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国企下岗职工退休年龄职工内部出名不用通知本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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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95名干部或国企职工违规从事律师执业的通报
我不相信司法局 发表于 &01: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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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化市95名干部或国企职工违规从事律师执业的通报  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即“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属于利用职务之便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7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下列人员不是高校教师,均是拿国家财政拨款的工作人员(司法局干部或者其他单位干部,均是拿国家财政拨款的工作人员)或者国企职工,在拿国家工作的同时,从事律师执业。请进行调查。  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   袁易海& 姚敦华& 姚源康& 杨晃伟& 张 鹰& {均为司法局干部}  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   高景行& 殷学斌& 尹涌江& {均为司法局干部}  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   王& 帅& 舒兴俊& 田必顺& {均为司法局干部}  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   邬国光& 蒋丽君& {均政府干部}  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   叶明钢& 左& 刚&& 杨晟坚& 潘俊成& {均为司法局干部}  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   黄晓平& 张文化& 张文君& {均为司法局干部}  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   张树清& 龙齐海& 唐思卫& 钱红岩& 杨艳华& {均为司法局、政府、国企干部}  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   瞿家迎&& 龙仁前& {均为司法局干部}  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   王国庆& 张春华&& 黄历明 {均为司法局干部}  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   汪先全& 刘衍和& 邓贤文& {均为司法局干部}  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   叶叙华& 孙科周& 代建平& 肖晓锋& 向& 煊& 刘少邦& 全海斌 {均为司法局干部}  湖南嵩云律师事务所&&&   李文君& 邱& 剑& 吴 晖& {均为司法局干部}    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   陈建明&& 杨荣春& 蔡日东& 崔小龙& 欧阳文勇& {均为政府或者企业干部}    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   张建生& 陈保和&& 肖& 树& {均为政府或者企业干部}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   王红浪&&& 刘& 维& 黄& 修& 刘子龙&& 杨安定&& 卢长平&& 范国胜&& 于& 芳& 姚& 刚& 薛兰兰 杨林芳{均为司法局、政府或者企业干部}    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   李云树&&& 赵桂东& 王建辉& 蒋铁华& 何秀红& 张& 立& 罗宜燕& 向海曼& 王洪磊& {均为司法局、政府或者企业干部}  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   朱学庆(公路局 )& 周成华&& 滕树根& {均为司法局、政府或者企业干部}  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   向长永& 陈建新&& 邓艳红& 詹枝鹏& 向& 建& 高泽民& 石通军& 王勇霞& 彭际均& 郝& 霞 谭显友 蒋俊鸿& 谢少平 {均为司法局、政府或者企业干部} 滕久余(铁路干部)  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   石全瑜& 蔡遗海&& 钟林洪& 郭伟莅&& 王碧生& 罗晃龙& {均为司法局、政府或者企业干部}  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   丁启乐&& 谭文彪& 李代江& {均为政府或者企业干部}
网友05:太乱
乱乱、乱、乱、乱!!!!!!!!????!!!
网友33:乱了套
怀化市司法局长,你每天在干啥?????
谭律师:举报不实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本律师是上面的被举报人谭显友,在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执业,是专职律师,于2010年通过司法考试,2011年至2012年在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在2012年申请执业律师并通过审查。该贴举报说我是“司法局、政府或者企业干部”,严重歪曲事实,举报不实,如给本律师造成负面影响或者损失,本律师将通过法律途径请求相关部门追究举报人举报不实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举报人对我个人进行赔偿。
似我者拙:乱举报
严重同意楼上律师意见,乱举报也要负法律责任。名单中有许多我认识的律师,都是专职律师,却被举报成司法局干部或政府干部。如果都这样不分青红皂白乱举报,这世界真的就乱套了。
怀化律师管理:怀化市司法局关于清理违规执业律师的情况说明
  怀化市司法局关于清理违规执业律师的情况说明&  看到《怀化市95名干部或国企职工违规从事律师执业的通报》帖文后,怀化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对帖文反映的情况立即进行了核实,现将初步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一、怀化市司法局当前正在进行违规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清理工作&  实施律师执业许可,把好律师行业“入口”关,是律师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律师应当专职执业;同时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初期,特别是律师法实施前(1997年),有大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兼职从事律师工作,还有大量的特邀律师。律师法实施后,司法行政机关开始对不符合专职执业条件的执业律师进行清理。怀化市司法局历来高度重视并进行了不断的清理工作。仅2011年4月,就一次性清理出43名不符合执业条件的执业律师,包括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012年又清理出1名执业后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执业律师。2013年3月,结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怀化市司法局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资律师事务所管理和清理违规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通知》,要求逐所、逐人进行清理,凡是公务员或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企业建立有劳动用工关系的律师执业人员,均应主动上报,上缴律师执业证,报省司法厅注销。清理过程中,有个别违规执业律师没有主动上报,被市司法局发现并收缴律师执业证。对于清理违规从事律师执业人员工作,怀化市司法局的态度是明确的,措施是过硬的,也欢迎社会各界包括律师行业的举报。对举报属实的,我们将一查到底,依法处理到位。&  二、关于帖文反映情况的初步认定&  经核实,帖文反映的95名违规执业人员名单大部分不属实。概括起来有五种情况:&  一是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在编律师本身就是干部身份。因历史原因,我市目前仍有10家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别是怀天律师事务所(市直)、正发律师事务所(市直)、鹤洲律师事务所(鹤城区)、嵩云律师事务所(洪江区)、潭城律师事务所(会同县)、正清律师事务所(靖州县)、指南律师事务所(通道县)、锦江律师事务所(麻阳县)、震宇律师事务所(溆浦县)、西南律师事务所(新晃县),上述律师事务所在编律师本身就是领取财政工资的人员,他们在国资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没有担任机关的行政职务,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时已辞去公职人员。帖文中反映的部分人员,原来确实是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在律师事务所执业(2000年脱钩改制前政策允许),但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已辞去公职。&  三是执业前无业或已辞去原职人员。&  四是办理退休手续后从事律师执业人员。&  五是少数人员确实故意隐瞒了职业身份,违规从事律师执业。帖文中反映的少数人员,有的在今年3月进行的清理中怀化市司法局已经掌握其违规执业的事实,并已列入了清理范围;只有极个别的,前面尚未发现其违规执业的情况,现正在进一步核实清查之中。&  三、对帖文反映情况的处理&  怀化市司法局依法实施律师执业行政许可,严把律师执业“入口”关的态度是鲜明的,下一步将根据帖文举报的线索,进一步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照怀化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资律师事务所管理和清理违规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通知》,对全市违规从事律师执业人员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清理出来的违规从事律师执业人员,坚决依法处理。存在违规执业情形的有关人员应主动报告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希望被清理出来的有关人员理解和支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清理违规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同时,怀化市司法局还正在开展对国资律师事务所进行整顿和规范工作。部分国资律师事务所年内将实现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脱钩改制,保留的国资律师事务所也将进一步健全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感谢网友对怀化市律师管理工作的监督。同时也欢迎来信来电来人到怀化市司法局举报。举报电话:8 地址:怀化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怀化市市民服务中心1621室)。&&& 日
不合法:企业干部为什么不可以?
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在编律师本身就是干部身份。因历史原因,我市目前仍有10家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别是怀天律师事务所(市直)、正发律师事务所(市直)、鹤洲律师事务所(鹤城区)、嵩云律师事务所(洪江区)、潭城律师事务所(会同县)、正清律师事务所(靖州县)、指南律师事务所(通道县)、锦江律师事务所(麻阳县)、震宇律师事务所(溆浦县)、西南律师事务所(新晃县),上述律师事务所在编律师本身就是领取财政工资的人员,他们在国资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没有担任机关的行政职务,符合法律规定。
对司法局干部一样有约束力:对司法局干部一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即“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
谭大律师:拿财政工资的又做律师确实不公平,
拿财政工资的又做律师确实不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即“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并没有对司法局干部有豁免权.同意楼上的观点。
秋雨迎新:国资所专职律师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即“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而司法局没有担任机关职务的在编律师是在国资所专职从事律师执业,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
网友53:搞错了吧
俺就是李代江,怀化学院政法系教师,律师法规定可以执业,这位仁兄是不是不清楚情况就乱搞呢,也调查下吧!!把俺也牵扯上啊。我是绝对支持清理的。这里面唯一的怀化高校的就是俺,说俺也不是纯粹是乱弹琴。
谭大律师2:司法局的公务员不能担任律师
律师法&&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法律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担任律师.&&司法局的公务员凭什么可以一边是公务员发工资,&&一边又担任律师呢.&财政就给钱,&另外又去做律师赚钱?&还有天理和王法吗?
我也是律师:以正视听
1、楼主作为律师,连律师法都没有学好。律师法第十三条根本就不存在第一款,其内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国资所在编律师没有国家编制,没有财政经费保障,又如何是国资律师事务所?
我说一句啊啊:司法局的公务员不能担任律师
事业编制可以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律师法&&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法的效力高于司法部的. &
早就该脱钩了,还公务员呢:早就该脱钩了,还公务员呢
关于下发《湖南省国资律师事务所 & 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湘司发通[2000]第107号 & & & 各市州司法局: & 《湖南省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经全省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并经厅领导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附:《湖南省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 &  && 湖南省司法厅 &      &           &二OOO年八月三十日 & & & 湖南省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 & & & 国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由国家出资设立,并以自己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机构。目前,我省共有国资所233家,占全省353家律师事务所总数的66%。自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我省国资所不仅在律师业务方面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而且为全省律师事业培养输出了一大批人才,对发展我省律师事业,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化,国资所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暴露出&来,国资所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对国资所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和行政管理体制,国资所的自主权受到限制,国资所缺乏生机和活力。二是国资所产权不清晰,积累的财产全部属于国家,国资所及其律师缺乏增加积累和考虑长远发展的内在动力。三是许多国资所仍使用行政管理的模式管理内部事务,缺乏健全的民主管理机制,律师事务所内部凝聚力较弱。四是国资所负担较重,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缺乏公平竞争的条件。五是一些国资所的律师观念陈旧,仍迷恋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靠要思想严重,市场意识、风险意识、竞争意识不强,开拓进取精神较差。这些问题不仅使国资所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在与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竞争中,也处于不利的境地,国资所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司法部有关国资所脱钩改制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国资所改革,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 这次脱钩改制的目标是,完善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律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执业主体。 & 这次脱钩改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的同时,又要做到队伍不散,业务不间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要保护广大律师的积极性;鼓励律师事务所在脱钩改制中实行联合,走规模化发展道路。 &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和内容 & 脱钩改制的范围:(一)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所;未实行自收自支的国资所,经全体在编人员一致同意,也可按本方案的规定申请脱钩改制。(二)挂靠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律师事务所。 & 脱钩改制的内容:属于脱钩改制范围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脱钩单位)要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具体要做到: & (一)脱钩单位不再属于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再具有行政级别。在编的工作人员退出编制,人事档案移送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 (二)挂靠单位在脱钩单位的投入全部撤出,或变为租借关系,挂靠单位不再是脱钩单位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投资者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脱钩单位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 (三)脱钩单位不得承担属于挂靠单位的任何职能,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挂靠单位不得非法干涉脱钩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 & (四)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已经司法部核定的名称,脱钩改制后必须继续使用;未经司法部核定的,必须报送司法部核定。 & 三、脱钩改制后的组织形式 & 律师事务所脱钩后,应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以整所转为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组建数个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后新设的所,必须符合《律师法》及司法部有关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参照现代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探索、完善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 & 四、脱钩改制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 各地应按如下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脱钩改制工作在日前完成。凡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脱钩单位,一律停止执业或予以注稍。 & (一)动员阶段。在8月30日前,各地必须要把脱钩改制的精神传达到脱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脱钩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 (二)界定资产、拟定方案阶段。该阶段应于9月30日之前结束。该阶段由挂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1)对脱钩单位的资产进行清算。挂靠单位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脱钩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出具审计报告;(2)协商拟定人员安置方案;(3)对脱钩单位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产权界定,出具有关报告。产权界定时,应根据人员安置方案,留足必需的人员安置费用;(4)协商拟定资产处置方案;(5)拟定组建新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 挂靠单位应当充分听取脱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脱钩协议。脱钩协议必须包含上述五项内容。律师事务所应于9月30日前,将脱钩协议报省司法厅审核。脱钩协议经审准后,转人实施阶段。 & (三)实施阶段。该阶段应于10月20日前结束,主要任务是:(1)处置资产、安置人员。挂靠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准的脱钩协议,处置脱钩单位的资产,安置工作人员。(2)组建新的律师事务所。脱钩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在自愿组合、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改制形式,产生发起人、合伙或合作&人、出资人,制订章程、合伙协议,并准备设立新所所需的申请材料。 & (四)验收、登记阶段。该阶段应于10月31日之前结束。省司法厅对脱钩单位的脱钩改制工作进行验收,完成脱钩工作、符合注销条件的,准予办理注销登记;符合设立新所条件的,予以设立登记。 & 五、资产界定和资产处置 & (一)律师事务所国有资产的界定,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要适当考虑律师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 (1)律师事务所只有国家投资,没有非国有的其他合法投资的,其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 (2)国家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投资,且没有为律师事务所承担过民事法律责任的,其资产不认定为国有资产; & (3)国家与律师个人共同出资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 (4)考虑到律师智力劳动积累形成资产的因素,挂靠单位可以根据开办时的投资情况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将律师事务所积累资产中的部分资产,界定为律师共有资产,用于扶持转制后的律师事务所,保护律师的积极性; & (5)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不能认定为律师事务所的无形资产,原则上由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无偿使用。 & 此前,当地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产权界定有明确规定的,按当地的规定进行;已对律师事务所产权进行过界定的,应予认可,不再重新进行界定。 & (二)日以前国资所积累的财产具体界定办法为:(1)建所以来一直实行全额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其积累的财产全部归国家所有; & (2)建所以来一直实行差额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其积累的财产80%归国家所有,20%为律师事务所财产;(3)建所开始实行全额管理或差额补助,后实行自收自支的,其积累的财产70%归国家所有,30%为律师事务所财产;(4)建所后一直实行自收自支,国家给予部分投资的,其积累的财产&60%归国家所有,40%为律师事务所财产;(5)建所后一直实行自收自支,国家没有任何投资的,其积累的财产全部为律师事务所财产;(6)对建所以来,支出与积累关系处理得好,积累的资产比较多,在界定律师事务所财产时,在政策上可给予适当照顾。 &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负债性基金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 (1)律师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由挂靠单位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决定,但占有方必须对律师事务所此前的职业赔偿风险承担责任。整所转制的,原则上由新所占有。 & (2)律师事务所结余的培训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对内负债性基金,应留给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具体处置办法由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与改制前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工作人员协商确定。 & (3)律师事务所提留的住房基金、医疗养老基金按国家的房改、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处理。 & (四)律师事务所的国有资产,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或者由律师事务所买断,也可以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或出借给律师事务所使用。具体处置办法由挂靠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 六、人员安置 & 脱钩单位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由脱钩单位自行负责。在同等条件下,脱钩单位应优先安排使用原在编人员,无法安排使用的,应根据本人的意愿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鼓励被安置人员自谋职业,挂靠单位要积极帮助脱钩单位为被安置人员自谋职业创造条件;鼓励律师事务所发扬同业互助精神,积极吸纳被安置人员。 & (一)在日前,凡是挂靠单位编制内人员安排到脱钩单位工作的(包括在脱钩单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在脱钩改制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挂靠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挂靠单位妥善解决。挂靠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安置的,脱钩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 & (二)脱钩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以挂靠单位名义调入的)工作人员,一律按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办理。凡是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应予以补办。 & (三)在编人员愿意继续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如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应一律予以补办。 & 脱钩单位工作人员的安置费用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脱钩单位的财产中解决,不足的部分由脱钩单位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 & 七、组织领导 & 为了加强对脱钩改制工作的领导,保证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司法厅成立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脱钩改制工作。具体组成人员为: & 组长:陈刚(省司法厅副厅长) & 成员:政治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律师管理处负责人、省律师协会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律师管理处,主任为邓耀华。 & 各地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领导当地的脱钩改制工作。 & 八、几点要求 &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既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考虑律师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保护广大律师的积极性。对于在脱钩改制中发现的私分资产、隐匿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二)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在脱钩改制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脱钩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要关心被安置人员的疾苦,设身处地考虑他们的困难,千方百计地帮助他们解决具体问题,防止矛盾激化。 & (三)要及时发现、解决脱钩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了解、掌握脱钩改制的进展情况,督促脱钩单位按时开展工作,协调解决脱钩单位与挂靠单位之间出现的矛盾。 &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已脱钩改制的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不允许因人为的放弃和放松指导监督而导致服务滑坡、管理懈怠、队伍涣散等情况的发生。 & 九、其他事宜 & (一)国资所的界定。国家核定编制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国资所:(1)律师事务所设立时,国家一次性投入开办经费;(2)国家无偿提供办公场地、办公工具、生活设施;(3)国家核拨业务经费、人员工资;(4)国家核拨退休、医疗、基建经费;(5)国家提供福利住房。国家只核定编制未核拨上述任何费用的,可以不界定为国资所。 & (二)自收自支指:国家财政不核拨律师事务所业务经费、人员工资等费用(不含三项经费),全部由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开支。包括对财政实行自收自支和对挂靠单位实行自收自支。 & (三)未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所应于9月20日之前向省司法厅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1)所在地财政部门证明;(2)能真实反映财政划拨经费项目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帐簿。 & 各地可以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的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俺说几句啊:发贴人是什么动机?
发贴人是什么动机?&& &为什么要排除公务员律师,&为什么要排除有其他单位的律师.是没有做起来的新律师吧.
网友37:李代江律师
子虚乌有的事,我李代江是怀化学院的法只是兼职也学教师,我在泰阳律师事务所也只是兼职律师,这举报不实。
网友26:谭文彪
此次举报,严重与事实不相符。我谭律师系怀化学院的法学教师,并在泰阳所任兼职律师,这样乱说,真是乱了乱了。
网友35:查查吧,别忽悠了。
贴文中有好多还是有公务员身份的。
网友37:无效的C照
2012年小司考只有大专文凭的人混了个&C照也干律师。这种C照应该无效吧。怎么审查的?大专文凭可以参加司考么?什么世道?还律师呢,专门弄虚作假。
执业律师:乱举报应担责
严重歪曲事实,举报不实,如给本律师造成负面影响或者损失,本律师将通过法律途径请求相关部门追究举报人举报不实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举报人对我个人进行赔偿,乱举报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37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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