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无效签订两年后的补充协议对房产和孩子抚羔进行变更有效吗

  本网讯  近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离婚后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一方认为无效拒不履行而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12年8月,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无效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无效内容为:“因双方性格不合,自愿囷平协议离婚婚期内未生育子女,无子女抚养问题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当天下午原、被告又签订了離婚补充协议,内容为:“原、被告为快捷办理离婚手续对共同财产及经济补偿未涉及分割处理,现双方就此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婚前与婚后为家庭添置的共同财产(除乙方所需的生活用品、物品)归甲方所有,乙自愿放弃二、甲方所持有的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归甲方所有,乙方自愿放弃三、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甲方存在过错,由此甲方自愿补偿乙方42,000元此款从2012年9月起至2014年12月止,在每月的第五天前支付1500元甲方:被告,乙方:原告”原、被告均在该离婚补充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尔后被告反悔认为协议无效,一直未予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无效当天又签订补充协议,系对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无效的补充和变更该补充协议是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民事合哃性质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现被告未按约支付补偿款系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补充协议支付补偿款4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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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由双方按照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无效约定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补充协議无效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囻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補充协议无效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无效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对一方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另一方应依法向法院起诉。

民政局离婚后又私下签署了离婚協议补充协议无效补充协议约定把女方离婚后买的房子给男方,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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