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住办居住证需要什么资料那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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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开居住证明需要什么条件?
在朝阳区新买的房子,房产证已经下来了,想迁户口,派出所除了相关证件还要居住证明,我一直没在那住租出去了,社区一枚在那住为由不给开,所以上不了户口,我该怎么办?他的拒绝理由符合规定吗?
 问题来自:北京 - 北京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6:27 咨询人:17c416ui14n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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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一般是以户籍管理部门的答复为准的。
回复时间: 16:36
答复就是要证明,居委会又不给开,我应该采取什么办法?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咨询主管部门为准
回复时间: 16:3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具体的到户籍部门办理的
回复时间: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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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你好,咨询主管部门~
回复时间: 18:5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以户籍室管理规定为准。
回复时间: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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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宾馆除了生份证还需要什么条件例如年龄,才不算违法
住宾馆除了生份证还需要什么条件例如年龄,才不算违法
提问者:浙江-金华综合咨询浏览85次 20:18:25
共有 1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浙江-金华)帮助网友:72439称赞:1224不需要其他证件! 15: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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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网网友 发布时间:
[问房]:]:“三书一证一表”详解  “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是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  《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楼盘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  这三份文件是楼盘通过验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记,是发展商交楼的必要条件。但有不少发展商在楼房未经验收时就发出收房通知单,如购房者不明就里稀里糊涂收了楼并签了相关文件,根据契约自由、自治的原则,一旦签了字,就视为对楼宇质量的认可。打起官司来购房者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的承诺。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各项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标、墙体结构类型等的相关说明。  因此,购房者收房前可千万记住要求开发商出示“三书一证一表”,确定该楼已验收合格,并且与购房合同一致,只有证件齐全了,你才能签署入住单,收房。[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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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委托送达时,因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仅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在公告送达方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本议题要解决的问题是,二审法律文书是采取登报公告还是采取张贴公告的形式送达?
作者:铜仁中院&&发布时间: 11:28:4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有三种方式:法院的公告栏公告、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报纸上刊登公告。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刊登公告的主要媒体没有作任何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日下发了《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报》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发布人民法院公告唯一、合法、有效的报纸。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案件当事人都已经习惯了在人民法院报上查询、阅读人民法院公告,从中了解全国法院案件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有关信息。因此,各级法院公告只能向人民法院报报送,由人民法院报按统一格式刊发。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将公告送交人民法院报以外的报纸发布。”由于有了这个硬性的规定,法院现在一般都将公告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
   实践中法官通常以《人民法院报》的公告来证明自己的审理程序合法。但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不难发现,《人民法院报》的传播覆盖面很狭小,它的主要读者是各级法官,而受送达人则很难看到该报。《人民法院报》上的公告,对他们来说形同虚设。换言之,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
   公告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公众特别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知晓”的范围,而不是仅仅为了方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案件的“了结”或“走一下程序”。 从经济和效率的角度来看,公告送达不一定非要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而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以最有效地传递诉讼信息”为标准来确定方式。否则,不仅达不到公告的目的,而且还人为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和诉讼成本——这与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是相背离的。
来源:铜仁中院
责任编辑:曾涛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详细咨询网站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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