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动用私刑视频的法律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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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西公务员面试热点八项规定查处2万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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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明知一强奸犯不能受到法律的惩处,我为什么不能动用私刑惩罚他?
若我明知道现存制度不能保障我的权利,为什么不能用私刑为我的权利斗争?不能动用私刑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提问者采纳
不能动用私刑的法理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不能用私刑为我的权利斗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没有确立私刑制度
耶林说为权利而斗争,封建王朝人民权利受损却没人保护的时候,他们反抗暴政,不也是等于用私刑吗,但是这是显然正义的。
因为:“耶林”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者和修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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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你可以用私刑,只不过你用完了,你自己也进去了而已。
用私刑还要讲法理?傻吗?毛主席有没有和蒋介石商量过,你的位置让我坐几年?法律是为哪些人服务的?你自己想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不可以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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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问题编号:1783218
警察审问犯人的时候可不可以动用私刑
我有一个朋友偷了东西,被警察抓了之后在审问犯人用了私刑,我该怎么办才能帮到他?
提问者:广东-东莞公安国安浏览222次 19:14:19
共有 1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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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中美两国死刑制度之立法原因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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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死刑制度之立法原因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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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1世纪的今天,废止或严格限制死刑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截至2006年,世界上已有88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11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仅保留了军事犯罪或者战时犯罪的死刑;至少30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不再执行死刑或者已经向国际社会承诺不再执行死刑)。⑴可以说,全面废止死刑或者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限制死刑适用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与此同时,那些保留并适用死刑的国家也因此饱受国际社会的批评。在这些国家中,最受关注者当属中美两国无疑。在对待死刑的问题上,两国采取了基本相同的政策――既保留死刑又限制其适用。   众所周知,中国受儒家文化影响深厚,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美国受基督教文化影响深厚,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可以说,中美两国在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在废止死刑的世界潮流面前却做出相似的选择,究竟原因何在?我们认为,探讨两国死刑立法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对于两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有着更为根本性的意义,这不但对于在制度层面上进行合理设计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更可以对产生两国死刑立法的“土壤”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逐步达到严格限制乃至最终废止死刑的目的。   事实上,探析两国死刑立法的原因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不但千头万绪,且各种原因往往交织在一起,真是“剪不断,理还乱”。本文主要从民意与政治因素两个角度展开分析。⑵
一、民意对中美两国死刑立法的影响及原因探析
  (一)民意对美国死刑制度的影响及原因   在美国,民意一直是影响死刑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有学者指出:“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几乎没有任何其他因素像民意这样对美国死刑产生如此显著、重要和持久的影响”[1]。有关组织为了在马萨诸塞州有效地废止死刑,竟宣称“将花费更多的时间寻求民意的支持而不是在法庭上进行努力”[2]。   1.民意对美国死刑的影响途径   (1)死刑对美国政治精英的影响 在美国,“民粹主义”盛行,民众的意见往往直接决定精英们的政治命运,一个广为接受的事实是,任何一个政治候选人如果被认为“对犯罪软弱”,那么他/她决不可能在总统、州长和其他高级官员的竞选中获胜,而支持死刑无疑能够显示出其与犯罪做斗争的决心。因此,近几十年来,有关死刑的民意一直在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最早在美国总统选举中打“犯罪牌”的是共和党总统候选人Barry Goldwater。其在参加1964年的总统大选时,将“严厉打击犯罪”作为竞选口号之一,但并没有获得成功。1968年的总统选举中,第三党候选人George Wallace提出了“法律与秩序”(law and order)的口号,该口号被共和党候选人尼克松发扬光大,为其赢得了大量的选票,并最终使其登上总统宝座。1968年总统选举时,正值国会审查《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之时,人们对犯罪控制问题展开了大讨论。就在这一年,发生了民主党总统候选人Robert Kennedy(即肯尼迪总统的弟弟)遇刺和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遇刺事件。尤其是后者在全国引起了一系列的黑人骚乱,从而使得控制犯罪成为敏感的政治问题。其后1972年的“Furman案”⑶更使得死刑成为举国讨论的焦点问题。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到整个80年代,死刑越来越成为影响全美政治选举的重要问题。   死刑话题在1988年的总统选举中成为共和党候选人乔治?布什手中的一把利刃。布什的竞争对手是民主党候选人麦克?杜卡基斯(Michael Dukaikis),其以反对死刑著称。布什巧妙地抓住历史机遇,将对手描述为一个“对犯罪软弱”的人,从而得以53%对45%的绝对优势胜出。此次选举中,候选人对死刑的立场被选民作为仅次于堕胎立场的重要问题。四年后,民主党候选人克林顿在总统选举中吸取前辈教训,对死刑亦采取强硬立场,并利用其担任阿肯色州州长的便利,在竞选期间他亲自主持执行了两起死刑,更在其上任后先后通过《联邦死刑法案》(Federal Death Penalty Act)和《反恐和死刑绩效法》(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和加快死刑适用速度。   如前所述,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美国政坛,对死刑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已经成为政治人物进行自我界定的一个标尺,支持死刑意味着“对犯罪强硬”,从而意味着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勇气,共和党人往往以此自诩并给民主党人贴上“对犯罪软弱”的标签。这种策略着实为共和党赢得了不少选票。克林顿1992年的立场使得死刑变得不再是国家级的政治问题,因为举国上下的政治人物都对死刑表现出了同样的热情。一时之间,死刑问题颇有政坛“潜规则”的味道,又如公共选举的“雷区”,使得每个政治人物都小心翼翼以防触电。从总统选举到各州州长选举,死刑问题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随着美国犯罪率的下降和不断见诸报端的错案,美国民众对死刑的支持率开始下降,民意对死刑的影响也同时减少,加上原来的两派已经变为支持死刑一派,政治人物不再老拿死刑“说事”了,有时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现象――过分热衷于死刑反而招致批评。在2000年的总统竞选中,小布什还因其过于严厉的死刑政策遭到了嘲笑。到了2003年,终于出现伊利诺斯州州长乔治?瑞安(George Ryan)在离任前取消全州范围内的所有死刑判决的情况。   (2)民意对地区检察官和法官的影响 尽管政治精英对美国死刑能够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在美国,具体死刑判决都是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司法活动的结果。因此,检察官和法官对于死刑的态度直接影响到死刑案件的判决。而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地区检察官和法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检察官和法官也必须时刻考虑到民意。检察官都希望在选民心目中树立自己是打击犯罪的斗士的形象,这种形象有利于检察官竞选连任;而且在美国政治中,检察官职位是竞选更高公职的跳板,许多有心从政的人都从竞选地区检察官开始,美国现任的许多参议员、众议员、州长、市长都是从竞选地区检察官开始自己的政治生涯的,民众对待死刑的态度事实上会左右检察官的决定。因此,在南部比较保守的州,检察官更积极地“寻求”死刑。对于法官来说,如果被选民认为对死刑的立场过于“温和”,法官也会面临“下课”的风险。   (3)民意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影响 或许有人会认为,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经任命而非选举产生的,为何民意对他们也会产生影响呢?事实上,美国法院一直被寄予社会秩序保持者的厚望,而“为了达此目标,最高法院必须考虑民意,以一种能够为大众所认可的措辞进行判决,达到大众所能接受的最低限度”[3]。由此,支持死刑的大众意见能够直接影响最高法院。   一个世纪以来,无论是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在进行死刑判决时都必须考虑民意,尤其是在决定“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的时候。正如Douglas大法官所言,“‘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的定义不必拘泥于过时的观念,而应当随着民意的进步获得发展”[3]。在影响美国死刑进程的“Furman案”和“Gregg案”中,大法官都将民意作为判决的根据。对此,有学者指出:“从我们的制度为人民主权和公众参与之目的创立以来,就法院给予民意相当程度的重视,这一点毫不为奇”。⑷   2.美国死刑民意高涨的原因探析   (1)高犯罪率 在影响美国公众对死刑态度的诸多因素中,居高不下的犯罪率无疑是最主要因素之一。在美国,枪支泛滥一直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民意测验表明60%的美国人赞成制订法律控制枪支,但有关枪支控制的立法迟迟未能通过。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对于谋杀、黑社会与贩毒、恐怖主义等问题推波助澜。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多数民众寄希望于政府能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而绝不应向犯罪妥协。近两年,尽管美国犯罪率有下降的趋势,但总体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美国仍是西方犯罪率最高的国家。因此,采取包括死刑在内的严厉刑罚对付穷凶极恶的罪犯能够得到民众最大限度的支持,在借助死刑满足报应观念的同时,更希望发挥死刑的威吓功能来遏制犯罪。   (2)美国南方的死刑传统 仔细考察美国的死刑状况就会发现,无论从立法规定还是实际判决的数量,都存在着南北的重大差异。在美国,有12个州是废除死刑的,因此,与其说美国保留死刑,还不如说是美国一些州,尤其是中南部的州保留死刑。从历史上看,最初的殖民地州从成立之初,就对死刑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在19世纪初期,当英国规定有200多项死刑罪名并大量适用死刑时,许多原殖民地州就将死刑主要适用于一个最严重的罪名,即谋杀。如今,这些州大部分都坚决地反对死刑。而美国南部和西部地区的做法则大相径庭,当时在西部的一些州,对偷盗马匹和牲畜等行为处以绞刑的现象司空见惯;而在南方蓄奴州,对于奴隶逃跑、帮助奴隶逃跑或者强奸等行为更是大量地适用死刑。而这些地区迷信死刑的传统一直影响到了今天,使得如今美国的死刑在一定意义上被认为是“南方现象”。   为了说明美国死刑的南北差异,研究死刑的专家Bedau教授将全美分为三大地带:北部区、中部区和南部区。北部区指从东北角的缅因州到西北阿拉斯加州一线的区域,处于该区域的州或者明文废止了死刑,或者极少适用;中部区指从东部宾夕法尼亚州到西部加利福尼亚州一线的区域,处于该区域的州比北部区的州适用死刑广泛,但数量上相对也较少;南部区指东起弗吉尼亚和南、北卡罗来那西至德克萨斯和亚利桑那州一线的区域,死刑大量集中于这一区域的州,也正是这些州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从“Furman案”以来,美国有2/3的死刑在南部的5个区域执行――德克萨斯、佛罗里达、弗吉尼亚、路易斯安娜和乔治亚州;而德克萨斯一州的死刑执行就占了全美的1/3,因此,德州也被冠以“死刑之州”的称谓[4]。   (3)美国的私刑传统 研究死刑的专家Zimring教授在其撰写的《美国死刑的冲突》(The Contradictions of American Capital Punishment)一书中提出,联邦主义和私刑传统是美国保留死刑的两个最重要原因。联邦主义放在下面美国政治体制部分研究,这里重点对美国私刑传统进行探讨,分析其是如何影响民意并进而影响到美国死刑进程的。   私刑(Lynching)始于美国革命战争时期,民间治安团体委员会为了维持战争时期的社会秩序而私自对违反秩序的人处以极刑,后来逐渐成为民间治安团体私自用刑的代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私刑在美国广为流行,但主要集中在南方,被白人团体大量地适用于惩治黑人及其他有色人种。虽然私刑在当代已不复存在,但其影响至今仍没有消失,并顽强地融入了美国的文化,反映在民间自设的私人团体的价值上。私刑在欧洲也曾经存在,但其在美国适用的广度和时间的跨度都非欧洲所能比拟。Zimring教授认为,正是私刑在美国的特殊作用,使得美国至今仍顽固地保留死刑。   那么,私刑传统是如何影响到当代美国死刑的呢?Zimring教授指出,私刑传统能够很好地调和民众支持死刑与担心政府权力无限扩张之间的矛盾。在废止死刑的欧洲国家,一个主要观点就是国家无权杀人,如果允许国家杀人,就存在政府权力无限扩张进而损害民权的风险;况且错案在所难免,“我们既无上帝的大能,如何能像上帝一样决定人的生死?”民间治安团体倾向于将死刑看作是社区而非政府的权力,既然行为人威胁到了社区的安全,他就应当被视为社区的敌人而非社区的成员,其权利不应当再受到保障,社区也有权力保护自己不受这些异己分子的侵犯,为被害人伸张正义。美国当代的死刑支持论者认为,死刑的整个程序都应当纳入社区控制,死刑的出发点就在于保护被害人和使潜在的被害人利益不受威胁,而民间自行设立的治安团体私自用刑的精神实质,也是将社区而非国家视为死刑执行的真正利益实体。⑸由于被当作社区的权力,死刑就获得了正义的面孔,为广大民众所拥护。   Zimring教授进一步指出,正当程序原则与私刑传统是影响美国死刑的相互矛盾但又同时存在的两大因素,美国废止死刑之路的跌宕起伏就是两大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正当程序原则同样在美国深入人心,美国人民奉行“有限政府”理念,担心政府权力过于膨胀会损害人民利益,主张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政府的权力。反映在死刑制度上,为了避免政府滥用刑罚权进而伤及无辜,应当采取严格程序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保障人民权利。正当程序与私刑传统的矛盾反映在民意调查上,就是一方面支持死刑的民意高涨,一方面又对防止滥用刑罚权导致错案予以广泛关注。两种价值观念可以在同一个人身上得到体现,当有充分证据表明被告有罪时,私刑传统占上风;当证据存在疑问时,正当程序原则占上风。两种观念在现实中也造成加快程序与增强证据的要求,但两者显然存在矛盾,程序的加快必然带来证据的不力。应当鼓励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观念,延长死刑执行时间以免出现错案。⑹   为何私刑传统在美国具有如此强的影响力呢?我们认为,这与美国的特殊国情有重大关系。美国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以最初的白人殖民者为基础,拥有几百年的蓄奴史,导致黑人人口众多,再加上本地土著印第安人和来自亚洲的劳工,人口状况复杂,同质性较低。而各种族的习性、文化等差异悬殊,矛盾冲突在所难免。少数族裔由于经济地位不高,生存环境恶劣,教育和福利等设施较差,必然导致犯罪率较高,使得主流社会对于有色人种对其赖以生存之社会秩序的潜在威胁感到深深的忧虑。况且,“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白人团体倾向于用私刑来维持社会治安,实现其眼中的社会正义。   (4)未经纳粹统治 有学者提出,美国民众大力支持死刑的一个原因是美国在历史上未经纳粹统治,缺乏死刑被大量滥用的切肤之痛。但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此说不能解释未经纳粹统治的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为何倾向于废止死刑。⑺   我们认为,此说有一定可取之处。“二战”期间,欧洲人民亲身体验到法西斯的残酷、暴虐与法治惨遭破坏的严重后果,深刻认识到人的生命权利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在随后的几十年中,欧洲各国先后废止死刑,不能不说与深刻吸取纳粹教训有关。反观美国,两次世界大战之火都没有燃及本土,民众远离法西斯的暴行与死刑的滥用,民众最为关心的,仍然是其生命财产安全是否会受到暴力犯罪的侵害,自然缺乏反对死刑的强劲动力。对于有学者所言未经纳粹统治的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也倾向于废止死刑的论据,我们认为,任何事物所呈现的状态都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原因交互作用而形成的,而单独拿出某一因素来考察,未必能直接造成一定的结果,但绝不应由此否认这一因素存在的现实意义。又比如本文所探讨的民意,欧洲其他国家也大多一直有过半的民众支持死刑,但最终都陆续将死刑废止,美国却在经历“Furman案”之后功败垂成,这固然有美国政治体制及观念等方面的原因,但民意的作用却无论如何也是不能否认的。如前面分析,没有高涨的民意,政治家和法官是不会如此执着于死刑的。   (二)民意对中国死刑制度的影响及原因   民意在中国死刑问题上发挥的作用勿庸置疑。可以说,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民意对于死刑之执着实属少见。由于死刑问题在中国受到广泛关注仅是最近一二十年的事情,因此,关于死刑的民意调查尚不是很多。就有限的几次调查看,死刑无疑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支持。⑻   1.民意对中国死刑制度的影响途径   (1)民意对执政党的影响 在中国,民意对死刑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对执政党的影响上。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领导国家,强调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因此,民意不可能不对中国共产党的死刑政策产生影响。如在“极左”的年代,“人民审判”蔚然成风,涉及到罪大恶极的反革命、杀人、强奸等案件,革命群众就会义愤填膺,甚至亲自上阵直接宣判被告人死刑,这样的例子不可胜数。作为执政党,首要任务当然是稳固统治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而得到人民的拥护,而对于一个有几千年死刑史的大国,若要达此目的,“尚方宝剑”当然非死刑莫属了。对此,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的“严打”政策就是最好的例证了。   (2)民意对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影响在中国,民意对死刑的影响也深刻体现在对立法、司法部门的影响上。一个显而易见的表现就是在涉及死刑的问题上,立法、司法部门也往往强调“民愤”。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日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中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84)法研字解答》(日)也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重大案件的主犯,应依法从重严惩,其中罪行特别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应依法判处死刑。”而在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书中,“社会危害性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用语更是司空见惯。   (3)民意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影响 民意对中国死刑的影响不但体现在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上,更是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中。一旦发生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的暴力犯罪案件,立刻引起民意沸腾,若再经媒体渲染,更是千夫所指,司法机关处在重重舆论包围中,判案过程受到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民愤大到一定的程度,导致有关党政领导予以过问,那被告人的命运就更加岌岌可危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件不在少数。⑼相反,在民意的强烈同情下,被告也确有可能免于死刑。⑽   2.中国民众强烈支持死刑的原因探析   (1)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高 建国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全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暴力犯罪事件不多,社会治安情况较好。经过“十年内乱”以及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社会面貌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原有的社会关系受到冲击,引起了治安形势的急剧恶化。究其原因,主要有传统“重义”、“轻利”等价值观受到冲击,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地区发展不平衡、人口流动性加大,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腐败现象严重等。而且这些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致使社会治安形势空前严峻。仅举一例,1990年的重大案件数是1979年的10倍,其中的重大盗窃案件是1980年的28倍[5]。在严峻的犯罪形势下,广大群众从情感上本能地支持政府采取包括死刑在内的严厉措施打击各种犯罪,维护自身的安全。   (2)礼法传统与家族主义影响深远 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典型特征之一,中国古代封建帝王都标榜以忠孝治天下,三纲五常成为立法的原则。与封建纲常相伴随的,是家族本位的思想。“四海之内,莫非王土”,帝王就是天下的家长;而每一个封建大家庭,都由家长依靠封建伦理进行控制。这就是所谓的“家天下”思想。礼法制度与家族本位相结合,就勾勒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大致样貌,也给中国的死刑制度造成了两个影响:   第一,以“孝”为基础的复仇制度成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礼记?礼运》曰:“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在以这样的伦理教条为规范的社会中,复仇已不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成为一个关乎社会人伦道德及法律内在精神和外在标榜一系列纠缠不清的社会问题[6]。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中国人认为替自己的亲人报仇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大义,否则便是不义;又由于中国重义轻利的传统,在中国某些少数民族和古代西方社会曾盛行过的赎金方式是不被认可的。对于不共戴天之仇,如通过金钱的方式了结,则被认为是丧失礼义廉耻,为人所唾弃。当然,中国复仇观念盛行的原因不止于此,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国人对于“一命抵一命”观念的执着是世界上其他任何地方都难以相比的,死刑获得了民众的强烈支持。   第二,集体主义观念导致对个体权利的漠视宗法制度所创立的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强化了国家的权威,把人基于先天血缘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扩大化为人对国家的全面义务关系,强化了每个人的身份角色和义务内容;而礼治的出现和完善,更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根据社会为自己规定好的身份来扮演自己的社会角色,尽自己的社会义务[7]。“舍小家,为大家”以及“杀身成仁”等观念被大力宣扬,集体主义的观念盛行,个人权利受到漠视,一些争取个人正当权益的行为被斥为“自私”。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包括生命在内的个人权利被集体利益的光芒所掩盖,为了维护大众的安全和集体的福祉,“舍身报国”之大义当然值得大力褒奖,消灭“害群之马”也是理所当然。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在肉体上直接消灭,谁不拍手称快呢?   (3)缺少西方启蒙运动洗礼 美国的约翰?亨利?梅利曼教授指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前者盛行的是极端个人主义观念,而后者盛行的是国家主义观念[8]。从国家主义这点讲,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应是较为接近的。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认为中国应行大陆法系之制,当并非偶然。但大陆法系国家多地处欧陆中心,近代西方启蒙运动首当其冲,“民主”、“人权”观念深入人心,个体权利尤其是生命权受到重视。因此,当废止死刑运动的大潮席卷世界时,各欧陆国家纷纷跟进,废止死刑在这些国家并没有引起太大的震动。相反,当启蒙运动在西方国家如火如荼进行之时,中国正处于封建社会晚期,专制主义走向极端化。及至清朝灭亡,宣扬“德先生”、“赛先生”的思潮也仅仅是昙花一现。由于缺乏西方启蒙运动的洗礼,中国依赖死刑的旧有传统没有受到太大影响。根深蒂固的死刑传统至今仍是中国废止死刑之路上的障碍。
二、政治因素对中美两国死刑立法的影响
  死刑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与其他因素相比,政治因素对于死刑立法往往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下面着重分析政治因素对中美两国死刑的影响。   (一)政治因素对美国死刑的影响   1.联邦主义及美国联邦与各州在死刑权限上的划分   研究美国的死刑制度,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为何美国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与其欧洲伙伴渐行渐远?二战之前,美国与欧洲在死刑方面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都相差无几。欧洲大面积废止死刑发生在战后,从1944年意大利废除所有普通犯罪的死刑开始,直到1981年法国废止所有犯罪的死刑。而美国在这一时期亦经历1972年“Furman案”,死刑制度一度接近寿终正寝,但又于4年后死灰复燃。原因何在?美国独特的联邦体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联邦主义的政治理念根深蒂固,联邦只拥有有限的权力,各州拥有联邦权力之外的绝大部分权力。各州对于辖区内包括死刑在内的刑事司法体系有几乎排他性的权力,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如何进行处罚都是各州自己的事情。联邦对州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联邦拥有自己的司法系统,对于全国范围内发生的走私、非法移民、伪造货币等少数被认为侵害到联邦利益的行为拥有管辖权;二是各州的规定不得违反《权利法案》(即《美国宪法》的前10个修正案)和其他少数几条联邦司法标准。在美国,犯罪和刑罚是除教育之外各州拥有最大权力的事项。美国《权利法案》所确定的刑事司法程序标准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各州,只有当各州的刑事程序达不到“自由秩序的实质标准”时,联邦法院才加以干涉。在美国建国后的150多年时间里,死刑完全成为各州自己的事情。是否保留死刑,对哪些罪名判处死刑,以及死刑案件的程序等等,都由各州独自决定[9]。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通过“Powell案”、“Brown案”和著名的“Furman案”等将联邦权力一定程度上运用到州的层面,但这种制约又是极其有限的,死刑实质上仍是各州自己的事情。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州有权决定是否保留死刑,联邦无权干涉;第二,在保留死刑的各州,规定对何种行为判处死刑联邦无权主动干涉,只有具体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联邦才能被动地进行审查,而只要不构成“残酷与不寻常的刑罚”,最高法院并不能宣布其无效;第三,尽管各州死刑立法的具体规定不乏相同之处,但各自的死刑政策及死刑制度的实际运行差异悬殊。   可以说,联邦与各州在死刑权限的划分上,尽管联邦设置了一定的标准对州权进行限制,但死刑在本质上仍是各州自己的事情。不了解这一点,就很难理解美国废止死刑之路为何如此一波三折。   2.联邦主义对美国死刑制度的影响   由于联邦无权决定各州的死刑制度,而50个州的情形又差异悬殊,由此导致死刑在各地的千差万别。受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有的州很早就废止死刑,或者根本从一开始就没有规定死刑;有的州却大量地适用死刑。在这一点上,每个州都类似于一个独立的国家。在南方大多数州,适用死刑已经成为一种传统,要在短时期内废止是难以想象的。考虑到这些州民众对死刑的热情,也不能过份寄希望于政治领导人采取措施推动死刑的废除;尤其是遇到手段残忍、震惊社会的大案发生,民意沸腾,更加难以奢望有哪个领导人有足够的政治勇气“逆潮流”而动。因此,在欧洲由国家统一出面废止死刑之路在美国是行不通的,只能等待各州自发采取行动,一个接一个地加入废止死刑的行列,但又路途漫漫。而且,有时候还会出现反复。例如,纽约州在1972年借“Furman案”之机将死刑废止,又于1995年加以恢复。   与此同时,尽管美国参议院代表国家签署了一系列旨在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但却无权迫使各州接受该条约的束缚。各州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可以对国际社会的压力不予理会。因此,外部的压力不能像在其他国家那样有力地推动美国废止其死刑制度。也正是由于认识到这一点,有关国际组织开始采取与各州直接接触的策略,鼓励这些州采取措施停止执行死刑。   (二)政治因素对中国死刑的影响   受现实与历史因素的影响,中国民众对死刑有着超乎寻常的热情。但综观世界各国,尽管民意对死刑的支持力度有强弱之分,但大体都持支持态度。然而,作为集体意识的国民心态,民众关注更多的是死刑的表层适用和自我情感,具有非理性、易变性等特征,需要政府进行启蒙。各国废止死刑的经验表明,消极等待民意来决定死刑的命运难以有实质性结果,需要政府发挥强有力的作用。但政治家最为关心之事,乃是如何维护社会的稳定。受诸多因素影响,西方国家由政府主导废止死刑之路在中国存在诸多障碍。   1.重刑主义与“乱世用重典”的历史传统   中国地处亚欧大陆的东部,具备良好的气候、土壤和矿产资源等条件,依靠农业生产便可维持社会发展。长期自给自足的农业文明导致了中国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商业不发达。又由于优越的交通条件,比较容易形成大一统的专制制度,为了维护这种专制体制,就有必要将劳动力固定在土地上,不但易于管理,还能直接生产出生活和战争所需的物质。因此,中国古代的政策一直是“重农抑商”、“重刑轻民”,习惯于用刑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刑法被赋予很高的期望,“刑法万能主义”大行其道,由此导致重刑主义的思想源远流长。重刑主义的思想发轫于战国时代的法家,到秦朝占有统治地位,其后各代虽宣称施行儒家的“仁政”,但两千多年的治理方式实际上仍是“外儒内法”。   由于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在出现社会秩序混乱、统治地位受到动摇时,统治者都习惯采用极为严酷的刑罚来维持社会治安,以期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因此,中国古代的一个重要刑罚思想就是“刑罚世轻世重”、“治乱世用重典”。反映在当代,就是当社会治安出现问题时,就自然而然地运用包括死刑在内的严刑峻法来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2.特殊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左”的错误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了努力探索,曲折反复,终于使中国的发展走上了正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经验的缺乏和特殊的历史条件所致,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左倾”错误占据了思想的统治地位。尽管在建国初期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法制建设,颁布了一定数量的法规,并建立了初步的司法机构,但在“左”的思潮冲击下受到了严重破坏。“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坚决反对”,法治思想被斥责为资产阶级的思想。对于社会中出现的问题,习惯于发动革命群众,通过疾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进行解决,“群众专政”、“群众办案”成为一定时期内司法行为的主要特点之一[10]。一些正常的社会矛盾被贴上“阶级斗争”的标签,进行你死我活的敌我斗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文化大革命”时期达到极至。   在残酷的革命斗争中,“左”无疑比“右”更易于被人接受。“左”代表着绝不向敌对势力屈服的革命斗争精神,“右”则意味着妥协、退让,斗争不坚决。“态度问题至关重要”,只要你革命立场坚定,无论手段是否过激,方法是否可行,也无论盲目冲锋陷阵的后果是否令人满意,都是革命好同志;相反,即使你方法可行,结果令人满意,只要没有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号召(号召的科学性在所不问),你都不会被当作革命的“自己人”。可见,在党的历史上,“左”派的命运都要远远好于右派的命运;“左”的思维往往比“右”的思维更受欢迎。反映在法制建设上,同复杂繁琐的法律程序相比,“群众专政”的方式无疑更为直接和简便易行,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林彪、江青集团”干脆提出了“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司法机关陷于瘫痪,在“群众专政”、“群众办案”的口号下,是非颠倒,“逼、供、信”盛行,法定程序荡然无存,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被交予群众进行讨论和审判,滥施侦查、控告、审讯、判决、监禁和行刑权力的现象俯拾皆是[11]。在似火的革命激情下,大量的冤假错案发生了。这一时期,究竟有多少人被错误执行死刑,数字已经难以统计。   “文革”结束后,中央进行了拨乱反正,大批错案得到纠正,又通过在各个领域设立相应的法规,使中国初步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但由于历史的惯性,“左”的思想还难以在短时期内全面肃清,反映在刑事法制领域,就是仍将“严打”运动作为打击犯罪的“法宝”。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应当时刻警惕“左”的思想的影响,彻底摒弃将死刑作为对敌专政工具的旧思维,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死刑。而且,考虑到当代中国民众对死刑的热衷,若要逐步限制直至最终废止死刑,政府的介入是必须的。政治家应当勇于承担起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启蒙运动,积极引导民意。惟有如此,才能使中国早日远离“死刑大国”之称号。
三、影响中美两国死刑制度之原因的比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民意因素和政治因素对中美两国的死刑制度都具有重大的影响。但由于两国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这两种因素又有着不同的表现。下面拟对这两种因素进行初步的比较分析。   (一)关于民意   支持死刑的民意高涨无疑是决定两国死刑现状及未来死刑制度走向的最重要因素。诚如某些学者所言:“如果集体意识仍然强烈要求以道义责任为基础对犯罪给予公正的报应,并且只有死刑才能够满足公众对最极端犯罪的道义报应的正义情感,就应当顺应民众的这种公共意志与普遍诉求,而对最极端的犯罪适用死刑。集体意识中表现出来的公众强烈要求惩罚犯罪,以及支持死刑报复犯罪的正义情感,能够为刑事政策与死刑制度的设计提供某种程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一个与公众普遍的正义情感,共同意识、集体良知背道而驰的刑事政策与刑法制度必然会为公众所唾弃。”[12]从这个意义上讲,采取措施积极引导民意,显然比坐谈立即废止死刑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在决定两国死刑民意的诸因素中,高犯罪率当属最重要的现实原因了。与学者们抽象地谈论“轻缓”、“人道”、“文明”等概念不同,民众对于暴力犯罪案件给被害人和社会带来的具体损害无疑有着更加切身的体会,这种朴素的感性认识往往更能影响他们的选择。无数调查表明,当残酷的暴力案件发生,当血淋淋的犯罪场面为公众知悉,死刑的支持率就会陡然升高。难以想象在一个犯罪丛生、治安混乱、人人自危的社会环境中,当民众对于血腥犯罪场面麻木不仁的时候,“轻缓”、“人道”、“文明”等概念还会有多大的说教意义,如何指望民众对死刑说“不”?可以预见,只有随着两国暴力案件的逐步减少,民众远离野蛮血腥的犯罪场面,全面废止死刑的时刻才会最终到来。   然而,影响两国死刑民意的因素又不尽相同:(1)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人口同质性较低,各人种之间的传统与文化差异大,种族矛盾突出,占主流地位的白人倾向于对有色人种施用重刑以维护其眼中的社会正义,私刑传统影响至今;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虽有56个民族,但汉族占到绝对的多数,各少数民族也大多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千百年来各民族相互交往与融合,文化具有同一性,不存在美国种族差异对死刑的影响因素。(2)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自“五月花号”1620年驶抵北美大陆算起,至今尚不足400年,美国人民所受传统束缚较少,民意相对易于改造;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死刑传统源远流长,尤其是礼法传统与封建宗族制度影响下的复仇观念盛行,缺乏西方启蒙思想洗礼,民意改造难度较大。(3)从文化观念上看,美国是西方国家,个人主义盛行,重视私权利,“民主”、“人权”观念得到广泛认同,“宁可漏掉一万,也不能错杀一个”的观念被普遍接受,客观上有助于死刑的限制与最终废止;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集体观念而忽视个体利益,重视国家与社会而忽视个人存在,在集体公权力面前倾向于牺牲个体私权利,反映在死刑上,“只要能有效打击犯罪,错杀一两个不算什么”⑾的观念有一定市场,这在客观上不利于死刑的废止。例如,关于国家是否有剥夺犯罪人生命之权力的话题,在美国争论不休,在中国则少有人论及。   既然民意深刻影响到两国死刑制度,就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如何看待民意,即是否应当将民意作为影响死刑判决的因素来进行考量?这是任何一个死刑研究者都难以回避的问题。两国学者对民意的解构与论述可谓汗牛充栋,囿于篇幅,本文不作赘述。简言之,本文同意学者们关于民意具有异质性、易变性和盲目性等特点的分析,司法者应当尽量避免受到民意的干扰,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因为作为民众意志的体现,法律已经代表了最根本的民意;严格依法办事,就是对民意最好的体现。司法实践中,即使面对酌定量刑情节,法官也应当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内心的确信进行独立审判。   另外,不可否认的是,民意在具有上述特点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毕竟是人们的一种朴素的报应观念,而这点对于遏制某些人去犯罪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另一个角度上说,他们相信国家会让杀人者死,这也是他们对法律信仰的基础。所以,我们目前不能完全否定它,更不能以“学者式的清高”一味地指责民众的观念就是愚昧;落后,这都是于事无补的[13]。正确的做法,是采取措施积极疏导、指引民意向逐步限制死刑,并最终废止死刑的方向迈进。   尽管死刑民意在中美两国的形成原因有所不同,但都需要向民众(尤其是中国的民众)灌输现代人权观念,循序渐进地不断努力,逐步改变依赖死刑的社会风气;增加民众对死刑的科学了解,这也是刑法学者的不殆之责;同时,政府应尽最大可能缓和社会矛盾,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率,并采取措施大力提高案件的侦破率,减少民众对暴力犯罪的恐惧感。   (二)关于政治因素   政治因素对中美两国死刑的影响各不相同。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在祖国大陆,只有一套统一的法律制度,在美国废止死刑的体制性障碍在中国不存在。从制度层面考虑,中国可以通过采取立法甚至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限制死刑。在中国限制与废止死刑的障碍,在于有些人过于迷信死刑,有意无意地将死刑作为维持社会稳定的工具。因此,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影响统治阶层,使得领导者充分认识到死刑并非万能,以及死刑所固有的种种弊端,限制死刑的适用。可以预见,随着中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死刑的适用会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   对于美国而言,废止死刑的制度性障碍主要是其联邦体制。在民众普遍支持死刑的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由于其角色定位在短时期内难以违背民意宣布死刑“违宪”,因此,只能通过每个死刑州自身的努力来限制和废止死刑。但这一过程又注定是一个缓慢的渐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各种反对死刑之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这些组织对各州进行游说来限制死刑。目前,在全美范围内兴起的“暂停执行运动”(Moratorium Movement)为美国限制与废止死刑提供了新的路径。该运动的宗旨是在法律足够完善,以保证死刑能够得以更加公平与公正执行之前,先暂停所有死刑的执行。该项运动自上世纪末至今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中美两国都对死刑采取了既保留又限制的政策,但美国对于死刑的限制要比中国严格得多。美国在限制死刑方面仍有许多经验值得中国借鉴,对此,我们将另外撰文进行探讨。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有关数据来源于:http://asiapacific.amnesty.org/apro/aproweb.nsf/pages/adpan statement_purna?OpenDocument[]   ⑵这里主要针对中美两国保留死刑的因素进行分析,这些因素带有独特性。事实上,人类社会的共性远远大于个性。就人类社会几千年的死刑历史来看,报应观念与正义感无疑是各国适用死刑更为根本的原因。但本文的重点在于探讨在多数国家废止死刑的情况下,为何中美两国仍坚持适用死刑,有何特殊的原因。在某种意义上,本文所探讨的原因与两国乃至人类社会为何适用死刑,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另外,两国保留死刑的原因当然很多,这里只探讨我们认为两个最重要或者说能涵盖其他原因的原因。   ⑶该案系美国死刑制度史上最著名的判例,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死刑违宪,使得美国在长达4年中没有死刑,此处不赘述。   ⑷James C.Wilson,The Role of Public Opinion i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这一点可从南非与美国在死刑存废上的差异得到一定程度之说明。两国都存在种族歧视,都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制、都属于普通法系,都存在死刑是否违宪的问题等。但南非以“Furman案”为契机,以死刑之“残酷与不寻常”违宪为由,于1995年将其一举废除,美国死刑制度却在经历反复之后死灰复燃,这的确耐人寻味。原因当然很多,但两国最高司法机构在死刑问题上采纳民意之程度当是重要的原因。对此,拟另外撰文详述之。   ⑸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美国在很长时间里坚持对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适用死刑,对法定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外国人执行死刑,被害者亲属在法庭阶段的陈述影响案件判决以及死刑执行过程中请被害者亲属亲临死刑现场,等等。本应属于国家行为的死刑被个人化了。   ⑹Franklin E.Zimring.The Contradictions of American Capital Punishment,200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p89-139.   ⑺有关细节详见:记欣.生死一线间--安乐死与死刑制度之探讨[M].台北:商周出版社,.   ⑻如新浪网于2003年的调查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康均心教授对湖北省司法工作人员的调查等,均显示出中国民众对死刑的态度。(康均心.理想与现实--中国死刑制度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⑼如“刘涌案”、“张金柱案”、“李长河案”、“亓培玉被害案”,等等。对于这些案件的是非曲直,这里不作展开,民意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⑽如蒋爱珍杀人案。被告人蒋爱珍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未婚女性,在无辜遭受团部几位领导陷害、求告无门的情况下持枪报复,造成数人死伤。当时全国成千上万的民众对她表示强烈声援,普遍认为受害人“罪有应得”。该案由死刑而最终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与此不无关系。   ⑾中国普通民众持此见解的恐非少数,就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某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也有同样的看法。   [1] Hugo A. Bedau,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the Death Penalty in America, in The Death Penalty in America, at 16 (Hugo A. Bedau ed., 1997).   [2] Support for Death Penalty Grows in U. S. , Fin. Times (U.S.A. edition), Nov. 11, 1997, at 7.   [3] James G. Wilson, The Role of Public Opinion i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1993 BYU L. Rev. (1993).   [4] Hugo A. Bedau,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the Death Penalty in America, in The Death Penalty in America, at 21 (Hugo A. Bedau ed., 1997). [EB/OL]. [ ]. , paper800, com/paper138/ECCDDFC8/.   [5]朱俊强.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犯罪与社会控制[EB/OL].[].http://www.paper800.com/paper138/ECCDDFC8/.   [6]马作武.中国古代法律文化[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87.   [7]吕世伦.法理念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1.   [8]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M].顾培东,陆正平,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84:19.   [9] Franklin E. Zimring, The Contradictions of American Capital Punishment, 200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t 69.   [10]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下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0.   [11]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梁根林.公共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J].法学研究,2004(4):20.   [13]吴大华,王飞.限制死刑的理性思考――以100例死刑案件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0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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