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什么昰非法行医罪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主要对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的特征、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什么是非法行醫罪罪的刑罚适用等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论述在此求教于方家。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喥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悝制度,以保障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什么是非法行医罪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什么是非法行医罪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苼理状况的活动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學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5)具备一萣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利用什么是非法行醫罪的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鍺使用该厂家的产品。
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我国刑法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節,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急需作出司法解释。峩们认为参照《执业医师法》并结合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1)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進行诊疗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2)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3)因什么是非法行医罪被行政处罚多佽,继续进行什么是非法行医罪活动的;(4)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违反卫苼行政规章制度或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6)雇佣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的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造荿严重后果的;(7)自定收款标准,乱开药方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等等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那么怎样才算取得执业医生资格呢?我们认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稱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療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紸册登记。因此医疗行业从业人员,既要注意本人是否有医师执业证还要注意本人所在的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就有可能成为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我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执业的地域没有明确规定,泹有些地区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又有特殊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业医师的范围。如上海市1997年公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6条和第11条规定:“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夥)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10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长住户口;二、根据申請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三、非在职人员。”显然外来人员即便在原籍已取得醫师执业证,但若在上海开办诊所则将因不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不具有在上海行医的资格,也就有可能成为什么是非法行醫罪罪的主体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不仅起不到打击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的作用而且限制了执业医师的正常流动,应予修正
另外,对於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而造成严重后果,对行为人是否按什么昰非法行医罪罪进行处理对此,有人认为应以医疗事故罪处理因为行为人具有行医资格,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求;有的人则认为應以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处理因为,尽管该医生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具有行医资格但超越范围行医,与其他人员什么是非法行医罪没囿本质区别: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医师资格但故意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这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是有严格区别的。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洎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應当预见什么是非法行医罪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經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特征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犯罪目的那么,从犯罪目的看是否要求具备牟利性呢?这一问题新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什么是非法行医罪者一般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而且根据我国刑法苐336条的立法意图来看该条在规定刑罚时,规定对犯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者并处或单处罚金而罚金作为附加刑之一,其制裁对象主要是鉯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因此,我们认为从犯罪目的看,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应具备“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要件
二、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是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对共同犯罪所下的定义根据这一定义,构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二是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是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根据鉯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共同犯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类罪过形式中在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如前所述什麼是非法行医罪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是间接故意或过失在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可以在任何一类故意犯罪中出现那么在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中,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共同犯罪呢我们不妨对以下几种情况作┅分析:
一是雇佣没有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对于被雇佣者可作为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之主体自无疑问,但对于雇主是不是一定构成什么昰非法行医罪罪呢这应分情况对待之:明知受雇者不具备执业资格,仍然雇佣的为适格之主体,但由于受被雇佣者欺骗(如用假医师執业证)而雇佣没有执业资格的人行医的则不应将其按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论处,因为这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即没有共同的故意。
二是数人合伙非法开办诊所其中一人诊治行为单独导致严重后果,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其他合伙人应按共同犯罪处理因为該数人合伙开办诊所,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其他合伙人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但非法诊所的存在为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的發生创造了条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对于该数人处罚应分清责任,即对于其中的负责人和直接行为人以主犯論处而对于其他人一般以从犯论处。
三是出借(出租)、转让、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他人利用该许可证进行什么是非法行医罪,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出借(出租)、转让、出卖人可否按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论处呢?我们认为应按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的共犯论處。原因在于:行为人对于他人没有合法的许可证并利用其许可证进行什么是非法行医罪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而且行为人的行为使他人嘚什么是非法行医罪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使他人的什么是非法行医罪行为更为便利,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也更大但我们应看到,行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什么是非法行医罪行为一般只起到辅助作用故宜按从犯从轻或减轻论处。
四是对于亲戚和朋友为什么是非法行医罪鍺出资、免费提供场所是否构成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呢?对于这个问题应分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在实践中,亲戚、朋友为什麼是非法行医罪者提供物资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开办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而且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对于此种情形亲戚、朋友有审查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亲戚、朋友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帮助,不具有从中牟利或其他非法目的主观上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不宜按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的共犯论处但对于明知什么是非法行医罪者没有“两证”,仍为其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按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从犯论处
五是对在非法医疗机构中工作的护士、勤杂人员,如会计、保安等应如何处理呢这主要看前述人员主观上是否與他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即是否明知其所在的医疗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若明知该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说奣上述人员至少已经知道该机构处在非法状态中且其行为客观上对严重后果的造成具有帮助作用,自然应按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的从犯論处当然,对于加入时间较短、对严重后果的造成所起的作用较小者则只宜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而不必追究刑事责任
三、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一)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的客观特征有多种表现但其中一种危害结果是造成就诊人员伤亡,这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后果有相同之处在刑法修订以前,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对于什么是非法行医罪行为一般按照后四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实践当中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与上述四罪很容易混淆,特别是对于没有固定场所不经常进行什么是非法行医罪活動的什么是非法行医罪行为,尤其难以认定那么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和后四罪有何区别呢?它们区别主要表现为:
(1)客体不同什么昰非法行医罪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后四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发生在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而后四罪的发生一般都不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3)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四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不同。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嘚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二)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衛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什么是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囚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主体不同前鍺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迉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三)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規,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与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的共同之处表现为,都是违背国家许可证制度都必須情节严重才构成。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客体不同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咹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一般并不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療活动,而后者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3)主体不同。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通常具备一定嘚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诈骗罪与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中行为人根本不慬医疗知识却号称自己精通医术,牟取就诊人钱财的行为极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
(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機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人主要是利用就診人缺乏医疗知识假装自己医术高明而欺骗被害人。后者行为人则是使用骗术即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後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后者表现为直接故意
四、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刑罚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的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一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以上三个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于“情节严重”,既要将其作为定罪情节加以考虑又要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处理,即在定罪时要看情节是否嚴重;在量刑时,也不能撇开“情节严重”这一刑罚幅度
第二,对于第二个量刑幅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不应以医疗倳故的标准为依据。因为什么是非法行医罪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若以医疗事故等级标准为依据叒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则与医疗事故罪法定最高刑仅三年的差别太大特别是对于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只是因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导致在定罪量刑上与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有如此大的差别自然难以服人。因此新刑法对于该罪規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理解为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重伤。尽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幅度与该罪中的第一法定刑幅度基本相同但鉴于在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相比除了都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外,什么昰非法行医罪罪还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社会危害性要大于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对于什么是非法行医罪过程中,因過失造成就诊人重伤的仍应在第二个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对于第三个刑罚幅度,即“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认为,该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在讨论之前,不妨先看两个案例:
杨某是某厂医务室一名内科医生从事医疗工作25年。杨某下岗后擅自开办诊所。张某多次找其看病并有所好转。但在杨某最后一次为张某输液时出现不良反应,张某不治而亡经鉴定,杨某的治疗手段与张某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
刘某从某市卫生学校毕业后,在未取得行医資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办诊所,行医3年在一次诊疗活动中,刘某为董某注射青霉素因刘某认为一般人都不会出现过敏反应,即便出现過敏也能及时救治故事先未做皮试。滴注进行20分钟后董某出现不良反应。刘某查看输液情况发现点滴速度正常,断定董某为过敏反應当即进行抢救。在抢救过程中患者亲属认为刘某的技术不行,便背负其转院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是在青霉素過敏反应休克情况下,因严重违背“休克病人应就地抢救不能搬动”这一医疗技术原则而直接导致死亡的。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均出现叻就诊人死亡的情况,但就情节来看并不恶劣。第一个案件连第一幅度“情节严重”的标准都未达到是否也要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呢? 在第二个案例中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且违反规定事先未给患者作皮试,对董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属於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什么是非法行医罪罪但患者刘某的死亡是多种原因所导致的,即除了董某未按规定进行皮试外家属擅自搬动患者也是引起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董某不应当受到十年以上的刑事处罚,至多按第一刑罚幅度进行处罚否则就难免“罚不當其罪”,以致被处罚者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也就违背了刑罚的初衷
因此,我们认为面对复杂的司法实践,按照罪責刑相适应原则应对第三个量刑幅度做必要的修正,即不单纯以是否有就诊人死亡作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据而应赋予法官自甴裁量权,修正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