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壳牌加油卡新员工工资怎么算的呢

新员工春节放假工资怎么算?我们公司有个员工2-15号来上班的厂休,春节都过了,她能拿厂休的工资吗 我们公司有个新员工2-15号入职为我司员工,以前她不是我们厂的员工,我司试用期一个月。厂休,春节都过了,她能拿到法定假日和厂休期间的工资吗? 主要看合同怎么签的了。如果合同生效日期从2月一日起算,那么你就要算法定假日的工资,否则就可以不算。 如果没有签合同,那就看老板的意思了。通常放假后才上班的,就不算春节假的工资,如果是放假后第一天就来上班的,算上也可以,就看老板的意思和合同的生效期了。 没签劳动合同?很危险的,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可是要双倍工资的。我建议还是把假期工资给了,别因小失大,还有赶紧签订劳动合同 没签劳动合同?很危险的,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可是要双倍工资的。我建议还是把假期工资给了,别因小失大,还有赶紧签订劳动合同 主要看合同怎么签的了。如果合同生效日期从2月一日起算,那么你就要算法定假日的工资,否则就可以不算。 如果没有签合同,那就看老板的意思了。通常放假后才上班的,就不算春节假的工资,如果是放假后第一天就来上班的,算上也可以,就看老板的意思和合同的生效期了。 主要看合同怎么签的了。如果合同生效日期从2月一日起算,那么你就要算法定假日的工资,否则就可以不算。
如果没有签合同,那就看老板的意思了。通常放假后才上班的,就不算春节假的工资,如果是放假后第一天就来上班的,算上也可以,就看老板的意思和合同的生效期了。 没签劳动合同?很危险的,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可是要双倍工资的。我建议还是把假期工资给了,别因小失大,还有赶紧签订劳动合同 没签劳动合同?很危险的,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可是要双倍工资的。我建议还是把假期工资给了,别因小失大,还有赶紧签订劳动合同 主要看合同怎么签的了。如果合同生效日期从2月一日起算,那么你就要算法定假日的工资,否则就可以不算。
如果没有签合同,那就看老板的意思了。通常放假后才上班的,就不算春节假的工资,如果是放假后第一天就来上班的,算上也可以,就看老板的意思和合同的生效期了。新员工入职遇到法定假日怎么算工资-中国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 > 信息中心 > 新员工入职遇到法定假日怎么算工资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6:34:23 责任编辑:鲁晓倩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新员工入职遇到法定假日怎么算工资”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新员工入职遇到法定假日怎么算工资”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新员工入职遇到法定假日怎么算工资,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员工4月25日到4月28日正常上班,请问四月份的工资是按4天算,5月1日放假,4月29日,4月30日?还是按6天算解决方案2:4月份的工资是按4天算的新员工,不是6天。你问问单位的劳资科,肯定说的和我一样解决方案3:嗯,4天也有道理,要不国家调休做什么呢?! 5个回答2个回答1个回答2个回答1个回答2个回答1个回答2个回答2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 相关文章: 最新添加资讯 24小时热门资讯 Copyright ©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学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2016年最新上海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上海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 发表时间: 13:18:51 文章来源: 《2016年最新上海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上海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   相信很多劳动者都有这样的疑问:病假有工资吗?病假工资是怎么计算的?请长病假和短病假工资计算是不是一样的?劳动法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收集的《2016年最新上海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上海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我们将针对这些问题向大家详细介绍2016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一、病假待遇&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最新北京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北京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以下劳动法员工请假工资如何计算?具体详情大家敬请关注《劳动法请假规定》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  1、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2、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3、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4、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5、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6、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7、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一、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1995年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有规定,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工作时间越长相应的医疗期也越长。关于医疗期,目前没有什么争议,北京市地区劳动者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也适用该规定。  二、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  我国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的规定见1995年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还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里的“有关规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确。我们认为应包括地方省级政府有关规定和日由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5章的规定。  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现今仍然有效,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从性质上来说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应当属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却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是因为有这一规定,导致很多人误认为北京的病假工资在没有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就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我们不同意该观点。  首先,从立法背景和宗旨来说,《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对于病假工资支付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协商权,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就此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言下之意双方约定的标准可以高于法定的标准,这里法定的标准就是指1953年的修正草案。早年的标准是颁布于特殊的历史和经济发展时期,那时候人们的工资并没有很大的差距,计划经济体制下大锅饭的局面不可能导致收入过分悬殊,但是现在的经济发展已经完全不同于50年前,允许根据新的历史情况进行变通,因此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对病假工资的规定就是遵循了不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原则进行的新规定。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最新北京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北京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以下劳动法员工请假工资如何计算?具体详情大家敬请关注《劳动法请假规定》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  1、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2、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3、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4、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5、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6、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7、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一、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1995年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有规定,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工作时间越长相应的医疗期也越长。关于医疗期,目前没有什么争议,北京市地区劳动者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也适用该规定。  二、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  我国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的规定见1995年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还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里的“有关规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确。我们认为应包括地方省级政府有关规定和日由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5章的规定。  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现今仍然有效,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从性质上来说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应当属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却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是因为有这一规定,导致很多人误认为北京的病假工资在没有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就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我们不同意该观点。  首先,从立法背景和宗旨来说,《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对于病假工资支付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协商权,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就此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言下之意双方约定的标准可以高于法定的标准,这里法定的标准就是指1953年的修正草案。早年的标准是颁布于特殊的历史和经济发展时期,那时候人们的工资并没有很大的差距,计划经济体制下大锅饭的局面不可能导致收入过分悬殊,但是现在的经济发展已经完全不同于50年前,允许根据新的历史情况进行变通,因此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对病假工资的规定就是遵循了不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原则进行的新规定。   相信很多劳动者都有这样的疑问:病假有工资吗?病假工资是怎么计算的?请长病假和短病假工资计算是不是一样的?劳动法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收集的《2016年最新宁夏省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宁夏省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我们将针对这些问题向大家详细介绍2016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最新广西省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广西省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以下劳动法员工请假工资如何计算?具体详情大家敬请关注《劳动法请假规定》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但国家和自治区对次类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形外,严禁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工资。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  第五条劳动者有依法享有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  (六)&工资的扣除;  (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见习期等人员)支付工资,支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的,应保证劳动者依法得到最低工资保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可以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商定,但不得违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提供相应的委托证明。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3日内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支付的条款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如劳动者已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单位或同类单位同期、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发放时间、工作天数、应发和扣减工资的项目、依据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名,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妇女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参加社会、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应当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恰逢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代交):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税款;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和损害赔偿等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依照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公布的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对劳动者处分、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费用。  按照前款(一)、(二)项规定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按前款(二)每月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劳动者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20%。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第三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被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归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休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劳动者被错误拘押、限制人身自由而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工资。由劳动者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第四章&工资支付预警及监控  第二十八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用人单位欠薪预警制度,依法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单位发出警示,责令改正,补发克扣、无故拖欠的工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进行信用登记,监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对有克扣、无故拖欠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标注黄色警示,实施重点监控。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或因其它不可抗力情形,暂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在工资支付日的5日前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但延期支付的事情机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于延期支付开始的3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除法定情形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属于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  第三十一条&进入工资支付监控期的用人单位应于欠薪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每一个月书面报告工资支付、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等情况。  用人单位按本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工资补发计划后,还需每月书面报告工资补发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工资补发清单等相关材料,直至前面偿付拖欠的工资。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内招用新的劳动者的,应事先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在公布的招工简章中说明当时本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处于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列入预警监控名单,实施重点监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应重点到该单位坚持工资支付情况并依法作出处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四条&对列入预警监控名单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发出预警通知书。用人单位接到预警通知书后,应在10天内制定工资补发计划,通告本单位工会及职工,并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外来劳动力)占本单位劳动者达20%以上的,如有劳动者欠薪投诉记录的,虽不在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重点监控,检查工资支付情况。且在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增加检查次数。  第三十六条&曾两次(含两次)以上列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名单的用人单位又出现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  (六)其他影响劳动者工资发放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且有可能转移财产、欠薪逃匿的,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向有权的部门通报紧急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总承包方或发包放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施工企业(承包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总承包方或发包放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先予支付的工程款以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款为限。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其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或承包方欠薪逃匿的,由建设方先行垫付。拒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相信很多劳动者都有这样的疑问:病假有工资吗?病假工资是怎么计算的?请长病假和短病假工资计算是不是一样的?劳动法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收集的《2016年最新内蒙古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内蒙古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我们将针对这些问题向大家详细介绍2016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期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全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二、有关具体事宜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本办法中所指的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三)本办法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历、工龄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  (四)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五)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七)工作人员在病假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八)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人月及以上的,见习(学徒)期间时间相应顺延。  (九)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作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历照发。  (十)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十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最新西藏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西藏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以下劳动法员工请假工资如何计算?具体详情大家敬请关注《劳动法请假规定》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十五条&病假有关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因违法犯罪或打架斗殴负伤者除外)去医院看病、治疗或休息不能工作的。  二、请病假2天以上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填写病假条,经处领导签字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请假。如需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缴费单据、床位号;需转院治疗的须提供医院转院证明,经局领导同意,方可转院治疗。  三、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干部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干部职工病假在三个月至五个月以内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发放全额工资。  3、干部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足3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第十六条&事假有关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个人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假期不超过10天,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限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本人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当年已安排休假,又请事假超过30天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  二、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私请假出国(境)的,按事假处理。其中,赴台港澳地区的假期不超过30天,赴国外的假期不超过90天。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但续假时限赴台港澳的不得超过15天,赴国外的不得超过30天。  三、事假可凭票据报销其直线往返交通费的50%,一年内请假在两次以上的,第二次以后的一切费用自理(婚、丧假除外)。   相信很多劳动者都有这样的疑问:病假有工资吗?病假工资是怎么计算的?请长病假和短病假工资计算是不是一样的?劳动法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收集的《2016年最新新疆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新疆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我们将针对这些问题向大家详细介绍2016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为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管理  (一)工作人中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或本单位卫生所)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  (二)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病假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3.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四)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五)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三、病假计算方法  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事假管理  工作人员处理私事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如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的管理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3]侨政会字第7号文执行。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最新安徽省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安徽省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以下劳动法员工请假工资如何计算?具体详情大家敬请关注《劳动法请假规定》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来看看几个安徽省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的规定: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  (一)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9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0%。  (二)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应如何计算?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我们得到以下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相信很多劳动者都有这样的疑问:病假有工资吗?病假工资是怎么计算的?请长病假和短病假工资计算是不是一样的?劳动法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收集的《2016年最新贵州省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贵州省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我们将针对这些问题向大家详细介绍2016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为便于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参照其他省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三)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资照发。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最新陕西省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陕西省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以下劳动法员工请假工资如何计算?具体详情大家敬请关注《劳动法请假规定》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西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有关专家说,职工基本权益主要包括劳动报酬权利、休息休假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这些权益如何规定的?人社局专家为你解读。  A劳动报酬权利  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专家介绍,劳动报酬权利简单说就是劳动者工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该专家介绍说,西安从5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  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  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  执行二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  周至县、户县  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  蓝田县  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  B&休息休假权利  这些假都可以带薪休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明确,职工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针对加班的,《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不低于三倍的工资报酬。对于很多读者关注的哪些假可以带薪休?又是如何规定的?人社局专家进行了盘点  1.年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条例》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比如某外贸公司的刘哲工作5年了,他的年休假为5天,如果他从周一休到周五,就可以把前后两个周末连在一起,休息9天了。不让休的应支付三倍工资。  2.婚假  目前,陕西省职工婚假最多休23天,除法定婚假3天之外,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可增加婚假20天。职工在婚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3.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此外,西安的男职工也享有10天的护理假。  4.病假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工伤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丧假  国企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7.探亲假  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明确: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01-27] [01-27] [01-27] [01-27] [01-27] [01-27] [01-27] [01-27] [01-27] [01-26] [01-26]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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