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聘证明股东该咋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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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多次更名换法人,员工被辞退后怎么追讨工资?
发布人:&&发布日期: 15:20&&共1169人浏览
  两名员工在同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多年,但是最后却遭到公司的解雇。事后,两人多次向公司索要被拖欠的工资遭拒。两人于是决定维权,但没想到的是,投诉到劳动部门,却经调查后发现公司已经被注销,无法进行仲裁;将公司负责人告上法庭,却因其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而被驳回。
  无奈之下,两人只好决定再次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无论如何,我们也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工资。&
  休假归来却被公司解雇
  说到被公司解雇一事时,周攀与卢守明倍感无奈。
  周攀说,事情的起因是去年3月,他家里出了事情因此向公司请假1个月,得到批准。后来,他再次向公司申请多一个月的假期,也得到主管的批准。
  但没想到,去年5月,当周攀再次回公司时,却接到公司的通知称他被解雇了。随后,他要求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两个月工资,但遭到拒绝。公司称其未经公司批准离岗一个月,因此不再向他支付任何工资。
  要工资须签协议放弃起诉
  卢守明的遭遇与周攀类似,她也是因为请假,最后被公司解雇,解雇的理由与周攀的相同。
  卢守明说,前晚,当她再次去公司讨工资时,公司负责人要求她签订一份放弃起诉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徐某及陈某聪的《协议》后,才向她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最后,她签了《协议》拿到了工资。尽管如此,卢守明认为公司的做法极为不妥,于是决定与周攀一起,继续讨个说法。
  公司频更名 找不到法人代表
  周攀之后曾前往虎门劳动分局申请劳动仲裁,但被告知所告的公司已经注销,无法进行劳动仲裁。
  而后,他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但没想到的是,今年2月,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称其状告的对象徐某不是被告公司的法人代表,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周攀说,他2005年年底进入东莞市思达服装有限公司,但公司一直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直到2008年,公司正式注册为东莞市思诺服装有限公司。但该名称用到2010年初时,不知何因再一次被注销。尽管被注销,但是公司对外仍然用东莞市思诺服装有限公司这一名称。去年5月,当他把公司告上法庭后,公司再次注册为如今的名称东莞市沃图服装有限公司。
  &尽管公司的名称一再更改,但是公司产品一直使用的都是威姿商标。&周攀说,截至去年他被解雇时,一直都是徐某在负责公司的经营理管,而给其发工资的银行账号名字为陈某聪,是徐某的姐夫。
  公司:没有拖欠员工工资
  昨日,记者致电涉事公司主管马开华,对方称绝对没有拖欠周攀、卢守明的工资,并称将按照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处理两人的事宜。
  律师说法
  公司注销,员工仍可追讨欠薪
  公司注销,就无法追讨欠薪了吗?对此,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宋安平律师认为,不管公司何时注销,也不管公司目前的法人代表是谁,员工都可以前往东莞市工商局查询,在公司注销时该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如何承诺的。
  员工可以按照当时的股东承诺来追讨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即便当时的股东目前不在现在的公司,该股东仍然要承担相关的债务,向员工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企业资金链断裂濒临倒闭 员工被欠薪该咋维权【】【字体:
】【】稿件来源: 黑龙江工人报发布时间: 08:23:23  “单位是一家高科技企业,我们之所以被拖欠好几个月工资还一直坚持工作,就是想与公司一起渡过难关。没想到现在账上没什么钱了,我们被拖欠的150多万元工资谁来支付啊?”近日在某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一科技公司的9名员工拿着“欠薪表”向工会调解员诉苦。
  公司资金链条断裂
  9人被欠薪150万
  在这9名员工中,唯一的女士是人事部的慕经理。她说,单位是2012年成立的,他们几个人都是当年2月入职的第一批员工。公司属于高科技企业,主营三网融合的接入产品,前期一直进行研发,到去年中下旬才逐步完成。在市场推广过程中,资金链断裂,卖出去的产品收不回货款,又没钱采购配件继续生产。从去年11月开始,员工工资就停发了。今年3月初,公司负责人于总经理对大家说,单位没什么事先不用来上班了。一些员工看到这种情况,就主动辞职了,但他们9人都在企业的核心岗位,分别负责产品销售、软件研发、测试等关键环节,担心自己一走企业再也启动不了,因而继续坚守岗位。今年4月,公司账上没钱了,所有业务都处于停滞状态。财务给他们几个留守员工算了一下账,开具了“欠薪表”,于总经理签字盖章后交给他们:“我是受公司委托负责经营的,这个可以证明企业确实拖欠了你们工资,但现在单位没钱,欠薪由谁来发我也不知道,你们自己想办法吧。”几个人一商量,空等也没用,就一起来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
  认可拖欠工资事实
  何时能够支付难说
  这家科技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是孟女士。2011年,一朋友的熟人找到她,说有这么个科技项目,发展前景特别好,以前的投资人不想干了,接过来,共同入股1000万元,用不了几年就可以做成上市公司。孟女士是做建材生意的,对高科技一点不懂,在朋友的劝说下,她答应参股。于是双方重新组建了这家公司,因孟女士出资700万元是最大的股东,但实际运作与管理,则由另一个股东于总经理全权负责。出于信任,孟女士对科技公司的经营从不过问,员工申请维权后她这才知道欠薪一事,随即委托律师陈先生参加调解。陈先生详细看过“欠薪表”后表示,既然上面有科技公司加盖的公章,孟女士就认可此事。“公司正在引资,但能否找到投资还是未知数,有了资金后还要先还房租等欠款,钱何时到位是未知数。大家现在该找工作就去找,别耗着,企业效益不好,你们还能坚持留到现在很不容易。”陈先生对他们说。
  企业濒临倒闭员工被欠薪该咋办?
  没有结果的调解结束后,9位员工仍然不愿离开,他们就一些关心的问题向工会调解员进行咨询。
  员工:客户欠公司的货款有近200万元,这笔钱回来后足够发我们工资的。我们担心应收账款回来了,公司就说没钱仍然不发工资,我们能否要求对账号进行监管?
  工会调解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阶段,员工无法要求查封单位财务账户。
  员工:公司也欠总经理的工资,如果有钱进来,他先给自己发工资或者干别的,怎么办?
  工会调解员:只要他未被解聘就依然是总经理,就有权对公司进行管理,包括财务权的行使。只要不违法,他就有运营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工资,但员工也不能剥夺企业运营用钱的权利。
  员工:我们觉得现在账上还有一些钱,能否要求对公司强制清算?
  工会调解员:你们与单位之间属于劳资关系,是不平等的债权人。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者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公司强制清算必须由法院组织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关无权来做这件事。所以,现在还到不了强制清算的地步。
  员工:如果公司破产倒闭了,拖欠我们的工资怎么办?
  工会调解员:在这方面国家法律有明确要求,《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只要公司账上有钱,即使破产倒闭了,你们的工资也是优先清偿的。(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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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是“中国茶都”,每年都会举办中国(杭州)西湖国际茶文化博览会,今年博览会将在3月29日开幕,有哪些有意思的活动,我先去打探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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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然注销被辞退员工维权受阻
&&1月9日,北海市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的19名员工突然被辞退。此前他们因劳动合同问题向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但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北海市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突然注销了。仲裁部门认为,被申请主体突然消失,主体含糊不清难以认定。这些员工困惑:维权路在何方?
不满格式合同 员工请求仲裁
&&&&被辞退的林芳介绍,2009年12月,公司召集全体员工开会,称要进行新的改革。公司可以帮员工购买“福利”,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分A、B二种。签订A合同的条件是2000年之前入职的。签订A合同后,公司从2010年1月开始帮购买社会保险。2000年之后入职的员工签订B合同,签订B劳动合同后,要在还珠堂工作满5年,从第6年开始购买社会保险。如果不同意签合同,就会被开除。
&&&&对于公司这个决定,员工们认为不公平,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次日,部分员工找律师就此事进行咨询,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日,公司管理人员找这部分员工谈话,要求他们在12月31日前必须作出签与不签A、B劳动合同的决定。
&&&&在公司干了近10年,如果签这样的劳动合同,就意味着自行放弃请求,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日,十多名员工正式向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他们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裁决公司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按他们的入职时间补缴至日。
公司突然消失 员工遭到解聘
&&&&日,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这十多名员工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然而,令这些员工意想不到的是,12月29日,北海市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竟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今年1月9日,19名员工被公司辞退,理由是,公司换了老板,新老板接手后不再聘用她们,工资不发,之前公司以服装费、培训名义收取的费用也不退。
&&&&这19个人当中,有17人不同意签订合同,2人因公司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被迫提出辞职。
&&&&昨天还在公司上班,今天就通知被解聘了,一切都没有前兆。解聘也应办个手续、结清工资啊。1月10日,林芳到公司讨说法,被公司的保安拦在了门外。公司管理人员黄燕梅说:“旧老板不做了,新老板不认得你们。想要工资和押金去找旧老板要。”但她拒绝透露谁是新老板。
&&&&张慧剑2006年4月入职。日,她向公司递交了由医院开据的她已怀孕的相关证明。公司当时明确表示,考虑到她有身孕,从2010年1月起安排她上孕妇的班次。如今她也在被辞退的行列中,被辞退前她已怀孕4个月。
劳动部门:主体含糊不清难以认定
&&&&这起劳动仲裁案件至今没有仲裁下来。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说,劳动仲裁委员会日立案受理了还珠堂17名员工的申请(注:后增加2名),并于今年1月28日起开庭审理。但经审理,发现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股东为陈玉文、黄燕梅)和日本川西珍珠有限会社共同出资组建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日注销。且同一案件中,申请人的工作证、收入证明、押金收据、奖状均出现不同主体,存在主体含糊不清或消失现象。
&&&&鉴于案件的复杂性,今年2月23日,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追加被申请人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原股东作为第三人。2月24日,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原股东依法送达此决定并将通知了17名申请人。
&&&&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这一案件存在主体含糊不清等因素,多次组织协调和调解工作,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曾2次拿出调解方案,第一次调解方案于春节前拿出,但17名申请人均不同意;第二次调解方案于3月底提出,增加了补偿标准,每人补偿2500元至3700元不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此调解方案,会尽快安排开庭审理,争取4月份审结。
被辞员工:公司是在规避法律风险
&&&&“我们日提出劳动仲裁,还珠堂公司12月29日注销,是不是为了规避责任?”被辞退的员工质疑。
&&&&至于两次提出的调解方案都不同意,申请人生敏说:“所谓的补偿方案,就是按工龄计算:入职3年以下的补2000元,3年的补2500元,3年以上的在2500元基础上每年增加200元。大家认为这个方案提出的补偿与实际相差太远,根本无法接受。”
&&&&这19名被辞退的员工的申请材料显示,他们的入职日期最早的是2000年4月,最迟是2006年4月,他们当中有部分还被评为公司的年度“优秀员工”、“销售能手”。
记者调查:公司解散,员工没有安置
&&&&到底这个19名被辞退的员工之前所服务的主体是那一家公司?这些公司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4月15日,记者在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北海市银海区还珠堂珍珠商店成立于日,属个体经营,经营者是黄燕梅,日因停业到期被吊销;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为陈玉文,由自然人陈玉文和黄燕梅共同出资组建,现正常经营中;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为陈玉文,由日本川西珍珠有限会社和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日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解散。
&&&&记者从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看到,该公司在清偿完债务后,公司剩余财产为货币资金元,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股东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元,分配给股东日本川西珍珠有限会社元。
&&&&4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北海市四川南路中段的原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办公所在地和作为原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出资方的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看到还珠堂销售场所依然存在。
律师:不安置员工,实际用工主体要担责
&&&&北海市一位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3、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对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这位律师说,从这起纠纷看,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是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和日本川西珍珠有限会社共同出资组建,该公司解散变更主体时,应考虑在职员工的遣散安置问题。企业在解散清算前,原在职人员如何安置在清算报告中必须明确。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张慧剑在职时已怀孕4个来月,公司对此也已确认。但最后她也在被辞退的行列中,公司做法明显违法。
&&&&他认为,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已注销,如果19名员工有证据证明与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可以变更将出资方――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诉主体。按规定,公司注销清偿完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要先安置好员工才可以分。所以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有责任对这些员工进行安置。我国在司法实践上对一套班子几套牌子的企业认定主体原则是“谁受益谁是用工主体”。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北海市银海区还珠堂珍珠商店三个不同主体中,肯定有一个是实际的用工主体。一旦认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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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长期合同工
悬赏分:40&
问题已解决
我公司原属于国有企业的三产,职工跟公司签订的是无限期合同,现国有企业将公司卖给他人,把我们随便安置到别的大集体公司,我们上班都有十年以上,请问还有没有别的维权!
纵横法律网网友
的条件。如果不是,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要求赔偿。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和《》,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纵横法律网网友
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
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9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关于依法规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有关要求,正确处理和调整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合理处置企业国有资产,规范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是指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省本级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应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改制后的企业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关系。
根据改制后的企业性质,分以下情况调整劳动关系,合理计算、预留或支付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
(一)企业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指国有股占50%以上,下同)的,通过变更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调整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没有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对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计算并预留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原企业留用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等费用可以货币形式支付,也可以资产形式支付。以资产形式支付的可以转为职工在改制后新企业的股份,也可以转作新企业对留用职工的负债。
第五条 要确保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的有关资金或资产落实到位。资金来源包括:
(一)企业净资产或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
(二)企业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收益;
(三)省直有关部门、省级授权经营机构可在内部调剂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
(四)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取或支付下列费用:
(一)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集资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费用;
(三)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
(四)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统筹费;
(五)实行内部退养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到退休前的各项统筹保险费用;
(六)企业按规定实际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自改制基准日至70周岁前和内部退养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前的社会统筹外费用;
(七)因工伤残人员、职业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的有关费用;
(八)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
(九)企业职工遗属补助费。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调整及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
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东仍绝对控股的,企业应通过与原企业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原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所签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合同剩余期限不足3年的,应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的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企业应当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同时与继续在新企业就业的原企业职工,重新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职工,合同期限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计算并预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在改制后企业就业的职工要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高于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的,按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封顶。
计算平均工资中所称的工资是指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应发工资,其数额应与企业上报的统计年报一致。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区分以下情况分别计算:
(一)特殊工种职工的折算工龄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应为连续工龄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
(三)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招收的职工应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
(四)退役军人(包括退役士兵、复员、转业的士兵或军官)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合并计算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五)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的职工,没有享受过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仍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计算在岗工作年限。
由个人自愿造成的不在岗年限视为不在岗年限。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全民固定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选择自谋职业的,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自谋职业的职工视同在业人员,不再享受事业保险待遇。
企业在计算一次性安置费总费用时,可按企业所在设区市统计局发布的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费的人数计算,如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可按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企业向自谋职业职工分配一次性安置费用时,应根据工龄的长短分档次发放,本企业自谋职业职工每年工龄应补偿的一次性安置费,应按企业所有自谋职业职工累计的一次性安置费总额除以累计工龄计算,但最高不得高于全省上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改制企业职工全民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的鉴别,应以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时间为准(招入和调入人员以档案记载为准),复转军人以日为界。
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男职工工龄已满35年、女职工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内部退养职工的有关费用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职工退养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改制前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执行,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部分,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数和统筹费率及职工的原缴费工资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
(三)改制后的企业可将这部分内部退养人员的企业缴费部分随改制后在职人员一并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在改制时将上述费用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内部退养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对改制前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残人员(含职业病患者),改制时应首先给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可按现行规定的标准计算10年,医疗费按企业工伤残人员前三年实际发生的平均数计算10年,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用于支付实行工伤统筹前的个人费用和加入统筹应缴纳的费用。7-10级工伤残人员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除计发其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应按工伤保险规定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费,按改制前企业实际支付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到病退年龄,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届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同时终止原劳保医疗制度。改制前未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应当由改制企业结清,如不能结清作为改制费用处理。对改制时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预提10年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改制费用,并一次性移交医疗保险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对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费,可按照现行规定能够标准预提10年,列入改制费用,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和年限发放,也可订立书面协议,一次性发给个人。
第十五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享受职工遗属补助的,父母及配偶可按现行规定标准计算到70周岁,子女计算到18周岁(18周岁高中未毕业的,计算到高中毕业),列入改制费用,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年限发放,也可订立书面协议,一次性发给个人。
第十六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离退休人员自改制至70周岁前和内部退养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前的社会统筹外的取暖费、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副食补贴和国家规定的劳模津贴、专家津贴等合理费用,按照企业改制前实际支付的费用项目和标准计算,列入改制费用,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用于上述费用的支付。上述人员70周岁以后的统筹外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改制企业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改制时,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调整与企业在职职工相同。
第十八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其他改制费用,由省政府国资委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改制企业,采取联席办公的方式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职工安置方案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职代会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所表决方案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后方可实施。
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应按照《河北省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冀国资[2003]5号)进行清产核资,企业整体或主业改制的,要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涉及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由上级工会单独组织,工会资产不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
第二十一条 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企业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一并进行审计。凡改制为国有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资产损失核销。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中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2003]72号)、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号)的规定,在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基础上,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核实认定后核销国家所有者权益,省财政厅要在业务上对此进行监督。核销处理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省政府国资委应事前征求省财政厅意见。
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对资产损失核销后的无效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可采用资产剥离的方式,由省政府国资委移交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经营、管理和处置,收回的资金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审计报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和土地估价机构,对改制基准日的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企业整体或主业改制的,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省政府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同时资产评估结果应向改制企业全体职工张榜公布,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额。多个国有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核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时,应当包括所有国有股东享有的国有股权益。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新的企业划型标准,小企业的职工全部买断企业国有净资产,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企字[1998]63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可享受合理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改制,通常通过转让方式置换存量国有资产和吸收非国有资本增量收入。国有产权转让应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6号)的规定,规范操作。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三)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
(四)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出资人审定,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第二十七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国有净资产在支付调整劳动关系中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净资产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置:
(一)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转让形式转让给新的投资人或企业职工,转让收入上交国有资产出资人;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转让收入,纳入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
(二)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与外商、民营企业等投资人合资组建新的公司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三)实行产权或股权划转,用于其他企业改制。属于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机构和省直部门负责改制的企业,用于改制的国有资产存量可实行内部调剂。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改制时,除军队移交企业外不计算职工购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企业改制时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可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3]23号)的规定,可将应得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填平企业净负债和安置职工。土地收益不足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和填平企业净负债的,属于部门负责改制的可用本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进行调剂,属于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内部企业改制的,可实行内部调剂,仍有不足的可用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和其他方式解决。
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与管理
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其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可以资产方式支付,并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以资产方式支付给职工本人的经济补偿金可以转为职工在改制后新企业的股权,原企业欠发的职工工资和用于生产经营的职工集资款,经职工同意,也可转为改制后新企业的股份。
整体置换企业国有净资产的,可以先整体转让国有净资产,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和土地收益等资金来源中支付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
(二)对以资产方式支付的未能转股又难变现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用于职工安置的费用,经协商可以转为改制后新企业对相关职工的负债,并采用备付金的方式管理。备付金的管理和使用由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工会进行监督,如发现备付金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或支付能力得不到保障,改制企业工会应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和省总工会报告。为确保备付金安全,改制后新企业应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易变现的不动产等,向改制企业工会议置抵押担保,比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有偿使用备付金。
第三十一条 企业改制方案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和调整劳动关系中职工安置备付金管理方案,分别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总工会负责审核把关,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审批企业改制方案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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