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事故认定书签了字按了手印交警大队上班时间还有没有权利要求再拿回去更改

因交通事故双方个人未达成一致,报案交警队处理,并在认定书上签字按手印,完后又反悔,,,_百度知道
因交通事故双方个人未达成一致,报案交警队处理,并在认定书上签字按手印,完后又反悔,,,
要告我及大夫上法院。碰到这样的人,找我滋事,双方都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并说我在诽谤她?请大家或懂法律方面的朋友论论,所以报交警队处理。我也赔了对方要求的费用,并扬言我当时找的人,医生,走后门。事后过了快一个多月,我该怎么办,对方又挑起事端,按手印了,交警都是我找的,指点一下原先因双方交通事故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乱说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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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这个赔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重大误解等情形,没有存在显失公平,若你们有书面的赔偿协议且签字生效的话就算对方告到法院也不用担心的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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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起来对方车主傻了吧叽的,律师都不用请。真告了就拿着交警认定书去开庭就行,他能赢就见鬼了让他告
保留好证据,不要听他的恐吓,让他告去吧,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收好认定书,不怕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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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交警更换交通事故现场图纸包庇肇事者
亡灵奇冤 发表于 &1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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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在宁乡煤炭坝发生一起无证驾驶两年没有年检违规行驶撞死两人的交通事故,宁乡县交警队警员刘富强,潘利民伪造事故现场图,隐瞒有家属签名的原始图纸,包庇肇事者万欣。宁乡县交警队责任认定为有一切合法手续并正常行驶的摩托车主负主要责任。对宁乡县交警队警员目无法律,知法犯法的做法,已引起当地群众极大的愤怒,现场目击者及现场目击堪察者万龙村书记,村长及村民都纷纷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对宁乡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十分不满,我们向长沙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但宁乡县交警队提供假现场图纸,隐瞒重要证据,长沙市交警支队维持原责任认定。对复核结果我们仍然很不M,我们向省交警总队,省长反应情况,要求调查核实,但调查人员只是去宁乡交警队了解一方情况,交警队仍然以所有假证据应对调查人员,调查人员一个多月了,仍未与两方死者家属及目击者有过任何联系。宁乡县交警队在省交警总队调查后曾表示给死者满意答复,并答应拘留无证驾驶的肇事者万欣,但从事故发生至今已近5个月却并没有拘留一分钟。宁乡交警队队长每次都表示下周一定解决好,可很多个下周过去了,至今仍没有任何答复。  对于交警知法犯法的做法我们真不知道中国还有没有法律能制裁他们。我们穷苦的老百姓真的就只有被当官者蹂躏的命吗?  宁乡交警们口口声声说没有换现场图,并以党性保证,你们敢发誓吗?如果你们换了现场图纸冤枉死者,你们会遭天打雷劈的,出门遭车祸,遭天谴的,死者的忘灵会诅咒你们的,他们会阴魂不散,一会得不到雪冤他们的阴魂就会追逐你们一辈子的。如果  我所反应的情况不属实,我会对我所说的一切我法律责任,法律也会制裁我的。  苍天,请您睁开眼睛看清楚那些当官者的罪恶面孔吧,中国有良知的父母官们,请擦亮您的慧眼吧,看看那么有冤无处伸的穷苦百姓,看看那些知法犯法,滥用法权的官吏们的所作所为吧!  伸冤者:&& 那些至今仍在失去亲人而痛不欲生的苦主们(高叔年幼的儿子,弱不禁风的妻子& 父亲那80高龄年迈多病的老父母及体弱多病的妈妈及我的兄弟姐妹们)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
8月2日,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回复如下:  关于朱新河信访事故的情况反馈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你处红调字(号来函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你网站。  一、事故的简要案情:  日13时许,高训华驾驶湘H5Z376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朱良文沿宁乡县X092线双凫铺至煤炭坝自双凫铺往煤炭坝方向行驶,万欣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不符,准驾类型为C1)驾驶未按期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的湘K33581普通货车沿X092线相向行驶,当二车行驶至X092线宁乡县双凫铺至煤炭坝11KM+750M一弯道路段相向会车时,因高训华驾驶湘H5Z376摩托车在弯道内违反交通标线规定越道路中心线行驶、超限速行驶,万欣驾驶湘K33581货车在弯道内超限速行驶、机动车超载,致湘H5Z376摩托车前轮部位与湘K33581货车左侧前、后轮相撞。致高训华、朱良文受伤。高训华、朱良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宁乡县交警大队处警情况:  1、接警后,因当时是伤人事故,宁乡县交警大队指派一般事故处警组民警刘富强协警熊智勇、谢宇迅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刘富强到达现场后,按规定对现场进行了处置,对事故现场痕迹进行了摄像固定,并摄制现场照片13张,按规定对事故现场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现场证人易冬良、菁华铺万龙村书记陈更强、万强签名,万强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名确认并留手机号码,易冬良、陈更强因不是当事人亲属代表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名。  2、刘富强在事故现场处置时,朱良文家属在医院电话通知,朱良文在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刘富强即向宁乡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汇报,事故中队按《宁乡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预案》相关规定增派重案组民警潘利民协警朱峰迅即赶赴现场处置,潘利民到达现场后,刘富强用摄影方式将已经制作好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万欣的驾驶证、行驶证用摄影方式固定,并在现场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万欣驾驶证、行驶证移交重案组潘利民,潘利民继续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后朱良文的女婿蔡旺鹏赶到事故现场,潘利民要求蔡旺鹏在刘富强登记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资料上登记联系方式,以利事故处理时联系用,蔡旺鹏在刘富强登记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资料上亲笔签名并记录了“”联系方式。  3、现场处置完毕后,当天晚上宁乡县交警大队通知高训华,朱良文家属及所在乡、村领导在宁乡县交警大队召开了“高训华、朱良文安葬问题协调会议”,并于次日凌晨5时许在政府、村干部督促下由肇事驾驶人万欣家属凑够现金拾万元,朱良文、高训华家属各得现金五万元作为高训华、朱良文的安葬费用,高训华、朱良文家属拿到安葬费后即将死者高训华、朱良文尸体运回家中土葬。  4、此事故宁乡交警大队按规定对现场目击证人易冬良、岳定坤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份,对肇事驾驶人万欣进行了二次询问,并制作了2份询问笔录。  5、对此事故的肇事车辆宁乡县交警大队依法委托湖南省龙人鉴定中心进行了车辆性能鉴定、二车碰撞痕迹鉴定,对高训华、万欣进行了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对高训华尸体、朱良文尸体进行了尸体检验,同时所有询问、检验鉴定均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程序进行的。  6、宁乡县交警大队依法于日下达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训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万欣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朱良文负自身损失次要责任。  7、日,朱良文之子朱新河、高训华之妻卢彬对宁乡县交警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向长沙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8、日,长沙市交警支队下达长公交复字(2012)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决定维持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9、日21时31分,朱良文家属在红网发帖“宁乡的交警们你们就不怕半夜冤鬼来敲门?”。  10、日朱新河向长沙市公安局李局长递交上访信,其信访基本事项及诉求为:“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严重不实”。理由如下:  (1)、宁乡县交警队违法伪造事故现场图。  (2)、宁乡县交警大队刻意隐瞒证据。  (3)、同为驾驶员的万欣未做酒精鉴定。  (4)、没有对万欣的违法行为作处罚。  11、日,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再现群众来文,题为“宁乡交警更改 事故现场图纸包庇肇事者。  三、宁乡县交警大队解决朱新河信访诉求所做工作。  1.接朱新河信访件后,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非常重视,、市公安局领导徐波跃,支队领导潘忠、喻小平均对此信访进行了批复,督宁乡县交警大队处理好、答复好;并安排支队122中队三个领导来宁乡督办信访答复工作。  2.日宁乡县交警大队接此信访件后,即与菁华铺乡万龙村书记陈更强、村长张运泉、治调主任陈卫红、信访人朱新河、蔡旺鹏联系,并商定于日请以上人员到宁乡县交警大队就信访问题作见面答复并认真做好信访息诉工作。  3.日上午,宁乡县交警大队就朱新河信访诉求问题见面答复如下:  (1)、宁乡县交警大队事故档案中所留存的现场图为在现场绘制的原始现场图不存在违法伪造事故现场图,其理由有:一是有事故现场摄制的现场照片为证;二是在刘富强移交现场图给潘利民时,现场图是刘富强绘制的,同时刘富强在移交现场图及万欣驾驶证、行驶证时刘富强在现场拍了照片证实移交资料,移交资料照片证实移交给潘利民的现场图为原始现场图,没有更改现场图;三、刘富强移交现场图时,蔡旺鹏还没有到达现场,故根本不存在在现场图上签名事实,但蔡旺鹏后来在刘富强移交给潘利民的现场勘查记录上签了名并留有手机号码,此事实属实此件现仍留存在事故档案中。  (2)、宁乡县交警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认定高训华驾驶的湘H5Z376普通摩托车前轮部位与万欣驾驶的湘K33581货车左侧前、后轮相撞事实,不存在刻意隐瞒证据故意不向长沙市鉴定机构出示痕迹照片事实;因鉴定机构的接触痕迹鉴定属专业鉴定,其技术性强,设备专业属专业鉴定,不能由交警拍摄的现场照片细目照代替,只能由鉴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提取,鉴定报告也只能由鉴定机构单独作出,不受宁乡县交警大队支配,只能由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3)、宁乡县交警大队于日18时20分在宁乡县中医院委托医务人员谢标平对万欣抽取血样5ml并有抽血医务人员谢标平签名密封,有见证人谢大江及肇事驾驶人万欣本人签名,有办案民警潘利民签名,现万欣血样在龙人司法鉴定中心还留有备份血样作证,同时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湘龙司鉴中心[2012]检鉴字第517号“万欣血液中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其结论是万欣送检血液中未检出酒精。  (4)、对万欣的交通违法行为宁乡县交警大队已经按规定对万欣下达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同时宁乡县交警大队对万欣交通违法行为已经下达了长公交公交决字[2012]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5)、事故后,宁乡县交警大队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及家属对此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2次调解,但因万欣家庭困难,父亲在外地下井挖煤,母亲无工作,现居住在煤炭坝农村三间平房内(危房),万欣本人年龄仅21岁,同时其所驾驶湘K33581货车无交强险、无商业保险,二人死亡的事故损害赔偿款无法到位,调解没有成功;为做好朱新河停访息诉工作,宁乡县交警大队决定与煤炭坝政府及树村村委领导协调,请政府做好万欣的工作,尽最大努力筹集资金,协商调解好朱良文死亡损害赔偿问题,对此事故进行最后一次协商调解;万一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宁乡县交警大队准备与司法局协调,为朱新河提供法律援助,其损害赔偿问题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期望社会各级部门对宁乡县交警大队的执法行为进行认真监督、督促和督办,以利提高我队的执法能力及水平。  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日
亡灵奇冤:漏了两个字
更换交通事故现场图纸
亡灵奇冤:更正
漏了两个字
更换交通事故现场为更换交通事故现场图纸
亡灵奇冤:各位擦亮您的慧眼,看清宁乡交警真实面目
话不多说,各位请看清宁乡交警伪造的假图
亡灵奇冤:宁乡交警伪造的假现场图
各位读者请看清,蔡旺鹏的签名不见了,却变成了万强,事故当晚潘利民给我看的图纸上有我姐夫蔡旺鹏三个字
亡灵奇冤:各位请仔细看清楚
大家请仔细看清楚,事故现场目击看说.死者家属,联糸电话;
亡灵奇冤:各位擦亮您的慧眼,看清宁乡交警真实面目
话不多说,各位请看清宁乡交警伪造的假图 家请仔细看清楚,事故现场目击看说.死者家属,联糸电话;
亡灵奇冤:目击证人证词和宁乡交警伪造假现场图
亡灵奇冤:各位擦亮您的慧眼,看清宁乡交警真实面目
网友43:铁包肉与肉包铁
1、”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能否等同无证驾驶?中国语言过于微妙还是文字游戏!? 2、”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不符,准驾类型为C1)驾驶未按期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的湘K33581普通货车沿X092线相向行驶”:这个车辆也实在是牛!现在还在正常运输吗? 3、”宁乡县交警大队依法于日下达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训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万欣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朱良文负自身损失次要责任”:肉包铁和铁包肉的责任可以这样划定?次要责任人已经作古,安葬费了事?《长公交公交决字[2012]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都想知道这些“铁包肉”的次要责任后果,为未知的那天作好次要责任担当的准备! 4、“此事故宁乡交警大队按规定对现场目击证人易冬良、岳定坤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份”为何楼主出示的证词不能作为呈堂证供要求政府对是否存在”真假现场图纸“作完美的解释呢?最好能对目击证人做“第三次”笔录来确认是否存在其他人签名的事实!这样我相信是最好解决关键问题的办法。
丫鬟:伸张正义
顶楼上的,产生共鸣!
路人路过:欲加之罪
老话讲得绝&&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你老爸是自己命不好&&要是他能当个官&&或者你们当时多花点钱&不就行了?&他自己没能当官&还不早点找个当大官的亲戚罩着,看来你们是真不了解中国的现状!你们就算1万只眼睛看到了原始现场图&看到了蔡旺鹏签字又如何,你们的眼睛哪比得上人民公务员的眼睛亮啊,人家都说了&,你们没签字那就是没签了,怪就怪你爸没官吧!!
1414114:交警你真行
法制社会你真行&&能知法犯法-----可爱的交警叔叔
网友17:无法无天
交警犯法没人理,中国太黑暗
亡灵奇冤:“宁乡交警更换交通事故现场图纸包庇肇事者”作出回应。企图再次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世人!
关于8月2日,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回复:关于朱新河信访事故的情况反馈的几点补充: 8月2日宁乡交警队对红网栏目 “宁乡交警更换交通事故现场图纸包庇肇事者”作出回应。企图再次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世人!以消除他们的负面影响。 一、事故的简要案情:(交警认定)   日13时许,高训华驾驶湘H5Z376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朱良文沿宁乡县X092线双凫铺至煤炭坝自双凫铺往煤炭坝方向行驶,万欣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不符,准驾类型为C1)驾驶未按期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的湘K33581普通货车沿X092线相向行驶,当二车行驶至X092线宁乡县双凫铺至煤炭坝11KM+750M一弯道路段相向会车时,因高训华驾驶湘H5Z376摩托车在弯道内违反交通标线规定越道路中心线行驶、超限速行驶,万欣驾驶湘K33581货车在弯道内超限速行驶、机动车超载,致湘H5Z376摩托车前轮部位与湘K33581货车左侧前、后轮相撞。致高训华、朱良文受伤。高训华、朱良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的简要案情:(事实真相)   日13时许,高训华(一切手续齐全)驾驶湘H5Z376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朱良文沿宁乡县X092线双凫铺至煤炭坝自双凫铺往煤炭坝方向行驶,万欣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不符,准驾类型为C1)驾驶两年没有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的湘K33581大型货车沿X092线相向行驶,当二车行驶至X092线宁乡县双凫铺至煤炭坝11KM+750M一弯道路段相向会车时,货车左侧前轮d过黄实线超速超载行驶,看到前面突然而来并靠近黄实线的摩托车时迅速右转,但由于严重超载,车一时难以转回自己一侧,致使货车前轮与摩托车前轮相撞,再撞到货车后轮。摩托车撞倒在自己一侧路正中央,车上两人被压在摩托车身下。情况危急,为救人现场目目击者易冬良在围观者的建议下,将摩托车翻了个边(直到交警到并到最后撤离现场摩托车都未再动过,仅翻一个边摩托车便到了路基外,有现场照片证实),把人移出,易冬良探朱良文气时,已很微弱。高训华在痛苦的呻吟。易冬良急忙打120并告之双方家属。朱良文在送医院途中死亡,高训华经医院抢救半小时左右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宁乡县交警大队处警情况:   1、接警后,因当时是伤人事故,宁乡县交警大队指派一般事故处警组民警刘富强协警熊智勇、谢宇迅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刘富强到达现场后,按规定对现场进行了处置,对事故现场痕迹进行了摄像固定,并摄制现场照片13张,按规定对事故现场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现场证人易冬良、菁华铺万龙村书记陈更强、万强签名,万强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名确认并留手机号码,易冬良、陈更强因不是当事人亲属代表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名。 1、接警后,因当时是伤人事故,宁乡县交警大队指派一般事故处警组民警刘富强协警熊智勇、谢宇迅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刘富强到达现场后,依照当时他到达现场的第二现场(第一现场已动,相撞之后,摩托车倒地,为救人,车身被翻了个边,货车相撞后没有刹车,右转径直停到了十几米外,一家农户的地坪边)拍照,因易冬良是同行者并为目击者,两摩托车相距不到五米,所以叫易冬良站在自己摩托车旁边拍了照。之后,刘富强就第二现场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绘制,并未曾想过要把现场还原为第一现场再拍照并制图。而以第二现场绘制的图。在此期间,朱良武及村上的领导已到,朱良武多次打电话给蔡旺鹏(朱良文女婿)问到了哪里,(朱良文之女已到医院证实朱良文已死亡)因为事故重大,他跟易冬良商量一定要家属亲自签字,所以他们跟村领导都在等蔡旺鹏到现场,在此期间刘富强一直在绘制现场图并拍照。   2、刘富强在事故现场处置时,朱良文家属在医院电话通知,朱良文在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刘富强即向宁乡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汇报,事故中队按《宁乡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预案》相关规定增派重案组民警潘利民协警朱峰迅即赶赴现场处置,潘利民到达现场后,刘富强用摄影方式将已经制作好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万欣的驾驶证、行驶证用摄影方式固定,并在现场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万欣驾驶证、行驶证移交重案组潘利民,潘利民继续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后朱良文的女婿蔡旺鹏赶到事故现场,潘利民要求蔡旺鹏在刘富强登记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资料上登记联系方式,以利事故处理时联系用,蔡旺鹏在刘富强登记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资料上亲笔签名并记录了“”联系方式。  2、刘富强在绘制现场图时,朱良文家属在医院电话通知,朱良文到医院之前已死亡并未抢救。刘富强即向宁乡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汇报,事故中队按《宁乡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预案》相关规定增派重案组民警潘利民协警朱峰迅即赶赴现场处置,潘利民到达现场时,蔡旺鹏也相继赶到,潘利民对现场进行勘察,刘富强将现场图交给潘利民核实,潘利民看过之后签上了“潘利民”三个字,并叫双方当事人签字,肇事者一方为一中年妇女签的字,而朱良文女婿蔡旺鹏接过图纸后,反复看了三遍,并对照现场反复对比之后在现场图右下角当事人签字处签下了“蔡旺鹏”三个字。当事人签字处中年妇女及蔡旺鹏都没有留电话号码。蔡旺鹏准备对现场进行再次检查时,潘利民叫蔡旺鹏留下联系电话,走出几米远的蔡旺鹏返回并在一张纸反面的左上角写下了“蔡旺鹏”及联系电话。 在后来的一次调解中现场绘图交警刘富强亲口说出当时现场图纸上有两个人签了字(有刘富强谈话的录音为证)后如今的图纸上仅有当时图纸上并不存在的万强的签字。 刘富强并没有用摄影方式将已经制作好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万欣的驾驶证、行驶证用摄影方式固定拍照,只对现场照了一些相片并叫易冬良站在他自己的摩托车旁边照了张相。请各位领导对上述他们提供的照片进行技术签定!!! 3、现场处置完毕后,当天晚上宁乡县交警大队通知高训华,朱良文家属及所在乡、村领导在宁乡县交警大队召开了“高训华、朱良文安葬问题协调会议”,并于次日凌晨5时许在政府、村干部督促下由肇事驾驶人万欣家属凑够现金拾万元,朱良文、高训华家属各得现金五万元作为高训华、朱良文的安葬费用,高训华、朱良文家属拿到安葬费后即将死者高训华、朱良文尸体运回家中土葬。 3、朱良文家属及村领导核对现场及图纸都无误后,同意撤离现场,四点左右,双方死者家属、朋友、各村领导及肇事者家属,几十人到达宁乡交警大队进行商议。在宁乡县交警大队召开了“高训华、朱良文安葬问题协调会议”,在协调会议室,交警将材料交给双方死者亲属看时,朱良文之子朱新河问交警要现场图纸复印,负责民警潘利民解释说现场图纸是不能复印的,要大家都相信政府是会公平办事的。当晚十一时30分左右,朱良文一方家属同意先由万欣支付五万元安葬费回家安葬,并于当晚十一时40分左右拿到五万元安葬费于凌晨一点之前运回家中,次日凌晨5时许在政府、村干部督促下由肇事驾驶人万欣家属凑够现金五万元,高训华家属拿到安葬费后即将死者高训华尸体运回家中土葬。其实事情再作协商。   4、此事故宁乡交警大队按规定对现场目击证人易冬良、岳定坤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份,对肇事驾驶人万欣进行了二次询问,并制作了2份询问笔录。  4、此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宁乡交警大队负责人潘利民通知现场目击证人易冬良进行询问,地点是煤炭坝派出所,但双方考虑远了改在了莆华铺派出所进行,易冬良在朱良武的陪同下到莆华铺派出所进行了唯一一次询问。并在唯一一份共三页的询问笔录上,每页都按了手印并签字。(在签字按手印之前,朱良武提醒,要他先看清他们写的内容再签字,当时潘利民极其愤怒的指责朱良武多事,说“你们难道还不相信政府吗?”,)现场目击证人易冬良在莆华铺派出所进行询问时反复强调摩托车车速只有三十多马,摩托车倒在自己一侧路中央,离黄线有一米来远,自己当时为了救人仅将摩托车翻了个边摩托车便到了路边,责任完全在货车司机。 而肇事驾驶人万欣当日并未进行关押及审问,事后怕事的万欣一直不曾露面,万欣母亲说出事后,万欣便逃亡在外,(有万欣母亲说话的录音为证)未曾回家过,双方死者家属曾多次打电话询问万欣拘留情况,交警都说关起来了,直到后来省交警队下去调查时才说当时为了凑钱一直没有拘留过他。   5、对此事故的肇事车辆宁乡县交警大队依法委托湖南省龙人鉴定中心进行了车辆性能鉴定、二车碰撞痕迹鉴定,对高训华、万欣进行了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对高训华尸体、朱良文尸体进行了尸体检验,同时所有询问、检验鉴定均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程序进行的。  5、对此事故的肇事车辆宁乡县交警大队“依法”委托湖南省龙人鉴定中心进行了车辆性能鉴定、二车碰撞痕迹鉴定,对高训华、万欣进行了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对高训华尸体、朱良文尸体进行了尸体检验,同时所有询问、检验鉴定均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程序进行的。当时在事故现场拍了些照片,有摩托车前轮与货车前轮相撞的痕迹,有摩托车前轮与货车后轮相撞的痕迹,但交警们却只上交了摩托前轮与货车后轮相撞的痕迹照片。朱艳平曾问原籍为煤炭坝乡的宁乡交警大队队长唐朝阳时,摩托车前轮与货车后轮相撞的痕迹照处为何不上交湖南省龙人鉴定中心进行痕迹签定时,唐朝阳解释说,货车的前轮痕迹不是那次事故中的,没有必要上交。   6、宁乡县交警大队依法于日下达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训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万欣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朱良文负自身损失次要责任。  &6、在双方死者家属的多次电话询问下,终于在事故发生33天后宁乡县交警大队于日下达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训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万欣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朱良文负自身损失次要责任。潘利民电话通知朱新河到交警队拿责任认定书,并因潘利民说有事要忙于3月31日下午四时左右才把责任书拿到手中。潘利民说高训华的是邮寄的。(有意拖延复核有效时间) 在后来一次调解会上朱新河说及如果当时划定为平等责任时我们也许都能接受,但潘利民却说如果划定为平等责任怕万欣要负刑事责任,所以只能为万欣负次要责任。(录有音,但不能清楚的听完整)   7、日,朱良文之子朱新河、高训华之妻卢彬对宁乡县交警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向长沙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7、日,朱良文之子朱新河对宁乡县交警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向长沙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几日后高训华之妻收到责任认定书,对宁乡县交警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向长沙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8、日,长沙市交警支队下达长公交复字(2012)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决定维持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8、日,长沙市交警支队因只接到宁乡交警伪造的假证据下达长公交复字(2012)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决定维持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5月5日聘请律师并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在律师的指引下,5月14日前往宁乡交警队调取事故相关材料。并要求查看复印现场图纸。看到图纸时发现图纸上没有蔡旺鹏的签字了,中年妇女的签名也不见了,换成了万强(肇事驾驶员万欣的哥哥)的签名,发现图纸被换!!! 在要现场图纸时,朱艳平问绘画的交警刘富强,蔡旺鹏的签名到哪里去了,开始时刘富强支支唔唔,但很快就说蔡旺鹏没有签字。(QQ空间视频里有视频可见,进空间回答燕子)   9、日21时31分,朱良文家属在红网发帖“宁乡的交警们你们就不怕半夜冤鬼来敲门?”。 9、日21时31分,朱良文家属在红网发帖“宁乡的交警们你们就不怕半夜冤鬼来敲门?”。   10、日朱新河向长沙市公安局李局长递交上访信,其信访基本事项及诉求为:“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严重不实”。理由如下:   (1)、宁乡县交警队违法伪造事故现场图。   (2)、宁乡县交警大队刻意隐瞒证据。   (3)、同为驾驶员的万欣未做酒精鉴定。   (4)、没有对万欣的违法行为作处罚。  10、日朱新河向长沙市公安局李局长递交上访信,其信访基本事项及诉求为:“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严重不实”。理由如下:   (1)、宁乡县交警队违法伪造事故现场图。   (2)、宁乡县交警大队刻意隐瞒证据。   (3)、同为驾驶员的万欣未做酒精鉴定。   (4)、没有对万欣的违法行为作处罚。 &&&曰早上接到来电, 6月6曰上年9点29分接到4来电,省长信箱已受理,移交交警总队处理,并叫我保持电话畅通,已便随时联系.6月6日宁乡交警来电,省公安厅已派督查一名和市支队122夏队长,支队邵建波队长到达宁乡交警队.并叫我去宁乡交警队接受调查,我在长沙东站,赶到宁乡要近两小时,我正准备赶过去,宁乡交警队打来电话说他们就要走了,不必再去。宁乡交警队叫我们第二天去宁乡交警队进行协商。之后省交警总队及市交警支队也没有与我有过任何联系,我打电话到省交警总队,他们只说这事超出了他们的管辖范围,他们无权处理,要我们另找其他途径。 6月7曰上年8点多我和蔡旺鹏还有几位村领导到宁乡交警队进行商议,宁乡交警队交警一位姓龙的及潘利民,刘富强等热情接待了我们,比起之前接电话都很不耐烦的潘利民真是转了180度大弯。会议上提及现场图时,因省里来了人调查他们很紧张,刘富强在当日居然还说,他是倒了大霉,真不该听潘利民的,潘利民听到后很气愤两个人吵了起来,但潘很快就意识到不利,所以没再说话,刘富强继续发牢骚,说他一个人背时,不该听他们的,现在只找就找他一个人,他说交警队工资又不高,他早不想干了(有当时交谈的录音为证)!会上商议交警队将组织肇事者及我方家属进行一次调解,会后交警队还热情的邀请我们吃午饭,但我们没有跟他们去。 在交警调解的现场,不时来了些不三不四的人,看一眼就走,不知是何人何目地。 几日后在龙警官的组织下,万欣家属及我方家属,双方村领导到会进行商议,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对方只说自己家里穷&拿不出钱,最终在龙及潘的劝说下答应共计出十二万元作为赔偿,而我方要真相,没有答成协议。之后,我多次打电话给唐队长,龙警官及潘利民,但只要我一提现场图纸一事,他们便挂掉我的电话。而如果不说现场图说其他的,他们总是说要万欣进行赔偿,把事情处理好。我在外打工,不可能每天跑去交警队,最终只得同意协商进行民事赔偿,于是叫姐姐朱艳平去宁乡交警队看看,姐说唐队长曾跟她一个学校的,去看看唐队长有什么说法。姐见到唐队长后把事故大至经过说了一下,唐队长只说我们不该在网上发表文章臭了他们。我没有臭过谁,我说的都是真话,我也只想要事实的真相。姐要给一些证据证词给唐队长,但唐说不用看,只要我们不再提现场图的事,他会尽快想办法给我们解决。唐队长答应让万欣保底赔偿十二万给我们,交警队有一个什么救济金,到时也想办法给我们两万元,如果还能想办法,明年再拿部分救济金作为补偿。唐队长说下周能办好,很多个下周过去了,可每次打电话去,他们都说对方在准备钱,一次潘利民还说万欣母亲要用交警队的两万元作为抵押(有当时通话录音为证)。我们真是不明白万欣家怎么会有两万元在交警队作为抵押的,是行贿的还是。。。?真是让人难以明白!!最后问他们到底怎么办时,他们说三天内去抓人,可说了几次抓人,说了很久也没看到他们抓人。最后他们又说万欣一方不同意赔偿。万欣一直逃亡在外,什么的推脱我们。至此我们真是忍无可忍了, 他们为了自圆其说,达到隐瞒更换现场图的目地,他们不惜一切手段造假,用他们的假图证据骗过市交警支队,骗过省交警总队,骗过长沙市公安局,甚至企图骗过省长,有人会说他们怎么能骗过这么多人不被发觉呢? 我们去过省交警支队,郭海孟领导说,他们一个办公室两个人管着全省的信访,他们会走走形式,好写材料,但他们不可能一一调查,他们只能去交警队看看他们的资料,而他看到的都是做工非常精细的假资料,也没有从别处作任何调查能查出什么?我们去了市公安局,可人家说了,这事得进行行政诉颂,他们管不了,再说他们也进行了调查,人家看到的更是做得简直天衣无缝的假资料呢,他刘富强什么时侯在现场用摄影方式将已经制作好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万欣的驾驶证、行驶证用摄影方式固定并拍照了,那么多的围观者哪只眼睛看到他是当时拍的,他们说是现场目击者说的摩托车要负主要责任,他们哪只耳朵听到了,哪只眼睛看到了?当时唯一一个真正的目击者只被他们询问过一次,并且也只有唯一一份口供笔录,每一张他都清清楚楚的看了一遍再在上面签字按手印的,真不知交警们的哪&一份目击者供词中目击者说是摩托车的责任。人家公安局长就是因为交警所谓的目击者供词那样才认定我们只为闹事而已,好骗吧。作为市交警队就更好骗了,难道他们还举起手来打自己巴掌不成?   11、日,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再现群众来文,题为“宁乡交警更改&事故现场图纸包庇肇事者。 &&&11、日,死者家属忍无可忍,我们不能让这些贪官们就这样的玷污法律,我们一定要为死者伸冤,一定要捍卫法律的尊严。从此我们将走上维权的道路,只要我们还有一口气在,哪怕倾我所有我也就一定不会放弃,我们一定会证明事实的真相,一定让会那些不法份子得有应有的处罚,如果湖南省内我们找不出真相,到北京到中央,我也会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再现群众来文,题为“宁乡交警更改&事故现场图纸包庇肇事者。 这只是我们的第一篇,接着会有更多的,不管是红网,还是其他网,不管是今年还是明年,后年,以后的每一年,不管是上访还是信访,不管是媒体报光还是传单,总之,一切合法的手段,一切可行的途径我们都会试用的,如果哪一天我不幸遇难,我想世人一定能清楚不幸的原因。
一、事故的简要案情:(事实真相)   日13时许,高训华(一切手续齐全)驾驶湘H5Z376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朱良文沿宁乡县X092线双凫铺至煤炭坝自双凫铺往煤炭坝方向行驶,万欣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不符,准驾类型为C1)驾驶两年没有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的湘K33581大型货车沿X092线相向行驶,当二车行驶至X092线宁乡县双凫铺至煤炭坝11KM+750M一弯道路段相向会车时,货车左侧前轮d过黄实线超速超载行驶,看到前面突然而来并靠近黄实线的摩托车时迅速右转,但由于严重超载,车一时难以转回自己一侧,致使货车前轮与摩托车前轮相撞,再撞到货车后轮。摩托车撞倒在自己一侧路正中央,车上两人被压在摩托车身下。情况危急,为救人现场目目击者易冬良在围观者的建议下,将摩托车翻了个边(直到交警到并到最后撤离现场摩托车都未再动过,仅翻一个边摩托车便到了路基外,有现场照片证实),把人移出,易冬良探朱良文气时,已很微弱。高训华在痛苦的呻吟。易冬良急忙打120并告之双方家属。朱良文在送医院途中死亡,高训华经医院抢救半小时左右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接警后,因当时是伤人事故,宁乡县交警大队指派一般事故处警组民警刘富强协警熊智勇、谢宇迅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刘富强到达现场后,依照当时他到达现场的第二现场(第一现场已动,相撞之后,摩托车倒地,为救人,车身被翻了个边,货车相撞后没有刹车,右转径直停到了十几米外,一家农户的地坪边)拍照,因易冬良是同行者并为目击者,两摩托车相距不到五米,所以叫易冬良站在自己摩托车旁边拍了照。之后,刘富强就第二现场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绘制,并未曾想过要把现场还原为第一现场再拍照并制图。而以第二现场绘制的图。在此期间,朱良武及村上的领导已到,朱良武多次打电话给蔡旺鹏(朱良文女婿)问到了哪里,(朱良文之女已到医院证实朱良文已死亡)因为事故重大,他跟易冬良商量一定要家属亲自签字,所以他们跟村领导都在等蔡旺鹏到现场,在此期间刘富强一直在绘制现场图并拍照。 2、刘富强在绘制现场图时,朱良文家属在医院电话通知,朱良文到医院之前已死亡并未抢救。刘富强即向宁乡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汇报,事故中队按《宁乡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预案》相关规定增派重案组民警潘利民协警朱峰迅即赶赴现场处置,潘利民到达现场时,蔡旺鹏也相继赶到,潘利民对现场进行勘察,刘富强将现场图交给潘利民核实,潘利民看过之后签上了“潘利民”三个字,并叫双方当事人签字,肇事者一方为一中年妇女签的字,而朱良文女婿蔡旺鹏接过图纸后,反复看了三遍,并对照现场反复对比之后在现场图右下角当事人签字处签下了“蔡旺鹏”三个字。当事人签字处中年妇女及蔡旺鹏都没有留电话号码。蔡旺鹏准备对现场进行再次检查时,潘利民叫蔡旺鹏留下联系电话,走出几米远的蔡旺鹏返回并在一张纸反面的左上角写下了“蔡旺鹏”及联系电话。 在后来的一次调解中现场绘图交警刘富强亲口说出当时现场图纸上有两个人签了字(有刘富强谈话的录音为证)后如今的图纸上仅有当时图纸上并不存在的万强的签字。 刘富强并没有用摄影方式将已经制作好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万欣的驾驶证、行驶证用摄影方式固定拍照,只对现场照了一些相片并叫易冬良站在他自己的摩托车旁边照了张相。请各位领导对上述他们提供的照片进行技术签定!!! 3、朱良文家属及村领导核对现场及图纸都无误后,同意撤离现场,四点左右,双方死者家属、朋友、各村领导及肇事者家属,几十人到达宁乡交警大队进行商议。在宁乡县交警大队召开了“高训华、朱良文安葬问题协调会议”,在协调会议室,交警将材料交给双方死者亲属看时,朱良文之子朱新河问交警要现场图纸复印,负责民警潘利民解释说现场图纸是不能复印的,要大家都相信政府是会公平办事的。当晚十一时30分左右,朱良文一方家属同意先由万欣支付五万元安葬费回家安葬,并于当晚十一时40分左右拿到五万元安葬费于凌晨一点之前运回家中,次日凌晨5时许在政府、村干部督促下由肇事驾驶人万欣家属凑够现金五万元,高训华家属拿到安葬费后即将死者高训华尸体运回家中土葬。其实事情再作协商。  4、此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宁乡交警大队负责人潘利民通知现场目击证人易冬良进行询问,地点是煤炭坝派出所,但双方考虑远了改在了莆华铺派出所进行,易冬良在朱良武的陪同下到莆华铺派出所进行了唯一一次询问。并在唯一一份共三页的询问笔录上,每页都按了手印并签字。(在签字按手印之前,朱良武提醒,要他先看清他们写的内容再签字,当时潘利民极其愤怒的指责朱良武多事,说“你们难道还不相信政府吗?”,)现场目击证人易冬良在莆华铺派出所进行询问时反复强调摩托车车速只有三十多马,摩托车倒在自己一侧路中央,离黄线有一米来远,自己当时为了救人仅将摩托车翻了个边摩托车便到了路边,责任完全在货车司机。 而肇事驾驶人万欣当日并未进行关押及审问,事后怕事的万欣一直不曾露面,万欣母亲说出事后,万欣便逃亡在外,(有万欣母亲说话的录音为证)未曾回家过,双方死者家属曾多次打电话询问万欣拘留情况,交警都说关起来了,直到后来省交警队下去调查时才说当时为了凑钱一直没有拘留过他。  5、对此事故的肇事车辆宁乡县交警大队“依法”委托湖南省龙人鉴定中心进行了车辆性能鉴定、二车碰撞痕迹鉴定,对高训华、万欣进行了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对高训华尸体、朱良文尸体进行了尸体检验,同时所有询问、检验鉴定均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程序进行的。当时在事故现场拍了些照片,有摩托车前轮与货车前轮相撞的痕迹,有摩托车前轮与货车后轮相撞的痕迹,但交警们却只上交了摩托前轮与货车后轮相撞的痕迹照片。朱艳平曾问原籍为煤炭坝乡的宁乡交警大队队长唐朝阳时,摩托车前轮与货车后轮相撞的痕迹照处为何不上交湖南省龙人鉴定中心进行痕迹签定时,唐朝阳解释说,货车的前轮痕迹不是那次事故中的,没有必要上交。 6、在双方死者家属的多次电话询问下,终于在事故发生33天后宁乡县交警大队于日下达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训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万欣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朱良文负自身损失次要责任。潘利民电话通知朱新河到交警队拿责任认定书,并因潘利民说有事要忙于3月31日下午四时左右才把责任书拿到手中。潘利民说高训华的是邮寄的。(有意拖延复核有效时间) 在后来一次调解会上朱新河说及如果当时划定为平等责任时我们也许都能接受,但潘利民却说如果划定为平等责任怕万欣要负刑事责任,所以只能为万欣负次要责任。 7、日,朱良文之子朱新河对宁乡县交警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向长沙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几日后高训华之妻收到责任认定书,对宁乡县交警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向长沙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8、日,长沙市交警支队因只接到宁乡交警伪造的假证据下达长公交复字(2012)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决定维持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5月5日聘请律师并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在律师的指引下,5月14日前往宁乡交警队调取事故相关材料。并要求查看复印现场图纸。看到图纸时发现图纸上没有蔡旺鹏的签字了,中年妇女的签名也不见了,换成了万强(肇事驾驶员万欣的哥哥)的签名,发现图纸被换!!! 在要现场图纸时,朱艳平问绘画的交警刘富强,蔡旺鹏的签名到哪里去了,开始时刘富强支支唔唔,但很快就说蔡旺鹏没有签字。(QQ空间视频里有视频可见,进空间回答燕子) 9、日21时31分,朱良文家属在红网发帖“宁乡的交警们你们就不怕半夜冤鬼来敲门?”。  10、日朱新河向长沙市公安局李局长递交上访信,其信访基本事项及诉求为:“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严重不实”。理由如下:   (1)、宁乡县交警队违法伪造事故现场图。   (2)、宁乡县交警大队刻意隐瞒证据。   (3)、同为驾驶员的万欣未做酒精鉴定。   (4)、没有对万欣的违法行为作处罚。 &曰早上接到来电. 6月6曰上年9点29分接到4来电,省长信箱已受理,移交交警总队处理,并叫我保持电话畅通,已便随时联系.6月6日宁乡交警来电,省公安厅已派督查一名和市支队122夏队长,支队邵建波队长到达宁乡交警队.并叫我去宁乡交警队接受调查,我在长沙东站,赶到宁乡要近两小时,我正准备赶过去,宁乡交警队打来电话说他们就要走了,不必再去。宁乡交警队叫我们第二天去宁乡交警队进行协商。之后省交警总队及市交警支队也没有与我有过任何联系,我打电话到省交警总队,他们只说这事超出了他们的管辖范围,他们无权处理,要我们另找其他途径。 6月7曰上年8点多我和蔡旺鹏还有几位村领导到宁乡交警队进行商议,宁乡交警队交警一位姓龙的及潘利民,刘富强等热情接待了我们,比起之前接电话都很不耐烦的潘利民真是转了180度大弯。会议上提及现场图时,因省里来了人调查他们很紧张,刘富强在当日居然还说,他是倒了大霉,真不该听潘利民的,潘利民听到后很气愤两个人吵了起来,但潘很快就意识到不利,所以没再说话,刘富强继续发牢骚,说他一个人背时,不该听他们的,现在只找就找他一个人,他说交警队工资又不高,他早不想干了(有当时交谈的录音为证)!会上商议交警队将组织肇事者及我方家属进行一次调解,会后交警队还热情的邀请我们吃午饭,但我们没有跟他们去。 在交警调解的现场,不时来了些不三不四的人,看一眼就走,不知是何人何目地。 几日后在龙警官的组织下,万欣家属及我方家属,双方村领导到会进行商议,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对方只说自己家里穷&拿不出钱,最终在龙及潘的劝说下答应共计出十二万元作为赔偿,而我方要真相,没有答成协议。之后,我多次打电话给唐队长,龙警官及潘利民,但只要我一提现场图纸一事,他们便挂掉我的电话。而如果不说现场图说其他的,他们总是说要万欣进行赔偿,把事情处理好。我在外打工,不可能每天跑去交警队,最终只得同意协商进行民事赔偿,于是叫姐姐朱艳平去宁乡交警队看看,姐说唐队长曾跟她一个学校的,去看看唐队长有什么说法。姐见到唐队长后把事故大至经过说了一下,唐队长只说我们不该在网上发表文章臭了他们。我没有臭过谁,我说的都是真话,我也只想要事实的真相。姐要给一些证据证词给唐队长,但唐说不用看,只要我们不再提现场图的事,他会尽快想办法给我们解决。唐队长答应让万欣保底赔偿十二万给我们,交警队有一个什么救济金,到时也想办法给我们两万元,如果还能想办法,明年再拿部分救济金作为补偿。唐队长说下周能办好,很多个下周过去了,可每次打电话去,他们都说对方在准备钱,一次潘利民还说万欣母亲要用交警队的两万元作为抵押(有当时通话录音为证)。我们真是不明白万欣家怎么会有两万元在交警队作为抵押的,是行贿的还是。。。?真是让人难以明白!!最后问他们到底怎么办时,他们说三天内去抓人,可说了几次抓人,说了很久也没看到他们抓人。最后他们又说万欣一方不同意赔偿。万欣一直逃亡在外,什么的推脱我们。至此我们真是忍无可忍了, 他们为了自圆其说,达到隐瞒更换现场图的目地,他们不惜一切手段造假,用他们的假图证据骗过市交警支队,骗过省交警总队,骗过长沙市公安局,甚至企图骗过省长,有人会说他们怎么能骗过这么多人不被发觉呢? 我们去过省交警支队,郭海孟领导说,他们一个办公室两个人管着全省的信访,他们会走走形式,好写材料,但他们不可能一一调查,他们只能去交警队看看他们的资料,而他看到的都是做工非常精细的假资料,也没有从别处作任何调查能查出什么?我们去了市公安局,可人家说了,这事得进行行政诉颂,他们管不了,再说他们也进行了调查,人家看到的更是做得简直天衣无缝的假资料呢,他刘富强什么时侯在现场用摄影方式将已经制作好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万欣的驾驶证、行驶证用摄影方式固定并拍照了,那么多的围观者哪只眼睛看到他是当时拍的,他们说是现场目击者说的摩托车要负主要责任,他们哪只耳朵听到了,哪只眼睛看到了?当时唯一一个真正的目击者只被他们询问过一次,并且也只有唯一一份口供笔录,每一张他都清清楚楚的看了一遍再在上面签字按手印的,真不知交警们的哪&一份目击者供词中目击者说是摩托车的责任。人家公安局长就是因为交警所谓的目击者供词那样才认定我们只为闹事而已,好骗吧。作为市交警队就更好骗了,难道他们还举起手来打自己巴掌不成? &11、日,死者家属忍无可忍,我们不能让这些贪官们就这样的玷污法律,我们一定要为死者伸冤,一定要捍卫法律的尊严。从此我们将走上维权的道路,只要我们还有一口气在,哪怕倾我所有我也就一定不会放弃,我们一定会证明事实的真相,一定让会那些不法份子得有应有的处罚,如果湖南省内我们找不出真相,到北京到中央,我也会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再现群众来文,题为“宁乡交警更改&事故现场图纸包庇肇事者。 这只是我们的第一篇,接着会有更多的,不管是红网,还是其他网,不管是今年还是明年,后年,以后的每一年,不管是上访还是信访,不管是媒体报光还是传单,总之,一切合法的手段,一切可行的途径我们都会试用的,如果哪一天我不幸遇难,我想世人一定能清楚不幸的原因
JIAXIANG1188:何为:为人民服务
&&&&&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留的空间给弱者吧
网友42:???
表哥&房叔&&车爷
candyj:顶
我偶尔在网上看到这篇文章,目前我朋友也遭遇类似的处境,同一个交警处理的案件,不知道他们的警得在哪里,素质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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