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法收劳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4月没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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娓╁缃锛淇我想问一下三个没有发工资了,算不算托欠农民工工资。
我想问一下三个没有发工资了,算不算托欠农民工工资。
我上班三个月了,没有发过工资,医疗保险交了,医疗卡一直不给发,连吃饭的钱也没有!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你是农民工么?
确实是拖欠工资了
也不合法!
有些公司是隔月发工资的,但不晓得你那是怎么个发工资法,你们工作没签合同吗?
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签的!如果是每月按时发放的话那就是拖欠了,是违法的!
只要你是农民工,一个月没发工资以上没发工资就是拖欠民工工资。
党的十七大以来,随着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的加大,群发性、突发性、大规模的拖欠工资行为基本上得到了扼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年年抓、年年欠的现状并未根本消除,说明我们的工作尚有不足。为此,要认清形势,解放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带着这样的思考,配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及“继续解放思想,推动吉林振兴”大讨论活动的通知要求,先后到农民工较为集中的长春、吉林、四平等地进行专题调研。
一、近年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主要成果及作法
2004年以来,各级政府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形成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主,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良好机制。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到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扎实有力,既加强了陈欠的清欠力度,又有效防范了新欠的发生。2004年至2008年10月末,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检查用人单位50177户,涉及农民工124.83万人,为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1.72亿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9468件。实现了农民工工资当期支付率100%,监察案件结案率98%的工作目标。其作法:一是制定政策,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奠定了基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地建立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了农民工工作领导体制,加强了对农民工就业指导和权益保障,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到农民工工作整体规划中。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依法监管,加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加强了对拖欠工资高发行业的监管。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2004年以来,省劳动保障厅会同建设、工商、公安、工会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共组织了10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有效预防和遏制了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开通举报电话,收到了一定成效。三是完善措施,建立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从拖欠问题的源头出发,先后制订并完善了各项措施。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目前,全省9个市州已全部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注重预防,积极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普法宣传。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放在事前教育和有效预防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主导作用,借助舆论工具大造声势。在媒体公布维权电话,刊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和政策宣传栏目,帮助农民工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便于农民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举办形式各样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现场咨询活动。集中组织人员到有关公共场所、社区和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工地,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开展了“送法律到工地”活动,在工地设立《建筑企业用工须知》和《建筑企业务工人员须知》告示板,免费发放《农民工维权手册》,提醒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帮助用工单位正确理解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加以整改,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当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年年抓、年年欠的现状并未根本消除,说明我们的工作尚有不足。尤其在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比较突出。经调研得知产生拖欠的原因,一是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因建设单位的资金不到位或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有些建筑企业为得到施工项目,只能垫资施工。一旦建设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施工单位,企业的资金链受到影响,就会出现因拖欠工程款产生工资的拖欠。二是建设项目审批不规范造成的拖欠。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部分地区,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为保工期催进度,在一无资金二无许可的情况下,“先上车后买票”,导致大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上马,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留下了巨大隐患。三是建筑企业工程层层转包造成的拖欠。我省的建筑行业缺少规范的劳务承包企业,违法转包或层层分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建筑行业特有的用工模式,一旦其中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成为不变的事实。四是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拖欠。当前,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实际签订率并不令人满意。一是建筑企业用工形式不利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二是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不高;三是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增加了用工成本;三种情况导致合同签订率低,造成工资的拖欠。五是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尚不完善造成的拖欠。在建筑企业,凡是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帐户的用人单位,极少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发生。但目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保证金管理和使用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的存储量较低,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三、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策
通过实际调研,建筑领域产生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是用工制度的缺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是解放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建立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从源头抓起,防止新的拖欠行为产生。实践证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一项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应进一步加以完善,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得到全面实施;建议由省政府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参与,共同研究制定《吉林省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将建筑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落实到位。二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意义重大。要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中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使用人单位、农民工领会法的精神,掌握法的内容,增强法律意识,促进法的实施。针对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三是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有效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以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企业为重点,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开展签订劳动合同的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四是解放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劳动保障监察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但劳动监察形势仍然严峻,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法实施中的各类隐蔽性矛盾日益突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也越来越显得重要和紧迫。面对新形势,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举报投诉量的增加,要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团结协作,形成办案合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以及日国务院召开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淮清办〔2006〕第13号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06〕97号),市清欠办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工)局、市总工会对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和建筑业民工维权告知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市县区同步进行。
检查组抽查市县区(清河区、清浦 区38处,淮阴区、涟水县、金湖县、洪泽县、盱眙县各3处)53处在建工程,农民工约3000人,建设总面积约85万平方米。其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的有9家单位(73821部队综合楼、博物馆工程、大学城部分工程、新世纪豪宅金马广场、启英中学等)。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按规定发放的有19家施工单位, 29家施工单位未执行工资公示制度。53个项目部只有2家施工单位与部分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余施工单位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无一家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其中还有个别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商业工伤保险也未参加。农民工工资基本上是按月发放,但都不是足额发放,基本在工资总额的50%-60%左右。
一、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现存情况
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一直作为边缘化的特殊群体而工作和生活着,他们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许多农民工的生存境况令人堪忧。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民工既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又是身份社会的受害者。我市建筑领域的农民工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建筑市场混乱,存在非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建筑行业改革以来,随着建筑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分离,催生了大量的建筑劳务队伍。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如非法用工现象较为严重,农民工劳动和生活条件差、管理混乱,克扣、拖欠工资问题严重;“包工头”式用工的泛滥,造成了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大量出现,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目前,以“包工头”牵头组成的劳务队伍仍是建筑劳务的主流群体。一般施工企业与他们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包工头”出面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分包劳务工作,凭完成的劳务工作量结算劳务工资。由于建筑市场中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建筑市场的混乱现象没有得到根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招投标中明招暗定等现象仍然存在。而“包工头”带队和零散用工的方式,使挂靠和违法分包等现象既难以界定,也难以处罚。大量非法用工方式的存在,也是造成建筑劳务分包过程中恶性压价、恶性竞争的主要原因。
2、用人单位用工随意性大,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现有的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工资的支付、社会保险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在检查中发现,很多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用工单位也只愿意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协议,而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包工头”与农民工多是口头协议。除了用工方故意不签合同、农民工维权意识差造成农民工很少签合同,现在农民工出来打工,基本上都是由熟人介绍的,因为有熟人在中间牵线、担保,所以也就没太拿合同当回事,只要能见到现钱,签不签合同无所谓。因此,一方面,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在劳动力市场的优势地位来打压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信心和合理要求,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农民工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忽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使具有法律意识,但由于自身地位的不利和就业竞争的激烈,也被迫就范。
3、工资时常被恶意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理应根据他的劳动业绩获取应有的劳动报酬,这也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是,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无视农民工的权利,采取各种形式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做手脚,或者恶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建筑行业,时常利用早已明令禁止的做法,不按规定按月发放工资,每月只发少得可怜的生活费,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
4、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现在用人单位流行这样一句话,就是不怕有活干,就怕没活干。总是有一部分企业常常利用履行订单的时效问题,肆意延长工作时间,超时加班加点,而置员工的身心健康于不顾。很多情况下,处于弱视地位的农民工无奈被迫超负荷工作,用人单位却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因为超时超负荷加班造成农民工工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已经不是个案。
5、社会养老保险没有着落。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农民工不同于农民,他们进入城市生活以后,不再以土地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而是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当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理应获得社会的物质帮助,也即社会养老保险。可是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非常之低。农民工参保率如此之低,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相当多的企业想方设法逃避参保,以降低企业成本;农民工参保的“门坎”过高,多数农民工想参保但力不从心;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农民工流动性大,个人账户转移无法衔接。
6、发生工伤事故,却享受不了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到城市工作,往往是在条件艰苦、环境恶劣的岗位上工作,加上不少单位安全意识薄弱,缺少安全保护设施,工伤事故时常发生。但是,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一方面,雇佣农民工的单位很少参加工伤保险,不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就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保险待遇,一切费用只能从单位有限的资金中支付。另一方面,农民工由于受自身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局限,经常不走正常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而是采取谈判私了的方式,结果自身的权益自然得不到保护。农民工把伤、残、病带回家乡,社会矛盾由城市转嫁到了农村。这是一些农民工生存境况悲惨的一面。
7、遇到突发困难,缺少社会救助。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到城市发展。但是,目前形势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一般是无序的,有很大的盲目性。农民工背井离乡,只身在城市里工作,组织化程度非常低,缺少一定的组织关怀和照顾,特别是遇到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和困难,除了有限的老乡资源,很难得到社会救助,包括法律援助、经济援助和精神援助。说到底,农民尚未融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之中,也没有真正被城市所接纳。
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办法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已引起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2005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淮政发〔号),2006年,市政府办公室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06〕97号),明确提出各政府部门要形成联动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下面就劳动保障部门如何做好执法监察,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1、严格执行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并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监管。
由于建筑市场存在层层分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劳动监察部门难以找到负责人,所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禁止使用不具备资质和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
对于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必须书面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建设单位已偿清工程款和无拖欠行为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中标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或分包单位及人员花名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建立起严格的审批管理机制。
2、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规定,规范用工行为,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制订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根据淮政发〔号文件规定,建筑业企业要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开工前要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全市新开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指定银行将工程造价的5%(最高不超过30万元)存入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专户,并不得随意挪用。按照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工资保障金,监察部门要做好督查工作,关键是建立起良好的联动协调机制。
3、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劳动用工合同制度和建设领域信用体系。
企业必须与所使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与《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配套使用,用工企业要将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各施工工地要悬挂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公布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的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媒体网络进行曝光。并视情况给予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参加招投标、逐出市场等处罚。
4、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各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架设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绿色通道”,建立长效维权机制,降低维权成本。
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较广,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超概算审查,对未经批准超概算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欺诈、非法侵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立案侦查;对携带农民工工资款逃逸的,要加大追逃、打击力度;对组织、煽动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工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评授“诚信企业”称号、评定诚信等级和受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时,要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授予“诚信企业”称号和评升诚信等级,已授予或评升的,取消称号或降低信用等级,不予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司法部门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为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公证机关做好拖欠工程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此外,在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程序上,应该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问题设立一些简易程序,以便快捷并低成本地解决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比如按照现行规定,由劳动部门做出裁决后,如果用工单位拒不执行,这时候如果再转入司法程序,则需要等两周时间。在这一段时间里,包工头往往就一溜了之。目前,在司法程序上,工资问题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才受理,大多数农民工还是无法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司法部门应加快协助办理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农民工投诉案件,加大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力度,同时应针对欠薪农民工经济困难的实际,简化立案手续,降低诉讼成本,尽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检查中发现,有好几个“政府工程”与“招商工程”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经开始施工(如市政府东办公楼、有线电视台网络中心、73821部队综合楼、博物馆工程、大学城部分工程、金马广场、启英中学等。其中,启英中学已基本完工,工程款缺支付不到百分之十。金马广场地基部分造价900万,已经基本完工,但至今只支付40万)。如果政府不从自身开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几乎无法解决。
农民工进入城市,应该来说,已经脱离了农村,他们的就业形式、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劳动方式以及服务对象等等都与城市密切相关,从职业上来讲,他们已经是工人,从居住上来看,他们长期生活在城市,也应该是城市居民。但是,实际生活中,农民工要真正成为企业里的职工和城市里的居民,特别是能够享受同等待遇,似乎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的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工作中,也没有重视农民工这一群体以及这一群体给城市管理带来的变化。不论是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安排,还是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卫生防疫、法律服务等等,都没有将农民工这一越来越大的群体列入范围。农民工还游离于城市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系统之外,照农民工自己的话来讲,在城市里干活有份,而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却没有他们的份,加大社会政策调节力度,不断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发展进行科学合理的引导,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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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就业领域专家济宁4月26日施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来源:济宁晚报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 济宁市 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4月26日
[提要]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怎样才能让农民工的血汗钱不再付之东流?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人单位...
  原标题:
  《办法》规定
  A、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
  区域内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
  B、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及
  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
  C、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
  收缴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怎样才能让农民工的血汗钱不再付之东流?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将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将于4月26日起施行,农民工到时不用再担心领不到工资啦!
  建筑领域用人单位最高缴存额度1000万元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及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缴存,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缴存。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收缴和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收缴和日常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工资保证金到底应缴存多少?该办法规定,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同一用人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缴存工资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逾期不支付,用保证金支付工资
  当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责任主体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查证属实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承包工程范围内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时,使用总承包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另外,当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用人单位可以向责任主体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并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缴款单位。
  支招:农民工遇到拖欠工资要注意取证
  农民工,一定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首先在平时,要尽量多了解一些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在求职时,要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人及地址等,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内容、劳动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事宜,并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另外,在用人单位劳动期间,注意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工信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在事发地市、县(市、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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