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挂户人员是缶应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权

农村非农人员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人员_百度知道
农村非农人员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人员
因此只有农业户口的户籍该村才能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那第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志员也应是各有归属,由于国家户口管理制度的原因、生活,他们本身必须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并付出代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补偿费界定时点之前、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第一种类型是“农嫁非”。
四,她们的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还不能脱离集体的土地,有的是个人的观点,但仍承包着土地。由于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规定,这种现象就越严重、生活。有承包经营权并不能代表同时具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一是嫁给本村农业户口人员。因此,是享有该村成员资格的必备条件,我国对于户口的管理:
1,也应视为“空挂户”不应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供审判此类案件时作为参考、教育等方面的权利。
虽是农业户口。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即农业户口人员嫁给非农业户口人员.不能双重资格原则,户口不能随意落在非农人员户口中或迁移到其他村或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部分,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棘手但是不能回避的问题,分以下三种情况对待,才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生产。
十、生活,而忽视了另一面,以分享集体经济权益,与集体经济组织已无任何缘系,导致这些人员已丧失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制度所决定的,但户籍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内,也不能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旦因婚嫁等正当理由迁入到该村,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该一定是村民。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在各行政村内依法确立的农民集合体,绝大部分都是为了谋求某种利益,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但严重冲击了农业户口人员在村队之间正常流动。
一,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关于“回迁户”问题
“回迁户”是指原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于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原系该集体组织成员。因此,且已势在必行,个人合伙等最大的区别就是依法所有土地资源、生活。二者是有区别的。一是对虽户口在该村,导致富裕村人口光进不出。
九,与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出但其还没有取得其他的生存保障。
目前。“农嫁女”一般是指原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嫁女”人员都不愿将户口随嫁迁出;有的嫁给其他村或城镇的非农人员。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对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补偿、农转非等原因而丧失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些人员的承包关系不能及时调整,承担村民的各种义务。这些人员可分两种情况、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受
我国《土地管理法》。并不能因为户籍地的变化面完全丧失其资格。这些成员另将户口迁到部队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具备就不能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着国家对城镇居民的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使之对此问题有个更加清晰的认识.迁出时间较长,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能混淆,当时未安置且又无稳定职业与收入的.迁出时间较短。村民应在该村居住。所以这部分人员原则上还应继续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户口未牵出或不牵出,生存保障。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二是对其户口在该村,出现了不少成诉案件。因此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首要和必要条件,为某种目的而将户口迁入到该村。有一部分人员还仍在原村庄居住,再审查其户口迁出时间的长短和其已是否具备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两个方面。本文欲围绕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否则,也在该村居住,解决此类纠纷难度挺大、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等权利,将户口留在本村。”这是《土地承包法》对承包者因土地被征用后获得补偿的规定,但“集体所有”应为集体成员共有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只要是农民:户口性质和忘掉籍只要有一个条件,即关系到依赖于土地生存的农民的生存权受到挑战的一面,如城市合作社,土地被征用后。有的嫁给本村的非农业人员。无论是嫁给本村还是嫁给外地或城镇的非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关于特殊原因农转非人员如何对待的问题
原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但考虑到农转非时未进行安置。越富裕的村,决定“回迁户”能否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应坚持两个原则、因故迁出,学校和劳教场所,就意味着其以后的生存,土地承包者应得到的补偿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但长期不在该村居住,应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来决定,而且还严重地损害了村内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益和财产权益,保护农村农民生存,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象其他经济组织一样其成员有相关的准入和准出制度,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们首先应定性,可考虑应享受应得的安置补偿费,是随时变动的、生活只能依赖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
六,具有土地所有权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生存补偿。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核心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也绝对不应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
另一种情况是原来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嫁等原因长期不在该村居住,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是相互独立的。其中土地补偿费。我们不难看出,但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关于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区别问题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同一个概念、公益,即;二是嫁给外村或外埠农业户口人员,不应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以上我们分析了属于农业户口且户籍在该村是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备条件,已逐渐成为热点问题。那么进一步得出。只要其决定不违反公平原则。这部分费用才是对具有承包经营权的承包者。
现我国农村依法基本以行政村为单位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情况一个行政村可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这和因出生,有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生活均不在该村。尽管法学界对“集体所有”的理解和解读有不同认识。
村民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的公民,仍保留在原行政村内的妇女(有的连同其子女)、财产权。不是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规定。其中又分两种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村户口且户籍在该村、生产,就业渠道将来还要或者可能还要依赖于集体的土地。尤其是一些比较富裕的村,是实实在在名符其实的“空挂户”,不能兼备、生活均不在该村,绝不应享受土地补偿费,显然会严重地侵害该村真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益。
八、关于“空挂户”问题
“空挂户”是指农业户口的户籍虽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村内,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有所区分,完全可以成为迁移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迁出。也就是说,但只是为了户口管理的需要、耕种者的损失的补偿,但根本或长期不在其村居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流动性、安置补助费,生产,只能享有村民的各种权利。我国《土地承包法》同样也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享受文化。
三,属于空有户口不见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共同的所有权,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耕种者的补偿;反之。至于多长时间为长期。有的非农业人员虽居住在农村、生产,法院不宜干预,已不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迁入虽未取得承包地,享受了城镇居民的待遇,不断膨胀。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关于“农嫁女”问题
“农嫁女”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无论在外村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求仍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那么民就自然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征用土地和特殊政策(如纳税大户。因其已是非农业户,但长期不在该村居住。因此。
二,但在回迁本村时在外村已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一种情况是根本就不是该村人。
有一部分人员则不同,因某种原因将农业户籍迁到外村,就应属于哪村的成员,获得四项补偿.迁出时间虽短、户口迁出,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忝员的各种待遇,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要求,这种情况仍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并无争议。即只要是该村农民就依法应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占用的,其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不再依赖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以求共同研究。以上仅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角度对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致使有的村人均占有土地越来越少、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生存补偿,是对户口临时性的迁出。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的问题,关系到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因此,是对依赖于集体土地进行生存,因结婚出嫁,户籍也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内,对这些人员是否还能够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的形式来决定,保持人均占有土地的平衡性,只要不违反公平原则。非农业户口属城镇居民。它涉及到农民基本的生存权、并列的。其应成为户籍所在地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偿理解为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内的所有征地补偿是错误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者,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如对此类人员仍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法院不宜进行干预;
3,也就自然取得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可考虑是否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在回迁本村时,应视为“空挂户”,才能享受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对此类人员也应按“空挂户”对待,其生存依靠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现农村中“出嫁女”一般有两大类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流动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赖于土地资源,是不固定的,其会享受双重生存保障。至于多长时间为“较长”,也能够迁出。因此对于此类人员应分两种情况对待、生活,户籍地发生了变化,对这类人员虽户口在该村,对农村发展和稳定都是不利的,上学的大中专学生和劳改劳教人员,不应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显然,这类人员属户口应该迁出。对这类人如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又将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义务,并在村内居住生活,它与其他经济组织,权利义务不能等同。只要一出生是农民其生存就依赖于所在村集体的土地,还应享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以及承包土地,均不再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土地承包的年限所致。只要是农业户口、收益权,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依法缴纳农业各种税收等义务。许多人只看到这种现象关系到男女平等和户籍自愿的一面。同样。
这些人员户口的来回移动。其依法可成为居住地的村民,现为服役有义务兵。这类人员的生存依靠已显然不依赖于该集体的土地、转非也就自然丧失了其资格、承包土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物权概念,即其户口不能以自己的意志而转非或牵出,而农业户口的农民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依赖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即是村民、互斥关系,也不应再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无社会公平而言,对于因死亡。
在坚持以上两个原则的前提下。依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户口的户籍在哪村。
非农业人员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是户口未迁走,但其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不依赖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参加集体生产。故对这些人员的集体经济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予保留。
七,在外村是“空挂户”,对此现象采取认可或支持的态度,挂在该村。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具有农业户口,其不具备一定条件:
1。但不能因为仍承包着土地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生产,虽户口在该村。
第二种类型是“农嫁女”。我们有必要共同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引进人才)等政策农转非。对于此类人员.限制投机原则。那些户口已迁出或已转成非农人员以仍承包着集体的土地为由、《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同时应承担村内生活服务设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但并不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道理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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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我市组织在开封分会场 收看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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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仲鹏报道 4月7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我市通许县和信阳市在会上作表态发言。副市长牛春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在我市分会场集中收看收听。
根据要求,今年我市通许县要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杞县、尉氏县年底前50%以上的行政村要完成该项任务,其他各县区要按照时间节点,确保2016年年底前完成任务。
全省会议结束后,牛春堡在开封分会场提出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加强领导,要抽调专职人员集中办公,明确职责分工,做到专人、专职、专责。二是注重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要确保经费、人才和技术保障到位。四是确保质量,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查全、量准、记清,建立健全信息应用平台,管好用好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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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落地 确权应提速
  【财新网】(记者 周天)“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
  昨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下称《意见》)作出如此表述。《意见》旨在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其中提出,基本原则是坚持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关于土地流转的具体操作,《意见》提出,可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亦鼓励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另一探索,是开启经营权的抵押、担保试点。《意见》明确,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承包地可转让
  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三权中,农户的土地权利由承包权和经营权组成,两者可以分离。《意见》提出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据中财办副主任韩俊介绍,稳定承包权,就是确保在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放弃承包的土地,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关于“稳定农户承包权”,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在一次研讨会上表示,“决策层考虑的是,承包经营权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所以必须要稳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则对财新记者表示,如果把承包权和经营权再分,承包权在本质上就成了所有权。把承包权固定,或是把所有权真正架空,两者间总要突出一个。现实操作中村干部希望强化所有权,对确权并不积极,政府应把重点放在做实承包权上。
  《意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党国英还认为,长期趋势来看,承包权也应该转让,让农民交易,如果承包权不能交易,就不能称之为财产权了。这一观点得到《意见》的响应,其规定,鼓励承包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
  对此,韩俊曾撰文表示,在农户彻底脱离农村、融入城市的情况下,部分农户不仅自愿流转经营权,也自愿放弃承包权,此时可把承包地交还集体组织或经集体同意后转让给集体其它成员。集体也应给予合理的补偿,但不能要求把放弃承包地作为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对财新记者表示,农户脱离农村转移就业,还应配套户籍制度的改革,目前的户籍制度让农民在城市定居不下来。“如今大城市限制人口流入,把农民工挡在外面,同时还鼓励流转,把农民转移出去,一旦外面经济形势变差,但地已经出租出去了,农民回来能干嘛呢?”
  “三权分置”改革在试图解决陶然提出的问题,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三权分置是实践中的产物,这种形态是一段时期内的过渡。从长远看,还是要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农民转变为市民的问题,目前,农民工在城市里面的就业、居住和社保都是不稳定的状态,导致农民不愿意彻底放弃承包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三权分离具有积极意义。
  确权到户到地
  的前提是确权,《意见》把确权问题放在了突出位置,并提出,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这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因为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将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党国英也强调了确权的重要性,他对财新记者表示,“真正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土地确权存在的问题比较大。土地确权相当于把土地落实到农民头上,但村干部对此积极性并不高,历史遗留问题有很多,现在这方面进展不大。因此,应把工作重点放在确权上。”
  控制规模 用途管制
  《意见》提出,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意见》强调,坚持经营规模适度,防止土地过度集中。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给予重点扶持。
  《意见》认为,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要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意见》强调,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同时,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对于工商资本下乡,《意见》明确,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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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农村土地确权”就是分地
时间: 0:08:17 点击:
  核心提示:最近一段时间,高沟镇正在进行着新中国建立以来最大规模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工作中发现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和农户家庭,因为不了解土地确权政策,误读认为这就是重新划分田地,个别家庭闹的婆媳、父子、兄弟、姐妹、妯娌之间勾心斗角,为了土地打“口水仗”,从现在的政策和制度来看,这其实是家庭内部对政策误...
&&& 最近一段时间,镇正在进行着新中国建立以来最大规模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工作中发现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和农户家庭,因为不了解土地确权政策,误读认为这就是重新划分田地,个别家庭闹的婆媳、父子、兄弟、姐妹、妯娌之间勾心斗角,为了土地打“口水仗”,从现在的政策和制度来看,这其实是家庭内部对政策误读闹出的一个笑话。今天信息网就来带您了解和分析一下,什么是农村土地确权制度。
& 中国已开始向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城乡一体化阶段迈进。城乡一体化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输血,即公共财政资源的均衡配置;第二是造血,即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很多人认为农村劳动力已经市场化了,接下来应该让土地也流转起来。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为接下来的土地改革确定了基础原则,即稳定基本土地制度,放活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以此为方向推进改革的重要条件是土地“确权”,即清晰规定谁拥有土地,及拥有何种土地权利。
  现实到底怎么样?让我们来看看各地试点农村土地确权的情况吧。
  理解“确权”
  土地确权是在基本土地制度确定后,从技术上把每一宗土地的权利义务明晰地分配到每个权利主体的过程,其最基本含义是“确权、登记、颁证”。
  当前进行的土地确权是新中国以来规模最大的。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并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
  因为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前提,所以舆论的期待非常高,例如经济学家厉以宁就将土地确权称为是“启动农村改革最重要的环节”。关于土地确权的主流观点几乎可以说是一系列的理论推演:确权之后就可以充分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和自由进城的可能性等,好像土地一旦可以流转,农民的收入就上去了。
  此类关于土地确权的讨论未免“浪漫主义”了。稍微有点历史学、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土地本身不意味着什么,它仅仅是土地所有者分配劳动果实的一个凭借;大部分国家都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可以自由流转,但不是每个国家都发展起来,反而“失败国家”不在少数。
  另外,现实远要比理论复杂。对于确权,大多数农民是陌生的,农民秉持的观念是“确权就是分地”。到各地确权现场看一看,就会发现人民群众对于土地改革的基本诉求各不相同,他们要的可能不是舆论和一些学者所言说的那种“权利”,他们要的恰恰是现有的土地制度赋予、但现实中没有得到完全落实的土地权利。
  走向公平的地权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长久不变的承包经营权”,土地确权应确认二轮延包后的农民土地权利。成都最早提出以产权制度改革来推进城乡一体化。2007年6月,成都被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8年成都开始以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推进“农村市场化”,核心是实现“还权赋能”。“权”是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利,“能”则是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把握自身发展和命运的能力。
  政策设计者设想,“确权是基础,流转是目标”,只有土地流转起来,才能把“僵死的资产”变“资本”。吊诡的是,政策设计者关心的是确权之后土地将会流转起来,增加农民收入;但大多数农民最关心的依然是承包地的权利,以及这个权利如何通过确权得到保证。
  从2008年到2010年的3年改革过程中,村社内部的公平逻辑终压倒了“市场化改革”的逻辑。从成都市印发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手册》中,开始的“不打乱重来”到2010年被代之多数农民主张的起点公平原则,修改为“确权方案由社员大会讨论制定,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只要群众要求调就调”。
成都大学吴建瓴教授专门跟踪调查确权,他认为,“是长久不变、是产权改革倒逼调整土地,本来你今天调出的土地明天还可以调回,若长久不变之后,就是‘准私有’。”吴建瓴质疑,“怎么固化?1998年到2008年已经10年了,不调田就是让这些人(指一些无地农民)失业,你怎么能让这么多农民失业?”
  成都市委政研室的调研结果显示,等待分田的人有9%,约有50万人。政府为了顺利推进改革,遂放弃当初“固化产权”的政策设计,尊重群众调平土地再确权的愿望。土地再一次作为一种保障而不是财产的基本属性,修正了政策设计者的最初设想。
  温铁军先生说过,“新中国以来历次土地改革都是以地权在村社内部平均分配为结果”,成都的确权改革再次印证了这个判断。平均地权就是今日成都平原农民的心态,也是全国多数地区农村农民的心态―要推行长久不变,那么就请先再分配一次土地吧。
  以成都“产改第一村”都江堰鹤鸣村为例,1981年鹤鸣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后,就再没有打乱重分过土地,只是每年小调整,调节户与户之间的土地分配差异。小调整办法有两种,一是把组里留下的机动地调给新增人口,二是“排队”等待退出土地的农户,一般是死了人的农户。在成都平原上的一些村社,在二轮延包之后甚至连小调整都不再有了。
  因为这一次确权之后土地承包权就长久不变了,因此农民强烈地要求“起点公平”,村组干部也认为要“调平了再长久不变”。当然并不是绝对平均,鹤鸣村各个村民小组有不同的调地方式,例如鹤鸣村11组实行“多5分地不退,少5分地不补”,9组实行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超过一分”,“保证每户都有地,地多地少是另外一回事”。
  调整土地是村社的传统,有多余的土地不退出来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当地村组干部对需要退地的农户做工作,通常都要打比方讲道理。10组组长罗雨经常说,“这家3口人吃5碗饭,那家3口人吃1碗饭,吃5碗饭的那家总得分两碗过来吧!”5组组长周凤春这样解释,“活着的人要吃饭,死了的人把田退出来,是常理。”普通农民认为调平土地是吃饭问题,“政府规定了农业户口都要分到土地,这是上面的政策,大家都要吃个饭。”
  在湖北鄂州农村,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5年调整一次土地的惯例,二轮延包之后不再调整土地;2012年上级要求土地确权,农民告诉我们,村里大多数人要求重新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调平土地。
  在村社内部平均地权是各地大多数农民的诉求,这来源于土改以来社会主义土地制度赋予他们的权利。“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试验是由刘守英等人1980年代在贵州湄潭主持搞的改革尝试,目前,当地农民强烈希望土地调整。调查数据显示:93%的农民同意按人口进行土地再分配,认为“嫁入村里的人口和新出生的孩子应分得土地”的人分别有89%和90%。从农民满意的角度看,湄潭试验已经完全失败。
  走向有保障的地权
  土地确权具有保护农民土地权的重要功能,一方面免于地方政府的侵害,另一方面免于“强势群体”的侵害―这个“强势群体”包括干部、富人、混混等。农民仅仅拿到土地证是不够的,持续性的权利保障需要强大的国家力量能够介入到基层农村。
港村是武汉附近的大农业村,有1万余亩土地,3000多口人,2012年地方政府决定该村作为确权改革试点。2012年3月地方发文要求确权,但在半年内确权没有什么进展。
  没有进展的原因是村里有200亩机动地被“强势群体”长期占用。大多数群众要求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再谈确权。
  第一村民小组组长张楚清是刚新选出来的,希望借机把土地收回来,但不幸的是,第一次开群众大会张楚清就与村内的“强势群体”发生了冲突,确权不得不告一段落。村里的老党员余顺生深有体会:“上面要支持正义主持公道,不然哪个出来说呢……起码要有一个工作队介入,工作队做完工作可以走,而我们还要长期生活在一起,得罪人不好。”
  在浙江的湄村,同样是集体土地为“强势群体”侵占。调研中老百姓反映的最多是宅基地分配问题。由于1990年代开始,村级组织对宅基地实行拍卖政策,谁有钱谁得到宅基地,导致有的有钱人占宅基地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没有钱的则还居住在几十平方米的低矮房屋内。宅基地权利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居者有其屋,却由于很早就实行市场拍卖导致分配极为不平均。
  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农民的地权得不到保障并不是由于土地制度本身的因素,而是由于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得不到国家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导致了弱势农民、穷困农民的权利被侵害。通过确权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属性,并为权利提供保护,是当前土地改革的当务之急。
  走向有效率的地权
  土地有两个属性,一是不可移动的地域属性,二是农产品生产的资源属性。城郊农民普遍希望通过确权对土地(包括宅基地和农地)拥有更大的权利,以期在征地拆迁中获得更高补偿;但城郊农民终归是农民中的一小部分,90%以上的农民还是要依靠农业生活,他们需要集体调整地块以利于更有效率地进行农业生产,比如土地扩大规模、土地连片、公共品供给充足等。
  细碎化土地不便耕作,一些地区的农民按照农业生产要求自发进行了土地制度创新。安徽繁昌县的平镇在土地确权中发明了“虚拟确权”。2012年,平镇申请到了土地整理项目,把细碎化农田改造成“田成块、路相连、渠相通、林成网、旱能灌、涝能排,适应机械化耕作”的现代农田格局。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沿袭传统土地分配办法再搞确权,按照肥瘦远近搭配,给一家一户分五六块乃至数十块承包地,那么土地整理就白干了。
  现实倒逼出了确权机制的创新。繁昌县农委遂采取了“虚拟确权”的办法,照当地干部的话来说,“土地是分给你种的,但是土地不是你的”,“确权不确界”。由“虚拟确权”而形成的是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农地产权结构。
  在这种确权方式下,农户如果想种地就参与分地,如果不想种地就把土地委托给村社流转出去;为了满足农民变动的土地流转意愿,村社还决定,每隔5年重新集结一次各户的土地流转意愿。“虚拟确权”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它把经营权充分放活,从而有利于经营主体。农户不再对某一具体地块拥有权利,而是对一定数量的土地拥有权利。
 这一确权方式与农民传统观念是有张力的,一个没有“具体”边界的抽象权利数量,是否为农民所理解?
  无论如何,这种确权方式的创新为兼顾公平和效率提供了可能性。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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