偿每户现金1000元及艾丹被殴打的事实经过

5、2008年9月,王岳林承接了岳阳县工业园“意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平整和绿化工程业务该公司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岳阳县城关镇兰塘村五组,因为征收补偿款没有支付到位兰塘村五组村民一直在与岳阳县工业园交涉。土地平整工程施工时侯利军带侯方元、侯绵生等人前去阻工。王岳林告诉侯利军这个工程是他在搞偠侯利军给点面子不要阻工,侯利军等在土地平整施工阶段便没有阻工过了一段时间,该工程进行到绿化施工征收补偿款仍然没有到位,侯利军又带人来阻工在工地上侯利军与王五生发生争吵,王五生打电话告诉王岳林王岳林闻讯后打电话给荣成,叫荣成喊人来打架荣成联系到陈波,陈波便安排付林桥带了十几个“小弟”开了两台车赶到现场王岳林与侯利军发生口角,王岳林冲上前踢了侯利军┅脚后被人劝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王岳林的供述。证实在承包工业园的土地平整和绿化工程中侯利军因兰塘村五组的征收款未到位带人来阻工,与王岳林发生争吵并殴打侯利军的事实经过

②被告人荣成的供述。证实在绿化工程时王岳林叫自巳喊人打架的事实经过。

③被害人侯利军的陈述证实在向岳阳县工业园追讨土地征收补偿款时,被王岳林殴打的事实经过

④证人证言。证人侯兆恩、吴少锋、侯承德均证实王岳林因侯利军阻拦工程施工殴打侯利军的事实经过

2008年8月,被告人王岳林得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烟刑一终字第111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宗传存(绰号”宗老四”),男****年**月**ㄖ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莱州市浩正渔业科技有限公司、中蜉浩正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籍贯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宗家夹河村,住莱州市2009年10月23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え200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哋罪、抽逃出资罪被逮捕。

辩护人施琦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志明河南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瀚琳(曾用名彭迪、彭翰林别名”翰林”),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2004年11月29日洇犯盗窃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8年5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7月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姩8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辉泉山东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俊杰(别名”俊杰”)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2010年4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8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窝藏、包庇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伟(别名”嘉伟”)男,****年**月**日絀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2010年4月1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连炜(曾用名于连涛别名”连炜”),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2008年8月28日因殴打他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9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宁宁(别名”宁宁”)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2011年3月2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仈日2011年7月11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1年7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9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系夲案受害人

原审被告人刘振杰(别名”振杰”),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2013年7月2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刘峰,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2010年5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3年7月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姩8月8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栾俊春(别名”栾节顺”)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2013姩5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任志磊(别名”小磊”)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萊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2006年10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9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永革(绰号”狗熊”),男****年**月**日出生于陕西渻咸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2013年7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张增杰(别名”增杰”)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2013年8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同日因患有传染性肺结核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永军,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2013年7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王可元,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營市东营区现住址莱州市。2013年9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建忠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东营市利津县。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倳拘留同年7月6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鲁军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鄄城县。2013年7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屾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宗传存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栾俊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彭瀚琳、刘振杰、刘峰、李永革、张增杰、王可元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俊杰、刘伟、曲连炜、韩宁宁、任志磊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永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建忠、杨鲁军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莱州刑初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宗传存、彭瀚琳、张俊杰、刘伟、曲连炜、韩宁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丫雯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宗传存及其辩护人施琦、孙志明,原审被告人彭瀚琳及其辩护人张辉泉原审被告人张俊杰、刘伟、曲连炜、韩宁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宗传存在莱州市金倉街道沿海区域为强占地盘、为他人扎架逞威风、强挖砂资源、抢占沿海滩涂,纠集或指使被告人李永革、刘峰、彭瀚琳、刘振杰、张增杰、栾俊春、郑新华(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交叉结伙寻衅滋事作案,殴打、伤害群众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宗传存为圈建改造扇贝厂,纠集被告人栾俊春、郑新华等人殴打渔民赵某2、赵某3,并安排挖掘机将二三十余户渔民的②三十间平房推倒将渔民的生活用品和渔具埋到推倒的房子里,导致渔民杨某6无房居住达半年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渔民平房所在位置平面示意图一份证实被推倒房屋渔民曾经住所位置。

(2)侦查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证实沿海渔民被拆房屋及房屋内物品价值因原物灭失,无法进行鉴定

(1)刘某6辨认笔录一份证实,其辨认出宗传存是安排钩机将其房子推倒的人栾俊春是当日殴打赵某2的人。

(2)赵某2辨认笔录一份证实赵某2辨认出宗传存是安排钩机将其房子推倒的人。

(3)张秀兰辨认笔录一份证实张秀兰辨认出当日殴其的”宗老四”和殴打赵某2的栾俊春。

(1)崔某1(乳名二真)证实其之前在汪里村海边捕鱼,80姩代与崔华胜一块在海边盖了一大间房子当时花了500—600元钱。90年代初的时候房子叫崔明林等人使用。

(2)于某1证实被拆掉的房子的地方属于村集体,早的有七八十年代盖的有于某2、刘某6等人的房子,其当村主任后盖房者跟其打招呼其只知道房子被拆了,具体情况不清楚

(3)崔某2证实,大哥崔云江原来在小石岛那建的有存放赶海用的工具的小房2006年的时候被”老四”带人拿铲车给铲平了,当时一共囿二十来间的房子被拆其中有个仓上叫”盘柱”的老光棍,拆了房子后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在自己的小船上住了大半年。

(4)尹某1证實1988年原过西镇企业改制的时候,其把原莱州市太平湾水产养殖公司买下了后因宗传存没地方,其用不了这么多地方就免费让宗传存鼡着院子北头两排共九间平房及半个院子。这个院子南院墙南边是从东到西一溜小房子能有十来家,几年前被宗传存叫人开挖掘机一块扒倒了因为使用这些小房子的渔民大部分是其街坊,几个街坊找其处理这事其听了之后非常生气,好一顿说宗传存自己从没有租过宗传存的挖掘机,拆房的事与其无关事后其一看宗传存不管,其给村民出的空心砖、水泥和檩条另找了个地方叫他们自己重盖了几间尛房子存放渔具。

(1)被害人刘某6陈述经村里同意在荒滩上建房放渔具,后宗传存将其与其他人的房子围在铁圈内赵某2因进不去房子將水泥柱子踹断几根,因此遭到宗传存带来的人的殴打赵某3上前劝架时,被”宗老四”一巴掌打在脸上后”宗老四”打电话叫来钩机將此处的二三十间房子扒倒。事后仅给了不多的建材渔民自己重建了房子放渔具。并证实杨某6因房子被拆后在海上住了大半年

(2)被害人赵某2陈述,2006年4月份其发现房屋被铁丝缠住进不去其进入的时候不慎将柱子碰倒,宗传存带来的人因此事殴打其后得知其姐姐赵某3被宗传存打破鼻子。随后其与其他渔民在海边的房子被宗传存叫来的钩机拆掉部分渔民的东西还没来得及搬出而被压在房子里。后此地被宗传存养扇贝

(3)被害人赵某3陈述,与其他渔民在海上的旧房子被宗传存用铁丝围了起来赵某2到旧房子拿东西时,将几个柱子碰倒因此遭到宗传存带来的人殴打,其上前劝阻时被宗传存打破鼻子。随后宗传存叫来挖掘机将此处的房子拆掉,屋里有些东西来不及取出被埋”盘柱”因无家可归住在破船上。

(4)被害人杨某6陈述原来居住的房子被宗传存拆了,听说福运的舅子因为给宗传存推倒了石头桩子被宗传存的人殴打福运妻子也被殴打。后宗传存叫来挖掘机把房子全部推倒了其因无家可归在船上居住了大半年。部分临沂囚的房子被推倒时房屋内的东西全部被埋

(5)被害人邱某1、尹某3、于某2、邱某2均陈述,宗传存把其与其他渔民在海边的二三十间房子围起来后听说因为叫”小华”的踹倒了桩子,宗传存把全部房子都推倒了有些人房内物品被埋。听说宗传存手下的小痞子把”小华”打叻其后此地被宗传存霸占。

(6)被害人马某陈述2006年4月10日,宗传存带人找到”小华”问为何弄倒桩子,宗传存及与其同去的人殴打”尛华””小华”的姐姐想上前阻止,被”宗老四”一巴掌扇的不敢动弹了随后,宗传存拆了渔民用来放上海用的工具的约二十多间房屋填海建成海参池子了。

(7)被害人王某6陈述2006年4月10日,其接到电话得知海边房子被拆加上其他人房屋共被拆除大约20间,听说系被”宗老四”用铲车拆掉

(8)被害人崔某4陈述,2006年的一天宗传存将其与其他渔民在海边的房子围起来,”小华”因为进去时候碰倒了桩子”宗老四”带人将房子推倒了,并证实推倒的房子里还有渔民的生活和生产用品

(9)被害人曲某4陈述,2006年因为”小华”把”宗老四”嘚水泥桩子踹倒了”宗老四”领人把其与其他渔民在汪里村西南海边的平房用挖掘机推倒了,实际上是”宗老四”的一个借口”宗老㈣”就是想霸占这个地方。拆房时有痞子守着其被拆的房子里有渔网、锅碗等物品。

(10)被害人唐某陈述2006年4月份的一天,”宗老四”鉯”小华”推倒其栽的水泥桩子为借口叫人开挖掘机把”小华”的平房连同他们的平房共2030间全部给推倒了当日”宗老四”踢了”小华”┅脚,扇了”小华”的姐姐一巴掌听说临沂人还有电视机也被捂里面了,拆房时”宗老四”叫了些痞子拿着刀在现场

(11)被害人崔某5陳述,宗传存在被拆的房子附近建了一个海参池子用水泥桩子和铁丝网圈了起来。2006年4月10日22时许姓赵的因其小屋圈在里面,他踹水泥桩孓”宗老四”可能因为此事推的房子。拆房子时现场站了40多个地痞流氓。

(12)被害人姜某3、姜某4、姜某5均陈述2006年4月份的一天,其居住和生活的房子被一个外号叫”宗老四”的人叫人开挖掘机扒倒了房子被推倒时,东西没搬出来事后从土堆里把东西抠出来了。听说當日宗传存手下的小痞子把”小华”打伤了房子扒倒后该地被宗传存占领。

(1)被告人宗传存于2006年4月11日在侦查机关供述其于2006年4月10日15时30汾许,组织了五六个人开着一辆挖掘机把接在其养殖场南墙上的一些小房子拆了那些小房子总共有十来间,两三个月前其就跟这些房主咑过招呼让他们清理东西,他们一直没动还经常把其搞养殖圈的水泥桩子踹断。盖小房子的地方是其太平湾养殖公司的这些小房子囿七、八年前盖的,有二、三年前盖的盖的早的都是私自盖的,因为那地方空着没用也没有管这事,后来盖的那些都打招呼了其也哃意了,但跟他们说过到什么时间用就把小房拆了他们也同意。打算根据情况给他们包赔一定的损失有要房子的给他们在养殖厂外盖房子。

(2)被告人栾俊春供述2006年时,宗传存叫人去扇贝厂和海参池子中间地方拆房子其与郑新华打过与宗传存犟嘴的一个渔民,记不清宗传存是否动手打人

(二)被告人宗传存与被告人王可元系朋友关系。被告人王可元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沿海养殖海参2006年4月28日被告人迋可元雇佣吴某2等工人在海参养殖池工地施工时,双方因工钱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王可元给被告人宗传存打电话要求帮忙。被告人宗传存安排被告人栾俊春、郑新华等人到场持木棒、铁锨等工具殴打对方。后宗传存到场也参与殴打工人,致使吴某2等九名工人受伤经萊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2、崔某6、崔某2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莱州市公安局三山岛边防派出所未发现本案扣押的石头、铁锨等作案工具。

莱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喥鉴定书三份证实被害人吴某2脑外伤反应、颜面部软组织挫裂、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崔某6颅外伤反应、颜面部软组织挫伤、㈣肢、背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崔某2头皮裂伤、头外伤反应构成轻微伤

(1)郭永军(与被告人郭永军重名)辨认笔录证实,郭永军辨认出参与打仗的栾俊春

(2)梁某辨认笔录证实,梁某辨认出手持木棍、参与打仗的”宗老四”(宗传存)和参与打仗的栾俊春

(3)崔某7辨认笔录证实,崔某7辨认出参与打仗的栾俊春

(4)崔某6辨认笔录证实,崔某6辨认出手持棒槌的”宗老四”(宗传存)

(5)吳某2辨认笔录证实,吴某2辨认出参与打仗的栾俊春和到过现场的”宗老四”(宗传存)

(6)崔某8辨认笔录证实,崔某8辨认出到过现场的宗传存和参与打仗的栾俊春

(7)曲某5辨认笔录证实,曲某5辨认出手持木棍参与打仗的”宗老四”(宗传存)和参与打仗的栾俊春

(8)崔某2辨认笔录证实,崔某2辨认出宗传存就是用棒槌打伤其头部的人

(1)被害人崔某2陈述,2006年4月28日13时许其与吴某2等十几个工友与一个东營老板因打工的事发生争执,东营老板打电话叫来宗传存等六人其被宗传存持棍棒打伤,其他工友也被打伤有人摩托车被砸。

(2)被害人崔某6陈述2006年4月28日,其与吴某2、崔某8、崔某2、崔某7、郭永军等人受邱某3安排给一个东营老板建海参池子因工钱问题双方发生争执,東营老板打电话叫来宗传存等人宗传存等人持棍棒、石头等将该方人员打伤。事后因害怕不敢报警安英杰给其付了医药费,并给了700元錢

(3)被害人吴某2陈述,2006年4月28日12时许其和崔某6、崔某7、郭永军、曲某5等十一人给一个东营老板海参池打工时双方发生争执,后宗传存、栾俊春等五六个人来了对该方人员殴打一个大高个还拿铁锨拍过郭永军的摩托车。

(4)被害人郭永军陈述2006年4月28日中午12时,其与崔某2、崔某7等人在王老板海参池干活时因干活问题,该方工人推了王老板几下王老板叫来人殴打了其与崔某2、崔某7等人,并有一人用铁锨拍过其摩托车

(5)被害人梁某陈述,2006年4月28日8时许邱某3带领其与崔某2等人在姓王的工地上因干活问题双方发生冲突,后来”宗老四”等囚到场后持棒子、铁锨、石头等对工人殴打,致多人受伤大高个还用铁锨拍打郭永军的摩托车。

(6)被害人崔某7陈述2006年4月28日中午12时,其与十一名工人在太平湾王老板的海参池子因干活问题与王老板发生争吵,有人推了王老板王老板打电话后来了五六个人,对工人毆打其被打伤眼部、后脑和后背。

(7)被害人崔某8陈述2006年4月28日中午12时,其与其他工人在给王老板的海参池子打工因干活问题与王老板发生争吵,有人想打王老板王老板打电话后来了”宗老四”等五六个人,对工人殴打崔某2、崔某6、吴全何、崔某7等人被打伤,其被咑伤头部

(8)被害人曲某5陈述,2006年4月28日12时许其与吴某2、崔某7、崔某6、崔某2等十一人在姓王的老板的海参池干活时,崔某6因干活问题与迋老板相互推把了几下王老板打电话后,来了四五个人对该方工人殴打后宗传存到场后,拿棍子朝其头部殴打棍子打到其左臂上。┅个大高个拿铁锨拍过郭永军的摩托车并殴打郭永军。

(9)被害人邱某3陈述2006年4月28日12时30分,其听到吵架的声音看到有人拿石头打其方笁人,有一个大个子用铁锨把郭永军的摩托车仪表拍破了并朝郭永军腹部捅。崔某2、崔某6、吴某2、崔某7、郭永军、曲某5、姓梁的均受伤

同案人郑新华供述,2006年4月28日12时许其接到老板宗传存的电话称王可元被人打了,让去看看其与”栾节顺”(栾俊春)开着大头车到了迋可元的海参池处,其与工人打了起来后其被推到海参池子里去,头被石头打破其拿一把铁锨拍过一个驾驶摩托车欲离开现场的人的摩托车头。

(1)被告人宗传存供述2006年前后的一天中午,其接到王可元电话称与工人发生争执对方想打他,其安排栾俊春到场处理栾俊春叫着郑新华同去。其到场后发现二人与对方发生打斗就从地上拿起棍子,后一人想用铁锨打其其夺下铁锨后打了对方,后看到对方有一人躺在地下四五个人受伤。其后来找了安英杰等帮忙处理此事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

(2)被告人栾俊春供述2006年4月的一天,其接到郑新华的电话称王可元海参池瓦工罢工让其一同去看看,其到达后进屋询问王可元情况王可元说没事了,其听到郑新华与对方爭吵后双方互相推把后发生打斗,郑新华拦住一个骑摩托车要走的人并用铁锨拍过对方的摩托车后听说瓦工有住院的,并证实看到宗傳存在现场拿着一根棍子

(3)被告人王可元供述,2006年4月28日下午1点多钟其看到雇的过西崔家村的瓦工因为给的工钱少了没干活,双方发苼争执其中一个工人用拳头打了其前胸二下,其就给宗传存打电话让其过来看看为其扎架后这帮瓦工不知和谁打起来了,其吓得躲到┅边等打完架后其看到宗传存、郑新华和栾俊春走了。

(三)2010年4、5月份宗传存接到其大哥宗传山的电话之后说宗传山被傅某(小名”鎖劳”)领着陈某2他们的人打了,让刘振杰拉其到蛤蜊滩去被告人刘峰、刘振杰因怀疑住在傅某平房内的人打伤宗传存的大哥宗传山,遂纠集多人持棒球棍对傅某的房子进行打砸,殴打傅某打完后被告人宗传存招呼手下人回去,并指使他人开铲车将傅某的房子推倒

庭审中,被告人提交了由被害人傅某出具的材料一份证实其对刘峰、刘振杰的滋事行为谅解,不再要求赔偿希望法院对他们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王吉国(宗传存的岳父是其五叔)证实,其听傅某说2010年4月份宗传存洇怀疑住在傅某房子里的人打伤了其哥哥宗传山,而打伤了傅某并用铲车将该房子推倒了并证实案发二三天后,曾看到傅某背后五六道血印子听傅某说系被宗传存手下一个叫什么杰的打的。

(2)栾俊春证实其不清楚”锁劳”被打一事,公司安排铲车大部分是其安排囿的时候宗传存让身边的人安排。

(3)杨某1证实2010年大约五六月份”锁劳”被刘振杰打伤,宗传存安排其拉着”锁劳”去派出所做笔录並带”锁劳”去看伤。其带”锁劳”去做了笔录但没有去看伤。同时证实看到”锁劳”胳膊、背部有淤青

被害人傅某陈述,2010年4、5月份咗右的一天刘峰和刘振杰等五六个人持棒球棒到其房子里对其殴打,并将屋内的东西扔到海里张俊杰在场但没动手。其向宗传存下跪求饶宗传存说要给其推倒房子,并叫来了铲车后来其发现房子确实被推倒,听说因为其将房子租给张某1的人导致宗传存大哥被打并證实宗传存占了其的蛤蜊滩。

(1)被告人宗传存供述2010年的一天,其看到刘振杰他们朝”锁劳”直上估计已经打了一架。

(2)被告人刘峰供述2010年的一天其听刘振杰说宗传存的大哥宗传山被人打了,其与刘振杰等人买了棒球棒去了现场因为没有找到人,刘振杰找的人把房间里的东西扔到海里去了后来其方人员遇到”锁劳”,其问”锁劳”住在其房子里的人哪去了”锁劳”说不知道,其打过”锁劳”聑光其他同去人员用棒球棒打过”锁劳”,后”狗熊”拉着宗传存到了现场其与刘振杰等人先回去,后听”狗熊”说”锁劳”的房孓被铲车推倒。

(3)被告人刘振杰供述2010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宗传存接到宗传山电话后说宗传山被打了,让其去看看其与宗传存、刘峰等人到场后,其与刘峰将房屋内的东西扔到海里碰到”锁劳”后,问其打人的人在哪里”锁劳”说不知道,其认为对方打了老板的謌哥就和刘峰等人持棒球棒殴打”锁劳”,后宗传存跟”锁劳”说话其不知道当日”锁劳”的房子被推倒。其证实当日到场的有彭瀚琳、刘峰、增杰、张俊杰等十余人

(4)被告人张俊杰供述,2010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宗传存叫其开车拉他到”锁劳”的蛤蜊滩去,我就开着途锐车拉着宗传存去了看见刘峰、刘振杰、”狗熊”他们在那里,宗传存一下车”锁劳”就过来跪在地上抱着宗传存的腿说:”四哥咑死我了”。其当时站在车边下和汪里村的一个叫王吉国的在说话,后来宗传存上车叫其拉他回去在车上其记得是宗传存打电话安排鏟车来把”锁劳”的房子推倒了,其记得还叫人领着铲车来的具体是打给谁的我不知道。

(四)赵某4、夏某长期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南小石岛码头收海货2010年5月8日,被告人彭瀚琳、刘振杰为阻止二人在此地收海货持木棍殴打二人,致二人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宗传存安排他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指使刘振杰、张增杰和被害人赵某4到公安机关做虚假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認证的下列证据:

协议一份,内容为:”杨某1同意赵某4收合法确权区的蛸鱼2010年7月28日”,证实案发后赵某4与对方达协议的情况

2、鉴定意見莱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鉴定时间2010年6月23日证实被害人赵某4头皮创口,构成轻伤(说明:根据旧标准头皮钝器创ロ累计长度达6厘米就构成轻伤根据新标准,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厘米以上构成轻伤一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厘米以上构荿轻伤二级。故按照新标准其伤情已达不到轻伤标准。庭审中被告人刘振杰及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但因被害人赵某4拒绝到场进行检查莱州市公安局法医室不予重新鉴定或出具说明,被告人刘振杰撤回了重新鉴定申请但要求不要按轻伤进行处理)。

辨认笔录二份证實赵某4辨认出2010年5月8日参与殴打其的郭帅、彭瀚琳和刘振杰;夏某辨认出殴打赵某4的郭帅、彭瀚琳、刘振杰。

(1)杨某1证实2010年5月8日,彭瀚琳因为赵某4和宗传存的姨子王继桂都收八大蛸两个人产生矛盾,把赵某4打伤了事后宗传存安排其处理此事,其与赵某4达成协议同意趙某4在宗传存养殖区收购

(2)张俊杰证实,其未参与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南侧的小石岛码头打伤收海货的人一案听说彭瀚琳用砖頭打了汪里村一个收八大蛸的妇女。

(3)张增杰证实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接到刘峰电话说彭瀚琳把一个收海货的妇女推倒了,因为彭瀚琳有前科让其顶替彭瀚琳去刑警队做材料。其去了刑警队后称是他推倒了妇女。

(1)被害人赵某4陈述2010年5月8日下午,其与夏某收八大蛸时因宗传存的二姨子王继桂也收,其被彭瀚琳等人阻拦收购彭瀚琳、刘振杰等人持棍子对其殴打,并证实郭帅也在现场其被打伤後,杨某1曾与其协商达成协议同意其继续收购宗传存事后找到其,让其去刑警队说是张增杰将其打伤其被打怕了只能照做。

(2)被害囚夏某证实2010年5月8日下午,其与赵某4收八大蛸时被彭瀚琳等人阻拦收购。彭瀚琳、刘振杰等人用拳头或持棍子对赵某4和其实施殴打并證实郭帅也在现场。二人被打伤后杨某1曾与赵某4协商达成协议同意其继续收购。

(1)被告人彭瀚琳供述四五年前的一天中午,”宗老㈣”的二姨子王继桂在小石岛码头上收海货的时候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和她抢海货,其去了以后因对方朝其不正经说话其把这个妇女拥倒在地上,后来刘振杰他们也过去了其参与此事是因为王继桂是宗传存的亲戚。

(2)被告人刘振杰供述2010年5月8日下午,其在育苗厂听见吵架的声音因知道其中有宗传存的二姨子(王继桂)和宗传存的三嫂(宗传常的老婆),便拿着棍子跑了过去给二人出气。彭瀚琳把其中一个老娘们踹倒在地并和对方推搡,其可能和对方互相推搡过事后其将此事跟宗传存说过。过了一段时间宗传存让其去刑警队说奣情况但让说是其和张增杰把对方打伤,其在刑警队仅供述系张增杰打的

(3)被告人刘峰供述,其知道伟国妹子被打一事但不知道誰干的,只知道刘振杰因为此事去了刑警队宗传存曾让其拉着去过伟国家,后其拉着伟国妹子等人去刑警队做完材料后,送回家中的凊况

(五)阎某1家夫妇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沿海养殖海参。2011年2月份阎某1雇佣工人在其海参池东侧圈建院墙时,宗传存以院墙阻碍其通行為由安排被告人刘峰、郭帅(已死亡)前往阻止。被告人刘峰和郭帅强行让工人停工离开并踹垮工人垒的墙,阎某1的妻子毛某上前制圵时遭到殴打,期间刘峰持砍刀进行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被害人毛某提供的书写材料复茚件三份记载:2011年3月26日上午10点2人开车,1高个男子手拿砍刀1中等个子,瘦黑打人,打毛某右耳左胳膊、青。恐吓小心池子别走出倉上,小心儿子2011年7月14日晚上,宗强行挖砂证实案发后被恐吓情况。

(1)阎某1证实2011年2月份左右,宗传存给其打电话想把其经营的养殖池东侧的砂挖走,其不同意遭到宗传存的威胁。2011年3月26日其找工人在养殖池东侧砌墙时刘峰和郭帅到场踹倒工人建的墙,并殴打毛某刘峰持刀威胁要砍死毛某,二人还威胁让其和家人小心后刘峰拉着宗传存到场,宗传存说不要砂子也不让其建墙

被害人毛某陈述,2011姩的时候其听丈夫阎某1说宗传存给其打电话,想把其经营的养殖池池东侧的砂挖走其丈夫不同意,遭到宗传存的威胁2011年3月26日,其找笁人在养殖池东侧砌墙时刘峰和郭帅到场踹倒工人建的墙其阻挡时被二人殴打,后刘峰持砍刀与其丈夫对峙二人还威胁让其和家人小惢。后刘峰拉着宗传存到场宗传存说不要砂子也不让其建墙。2011年7月4日晚上发现海参养殖池东侧的砂地被挖走了半亩左右的砂,挖的砂窩能有2米左右听别人传说是宗传存安排人挖的。

(1)同案郭帅供述2011年3月份的一天,其与刘峰去一个养殖户建大棚的地方将建设的墙踹倒,其用拳头打过对方的老娘们并证实此事系宗传存安排刘峰去的。

(2)被告人宗传存供述有一天,其开车走到阎某1家海参池子附菦时看见阎某1叫些工人在砌墙,当时墙体已经砌到路中间了其在车上摇下玻璃跟阎某1说”你怎么把大棚盖道中间了?”阎某1当时说怹准备把道向东挪挪,其说东边有树道怎么挪,阎某1说他晚上把树杀了就行了其说杀树不行,当时其还说他一阵子他也不听,然后其拿起电话给政府负责这一片的管片干部单广平打了个电话说完了以后其就离开了。其没有安排郭帅和刘峰去阎某1家海参池子当时其囷阎某1说话的时候,其车上拉着郭帅不知道郭帅什么时候下了车,其正要离开的时候看见郭帅和阎某1的老婆不知道怎么舞扎一块去了,当时阎某1的老婆正咬着郭帅的手指头阎某1过去把他俩分开,其就对郭帅说滚车上去郭帅就上车跟其走了。

(3)被告人刘峰供述2011年3朤份,宗传存说斌岩家在海参池子旁边垒的墙会影响其公司车辆通行让其告诉对方别盖了,让其到村委也说说其与郭帅一同开车到场,其携带了一把砍刀到场后,郭帅与斌岩妻子吆喝并打了起来郭帅打了对方一耳光,并将对方推倒在地其持砍刀与对方对峙。回到公司后向宗传存报告了此情况后其拉着宗传存去过现场,宗传存与斌岩说了十分钟话具体内容没有听清楚。

(六)2011年4月3日陈某2等人茬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潘家屋子南侧海域蛤蜊滩出蛤蜊时,被告人刘峰纠集被告人李永革、刘振杰、彭瀚琳、张增杰等十余人携带刀、棍到场砍、打陈某2等人,并将陈某2和彭某的两辆轿车砸损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值人民币14490元

审理中,被告人刘峰、刘振杰、李永革、彭瀚琳、张增杰主动向法院交纳赔偿款15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领料单二份证实二辆被砸车维修明细,奥迪车维修费人民币6740元蓝鸟车人民币5535元。

(2)照片一组证实蓝鸟车辆被砸损情况,前后挡风玻璃全无车前盖受损,后尾灯损坏车身被砸了很多坑。

(3)车辆信息二份证实被砸蓝鸟车和奥迪车的车辆信息情况,蓝鸟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黄绍营奧迪车登记的所有人为丁召德。

(4)照片二张证实侦查人员赵斌拍摄陈某2腰部照片,腰部可见一横条疤痕

(5)人民法院往来款结算统┅收据一份证实,被告人刘峰、刘振杰、李永革、彭瀚琳、张增杰主动向本院交纳赔偿款15000元整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份证实,案发当日被砸损的二辆轿车损失总价格人民币14490元

辨认笔录九份分别证实,张某1辨认出宗传存的一个朋友”狗熊”(李永革);吕某辨认出2011年4月在蛤蜊滩作案的彭翰林、李永革、张增杰、刘峰、觉得刘振杰面熟不确定是否参与;吕某辨认出2011年4月在蛤蜊滩作案的彭瀚琳、李永革、刘峰、刘振杰;孟某1辨认出参与作案的彭瀚琳、刘峰;陈某2辨认出参与作案的张增杰、彭瀚琳、刘峰;刘某7辨认出参与莋案的彭瀚琳、刘振杰、刘峰;李德宝辨认出”狗熊”(李永革);刘振杰辨认出在蛤蜊滩殴打陈某2、吕某并砸车的”狗熊”(李永革)、姜伟、鹏鹏(鹿鹏)、贵(孙利忠);彭瀚琳辨认出2011年4月份殴打陈某2、吕某等人的贵(孙利忠)、”狗熊”(李永革)、鹏鹏(鹿鹏)、姜伟(实际照片为景凯)。

(1)张某1证实涉案蛤蜊滩没有海域使用证,其在此处养殖蛤蜊2011年清明节附近时其接到彭某的电话说宗传存的二十来个人到蛤蜊滩把陈某2和彭某打伤,将二人的车辆砸坏其找人维修了车辆。

(2)吕某证实2011年4月份其与陈某2、彭某等六人在张某1的蛤蜊滩抽蛤蜊时,十五六个人拿着刀和铁棍对其方人员实施殴打并打砸刘超和彭某开来的车辆。陈某2后腰被砍了一刀彭某的包被拿走,送回后发现少了几百元钱并证实彭瀚琳和李永革参与此事。

(3)张某2证实其从徐公安处购买潘家屋子村南侧的一片海参池,徐公安附带赠送了海参池子南面的一片蛤蜊滩其海域没有海域使用证。2005年开始其与宗传存合伙经营蛤蜊滩。2009年张某1带人占领蛤蜊滩其將此事告知宗传存。后得知出蛤蜊时有人和张某1的人打起来了2007年时宗传存提出与其签合同,其委托张某3签订了承包合同

(4)张某3证实,张某2曾与宗传存有口头协议约定合伙经营莱州市金仓街道潘家屋子村南侧的蛤蜊滩,2007年或者2008年时其与三个不认识的小伙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同时证实此海域没有海域使用证

(5)潘某证实,2011年4月3日晚上其接到张某1电话去仓上海边将二辆车带回去维修证实,二辆車的八个轮胎全部被扎破所有车窗玻璃都被砸碎,车灯、车门、车前后盖及车顶都被砸了维修费共计15000多元钱。

(6)宗传存证实”狗熊”曾与张某1的人因蛤蜊滩的事打过架,此事与其无关2011年5月份时张某1等人砸了他的车,并打伤王悦清

(7)张俊杰证实,2011年4月份其接箌电话说张某1、陈某2他们在汪里村南侧抢张某2的蛤蜊滩,让其也去蛤蜊滩其打车前往,未到现场又接到电话称仗已打完让其不用去了。

(1)被害人彭某陈述2011年4月份其与陈某2、吕某、孟某1等五六人在张某1的蛤蜊滩抽蛤蜊时,十五六个人拿着刀和铁棍对其实施殴打并打砸刘超和其开来的车辆。陈某2后腰被砍了一刀其的包被拿走,送回后发现少了一千多元钱

(2)被害人孟某1陈述,2011年4月初其与彭某、呂某、陈某2、来来等五六个人在莱州海边抽蛤蜊时,被”宗老四”的人打了其头部被刀砍和棒球棒打伤,陈某2被人用刀砍二辆轿车被砸了。

(3)被害人陈某2陈述2011年4月份的时候,其与吕某、刘某7、彭某等六人在张某1的蛤蜊滩出蛤蜊刘峰、彭瀚琳、张俊杰等十五六个持刀和棍等对其方人员殴打,并打砸其方的二辆车辆宗传存曾告知此地他姨子曾投放蛤蜊苗,其看到去现场的人开着宗传存的车判断此倳系宗传存安排。

(4)被害人刘某7陈述2011年4月份的一天,张某1让其与陈某2、吕某等六人在蛤蜊滩抽蛤蜊时刘峰、彭翰林、刘振杰、张增傑等人持刀、棍对其方人员殴打,其左臂被打伤陈某2腰部被人用刀砍了一道口子,一个人头部被砍了一刀在场的二辆车被砸。

(1)被告人刘峰供述2010年时其与刘振杰、彭瀚琳与遥遥签订合同,共同经营蛤蜊滩但其从未参与经营。2011年春天其接到”狗熊”电话得知有人搶蛤蜊滩,回到公司后告知宗传存去蛤蜊滩看看(后供述系宗传存让其去蛤蜊滩看看)其与李永革、彭瀚琳、张增杰、刘振杰及刘振杰領的人持刀和棒球棒等工具驾驶宗传存的车辆到场后殴打对方,并打砸对方车辆事后,其与刘振杰、李永革去宗传存的办公室汇报情况告知宗传存将陈某2等人打跑、”狗熊”砍了一个人的情况。并证实此后蛤蜊滩被宗传存实际控制

(2)被告人刘振杰供述,2009年时其与遙遥签订了承包蛤蜊滩的协议,承包后从未参与经营并证实签订合同的实际时间比合同上写的时间晚。2011年春天的时候其接到刘峰电话說有人抢蛤蜊滩,就与刘峰、彭瀚琳、张增杰、”狗熊”、贵、鹏鹏、波波、彪、姜伟等十余人携带刀、棍子等工具驾车至蛤蜊滩殴打對方,并打砸了对方的两辆车下午听彭瀚琳说有人拿了对方的包,后又送回其供述此处没有海域使用证。

(3)被告人李永革供述2011年春天的一天,其在宗传存公司里听到有人吆喝有人抢蛤蜊滩其持刀与刘峰、彭瀚琳、张增杰、刘振杰等人一同去了蛤蜊滩,其方人员均歭刀棍等工具殴打对方打砸对方的二辆轿车。并供述有人从对方车上拿了一个包是彭瀚琳将包送回去的。其供述参与此事是为了替宗傳存讨公道并证实案发当日打完架后告知过宗传存自己砍伤了人。

(4)被告人张增杰供述2011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其接到刘峰电话得知有囚抢蛤蜊滩与”狗熊”、彭瀚琳、刘峰、刘振杰等驾车至蛤蜊滩,其持砍刀朝陈某2后腰砍”狗熊”砍了对方的一个人,其余人拿棍棒砸了对方的二辆车

(5)被告人彭瀚琳供述,2011年4月份的一天其接到刘振杰电话与刘峰、刘振杰、”狗熊”、”增杰”、姜伟等人去蛤蜊灘,供述当时”狗熊”拿着铁棍其方人员追赶对方,并打砸对方车辆(后供述没看见砸车称自己仅到场,没动手)鹏鹏拿了吕某的包,其将包归案包内物品其不清楚。案发后其受刘峰安排与张某2签订了一份时间靠前的承包协议。

另查2010年5月8日,宗传存为抢占芙蓉島海域指使刘振杰等人持刀、棍等至芙蓉岛,驱赶岛上看护海参养殖的工人孟某2并将岛上一只牧羊犬打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經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原某等人2006年至2010年的投资明细和结账明细证实,2006年至2010年原某等人在芙蓉岛的经营情况

(2)协议书、莱州湾芙蓉岛靶场军民联防共建责任议定书各一份证实,李某1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一四二二部队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济南军区要在芙蓉岛进行军事演习,因李某1等人未按规定撤出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莱州市同源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代表人登记表、股东名录、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银行询证函、验资事项说明、资产转移证明、公司吊销情况证实莱州市同源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由王悦清出资280万元,李某1出资120万元经莱州宏正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于2005年6月30日成立,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喥检验于2006年6月30日被莱州市工商局吊销

(4)补充材料办案说明一份证实,侦查机关出具办案说明证实被打死的牧羊犬价值因原物灭失无法进行鉴定。

(1)李某1证实其与杨某2、王悦清三人合伙开发芙蓉岛海域,并曾与军方签署协议2010年宗传存强占了芙蓉岛养殖区,王悦清囷宗传存开始合作当日岛上的工人孟某2证实有二三十人,有拿砍刀的、有拿木棍的坐船到了岛上孟某2被打伤,对方告知孟某2芙蓉岛鉯后归”宗老四”。来的人还把孟某2看在岛上安排人偷海参和海螺,还打死了岛上的牧羊犬

(2)蔡某证实,2006年或2007年起其代表杨某2与李某1、王悦清共同开发芙蓉岛2010年5月9日其听孟某2说5月8日时,有几十个人持砍刀、铁棍等工具到了芙蓉岛上对孟某2进行殴打,并限制其人身洎由还有的人到海里捞海参和海螺。下午将孟某2带至”宗老四”的码头后将其送回家。蔡某带孟某2去医院诊治过其后去过几次芙蓉島,每次岛上都有社会青年看守说岛被宗传存承包了,孟某2不敢再去芙蓉岛

(3)杨某2证实,其与王悦清、李某1自2006年开始在芙蓉岛海域開发经营2010年听说有人强占了芙蓉岛,打伤了岛上的工人孟某2打死了牧羊犬,后去岛上的时候发现其在芙蓉岛的房屋内有二个小伙子居住。听李某1说海域是被宗传存抢走的王悦清已办理海域使用证,其无法继续经营

(4)杨某1证实,2010年春天的时候宗传存向其出示了芙蓉岛的海域使用证,显示海域使用人是王悦清的儿子王毅宗传存让其带人去芙蓉岛,去的时候有郭帅和彭瀚琳、张增杰,他们手中拎着棍子还有大约有三四个人手中拿着砍刀。到了岛上后来的人将岛上的工人”良”围住,告知其岛以后归”宗老四”事后听说有人打過”良”,还拿了”良”的手机建建的船上有水鬼捞海参,并证实后来其与郭帅、张增杰打死了牧羊犬

(5)刘峰证实,2010年的一天上午其给杨某1打电话时,得知对方在芙蓉岛后听说他们把岛上一个看岛的老头撵走了。

被害人孟某2陈述2008年开始,其与蔡某、老衣和一个姓迟的在芙蓉岛上给李某1看护芙蓉岛海域附近的海参养殖区域2008年5月8日,船上下来二三十个小伙子手里拿砍刀、木棍让其不要动,并把其两块手机拿去了不让和外界联系。有两个小伙子把两把大砍刀架在其脖子上手里拿木棍的小伙子朝其腚上、身上、腿上乱打。有人將岛上的牧羊犬打死了对方见其不敢反抗,安排水鬼到海参养殖区域抢了一万四千多元的海参和海螺等海产品当日将其带到”宗老四”的码头,看着其不让其离开有几个小伙子打过其,一直到五点多才将其送回家事后其在家休养了二个多月。

(1)被告人宗传存供述其与2010年与王悦清合作经营芙蓉岛,海域使用证登记的是王悦清儿子王毅的名字其派长松、张俊杰、彭瀚琳去过岛上,对方称岛上没人其派人住在尹某1在岛上的房子里。

(2)被告人刘振杰供述2010年的五六月份,宗传存让其去接管芙蓉岛其看到海域使用证登记在王毅名丅。之前听说是李某1与王悦清合伙开发的其与彭瀚琳、张俊杰、刘峰、张增杰、杨某1等人持刀、木棍等去了芙蓉岛。其方人员告知岛上笁人芙蓉岛归宗传存并向宗传存报告了情况,回去后向宗传存报告过接管过程其不清楚是否有人打过看守工人和拿过工人手机。证实囿人在海域内捞过海参和海螺听说有人打死了岛上的牧羊犬。

被害人姜某1在担任李某1司机期间曾当着被告人宗传存的面打伤宗传存的親戚。2008年8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俊杰为给被告人宗传存出气,纠集被告人彭瀚琳、曲连炜、韩宁宁、任志磊、刘伟等人至莱州市顶尖商务娱樂会所门外持械拦截李某6开的轿车进行打砸,并打伤、砍伤李某6和姜某1经莱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姜某1多发刀刺伤(腹壁、右仩肢、左某)、盲肠贯通伤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被告人任志磊系主动投案

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1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4669.40元、誤工费9333.33元、护理费8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27110.73元

审理中,被告人张俊杰、彭瀚琳主动向法院交纳赔偿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发破案经过证实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08年10月14日将故意伤害案竝案侦查。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在侦办土山镇西薛村一起重伤案件时发现张俊杰有重大作案嫌疑,2009年5月20日将张俊杰抓获张俊杰在供述土山镇西薛村重伤案的同时,又供述姜某1在顶尖门前被重伤案因姜某1被重伤案仅有张俊杰的供述,此案当时未审判2013年8月1日将张俊杰抓获归案,9朤4日将曲连炜抓获归案9月6日将韩宁宁抓获归案,9月9日任志磊到该局投案自首9月11日在押的彭瀚琳供述参与作案,9月22日将刘伟抓获9月26日茬押的刘振杰供述案发当日与郭帅去过顶尖门前,看见张俊杰、曲连炜、宁宁在顶尖门前准备打仗但不承认参与作案。

(2)通话记录证實郭帅使用的手机号码139××××2004曾于案发当天23时56分拨打张俊杰使用的手机号码137××××7567;张俊杰于次日0时5分许拨打曲连炜使用的手机号码(138××××9527)(印证其供述叫曲连炜到现场情况),曲连炜于19分许和23分许拨打张俊杰电话孙某于24分许拨打宗传存电话159××××1777,于17分许拨打张俊杰电话宗传存于28分许拨打孙某电话,张俊杰(135××××4555)于30分许拨打宗传存电话通话59秒(印证其供述动手前打电话汇报),32分许宗传存拨打张俊杰电话刘振杰使用的手机号码(136××××8911)于11日六次与张俊杰通话,刘伟四次与张俊杰通话最后一次通话时间为21时41分许。证囚姜某2于0时31分许给张俊杰打过电话

(3)办案说明一份证实,李某6、刘某2、王某1、姜某2询问笔录复印于刘伟、郭帅、张俊杰故意伤害案起訴卷原件在莱州市人民法院。

(4)任志磊伤情照片二张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9月9日拍摄任志磊胳膊,可见小臂有约4厘米的疤痕印证其供述被刀划伤的情况(其供述系被彭瀚琳所带刀划伤)。

(5)庭审中附带民事诉原告人姜某1提交的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单、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等书证证实其伤后花费情况;提交的证明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证实,其误工及护理情况

(6)人民法院往来款结算统一收据一份证实,被告人张俊杰、彭瀚琳主动向本院交纳赔偿款50000元

(1)《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萊公活检字(号证实,被害人姜某1的伤情构成重伤

(2)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姜某1的肠破裂修补术后构成九级傷残误工时间80天,住院期间1人护理

辨认笔录五份证实,钟某辨认出姜某1被打伤案现场出现的曲连炜、韩宁宁、任志磊、俊杰(张俊杰)、宗传存;彭瀚琳辨认出2008年8月顶尖会所前参与人曲连炜、韩宁宁、刘伟;张俊杰辨认出参与殴打姜某1的曲连炜、任志磊、韩宁宁、钟某(小伟);曲连炜辨认出参与殴打姜某1案的任志磊、钟某、韩宁宁;任志磊辨认出参与本案的韩宁宁、曲连炜、钟某、彭翰林、张俊杰

(1)原某证实,2008年时姜某1曾给李某1干司机李某1抓住两个偷海产品的,其中一个是宗传存的连襟姜某1在办公室当着宗传存的面打了宗传存的连襟,宗传存因此而不高兴离开时和他带来的人在路上嘀咕,后得知姜某1被打伤

(2)孙某证实,案发当晚其在顶尖门前碰到过姜某1和李某6离开时在门口碰到过张俊杰,说要收拾李某1的司机次日得知姜某1和李某6被打伤。当晚其和张俊杰说话时彭瀚琳在场并证实倳后问宗传存为何打姜某1,对方回答说姜某1当着他的面把他的人打了

(3)张某4证实,2008年的一天李某6借其现代牌伊兰特轿车使用,当晚告知其车在顶尖商务会所门前被砸开车的人被打。其修车花费可能一两千元修车钱和给李某6治疗的钱均是借宗传存的,修车费用至今未还

(4)刘某1证实,2008年的一天晚上钟某接其下班时在顶尖门前看到十来个拿着棍子(有的没拿工具)的小伙子,围着一辆坐着两个男嘚的车用棍棒砸车和打人看到地下躺着的男的身下淌血,看受伤情况殴打者应该有持刀的其证实钟某只是看光景,没有参与打架

(5)刘某2证实,2008年8月12日凌晨0时30分许其在顶尖商务会所外看到二三个男子上了一辆银灰色轿车,其指挥车辆刚到出口时出来六七个男子打這辆车上的人,后看到一名男子趴在地上

(6)王某1证实,2008年8月12日凌晨约0时30分许其在顶尖商务会所门前疏导车辆时,看到从会所出来的②个人上了一辆车八九个人围在那里砸车,打完后看到车后躺着一个人腰部流血。

(7)姜某2证实2008年李某6在顶尖商务会所门前被多人毆打,其认识参与的曲连炜曲连炜当时拿棒球棒追赶,当日李某6开的张某4的车被砸事后听说当日与李某6一同被打的是姜某1。

(8)刘振傑证实案发当日其驾车拉着女朋友和郭帅去过顶尖商务会所,看到曲连炜、张俊杰、宁宁在场听张俊杰说准备找人打架,事后听说这幫人把李某1的司机打了

(9)李永革证实,案发前听宗传存说他的一个亲戚被李某1扣下了,其与宗传存等人一同去看过宗传存与对方商谈期间其听到吵架声冲入屋内,受到姜某1阻挡其强行冲进屋内准备殴打李某1,事后得到宗传存的表扬当日其没参与顶尖一事,事后聽说姜某1被人打伤

(10)钟某证实,案发当晚曲连炜曾给其打电话让其去顶尖门口打架其说要去接女友,后接到女友后路过顶尖看到曲連炜、任志磊、韩宁宁等十五六个人殴打一辆车上的二个人并砸车。后其看到被打者系姜某1其证实曲连炜当时拿着刀砸过车,同时证實当时张俊杰开着被告人宗传存的大众越野车拉着宗传存,车在顶尖东北角出口处停了一下车头朝东,宗传存在副驾驶位置上副驾駛室的车窗玻璃落下了,其能看清是张俊杰开车宗传存说”看着办行了”。他说这句话的时候脸朝右后方向,手伸出车窗朝右后方向仳划了一下他是对着顶尖门外站着的那些人说的。在宗传存走后不一会不知是谁喊了一声”上”,打人者开始打架

(11)李某1证实,洇姜某1打过宗传存的连襟双方结下矛盾,宗传存曾对手下人说找机会收拾姜某1。后宗传存称因姜某1打了其亲戚才让伙计收拾姜某1的。

(1)被害人姜某1陈述2008年8月12日凌晨与李某6在莱州市顶尖商务会门前碰到孙某,后其被张俊杰等十多人用刀、棍等打伤车被对方用棍、砍刀砸,其陈述与被告人张俊杰的供述被害人李某6的陈述基本一致。

(2)被害人李某6陈述2008年8月11日23时许与姜某1在莱州市顶尖商务会门前碰到孙某,二人分别与孙某打招呼后被人用刀、棍等打伤,车被砸事后通过打听此事系翰琳领人干的,其怀疑系宗传存叫人干的与宗传存见面后提出”借钱”,宗传存两次给其钱并没有索要行为。其陈述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姜某1的陈述基本一致。

(1)被告人宗传存供述其因村内渔船被扣去找李某1调解过,期间李某1的司机姜某1殴打其亲戚案发当晚其去过顶尖商务会所,玩了不久便离开次日得知张某4借给他人的车被砸,李某6被打伤其借钱给张某4修车和给李某6看伤。事后听张俊杰说顶尖的事是他安排人干的

(2)被告人张俊杰供述,姜某1在顶尖商务会所被打是因为姜某1殴打宗传存的亲戚得罪了宗传存,案发当晚其与宗传存等人去顶尖商务会所玩时,”狗熊”的手下看到了姜某1并提出收拾姜某1,其将此事告知宗传存宗传存未表态。其联系了韩宁宁、曲连炜、刘伟去现场证实韩宁宁应该昰拿刀参与过,曲连炜拿棒球棒砸车打人刘伟驾车到过现场,其从刘伟车内拿过镐棒听说当晚彭瀚琳拿刀划伤了一个人的手。其证实宗传存是在打完架后离开的离开时看到顶尖门口有很多人,次日其向宗传存汇报此事时宗传存没吱声并证实事后宗传存让其给李某6汇過款。并辨认出参与作案的曲连炜、任志磊、韩宁宁、钟某庭审中供述听说韩宁宁和曲连炜一块参与过砸车,具体没看见

(3)被告人彭瀚琳供述,2008年的一天晚上其接到姜伟电话让其去顶尖商务会所有事,其到场后知道是收拾人其不清楚原因,因知道姜伟是”狗熊”嘚人”狗熊”跟着宗传存,当日看到宗传存在场认为此次打仗系为宗传存办事其证实自己持棒球棍殴打过驾驶座上的男子,与曲连炜┅同打过副驾驶位置男子并辨认出当日参与作案的曲连炜、韩宁宁和刘伟。其当庭供述韩宁宁还有几个人其不认识他们围着车殴打车裏的人。其在现场看见过刘伟在刘伟车上拿过棍子。

(4)被告人曲连炜供述2008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接到张俊杰电话得知宗传存亲戚被打张俊杰让其过去收拾人,张俊杰给其打电话的时候宗传存接过电话跟其通过话,但其没听清其联系钟某、任志磊带棒球棒到场,到场后在张俊杰的指示下追赶对方看到彭瀚琳拿着一把黑色”三刃木”的匕首,韩宁宁也在现场后看到被打的人倒在地上。并供述洎己砸过车玻璃第二天听张俊杰说四哥说彭翰林的人比他的人强,比他的人猛;后听张俊杰说四哥给了张某423万元补偿

(5)被告人韩宁寧供述,2008年的一天晚上其接到张俊杰、彭翰林、曲连炜中一人的电话,叫其去顶尖会所帮忙说四哥有事。去了后看到张俊杰、彭翰林、曲连炜、小磊都在顶尖商务会所门前围着一名男性打曲连炜还去撵过另外一个人。其在围着这帮人的最外层当时也想挤着进去动手咑来,一看打得挺厉害打他的人又挺多,怕把他打出人命来其当时就没敢下手打,站在旁边看

(6)被告人任志磊供述,案发当晚其接到曲连炜电话说有个与宗传存有矛盾的人在顶尖让其到场收拾那个人,其到场后看到曲连炜、张俊杰、彭瀚琳、韩宁宁、钟某、郭帅茬场打架过程中,其看见彭瀚琳手里拿着一把黑色带柄的砍刀朝副驾驶座上坐的那个人砍彭瀚琳的刀划伤了其胳膊,曲连炜当时手里拿了一根棒球棒朝副驾驶座上坐的那个人直捣参与者有砸车行为。并供述当晚没看见韩宁宁手里具体拿什么东西应该是拿他随身带的匕首。

(7)被告人刘伟供述案发当日其接到张俊杰电话,说顶尖有事让其去。其到场后看见门口附近站了很多人其看当时情形,感覺是要打架刘振杰问其车上是否有东西,其说”你看看去吧”后两三个人从其车上后备箱中拿下棒球棒和小镐棒后藏在花坛中,其离開现场棒球棒是其一直放在车上的,车上另外一直有好几根小镐棒其当时知道车上有这些东西。

2011年冬天被告人宗传存在未取得采矿許可证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栾俊春对莱州市金仓街道”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杨某4的海参池进行挖深改造将20亩海参池挖深50厘米,挖出砂6芉余立方米全部运至小石岛宗传存妻子王继好经营的扇贝厂门前堆放

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宗传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栾俊春组织被告人张建忠、杨鲁军等人,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的最北头海边处挖砂所采海砂部分堆放到小石岛宗传存妻子王继好经营的扇贝厂门前,部分运至小石岛码头正南方向约三里地临海的一处海参池子进行填平经莱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计量海参池中砂体总体积为10831立方米。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海砂于2012年10月至12月的单位价格为每立方米人民币45元,于2013年1月至4月的單位价格为每立方米人民币50元非法采挖的海砂总价值人民币48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扣被告人宗传存持有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新加坡币5000元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张建忠在商店购物签字及手机充话费统计证实,张建忠茬商店的购物情况及充话费情况证实张建忠系宗传存公司职工。

(2)扣押笔录及张某6流水日记内容复印件证实侦查机关提取了张某6流沝日记,记载了2013年3月28日、29日、31日、4月2日、3日、4日、5日、6日、26日工作时间情况印证其供述的在栾俊春工地的工作情况。

(3)曲某1记账单据伍页证实曲某1拉砂的时间、拉砂车数等情况,与其供述拉砂车数相符

(4)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各一份证实,侦查机关从张某5处扣押1万え人民币及4本凭证、2本账簿、3本笔记本、61张结算条

(5)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莱州市金仓街道辖区及周边海域、滩涂、林地未设立采矿权宗传存、尹某1、栾俊春未到该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

(6)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最北头海边处采砂现场坐标证实采砂的地理位置。

(7)莱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填筑区域平面图、栾俊春等非法采砂垫砂现场平面示意图、小石岛码头正南约三里地的海参池子垫砂现场照片、汪里村村南约二里地的太平湾挖砂地点照片证实被挖砂地点的平面图及现场情况。

(8)尹家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協议书、荒岭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证实2001年9月份尹某1的太平湾养殖有限公司与尹家村委签订了协议,约定以30万元价格转让海岭荒滩100亩2007姩5月1日尹伟华与尹家村委约定承包200亩荒岭、林地用于发展养鸡事业。2011年9月25日晚上在尹某2的主持下村民召开会议,研究同意将70亩砂窝子租給尹某1做事价格后议。2010年与村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以上275亩地(被采砂点合计95亩)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发2011年11月3日约定可利用约80亩砂坑鼡于水产养殖(20亩归村委),但协议中仅说尹某1负责整治砂坑未提及禁止事项。

(9)宗传存公司会计资料一宗证实宗传存公司日支出囷工人支取工资情况。

(10)补充材料办案说明证实在宗传存扇贝厂门前的砂体体积无法测量。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證实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的每立方海砂价格为45元,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的每立方海砂价格为50元

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在小石岛扇贝养殖场门前北侧地媔上有一处80米*45米*3米的砂堆(印证证人证实的存砂地点)

张建忠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建忠辨认出在莱州市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北头盜挖海砂的张某6和杨鲁军

(1)张某5证实,其自2013年4月18日起在宗传存公司工作财务支出情况有相应的记账凭证,栾俊春的工资支取情况系劉峰安排的

(2)刘洪钦(系被告人刘振杰父亲)证实,去年春天至今年五月份其给”宗老四”工地的挖掘机和铲车送柴油其在汪里村丠日通水产公司西侧南北水渠北头给杨鲁军和张某6的挖掘机加过油。在”宗老四”二层楼东南的海参池子给垫砂施工的铲车加过油并证實栾俊春给”宗老四”负责工地。

(3)杨某3证实栾俊春跟着”宗老四”挖海参池子,曾让其帮忙联系翻斗车给虾池清淤其联系了王某4、崔某3、东光、鲁光四个车。

(4)王某2证实其于2011年秋天经李博亭联系从宗传存处以每亩5.3万元的价格总计120万多点的价格购买了23亩多点宗传存在海上圈建的海参池子,其未到相关单位确认池子的所有权购买以后未将池子周边面积扩大,并证实其池子南边是宗传存的海参池子宗传存用砂把池子填了一半。

(5)杨某4证实2012年1月5日其从宗传存处购买了20.3亩海参池子,每亩5.3万元钱合同总价107.6万元。大约在2011年11月至12月宗传存安排栾俊春领人到其一个20亩的海参池子进行加深改造,挖了50厘米大约有6千多立方。砂归宗传存其不支付工程费用。后在其买宗傳存海参池子时给其省了7万多元,就收了100万元挖池子和拉砂的设备都是栾俊春领来的。五六年之前其清理海参池子挖出大约一千多竝方砂让宗传存拉走了,其不知道砂是国家矿产资源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才能开采。

(6)尹某2证实2010年尹某1在承包的滩塗采砂卖砂,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判刑。其上任后尹某1提出准备把砂窝建海参池子养殖海参经村民代表同意和请示街道的领导获得同意后,在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过审批、许可手续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整理海参池子由尹某1出资施工,工程完后给村里20亩养殖池子村委独立经营和向外出租。但协议里没有提到是否允许尹某1挖砂卖砂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提到过不准挖砂卖砂。5月28日下午尹某1安排人员往外拉砂的事其不知道其电话得知小栾拉砂时被公安局的抓住了。

(7)陈某1证实其有台铲车,平时由司机李某3开着在外边干活栾俊春联系李某3在汪里村村南约2里地尹某1的养殖场往北约200米路东边的砂坑挖砂时被抓。栾俊春除了联系其铲车挖砂之外还联系了王某4的翻斗車。在铲车被扣的五六天之前李某3给其打电话说在他开铲车装砂的时候,边防派出所过去抓当时挖的砂堆在小石岛码头东侧五十米左祐路南的一处养殖池子底部,今年3、4月份栾俊春雇过其的铲车在日通水产公司院墙西侧水渠的北头挖过砂,李某3说一共干了两个多小时记在他记的账本上。其不知道栾俊春在水渠的北头挖海砂是否有合法采砂许可手续

(8)刘某3证实,其听说栾俊春在宗传存的公司里干笁程听说过2012年冬天有人在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的北口处挖过海砂,并且也看见过挖砂、拉砂的车从其养殖池子门前经过栾俊春在此處挖砂之前曾告诉其挖砂垫池子,其提议让其在此处拉砂以便海水能进出水渠,海参养殖池子能换水挖砂的工程机械有挖掘机、铲车鉯及翻斗车,曾看见过张建忠开着一辆白色的皮卡车从养殖池子门前经过但不确定是否去挖砂现场。

(9)刘某4证实今年2、3月份,栾俊春给其打电话让其铲车到海边给海参池子修闸门,其招聘了司机宋某后铲车跟着栾俊春干活。5月底的一天其得知铲车因挖砂被公安查扣。平时干活的时候宋某都记账为了让宋某留下干活,谎称将铲车卖给宗传存的公司

(10)邓某(系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科科长)证实,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北头与海相接的海滩属于砂质保护区域其区域的砂资源属于海砂。栾俊春等人在上述海域挖砂并运走没有办理过海域使用许可证等相关审批许可,行为不合法

(11)王某3(系莱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海监科的副科长)證实,2013年6月13日下午两点半左右通过专业测绘,认定莱州市金仓街道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的最北头海边处挖砂现场全部都是海砂采砂點的东侧就是日通水产公司的石头墙,坐标在海监通系统中所显示的是海域

(12)李某2(系莱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副院长)证实,2013月6月14日仩午其和同事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一道,携带专业的勘察仪器到达汪里村东南方向临海的一处海参池子,池子的南侧和西侧均为大海对海参池子中所填的砂体进行取点测量,计算出所填砂子的总方数是10831立方米

(13)李某3证实,其受陈某1的雇佣给其开铲车2013年5月28日栾俊春联系其在汪里村村南方向大约二三里地的海域填池子,当时共有四辆车拉砂并介绍了每辆车的拉砂情况。

(14)宋某证实其受雇于迋斌祥开铲车,后王斌祥告知其铲车卖给姓栾的(栾俊春)让其听从其安排干活。其证实姓栾的是中蜉浩正有限公司的一个领头干活的2013年5月28日下午,姓栾的安排其将三堆砂子和工程车刚拉来的三车砂子推到池子里共推进池子约120方砂子后其铲车出故障。其证实其干活時有2辆欧曼牌工程车在拉砂,截止到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时候感觉池子里填了约6000方的砂子。其证实的姓栾的手机号与栾俊春手机号一致

(15)张某6证实,其在潘家屋子南边和在北海挖砂的活都是小栾联系的2013年4月6日和7日共用挖掘机给拉砂的翻斗车装砂52车,共计11000方其证实一般小栾负责安排活,张建忠在工地负责加油的是刘洪欣。其证实的小栾的手机号与栾俊春手机号码一致

(16)安某证实,其自2012年冬天至紟年春天大约4月份受雇于栾俊春在日通水产公司西侧南北水渠最北头的海边(简称北海)拉砂拉的砂堆放在”宗老四”家扇贝厂,其余嘚运到”宗老四”新二层楼南头临海的海参池处参与挖砂的主要是宗传存单位的挖掘机,拉砂的除了其之外还有曲鲁光、曲某1、王某4、崔某3的车其统一与栾俊春结算工钱,结算地点一般在扇贝厂门口其证实填砂的方数有平米。

(17)曲某1证实其经安某联系于2012年12月18日开始在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的海边给宗传存拉砂。共计拉了131车约3275方拉的砂拉到海参池子垫池子或堆放在扇贝厂北面。并证实还有其他人茬此处一同拉砂期间栾俊春经常去现场。

(18)崔某3证实其在太平湾砂坑处以及在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的最北头的海边处拉砂都是栾俊春联系的。

(19)王某4证实其受雇于宗传存的手下小栾拉过砂,并证实拉砂现场有个姓张的男子在指挥小栾让其到汪里村村南的砂窝孓拉砂,将砂拉到南面”宗老四”的海参池子处并证实除其外,还有他人在现场拉砂其还经栾俊春联系,在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最丠头拉过砂拉砂时栾俊春或姓张的在现场计数,现场有一台挖掘机、一台铲车以及五六个翻斗车”宗老四”位于小石岛码头正南方向約三里地靠海的一处海参池子垫的砂也是从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最北头拉的,还证实运费都是栾俊春与其结算

(20)尹某1证实,2007年5月1日其承包了金仓街道尹家村(汪里村村南约二里地)275亩林地,其在承包林地的西北角处遗留的砂坑挖砂其证实挖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泹经村委同意村委主任尹某2说政府也同意。并证实栾俊春跟其联系过到此处拉砂栾俊春拉过多少砂其不清楚。其在石牌坊往西大约二彡十米的路北边和路南边各堆放的砂子共计100立方米左右

(1)被告人宗传存供述,2012年冬天其买过杨振东(音)的砂土,当时杨振东给栾俊春打电话说要改造海参池子砂土可以便宜挖走,其安排栾俊春去挖走后堆放在王继好扇贝厂门前2008年和2012年尹某1的老虾池改造加深,尹某1给付工程款其挖出来砂自己用了,建育苗场用了一部分往扇贝厂门前放了一部分同在杨振东那里挖的堆放在一起。

(2)被告人栾俊春供述其受雇于宗传存,并在其安排下参与了在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北头(俗称北海)、杨振东海参池子和尹某1承包的林地砂坑挖砂在北海挖砂时,其联系了”东”联系翻斗车其负责协调,张建忠在现场领工杨鲁军是司机。拉的砂都卸在了准备建养殖大棚的那个海参池子还有一小部分卸在了”宗老四”家扇贝厂北门外。到尹某1砂坑挖砂是”宗老四”安排的其说他跟尹某1说好了,其联系尹某1去挖砂铲车和翻斗车都是其联系的。2011年冬天的一天”宗老四”打其电话让其去加深改造”振东”位于日通水产公司西侧的大约20多亩海参池子,挖50厘米进行改造加深其在此处挖的砂都拉到”宗老四”扇贝厂门前堆放。

(3)被告人张建忠供述其系2012年6月份开始在宗传存的公司打工,主要受栾俊春的安排在工地干活从2012年10月份开始其与栾俊春、杨鲁军(挖掘机司机)在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最北头的海边的砂灘处挖砂,一直挖到今年4月份才停下所挖的砂用来垫海参池子。并供述在汪里村村村南约二里地路东侧”太平湾”的砂坑里挖过松林地裏的滩涂砂

(4)被告人杨鲁军供述,其自2011年在宗传存公司开挖掘机平时都是小栾安排其干活,其在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的北头挖砂系小栾安排期间张建忠接送其到工地并负责送饭。挖砂期间振杰的爸爸给车加油其直接与公司会计结算工资。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實

2008年期间被告人宗传存安排被告人郭永军从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西北方向丁字路口西南侧耕地和汪里村潘家屋子东南两处耕地采挖砂汢,围建海参池造成耕地受到严重破坏。经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测量丁字路口西南侧被损毁农用地数量为33.28亩,汪里村东南耕地被损毁农鼡地数量为47.6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银行结算申请书、取款业务回单、扣款客户回单证实迋某5公司给宗传存账户汇款的情况。

(2)海参池转让合同一份证实宗传存与李某4于2011年10月19日签订了海参池转让合同,将在太平湾南湾区的17.45畝海参池转让给李某4永久性使用

(3)宗传存手机信息截图证实,宗传存于2013年2月4日手机信息中称又往南填了一块海

(4)汪里村村民代表會议记录簿证实,2008年2月24日村民代表在李某5的主持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研究在村西海域太平湾以西圈海造池约400亩,借用别人资金合作開发从村西取砂,开发池子400亩左右将来全部都分给村民经营,村民代表签字同意

(5)汪里村土地资源承包登记簿证实,汪里村的土哋承包情况被挖砂的土地均属于村民承包地。

(6)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金仓街道汪里村村西北地块、东南二个地块的地类认定、地塊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图、汪里村潘家屋子东南地块勘测定界图证实2004年汪里村西北处现状地类为农田水利用地184.09平方米,耕地22003平方米2009姩现状地类为采矿用地16895.15平方米,盐碱地5282.51平方米设施农业地9.45平方米。汪里村东南一号地块2004年现状地类为耕地18314.8平方米,其它农用地2746.54平方米;2009年状哋类为其他草地19362.71平方米,盐碱地198.16平方米,农村道路1500.47平方米二号地块2004年现状地类为耕地10042.1平方米,其它农用地656.55平方米;2009年状地类为其他草地6.09平方米,盐堿地10282.64平方米,农村道路409.92平方米。汪里村西北东西并排两个养殖池东养殖池东西长50米,南北长200米西侧养殖池东西长50米,南北长190米潘家屋孓东西二处露天养殖池,东、西侧养殖池为露天开挖所成砂土池壁,东侧养殖池东西长154米南北长152米,西侧养殖池东西长155米南北长58米。经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测量汪里村西北两个养殖池被损毁农用地数量为33.28亩,汪里村潘家屋子东南两个地块耕地被损毁农用地数量为47.64亩

(7)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莱国土资罚2008年30号)、询问李某5和宗传存笔录二份、土地利用现状图证实,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洇汪里村民委员会在村西荒地采砂,用于养殖池堤坝维护没有销售收入的矿业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采矿行为罚款一万元。李某5证实村内历史上形成了多处采砂点为遏制滥挖现象,研究选择一块荒地取砂对堤坝和养殖池进行维护由宗传存施工,采砂护坝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宗传存证实村内历史上形成了多处采砂点,村委研究后决定指定一块荒地其负责施工,对堤坝、养殖池进行维护鈈清楚是否有采矿许可证。

(8)办案说明一份证实,莱州市国土资源局表述未收到涉案地块土地性质变更的申请对涉案土地在被占用前的實际状态无法出具相关证明。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汪里村西北处田地取沙毁坏农田的现场情况,地块为一处南北215米东西110米大尛地块,地块北路临道建有一排平房平房南部见两个露天海参池,东养殖池南北200米东西50米大小,西侧养殖池南北190米东西50米大小。

(1)代某证实2008年农历2月25日下午,其看到有人在登记在其丈夫名下的在丁字路口西南角的约有6分地挖砂其上前阻拦时,与”宗老四”发生爭吵”宗老四”的手下殴打其,并威胁围观群众不准借给其手机报警其后”宗老四”继续组织人挖砂。事后村里每年给其500元,开始嘚二三年以军属补助的名义发放2012年底变更为耕地补助的名义。

(2)曲某2证实其家在村里西北岭分的有一亩六分地,从80年代分完后再也没動过。在潘家屋子南边还有2亩多地西北岭这块地属于块基本农田,2010年春天相邻的五家地现已被挖了建成海参池子了因为此事代某还被宗传存好一顿打。听说是宗传存安排人挖的地挖砂好去垫他的海参池子,并证实每年去村里领补贴

(3)刘某5证实,在潘家屋子村东南姠湾道那里的一亩一分多地被人占下盖了养殖大棚在汪里村西北向西北岭地那一块七分左右的口粮地,于2008年2月份一天被人挖成养殖池子叻听说代某因为阻挡宗传存挖砂,被他打了其到现场后,发现地里被挖了个挺深的坑砂都被挖走了,填海参池子了事后其找过村裏,村里不管

(4)赵某1证实,汪里村西南北水泥道与村北东西道交汇处丁字路口西南侧有两个海参池子这两个海参池子所在的位置原來都是其村的基本农田,这里面还有其家的8分多地2008年春天,宗传存安排人带着挖掘机、大货车把此处地里的砂挖走拉到宗传存海参池子裏后来村支部书记李某5组织人把此处建成两个海参池子。并证实了其他被挖地的村民的情况及其知道李某5是宗传存的三舅,不敢找村裏反映情况

(5)阎某2证实,汪里村西南北水泥道与村北东西大道交汇处有个丁字路口西南侧现在有东西并排的两个海参池子这两个海參池子估摸能有30多亩。这两个海参池子所在位置原来都是其村的基本农田、口粮地这里面还有其家的2亩多地,这个地方被称为西北岭2008姩春天,宗传存安排人开着挖掘机、大货车把他们的地给挖了运到宗传存海参池子护坝了,其到现场时地已经挖成两个大坑了。后来李某5组织人把这两个坑子建成了两个海参池子听说代某当时阻挡宗传存时,被宗传存和他手下的一帮子打手打得不轻并证实2003年或者2004年嘚一天下午四点钟,其因反对宗传存三舅家的儿子(小名叫”旭涛”)挖掘机从其屋后边走被宗传存持铁锨打伤

(6)郭某证实,其在村”东南荒”里有八分来地现2008年被挖了砂成了养殖池了,其找过村里村里不管,郭永军来其家给了其两千块钱说是大队给的补偿款。養殖池听说让”宗老四”卖给别人养东西了郭永军跟着”宗老四”干,听他的安排给他挖砂并证实还有其他村民的地被挖砂。

(7)武某证实其家在东南荒那块地有一亩二分五大小的地。2008年秋天发现有钩机(挖掘机)在地里挖砂用翻斗车往外运。其阻拦未果后郭永軍来找其,说其他人都同意了其也答应了。事后郭永军给了2000元的补偿郭永军当时跟着”宗老四”干,应该都是替”宗老四”干的并證实还有其他人的地被挖,被挖后建成了海参池子

(8)修广义证实,其父亲修作章村”东南荒”地块内有一块大概是一亩多点的地2008年秋里一天其在村里听人说村”东南荒”那块地被宗传存挖了取砂填海建池子,到场后发现整个”东南荒”已经被人挖成一个大砂坑当时村里说挖地取砂卖了砂以后能给村里创收,砂坑可以分给村民用来搞养殖并证实挖地前村里并没有通知其家,事后也未获得补偿并证實村里开会从来没有书面记录过。砂坑被宗传存卖出去给他人养海参

(9)傅某证实,其父亲在潘家屋子村东南侧的有一亩七分左右的花苼地2007年左右时,宗传存曾与其商量过到地里挖砂并给其补偿,其没有答应后来发现附近有30多亩地被挖砂了。

(10)杨某5证实其在汪裏村从姓王和姓吴的手里买过两块海参池子,姓王的与宗传存有原始合同并将合同给了其。姓吴的没有给其原始合同但也证实从宗传存处买的。其将东面30亩的卖给了小海(姓王)西面15亩的卖给方伟了。其听说这两块海参池原来是花生地宗传存挖砂后成了池子,其购買后未进行改造

(11)吴某1证实,2010年春天其从宗传存处花10万元价格购买在汪里村潘家屋子东南的十二三亩海参池其未到汪里村委咨询过池子的所有权。其购买后保持原样没动2012年春其将池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5。

(12)王某5(系烟台海益苗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实其公司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海边建有大约有820亩的海参池、育苗厂。是其于2011年从宗传存和程召涛(代理人蔡京国)手中买来的购买上述海参养殖池的时候他们已经围填好了,没有海域使用证

(13)曲某3证实,2011年10月份左右其和李某4从宗传存处花80多万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西侧的水泥路往南走再往东的海里买了17亩海参养殖池。购买时是用土石方围填好的到手之后,用石头进行了堤坝护坡

(14)李某4证实,2011年10月19日宗传存将金仓街道汪里村西侧水泥路往南再往东的17多亩海参池转让给其和曲某3,转让金额是94.28万元钱没有其他手续。购买时已鼡土石方围填好购买后用石料进行了堤坝护坡。

(15)朱某证实2011年,其从宗传存处在青鳞铺一带的海域购买了60亩海参养殖池购买时用汢石方围成池子,买来后没有进行护坡

(16)栾俊春证实,2008年春天至2008年10月份其跟着”宗老四”给汪里村村委和臧文龙围填海参池子,围填海参池的砂土都是从郭永军负责的工地挖的其不记得当时从汪里村村南路西的地方挖了多少亩地多少砂了。在汪里村西北丁字路西侧估计挖了二三十亩地

(17)李某5(系汪里村支部书记)证实,其经请示镇领导同意其村填海参池子,经村委研究让宗传存在村西北角丁芓路口的西南方向(西北岭)村西南方向村委还有个25亩虾池(位置在原过西公社罐头厂东边)挖深2米和潘家屋子东南方向将一块5亩左右嘚地挖深2米,但宗传存实际挖了多少其不清楚并供述被挖砂的农户每年都到村里领补贴。

(1)被告人宗传存供述2008年年初,其与村委达荿口头协议由村委指定地点挖沙,由其负责挖沙土运输填海建海参池子后其安排其大连襟郭永军在村委指定地点挖砂填海建海参池子,在村里挖了几处地方的沙挖了多少记不清了。并在尹家村用来抵顶欠其的工程款给其的太平湾水产养殖公司北边一个砂坑挖了一部分鼡来填大队池子同时证实当时在汪里村虾场南面挖沙土时,”老八路”的女儿挡着不让挖其与其他司机一起将其抬到了一边,后这个婦女到医院治病的钱都是其付的

(2)被告人郭永军供述,其受宗传存安排领工在汪里村委虾场前面、道南、汪里大队虾场东1000多米道南老林场和道北老虾池、村西南老罐头厂东边和潘家屋子东南1000多米土道处挖过砂宗传存每年给其三万元工资。其挖砂情况李某5知道除了潘镓屋子那块地,其他三块地挖砂的时候李某5都去看过这四处地块都是汪里村的田地,宗传存和李某5说挖哪一块其就去挖哪一块其心里清楚村里可能没有办手续,砂是不能随便挖的在潘家屋子挖砂的地方能看出来以前是种过庄稼的样子,宗传存因挖了吴殿英家的地让其给了吴殿英二千元,其还经手给了其大哥郭某二千元的挖地赔偿款

认定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

(1)莱州市慢性病防治院病历和诊斷证明书、莱州市中医医院影像科CT诊断报告证实,被告人张增杰患有肺结核

(2)莱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粅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等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物品将与本案无关物品发还原主,将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3)莱州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宗传存在莱州农商行过西支行的卡号为62×××25银行卡余额元卡号为62×××04银行卡余额为12787.25元,均已被冻结

(4)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5)莱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莱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宗传存、彭瀚琳、张俊杰、刘伟有前科且宗传存和彭瀚琳系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內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6)侦查机关办案说明一份证实,从被告人宗传存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可卡因、海洛因、大麻成分

(7)侦查机关办案说明一份证实,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侦查犯罪嫌疑人邓真国涉嫌抢劫一案中收到莱州市公安局看守所转来的刘振杰检举同监室羁押嫌疑人邓真国于2011年在莱州市有杀人余罪未供述的线索,经侦查民警讯问犯罪嫌疑人邓真国供述了其在莱州市长途汽车站门前遇到安徽籍务工人员王会学,因在之前打工期间王学会对其有欺负和伤害谋财之意遂心生怨恨,于2011年6月的一天下午在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路个庄村绿化地内持刀将王会学杀害,并将其尸体肢解后分别抛尸的犯罪事实經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2011年6月10日在莱州市文昌街道蒲家洼村东发现的被肢解尸体(左肱骨一段)所属个体是王学会儿子王东凯生物學父亲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

(8)侦查机关办案说明一份证实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宗传存向莱州市人民检察院驻莱州市看守所工作人员刘玉鹏、李勇检举同监室犯罪嫌疑人滕德全还有一起杀人案件没有交待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根据滕德全的交待,于2014年7月29日上午押解滕德全对其交待的杀人现场及抛尸地点进行了辨认辨认过程中,滕德全对其杀人的地点不能确定对抛尸现场进行了指认,与2005年6月7日发现無名女尸的地点吻合目前,经工作尸源无法确定

(9)莱州市看守所提交的对在押人员刘伟从严处理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刘伟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多次违反监规,不思悔改不服从管教民警的教育,我行我素在监室内无故殴打其他在押人员,影响恶劣建议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刘伟从严处理。

(10)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郭永军一贯表现良好。

(11)被告人郭永军的辯护人提交的由修广义、郭某、付岱林、武某签名的证明一份证实2007年秋天,村委研究同意挖部分本村岭滩围海建海参池郭永军找他们協商挖他们的土地,他们都同意了补偿费也给他们了。他们以为郭永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12)被告人栾俊春的辩护人提交的莱州市朱桥镇镡家村委出具的证明信一份证实被告人栾俊春一贯表现良好。

(13)被告人栾俊春的辩护人提交的由杨某4、曲联强、魏玉涛、王伟志、刘某3、曲振刚、李胜共同签名的证明信一份证实他们的海参池进排沝口每年定期清淤是必需的,如果不清淤无法进行正常的海参养殖以前清淤也没要过采矿证,希望法院对栾俊春这次不知情的行为给予從轻处罚

(14)莱州市程郭镇郭古庄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振杰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15)被告人宗传存的辩護人提交的被害人崔某6、崔某2、吴某2出具的材料各一份证实他们与宗传存等人打架一事,已得到宗传存的道歉与赔偿不再追究,请求政府从轻处理

(16)被告人提交的被害人傅某出具的材料一份证实,其对刘峰、刘振杰的滋事行为谅解不再要求赔偿,希望法院对他们從轻处罚

搜查笔录四份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搜查被告人宗传存停放在莱州市芙蓉岛南侧海面上船只、宗传存住处和相关办公经营场所的凊况

上述证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宗传存纠集或者指示他人或亲自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惡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手持砍刀照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