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我签了劳动合同 盖的也是单位的章 没有签劳务合同 用中智代缴社保的社保账号代缴公积金,算派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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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萍与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萍。委托代理人施琪,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委托代理人吴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AMPOONCHENG。委托代理人陈杰,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萍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萍的委托代理人施琪,被上诉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旻,被上诉人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萍于日进入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左右开始担任区域药品销售经理工作。日,朱萍与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了期限至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将朱萍派遣至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522元,由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直接发放。同时,合同中还约定,朱萍严重违反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日,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向朱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以朱萍倒卖公司产品以及团队建设活动费用报销造假,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之后,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为朱萍停缴了社会保险费。日,朱萍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同年11月13日,该会作出沪劳人仲(2013)办字第682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一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朱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1,140元;二、被申请人二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支付申请人朱萍上述赔偿金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对申请人朱萍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均不服,分别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请求判令无需支付朱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1,140元。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要求无需对朱萍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诉称,由于朱萍在劳务派遣用工期间,存在倒卖公司药品以及团队建设活动费用报销造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故才与朱萍解除了劳动关系。然,现从各方所提供的证据分析,首先,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主张朱萍有倒卖公司药品的行为,其虽提供了单位员工与朱萍往来的手机短信、落款署名为南方药店郭丽林出具的收条、日福建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科赛斯销售问题的说明、日福建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科赛斯销售问题的后续说明、日福建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科赛斯销售问题的说明、2013年9月国药控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等予以证明,但其中福建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所出具的后续说明因与其向朱萍出具的情况说明之间存在矛盾之处,故对该两份说明,原审法院均不予采纳;而手机短信,因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明确其出处,并提供原始数据加以核对,故不予采信;落款署名为南方药店郭丽林出具的收条,因其未能反映与朱萍之间存在任何关联,故亦难予采纳;至于日、日福建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科赛斯销售问题的两份说明以及2013年9月国药控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其虽能反映朱萍确曾购买过科赛斯药品,但上述证据尚未能形成证据链,证明朱萍有倒卖该药品的行为。综上,原审法院认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主张朱萍在职期间有倒卖药品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予支持。其次,关于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主张朱萍虚假报销团队建设费用一事。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报销发票、清单以及朱萍的信用卡刷卡记录,三者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日、7月17日、8月17日、8月18日以及同年11月16日,朱萍确曾先后五次至沃尔玛大利嘉城店购买了盒饭、饮料、小食等食品用于开展团队活动,共计花费14,979元,上述费用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已给予了报销。然现从事后其向沃尔玛公司调取的内部消费记录分析,该内部消费记录上所显示的业务凭证号、消费日期、消费时间、商品规格型号、消费金额与朱萍向公司提交的报销发票、刷卡凭据都是能一一对应的,但其所显示的交易商品却系消费卡,与朱萍向公司提交的报销清单上所列采购物品截然不符,故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以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此为据认定朱萍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并无不妥,其依据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与朱萍解除了劳动关系及用工关系,依法有据。因此,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无需向朱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亦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朱萍辩称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报销费用实际均非团队建设费,而系其单位进行商业行贿的费用,故只能开具餐费等项目进行报销,但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对朱萍另称上述证据材料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在仲裁时并未提供,故法院不应采纳,因缺乏法律依据,故亦不予采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无需支付朱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11,140元;二、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无需向朱萍承担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朱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萍上诉称,朱萍每月有部分销售费用用于公关,但需要发票冲抵,因此朱萍根据公司的意愿购买了消费卡用于医院的公关。但在超市购买商品有机打小票,公司却仍然允许员工用手填写的发票进行报销,违反财务制度。同时,朱萍从未购买过科赛斯药品,也没有倒卖过上述药品,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令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支付朱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1,140元,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在解除前已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了朱萍具体的解除理由和事实,且这些事实是确实存在的。朱萍认可系争发票是其本人提交,也是用于餐费目的。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发现这些费用的实际用途和朱萍申报的用途完全不一致,故认定其虚假报销的行为。朱萍主张根据公司意愿购买消费卡用于医院公关并无证据。朱萍购买的药品用于高危病症的病人,应当保存在特殊设备内。而朱萍直接将这些药品保存在冰箱里,对患者造成了生命安全隐患。朱萍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基本义务和诚实守信的义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朱萍的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同意被上诉人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的意见,要求驳回上诉人朱萍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朱萍提供了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福州山姆会员商店通用机打发票、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认为根据正规财务制度,一般使用机打小票加发票联进行报销,且有员工签名和报销理由。以此证明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授意朱萍通过手写方式报销。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及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不同意朱萍的意见,同时认为朱萍提供的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不同意质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以朱萍倒卖公司药品及虚假报销团队建设活动费用、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朱萍是否存在倒卖公司药品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逐一进行了分析说明,理由正确,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解除理由依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虚假报销团队建设活动费用的问题,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主张朱萍提供的用于报销团队建设活动的单据均属于食品,但经查实际是用于购买消费卡,其行为构成虚假报销,违反诚信。而朱萍则主张其以此种方式报销系根据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的授意,这些费用发生本身是用于商业贿赂。但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予以否认,而朱萍在原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期间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而即使存在朱萍所述商业贿赂的行为,此亦系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朱萍以此作为自己行为合法的借口,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确认朱萍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朱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乔蓓华代理审判员  赵 静代理审判员  浦 琛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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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细微区别| 中智e周,面向管理者的HR专业电子杂志
栏目Column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细微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细微区别
出自:普刊->常规刊
【阅读提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
一、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点评: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  二、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案例: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当时刘小姐进公司时,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公布的招聘广告才去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刘小姐。刘小姐不服,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点评: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服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服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如果职工没有通过外服公司而是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三、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  案例:  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这一次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对此他十分不理解,于是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认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他不服,开始起诉,一审二审都被驳回。此案被中央电视台报道。  同时,也发生相似的一个案例:王师傅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当时约定的是月薪8000元,2003年4月至8月这五个月的工资报酬公司一直拖欠不给。于是王师傅就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王师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应该先经仲裁才能诉讼,所以请求法院驳回王师傅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师傅已经退休,退休后与单位就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是一种劳务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单位的管辖权异议,依法进行了案件的审理。  点评:在我国现行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是目前仍然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四、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转化为劳务关系  案例:  李先生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2003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劳动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转由劳动部门仲裁解决。海淀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据此,以(2003)海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点评: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对此种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同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单位同时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的具体的关系性质。如果劳动者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的。  以上四点,仅仅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实践中的一点点比较典型突出的区别。其实两者之间还存在有很多相互包容相互转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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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加载中...离职时发现自己当时签完合同并没有给回一式两份的合同合理吗?_百度知道
离职时发现自己当时签完合同并没有给回一式两份的合同合理吗?
每月支付80%的工资,合同是为启明星辰信息安全公司服务的,请有关经验网友解答?我都无法确定我那20%的工资能否拿到,这正常吗,也确实是由于入职后很多事情忽略了这件事,但是当我因为一些原因离职的时候,第一次参加工作缺乏经验是正常的,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说试用期6个月,发现当时签订的合同,我并没有,受雇方,剩下20%6个月后转正时全额支付,但是被外包到广州市中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我与启明星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谢谢
我是再到期刚好6个月那天离职的
提问者采纳
甚至所谓花钱买教训想法的员工而已,他们不敢不把合同拿出来的。所以不要怕,愿意息事宁人,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拿不出来只会赔得更多公司这样做是为了把有利于员工的条款的自己掌握,如果他们不给。他们这样也就是吓吓那些不太懂法,同时避免懂法律的员工以不签订合同为由要他们支付双倍工资
同学你确定?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所以求解答,好的,理解了,本来对外包这事就觉得很坑人,当初说待遇跟正式员工一样,但是才发现确实有区别。
呵呵,这有什么不确定的?不相信可以自己查阅一下劳动合同法,内容不多。一看他设定试用期80%工资就知道肯定在这上面吃过亏或者咨询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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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吃亏也很正常,要看老板的心情了,因你手中没任何证据无法说明一切,毕竟第一次参加工作,吸取经验为下次找工作做准备很多公司所谓的80%工资发放就是为了克扣员工的工资。像你这种情况只能私下去跟老板协商了,他愿不愿意给剩下的20%。如果不愿给你也放大度点
您手中没有合同书 协商不成 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具体投诉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如果是外包到外面的人力资源公司, 那份合同应该是一式三份而不是两份
不合理,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解决。
求详细答复,以及解决的方法。
中智应该是启明星辰的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单位吧?签合同都是与北京启明星辰直接签的,只不过缴纳五险一金是由中智的代缴的,至于80%工资这块,估计是因为你是应届生吧,是实习期间的事情么,20%工资能不能拿到取决于你在合同期间有没有违约。如果存在违约情况,这个就需要与雇主进行沟通了,不是非常过分的违约一般都会返还给你的,如果在项目中造成了利益损失那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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