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超市加盟连锁店店加价卖机器算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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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闹纠纷合同是否有欺诈?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日报&&&
更新时间: 14:06:23&&&【】【】【】
  案件提示:   一名中年男子在互联网上浏览到某特许加盟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和《产品购销合同》,缴纳了1万元加盟费和10余万元设备费之后,成立了三家在超市内经营的“×××”连锁加盟店。   此后他发现,该公司没有特许经营业务的资源,“×××”商标没有取得国家注册证书,而且,该公司不能按时与超市结算,致使他有22万余元的营业款“呆滞”,经营资金得不到保障,长期亏损,最终停业……   该公司与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欺诈?   他的1万元加盟费、10余万元的设备费和22万余元的营业款,还能要回来吗?能要回来多少?这些都是值得读者关注的看点。   网络浏览特许加盟   今年42岁的汪民崎,2007年1月在互联网上浏览到某地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网站,对其特许加盟连锁店的宣传资料所吸引。   经过多年的打拼,他积累了一些资金,总算有了可以自己当老板的资本。就在他为选择什么项目而犹豫不决的时候,网络上的“发现”让他眼前一亮,特许加盟、品牌效应,而且,还负责员工培训等等,真是“机器一响,财源滚滚”啊!   他随即拨通联系电话,对方十分热情。他赶赴河北省某某市,谈判进程很顺利,公司董事长还在当地最豪华的饭店宴请了他。他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和《产品购销合同》,缴纳了1万元特许加盟费及购置两套“×××”双盘机和一套单盘机的定金。董事长拍着他的肩膀说,只要机器款全部到账,设备马上运到天津并给予安装、调适,你就等着收银子吧!   回到天津后,他把10余万元机器款打到对方账上,由此,获得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特许授权,成立了在本市某某超市三个店内经营的“×××”连锁加盟店。   某公司果然依合同约定安装、调试了机器设备,提供了统一的门店平面设计图等。他请来施工队按照设计图进行装修,同时,招聘员工,进行经营培训……从日开始,三个“×××”连锁加盟店先后开张营业。他请来亲朋好友等参加开业庆典,在喜庆的鞭炮声中,他企盼着生意能红红火火地“要发”、“要发”!   结算纠纷诉诸法律   生意还真够红火,每天晚上三个连锁店的日营业额汇总上来,让他喜上眉梢。拿着电子计算器,扣除各种费用,他算出了一天的纯利润,并推算出一个月、一年的纯盈利,心里高兴啊!自己当老板,真神气!   几个月以后,他觉得有些“手头吃紧”。原来,他购买原料、给员工发工资等等的开销不断增多,可是,从超市结算返回的营业额款却很少,支出大于收入,自然捉襟见肘。   他多次催促某公司有关人员按时与超市结算并尽快将营业额款返给他,对方答应得很好,可就是拖着不办,或者返给他的营业额款很少。   他急得没办法,直接去找超市的有关人员。人家说,我们是按合同办事,合同规定某公司派人与我们进行月结算,由他们负责开具增值税票。我们只能根据他们开来的增值税票额进行结算,不是我们不想结算,是他们开不来票,你找我们没用。   他再次找到某公司人员,双方言语不合,发生争吵……   此后,他再看到每天的营业额汇总,心中再也没有喜悦,而是布满了愁云,明明是不错的生意,也赚了钱,可是,钱却拿不到手,只出不进或出多进少,资金周转不开,这生意还怎么做?   他多次找对方索要,矛盾愈演愈烈。他将对方应返还的营业额款一汇总,已经高达22万余元!把他吓出一身冷汗,感到这“特许加盟”是一个无底洞……   经过调查,他发现某公司的“×××”商标,竟然没有取得国家注册证书!他感到自己被人蒙骗了。时至2007年12月,经营再也无法维持,关门停业。   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他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撤销与其签订的《加盟合同》及《产品购销合同》,退还1万元加盟费、10余万元的机器购置款,返还22万余元的营业额款,赔偿其他经济损失1.8万元。   争议焦点:是否欺诈   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其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其一、合同是否有欺诈?   汪民崎说,对方在其网站宣传材料以及我在咨询加盟事宜的时候,均声称具有特许加盟的经营业务资源,以此取得了我的信任并与之签订了《加盟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可是,对方不仅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与超市结算,足额返还我应得的营业额款,导致经营长期亏损,被迫停业,而且,“×××”注册商标没有通过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审理,至今未取得商标注册证。在咨询、谈判、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我对此一无所知,对方是有意隐瞒、故意欺诈。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依法撤销。   某公司代表反驳说,《加盟合同》与《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任何隐瞒或欺骗的因素,这是两份有效合同。我公司有两家以上的直营店,在全国许多城市有加盟店。2005年7月我们就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同年9月接受申请并受理,只是还没拿到证书而已。所以,我们具有特许加盟的经营业务资源,合同没有欺诈,不能撤销。   其二、款项能否返还   汪民崎认为,因为对方在与我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加盟合同》有欺诈,属无效合同,与之相关联的《产品购销合同》也应一并撤销,对方应退还我加盟费和设备费,还应立即与超市结算,返还我的营业额款。   某公司代表认为,《加盟合同》与《产品购销合同》是两份有效合同。对方购置机器是自愿的,机器使用正常,对方要求退还机器购置款和加盟费是无理要求。按照合同规定,连锁店的经营活动是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方关门停业应自负其责。我公司确实存在还款不及时的情形,但对方要求数额有偏差,应减除相应超市费用后再给付。   法庭判决:撤销合同返还款项   法庭经审理查明,汪民崎通过某公司网站的宣传,于日与其签订了《加盟合同》和《产品购销合同》,缴纳了加盟费和机器购置款,从事“×××”连锁店经营。双方约定由某公司派人与超市进行月结算并负责开具增值税票,增值税票开票金额的10%由汪承担。截至2007年12月,汪在三个店的总销售额为34万余元,某公司仅向汪返款8万余元。   某公司的“×××”商标于2005年7月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2005年9月该局接受申请并受理,至今未取得商标注册证。   法庭认为,双方系特许经营关系,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订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然而,某公司授权汪民崎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实仅是一个经申请尚未取得注册商标证的待批准商标,致使汪产生误解,而与其签订了合同,其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   根据《商标法》及商务部有关管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法庭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   撤销汪民崎与某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和《产品购销合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汪民崎加盟费1万元、设备费8万6千余元,给付经营款22万余元。汪民崎于判决生效10日内将“×××”双盘机两套、单盘机一套返还给某公司。   法官说法:为何是欺诈   本案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欺诈行为?其认定关系到合同能否撤销、怎样返款等其他问题。法庭为什么作出撤销合同,返还款项的判决呢?   双方签订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特许经营活动,还应符合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基本信息资料其中就包括商标的注册、特许使用和诉讼情况。   本案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就是某公司用其“×××”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授予原告使用,然而,该注册商标却是一个尚未取得注册商标证的待批准商标,被告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并且没有向对方披露真实信息,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汪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所购机器是为了履行《加盟合同》,该合同是《加盟合同》的附属合同,所以应一并撤销。   《合同法》规定,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公司作为特许人,理应知道未经注册的商标是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让被特许人使用的,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有明确禁止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的规定。因此,某公司对于合同撤销应负有责任,其因该合同取得的加盟费1万元及机器设备款应返还给汪。鉴于汪系独立经营且使用机器,被告返还机器款时应酌情扣除相应的折旧费,汪使用机器10个多月,按80%返还较为适宜。   关于经营款的返还,因某公司与超市结算,出具税票并缴纳税款,汪也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10%税款,所以应依合同将销售额90%返还给汪。关于某公司应扣除超市费用的请求,因未提供充分证据,法庭不予支持。另外,对于汪要求被告给付其损失费1.8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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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老板跑路、储值卡作废上岛咖啡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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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snoopyjia
据经济之声报道,日常生活中储值消费卡已经被商家普遍用作促销的手段,但是对于老百姓来说,优惠背后的风险同样不可忽视。上岛咖啡最近接连爆出了门店储值卡纠纷。加盟商各自为阵,滥发储值卡,上岛公司默许却又放任自流。遇到纠纷时,上岛咖啡总部则回应说,单店行为与岛咖啡位于北京西单的一家门店办了张储值消费卡,才消费了不到不到1/10的额度,店就关门了。去别的店消费,得到的答复都是不能使用:  张先生:当时店里承诺存5000块钱进去可以消费8000块。没想到在去年10月份左右那家店就关掉过一次,当时说是装修,后来只开张过几天就一直关着了。  记者调查了解到,去年6月张先生刚刚办完卡不久,这家店的老板就卷款跑路,店也被法院封了。知情人说,很多像张先生这样办过卡冲过钱的都在寻找店老板。  知情人:6月15日封的。好多人都找,没戏。不是你一个人找,好多人都找,没戏。  上岛咖啡是全国知名的连锁品牌,1997年进入大陆市场,拥有500多家门店。正是冲着这样的品牌知名度,张先生才敢办预付卡往里面充钱。现在分店的老板跑了,张先生首先想到的是找上岛北京分公司。而公司负责处理投诉的刘小姐这样说。  刘小姐:西单那个店是一个加盟店不是我们的连锁店。我们不会去干涉加盟店的管理和运营,他办的这些卡是一种促销手段。但这个西单店已经在去年的时候合同到期了,大家已经不是合作关系了。  可问题是,合同是去年10月才到期,去年6月这家加盟店就已经出事了,上岛咖啡为什么不主动妥善处理储值卡的事情?5月23日,当张先生再次去北京分公司交涉时,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李姓副总经理交了底。  李总:上岛有个别业主上去就办这种东西,它属于不正当行为?如果你这个卡真出现这个问题,首先要找到这个业主,经过业主来妥善处理。  问题是加盟商已经人间蒸发了,所谓的先找到业主不过是一个遥遥无期的空头承诺。  上岛咖啡既然知道,加盟商办储值消费卡来促销是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自己不应该有所作为吗?为何还反过来问消费者你知不知道?消费者认的是你上岛的品牌,而不是哪个加盟商。值得注意的是,加盟商办储值消费卡也绝非这位负责人口中的个别现象。  记者来到上岛咖啡北京西单民航店,工作人员介绍店里有两种卡,一种是加盟店自己的白金卡,本店消费;一种是上岛公司的贵宾卡,全国通用。  民航店:白金卡85折,贵宾卡88折,现在没有贵宾卡了。  记者:其他店能办这种白金卡吗?  民航店:其他店也可以办,只可以在本店使用。但是贵宾卡可以在任意一个店打折扣。  记者又来到上岛咖啡北京广安门店,工作人员又是一种说法。  广安门店:我们其实都是一样的卡,不过预存的钱不一样,打的折不一样。存500打88折,1000打85折。预存的钱只能在本店消费,卡是全国通用的,可以打折的。  记者:卡是上岛公司统一发的吗?  广安门店:统一发的。  记者从上岛咖啡上海的一家加盟店了解到,它们也有两种卡。  记者:你们每个店有统一的卡,又有每个店自己的卡,是吗?  服务员:对,上岛有一张会员卡全国88折的卡,一般都没钱。  记者:有的是可以往里面储钱的,是吧?  服务员:对,那是每个店自己办的一种优惠活动,是每个店的老板决定,现在都是私营的。  上岛咖啡上海总部的工作人员答复告诉记者,公司的卡种类很多。  记者:我想了解一下上岛咖啡有几种会员卡或者储值消费卡?  上海总部:应该蛮多的吧。我们总部的就是那种88折的,各个分店的储值卡是它们自己搞的。  正是加盟商各自为阵,上岛公司又放任自流,导致上岛咖啡储值卡纠纷大量发生。据媒体公开报道的至少有5起以上。而对于加盟商打着上岛咖啡的旗号以储值消费搞促销,上岛公司表面上反对,实际是默许的。  记者在上岛咖啡官方网站上看到了今年5月18日挂出的声明,声明说对于单店消费的储值卡,公司概不负责。但从上海浦西分公司工作人员的口中我们了解到,上岛公司对于单店的储值促销是默许的。  上海分公司:卡是从我们公司物流部购买的,然后充钱和活动是你们店里自己单独做的。  而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纠纷,上岛公司总部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记者:那上岛咖啡对于这种储值卡有没有相应的管理政策呢?  上岛总部:没有吧。门店自己的卡我们是不允许的,现在这种卡是他们自己搞出来的,我们也没有办法去帮它弄。  在发生的诸多储值卡纠纷中,“单店行为,与公司总部无关”成了上岛公司最好的挡箭牌。但是储值卡问题,上岛公司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在张先生同上岛北京分公司李姓副总经理交涉过程中,李经理否认这张储值卡是上岛公司发行的。  李经理:这个标识也不是纯粹我们公司的标识,只有字母是上岛公司。  按照李经理的说法,出事的加盟店打着上岛咖啡的旗号,而故意隐瞒了加盟店自己发行储值卡的事实。但李经理也承认,之前公司收到有关储值卡的多起投诉,解决的方法就是先找到加盟店的负责人,由他们和消费者协商解决,上岛公司只是协助消费者。  李经理:有过类似的投诉,但是也都解决了。是业主后边都找到了。有个别的,它也确实不是有意的,因为房租或者不可抗力,店到期等等,把这个事情反映到总部,总部也沟通就解决了。  虽然卡是加盟商自己发的,但上岛咖啡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经营独立,单店行为这块挡箭牌是否真的就能让上岛咖啡免于责罚呢?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伟告诉记者,对于预付储值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特许经营人和加盟商分别要承担什么样的权利和责任,特许经营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郑伟:现在属于加盟,除了根据合同上岛咖啡总店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进行相应的监管责任之外,具体能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规定不是比较完善。  记者找到上岛咖啡的一份格式化合同,其中关于会员卡的条款是这样写的:上岛总公司提供的贵宾卡在全国上岛加盟店均可使用,乙方,加盟商无权印制其他任何形式的上岛消费卡。  这样的一条约定非常模糊,既没有谈到会员卡能否储值消费,也没有规定加盟店印制储值卡的责任承担问题。但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深圳分会会长于健认为,不管双方如何约定上岛咖啡都应该承担责任。  于健:消费者又没有义务来审查你这个店是不是上岛咖啡自己的店还是加盟店,我要不要对它产生这样的信任感呢?只要上岛咖啡是一个有名气的店我就相信它嘛。所以总店必须在合同里面对这所有的风险说得很明白,就算是把所有问题说明白,加盟店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也是你先行赔付,你跟加盟商去扯去。  合同关于消费者投诉处理的条款已经约定:上岛公司接到消费者投诉,将会从加盟商交纳的经营保证金中先行赔付。职业连锁策划人高云飞告诉记者,北京的加盟商都会向上岛公司预存5万元的经营保证金。  高云飞:它加盟给你交管理费,管理费管理什么呢?保证金保证什么呢?这两项费用在法律上是规避不了的。管理费你收了吧?管理的是什么?保证金保证了什么?你保证了消费者权益呢还是保证了你品牌的形象呢?  自预付卡兴起以来,不少消费者被这张卡“卡住”过。商场、超市、书店为主的百货超市类购物卡纠纷相对较少,而美容美发、洗浴、健身、餐饮等生活服务类的预付卡则是风波不断,成为消费投诉的“重灾区”。而预付卡的监管也一直处于“灰色地带”。  去年11月23日商务部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预付卡发行企业要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高云飞说,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发卡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高云飞:第一个问题比较严肃,是否涉及到非法融资的问题。你这个卡是否在工商部或者其他部门进行过备案。第二你这个打折卡,消费卡或充值卡是否经过特许授权机构,也就是商务部,特许合同是否备案,风险由谁承担。  作为特许经营人,对于预付卡的管理,高云飞认为也不能以一条禁止加盟商发行储值卡的规定了事,然后放任自流,而应该把发卡的资金量严格控制在保证金范围之内。  高云飞:以保证金10万为标准,你的预付卡的面值还有你发放的数量是否一定在10万的可控范围之内?你上岛咖啡总部,对于保证金的管理是否有相应的条例?对于上岛咖啡来说不过是为了降低加盟的门槛而已。  上岛咖啡接二连三的储值卡纠纷,集中暴露了公司特许经营中的管控风险。作为一家有着近50年历史,在大陆经营了15年的台湾品牌,为何会任由这种自毁品牌的事情接连出现。经济之声将继续关注上岛咖啡加盟店跑路、储值卡作废,上岛总部拒绝赔偿事件。(记者黄耀伟 娄书铭 周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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