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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分期还款到期末还,能否和后期的一起申请强制执行 - 法律问答
待解决问题
法院调解分期还款到期末还,能否和后期的一起申请强制执行
我借给朋友20万元,到09年9月到期,可朋友一直以各种理由不还,后诉之法院,经法院调解由三次付清,即调解之日付5万,另在日前付5万,还有10万在2011年月1月31日前付清,可到今年9月底朋友分文未付,在法院的一再催索下在11月3日才支付2万,另有3万没还,看到朋友不讲诚信,所以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在请问能否可以和2011年1月因还的10万元一起要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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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您这个还款协议签的有问题,当时如果有律师帮助你签订,特别注明:如果其中任一笔不履行,都有权利对剩余款项全部提起强制执行的条款,现在就可以按你说的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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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你可以先申请强制执行的约定的第一次的,同时按法院调解的还款期限结束的次日计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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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实践中查封、扣押分期付款车辆
存在的若干问题
作者:李亚琪&&发布时间: 10:22:28
某法院在执行武某申请强制执行与范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范某名下有帝豪牌机动车一辆,法院于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范某在汽贸公司分期付款的机动车一辆(查封财产价值10万元),并在某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查封登记的协助执行程序,由于机动车下落不明未予张贴封条。某法院于日向被执行人范某送达了执行裁定,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日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范某私自将查封车辆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张某。法院以被执行人范某擅自处置查封财产为由,于日对范某采取了拘留15日的决定。日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日第三人张某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张某称在其为所买帝豪机动车办理年审过程中,被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该车辆处于查封状态不能办理年审。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处理?
【问题一】查封、扣押分期付款车辆应注意什么?
我国现阶段分期付款购买车辆、机器设备一般有三种方式:1、所有权保留的车辆买卖协议。2、第三方介入的融资租赁合同。3、第三方介入的借款抵押合同。下面我们分别谈一下三种分期付款方式:
第一种方式即所有权保留的车辆买卖协议,这是现阶段最为普遍使用的分期付款方式。以这种方式达成的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的合同,往往在合同中约定购买人在付清所有价款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购买人得到的仅是车辆使用权。即使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登记在购买者名下,购买者也未实际取得车辆所有权,因为我国早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就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准不动产的买卖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登记仅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 第二种方式即第三方介入的融资租赁合同,该种方式往往被用在大型机械车辆或者机器设备的买卖中。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大型机械车辆并且得到该车辆的所有权,然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租用&给融资租赁人使用,合同中同时约定待合同到期后该大型机械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人所有。也就是说该融资租赁合同到期之前车辆的所有权不归融资租赁人所有。 第三种方式即借款抵押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车辆所有权归购买者所有,并且完成了车辆登记。然后汽贸公司将该车辆抵押给金融公司进行贷款,所贷款项用来支付购买车辆的费用,购买者与金融公司履行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即可。
在第一种和第二种分期付款方式下完成的购买车辆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车辆购买者并没有完全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一旦车辆购买者与第三人发生法律纠纷诉至法院,第三人往往会要求法院对该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或者予以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此时法院不能盲目保全或者查封,应对车辆所有权归属进行全面调查,对所有权归他人的车辆无权查封。也许有人会提出车辆所有权归他人,但是在该车辆中也应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对该份额可以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该车辆中确实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但是该财产份额属于被执行人对车辆销售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另案处理。并不能在未经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或者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第三人债权进行强制执行。在第三种分期付款方式下完成的购买车辆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虽然被执行人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但是依据抵押优先的原则,法院在保全、查封、扣押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全面调查查封车辆的实际价值,否则保全、查封、扣押也意义不大。
本案中法院在查封该分期付款购买车辆时过于盲目,未全面调查车辆状况。由此往往会带来增加申请执行人负担、侵害第三人利益、有损法院公信力等不良恶果。
【问题二】对于查封、扣押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查封、扣押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尚存分歧。在执行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查封未进行必要公示,既没张贴公告也没加贴封条,不应产生查封的效力。既然查封未生效,张某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受范某的车辆,买卖合同当然有效,应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将查封裁定书交被执行人范某签收后,即产生查封的效力。被执行人变卖查封物,其行为违法,查封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将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后,即产生查封的效力,但查封未公示,第三人不知系查封物而买受,属于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理应予以保护,即张某可以善意取得未公示查封物。
笔者倾向第三种意见。本案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法院的查封有没有生效?第二,法院查封物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一款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查封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发布公告,是不是就不生效?同条第三款认为,&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该款虽没明确承认未张贴封条或发布公告的查封效力,但可以看出,对动产查封未张贴封条或发布公告,可以产生查封的效力,只不过不能对抗其他法院的查封。另《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我国查封是否生效并不以张贴封条或发布公告为要件,而是以送达查封裁定为生效要件。
查封物未通过张贴封条或者发布公告等方法进行公示,善意第三人不知为查封物,而与被执行人进行交易,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否予以保护?过去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非法变卖查封物,不论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是无效的,均应予以追回。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承认善意取得对查封物的适用,该款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法院的查封未进行公示,可产生查封的效力,但未公示的查封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善意取得查封物品。因此,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法院在查封过程中,虽然未张贴封条或者发布公告,但已将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范某,即产生查封的效力。买受人张某不知范某所出卖得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我国法律规定不知情即为善意,以市场价格买受,现买受人张某已实际占有查封物品,其可善意取得未公示的查封物。对于被执行人范某恶意处分查封物的行为,法院已经通过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予以了处罚。
【问题三】执行终结后在执行阶段的强制措施是否可以延续?
本案中法院于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并未对查封车辆予以解封,导致善意取得第三人无法完成审车程序。那么在执行终结后在执行阶段的强制措施是否可以延续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不应该解除查封。这是对被执行人所有权行使的一种限制,待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义务后再予以解封。
但是笔者认为,采取执行措施的权利是源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由此启动的执行程序。启动执行程序后法律才赋予了采取执行措施的手段,如果执行程序终止后,法院也就没有权利延续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所以应当及时对查封车辆予以解除查封。
责任编辑:管理员东营广饶:违法生育户拒缴社会抚养费被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违法生育 社会扶养费 强制执行
[提要]广饶县个别违法生育户不仅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甚至散播负面舆论,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影响。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决定分期分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东营8月5日讯(广饶台 李玉梅)随着省公安厅婴儿落户新政出台,广饶县出现违法生育家庭扎堆为孩子落户现象,个别违法生育户不仅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甚至散播&计划生育松了&、&不用交社会抚养费就可以落户,计生部门管不着了&等负面舆论,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影响。针对这一情况,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决定分期分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悉,广饶县人民法院已对县卫计局首批移送的6起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全部启动强制执行程度,依法采取了查封房产、扣押车辆、冻结存款等强制措施。  截至目前,大王镇违法生育二胎的李某、延某夫妇已经向县法院全额缴纳了所有款项。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拨打新闻热线,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提供新闻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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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以房屋做抵押借款。回到正题,至少是保值。因此房屋面积,可以先办理了过户你和你妹妹继承遗产?如果都没有能力,法院通常会先拍卖。因此建议你借钱也要把房子拿下。在可以预计的若干年内没有贬值的迹象,通常是谁有能力支付谁得房子,怎么会判给你、房屋性质都关系到是否会被拍卖。毕竟现在房子都在升值,法院执行只会保你的基本生活,然后继承人再分割,也就是楼上各位说的必要生活。实在搞不懂法院怎么下的判决,如果没能力支付
gr**echaos&
这个不一定一、不知道你是否是住在那房子里面,如果没住里面,可能会被拍卖。二、房子有多大?如果是单家独院,就有肯能被拍卖。三、对方是否会去上访,如果对方经常去上访,那不管面积多大,被拍卖的可能性都很大。
yudaozhi609&
如果只有一套房产,且你在其中居住,一般不会拍卖该房屋,但会执行你其他财产,例如扣工资等。但如果对方给你提供替代的住房用于居住,法院可以对你这仅有的一套房屋进行拍卖。
法院强制执行会保留您和家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如果您没有别的房子生活的话,那么法院是不会拍卖的。如果您有别的财产被法院发现的话 那么就会强制执行或者拍卖希望我的**可以给您带来帮助!还需要什么帮助可以直接加我好友!
律r师QQ8326046&
你好!如果是唯一的住房,是不会拍卖的,除非是别墅。法院会让你分期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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