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欠款起诉书书是不是从派出所发出

刑事起诉书是不是先交给派出所,得等到他们受理呢?_百度知道
刑事起诉书是不是先交给派出所,得等到他们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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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是交法院的。
请问下现在对方被取保侯审了,我该怎么办
向法院递交你的诉求。
那是算自诉还是公诉
公诉,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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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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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由检察院交到法院。如果是刑事自诉,不需要先交到派出所,如果是公诉,就由受害人交到法院刑事起诉书直接提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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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该怎么写?有一定的格式吗?写之后交到法院那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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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来自:广西 - 桂林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1:54 咨询人:new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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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3条回复
起诉书要列明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回复时间: 12:0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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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有一定的格式,要列明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建议请律师代理诉讼。
回复时间: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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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的格式,要列明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建议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回复时间: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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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许苏瓴,男性,日出生,大学文化,江西省会昌县人,家住该县文武坝镇南禅寺46号二单元301号,身份证号码251213,QQ 。上面的概述是我近几年生活的真实情状。本人原系会昌县公安局周田派出所所长,此前历任该局民警、办公室主任。由于“不解风情”,冒犯权贵,自2006年11月至今,屡屡遭受顶头上司的迫害,先后历经被冤入狱、财产被原单位非法没收、诉讼获胜却难于维权、举报受挫、被原单位重新罗织罪名面临再度入狱甚至将遭到迫害致死的凄惨危机,一次又一次地陷入困境。一年多来,我的遭遇先后受到省内《江南都市报》、《大江周刊》、《新法制报》等多家媒体和《检察风云》杂志的关注,我的权益诉讼和上访事件先后被上述媒体披露,一些热心的朋友也纷纷向我伸出援助之手,有人还将我的遭遇和某些人士涉嫌陷害的行径在互联网上进行曝光,试图通过正义的声音唤起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公正……然而,败诉的原单位和某些被举报对象,一刻也没有停止过对我的报复陷害,目前出现变本加厉的态势。自上月初开始,我的多名朋友和亲戚被会昌县公安局秘密成立的所谓专案组非法侵入住宅,搬走电脑,甚至遭致彻夜审讯,罪由是他们涉嫌在论坛上跟帖或者为我提供过帮助,企图为我炮制网络诽谤的罪名,将我再次投进大牢。某些办案人员指名问供、利诱逼供的所谓办案技巧和“外围调查”方法,与三年前暗中为我罩上“非法拘禁”罪名时的做法如出一辙。凭着我在该局浸淫多年的经验判断以及任办公室主任4年对这班人的了解,近期,他们必将对我采取强硬措施,以欲加之罪把我投入牢狱,甚至夺去我的生命。人生一世,草木一秋。说实话,经历过这些年的风雨,我对个人的生命去留,已毫不在乎。但是,我死后,他们自然会为我再罩上一顶畏罪自杀的帽子,欺骗世人,瞒天过海。因此,对于这场完全可以预知的灾难和结局,我决定给我的父母和妻儿提前写下这封遗书,并把亲笔信在网上公布,使我的家人、朋友和千千万万的热心网友知道我临死前的处境、冤案的背景和经过,以及某些掌握国家公权的人怎样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利用公器翻云覆雨,杀人于无形!呼吁正义的记者、律师和网民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利用网络的独特优势和力量使我的冤情拨云见日,使作奸犯科的人早日落网。        我是天涯老友,知道天涯网民的价值取向,这里不乏愤世嫉俗的正义网民,你们痛恨腐败尤其痛恨司法腐败,也许有人会为我曾经是一名警察而偏看于我,甚至对我拍砖,幸灾乐祸,对于这些,我有心理准备。但我要说的是,警察群体绝大多数是好人,个别败类只是其中一分子,他们不能代表主流。我曾经是一名教师,任过中学校长,后调乡政府党政办工作,上世纪90年代中期考入公安队伍,任派出所长之前一直是文职警官,在文秘部门供职。也许正因为我文气太重,不适合开展某些工作吧,总之,除了经常完不成罚没任务,其他各项工作我总是位居全局前列。从警11年,先后获得过6次嘉奖,立过2次三等功,曾经2次被江西省公安厅授予信访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说这些有点罗嗦,无非想表明自己为群众做了些工作,如果有网友拍砖,拍轻一些。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日以来,我用切身经历,读懂了这八个字。除了写给妻儿的诀别信,我还将写信给现任的市县公安局长和政法委领导,并把信的内容全部在网上公开。因为我料定他们对内幕不是很清楚,我要告诉他们。另外,从冤狱开始,我便坚持写日记,记录了我经历血雨腥风期间的点点滴滴,总共约70万字,我将剔去一些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举报待查线索,选取其中约15万字的日记,以跟帖的形式放到网上,昭示我所涉冤案的内幕。狱中我以现实案例为原型创作的长篇小说《歪曲的准星》和《当青春换取自由之后》也将尽快在网络上公布。当我把这些东西全部或大部分放到网上以后,我即使被他们抓获、逼死,也死而无憾了!因为我终于冒死将真相告白于天下,我坚信,我的死会有价值的……      
  _______ 致妻子的一封诀别信        华:见信好!    当你收到这封信时,我也许又被他们抓起来了,甚至已经死在看守所或者某个审讯室里,但请你相信我,相信与你相濡以沫近20年的老公,绝对不是自杀。为了你,为了我们的女儿,还有我的老父母,和你的家人,我怎么会轻易自杀呢?再说,我们的冤屈还没有洗清呢,还有,那些卑鄙龌龊的小人,他们害了那么多人,却一个都没有进去,我会甘心自杀吗?    15天前,老吴告诉我,号那天,他家的电脑被几个自称当地警察的人拿走了,最后开具扣押单时盖的居然是会昌公安局的印章。我看了一下,扣押单上签的是通讯科罗锦程和刑警大队曾北凡的名字。另外,其他几位外地朋友也诉说同样的遭遇,二妹家也有人闯进去,电脑也被他们鼓捣了一阵。他们都说,来人拿了一大沓的相片要他们辨认,而且要求他们用手指着我的照片不动,然后由办案人员照相。老吴还提到,那帮人连老吴未成年的儿子也不放过,偷偷跑到学校找他儿子,指着我的相片要他说这是许叔叔,老吴的儿子说好象是陈叔叔,但他们记录的却是“许叔叔”。这是他们惯用的所谓辨认侦查方法,与06年冬那次一模一样。听朋友说,他们分别被告知只要讲出我来就一点事都没有。果然是针对我的“专案调查”,不过这是预料中的事。我回来以后起诉公安局那件行政官司,对方输了,他们会甘心吗?再说,我实名举报个别腐败分子徇私枉法那件事,他们对我一直耿耿于怀的,不灭了我,他们一天也不安宁呀。我打了北京几个律师的电话,他们分析了一下,估计会昌县公安局无非想找个诽谤罪来治我,他们也许怀疑年初那个反映某副局长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帖子出自我的手,是我让朋友帮我发出去的,这点你尽管放心,这次他们怎么刑讯逼供,我也不会承认的,事实可以证明一切,历史可以证明一切。再说律师也看了那个帖子,无非是正义网民针砭时弊,共同弘扬正气的公益帖,谈不上诽谤他人人格,再说,国家公务员接受群众批评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也很正常呀,怎么扯得上诽谤呢。况且,法律规定诽谤案属自诉案件,必须由当事人自诉至法院,怎么由刑警去查呢,这不是以权谋私吗?难道他们牵强附会试图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来定罪?那样的话,简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不过,会昌的情况就这样,我们不能掉于轻心。但是,话又说回来,他们要这样干,我们又有什么办法呢?他们又不是没有这样干过。在他们面前,我们永远是弱者呀。总之,事情已经很明朗了,他们的“侦查”,矛头再次指向我,而且不惜触犯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的法条来达成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次不整死我,他们是不会罢休的!    人的生命是很脆弱的,也许我会像“举报白宫案”的李国福那样,一旦进去,永不出来。如果那样,你不要过分伤心,搞垮了自己的身体,而要振作起来,与他们做不妥协的斗争。在死因的调查上,千万别听他们的一面之辞,要叫上木生他们懂医的人和媒体记者在场参与尸检,辨别真伪,谨慎签字,保留证据,以备勘验。他们有一招很毒的,就是在人肚子上蒙上厚厚的报纸或书籍,然后用铁棍隔纸猛击,据说这样能够达到力透心脏击碎五脏六腑而不留痕迹,法医鉴定时以突发心脏病为由搪塞死者家属。年初我们俩一起体检过的,我的心脏和其他脏器都很好,到时你把报告单拿上,别让他们忽悠了。我想,当今社会,要扳倒那些恶人,恐怕只有以死为代价了。没有弄出人命,“相关部门”是不会重视的,尤其像我这种被他们盖棺定论“有罪”的人。    没有我的日子,抚育女儿和赡养父母的担子就全落在你肩上了,你一定要坚强。你做了胆切除,又有高血压,我知道你不容易,但生活就是这样,当年你选择了我,就选择了灾难和风雨,其实我也不愿意这样啊,我也想让你过上好日子啊,也许我们的命运就该如此吧。再过5个月,女儿就高考了,我多想捱到那个时候,看着她如愿考上心仪的大学,实现我们全家的心愿啊。女儿说要学医的,如果我走了,你就让她改学法律吧,世上很多像我这样需要法律救助的苦命人,中国的法制会好起来的,若干年以后,女儿能为爸爸正名、雪冤,我在九泉之下也欣慰了。老父亲的腿一直不好,经常风湿痛,为了镇痛,他会去喝酒,千万让他不要喝酒了,去年7月份那场大病就是酒惹的祸,我希望他多活几年。    另外,被会昌公安局无缘无故没收的那笔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了他们的这种行为违法,但他们一直拖着不愿归还,为了吞没这笔钱,他们又为我设计了一个什么诈骗罪,我早对他们说过,我有诈骗罪你们抓我起来呀,既然不抓就把钱还给我吧,他们一直拖到今天,依然不愿意归还,好象那钱就是他们的?如果我死了,你说什么也要向他们要回来,二妹那五万七欠了快4年了,要早点还给他们,东林的钱也要慢慢还,在我们最困难的时候,是他们帮了我们,他们自己也不宽裕。    华,人总是要死的,但我不愿这样被坏人逼死,害死,但是死是不容选择的呀。你经常说,你的身体不好,一定走在我之前,现在看来,我要先你而去了,尽管我不愿意。但是请你记住,人死如果还有魂魄,我会永远默默地护着你,也许,那个新的世界才能容纳下我……     握紧你的手,保重!         你的丈夫许苏瓴         日                附遗书原件                          
  这是发表在《检察风云》杂志2009年第8期披露许苏瓴行政诉讼、信访事项以及权益纷争的文章,相信网友可以从中看出一些端倪。         所长告局长为哪般    “庭审终于安全结束了。”原告席上的许苏瓴终于长舒了一口气。  日上午,江西省会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别的行政官司,原派出所所长许苏瓴状告公安局,公安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被推上了被告席。在拥有近50万人的会昌县还是首次发生这类事,能容纳百余人的第二审判庭被200多人挤得严严实实。  虽然许苏瓴否认发帖与他有关,但他与公安局两位主要负责人的恩恩怨怨还是成了人们饭后的谈资。      “优秀”派出所所长状告公安局    今年40岁的许苏瓴长得高大,声音洪亮。19岁时从瑞金师范学校毕业,在会昌县一乡中学从教,先后担任教导主任和副校长。1994年,年仅25岁的许苏瓴被调到一乡政府担任党政办主任。一年后,参加了会昌县公务员选招考试,被会昌县公安局录取,先后担任派出所民警、县局办公室副主任和主任职务,日,许苏瓴被任命为周田镇派出所所长。  在同事看来,善于表达的他不仅办事能力突出,而且文笔出众,“从一般民警到办公室副主任仅用了4年时间,原本以为他前途无量。”会昌县公安局一民警摇头说。  许苏瓴介绍,在从警期间,他曾立三等功两次,获嘉奖六次,连续两年被江西省公安厅评为“全省处理涉法信访工作先进个人”,还在各级媒体刊发作品60万字,获全国第七届“中华大地之光”报告文学创作(政府类)二等奖。  可在日,会昌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许苏瓴实施了抓捕。对于犯罪事实,许苏瓴一直不供认,“我是遭打击报复的,在此前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我没有给副局长胡恩辉面子,而局长尹良耀和他是校友,关系密切。”日,会昌县检察院对许苏瓴提起公诉。日,会昌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决许苏瓴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日,许苏瓴获减刑提前出狱。  许苏瓴告诉记者,获释的第二天,他找到会昌县法院,要求对会昌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自己在被捕的当天,会昌县公安局从他卧室查没了8100元现金,连收据都没打。而且在被侦查、审判期间,他的两张银行卡上的现金35.236万元,分两次被会昌县公安局没收。但是在法院判决时,并没有判决没收他现金36.046万元的附加刑。  “会昌县公安局对法院未认定的财产予以没收,是执法犯法,是陷害。”许苏瓴表示,这对懂法的执法部门来说,未免太过于霸道了。  许苏瓴介绍,没收财产之后,公安局既没有下达处罚决定书,也没有给没收款项的法律文书,为此,其妻钟建华找到时任公安局长尹良耀。日下午,钟建华和姐姐钟新萍找到局长索要没收款项的法律文书,并对公安局没收的行为提出异议,却被以“这笔钱已上缴国库了,不能退”为由回绝了。“后来,在钟建华多次索要的情况下,7月26日,时任刑警副大队长张鸿斌交给其两张罚没收据复印件和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除此之外,根本没有得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必须的法律文书。”  许苏瓴说,自己被判刑是尹良耀和胡恩辉联手整他,罪名子虚乌有,自己被没收的现金,大多是个人借来买房的。在行政诉讼中,许苏瓴除了要求公安局归还36.046万元和台式电脑一台,还要求支付扣款利息10.35万元。      公安局辩称诈骗案仍在侦查中    日上午,会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地律师都不敢代理此案。”当问到如何千里迢迢从北京请来律师出庭时,许苏瓴一脸苦笑。  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的元俊华律师认为,会昌县公安局将原告所有而作没收处理的36.046万元没有在该《刑事判决书》中没收财产的附加刑范围内,属于与该案无关的款项。他还指出,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利息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可是,当地公安部门在侦查终结时,为了非法侵吞原告合法财产,适用《刑法》第64条规定,将原告的36万多元急匆匆地确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会昌县公安局以侦代审、未审先定的做法严重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第35号令的规定,究其实质属于超越职权对原告的法外用刑。  对此,会昌县公安局答辩称,因县财政局未为答辩人设立“暂存扣押款账户”,只设立了“罚没款账户”,为了更好地保存证据,只好将追缴的违法所得存入“罚没款账户”上。许苏瓴不仅涉嫌非法拘禁罪,而且还涉嫌诈骗罪,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也查出了几十万元的违法所得,但所涉嫌的诈骗罪案还需完善证据,因此,原告涉嫌诈骗罪一案仍处于侦查过程中。  “法院并没有认定我涉嫌诈骗,何谈此案仍在侦查呢。”许苏瓴认为公安部门是在有意恐吓他。“如果他们有我诈骗的证据可以来抓我呀,没有证据就把钱还给我。”  法院并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开庭结束后,许苏瓴长嘘一口气:“之前受到很多威胁,说是要在开庭后把我关起来,现在悬着的心终于落下来了。”他还称,打这起行政诉讼只是在寻找一个突破口,“根本目的是想摘掉头上戴的这顶罪犯帽子,因为我是无辜的。”他狠狠地咬了咬牙:“无论申诉的路有多艰难,我都会继续走下去。”      “举报门”让会昌公安身陷旋涡    不知是巧合还是必然,在许苏瓴起诉公安局后,天涯论坛上突然冒出《我是公安局长我怕谁》的帖子,发帖时间为2月6日,发帖人名叫“岚山哨音”。该帖文采飞扬,图文并茂,以会昌县公安局副局长胡恩辉自述的形式刊发,“自曝”在1999年至2007年间担任城关派出所所长和会昌县公安局副局长时的“不光彩”行为。  其在“自我曝丑”的帖子中指出,会昌县公安局副局长胡恩辉在2001年侦办一起团伙贩卖假钞案时收受贿赂金、2004年侦办一起盗窃小汽车案后私自占用赃车等行为,同时说胡恩辉有5处房产,并存在官场钻营等行为。  由于帖子指向明确,且“岚山哨音”运用大量的图片跟帖,看似“证据确凿”,立刻引起网民强烈关注。“岚山哨音”在另外一篇跟帖中直指原会昌县公安局长尹良耀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存在徇私枉法、大肆敛财的行为,在列举的9条“罪状”中,附有“岚山哨音”的点评。“岚山哨音”的字里行间,似乎对尹良耀和胡恩辉非常了解。  在帖子出现后不久,尹良耀就被调到赣州市公安局任助理调研员,许称,他打听得知是有关部门已经对尹良耀展开调查,而坊间有言称其被“双规”了。  对此,尹良耀回应说,他知道许苏瓴告他之事。他到赣州市公安局是正常的工作调动,并不是组织上对自己的免职,在许苏瓴被抓捕期间,他刚从定南县公安局调到会昌县公安局半年。许苏瓴的犯罪事实,经过公、检、法三家认定,他个人不可能对许苏瓴打击报复,两人之间也没有任何恩怨。  记者观察“岚山哨音”的跟帖,发现有网民指出,“岚山哨音”不是别人,就是许苏瓴。采访中,会昌县公安局副局长胡恩辉告诉记者,许苏瓴出狱后,已经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他。网站上的内容,基本上和许苏瓴的举报信内容一致。据他判断,网站上《我是公安局长我怕谁》的帖子,应该就是许苏瓴所为。胡恩辉认为,许苏瓴有意见和想法应该通过组织程序解决,将举报信帖子发至网上,很多群众不明是非,会被误导。许苏瓴本人对此予以否认,他告诉记者,“岚山哨音”究竟是谁,他并不清楚,因为他根本不懂如何操作电脑,仅仅局限于上网看看新闻。许苏瓴说,“岚山哨音”的帖子应该是朋友所为。      县纪委着手调查相关人员    许苏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还陆续向省纪委、省人大、赣州市纪委、赣州市公安局等部门实名举报尹良耀和胡恩辉的“犯罪事实”,且“有地点、有时间、有证据”。  记者了解到,目前,赣州市公安局和会昌县纪委已介入调查。会昌县纪委书记黄小龙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按照上级指示和分工,目前,赣州市公安局根据举报信内容在调查尹良耀,会昌县纪委在调查胡恩辉,目前还没有调查结果。  会昌县纪委副书记周方表示,网上出现“岚山哨音”的举报后,纪委会同会昌县政法委、会昌县公安局纪委一同对网上举报的内容进行了调查,调查的初步结果是,举报内容部分不属实。网上举报会昌县公安局副局长胡恩辉有5处房产,但纪委仅调查出了胡恩辉有3本房产证,而且其中2处房产已经出售,并签了转让合同,但因为房产过户费较高,目前,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上仍是胡恩辉的名字。  对胡恩辉使用没收的赃车一事,情况也存在出入。按照规定,赃车应该发还给受害者,但当时查获这辆赃车时,发动机号码已被铲除,导致公安局找不到受害人。经过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讨论,这辆赃车作为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车辆使用。后来,会昌县某公安分局在建设过程中,因为拖欠工程款,这辆赃车作为工程款抵押给了开发商,这件事也经过公安局集体讨论,并非是副局长胡恩辉的个人行为。  “对于县纪委的调查我有很多担忧。”许苏瓴的担忧转变为了行动,2月28日,国家信访局接受了他的投诉材料,“以前在公安局工作时都是我到北京去劝说那些信访户回来,而且还因此连续两年被评为处理涉法信访工作先进个人,没想到现在自己都成了信访户了。”许苏瓴表示,如此遭遇让他突然明白了“人生如戏”这句话的含义。  在会昌法院审理状告公安局的行政官司,结果如何,许苏瓴心里一点没底。(陈华世)      
  我是赣南的,这个案件太出名了,前几天在传媒江湖看了,触目惊心,令人发指,还有大量图片!    我说,楼主早就要在杂谈上发,这里人气才旺啊。。。。
  声援!
这就是社会啊  
  楼主把帖子移步到这里是极其明知的。    希望大家看清,公安内部的斗争和倾轧是多么惨烈和血腥!一个得罪权贵的人的下场多么可怜!一个多年从事办公文秘的警察在那个圈子里是怎样的举步维坚。。。。。。
       致会昌县公安局的一封公开信            会昌县公安局 并管长达局长:        作为一名曾经的会昌县公安局的一员,一名饱受原单位无情折磨的下属,向你们致以这封公开信。    此时此刻,我正在继续逃亡的路上,期盼获得公正待遇,或者说,起码的法律尊严。但绝对不是向你们求情,因为我没有罪,甚至连错都没有。真正有罪、有错的,是你们,是我曾经供职达11年之久、我试图在那里实现自身价值而且在那里苦苦奋斗了多年的那个叫“会昌县公安局”的地方。    尊敬的管局长,您是继尹良耀之后,农历今年正月初才调任会昌公安局的新领导,您我从未谋面,但是我的名字和“劣迹”也许早已深入您的脑海,因为我是建国以来唯一一个被自己所在公安局一手立案由原局长亲自抓捕的在职民警,也是原领导极力要求判实刑而且坚决不能留所服刑的“超级罪犯”。但是,透过这些蹊跷而又诡异的现象,您应该能感觉得出其中的玄机吧。    我是在陈启涌局长任上考入会昌县公安局当民警的,在邓育成局长任上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在刘乐年任上提拔为办公室主任,后调任周田派出所长,最后,在尹良耀局长任上“落马”。从上面的大致轨迹可以看出,我在“落马”前的进步里,没有坐过直升机,是一步一个脚印上去的,而且大部分时间在领导身边工作,如果我真像某些人描述的那样“罪大恶极”,那么,那些敢起用我的领导都是瞎子,这样评价他们,简直是荒唐之极,因为他们是公认的好人,好领导。您可以去调查一下,自2002年公安局推行年休假制度以来,唯一没有休过年休假的那个人是谁?是许苏瓴;历史上第一个在公安权威报刊《人民公安报》发表整版专题通讯宣传会昌公安的是谁?是许苏瓴;会昌公安局连续三年被省公安厅授予“集中处理涉法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其中在默默做群众工作、健全各种制度和上报相关材料的是谁?是许苏瓴;会昌县公安局获得公安部表彰的唯一一块奖牌“全国三项教育先进单位”,在众多的撰写和报送材料的文秘人员里,加班最多,而且恰逢妻子在外地做胆囊切除手术却无法前往陪护的是谁?是许苏瓴……我为什么要说这些呢?我是要让您知道,一个将自己的大半青春都奉献给了会昌公安局的民警,却因为干部换班这种再正常不过的交流模式,他的价值却要被某些人打那么大的折扣,他的命运要遭受那么大的打击,无非因为得罪了几个六合彩庄家、得罪了利用庄家牟取暴利的某些人而已,却要落得人要送去坐牢,家中赖以生存的微薄工资和借款悉数被没收,而且是毫无理由、毫无凭据、毫无人性的没收!连一张告知书、一张罚没决定书也没有啊。会昌公安局这样对待自己曾经的派出所长,失望的仅仅是内部民警吗,老百姓会怎样想?难道他们不会这样认为,公安局对待单位内部的人尚且如此,平头百姓的处境还不将更加惨淡!    由于会昌公安局败诉,加上个别掌握实权的人被我屡屡举报,所以一小撮人又开始了对我的迫害。他们暗中对我采用刑侦和技侦手段,通过了您管局长吗?作为公民,我有接受调查的义务,但我也有申诉和维权的权利。告诉您吧管局长,他们是怎样进行所谓外围调查并矛头直指我的,以我一个家住赣州市的普通朋友吴某某为例。日下午3时,会昌公安局所谓专案组曾北凡、罗锦程一行先是到吴家里,刻意隐瞒自己会昌公安的身份,对其大肆诱供,要他按照办案人员的思路和“引导”,说出我的名字,并编造我曾经在他家里单独使用过电脑等等足以让我掉进诽谤罪圈子的所谓证词,然后进行什么辨认,拿出一大沓夹杂了我的相片的图片要他辨认,还要求用手指着我的相片,由刑警拍照,这样就算形成了一个辨认证据。更荒唐的是,会昌公安办案人员还偷偷跑到吴某某儿子的学校,公然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其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诱供,对于他们出示的照片,吴的儿子根本不认识我,他们就干脆指给那个孩子看,说就是这个,当吴的儿子说“好象是陈叔叔”时,某办案人员急忙“纠正”道:不是陈叔叔,是许叔叔!然后故伎重演,要小孩用手指着我的相片,让他们照相。天哪,这跟三年前他们陷害栽赃我犯了所谓非法拘禁罪时的“侦查”方法不是一模一样吗?一个多月来,我的多名朋友被办案人员这样“调查”过,到最后,电脑被搬走,至今无一发还,被调查人屡屡催要,会昌公安局要么推说主办人员出差去了,要么说还在鉴定。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会昌公安局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至少存在五点违规:一是没有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即向被调查人出示工作证;二是没有依法向执法对象告知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三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四是非法进行搜查,这段时间里所有被搜查的家庭均未看见过搜查证,签字更谈不上;五是完全藐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给未成年少年造成的伤害影响深远。    值得提醒的是,你们这种矛头直指我的“外围调查”,究其实质,便是要把我重新投入大牢,达到陷害我的目的,货真价实地触犯了刑法第254条,构成报复陷害罪(法条定义: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具体表现在某些居心不良的掌权者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和国家权力,在职权范围内公然胡作非为,以泄私愤,对曾经起诉过你们、实名举报过某些实权人物的我进行无情陷害。所幸的是,泱泱中国,法制日善,朗朗乾坤,天不藏奸,即使我被你们暂时陷害,或者暗杀身亡,会昌公安局的罪恶终究难以掩盖,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几能洞若观火,你们要想往日那般翻云覆雨暗渡陈仓,几乎是不可能啦!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会昌公安局某些人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大肆受贿、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暗中操持垄断行业的事情早已为会昌人民所深恶痛绝,要求打黑除恶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在哪里?就在公安局,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我在公安局做了4年多的办公室主任,翻阅了那么多执法台帐,目睹了那么多权钱交易,接待了那么多上访群众,陪他们流了多少泪,我会不清楚其中内幕?那一拨拨犯了重罪的人因为交了双重的巨额现金而被破例取保候审逍遥法外,如号称江西省最大贩运假钞案主犯李兆雄、李伟儒;那一幢幢拔地而起装修奢华的豪宅,主人却是供职在会昌这个国家级贫困县公安局的警察,他那里来的那么多钱,他家墙上贴的不是砖啊,是百姓无奈奉送的真金白银!密室养娇可以掩人耳目,私下收钱可以暗箱操作,违规放人可以制造理由,黑道捞钱可以把钱洗白,官场钻营可以秘密进行,那一幢幢裸露在阳光下的豪宅总不能随意隐身吧?请高人刘谦来试试也无能为力呀,一张张清晰夺目的曝光照贴到网上去了,也强词夺理说“某某名下的房产证只有三本,其中两套转卖了,但由于过户费较高暂时没有过户”,这样的解释难于服众啊。这样的帖子也算是诽谤?发这样正义帖的人也要被追查?那天涯论坛将会尸骨遍野啦!    尊敬的管局长,再说说我那笔钱吧。日我失去自由后,会昌县公安局(其实也就个别人吧)在没有查清我任何经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一无罚没告知二无处罚决定三无罚没收据便分别于日、日、日分三次将我的私人财产360460元蚕食殆尽。这种做法令人发指啊,要知道,那其中除了4万元是我夫妻俩的工资存款外,便是我妻兄借给我准备当年冬天买房的钱和我老父亲享受的赣龙铁路拆迁补偿款中的一部分,老家的房子盖了一层,剩了5万元,我作为他的长子,答应为他代管的,说白了,这5万元钱是我父母的养老费。这些钱被会昌公安局“没收”以后,我全家的生活开始面临困境,由于我“出事”,加上我父亲患风湿病和坐骨神经痛须常年吃药,因此又陆续向亲友借了将近7万元,以维持两位老人的用药和生活、我的家庭开支以及我女儿的学费,这么多年来,外债一分未还,日子过得非常拮据。在这里诉苦,我不是要会昌公安局施舍我什么,我只是要求你们把本来就是我的钱早点还给我而已。大家知道的,在会昌公安局期间,我长期在文秘综合部门呆,基本依靠工资生活,全家一直住在南街小户型套房里,不信你可以亲自去看看,光线暗得吓人,厨房搭在阳台上,正因为住得实在逼仄,当年才厚着脸皮向老婆外家借钱的。另外,我爱人01年做了胆囊切除手术,又有高血压,她一中学教师,那点工资要维持家庭运转,确实显得难以维计。话说回来,被“没收”的那些钱如果真是赃款的话,我早就按某人指示的“确保十年力争无期”的办案目标判处重刑了,你以为某人真的像他自诩的那样帮过我吗,没整死我他们还懊悔不已呢,要不然,当初怎么会兴师动众搬动市局刑警来“加强警力”?局长亲自上阵抓捕?从赣州押回的时候戏谑般地为我戴50斤的脚镣?亲自督阵法院必须判我实刑而且要往上线靠?人家判5年的可以留所服刑而我还有一年多却要强行送监狱?听到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在以讹传讹,美化某人对我的“关爱”之“善行”,觉得可悲又可笑。还是那句话,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犯诈骗罪,那就抓我起来吧,不敢抓,不能抓,就把我的钱还给我。况且,日会昌法院(2009)会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明明白白确认了公安局没收我的钱的行为违法呀,还赖着不还干嘛。虽然某些人玩了一个把戏,在法院立案之后劝我撤诉无效后,火速为我立了一个诈骗案,并于开庭后的第19天即日作出了《撤销没收许苏瓴违法所得决定书》(会公撤字2009第1号),紧接着4月3日又将我那30多万元作了扣押,还不是换汤不换药?会昌公安局真是爱财如命呀,以为这样就可以无限期地霸占我的财产?错了,这是有悖于法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像诈骗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立案以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解除了强制措施,自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8个月没有发现新的证据的,应予撤消案件。会昌公安局将我涉及所谓诈骗案的立案日期设计为日,按理说早该撤消案件了。退一万步说,就以日再次改为扣押那天计算,到日也满8个月了,也该撤案了呀。中国哪部法律额外地赋予了江西会昌公安局这种无限期扣押公民财产的权力?!管局长,相信您是正义公平、敬畏法律的治安行政首长,作为一个弱民,我请求您责成您手下的相关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及时改正错误。在严格执法质量的今天,在依法治国蔚为风尚的今天,会昌公安局如果继续停留在十几年前养就而一成不变的占山为王只进不出的狭隘观念上、认为进了腰包的钱再吐出去有失尊严的话,势必扬名全国,遭人唾骂,最后导致鸡飞蛋打,脸面尽失。    最后,回到目前我们双方关注的问题上来,即关于近期你们要抓我一事。对于会昌公安局欲立我诽谤罪之类罪名,我觉得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本人郑重声明如下:1、我没有实施诽谤他人等任何罪行。自日起,我就会昌县公安局个别人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分别向相关部门作了实名举报,我只对自己业已作出的上述行为负责。2、会昌县公安局近期积极开展的矛头直指我的所谓外围侦查活动涉嫌报复陷害。作为曾经起诉过会昌公安局的原告,我具备刑法254条司法解释“申诉人”资格;作为曾经并且正在继续举报会昌公安局某领导的我,我还具备刑法254条司法解释“举报人”资格。按照法律规定,举报人应受到法律保护。会昌县公安局暗中设局造案,外围调查时采用指名问供、威逼诱供的方式伪造证据,试图对申诉人、举报人定罪的行为构成报复陷害罪,会昌公安局应予终止,并为我和我的那些受到伤害的亲友消除影响,陪礼道歉。3、我因起诉会昌公安局,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我涉嫌所谓诽谤罪,针对我的侦查,该局也应依法回避。4、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告诉才处理。即由有权告诉的人向法院提出控告,由法院进行调查。会昌公安局越权介入,利用国家公权力对本人实施打击报复,本人保留依法控告的权利。5、会昌公安局如果不顾相关法律规定,强行对本人采取强制措施,敬请管局长答应如下三条:一是审讯时必须全程录音录象,以真实反映侦查机关的审讯活动,规避刑讯逼供行为;二是责成被我举报过的人实行回避,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三是为我安排的羁押场所必须符合全方位监视条件,电子监视部位不留死角,如果我在羁押场所死亡,体表搜查和尸检过程,会昌公安局必须集体回避,免生谬论。以上前四条,务请会昌公安局依法依理照办,公然违背的话,请尽量按照第五条办。    朗朗乾坤,天不藏奸。但愿这句话不会成为弱民的痴心妄想……         许苏瓴谨致             日下午6时于逃亡地          
   2008年月11月27日,许苏瓴获得自由的第二天,即向原单位会昌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从此开始了他与原单位的长期较量。由于某些掌握了绝对实权的人出面干预,会昌县法院迟迟没有立案,在许苏瓴的多次催促下,在法院进退两难之际,某局长派出某副局长对许苏瓴进行威胁,在法院分管副院长邹桃生的办公室进行了长达一小时四十分的“谈判”,表明如不撤诉,将采用其他方式追究许苏瓴的责任(许已进行录音并刻录成光盘,届时将贴在本论坛),但许不为所惧,坚持起诉。后在江西媒体《新法制报》记者陈华世和《大江周刊》记者解承军亲赴会昌法院督促会昌法院立案,迫于压力,该案终于立案。这是许苏瓴起诉会昌县公安局的起诉书。       
   这是会昌县人民法院受理许苏瓴行政起诉案件后开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  
  天涯杂谈真是太有趣了,一边是贵州开枪打死人的派出所副所长,一边是江西被上司镇压的派出所长!    不过,这就是天涯论坛的魅力。凡事没有绝对,不可能所有派出所长都是坏人,都是暴君,都是强人,他们中也有好人,也有弱者,这就是我们的社会,这就是我们的群体!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还是支持楼主吧,祝他平安。。。
  谢楼上。
   这是许苏瓴诉会昌县公安局违法没收其合法财产一案应审时准备的《证据目录》和会昌县法院于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末页部分,该判决结果显示,会昌县公安局三次没收许苏瓴财产的行为违法。日,江西省内发行量最大的《江南都市报》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    
  确实是丑恶而又畸形的社会
  我就是个经常发公益正义帖的人,我冒死支持楼主!      楼主的帖子维权声音独特、法制信息量大,文字力透纸背,说理精辟入理!我整理他的经典语录,现在拿过来,贴上去,代表力顶之态度!!!!!!!
  楼主经典语录之一:        朗朗乾坤,天不藏奸。但愿这句话不会成为弱民的痴心妄想……  
  楼主经典语录之二:        还是那句话,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犯诈骗罪,那就抓我起来吧,不敢抓,不能抓,就把我的钱还给我。        
   楼主经典语录之三:            凭着我在该局浸淫多年的经验判断以及任办公室主任4年对这班人的了解,近期,他们必将对我采取强硬措施,以欲加之罪把我投入牢狱,甚至夺去我的生命。人生一世,草木一秋。说实话,经历过这些年的风雨,我对个人的生命去留,已毫不在乎。但是,我死后,他们自然会为我再罩上一顶畏罪自杀的帽子,欺骗世人,瞒天过海。因此,对于这场完全可以预知的灾难和结局,我决定给我的父母和妻儿提前写下这封遗书,并把亲笔信在网上公布,使我的家人、朋友和千千万万的热心网友知道我临死前的处境、冤案的背景和经过,以及某些掌握国家公权的人怎样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利用公器翻云覆雨,杀人于无形!呼吁正义的记者、律师和网民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利用网络的独特优势和力量使我的冤情拨云见日,使作奸犯科的人早日落网。                  
  顶你!你才是一位真正的警察,希望你早日洗脱冤屈,也希望像你一样的好警察越来越多!!!
  支持正义!!!!!!!!!!!!!!!!!!!!!!!!!!!!!!!!!!!!!!!!!!!!!!!!!!!!!!!!!!!!!支持正义!!!!!!!!!!!!!!!!!!!!!
       
  许苏瓴在任会昌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处理群众涉法信访工作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群众工作,多次受到上级表彰,连续两次被江西省公安厅授予信访工作先进个人。成为赣南公安系统连续两年获此殊荣的唯一一人。然而,自日起,他为了洗清冤屈、维护权益,不断奔走在相关部门之间,成了一名上访户。如今,许苏瓴在感叹戏如人生的同时,为自己的上访事项迟迟没有得到相关部门重视而倍感困惑。    
  胡锦涛开通“网络民意直通车”          来源:中新网               中国互联网普及至今已十年,网民以几何倍数递增。通过键盘和鼠标参与重大事件、表达自身诉求,也成为愈来愈多中国网民习惯的政治生活方式,而网络声音对外部现实世界施加的影响也与日俱增。          其实,在信息公开化、行政透明化逐步推进的今天,互联网这种新兴交流平台因信息量大、即时性好、容易组织、交流范围广,在中国政治生态里已有了一席之地,被中共高层定位为中国社会政治有序参与的新渠道。          早在2003年,胡锦涛、温家宝就公开了网民身份,向外界展现对互联网的重视;年,温家宝连续四年在“两会”中外记者招待会上主动问候中国网民,并感谢网民分忧,公开肯定了这种“民意直达高层直通车”的沟通方式;去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还专门探讨过领导者如何适应信息时代、提高执政水平。          不过,在中国这个网民数已增至2.1亿人,据说超过美国居世界首位的网络大国,仍有一些官员患有“网络恐惧症”,将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看作公众单方受益,甚至对网络发言者打击报复,酿成新“文字狱”。而对一些官员上网、与网民互动,社会在普遍解读为看重网络这一民意聚集之地的同时,却往往视之为个人执政风格,而非一种主流执政风格和政府意志。          “您平时上网吗?”、“上网都看些什么内容?”、“网上提了不少的意见和建议,您能看到吗?”此次中国网民关注度相对集中的这三个问题,看似在问胡锦涛,更像是在问各级官员能否利用网络便捷平台关注民声、民意、民情。而胡锦涛率先公开上网垂范,既用实际行动,又用明确回答——“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表达了对互联网时代的欢迎姿态,“广直言之路,启进善之门”。这种清晰而又强烈的讯号,必然会冲击中国官场风气,让更多的官员仿效着“走进”网络,形成互联网时代的亲政。或许,能否上网“灌水”,是否欢迎“拍砖”,未来会构成官员有无现代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更令人欣喜的是,中共以网络成为距中南海最近的窗口,激发公民参政热情,展现其执政风格更趋开放、自信。而通过网络自下而上的民意传递和大众体察,渐渐廓清并最终转化为政府行动,已成为最近一系列重大事件中政府与民众良性互动的模式。这对中国民主政治进程正产生着某些积极影响。从网络中接受言论自由训练机会的中国公民,正逐渐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    ===========================================================================================================        会昌公安局看看这篇来自人民网的文章吧,别在违背民意践踏法律的路上一条道走到黑了!               
  作者:人间烟火018 回复日期: 21:23:24 
    黑暗的社会开始让我们看不清这个世界的真相!一个好端端的人一夜间就成了罪人。。。        我的一个亲戚叫刘竹林,他的儿子刘明于1995年被会昌公安局的人开枪打死,一直上访,但毫无转机,2004年年已73岁的刘竹林和我表姑找到会昌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许苏瓴,要求代为递交申请死亡赔偿的申请书,受到许主任的热情接待,和富于人情味的调查协商,在他的帮助下,2005年,我的亲戚借助大接访的大好时机,终于拿到了17万元的赔偿金,让一个年近八旬的老汉在失去儿子10年之后,终于维权胜利,了却一生的夙愿!        许主任出事以后,我们一家去看守所看他,被告知不是亲属不能看,结果我们现在也没见上他一眼。我们相信,许主任不是坏人至少比那些警察好多了!看了他发的帖子,我们全家哭了,我们真担心他再次受苦,希望人间有真爱。。。        ========================================================================================================    就冲着他为群众做过好事,我要一次次地支持他,把帖子顶上去!
  说的迫害,我感同身受,但是公安局局长和天涯没有点关系吗?我反映黑社会迫害的帖子,天涯都不给发。  所以,这是不是苦肉计?  一个好人能在派出所里干4年的主任?自称熟悉、明知云云,可见自己也没有少干吧?
  顶上去!!!争取早日打到那些迫害楼主的坏警察!!!
  作者:子禾田 回复日期: 13:38:23 
    说的迫害,我感同身受,但是公安局局长和天涯没有点关系吗?我反映黑社会迫害的帖子,天涯都不给发。    所以,这是不是苦肉计?    一个好人能在派出所里干4年的主任?自称熟悉、明知云云,可见自己也没有少干吧?        ============================================================================================================  朋友你可能理解错了,我先在公安局办公室干了6年,后任主任4年,是2002年至2005年10月。再调任周田派出所长,日“出事”。熟悉、明知,是因为在那里看多了,我在以后会披露的。我不是好警察,但我绝对不是坏人。我的遭遇晒出来,是想告诉大家真相,不然,许多迫害方式在不同的地方是可以复制的。    谢谢您看帖。
  各位网友,今天先弄这些吧。后面还有近百幅图片和近40万字要贴上去,但我的处境不允许我在一个网吧呆太久。    谢谢大家关心。
  静观其变,看看会昌县公安局怎么了结
  楼主,这世道,当个好人真难,成本太大,难难难  向出淤泥而不染的警察叔叔敬礼    我日,观阴姐姐,你个大爷的,就不会等楼主说完再献身。
  真正的好公安,結果就是這樣了。  
  我 顶!
  这就是为什么好警察 越来越少的缘故?    
  不围观不参与党内派系斗争。
  我还是好奇会昌的公安总体在当地干的好不好?当然不干活也不迫害百姓的也算坏蛋!
  鸡型的国家。。。。。。。。。好人都无法生存,楼主如果和他们同流合污就不会这样了。
  狗咬狗一嘴毛
  没力量帮你.只有顶上去!
  好警察的下场都是这样的,在浙江新昌就有个刑警队长在告绍兴公安局长,这个是我在去年本地论坛做斑竹的时候,收到通知要删除帖子。很多内幕都是触目惊心的,公安黑,天下公安都一样的,公检法都是国家机器,国家机器已经腐朽斑斑了。惟愿楼主吉人天相,好人平安。
  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中国现在是社会黑加黑社会!  
  我给你顶起来
  天不会永远是黑暗的!相信吧!总会有云开日朗的那一天!    支持正义!天不藏奸!我们支持正义的人!
  第一页留记!!!!!!
  古人说: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今天在论坛上许苏瓴的血泪控诉-----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我作为会昌人深感憋闷.同时也为糟蹋会昌大好河山的一小撮贪官污吏而深恶痛绝.    坚决清除会昌公安队伍中的败类------    坚决支持许苏瓴的主义维权!!!!!!!!
  太愤怒了!这不,一愤怒连字都打错了,对不起各位网友让大家费解了,  是&坚决支持许苏瓴的正义维权!&而不是&坚决支持许苏瓴的主义维权&.      我会随时关注这个主人公的命运的.
  顶完再看!!
  顶一下,记号
  看了楼主的帖子,觉得您和一位电影中的人物很相似!  就是电影&追捕&中的杜丘  为了正义被一路追杀,还被送进疯人院,最后终于伸张正义!  还有国产电影《戴手铐的旅客》那时候看完电影看到刘杰抓住坏人后又被自己的战友戴上手铐,我都哭了!  相信你总会有申冤昭雪的那一天!
  作者:dongcanwei 回复日期: 15:07:53 
    狗咬狗一嘴毛        ====================================================================================================    理解你的一时偏见,希望透过现象看本质。
  许多会昌政法系统的人士认为,许苏瓴经历的一切厄运始于下面这篇“不合时宜”的通讯。        日,会昌县公安局侦破一起特大贩运使用假钞案。两名广东籍主犯李兆雄、李伟儒和一名江西会昌籍协从犯李丽萍共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假钞人民币40.2万元和专门用于装运假钞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该案上报后,被江西省公安厅定为建国以来全省涉案金额最大的贩运假钞案。按照刑法规定,该案两名主犯极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然而,8个月以后,李兆雄和李伟儒被神秘放回,另一女犯李丽萍被更换罪名(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5天。一起惊天大案就这样“消化”了。当年6月中旬,许苏瓴请示原局长邓育成后,调阅有关案卷,将这一案件的真相以纪实通讯的形式分别向《江西法制报》、《久安之路》杂志(江西省综治委主办)等媒体投稿。稿件见报后,许苏瓴当即受到该案分管副局长的指责,该案具体承办人也“告戒”许苏瓴“如果识相就早点离开公安局”。事后的情况令人匪夷所思,分管领导个人独自霸占本应随案移交的赃车并套上公安专段牌照赣OB0152公然私用;案件主办民警与被侦查对象李丽萍勾搭成奸、婚外生女(后以2007年结婚)。2006年11月,许苏瓴被课以非法拘禁罪遭本局人员控制,案件的指挥领导居然是原先那位主管假钞案的副局长,案件主办人员是原假钞案的主办人员!当然,下令的是局长。        许案判决后先后有71名会昌县公安局同事用不同方式看望他,许多民警对许苏瓴说,“只要他俩在位,你是始终逃不了这一劫的”......    这是发表在原《江西法制报》日头版头条的简讯    
  许苏瓴“出事”那天,会昌县公安局某人从其住处拿走一台全新电脑。为了霸占它,这人特意叫办案人员不要把它列在扣押清单之中,以为这样就可以不必返还了。当许苏瓴提出异议时,那人说,这台电脑会尽快拿还你的家人的。然而,据说在此后的近一年时间里,这台电脑一直被一位美丽的少妇在各种场合使用。在看守所和狱中的一段时间里,许两次写信给相关领导反映此事。许的妻子也无数次前往会昌县公安局找领导,要求归还电脑,但他们的答复就像上个月我的多位朋友得到的那样--“要等鉴定以后才能发还”!        2007年7月底,在许苏瓴亲属的反复催要下,这台遍体鳞伤、被偷换了“心脏”的电脑终于回到主人手中。该电脑时价12600元,在刑法表述上,属于“数额巨大”。霸占它的人完全构成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然而,因为他是强者,这样的事对于他来说简直是家常便饭,谁能拿他是问?    扣押单显示,许苏瓴被会昌县公安局某些人拿走的联想手提电脑并不在扣押之列。该局内部人士透露说,个别早就看上了许的那台电脑,想用一以惯之的方法予以霸占,当然不会列在扣押清单之中。    这是在许苏瓴的亲属不断催要下,好不容易要回的联想牌天逸200型手提电脑。日下午,许苏瓴被上司控制后,这台电脑也离开了他。10 个月以后,这台电脑带着两道刮痕并更换了心脏。亲爱的网友有没有看出来,这张发还清单里罗列的第一项物品(联想电脑)却不在扣押清单之列?
   安顺府关岭县副总捕头张磊,行事果断,毙二匪于道,震慑布衣,有万万夫不当之勇,左迁云贵总督,领兵部尚书衔,加平西侯,世袭罔替。我也钦此!~
  值得说明的是,扣押单里第一项列的也是电脑,却是许苏瓴的另外一部台式电脑,上面明明白白写着“新蓝电脑主机”,而许苏瓴那部被人一直侵占的电脑是联想牌手提电脑。也就是说,会昌县公安局当初扣押了许苏瓴两台电脑,在发还时耍了个偷换术,将不同品名的电脑混为一谈,欺骗许的家人。    试想,会昌县公安局连许苏瓴的一台手提电脑都不放过,会放过他家的其他财产比如存款吗?会放过他让他自由吗?
  作者:会昌论剑2010 回复日期: 17:25:19 
    太愤怒了!这不,一愤怒连字都打错了,对不起各位网友让大家费解了,    是&坚决支持许苏瓴的正义维权!&而不是&坚决支持许苏瓴的主义维权&.            我会随时关注这个主人公的命运的.  =============================================================================================================    谢谢老乡。
  坚决支持正义!!    
    这是许苏瓴于获得自由的第二天向会昌县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该诉讼一波三折,最后于次年即日才立案。期间饱含江西媒体的功劳,还有许苏瓴自己不屈的抗争-----       行 政 诉 状        原告:许苏瓴,男,日出生,汉族,无业(原系会昌县公安局周田派出所所长),家住会昌县文武坝镇南街南禅寺303号。    被告:会昌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尹良耀,局长。    请求事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没收原告所谓的“违法所得”360460元行政行为,责成被告返还360460元现金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因而支付给他人的300000元借款利息103500元;与此同时,判令被告发还原告“新蓝”牌台式电脑一部;    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日下午2时许,被告邀请赣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介入,在未办理传唤证、搜查证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突然对原告实施人身限制和非法搜查,并对原告采取非法的“车轮战”、“疲劳战”手段,自日下午2时起至11月10日下午6时止,连续五十二个小时,进行轮番审讯。期间,办案人员对原告进行刑讯逼供和指名问供。尤其在日下午3时至11月10日下午6时的27个小时里,原告多次遭到办案人员用脚踢膝盖、腰部等方式的折磨。为了保命,原告被迫按他们的旨意编造了所谓的“犯罪事实和非法所得情况”(某些办案人员对原告实施刑讯逼供的情况,原告被审讯时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足以证实。为便于审查、判断侦查机关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原告被审讯时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其中涉及非法所得的原告“供述”,既非原告真实的供述,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更与事实不符。因此,被告虽有原告关于“非法所得”的供述,但由于被告获取原告的供述,程序不合法,且原告所谓的供述,无证可查,被告仅凭原告的一纸口供材料,作为没收所谓的“违法所得”依据,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二、被告于日下午2时,在未办理传唤证、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原告随身携带的两张银行卡进行“扣押”(扣押手续直到次日下午1时才开出,至今未交给原告扣押清单)。同年12月14日,被告支取原告的两张卡上的全部现金352360元,并予以扣押。(46号罚没收据和(49号罚没收据显示,被告对原告卡上的352360元予以没收的时间,分别是日和日(另有8100元现金没收的收据至今未交给原告)。但是被告作出没收决定此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1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规定,从未向原告告知没收款项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与此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被告又剥夺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权。    三、《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注:《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事实上,至今为止原告从未收到过被告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笔款被没收以后,原告的妻子钟建华通过可靠渠道获知,该“没收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而且程序违法,是被告公安局某些握有实权的人试图借办理刑事案件之机,达到单位创收和借机整人的目的而作出的。被告的“没收决定”也超出了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其没收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授权目的。据此,日下午,原告妻子钟建华及其姐姐钟新萍找到被告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索要没收款项的法律文书,并对被告的没收行为提出异议,却被以“这笔钱已经没收上缴国库了,是不能退的”为由回绝了。后经钟建华多次索要,被告才于日由其下属刑警大队张鸿斌,交给二张罚没收据复印件和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除此之外,根本没有得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任何法律文书。日上午,即原告刑满释放的第二天,偕同妻子又找到被告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以日刑警大队向原告妻子提供的罚没收据,是执法机关存案联复印件,违反法律规定,需向原告(被处罚人)送达罚没收据原件为由,向其索要正式收据。被告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当时表现出很重视的态度,答应立即指派相关人员为原告提供原件,但当日下午原告经向分管刑侦工作的该局领导和刑警大队长讨要未果。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失去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四、《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据此,被告对原告的合法财产360460元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    五、被告对原告的合法财产予以全部没收,其方式明显构成侵权。被告为规避行政诉讼,故意适用刑事诉讼法。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收集证据、保全证据。但如果这些措施被用来作为当事人讨债的手段,或是为了实现捞取好处、收取办案费等目的的话,那就超出了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范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授权目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既要符合授权的范围,也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授权目的。而该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对原告的没收财产行为明显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授权范围,也不符合“收集证据、保全证据”的目的,因为事实上被告对原告财产的扣押、没收行为,在此后原告涉嫌所谓非法拘禁一案的判决书上没有得到确认,判决书上并未认定该360460元为赃款或非法所得,也没有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此外,被告对原告的全部财产予以没收的处罚依据为“刑法第六十四条”(见两份罚没收据),《刑法》明确规定刑事处罚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刑法第六十四条属于该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的范畴,被告无此权限。如果说,被告于日将原告身上的银行卡予以扣押,尔后又于当年12月14日将2张银行卡上的所有现金352360元全部支取再次扣押能勉强理解成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授权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的话(其实这种重复扣押行为也是有悖于法的),那么其于日、日将这些暂扣的钱全部予以没收的行为便是彻头彻尾的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了(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5目)。据此,被告试图将其违法行政行为混淆成刑事侦查行为,其实质就是既要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又不愿接受行政诉讼的监督,以逃避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六、原告被没收的360460元的来源有三方面:一是原告的父亲许先塘在2004年享受赣龙铁路拆迁补偿款以后,将其中的50000元交与原告保管;二是原告的弟弟在北京的服装厂需资金周转,由原告于日向钟东林借款300000元(原先借的是400000元,但次日又还给钟100000元,原告已出具借据给债权人钟东林,原告刑案律师已对此做了证据保全),借款时议定月息为1.5%。由于原告的钱全部被被告没收,造成原告不但无法向钟东林归还借款本金,还必须每月承担4500元的利息。自日该款被扣押至今,原告总共负担利息金额达103500元;三是原告夫妇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自结婚以来,夫妻间的共同收入,一直由原告保管(2006年12月中旬会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传唤原告妻子钟建华专门了解此事并作了记录)。据此,原告银行卡上除去原告父亲50000元的寄存款和向钟东林借的300000借款外,其余应为原告夫妻共同收入的一部分。《行政处罚法》第60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此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予以赔偿。    七、被告对原告实行侦查活动时,先后扣押了原告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部分物品,其中两部电脑,一部是“新蓝”牌台式电脑,另一部是联想牌“天逸200”型全新手提电脑。原告被判决后,原告的妻子钟建华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发还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物品,均遭到被告拒绝,钟建华据理力争。由于于法无据,被告不得不于日向钟建华发还了一批物品,但“新蓝”牌台式电脑不在其中。经检验,联想牌手提电脑被人换去机心并存在严重磨损。《行政处罚法》第59条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损坏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据此,被告除应发还原告“新监”牌台式电脑一部以外,还应向原告弥补另一部联想牌手提电脑被损坏的一定损失。    原告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理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障,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视原告的起诉,依法秉公判决。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许苏瓴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扣押物品清单2张。扣押单位:会昌县公安局。    2、罚没收据复印件及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各2张。处罚决定机关会昌县公安局,收缴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会昌县文武坝分理处。    3、许苏瓴向钟东林写的借条复印件1张。由钟东林提供。    4、(2007)会刑初字第20号判决书一份。判决机关:会昌县人民法院。    5、会昌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未向原告发还“新蓝”牌台式电脑。    6、许先塘《关于伍万元寄存款的情况说明》1份。    7、江西省赣州监狱(2008)刑释字367号释放证明书复印件及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赣中刑执字第858号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8、证人情况    (因涉及他人隐私,略去。)            这些是会昌县公安局在许苏瓴的亲属一再催要下为他们出具的“罚没收据”,大家注意一下,处罚依据一栏赫然写着“刑法第六十四条”。刑法第六十四条属于该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二节“量刑”的范畴。量刑是法院的权限,会昌公安局无此特权。而且,许苏瓴的所谓非法拘禁案是日判决的,会昌公安局却“创造性”地在日、日、日提前盗用刑法没收了他的财产,这是典型的法外用刑、滥用职权行为。  
  暴露出来的越来越多的司法腐败和行政黑暗,我们怎样才能说服 自己去相信这个世界终究是“邪不胜正”?  但是,无论如何,对于我,唯一能作的---天涯的声援,寄托我对于LZ的祝福,以及对于现实的希望。  公道自在人心
  哈哈!  会昌公安局权力真大,居然拥有量刑权!而且比法院还判得更早,确实与时俱进。可惜是用来整人的可耻伎俩,吓死我们百姓啦,真庆幸我没生长在会昌。。。。。。
    这样的制度能容得下好人吗
  沙楼主的发
  唉~~~~~~一声叹息啊~~~~~为什么到处都是这样啊~??~
  楼主经典语录之四        管局长,相信您是正义公平、敬畏法律的治安行政首长,作为一个弱民,我请求您责成您手下的相关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及时改正错误。在严格执法质量的今天,在依法治国蔚为风尚的今天,会昌公安局如果继续停留在十几年前养就而一成不变的占山为王只进不出的狭隘观念上、认为进了腰包的钱再吐出去有失尊严的话,势必扬名全国,遭人唾骂,最后导致鸡飞蛋打,脸面尽失。            
  楼主经典语录之五:        我是天涯老友,知道天涯网民的价值取向,这里不乏愤世嫉俗的正义网民,你们痛恨腐败尤其痛恨司法腐败,也许有人会为我曾经是一名警察而偏看于我,甚至对我拍砖,幸灾乐祸,对于这些,我有心理准备。  
  可以判定,LZ和公安局的领导都不是好鸟。这个社会再黑暗,也不至于把个清白的人三审定罪,判下牢狱吧。
  楼主经典语录之六:        我在公安局做了4年多的办公室主任,翻阅了那么多执法台帐,目睹了那么多权钱交易,接待了那么多上访群众,陪他们流了多少泪,我会不清楚其中内幕?那一拨拨犯了重罪的人因为交了双重的巨额现金而被破例取保候审逍遥法外,如号称江西省最大贩运假钞案主犯李兆雄、李伟儒;那一幢幢拔地而起装修奢华的豪宅,主人却是供职在会昌这个国家级贫困县公安局的警察,他那里来的那么多钱,他家墙上贴的不是砖啊,是百姓无奈奉送的真金白银!  
    好警察就像那一锅老鼠屎里的一颗米一样稀有。    对于中国的司法早已绝望,正义或许只存在神话中。
  楼主可否把判决书贴出来让大家来评一评。
  作者:剑与风 回复日期: 21:44:21 
    可以判定,LZ和公安局的领导都不是好鸟。这个社会再黑暗,也不至于把个清白的人三审定罪,判下牢狱吧。        ===============================================================================================================    没有“三审定罪”呀,只定了个所谓的非法拘禁。关于行政案件即没收我的财产一案,法院不是判会昌公安局败诉吗?现在他们也仅仅是“外围调查”而已,并没“定罪”。相信你是好人。
  作者:剑与风 回复日期: 21:46:55 
    楼主可否把判决书贴出来让大家来评一评。        ===========================================================================================================    会的。
  为有牺牲多壮志,   敢叫日月换新天。   喜看稻菽千重浪,   遍地英雄下夕烟。     
做为一个普通的网民,严重关注主人公的命运
  把下面这些东西贴在这里,并不是想炫耀些什么,当年拥有它们的时候尚且没有什么优越感,更何况现在已沦为“千古罪人”,亮这些只能自讨没趣。        但我想说的,或者要提醒广大网友对此进行反思的是,为什么连续十几年能够获奖的人,一旦来了某位新领导,他在这位新领导眼中怎么就一夜间成了十恶不赦的罪人?大会小会除了批判还是批判?直至亲手将他送进监狱?促成这位领导下此硬手的动因是什么?是身边人的谗言,还是担心自己既得利益受损?  
  作者:旅行者1955 回复日期: 21:59:32 
    为有牺牲多壮志,     敢叫日月换新天。     喜看稻菽千重浪,     遍地英雄下夕烟。          做为一个普通的网民,严重关注主人公的命运  ==============================================================================================================    谢谢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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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过了
  顶  
  镇政府为啥要赔70万  
  这就是我们的和谐社会------
  作者:剑与风 回复日期: 21:46:55 
    楼主可否把判决书贴出来让大家来评一评。  ==============================================================================================================    &剑与风&毫无人性!试问哪个冤案在昭雪之前不是被法院写得罪恶昭彰,貌似言之凿凿?明明人家极力喊冤,还要人家把自认为冤案的判决书“拿出来评评”,简直是落井下石!!!    多年前看过“剑与风”发在天涯上的“血腥屠狗帖”,还为他同情动物的情怀感动过呢,怎么在对待人尤其被冤的人的态度上却如此冷漠甚至幸灾乐祸????试问“剑与风”,你敢像楼主一样在天涯上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吗?谅你也不敢,因为你就是个伪君子!!!!~~
  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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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hina95 回复日期: 22:18:28 
    作者:剑与风 回复日期: 21:46:55        楼主可否把判决书贴出来让大家来评一评。    ==============================================================================================================        &剑与风&毫无人性!试问哪个冤案在昭雪之前不是被法院写得罪恶昭彰,貌似言之凿凿?明明人家极力喊冤,还要人家把自认为冤案的判决书“拿出来评评”,简直是落井下石!!!        多年前看过“剑与风”发在天涯上的“血腥屠狗帖”,还为他同情动物的情怀感动过呢,怎么在对待人尤其被冤的人的态度上却如此冷漠甚至幸灾乐祸????试问“剑与风”,你敢像楼主一样在天涯上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吗?谅你也不敢,因为你就是个伪君子!!!!~~ ~~ ~~    ---------------------------------------------------------------------------------------------------------------------------    经鉴定剑与风就是一条GOU,他除了同情他的同类,就连父母也不同情。。。。。。。。。。。。。。////////////
  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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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人顶起来!
      台上孔繁森台下王宝森的例子太多了,谁知道到底是孔繁森还是王宝森?      
如果属实。。。这是一个多么黑暗恐怖的“好五倍”社会啊!  
不愿当鱼肉,只能做杨+。。。  
  顶  
  现在社会的风气不正啊
  免责声明: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    什么意思(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上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    。              2.本人过去、现在以及将来都不认识楼主及楼主所述    当事人,且自古以来与该相对人无利益关系。              3.本人昨天、今天以及明天都没有或者不准备去主贴    所述地点。楼主表述之事与本人无关。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是的中华    民族优秀传统美德”的原则敲击键盘,从而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民    生”作出贡献,进而使社会more and more 和谐,甚至促进世界much and much大    同,做到为往圣继学,为万世开太平。              4.本人在此留言(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拉丁字    母、斯拉夫字母,日语假名,阿拉伯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    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均为随意敲击键盘所出,用于检验本人电脑键盘录    入、屏幕显示的机械、光电性能,并不代表本人局部或全部同意、支持或者反对    楼主观点。如需要详查请直接与键盘发明者及生产厂商法人代表联系。              5.人生有风险,上网需谨慎。本回贴不暗示、鼓励、    支持或映射读者作出生活方式、工作态度、婚姻交友、股票债券买卖、子女教育    的积极或消极判断。未成年人请在监护人陪同下阅读本贴。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者,请立即关闭网页,并用20%高锰酸钾+75%乙醇对键盘、硬盘、电压插座、    显示器、鼠标、 cpu进行灌溉消毒。              6.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    删除本人跟贴。              7.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加法    、减法、乘法、除法、剑法、拳法、脚法、指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    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与    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    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8.本人谢绝任何跨省追捕行为。确因不抓不足以平民    愤,或不抓就领不到薪水养家户口的公职人员,建议携带工作证、身份证、结婚    证/离婚证、独生子女证、健康证、暂住证、毕业证、边防证、县以上政府机关出    具的介绍信温情操作。抓捕按照以下排序倒序: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以    及网络运行商、电信运营商、电力供应商、电脑生产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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