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救助法金的问题?

社会救助常见问题的解疑答惑
信息来源:和田地区民政局 发表时间: 18:19:00
有关社会救助常见问题的解疑答惑:   ⒈低保金的发放是我们大家都十分关心的问题,那么什么样的人才够的上享受这个低保待遇,享受低保金的人,必须具备那些条件?   答:目前我地区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是,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本行政区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和田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78元/月)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是, 在本行政区域内,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720元以下的,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⒉如何理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一概念?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⒊家庭月人均收入是如何计算的?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若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⒋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城市低保的办事程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在社区第一次张榜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材料后,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社区居委会第二次张榜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县市民政局。县(市)民政局接到材料后,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第三次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发放低保证。   农村低保的办事程序与城市低保办事程序基本相同,也就是:户主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村民评审小组进行“民主选贫”——第一次张榜公布——乡镇审核——第二次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第三次张榜公示——发放低保证。   ⒌申请低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的各种收入证明;(4)患有大病、重病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书;(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6)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⒍现在的低保人员,他们每月究竟能收到多少低保金?标准如何认定?   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类。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和田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78元/月)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和田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我地区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720元为标准。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72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成员采取实际补差的办法,差多少补多少。   ⒎我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我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主要有以下原则:(1)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2)坚持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民主公开、公正诚信,分类施保的原则;(3)政府保障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4)坚持全额保障和差额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5)坚持资金保障与城乡各项政策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措施衔接的原则。   ⒏城乡低保对象除了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外,还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城乡低保对象除了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这一优惠政策外,还在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都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⒐哪些人可以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制度?   答:本辖区内持常住户口的以下居民: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困难优抚对象;   (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⒑民政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答:对救助对象以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为基础,以事中救助为重点,以事前救助、事后救助为补充,取消病种限制,实施分类救助。   11.民政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参保参合的补助方案是怎样的?   答: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两种。   全额资助对象:   (1)城市“三无人员”;   (2)城乡困难优抚对象;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4)农村低保对象。   差额资助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不低于10元/人。   资助参保参合程序:   由街道办、居委会、乡镇负责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后,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分别核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资助参保(参合)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分别拨付到县级“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将资助资金统一拨付同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2.事前救助的补助方案是怎样的,如何办理?   答: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每年为救助对象一次性核发不低于200元的救助金,救助对象凭救助金到医疗机构或药店就医、购药。   事前救助程序。   由街道办、居委会、乡镇负责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三无人员”名单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集中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事前救助金。   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每年年底前由其本人向所在街道、居委会、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史资料。街道、居委会、乡镇进行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并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事前救助金。   13.事中救助的补助方案是怎样的,如何办理?   答:(1)已参加地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符合基本医疗统筹支付范围且城市超过4万元,农村超过5万元的,先向当地财产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付,最高可获得8万元赔付。保险赔偿后,仍有需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二次救助。如个人承担部分城市没有超过4万元、农村没有超过5万元的,可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二次救助。   (2)城市救助对象,二次救助比例平均不低于70%,每年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救助。其中:城市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80%,“三无人员”实行全额救助。   (3)农村救助对象,二次救助比例平均不低于70%,每年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救助。其中: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80%;农村五保老人、孤儿和困难家庭中的精神病人实行全额救助。   事中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孤儿证、五保供养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住院押金凭有关证件予以免收。   14.事后救助的补助方案是怎样的,如何办理?   答:对低收入家庭重症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困难优抚对象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因病住院个人自理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非城乡低保人员,可视情况对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标准是:城市救助对象为5万元,农村救助对象为3万元。各县市用于事后救助的费用不得超过医疗救助基金的20%。   事后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的复印件等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5.慈善救助的补助方案是怎样的,如何办理?   答:经事前救助、事中救助和事后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捐赠、爱心捐赠等给予慈善救助。各县市每年要在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慈善救助程序   按地区慈善基金会以及其他捐赠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16.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怎样一种优惠政策?   答:按照现城乡行医疗救助政策规定,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代为交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由民政部门代为交纳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金。2010年又为全地区的城乡低保对象从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城乡低保对象住院看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费费用农村低保对象超过5万元、城市低保对象超过4万元的,先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最高可赔偿8万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个人自费费用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二次救助,民政部门还可给予70%的医疗救助,这一政策极大的缓解了广大城乡低保对象看病难、看不起病的困难。   17.城乡低保对象就学如何申请救助?   答:近几年以来,国家为解决贫困大学生的就学问题除了制定许多优惠政策外,进一步加大了贫困大学生的就学救助投入力度,城乡低保对象子女也是国家重点扶持对象,当然能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如:低保对象申请就学救助,由本人所在的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低保对象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申请就学救助,学校根据申请情况调查核实进行救助或减免学杂费。具体就学救助办事程序和条件由教育部门来解答。   18.城市低保对象住房救助具体是怎样的?   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或者人均住房面积虽然高于13平方米,但是危房程度达C、D级的家庭,还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廉租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19.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是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答: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病、因灾或因子女上学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的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20.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⑴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严重困难的;⑵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严重困难的;⑶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⑷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1.临时救助程序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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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自日起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日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 自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6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确保本市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2]4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15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民救发[2012]62号)。
(二)适用范围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在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沪民救发[1999]42号规定,&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中,与城镇居民在城镇共同生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家属(配偶、子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 患大病重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 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
(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等学校就读的&。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
具有本市农村户口并居住在本市农村,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所在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户,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沪民救发[1999]42号文件规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户籍的家属,与城镇居民在农村共同生活的,申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3人户及以上&3万元;2人户及以下&3.3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注:1、与他人共有住房,且被其他共有权人居住的,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2、经适房不计入住房套数和面积;
3、2人户及以上申请家庭因动迁而拥有2套住房,视作住房面积未超标。
(三)申报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等情况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劳动手册;
(3)丧劳鉴定书(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4)残疾证;
(5)大病重病的病史证明;
(6)学籍证明(就读学校出具)。
注:享受低保期间,若家庭成员的户籍性质、劳动能力、学籍情况等发生变化,复审时须重新向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未发生变化,则无需提供。
2、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1) 职工工资单及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农民收入情况证明(村委会出具并盖章);
(2) 退休职工养老金领取凭证及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退休或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凭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3)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镇劳务所出具);
(4) 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街镇劳务所出具);
(5) 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
(6)老年人各子女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7) 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后收入证明材料;
(8)其它家庭收入证明。
注:每次复审时,低保家庭均须提供相关收入证明,以便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相关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准确作出救助变更决定。
3、家庭生活水平情况证明材料:住房性质的有关证明材料(房屋租赁证或房屋产权证等)。
注:复审时若申请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须重新向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就业介绍职业培训情况证明(街镇劳务所出具),就业年龄段对象为失无业状态,须签订就业承诺书。
(四)审批流程
1、申请:居民向居委或街镇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意向或咨询,携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向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正式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要求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城乡居(村)民社会救助申请表》。
(1) 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2) 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开具委托书,委托居委会对申请家庭进行上门调查(上门调查须二人以上);同时听取居委干部、楼组长和邻居、居民代表意见,对申请人自己提供的与居民反映不相符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审批: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居委会的调查材料以及劳务所提供的申请人的就业、培训等材料进行集体讨论、审核后(对有疑问的关键性问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再进行调查核实),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5、公示: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将低保审批结果在救助对象所在的居委会张榜公布(&三无人员&、特殊救济对象除外),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特别是就业年龄段人员,要利用居民群众的力量发现、控制隐性就业问题;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需将公示情况(样张见附表三)归入档案材料中。
6、复审:一般低保对象半年一次复审、就业年龄段对象三个月一次复审。
(五)备注
1、申请或享受社会救助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1)申请社会救助的人员应如实填写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自愿接受有关机构对其本人或家庭情况的调查;
(2)社会救助对象应主动汇报家庭收入及财产变化情况,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应定期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汇报自己择业、培训情况及家庭财产变化情况;
(3)个人或家庭成员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者应积极就业,尚未就业期间应参加街镇、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一般每月40小时);
(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接受社会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将本地区内享受低保人员的名单、楼组号或弄堂号以及监督电话在该对象所在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办理时限
沪民救发[1999]32号规定:&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按《社会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上的要求,提供家庭各种收入及就业、培训等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
核对机构收到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出具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需要延期核对,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自受理申请后30日内(到达之日为法定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救助或不予救助的决定。
(七)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二、重残无业人员定期生活补助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实施并归管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2]82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09]61号);
《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18号);
《关于本市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残联[2012]59号);
《关于本市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残联[2011]9号);
(二)适用范围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年满16周岁、被评定为智商IQ值49以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靠亲属或家人照料的无业残疾人。
2、具备上述条件,虽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尚未享受养老金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无业残疾人
(三)申报材料
1、《重残无业人员残疾程度确认审批表》;
2、《宝山区城镇(农村)重残无业人员定期生活补助申请表》。
(四)审批流程
1、申请人经残联部门重残评定后,次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工作人员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信息库内查询申请人的重残评定信息。经信息库查询确认后,方可接受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其就业状态,并提交审批。
2、信息库内无法确认申请人重残评定信息的申请暂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到户籍所在地区残联办理申请重残评定等相关手续。
3、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将《重残无业人员残疾程度确认审批表》、《宝山区城镇(农村)重残无业人员定期生活补助申请表》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批。
4、民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应及时反馈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应自申请人申请重残无业生活困难补助的当月起发放补助金。
5、城镇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后发生户籍转移时,该对象应先到原户籍所在区县残联办理户籍转移手续,再由民政部门根据市残联提供的该对象户籍转移信息做好生活补助金的转移发放工作。(沪残劳服[2007]51号)
(五)备注
1、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年满60周岁,应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若基础养老金标准低于同期城镇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民政部门以城镇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予以补足;农村重残无业人员年满60周岁,应领取新农保养老金,若基础养老金标准低于同期农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补足。
2、重残无业人员领取生活补助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对其家庭予以救助。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局社会科
联系电话:
三、社会孤老、孤残、孤儿认定审批
(一)适用范围
社会孤老、孤残、孤儿是指城镇居民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但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
(二)申报材料
1、《宝山区社会孤老、孤残、孤儿审批表》;
2、《遗赠抚养协议书》;
3、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街镇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经济来源及生活情况、财产情况(住房面积、权属关系及其它财产等)、健康情况、亲属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就&遗赠扶养协议书&有关内容向申请人作好宣传解释工作,申请人对其内容无异议后,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书&,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上述材料及街道核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四)备注
1、关于职工遗属享受&三无人员&待遇的有关政策:
根据沪民救发[2006]49号文件规定,对已列入城镇&三无&人员范围的职工遗属,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城镇&三无&人员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三无&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城镇&三无&对象的其他待遇。对新申请城镇&三无&的职工遗属人员,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遗留下的孤老残幼人员可否给予社会救济的请示〉的批复》(沪民事[88]第15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列入城镇&三无&救济范围。
2、关于弃婴(儿)安置的相关工作:
(1)依据:沪委办[2004]2号
(2)弃婴(儿)定义:指查找不到直系亲属的14周岁以下儿童。
(3)操作程序
发现弃婴(儿)后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向发现者做《捡拾人捡拾证明》(陈述笔录),并出具《捡拾儿童报案证明》;民政部门需携《捡拾儿童报案证明》、《捡拾人捡拾证明》,将弃婴(儿)送往区、市级定点医院体检或救治(吴淞医院、宝山医院、新华医院);经留院观察三天未发现特殊情况的,通知市儿童福利院或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体检或救治后身体指标合格后,1周岁以下的弃婴,直接送往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养护;1&14周岁的弃儿,进入上海市儿童看护中心养护,60天后,若依然无法找到直系亲属的,则由公安部门办理弃儿身份确认手续后,送往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养护。
(五)办理时限
法律无明确规定
(六)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局社会科
联系电话:
四、农村&五保户&认定及供养
(一)办理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日国务院令第141号发布);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日国务院令第456号);
《关于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21号)。
(二)适用范围
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
(三)申报材料
(四)审批流程
1、本人向所在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2、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审批后,落实经费下拨至各镇,由镇具体落实五保供养工作。
(五)备注
1、关于职工遗属享受&五保&待遇的有关政策:
根据沪民救发[2006]49号文件规定,对已列入农村&五保&对象范围的职工遗属,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农村&五保&人员的其他待遇。对新申请农村&五保&的职工遗属,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不再纳入农村&五保&范围。
2、关于新农保与&五保&制度的衔接:
根据沪人社农发[2012]44号文件规定,对已经自愿参加本市新农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在审核或复核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十二五&时期不计入家庭收入。五保对象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低于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的,按照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予以补足,同时享受本市五保对象其他待遇。
(六)办理时限
法律无明确规定
(七)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局社会科
联系电话:
五、医疗救助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0]33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9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5]64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22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低收入家庭住院医疗救助病种限制的通知》(沪民救发[2013]64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同意宝山区将医疗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街镇、工业园区的批复》(沪民救发[2014]22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50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51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53号)。
(二)适用范围
1、民政特殊救济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人员,如社会孤老残幼等;
2、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患大病重病人员;
3、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患大病重病人员;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
3、出院小结;
4、相关证明:
(1)所属单位(包括工会组织等)或上级部门帮助的证明材料(家属劳保);
(2)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负的证明;
(3)医保综合减负清单及个人历史帐户信息查询表;
(4)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报销、减负的证明材料;
(5)总工会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6)市红十字会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报销的证明材料;
(7)&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8)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补助(包括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情况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批流程
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证明的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医疗救助情况汇总表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备案。
(五)备注
1、与医保综合减负制度的衔接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减负90%:
年& 收& 入
自负医疗费
占年收入的比例
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劳协保人员,按最低生活标准计算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至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际收入计算
最低工资标准至社平工资1.5倍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社平工资1.5倍至3倍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至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际收入计算
年养老金大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申请人在实施民政医疗救助之前必须向区医保中心申请医保综合减负(其中参加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医保人员,在申请医保综合减负前应先申请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帮困),然后持医疗费单据、医保综合减负结算单及出院小结等病史证明材料向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2、与少儿住院基金政策的衔接
参加上海市少儿住院基金的申请人,出院时凭《上海少儿住院基金医疗证》和住院结算证明单(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或少儿住院基金收费医院出具)与医院结算住院医疗费,然后凭出院医疗费结算单据(少儿大病门诊的须凭区红十字会出具的报销情况证明)及出院小结等病史证明材料向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3、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衔接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申请人,先到镇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报销部分医疗费用,然后持医疗费单据复印件、医疗费报销证明(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出具)及出院小结等病史证明材料向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4、与重残无业政策的衔接
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符合医疗救助申请条件的,应先申请区残联医疗救助,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持医疗费单据复印件、医疗费报销证明(区残联出具)及出院小结等病史证明材料向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对已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且符合其他助医政策的对象,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医疗风险救助、区残联特困残疾人大病住院费特别救助等,由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出具《上海市宝山区大病医疗救助证明》,并加盖公章,再由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六、门急诊医疗救助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在本市开展城乡门急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13]65号)
(二)适用范围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个人实际自负门急诊医疗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600元/人。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实际自负部分需扣除其可享受的门急诊起付线减免部分费用。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门急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3、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已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收据、就医记录册(包括家庭医生首诊及转诊记录)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等。
(四)审批流程
1、申请门急诊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领取低保金的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接到门急诊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实施门急诊医疗救助的初步意见,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给予救助。
3、、门急诊医疗救助情况汇总表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备案。
(五)备注
申请救助时个人实际自负门诊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在600元以上。确因实际生活有困难但累计费用未能达到600元的可以随时办理,但每月只能申办一次。
(六)办理时限
法律无明确规定
(七)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七、特困学生大学开学补助
(一)办理依据
全日制大学阶段:宝府办[2006]54号、宝府办[2009]53号、宝民[2013]38号。
(二)适用范围
区民政部门对本区城乡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就读于大学阶段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实施开学补助,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
(三)申报材料
1、《助学申请表》;
2、《学籍证明》;
3、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还须提供证明其身份及家庭特殊困难情况的其它相应材料。
(四)审批流程
每年秋季开学前,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镇审核、审批后,由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填写《帮困助学情况汇总表》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五)备注
区民政部门对大学阶段困难学生的开学补助资金按区、镇7:3分担,各镇每年要将此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街道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六)办理时限
大学阶段帮困助学于每年8-9月份集中办理,帮困对象信息需录入宝山区救助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中。
(七)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八、急难救助
(一)办理依据
民发[2007]92号、宝民[2006]54号、宝民[2010]63号。
(二)适用范围
1、因重大灾害和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突出困难,且影响其基本生活的人员。
2、患大病重病,不属于市、区医疗救助政策范围,自负医疗费用大,造成家庭突出困难,且影响其基本生活的人员或虽已按市、区医疗救助政策给予了救助,但仍存在突出困难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1、《宝山区急难救助申请表》,
2、经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报告,并附受灾影像资料或大重病病史、医疗费单据等相关证明资料
(四)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宝山区急难救助申请表》,经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报告,并附受灾影像资料或大重病病史、医疗费单据等相关证明资料,并将信息录入《宝山区救助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备注
急难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非低保家庭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可通过现金发放:
1、特殊情况无身份证,不能办理银行卡的人员;
2、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
急难救助资金原则上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收,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方可由亲属代签,但必须注明称谓关系,任何工作人员均不得代签;签收单应如实填写申请人家庭的联系电话、地址、补助原因及金额,经办人员及相关负责人核对后需签名确认;签收单一式两份,一份街镇留存,一份交区民政局存档备案,区民政局将不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六)办理时限
法律无明确规定
(七)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局社会科
联系电话:
九、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61号)。
(二)适用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患大病重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
(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不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
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城乡家庭,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申报材料
1、《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
(四)审批流程
1、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经批准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月的次月起开始救助,救助金实行按月发放。
2、复审流程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3个月复审一次,即享受救助之月起第3个月为复审材料提供期间(复审之月),已经获得救助的家庭应当在此期间内,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复审之月前3个月内的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反映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及财产等情况的材料。
经复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定后的救助金额从复审之月的次月起继续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从复审之月的次月起停止救助。
享受救助的家庭未在复审之月提交复审材料的,从复审之月的次月起停止救助,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除外。
停止救助后再次申请的,应当按照新申请程序办理,但是计算原救助金额时已经核定过收支情况的所属月份,不计入新申请核定期间。
(五)办理时限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及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核对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核对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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