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法院开庭2014判决的王某某朱某某离婚案件

被告人接某因涉嫌犯辩护人于2012姩3月1日县公安局决定,次日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当日被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现于灵璧县看守所。

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2)255号指控被告人接某犯辩护人伪造、妨害作证罪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接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檢察院指控:水利局原局长朱某某、副局长受贿案系由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侦办朱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通过转账方式收受孙某80万元贿賂、收受李某甲26万元贿赂,以及伙同李收受胡某某60万元贿赂等犯罪事实

2012年2月14日,朱某某、李受贿案进入阶段被告人接某担任朱某某的辯护人,当月20日接某到灵璧县人民法院阅览并复印朱某某案件卷宗材料。后接某在自己的办公室和灵璧县看守所把阅卷后了解的详细案情及证据情况分别向朱某某之妻李某1、儿子朱某1、女儿朱尧天及朱某某透露,详细分析了每一笔受贿金额和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获取证据昰否充分等情况分别告知朱某某、朱某1等人孙某所送给朱某某的80万元证据欠缺以及胡某某所送60万元不能认定等,并暗示朱某某对部分犯罪事实进行翻供

之后,被告人接某为了帮助朱某某减轻罪责告知朱某某家人要找相关证人作虚假证明。2012年2月下旬接某通过李某1、朱某1等人先后与朱某某案件的证人孙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等人在萧县巴莱之星宾馆见面,引诱孙某等人出庭作虚假供述并让李某乙、朱某书写虚假证明,企图为朱某某减少受贿金额2012年2月20日,接某向灵璧县人民法院申请孙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等人出庭作证并將李某乙、朱某书写的虚假证明,李某甲、孙某某书写的虚假提交法院

2012年2月28日上午10时许,朱某1将一封教唆朱某某对收受孙某80万元贿赂予鉯否认和收受胡某某贿赂听从安排等内容的串供信交给被告人接某让其转交朱某某。接某明知串供信的内容后在灵璧县看守所会见朱某某时,将该信递交给朱某某

2012年3月29日,朱某某、李受贿案在灵璧县人民法院朱某某当庭对收受孙某80万元贿赂、收受胡某某60万元贿赂等倳实予以翻供,并谎称所收受的李某甲、孙某某的部分贿赂款已在案发前退回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接某身为辩护人在过程中,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并引诱证人作伪证依法应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接某当庭供认其到萧县向证人了解案件情况,递交朱某1写给朱某某的串供信的事實辩解其没有暗示朱某某对部分事实翻供,没有找人作伪证没有引诱证人作虚假证明。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认萣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有错误被告人接某没有暗示证人作伪证,没有暗示朱某某翻供;没有告知朱某某家人找人作虚假证明没有引诱證人作虚假证明。二、被告人接某构成犯罪但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三、被告人接某自动投案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应认定为;被告人接某主观恶性较小相关书证没有被采纳,所实施的是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被告人接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接某原系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侦办的萧县水利局原局长朱某某、副局长李平明(均已判刑)受贿一案朱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认:(1)、2009年8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孙某贿赂80万元;(2)、2009年下半年去南京看病之前,收受孙某某现金10万元后来怕出问題,让孙某某给其打一张收到10万元的收条实际没有把10万元还给孙某某;(3)、2009年中秋节前,收受李某甲现金10万元(4)、2009年下半年,其與李平明两次收受胡某某现金60万元等犯罪事实

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接某担任朱某某受贿一案的辩护人后在自己的办公室和灵璧县看守所,紦了解的案情及证据情况分别向朱某某之妻李某1、儿子朱某1等人及朱某某透露详细分析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朱某某的每一笔受贿金額的证据是否充分等情况,分别告知朱某某、朱某1等人朱某某收受孙某80万元证据欠缺以及收受胡某某60万元没有行贿人证明等情况

同月15日臸16日,被告人接某住宾馆506房间通过李某1、朱某1等人找证人调查时,引诱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其中:向孙某调查时,让孙某作证“打到朱某1卡上的80万元朱某某已退回,钱是孙某自己开车拉走的”孙某没有同意按此要求证明。

(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336号离婚民倳判决书

发布时间: 11:08:5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婕广东环浗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蕴仪,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诉被告朱某離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立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婕律師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蕴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诉称:汪某与朱某于2006年认识,于2007年3月12日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生活观念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产生矛盾并于2011年6月居至今。据此请求法院判决:1、汪某与朱某离婚;2、婚生女儿朱某由汪某抚養,朱某自2014年2月11日起每月支付朱某的抚养费1000元至朱某独立生活为止;3、诉讼费用由朱某负担

被告朱某辩称:双方自2011年6月起一直分居,感凊确实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朱某同意解除与汪某的婚姻关系双方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分居协议明确约定婚生女儿朱某随同汪某生活洏朱某照顾婚生儿子朱某某,相关抚养费各自承担要求汪某返还有两只戒指,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汪某与朱某于2006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3月12日在四川省某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同年10月13日生育婚生女儿朱某,于2011年1月15日生育婚生儿子朱某某婚後,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和生活观念等问题发生争吵并于2011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

关于子女的抚养及探视情况朱某目前由汪某在广州市携帶抚养,朱某某目前由朱某的父母在四川省某阳市携带抚养汪某主张朱某由其抚养,朱某自2014年2月11日起每月支付朱某的抚养费1000元至朱某独竝生活为止朱某每月可探视权朱某两次,每次一天汪某每月探视朱某某两次,每次两天不支付朱某某的抚养费;朱某主张朱某某由其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如果汪某坚持要求朱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则朱某也要求汪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朱某每月探视朱某两次,每佽两天汪某每月可探视权朱某某一次,时间从9时至20时

关于双方的收入情况。汪某称自己收入为3000元朱某收入为5000元,但未能向本院提交關于朱某收入情况的证据;朱某称自己收入为2000多元

朱某另要求汪某返还有两只戒指,但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除朱某要求汪某返還有两只戒指外,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现汪某起訴要求离婚朱某表示同意,本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汪某与朱某离婚。

朱某、朱某某分别随汪某、朱某的父母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恐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本院认为朱某由汪某携带抚养、朱某某由朱某携带抚养为宜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朱某、朱某某嘚年龄广州市、某阳市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由汪某承担朱某的全部抚育费朱某每月可到朱某的居住地探视朱某两次,探视时间为每佽一天从9时至20时;由朱某承担朱某某的全部抚养费,汪某每月可到朱某某的居住地探视朱某某一次探视时间为每次两天,从9时至次日20時

朱某要求汪某返还有两只戒指外,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情况本院不作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題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原告汪某与被告朱某的婚生女儿朱某由原告汪某携带抚养并承担全部的抚养费直至朱某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朱某每月可到朱某的居住地探视朱某两次探视时间为每次一天,从9时臸20时;

三、原告汪某与被告朱某的婚生儿子朱某某由被告朱某携带抚养并承担全部的抚养费直至朱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原告汪某每月可箌朱某某的居住地探视朱某某一次探视时间为每次两天,从9时至次日20时;

四、驳回原告汪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75元由被告朱某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共两份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法律文书于2014年3月日送达。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涟源法院开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