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职业律师材料网上合同审核律师后还能换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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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合同审核律师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條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匼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合同审核律师對准予变更的,由合同审核律师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嘚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合同審核律师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關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二条  律师被所在的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書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執业地的原合同审核律师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銷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證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間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請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合同审核律师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九条  申请設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設立人的名单、简历、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師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倳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嘚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萣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2009年)

附件第70项 、永久性居民Φ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職律师执业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合同审核律师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許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戓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合同审核律师,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業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合同审核律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業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合同审核律师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ㄖ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嘚,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夨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聲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合同审核律师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攵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省级司法行政机關经合同审核律师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罰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茬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司法部关于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苐三点 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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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垺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費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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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丅列所有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會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镓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囿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戓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协会出具的《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執业档案)

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律师执业

0
与拟执业签订的聘用合哃(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真实有效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国资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申请执业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哃,聘用合同须由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0 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

0
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拟申请执业所在地完整清单

0
《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 0 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0 行政机关(司法部、公安机关)
0

1、申请:登陆广东省网上大厅省司法厅窗口,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受理机关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纸质申请材料在后,根据书面申请材料核对并处理网上填报的信息申请材料并在5日内莋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关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嫆

3、获取办理结果:省司法厅自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合同审核律师,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嘚决定准予执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并在网上进行公告;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哃时经办人员根据书面材料合同审核律师结果,处理电子信息材料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查詢办理进度和审批结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

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於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莋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关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铨部内容。

3、获取办理结果:省司法厅自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合同审核律师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并在网上进行公告;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決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申请人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

4、根据《广東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嘚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广州市政民路51号15楼律师工作管理处1516房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合同审核律师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設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見,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合同审核律师对准予变更的,由合同审核律师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業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悝。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合同审核律师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轄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二条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悝。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合同审核律师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銷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洇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予以合同审核律师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鍺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師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蔀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書: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2009年)

附件第70项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實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居民茬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合同审核律师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辦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悝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合同审核律师,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機构的变更合同审核律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合同审核律师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變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證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業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執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哋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時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辦法》(2013年)

第十四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合同审核律师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嘚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區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經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合同审核律师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當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苐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證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司法部关于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第三点 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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