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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帖子主题:沛县公安局辅警队伍管理办法(值得借鉴不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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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公安局辅警队伍管理办法(值得借鉴不值得推广)
文章提交者:龙泉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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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公安局辅警队伍管理办法[索 引 号]:CB006-C5 [发布机构]:沛县公安局[产生日期]: [公开日期]:为加强辅警队伍的全面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规范(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辅警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直接招收录用、管理使用的专门从事社会面治安巡逻防范、交通管理的群众性专业队伍。主要包括县局交巡警大队、防控大队、保安公司、县局机关和各派出所使用的辅警人员。辅警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严禁从事执法工作。第二条 辅警队伍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和使用,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这支队伍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安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政治思想第三条 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公安机关以及辅助力量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第四条 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爱民,勇于献身。第五条 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工作能吃苦,尽职尽责,确保安全,有为维护社会治安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献身精神。第六条
严格遵守保安、辅警工作纪律,不准利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之便向他人泄露案情,为当事人通风报信。第三章 着装规定第七条 辅警队员在执勤期间统一着装,佩证上岗。要统一着规定的保安、辅警服装,保持着装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做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不准敞胸露怀、衣帽不整。第八条 配套穿着保安、辅警制服,不同制式的服装以及保安、辅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第九条 不得佩带其他与保安、辅警身份或者执行任务无关的标志。第十条 不得将保安、辅警制服转借和贩卖给他人。第十一条 非工作需要不准穿制服进出宾馆、酒楼及各种娱乐场所;着装外出工作、执勤和出入公共场所时,不准袖手或将手插入衣兜。不准搭肩、挽臂、边走边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第四章 仪容、举止第十二条 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蓄胡须;女性着装时发辫不得过肩。第十三条 不得纹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第十四条 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着制服或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时,不得做有损于公安机关形象的事。第十五条 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得使用警械。第五章 执勤规范第十六条 负责协助机关和基层单位做好接待和传达工作的保安、辅警,班前要保持良好仪表,跨立,向工作人员行注目礼或举手礼。第十七条 接待来人来访时,保持良好仪表,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做到:自觉消除“四难”,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严禁“冷、硬、横、推”的态度。第十八条 上级领导视查工作时,立正,向领导敬礼,如需要,如实汇报执勤值班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领导离开时,要敬礼目送。第十九条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管理的保安、辅警队员的职能任务。(一)职能1、严格执行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安机关及人民的声誉和形象;2、指挥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协助民警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者,打击违法犯罪;3、热心服务群众,耐心解答群众询问,做好便民利民措施,主动帮助群众解决困难。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4、积极进行交通安全宣传;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二)路口执勤协警人员任务在执勤民警的指导下,积极疏导交通,维护路口的交通秩序,着装严整,动作标准规范。要做到“哨音响亮”、“手脚勤快”、“管理认真”、“工作主动”、“举止文明”、“纠违严格”。哨音响亮:就是指通过响亮的哨音及时提醒行人、非机动车注意信号灯的变化,劝阻他们不要违章。手脚勤快:就是指在工作中随时注意观察路口信号灯的变化,通过“腿勤”及时转身,严格控制行人、非机动车乱穿信号灯,通过“手勤”确保在红灯亮时第一时间打出相关交通手势,及时控制非机动车抢行、绕行、越线停车。管理认真:就是指在管理中不松懈、不推诿,严格按照交通协管员职责的要求开展工作。引导行人走便道或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劝阻制止行人跨越交通隔离设施的行为。工作主动:就是指在工作中不当“算盘珠”,而是充当民警的助手和背后的“眼睛”,当有情况发生时,马上向民警报告,使民警能及时处置,确保路口畅通有序。举止文明:就是指在纠正违章时,要求换位思考从一名交通参与人的角度,用善意、文明的方式指出违章行为的危害性,并要求其主动改正,决不讲粗话、脏话。纠违严格:就是指严格纠处非机动车、行人各种违章,纠处中必须让行人退回到人行横道线、非机动车退回到停车线。(三)路段执勤协警人员职责1、引导车辆到准许停车地点停放,劝阻、告知违法停车行为;2、在执勤民警指导下,对违法停放车辆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3、协助执勤民警对事故车、故障车和违法停放车辆进行清拖,可以随民警参与夜查、临时整治等工作任务;4、工作中遇有治安、火险、油气电水跑漏、塌陷等事件时,要及时报警、协助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报告;5、劝阻影响交通的违法占路行为;6、对道路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秩序进行规范管理。(四)其他事务性工作职责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本规定自行制定。(五)协警人员纪律和工作要求1、因公与他人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2、纠正违章时,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3、交接班时,要先互相敬礼,然后交代工作情况;4、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人在位(岗),要管事,不做与执勤无关的事情;5、强化服务,严禁乱查乱扣;6、秉公办理,不准徇私舞弊。(六)在执行勤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除名:1、非执行公务随意拦车搭乘不付车费的;2、收受违章人员钱物或罚款不开票或者多罚款、少填写款额的;3、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不开暂扣凭证或不按规定上交的;4、执勤过程中辱骂或者殴打群众的;5、执勤时故意刁难驾驶员,罚态度款或随意处罚的;6、执勤或办理业务时,接受吃请或吃拿卡要的;7、违反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公车私用或未经允许私自驾驶暂扣车辆的;8、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私利的;9、工作不尽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10、执勤形象差,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第二十条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的保安、辅警队员在巡防民警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能和任务。(一)主要职能辅警队伍作为我县治安防控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社会面巡逻防控,提高社会治安综合防控能力。具体包括:1、发现、报告可疑情况、安全隐患等治安信息和社情民意;开展安全防范宣传和提示活动;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护案件、事件、事故现场;劝解、制止民间纠纷;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服务;从事其他非执法性工作。2、辅警队员在巡防民警的带领下,可以协助民警受理、处置各类警情和求助,实施治安检查,盘问、检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物品、车辆。3、辅警队员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证件,不得办理案件,不得接触涉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不得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禁止的行为。(二)纪律和工作要求辅警队员在社区内履行巡逻守点职责务必做到:1、熟悉社区的地形、地物、建筑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了解重点要害单位的位置、社区治安基本情况、人员流动规律;2、巡逻守点时要统一着制式辅警服装,佩戴统一制发的辅警,仪容风纪严整;3、认真做好巡逻守点登记和交接班记录,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4、对可疑人员盘查时要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5、除处置警情外,不准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6、除处置特别紧急警情外,不准夜间使用警报器;7、非公务需要,不准进入单位、住宅或者跨巡区执勤;8、不准关闭电台等执勤用通讯工具;9、不准拒绝群众的报警、求助和询问,严禁打人、骂人、刁难群众;10、徒步、自行车、摩托车巡逻时原则上实行2人一组,一人在前、一人在后,间距分别在2米、5米、10米左右;徒步巡防在人行道上与车辆通行方向相向行进,自行车、机动车巡防在规定车道上与车辆通行方向同向行进。巡行速度适当,时速汽车一般在30公里、摩托车在20公里左右;11、按照规定的路线、方式和岗前提示要求执勤,实施乱点巡逻事先报告;12、精力集中 ,不迟到、不早退、不溜岗、不脱岗,严禁工作时间饮酒、睡觉,因事或外出必须请假;13、巡逻中每执勤1-2小时可以在临时休息点休息一次、时间不超过20分钟,保持着装严整,严禁吃东西、聊天、嬉笑打闹。(三)权限范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盘问:1、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的;2、行为、行动诡秘、形迹可疑的;3、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的;4、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权扭送到公安机关审查处理:1、盘查中发现可疑证据的;2、聚众斗殴、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3、抢劫、抢夺、盗窃公私财物或强奸、调戏和侮辱妇女的;4、正在破坏市政公用设施,损毁公私财物的;5、正在进行其他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辅警队员没有逮捕、羁押、审讯、传讯的权利。具体包括:1、无讯问、审查、处理权;2、无刑事侦查和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理权;3、无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4、无对人身、住所搜查权;5、无治安处罚权;6、无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利。7、无到场所、行业检查的权利。(四)辅警队员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登记后,要立即送交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查处理。(五)对现场挡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赃物赃款、作案工具、群众交来的遗失物品等,必须交给带队民警或送派出所处理,严禁截留、藏匿、使用。(六)巡逻中遇一般情况,交带队民警解决;遇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对危急情况,要果断处置。第六章 辅警装备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辅警装备包括服装及标志、橡胶棍、手电筒、巡更设备等。(一)辅警队员的装备由县局统一定制、配发。(二)辅警队员禁止使用手铐等警械,但为了使辅警队员有效地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守点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可以使用橡胶棍进行正当防卫。在使用橡胶棍进行正当防卫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立即停止使用。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橡胶棍。1、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守点、捉获、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遇到抗拒时;2、在执行巡逻守点任务中,制止打、砸、抢、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结伙斗殴遇到抗拒、侵害时;3、在执行巡逻守点任务中,遭到违法犯罪嫌疑人,需要使用辅警棍进行自卫时;(三)橡胶棍、手电筒、巡更设备等辅警装备,必须由专人保管,工作时间才能使用。使用中要爱护装备,不得故意损坏、转借他人或私自带回家中。因保管不当、使用不当出现损坏、丢失,应酌情赔偿。第七章 内务秩序第二十二条 保持办公室整洁、有序,不得随意、杂乱地放置物品。第二十三条 合理使用单位电话,严禁因私长时间占用电话。第二十四条 在办公室时应当姿态端庄,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不得穿着裤衩、背心、拖鞋出入公安机关办公区域。第二十六条 坚持每天对内务进行整理清洁。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辅警人员的管理,做到严管重教,防微杜渐。凡辅警人员发生公路“三乱”或违法违纪的,要追究直接领导和部门领导者的领导责任,除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还要建议上报主管部门给予免职、引咎辞职,直至撤职处分。第二十八条 对辅警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道德品质教育,要注重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队伍建设中所暴露出的苗头性问题,基层单位的领导要确实做到掌握队伍的思想动态,胸中有数、知人善用。第二十九条 防控、交巡警、保安公司对辅警人员的执勤活动严格实行县局辅警办公室、大队、中队三级查勤制度,县局不定时查勤,大队每周至少查勤三次,中队每天查勤,各级查勤结果都要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内容,查勤通报应存档备案。派出所、机关查勤由县局辅警办公室和本单位负责。第三十条对辅警人员的查勤主要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重点是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队伍建设管理方面的漏洞。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除特别规定外,凡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视情扣罚工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辞退、开除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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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索 引 号]:CJ006-D2 [发布机构]:徐州市公安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产生日期]: [公开日期]: [废止日期]: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联防队伍的全面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安联防队伍,是指按照《江苏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组建并已实行保安联防管理体制改革的专职治安联防队,以及通过政府出资等形式组建、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和使用的社区保安等从事社会面治安巡逻防范的群众性专业队伍。派出所非直接从事保安联防工作的炊事员、驾驶员、清洁员、微机操作员等不在此列,按临时工管理。纳入保安联防队伍序列管理的物业管理保安、由经济民警过度的内部单位保安、交巡警部门使用的交通协管员,参照本规范执行。保安服务公司组建的驻点守护保安队伍和101押运保安队伍等,按《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第三条 保安联防队伍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和使用,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安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四条 保安联防大队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管理,下设中队,由派出所负责管理。保安联防大队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科)一名负责人兼任大队长,保安联防中队由派出所一名负责人兼任中队长。第五条 保安联防中队按派出所每个民警至少配备3名保安联防人员的比例组建。在总数上,各县(市)、区保安联防人数不低于辖区实有人口的1‰。第六条 经济民警队伍按照有关条件转为内部保安后,成立内部单位保安大队,由经文保处负责管理;交巡警支队使用的交通协管员,编成交通协管保安大队,由交巡警支队负责管理。第七条 市局治安支队户政科是全市保安联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保安联防大队、内部单位保安大队、交通协管保安大队等保安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除保安服务公司外,其他任何保安联防组织不得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娱乐服务场所派驻保安联防人员,不得从事金融、贵重物品、危险物品押运。凡违反规定的,以违纪论处。对小型娱乐场所、房屋出租户、商业网点相对集中的地区,派出所可动员组织其联合出资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人员,所需人员不得从保安联防中队现有人员中抽调。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保安联防人员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治安巡逻、伏击守候;(二)开展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三)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可疑物品;(四)保护案件和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五)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六)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条 保安联防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本人或他人生命、财产遭受不法侵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防卫器械。第十一条 保安联防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骂、殴打他人,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证件、合法财物;(二)参与收粮要款、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和殡葬改革等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三)接警、单独处警,查办各类案件;(四)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五)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 人员招聘第十二条 保安联防人员的招聘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保安联防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保安联防工作;(二)年龄18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可放宽至55周岁;(三)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五)无违法犯罪记录,未有被公安机关解聘过的情况。第十四条 招聘遵循面向社会、统一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社会低保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部队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及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第十五条 招聘须经过报名、初审、考试、面试、体检、政审、录用等程序。报名时,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社会低保证明、下岗证明、退伍证明、技能证书)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政审证明。考试由市局治安支队统一命题,并负责监考、阅卷。第十六条 录用须严格把关,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批准。第十七条 保安联防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县(市)、区保安联防大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予以留用的续签合同,合同期均为一年。第五章 教育培训第十八条 新录用的保安联防人员,由县级公安机关组织一个月以上的岗前培训,经市局治安支队命题考试合格后,发给全省统一的《保安联防人员执勤证》,并试岗3个月。第十九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定期组织在岗保安联防人员进行轮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第二十条 保安联防人员教育培训,参照省厅统编的保安人员培训教学大纲执行。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派出所及保安联防组织应加强对保安联防人员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认真核查,并反馈结果。第二十二条 保安联防组织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一)岗位职责;(二)学习、训练制度;(三)值班执勤和交接班制度;(四)情况记载和报告制度;(五)拾缴财物登记保管和上交制度;(六)检查督查制度;(七)考勤考绩和奖惩制度。第二十三条 保安联防人员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四)规范着装,文明执勤;(五)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第二十四条 保安联防人员执勤时,统一着2000式保安服装,持《保安联防人员执勤证》,携带必要的通信工具和防卫器械。未换发2000式保安服装的保安联防人员应着便服,并佩戴明显标志;严禁着其他任何制式服装。保安服装由市局治安支队或治安支队委托市保安服务公司按规定组织购置。第二十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建立保安联防人员档案,并将信息录入微机管理。市局治安支队每年对《保安联防人员执勤证》审验一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通报有关单位予以解聘。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取缔“黑保安”,严厉打击冒充保安联防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七章 经费保障第二十七条 保安联防经费主要依靠各县(市)、区和乡镇、办事处筹措资金解决。同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按规定收取治安联防费;(二)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一部分;(三)从保安服务公司人防赢利部分列支;第二十八条 保安联防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一)保安联防人员的工资、奖金、工作补贴和有关保险;(二)对有功人员奖励;(三)购置执勤所需的交通、通信装备和防卫器械;(四)保安联防工作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九条 保安联防费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和开支,严格管理,以区为单位统管,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派出所收取保安服务费,须以保安服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协议;违者,以“三乱”行为论处。第三十条 保安联防人员均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第八章 考核奖惩第三十一条 保安联防人员的使用和考核奖惩,由派出所负责,保安联防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对保安联防人员工作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及时兑现奖惩。第三十二条 保安联防人员劳动报酬,实行低工资、高奖励,一案一奖、一事一奖。第三十三条 对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保安联防人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并广泛宣传。保安联防人员因公负伤的,应及时予以救治、慰问;致残、牺牲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经济补贴。第三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每年集中表彰奖励一批保安联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市局适时组织表彰活动。第三十五条 保安联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一)多次违反保安联防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二)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三)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负责巡逻防范的区域内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四)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五)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的;(六)其他不适合从事保安联防工作的情形。第三十六条 解聘保安联防人员,由派出所提出意见,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对解聘的保安联防人员,应及时收回保安服装、标志和执勤证、执勤标志,并按年度将人员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等情况,逐级上报省厅治安总队。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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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政策总比没的好!!我是沛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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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复杂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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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清理了联防,来了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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