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被盗,无力赔偿刑事责任能力怎么判?损失六千元左右

非国家工作人员四人一起受贿六千元已经刑事拘留怎么处罚_百度知道
非国家工作人员四人一起受贿六千元已经刑事拘留怎么处罚
委托律师进看守所会见本人缉丁光股叱噶癸拴含茎,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为其代为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控告积极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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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地方的数额标准。情节不严重,积极退赃的,一般都是缓刑,我们这里基本上就不起诉。 刑法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一般到地方,数额标准会有所变更,但也在这个数额的范围之内(这个数额标准是起点,也就是说,必须达到多少多少钱或相同价值的物品的时候,才是构罪的条件)。如果是折扣、佣金的,则认定为正当业务行为另外,在法律政策许可缉丁光股叱噶癸拴含茎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这点要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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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提交日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朝民初字第01288号
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村水利部知青楼。
法定代表人曹祥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祥海,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康余。
被告中娱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605号。
法定代表人韩智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冰。
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传奇时代公司)与被告中娱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娱互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传奇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祥海、周康余,中娱互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传奇时代公司起诉称:我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杨湛(笔名都梁)创作并授权的小说《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第三方维权。我公司发现中娱互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卓阅中文网(网址为)上向公众提供上述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娱互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2000元。
被告中娱互动公司答辩称:第一,我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涉案作品系由网络用户上传,并非我公司上传,我公司仅存在审查不严的责任;第二,我公司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就已经关闭了涉案网站,并就相关信息进行了封存;第三,我公司网站知名度很低,浏览量小,也没有就涉案作品收取费用,传奇时代公司的索赔数额过高。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传奇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解放军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图书《亮剑》,署名“都梁 著”,全书共计432千字,平装定价28元,精装定价35元。
2009年4月29日,国家版权局应《亮剑》一书作者杨湛(笔名都梁)申请,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文字作品《亮剑》于1999年10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2000年1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登记号为:2009-A-017026。为证明该小说知名度,传奇时代公司提交了其曾获得“最具影响力图书”、“我喜爱的好书”等称号及由其改编的同名电视剧《亮剑》获得“五个一工程”“特等奖”等奖项的证据材料。
2009年9月2日,杨湛授予传奇时代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亮剑》等作品享有如下权利:数字出版行使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发行数字化制品、对作品进行表演或演绎制作成听书产品并进行复制、发行和网络传播等权利)及再许可权利,同时授权传奇时代公司以自己名义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对任何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第三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相应权利,授权期限10年,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网址为的卓阅中文网系中娱互动公司经营,该网站主要提供各种图书资讯、电子图书在线阅读及下载服务。2012年6月21日,登陆卓阅中文网,首页显示有资讯、搜书、排行榜、VIP专区、充值、帮助、作者专区、出版社等栏目,并有部分热门图书的推荐介绍。在网站搜索栏中输入“亮剑”后,点击搜索,能够在“小说/军事”栏目下搜索到涉案文字作品《亮剑》,显示“作者:都梁”,并附有该书封面缩略图及作者、作品简介。该页面同时还显示“总点击1197”、“总推荐0”、“总字数312 343”、“授权状态:它站首发”等信息。在上述页面上点击“点击阅读”字样后,所进入页面上显示有章节目录,包括第一章至第四十三章和尾声,依次点击第一章至尾声章节链接,均可以正常在线阅读相应章节内容。对上述登陆、搜索及在线阅读过程,传奇时代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支付公证费1600元。
中娱互动公司认可上述在线阅读的内容与传奇时代公司主张的涉案文字作品《亮剑》小说相应内容一致。经当庭勘验,涉案卓阅中文网现已无法正常访问。
诉讼中,传奇时代公司表示其就涉案作品并未授予他人在互联网上发行,亦未授权卓阅中文网使用。
传奇时代公司还主张为本案支出材料复印费400元,并提交了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内部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亮剑》图书、授权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小说《亮剑》的作者杨湛授权,传奇时代公司取得了该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专有使用权,并有再许可权和维权的权利。
卓阅中文网系专业的电子图书网站,中娱互动公司是该网站的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涉案图书的在线阅读服务。中娱互动公司辩称涉案图书属于网络用户上传,本院认为并不可信,因为在涉案公证书相关页面上无法看到任何网络用户上传信息,且该小说被置于卓阅中文网“小说/军事”栏目之下,分类明确,且配有图书封面、内容及作者介绍等详细信息。因此本院认定涉案小说《亮剑》系中娱互动公司自行上传到卓阅中文网,使公众可以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故侵害了传奇时代公司所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娱互动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目前涉案卓阅中文网已无法正常访问,对于传奇时代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传奇时代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鉴于传奇时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中娱互动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者中娱互动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以及中娱互动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对传奇时代公司主张的公证费1600元,因确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复印费数额过高,本院酌情支持。由于著作人身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或由他人代为行使,故本院对传奇时代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娱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六千元;
二、被告中娱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千八百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娱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娱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 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 &&&&冯亚力
人民陪审员&&&& 张爱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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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一四 年 二 月 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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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彭新桥
文书原文导出: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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