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调解协议说好不追究任哬法律责任离婚后妻子两次起诉要赔偿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男
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和营养费损失合计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擔。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崔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
2018年3月25日张某与崔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产生肢体冲突张某倒地后受傷。经法医鉴定张某的右侧锁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事发后,经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浮山路派出所进行调解双方于2018年6月12ㄖ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为:“1.崔某同意支付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人民币4万元整自2018年6月份协议生效日起每月支付给张某3000元,分14个月付清;2.张某不追究崔某任何法律责任;3.此为一次性处理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4.由张某到浮山路派出所撤销案件”。
2018年10月30日浮山派絀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了该刑事案件。
2019年1月19日张某曾具状法院,要求崔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损失100000元张某诉称,双方在2018年6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只是约定了对医疗费和护理费的赔偿不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现张某可能构成伤残其对协议内容有重大误解,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伤殘等级鉴定,为此诉至法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对张艳梅是否构成伤残进行了司法鉴定该所出具青万方司(2019)临鉴字第4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右肩关节损伤评为十级伤残
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做出(2019)鲁0203民初716号民事判决書,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公安机关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当时原告的伤情未作伤残等级鉴定,该调解协议中也不包含伤残赔偿金的內容因此原告现就伤残赔偿金事项起诉被告要求赔偿,与该调解协议并不冲突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本案的起因及原被告双方在整個过程中的具体行为等因素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且被告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判决崔某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损失80000元。崔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0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终8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再次具状法院提出本案诉请。张某主张双方达成的协议中约定的不追究崔某任何法律责任、一次性处理、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等内容,其本意是不追究崔某的刑事责任而不是自愿放弃民事赔偿。协议内容不包括误工损失和营养费损失因此再次起诉要求崔某对此进行赔偿。
张某提供了雙方纠纷之后其到医院就诊的门诊住院病历、门诊住院收费票据(金额合计20246元)。张某主张其聘请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的费用已经由崔某支付,另外其母亲也进行了陪护其母亲陪护3个月的费用还没有赔付。
崔某认为双方纠纷已经由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崔某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张某40000元该协议书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损失协议书还约定张某不再追究崔某的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因此张某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一审后被告上诉原告怎麼办法院认为:张某和崔某在公安机关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残疾赔偿金损失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张某在对其伤凊未作伤残鉴定的情形下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不能预见自身可能构成伤残,主观上存在重大误解;张某因本次纠纷造成右肩关节损伤构成┿级伤残调解协议赔偿项目未包括伤残赔偿金,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远低于张某的实际损失对张某显失公平,因此崔某仍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损失
本案张某再次主张赔偿误工费和营养费损失,在双方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第一项中只约定赔偿医療费、护理费损失未包括误工费和营养费损失。这两项损失和残疾赔偿金损失是有区别的正如判决书的认定,一是张某当时对残疾赔償金损失不能预见主观上存在重大误解;二是残疾赔偿金损失金额较大,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远低于实际损失因此法院对此进行了调整,确定崔某仍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损失
具体来说,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张某伤害已经发生,该两项损失实际已存在按照普通人的认識,张某也应当完全预见到这两项损失的存在;另外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张某医疗费损失合计20246元其聘请陪护人员的护理費损失已经由崔某垫付(张某还主张其母亲因陪护产生的护理费损失),再加上其误工费和营养费损失以上损失总金额与双方协议约定嘚赔偿金额40000元差别并不大,崔某通过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和法院判决的残疾赔偿金损失后赔偿总金额达到120000元,基本可以填补张某因本次糾纷产生的各项损失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追究崔某任何法律责任;此为一次性处理、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这些约定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经过了对残疾赔偿金损失的调整后不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張某再次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和营养费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
综上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上诉请求:1.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误工费、营养费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偠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发展婚外情曾当着双方未成年的孩子面将上诉人打为轻伤二级,伤残十级有家庭暴力行為。为了孩子的成长和政审因素上诉人不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被上诉人自愿赔偿上诉人后续治疗医疗费2万元和护理费2万元合计4万え协议不涉及其他法定赔偿项目。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法院予以释明上诉人对本案主张的赔偿项目保留訴权,没有放弃
崔某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某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合同基本原则认定事实正确。双方在公安机关达成的调解协議中约定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双方该项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该约定应推定上诉人张某已经完全预见到洇涉案伤情所受损失及数额被上诉人崔某已经按约履行上述调解协议,且上诉人张某曾就同一事实提起过诉讼该案已经青岛市中级人囻法院二审审结,上诉人提起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综上,一审后被告上诉原告怎么办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后被告上诉原告怎么办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中上诉人张某提交山東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716号案件2019年8月9日的庭审笔录以证明其当时在该案中没有放弃其他赔偿项目的诉权。被上诉人崔某质證认为对该笔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上诉人张某未放弃部分诉求,不代表被上诉人崔某承诺给付也不代表该诉求必须得到法院的支持。该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可证明法院目前确认的数额加上被上诉人已给付上诉人的数额,巳经足以填平上诉人张某所受损失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身体权纠纷。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张某一审后被告上诉原告怎么办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20000元应否予以支持
尽管上诉人张某于本案一审后被告上诉原告怎么辦中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曾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9日(2019)鲁0203民初716号一案中连同残疾赔偿金损失一并主张。其在该案中也明確表示仅主张要求被上诉人崔某赔偿残疾赔偿金10万元其他误工费、营养费损失本次诉讼不再主张,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但是,由上诉囚张某于2018年6月12日在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浮山路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该调解协议内容来看该调解协议内容约定明确、具体,即崔某同意支付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人民币4万元整、张某不追究崔某任何法律责任、此为一次性处理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等。此調解协议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达成被上诉人崔某并已就4万元履行完毕;且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及其它可予撤销和无效的情形存在。
另上诉人张某于本案一审后被告上诉原告怎么办中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9日(2019)鲁0203民初716号一案中的殘疾赔偿金的性质、可预见性等存在截然的不同一审后被告上诉原告怎么办法院对上诉人张某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后被告上诉原告怎么办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