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则责是否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政府的红头文件是有法律效力的还是愚弄农民204_中国法网法律论坛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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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泉州市德化县浔北路西段(土坂段)公路建设及新村建设,征用浔中镇土坂村第五、第八村民小组的农田,于日下午,由当时的副县长涂健圻在浔中镇政府四楼会议室主持召开浔北路西段(土坂地段)公路建设及新村建设协调会议。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浔中镇、土坂村的有关负责人及土坂村第五、第八村民小组代表参加了会议(该村民代表没有经过村民推选和委托,大部分村民都不知道有这村民代表)。会议达成一致意见,会议同意:
1、浔北路西段道路征地补偿标准:水田2.5万元/亩(包括青苗补偿费0.2万元/亩)。
2、道路工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沿用《世科道路工程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德政【1999】32号执行。
3、《浔中镇土坂小区详细规划》居住组团之四范围内土地,作为土坂村第五、第八村民小组新村建设用地。(1)用地手续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与道路用地一并报批。(2)从浔中镇土坂小区详细规划批复之日起三年期限内,该去新村建设按“城内管理、城外收费”的原则执行,农用地转用税费由建房户均摊,建安税、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3)建设施工图纸由建房户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新村建设范围内所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建房户按规定自行配套。
要致富先修路,这道理谁都懂得,第五、第八村民小组都支持政府的道路工程,农田很快就顺利征用,道路是从206线连接修到一家叫精艺陶瓷厂的厂门口,全长500M左右,(说白了就是政府为这家陶瓷厂专修的道路)。
按会议要求,(见附图)国土资源局应该负责道路与新村建设用地一起报批,可道路修好至今,第五、第八村民小组的新村建设安置用地政府一直没给,不知道这是叫过河拆桥还是叫忽悠。
现在,浔北路西段(土坂地段)又要扩建,政府又要征地,村民拿出德政专51号文和项目办理论,项目办说那已经过期不算数,敢问政府有关部门,政府的红头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还是拿来愚弄农民的?农民最基本靠的就是种地为生,政府要修路我们农民支持,可政府为农民想过没有,你把地征用了,农民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会议也一致同意《浔中镇土坂小区详细规划》居住组团之四范围内土地,作为土坂村第五、第八村民小组新村建设用地,可新村在哪里?地征用了,路修好了,可村民仍然住在破败的,岌岌可危的旧房子里,政府你有看见吗?要来个领导视察,政府不都得装装门面吗?就在206线土坂地段,是否也该让上级领导也来视察视察??
修路,我们农民拥护,也大力支持,但我们希望政府也拿出诚意,把03年浔中镇土坂小区第五、第八村民小组拆迁安置的新村建设用地还给我们吧!!
附德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德政专51号文图片:
附参加会议人员职务:
涂健圻(原德化县副县长,现任人大主任)
李金鼠(原浔中镇镇委书记,现任人大副主任)
许华忠(原浔中镇镇长,现任德化县副县长)
吴文辉(原浔中镇土地所所长,现任原职)
陈为富(原煮土坂村工作组,现任浔中镇副镇长)
李文洁(原土坂村村委书记,曾因受贿服刑一年零八个月)
邓建全(原土坂村村长,已卸任)
邓兴建(原土坂村村委,现任土坂村村委主任)
邓德意、邓兴王、邓金城、邓宁建、邓明省、邓兴富(第八村民小组村民)
邓成良、邓新兴、邓进度、邓兴建、张英勇(土坂村第五村民小组村民)
其他人职务不详
原创:土坂村第八生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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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广州&03-24 22:44&&悬赏 0&&发布者:baimqc & 回答:(0) 剩余时间:
12天20小时
您好,我加盟了一个微信商城,已签订电子合同,还未汇款,但我不想做了,他们要我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有一段条款是这样的: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5.1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保留继续追讨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未及时支付相应款项或者递交相应资料;乙方恶意散布甲方产品数据包、内部合作资料与政策;乙方进行经营违法产品;乙方违反或未实现本合同的约定,破坏甲方销售体系或对甲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乙方未与甲方协商,不再履行约定的合作义务,单方解除合同。
5.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在合同约定期限期间内没有提供相关服务与产品授权,没有任何的指导与售后,因甲方未及时提供相关服务与产品授权而导致乙方产生重大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利立即终止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5.3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合同无责解除。
5.4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服务费的1.3倍。
我们签订的是电子合同&我的信息是打印上去的&甲方的是手写签名再加盖章&我不知道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该怎么解决&希望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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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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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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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写明是哪个主管部门关于什么的标准,一般情况是具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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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牛城晚报&&&
  几乎所有户外登山群体在发布活动信息时,都会明确列出“协会不对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和伤害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之类的“免责声明”,这已成为我国户外运动领域约定俗成的惯例。
  驴友“乐逍遥”说:“领队不是保姆,他们任劳任怨,无私地为大家服务,策划线路、联系队员、张罗吃住、照顾同伴,都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在出行费用上,领队和大家一起实行AA制。如果发生了事故,还要让他们承担责任,这太不公平了。”不只是“乐逍遥”,户外运动爱好者们也大多持此态度,驴友们纷纷默认或签署“免责声明”,毅然走进群山。
  那么,“免责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对此,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赵瑞旭律师认为,“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如果发生了意外事故,组织者不能以一纸“生死状”而完全免责,仍然要依据法律和事实来划分责任。如果组织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或者没有尽到救助义务,那么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组织者没有从中获取利益,在事故过程中没有过错,可以相应减轻其责任。
  很多户外组织在发布活动信息时还会列出“建议活动参加者自愿购买保险”之类的语句。沙河登协会长“梦石山人”介绍,户外运动有专门的保险种类,即户外运动专项险,短期活动保费5-10元,全年保费也只需300多元。但很多驴友存在侥幸心理,保险意识淡薄,购买保险的人非常少。“梦石山人”说:“如果活动参与者事先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就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减少活动参与者和组织者之间的冲突。”
  当然,并非所有的户外登山活动都是“建议”购买保险。记者从多家户外运动组织了解到,对于路途远、风险高的活动,如攀岩、攀冰、攀登雪山等,则是要强制购买保险的。如驴友不投保,则坚决不允许随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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