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向全国人民代表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投递申诉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
 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施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几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二、 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领导”的规定,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增加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
 四、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增加第四款:“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五、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六、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七、 第二十五条关于“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的规定修改为:“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八、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九、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十、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讼、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十一、 第三十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二、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十三、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十四、 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十五、 删去第四十一条, 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十六、 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此外,根据宪法和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厦门专业律师
厦门推荐律师
上海法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沪ICP备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例:我想离婚,请问财产怎样分配?
例:我想申请离婚,孩子不足两周岁,孩子的抚养权会怎样?财产怎么分割?
点击这里,请输出问题标题
在此输出您的问题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建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和申诉控告案件处理办法_建平县人大常委会
建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和申诉控告案件处理办法
(日建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保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和申诉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和申诉控告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监督法》和《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信访和申诉控告案件统一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办理。
&&& 第三条& 信访和申诉控告接待工作原则
&&& 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牢记党的宗旨,文明、务实、稳妥、有序做好接待工作。
&&&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信访和申诉控告人反映的事项,分别按照程序转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
&&& 第四条& 信访和申诉控告案件分类及办理程序
&&& 案件分类。根据信访和申诉控告人反映的事项,分为A、B、C三类:
&&& A类为当事人直接到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和申诉控告的案件,经常委会领导批示并要办理结果的;上级人大交办的案件并要办理结果的。
&&& B类为当事人直接到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和申诉控告的案件,经常委会领导批示交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办理,常委会不要办理结果的;上级人大交办的案件不要办理结果的。此类案件内司委实行备案管理。
&&& C类为当事人直接到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和申诉控告的案件,经内司委工作人员审查,应交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归口办理或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的。
&&& 办理程序。A类采取登记、处理、催办、反馈程序办理;B类采取登记、处理、备案程序办理;C类采取面对面向当事人解答咨询方式办理,指导当事人到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办理,内司委不具体登记。
&&& (一)登记。信访和申诉控告由内司委办公室工作人员逐一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信访和申诉控告人姓名(联名集体访的登记牵头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反映的简要内容、联系电话;批示领导的姓名、批示时间、批示意见、转处理的部门(机关)及限期处理时间等。
&&& (二)处理。A类案件,经内司委主任签字送常委会领导签批后,以书面形式转有关部门(机关)办理,并要求承办机关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当场答复当事人或15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60日内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答复案件当事人,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B类案件,经内司委主任签字送常委会领导签批后,以书面形式转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办理,并要求承办机关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直接答复案件当事人。
承办单位书面处理结果(结案报告)内容:(1)当事人信访(申诉控告)事项的基本情况概述;(2)信访(申诉控告)事项承办部门办理的做法及措施;(3)信访(申诉控告)事项的事实与证据;(4)处理信访(申诉控告)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5)对信访(申诉控告)事项的处理结果(意见);(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三)催办。A类案件,承办案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告处理结果的,由内司委有关工作人员负责催办。必要时,可以到承办机关进行督办和督查。
&&& (四)反馈。A类案件,内司委要将承办机关办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向常委会批示领导汇报,经领导审阅后归档。
案件立卷归档有关材料:(1)信访(申诉控告人)上访材料;(2)常委会领导批示、上级交办文书;(3)调查材料(含书证、物证等);(4)承包单位结案报告、反馈材料;(5)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复印件;(6)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对常委会领导重要批示中的重大申诉控告案件,如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司法机关判决和裁定或处理决定明显违法的案件,当事人申诉控告有理、投诉无门或司法机关久拖不结的案件及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内司委可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汇报、调卷审查或建议常委会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监督。
Copyright & 2011
建平县人大常委会
办公电话: 7827856 投稿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