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时期张子强为什么无罪释放放案现在还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学了一手,没有核对,至少从表面上算是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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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可能:一是你不熟悉内情;二是公安抓错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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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播报:
冤狱16年后无罪释放 男子申请国家赔偿327万
日,被无罪释放的徐辉(右)和他的辩护律师相拥。
1998年8月,严娟(化名)被强奸后杀害。次月,作为重大嫌疑人,徐辉被警方带走,从此失去自由。坐冤狱16年后,法院终改判其无罪。出狱约一个月后,珠海男子徐辉告诉新快报记者,他已于周一向广东高院申请共计327万元国家赔偿。据悉,法院目前已立案。
徐辉告诉记者,327万元赔偿包括失去自由16年的国家赔偿117万元,以及冤狱给他和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210万元。“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已经立案,法官告诉我叫我回家等消息。”徐辉表示,索赔327万元是律师根据现有的法律帮他计算出来的。
出事前,徐辉是当时小林劳动站副站长,他告诉记者,已经备好材料准备递交给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希望能恢复公职、待遇和住房。
■案情回放
“小林之花”遇害 “凶手”喊冤申诉
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已服刑近16年的被告人徐辉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宣判,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了从2006年受理徐辉申诉案到他被无罪释放,这7年多的时间里,检察官们做了哪些调查工作,才能使徐辉案得以翻案。
日清晨,珠海市小林镇出现一具裸体女尸。很快,有人认出死者是住在附近的居民严娟(化名)。严娟只有19岁,因年轻貌美被当地人称为“小林之花”。严娟生前曾遭遇性侵害,头部被钝物击打,系被绳索勒颈窒息而死。珠海警方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启用警犬协助破案。很快,两只警犬循着气味追踪“凶手”到同一地点——小林镇劳动服务站,时任小林镇劳动服务站副站长的徐辉家就在服务站二楼南侧。徐辉遂被纳入侦查机关的怀疑视线。
日晚,徐辉被警方带走。数日后,当地警方宣布案件告破。警方公布的案情显示:徐辉当日见严娟孤身一人在夜晚外出,遂生歹念,于是趁妻子不在家、孩子熟睡,尾随严娟,将其砸晕后实施强奸,而后在严娟醒来呼救时,因怕事情败露而将其灭口。2001年5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收到判决后,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2月,徐辉被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徐辉依然不服,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11月,广东省高级法院还是没有认可徐辉的无罪辩解理由,驳回了他的申诉。此后,徐辉和他的家人并没有放弃希望,开始了艰难而漫长的申诉之路。
直到2006年12月,徐辉的哥哥徐庆委托律师提出的刑事申诉材料被寄送至最高检申诉厅。至此,案件才初见转机。
[责任编辑: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王立新,男,日出生,汉族,住婺城区假日城市花园.   赔偿义务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不服婺城区法院作出的【2014】金婺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婺城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婺城区法院因错误判决请求人一年二个月导致请求人被羁押376天,给付国家赔偿金376*200.69=75459元,及精神抚慰金和各项损失费60万元。  事实与理由:  日6点半,朱洪伟守候在星月花园小区东门附近对上诉人突袭故意伤害,撕咬扯裂本人半个耳廓累计创口10cm,同时朱洪伟被本人正当防卫(以上事实由朱洪伟徐景渊当天手机通话录音证据证实确认)造成头皮一约5cm创口,此后法医徇私舞弊将双方的伤情鉴定全部做反,以下从7个方面(事实证据来源自公安卷二册)来还原真相。  一、双方受伤后都去了西关派出拍照固定证据,申请人及时去做了鉴定,而朱洪伟则一直躲避,不愿去派出所做笔录,拒绝及时去鉴定头部疤痕,其病历均记载“头部可见一约5cm创口”,根本够不上轻伤标准,也不敢拿出被打时照片和手术缝合照片来证明,直到1年多后蹊跷的冒出“头部长6cm及4cm二道创口”的金华医院病历,也没有伤情照片证据来印证是否真实,法医就采用了比人民医院疤痕多一倍的金华医院病历,公诉人在法庭上说此病历比人民医院病历早了3个小时因而更原始更可信,法医后来也这么搪塞,但不说晚了一年多才首次冒出,这没有法律和科学依据。病历都没有记载受伤部位,法医又是如何确认几道伤疤和所在部位?省公安法医龚群的鉴定书里说是按朱洪伟“指认”来确定,他指哪就量哪,没有被打时的照片和手术缝合照片锁定疤痕和位置,朱洪伟可以把受伤之前和之后的疤痕都“指”进去,也能用苦肉计自己割出疤痕作弊,其指认了二处疤痕,一处疤痕在额部由丫字形三道疤组成,长度1.0+0.7+1.7;(14年11月10日市检察院提供数据和照片)另一道疤痕接近颞部长度3.4cm似刀割,一眼看去就特别,累计6.8cm,鉴定为轻伤,额颞部有弧度不是平面,是神马钝器打了一下就能同时在额颞部形成二处创口4道疤痕呢?仔细观察疤痕照片发现,近颞部3.4cm这道细长疤痕似刻刀划开痕迹明显,其疤痕形态不符合钝器伤特点,法医就修改砖块为石块以扩大钝器范围,但还是不符钝器伤特点,所以没胆量把“其疤痕形态符合钝器伤特点”写入鉴定里,有胆量的是市鉴定里出现了细长的刀疤痕竟然“符合钝器伤特点”这句话。根据伤情鉴定规则,缺乏鉴定材料是不能受理也无法鉴定的,何况朱洪伟仅有的证据只是二份矛盾的病历卡,怎么又不按证明效力更高的人民医院一创口约5cm的门诊住院双病历来做呢,是住院医院拆线,出院也明确记录,不及时去鉴定,找借口拒绝公安多次催促做伤情鉴定的要求长期躲避,等一年后新疤老疤分不清了再制作虚假病历把作弊疤痕写进去再鉴定,因此完全不具备鉴定条件,因为缺失2份关键证据受伤时照片和缝合照片,或者提供物证那块精美的石头都能说话,吻合一下疤痕,但法医在没有哪怕任何一份这些证据的支持下,就依据朱洪伟“指认”做出轻伤鉴定,确定4道疤痕都是本人所打,换句话说就是朱洪伟自己给自己做了份轻伤鉴定书而不要证据,法医只是他的“指定”代言人而已,为冤案埋下伏笔,之后轻松过三关(公检法)斩六将,一审被判有罪。  二、(1)朱洪伟在金华医院就诊缝合头皮3小时后行为反常的跑去人民医院就诊,医生看了金华医院病历后了解伤情,如果金华医院记载二道创口6cm及4cm,他也会同样记载二道创口,如果人民医院要记载一道创口必然会严格检查核对,以免发生矛盾,侵犯病人权益,可见人民医院病历证明了原来的金华医院病历是记载一道创口的,(但此病历一年后已被拆页做了手脚),这就是朱洪伟躲避半年后先鉴定牙齿伤情而不鉴定头部疤痕的原因;(2)朱洪伟受伤躲避4个月后才首次去派出所做笔录,5个多月后伪造了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将牙齿脱落一枚篡改为二枚,并冒充医生签名,同时也篡改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牙齿2枚,拿着这二份作假过的病历去鉴定牙齿轻伤(真病历没带去),这个插曲证明当时他没有二道创口的金华医院病历,不然早拿着它一个月内就能依拆线裂口把轻伤做出来;(3)如果额部真有这么多道创口,他会先鉴定伤重点的头而不是牙齿,也不会出院时央求牙医开出一份证明书“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试图证明牙齿是被打掉的而不去用照片、病历证明,也没必要去伪造病历卡(公安卷55页),出院时可直接依据事实合法的让医生纠错“一约5cm创口"为二处创口6cm及4cm即可;(4)朱洪伟在牙齿轻伤鉴定失败后没有去人民医院要求修改病历纠正“错误”的记载,这证明人民医院一道创口的记录真实;也可及时找金华医院补病历,但都没有去做;(5)朱洪伟对头部一道创口签字认可,没有向人民医院提出异议,这份证据(公安卷55页)证明了一年后才冒出的金华医院二道创口的记载至少是虚标的,或一年后按照疤痕来补写病历,把不同次形成的疤痕都写进去了(在医生确认病历是自己写的前提下,医生一年后补写已记不清几处疤痕了),或伪造。  三、2011年7月底,朱洪伟将撕咬耳朵时被拉掉的一颗牙和不惜让医生再拔掉一颗本无需拔的牙凑足二颗去评轻伤,指认是本人用石头打掉的,而病历都记载嘴巴鼻子完好没出血,证明不是被打掉的是外力拔掉的,没通过鉴定,如果采用“指认”来鉴定而不用伤情照片证据就会做成冤案,但一年后还是发生了“指认”鉴定事件,一个病历都会伪造毫无诚信的人法医竟相信了他的双重指认而不需证据,在鉴定书中默认牙齿也是被石头打掉的,只是够不成轻伤而已;指认额颞部二处创口四道疤痕都是申请人所打无需伤情照片(把受伤一年多后鉴定时拍下的照片冒充伤情照片成功忽悠市检察院反渎局),这直接和人民医院病历一道创口矛盾,甚至和金华医院病历二道创口都矛盾,所以法医在摘录病历时只能将二道创口篡改为二处创口,疤痕二道二道加起来后再写进去,相加后一道4.1一道2.7这样就看不出破绽,然后隐匿人民医院“一约5厘米创口”的证据不摘录,只摘录金华医院“头部长6cm及4cm二处(道)创口”十个字,这样就把所有矛盾都掩盖了,但字数实在太少,就大幅摘录与头轻伤鉴定无关联的被耳朵拔掉拔伤的牙齿牙床受伤情况转移视线,牙齿脱落受伤的专业医学术语让一般人看的一头雾水后就蒙混过去了,鉴定书里不展示物证砖块,神马钝器这么锋利又留下一处锐器伤也能留下一处钝器伤;而牙齿是作案工具,其自身受损本来是鉴定朱洪伟故意伤害上诉人耳朵凶残程度的证据,是撕咬时牙齿被耳朵猛的拔掉的应激性反应,本该摘抄到上诉人伤情鉴定书中才符合法医学科学,用于印证脱落及拉伤的牙齿与耳朵上犬牙交错的疤痕互相吻合,却被法医及办案人当作是上诉人殴打所致黑白颠倒,在耳朵“殴打”牙齿的过程中,出现鸡蛋打破石头的现象,办案人不理解,他们只看鉴定结论,都没有履行对虚假鉴定进行最一般性审查的法定职责,把鉴定“意见"当圣旨,而无视多部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公安对鉴定意见内容守口如瓶,连自己受伤的鉴书都不让看,非法剥夺法律赋予的知情权,搞暗箱操作只告知鉴定结论),未经审核质证等程序,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致使防范冤案的三道关卡相继沦陷,刑诉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落空,当错误的鉴定成牙齿打掉、头又打破二处,这么多伤直接导致公检法每个环节对上诉人的正当防卫都不予认定,还被诉索要“种牙费”2万,除了原告律师和公诉人,惊呆所有人,这和2011年7月被报强奸案的朱洪伟其强奸妇女遭遇反抗被打破头反向被害女人勒索7万元惊人相似,而这处伤和本人所打的部位重叠,详见朱洪伟和证人的手机通话录音,江南刑大有卷宗可调取。所以法医是能鉴定的不鉴定,无法鉴定的故意做虚假鉴定。砖块之类的钝器击打一下能同时在额颞部留下二处创口(四道疤痕)又有细长的刀划痕迹,应该请印章大师先在砖块面篆刻好。  四、法医在朱洪伟受伤一年多后鉴定时拍下的照片冒充伤情照片,而没有朱洪伟在西关派出所拍的照片及手术缝合照片固定证据,根本谈不上证据所要求的唯一性和排它性,法医鉴定时拍的照片只能证明所拍照部位朱从小到大43年来受伤形成的所有疤痕的集合,没有真正的伤情照片永远都无法排除之前N次受伤遗留老疤痕的嫌疑,与本人有关联的仅是一道疤痕,因此法医认可朱洪伟指认是本人所打的二处创口证据链条中缺失二节关键证据支持,除非他能拿出照片,在科技如此发达,人手一部手机的时代,举手之劳及时拍下受伤部位和拆线前的照片留下证据易如反掌,谁主张谁举证,朱洪伟没有举证,法医(法官)就认定了二处创口实属荒唐,打一下形成一处创口,二处创口(四道疤痕)证明最少被打了二下,再简单不过的常识,直接和朱洪伟和本人笔录一致的只打了一下的证据矛盾,证明另一处疤痕是以前的老疤痕或之后的作弊疤痕。  五、能印证人民医院一道疤痕的证据:(1)朱洪伟笔录说额头被打了一下,我的笔录也打了一下,光盘照片显示在弧面的额颞部分布多道疤痕,石块之类的物体在圆弧面上打一下只能留下一道疤痕,因此这么多道疤痕是多次击打形成的。(2)公诉人说人民医院医生没看过朱洪伟头部伤疤,说因为头部纱布包裹着没看到,这个说法证明医生是闭着眼睛体检和拆线的,也证明医生看过金华医院病历了解病情,不然无法书写朱洪伟3小时前在金华医院就诊的许多细节、创口描述和用药问题;(3)朱洪伟笔录解释当天头打晕不清醒,病历放朋友家了,所以一年多后才拿此病历出来鉴定头伤,但事实是那天朱洪伟从早8点半打电话到晚11点给徐景渊详细说了经过,精力充沛头脑清醒有手机通话录音为证,其中提到被打部位以前就有疤痕,让她保守秘密,那病历咋会跑到朋友家一年多呢?(4)人民医院一道创口的证据3年前已形成,要推翻原有证据,必须拿出手术缝合照片来证明,别无它证。
  综上请求人所打的是额部一道创口,有人民医院双病历和以上五大事实确认,铁证如山,不论用旧新标准都是轻微伤;而法医没有证据认定额部另一处疤痕是申请人所打,其所依据二道创口的病历又被以上五大事实和证据证明虚标(造假),那么其额部另一处疤痕是哪来的,请求人早就列举了4种情形,a.多年来的老疤痕,b.为评轻伤自己用刻刀划开的,c.强奸时被徐景渊反抗打出来的,d.被朱兵丰打出的,日市检察院给我一张光碟,是法医鉴定朱洪伟额部时拍的,但发现这些照片是分二次拍的,其实是二组照片,9张拍摄于12年2月20日,17张拍摄于3月14日间隔22天,从时间、头发长短可以看出是同一部位做了2次鉴定,当时检察官不解释也不愿提供朱兵丰所打的轻伤鉴定书予以排除重复鉴定,加上以前律师记本子上的朱兵丰所打轻伤鉴定作出时间是12年2月27日(原来是记错的),导致本人得出朱洪伟用同个伤做出2份轻伤鉴定书的错误说法,(现在的说法是同一部位竟拍二次照片来二次鉴定,前次通不过而后次照片里换了只手就能通过轻伤鉴定,是被买通了?涉嫌行贿的证据之一),14年11月18日请求人以书面方式向承办人报告这个情况,并提交了据此修改后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承办人后调取了朱兵丰所打的轻伤鉴定书并给本人看了,排除了重复鉴定的情形,14年11月21日请求人又以书面及口头形式向承办人要求收回之前有误的说法,按没有额部被朱兵丰所打的那份赔偿申请书为准,但为时已晚,被拒绝了错误的说法还可收回,法院在必须作出赔偿决定书二个月快到时终于抓住了本人因无法收集证据而导致这个说法的把柄,找到了不予国家赔偿的"理由",当天就火速作出决定书并据此乱做文章,把水搅浑并断定官方作出的鉴定正确和本人提供的事实证据的可疑性(事实证据来自公安卷),认为现已查明额部另一处疤痕并非朱兵丰所打,则是请求人所打,而这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还有前面提到的abc三种情形,事实上本人只要证明一道疤痕就行,无需费劲去查另一处疤痕的来历,那是公检的职责,当时自己的鉴定书都拿不到看,何况被朱兵丰打的鉴定书能拿到看?自然会起疑心把它列入第四种情形d。可见法院拿轻伤鉴定标准发生变化拒绝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先要有证据认定二处创口都是本人所打,而所有证据都证实本人所打的是一(处)创口,用老标准新标准评定都是轻微伤,与轻伤新标准无关联,把二处创口加起来6.8cm都诬成本人所打后鉴定成轻微伤,就与轻伤新标准有关联了,即使本人的正当防卫不予认定,原本轻微伤是行政拘留3天变刑事羁押376天,是法医故意做虚假鉴定造成的,依法也该得到国家赔偿。  六、2011年市法医将上诉人证据齐全的耳廓受伤病历记录和伤情照片手术全程录像能互相印证的耳背一处疤痕测量为2cm(病历卡记载耳背创口5cm以上,有图有真相),耳前一处测量为3cm累计5cm达不到6cm的轻伤标准;日,省法医龚群测量为耳背侧1处5.2厘米不规则条状疤痕,耳前的一处疤痕就漏掉不测量了,因为病历卡上没写明耳前有创口及长度就不计?但写明耳廓是断裂伤,明显耳背耳前创口长度是相当的,因为牙齿上下二排咬的,就这样变魔术般耳廓前后二处创口就变一处创口了,可见漏掉的耳前疤痕3cm(市鉴定书写明)应加进去就是8.2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款5.2.4.轻伤二级l)耳廓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6.cm以上的规定构成轻伤,且耳廓轻伤新旧标准没变华,故对本人鉴定内容保密只告知结论,不予复印。(区检察院公诉人薛益存在起诉书中完全隐去这部分连公安都提及的本人被故意伤害的内容以防暴露真相据此追究朱洪伟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做反刑诉法,保障有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让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2年后把本人的二处创口当一处,又把朱洪伟的一处创口当二处,发生于同时同地同时出具鉴定书,是维护下级法医的面子?还是¥所致?这二份鉴定“意见”使到底谁故意伤害谁发生大逆转,让被受到故意伤害至轻伤的人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锒铛入狱,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人被国家公诉人代表,在庄严的法庭指控受到故意伤害的人犯故意伤害罪,法律被奸(人所)污。以上是认定请求人正当防卫的基础证据,本人以前就受到朱洪伟2次袭击均无还手,有报案记录录音记录,这次可能受到轻伤以上程度袭击,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法律赋予正当防卫的权力,且本人是被摔倒在地受到进一步伤害时本能的顺手摸到一块石头防卫(朱洪伟自己的录音证据证实)只打了对方一下,终止了对方继续伤害行为的发生,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即使给对方造成轻伤,也不负刑责民责,被羁押一年多也应得到国家赔偿。  七、日市局物证鉴定所再次依据虚标的二道创口门诊病历在没有伤情照片及物证等关键证据下仍采用在鉴定书中隐匿一道创口的证据,在没有嘴巴部位受伤等证据下公然“论证”牙齿是被上诉人打掉的,额部二处创口也都是上诉人所打无需证据,其最终目的是不让上诉人的正当防卫得以认定,轻伤变轻微伤也是评定标准发生变化导致,是不可抗力,为规避国家赔偿设伏。在此本人又起疑心是不是法医本来就是这么干的?这样后果更严重,还是收了¥才这么干?法医学鉴定无需证据而是凭被鉴定人几年后的一面之词指认受伤部位即可,从法医被朱洪伟“指定”成“代言人”开始,到最后涉嫌多项罪的朱洪伟被区公检法“绑定”成利益共同体受到特殊保护结束,冤案一旦形成必拼死维护,要纠错要国家赔偿阻力重重,找不到其他台阶只有拿轻伤鉴定新标准这块不搭界的遮羞布盖住这个冤案。  八、早在日请求人上诉时即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了自己无罪的三大理由,第一条就是轻伤鉴定标准发生变化,即使二处创口都是本人所打也不构成轻伤了,应立即放人,没想到这条新法规竟对本人不起作用如废纸,没享一点恩泽牢照坐,现在反拿它"班门弄斧"驳回上"班门"要国家赔偿的请求人;第二条是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二处创口都是本人所致,人民医院双病历已证明只一道创口,而这么重要的证据竟被法医隐匿,本来就是轻微伤,根本不构成犯罪;第三条是上诉人的正当防卫有当天朱洪伟和证人徐锦渊的十几条手机通话录音为证,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尽快将上诉人无罪释放,以彰显司法公正。法院检察院本该及早采纳以上三大无罪理由尽快放人,或者接受上诉人被抓时就已提出的依法重新鉴定申请但不予理睬,不依法开庭,被剥夺所有辩解的机会,就这样一直羁押在看守所,原因就是朱洪伟的轻伤鉴定一看病历就知道做假了,没有医学方面的争议,只存在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没有证据的问题,还缺失鉴材是无法做没必要做的问题,重新鉴定就这样做不了了,后果是司法程序被逼倒流,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被暗能量践踏。婺城区法院在发回重审后以病历事实作为裁判依据,但裁定书里不方便说,什么都不好说,如果说是鉴定标准发生变化,裁定里会理直气壮写明理由是事实和证据因时间而发生变化,刑事部分废除但民事赔偿部分将保留,不会连一分钱医药费都不要赔了,这证明了重审裁定是默认轻伤鉴定作弊和正当防卫成立,是内心诚惶诚恐的流露,是良心发现值得肯定,这份无罪处理裁定是目前国家赔偿所能依据的唯一一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另外裁定里“在诉讼过程中,区检察院于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区检察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本人提供了强大的三大无罪证据的情况下,发回重审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的,区法院却采用书面审理仍准许检察院撤诉这种方式作出无罪处理裁定,明显违反本条(二)(三)款之规定,因为无罪的三大理由铁证如山,发回重审后法院必须依法开庭作出无罪判决,当庭释放,并告知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力,让正义得以伸张,并依法追究原告朱洪伟故意伤害罪。  区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还理直气壮的把错误的完全颠倒的重新鉴定程序说了一遍当作不予赔偿的另一理由,“是否构成轻伤需重新鉴定,鉴于需重新鉴定,需撤销原判,法院建议检察院撤诉,侦查机关按公诉机关建议撤回案件后..."这样重新鉴定就可以开始做了,用一年多时间让所有司法程序走完又倒流一遍,把此作为伤情重新鉴定的前提条件将震动法律界,那么最后做出来的鉴定是干什么用的?是对付国家赔偿用的还是让司法程序又重新开始用的?但上诉人法定刑期都坐满了。重新鉴定应是第三方公正的鉴定机构或省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做,级别是升高的,但他们做不了,鉴材缺失无法做,最后只有让最初作出鉴定的本该回避的市物证鉴定所来做,因为他们不要鉴材也能做,结果可想而知是按二处创口作出的“轻微伤”,从严格的法医学鉴定上来说结果是无法鉴定,宽松点的法医学鉴定则是随意挑一道或按朱洪伟随意指认一处疤痕稀里糊涂做掉就算,反正不管谁打结果都一样,但不科学,按新旧标准都是轻微伤,本来就是轻微伤最多行政拘留几天又是正当防卫,却被羁押一年多意味着国家赔偿,最后江南分局一不做二不休,违背法律作出一份《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将真相彻底埋葬,其实不需专业知识看一眼就知道真相的虚假鉴定也无需鉴定也埋葬不了真相,只是暗箱操作发现不了,在阳光下拿出病历和鉴定一核对就暴露真相。  程序上是重新鉴定做在最前面,这样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都有裁判的根据。婺城区法院重审作出的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无罪处理裁定,依据的不是后来作出的补充鉴定,即不是依据轻伤鉴定新标准作出的,而国家赔偿是依据法律上最终生效的无罪裁决来做出,现在区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却基于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作出,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其“意见”本身就需被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要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等程序审核认定为正确的意见并被法官采纳,再经过法定程序作出裁判书,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再被国家赔偿决定书所依据、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可见其程序颠倒违法。  综上所述,由来自公安卷内的病历卡、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经核查比对全面分析矛盾全部暴露,确认了5份伤情鉴定全部作弊,只要认字无需医学常识的人即可察觉,(作为专业的侦查机关不去揭露造假反而参与其中,故意制造冤案追究无罪的人从而保障有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现婺城区法院的赔偿决定书是依据作弊的鉴定意见和江南分局的撤案决定书作出的,而撤案决定不依法按无罪处理裁定作出却依据作弊的鉴定意见错用刑诉法第十五条作出,其程序错乱实体违法,因此婺城区法院作出的不予赔偿所依据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刑诉法第十五条等所有法律也均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金华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撤销该决定书,并依法按唯一有效的无罪处理裁定作出予以赔偿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此致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王立新  2014年
  附:证据
份:朱洪伟人民医院门诊和住院病历、伪造的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金华医院门诊病历,朱洪伟受伤时在西关派出所拍的伤情照片(申请法院调取),轻伤鉴定书2份;朱洪伟笔录2份。本人金华医院病历1份,伤情鉴定2份(首份请法院调取),受伤时在西关派出所拍的照片,手术缝合照片,手术全程录像,朱洪伟和徐景渊2年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奸等手机来电骚扰录音。朱洪伟当天和证人的手机通话录音(证明请求人是正当防卫)。本人之前2次受到朱洪伟随意殴打的报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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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听证会竟拒绝赔偿请求人要求对伤情鉴定故意造假等焦点问题进行质证确认  一、金华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自立案开始审理,就出现审了一下而无正当理由主动回避先后退出两位高级别主审法官,真是避之唯恐不及,安排无决定权低级别行政庭法官打头阵担任罕见刑事国家赔偿案主审,有违程序规定,请求人听证前7天依最高法(省高院)办理国家赔偿案听证程序规定提交鉴定人必须出席听证的请求和稍早前要求调取自己的伤情鉴定无法落实,基本程序公正都无法做到,实体正义将更渺茫也提现法官回避,请求副院长级别以上法官主审以体现对国家赔偿案重视让正义得以伸张并敢于担当的问题,没有得到回应。  二、“听证会”无相关听证人员参加,连鉴定人都不出席听证,而焦点就是伤情鉴定故意造假的问题才酿成冤案,婺城区法院却已采用基于无法庭上质证过的晚于生效无罪处理裁定之后作出的虚假补充鉴定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书,而不依据无罪裁定作出赔偿,公然违背刑诉法和国家赔偿法,抛开5份虚假鉴定不说,单凭《国家赔偿法》中有个重要的原则--结果归责原则,只要法院最终认定无罪,不看过程只看诉讼结果,请求人就有权力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心虚的厅法医龚群白纸黑字已写明此轻伤鉴定根据朱洪伟“指认”而作,即已写明鉴定是根据没有证据、信口雌黄作出,一审法院采用假鉴定判决有罪被撤销重审后又无罪,找到“借口”不赔却找不到此借口成立的证据。  三、婺城区法院重审作出的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无罪处理裁定在补充轻微伤鉴定之前,裁定不是依据补充鉴定即轻伤鉴定标准发生变化作出的,而国家赔偿是依据法律上最终生效的无罪裁决来做出,所以理论上(法律上)即使补充鉴定没有造假,这个国家赔偿案也和补充鉴定毫无关系,因鉴定“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要赖账需启动再审程序用补充鉴定“意见”先撤销前裁定、作出新裁决再行拒赔。现在区法院不依据无罪裁定作出赔偿,却基于一份他人越权补开无效力即废纸一张的鉴定“意见”作出赔偿决定书,视自家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如废纸,自打自脸贻笑天下。另因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等规定,其决定书所依据的鉴定“意见”本身就需被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要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等程序审核认定为正确的意见并被法官采纳,再经法定程序作出裁判书,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再被国家赔偿决定书所依据、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可见其程序完全颠倒,有权任性不依法而依“自家土办法”所作的《国家赔偿决定书》非法,应予撤销。  由来自公安卷内的病历卡、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经比对分析真相全面暴露,证实双方5份鉴定全部明目张胆造假、只要识字的人即可发现,现婺城区法院的赔偿决定书是依据作假的鉴定意见和江南分局的撤案决定书作出,而撤案决定不依法按无罪裁定作出也依据补充鉴定“意见”错用刑诉法第十五条作出,其程序大错乱实体超违法,因此婺城区法院作出的不予赔偿所依据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刑诉法第十五条等等所有法律也均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金华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撤销该决定书,并依法按唯一有法律效力的无罪处理裁定作出予以赔偿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此致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王立新  日
  国家赔偿监督请求书  请求人
王立新,男,日出生,住金华假日城市花园  请求人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现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监督。  事实与理由: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据生效的无罪处理裁定而依据无法律效力的婺城区人民法院函、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函、江南公安分局撤回起诉意见函里面所说的“理由"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公然违背赔偿法,这个理由就是轻伤鉴定标准发生变化由6cm改为8cm,但二级法院为什么都不敢把这个理由写入二份裁定里让它发生法律效力再行拒赔呢?原因有二点:  一、金华中院在14年1月2日即收到请求人的上诉状,三大无罪理由的第一条就是鉴定标准发生变化有罪也变无罪了,应立即放人;第二条故意伤害罪的依据二份轻伤鉴定明目张胆造假,常人一看便知,何况是法官,所以罪名根本不存在,因为厅法医龚群在鉴定里都已公开写明依据“指认”作出轻伤鉴定,即已承认了没有证据作出轻伤鉴定,枉法程度吓死人,难道众判官都不识字?个个被猴耍?第三条法医龚群同时同地把请求人受到故意伤害接近重伤二级的伤故意造假成轻微伤,本人在生命受到威胁是本能的正当防卫造成对方事实上的轻微伤更无罪;审判长郑晓鸣不准予对双方都造假的鉴定重新鉴定严重违法,欲盖弥彰,不依法开庭继续羁押想捂住这个惊天秘密,但苍天有眼出了个鉴定新标准致其思想斗争三个月终无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而正常的法官必会依据三大无罪理由,随便任意一条都能作出无罪判决,何况三条理由单独并列同时成立,应当庭释放并告知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力,附带提醒公诉人公诉对象搞错了,应公诉追究对方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行贿罪、伪证罪、敲诈勒索罪以伸张正义。对于这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无罪案件,葫芦法官却想把它搞成葫芦案,在裁定里就写4个字“事实不清”敷衍,讳莫如深绝不多说半个字以防泄漏天机,做了个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葫芦裁定,让婺城区法院来继续羁押被构陷的公民,自己枉法裁判所以绝不写原因。  二、因为朱洪伟的“轻伤”是在厅法医公开写明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虚假鉴定,所以法院是无法也不愿委托合乎法定程序的鉴定机构来重新鉴定的,因为自己眼瞎作了有罪判决要给自己留点颜面,发回重审后婺城区法院便丧失人性继续羁押2个月,违背刑诉法作出了变种无罪=准许检察院撤诉的裁定,给自己留足了面子但枉了法做成了“葫芦案”。裁定书里也半字不提原因,就是默认了虚假鉴定才撤诉的,因为补充轻微伤虚假鉴定那时还没出来。如果说是依据轻伤新标准作的无罪,二级法院都知道1月1日就该放人,却还多羁押5个月公然抗法长达半年也要赔偿,所以更不能写明原因和作出国家赔偿以免被追责。  公检法在制造了冤案后想的不是尽快弥补和恢复司法公正,而是三家串通违法搞判后“内部鉴定”来推卸责任,想尽办法保护涉嫌6宗罪的朱洪伟,避免更大的腐败暴露出来,并利用鉴定新标准让市法医违反回避规定越权再造出一份虚假轻微伤鉴定来图谋规避国家赔偿,保护腐败分子,但到了国家赔偿阶段想用这些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内部的法院函、检察院函、公安函来拒国家赔偿推卸责任已经晚了,这些“家法”根本无法和国法相抗衡,《国家赔偿法》不认可这些,国家赔偿最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无罪裁决来作出,除非你把函里的“”理由"提早公开阳光的写到裁定里让它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让补充轻微伤鉴定做在裁定前面,这样就可以说无罪处理裁定是依据轻伤新标准所作的鉴定而作出的,就有了国家赔偿免责的法律依据,但没有证据做不了,故此金华中院也和婺城区法院一样沦为赖国家赔偿金的“老赖”,因涉及面广,市检察院不愿监督,特申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应赔不赔耍赖皮的国家赔偿案。  此致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5年 3 月 30 日
  金华市检察院经调查事实上已确认法医造假的事实  金华市检察院对本人控告公安法医故意做5份恶意虚假鉴定造成冤假错案不予立案查处,本人不服于14年10月底依法申请复议程序,请求给出不予立案的理由和出具《复议决定书》,市检拖了7个月在15年5月25日终于出具了一份《信访答复函》称:经复议审查,朱洪伟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的“头部可见一约5cm创口”(住院病历也同样记载)是医生根据患者朱洪伟口述而记载的,医生并没打开包扎看过(暗示此病历无效,属“非法证据”就此排除,所以司法机关都不采纳并无不当)。以为找到这样一个“理由”就能毙了人民医院病历,剩下唯一的“金华医院病历"就好办事。那么朱洪伟的口述依据来自哪里呢?只有三个渠道:一,金华医院医生告诉他的;二,金华医院门诊病历上看来的;三,朱某自己照镜子看到的(有包扎被排除);因此由复议审查出的这一“事实”证实原始的金华医院病历是记载“头部一道5cm创口”的!那么就证明了一年多后才冒出来用于伤情鉴定的二道创口10cm的金华医院病历是后来伪造的,以此病历做的轻伤鉴定就是虚假恶意的。  同样人民医院医生记载如此重要的证据也有三个来源:一,看金华医院病历记载抄录的;二,听朱某自己说的;三,打开包扎查体,彻底了解伤情并如实记载的,这样才能配药治疗。如第一项单独发生2家医院病历就会记载一致,不会互相矛盾。  (如第二项单独发生,医生无须查体和看之前病历就能治疗配药,那是神医?朱洪伟口述疤痕几道就几道,多长就多长,医生变书记员?患者变医生?另:朱洪伟笔录称“当天头被打晕,故金华医院病历没保存好,一年后才在朋友家找到"。晕了还能自己开车就诊自己签字离开金华医院?又去人民医院就诊口述再住院?人民医院医生就只管听口述记录而不先看金华医院病历?)  一、二两项同时发生那么必然证明真实的金华医院病历也是记载“一道创口5cm”的。  一、二两项同时发生,假如医生看到第一项金华医院病历记载“头部长6cm及4cm二道创口”,而朱又口述只有“一道创口”,人民医院医生就会因为矛盾无法记载,就必然会同时发生第三项开包查实再记载,故人民医院记载必然真实。  可见以上所有情形都证明原始的金华医院病历也是记载“一道创口”的,有朱洪伟口头及书面签字为证(一份朱某自己伪造的“住院病历”用于鉴定牙齿轻伤)都确认了“一约5cm创口"的事实,充分证明后来出现的二道创口10cm的病历记载虚假,印证了朱洪伟笔录里的谎言说一年多后才在朋友家里“找到”了“金华医院病历”,之前太忙没时间去鉴定,这一年里朱有足够的作案时间伪造病历,或让新旧疤痕无法区别再让健忘的医生按疤痕来重补病历,病历虽然真的,但所记载内容虚假或夸大,再说光有这份病历“证据"也不够呀,朱的魔力在于能使法医在缺失2节关键证据(受伤时照片、手术缝合照片,无图无真相)的情况下让法医在鉴定书里隐匿了人民医院一道创口5cm的证据不予摘录,仅凭一份涉嫌造假的“孤证"金华医院门诊病历十个字“头部长6及4二道创口”就能做出轻伤鉴定来!更别提去质疑朱某之前为何一直躲藏不肯去鉴定、拒不拍伤口和缝合照片锁定证据。朱更神奇的法力还能使法医造了一方的假嫌不够,要好事凑双,使对手证据齐全达到轻伤标准的伤被做成未达轻伤,这条市检察院找到不成立的理由是“综上”,因为对此没法解释,就被任性的“综上"了!  答复函称朱某未配合民警拍照,故没有伤情照片,很牛很任性(不说朱某),你这是故意要让民警违反《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嘛!拍照固定证据是警察的法定职责,难道朱某是处警的老板?不让拍,警察就不敢拍?无伤情照片,一年后还能做疤痕鉴定?法医是神仙?警察就只能给本人拍受伤照片而无权对朱某拍受伤照片?那朱某去派出所做啥?是去看本人拍受伤照片吗?朱某第一份笔录是4个半月后才去做的,“轻伤鉴定书”一年后才出炉,婺城区检察院起诉书里却说当天11年2月22日本人被抓获归案,事实是本人因在13年5月6日先去婺城区检察院举报法医做恶意假鉴定再去市公安局信访中心举报时被获悉的西关派出所当场拿下“归案”,已是2年多以后的事情,羁押376天后重审无罪释放。  双方2份颠倒黑白的鉴定出来后,本人不服,因为本人照片、手术录像、病历就在面前,疤痕长度就明摆着,难道你法医的尺和老百姓用的尺不一个标准?2年后2人同时去厅法医龚群办公室重新鉴定,根据当天朱洪伟的通话录音里说要用老疤痕和之前2个月强奸妇女被打留下的疤混进去做鉴定,我事先把这些录音证据整理成文字交给了厅法医龚群,希望纠正2份颠倒黑白的假鉴定,但还是无法阻止虚假鉴定不断出炉……  金华市检察院对本人递交的5份虚假鉴定都故意造假的事实细节和证据无一能作出解释,全部避而不答,拒绝立案查处。市检不给出复议决定书而用信访答复函来搪塞,已经第二次了,而本人并非信(上)访。  此致  附:5份恶意虚假鉴定,双方病历卡,本人的伤情照片及手术全程录像。  王立新  2015年6月  
      
      
  这2份裁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浙江法院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是查不到的,被撤销的没生效的有罪判决裁判文书网上是可以查到的,这样公然违反法律文书在网上发布的规定!  
                    
        
              
        
        
  鉴定人用朱洪伟受伤一年后拍的照片冒充伤情照片测量疤痕长度的证据(市检察院提供光碟证据)  法医提供的朱洪伟额部所测四道疤痕相加累计6.8厘米的“伤情照片”和病历卡描述的创口疤痕没有证据支持有关联(只一道疤痕有关连),也就是没有受伤当时拍的伤情照片和手术缝合照片这两节关键证据锁定疤痕作为证据链,将不具排它性和唯一性,无法证明所测位置的四道疤痕都是那次受伤形成的唯一疤痕,它将包含下列4道疤痕分4次形成(详见国家赔偿申请书及所附证据):a.以前的n道老疤痕, b.强奸妇女时被打出的一道疤痕, c.被请求人打出的一道疤痕, d.朱洪伟为了评轻伤后来自己可能割出一道疤痕,就像之前为评牙齿轻伤再拔掉一颗牙凑足两颗并伪造病历类似。  因为人民医院门诊及住院病历都记载一道疤痕,金华医院记载二道疤痕,长度都是估计的一般多为虚标只能作参考而疤痕道数是准确的,而且这些病历都没有记载受伤位置,单独一份病历将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和鉴定证据使用,需其它证据支持不然无法定位,更何况还是两份矛盾的病历,除非朱洪伟及时去鉴定机构依未拆线裂口鉴定还有可信度,请看朱洪伟两份笔录,其受伤后半年内故意躲避公安机关多次电话催促及时鉴定的通知拒绝去鉴定(依据办案程序规定即视为拒绝鉴定已丧失鉴定条件),之后就冒充医生签名伪造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先鉴定牙齿轻伤图谋陷害失败,留下作案脚印(公安卷55页),却又不拿头部疤痕先做轻伤鉴定,等一年后新疤老疤看不出了再去鉴定额头疤痕,市法医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竟作出了朱洪伟四道疤痕是同一时间形成的轻伤鉴定。  二年后省厅鉴定人龚群重新作的鉴定书公开记载就根据朱洪伟的“指认”来做鉴定而没有证据,鉴定意见正确与否由朱洪伟“指认”负责决定,一个连医生签名、病例卡都要造假的人,能有诚信度可言?那么根据朱洪伟“指认”做的鉴定就是被法医“合法”授权的指鹿为马、栽赃(疤)陷害,这份写明根据“指认”(即无需证据)做出来的无底裤裸奔的“法医学鉴定”,说明鉴定人龚群先生还是蛮坦率的,敢公开承认不要证据就能做法医学伤情鉴定了,让我死个明白,不像市法医用“查”这个装逼字眼代替“指认”这个词那么虚伪狡诈,用来遮掩其腐败的“私处”,(龚群的坦率印证了市法医用碟照冒充伤情照片做出轻伤鉴定及后来又做出补充鉴定为轻微伤的事实)拿什么查拿Jb“查”?现在市法医拿出了他所谓靠“查”做鉴定的“证据”,用写了“朱洪伟伤情照片”的信封装的光碟一张内含26张照片,竟然是朱洪伟受伤一年多后才去做鉴定由其指认“所伤”部位“4”道疤痕拍的照片,拿这个冒充伤情照片忽悠市检反渎人员成功、市检作出一份“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法医有渎职行为”的答复,与光碟一并交给本人,但漏查“指认权”授权费卖多少钱了,点石成金的买卖我借高利贷一千万都想买,可免牢狱之灾妻离子散啊,这笔涉嫌交易让朱洪伟在一次陷害失败后二次陷害大功告成,不但躲过被追究故意伤害罪,反以故意伤害罪陷情敌于牢狱,自己则被自动绑定于腐败分子保护伞下免受涉嫌5项重罪的追究,最终将使国家作出赔偿蒙受损失,司法公信力被破坏,浪费大量司法资源,后果极其严重;龚群对请求人耳廓断裂前后有二处疤痕说成一处,对证据齐全达到轻伤标准的伤故意少量疤痕鉴定成未达轻伤就太不厚道了,害得市鉴定中心都不好意思拿出耳廓前后写了两处疤痕的鉴定示人。  在请求人无罪释放后,市法医利用“新标准”又在同样没证据的情况下将朱无法鉴定的伤点金成轻微伤来企图规避国家赔偿,美美的以为找到了腐败发生侧漏的护垫,即头部评定轻伤标准发生变化,疤痕由6cm变8cm导致轻伤变轻微伤才有罪变无罪的,是不可抗力,国家赔偿免责条款啊,还应该让草民感恩戴德、“谢主隆恩”!然法医并没证据证明朱老爷这四道疤是同天形成的,只好拿伪伤情照片搪塞。(另:这个“隆恩令”13年9月就颁布了,14年1月1日生效,却还羁押到14年5月16日法定刑期快满了才因鉴定被发现“秘密中公开"造假而无奈释囚,但又不敢裁定书里写明,只有借口说是“隆恩令”放的囚,但以此理由又早半年前就该放人了,这反而暴露了“有旨不遵、目无圣上”达半年之久,所涉“欺君之罪”哦,这就是为什么二份裁定不提原因、无罪不明不白之故。只想利用“隆恩令”来免责却不行此令来恩典、毫无人性,不过重要的是根本无需“隆恩令”恩典!)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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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地1800 我来揭露真相,第一,全国法院都一样黑,都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司法腐败。第二,全国那么多黑法官只是炮灰和走狗。第三,特别在行政,医疗,只要和政府有关系的,或者有后台的,老百姓必须要输,第三,要了解我们的人种,我们的人种就是谎言和欺骗,所以你不要相信媒体上说的和政府某人说的话,那都是谎言,什么有错必究,谁去纠错,共产党是不会承认错误,假如有也是做戏和欺骗,要么是权斗的结果,第四,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审是终审,其实现在都是一审制,二审几乎不改判,地方上官官相互,你怎么打都是输,最高院不管不受理,信访只是摆设,只是听你唠叨几句。第五,我们人种有奴性性格,就是领导说什么,奴才就做什么。所以这些法官的违法判案就是政府官员的意思。司法之黑暗就是政府之黑暗,假如最高院真正有错必究,那就没有错案了,其司法黑暗之本质就是最高政府有错不纠,第六,在这个国家不是讲法理的地方,是讲权钱的地方。第七,现在知道香港人为什么游行了吧。
  民事诉状  原告:王立新,男,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假日城市花园综4幢3单元601室。  被告:张永伟,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院长。  请求判令:1,依法在浙江法院公开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涉及本人的一审法院七份裁判文书;2,确认只选择性公开一份本人的未生效有罪判决而不公开无罪裁判和《国家赔偿决定书》及因不服此决定书的关联诉讼的裁定文书,是违法行为和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侵权行为,由此造成公民名誉权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5年3月原告发现从13年12月至15年1月婺城区法院对涉及原告而作出的6份裁判只有一份被撤销的有罪判决在网上被公布,经过3个月的时间向婺城区法院及有关部门投诉,请求婺城区法院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在规定的网站上公布所有应公布的裁判文书无果,相关人员(负责人)不是推诿就是扯皮,或认为是涉及个人隐私不宜公开又说不出啥“隐私",而原告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些裁判均是枉法裁判的“隐私",故是婺城区法院院长张永伟的“隐私”,害怕公开而非当事人的隐私不能公开。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在网上依法公开一审所有裁判文书,不要选择性公布而在社会上对原告产生极大的名誉权损害,现根据《民法通则》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为只被公开有罪判决而不公开无罪裁决等5份法律文书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名誉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赔偿5万元,当面赔礼道歉,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公布所有应公布裁判文书消除不良影响!  此致  金华市
人民法院  王立新  2015年6月 11 日  
  民事诉状  原告:王立新,男,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假日城市花园综4幢3单元601室。  被告:徐肖闻,女,金华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住址不明。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徐肖闻的行为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事实和理由:  日16时,原告去金华中院立案大厅窗口询问6月11日递交的民事诉状(先递交婺城区法院不接受诉状)在收了盖有中院的立案专用章的清单后,在第三天又快递退回诉状,无任何文字说明,感觉莫名其妙,窗口人员说是徐肖闻让退回的,便到窗口对面徐的办公室要求给个解释,说明为何不按最高法院出台的新规处理,不予立案也要下个不受理的裁定说明原因,依法保护公民诉权,交涉中徐某说现在诉状给她,拿来就撕碎扔垃圾桶,原告就不给了,徐某便呼来三名保安将原告围住,徐一把抢过原告手中的诉讼材料,扔进立案大厅窗口内,并怀疑原告有录音,要夺手机,在对方人多势众被围的情况下,为不吃眼前亏原告惊恐被迫“顺从”了徐,点开手机让其彻查删除“证据",直到徐肖闻满意为止,徐又指令手下复印了一份诉状后,胁迫原告写下一张诉讼材料已全部拿回的单子,不准以后再来中院诉讼,再将原告放行。原告认为中院认可公民可以携带手机进入诉讼大厅办理诉讼业务,个人(法院人员)怀疑公民有录音(手机都有录音功能)就用胁迫方式强窥公民手机隐私,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和尊严,是严重侮辱人格的违法侵权行为(类似非法搜身),个人违法应由个人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而非职务行为,现根据《民法通则》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诉讼大厅有监控录像为证)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立新  日  
  民事诉状  原告:王立新,男,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假日城市花园综4幢3单元601室。  被告:张永伟,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院长。  请求判令:1,依法在浙江法院公开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涉及本人的一审法院七份裁判文书;2,确认只选择性公开一份本人的未生效有罪判决而不公开无罪裁判和《国家赔偿决定书》及因不服此决定书的关联诉讼的裁定文书,是违法行为和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侵权行为,由此造成公民名誉权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5年3月原告发现从13年12月至15年1月婺城区法院对涉及原告而作出的6份裁判只有一份被撤销的有罪判决在网上被公布,经过3个月的时间向张永伟及有关部门投诉,请求婺城区法院负责人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在规定的网站上公布所有应公布的裁判文书无果,相关人员(负责人)不是推诿就是扯皮,或认为是涉及个人隐私不宜公开又说不出啥“隐私",而原告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些裁判均是枉法裁判的“隐私",故是院长张永伟的“隐私”,害怕公开而非当事人的隐私不能公开。在所有交涉途径无效后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在网上依法公开一审所有裁判文书,不要选择性公布而在社会上对原告产生极大的名誉权损害,现根据《民法通则》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为只被公开有罪判决而不公开无罪裁决等5份法律文书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名誉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赔偿5万元,当面赔礼道歉,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公布所有应公布裁判文书消除不良影响!  原告向婺城区法院递交此诉状被拒绝接受,无任何口头书面解释,便去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递交诉状,向中院立案庭法官详细说了在婺城区法院递交诉状被拒收的经过,中院收下诉状并向原告出具了盖有立案专用章的清单,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15年6月15日16时,原告去金华中院立案大厅窗口询问6月11日递交的民事诉状在第三天又快递退回诉状,无任何书面说明,感觉莫名其妙,窗口人员说是徐肖闻让退回的,便到窗口对面徐的办公室要求给个解释,说明为何不按最高法院出台的新规处理,不予立案也要下个不受理的裁定说明原因,依法保护公民诉权,交涉中徐某说现在诉状给她,拿来就撕碎扔垃圾桶,原告就不给了,徐某便呼来三名保安将原告围住,徐一把抢过原告手中的诉讼材料,扔进立案大厅窗口内,并怀疑原告有录音,要夺手机,在对方人多势众被围的情况下,为不吃眼前亏原告惊恐被迫“顺从”了徐,点开手机让其彻查胡乱删除“证据",直到徐肖闻满意为止,徐又指令手下复印了一份诉状后,胁迫原告写下一张诉讼材料已全部拿回的单子,再将原告放行(诉讼大厅有监控录像为证)。  在投诉区法院不按最高法院规定公布裁判文书过程中也投诉金华中院不按规定公布(2014)浙金刑一终字第34号终审裁定书,15年7月前网上是查不到这份裁定的,现网上能查到,说明中院被投诉后公开了这份裁定,但日期却篡改成14年4月10日发布(多份电脑查询比对截图可以证明)。  现金华二级法院对原告提起的任何诉讼都不予受理,非法剥夺公民诉权,不论是行政、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即使已受理的发了传票定下开庭日期的行政案件(金婺行初字第77号)也在开庭前半天取消开庭,一律裁定不予受理,无任何法律依据,公然对抗依法治国,其背后真实目的是掩盖法院枉法作出的一份判决、二份国家赔偿决定书、九份裁定,最终目的是耍赖国家赔偿金,不愿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只有将诉状递交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高院受理或指定金华以外的基层法院管辖审理,因为金华本地法院有直接利害关系违法不接收诉状更不愿报请指定管辖。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立新  2015年7月
  给浙江省高院国家赔偿承办法官的一封公开信  万法官:  你好!经上次来贵院做了有关国家赔偿的笔录,和之后2次电话沟通,在焦点问题上有重大分歧,您认为赔监字号的国家赔偿申诉案你院只管审查国家赔偿程序有无问题,至于伤情鉴定造假等实体问题不是你院要审查的对象,请求人认为金华二级法院所作国家赔偿决定程序和实体都错误,你单审查程序一项问题也是够的,只要纠正程序错误就足以作出予以赔偿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正有赔偿结果就行了。  本人被婺城区法院一审判一年二个月,二审撤销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后无罪(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无罪的另类判法),那么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作出有罪判决的区法院就是唯一必须作出国家赔偿的主体,这在程序上非常明确法院是找不到任何理由耍赖的,但金华法院宁当老赖找个不相关的实体“理由”就是不赔偿。现在你口头上支持金华法院作出国家不赔偿决定所依据的因鉴定标准发生变化而补做的轻微伤鉴定,就又涉及到实体问题了,这份补充鉴定补做于重审无罪本人被释放之后的一个月,本该做在裁判之前却颠倒程序做在裁判之后是违法的,它并不是二审和重审裁判的根据,也就是重审无罪和鉴定新标准毫无关系,故法院是默认鉴定造假重审无罪的,至此区法院的国家赔偿已绝无赖掉的可能!你可以看下忌讳裁判理由(就是默认轻伤鉴定造假)惜字如金的2份裁定就可确认。另此补充鉴定并无法律效力,是绝不能被国家赔偿决定所依据的,它属于未经法庭质证的无效“证据”而已,既然万法官说只管赔偿程序,但事实上又关注补充鉴定这个实体,那么就要审查这份用矛盾的病历卡在无关键证据下利用鉴定新标准而做的虚假鉴定了,请您比对一下病历和鉴定书就能发现鉴定故意造假,只要识字的人都可发现的。  第二个焦点问题,法院是国家赔偿主体的国赔案,赔偿决定唯一依据是法院自己作出的生效无罪裁判(区法院重审裁定准许区检察院撤回公诉是无罪判决的另一种形式,在国家赔偿中有同等法律效力),而非公安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那属于赔偿主体是公安或检察院的情形了,所以金华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由谁依据主导都搞错了,所作赔偿决定依据张冠李戴。法院重审无罪已轮不到公安来撤销案件,退一步说即使由公安来撤销案件也应依据重审无罪裁定而非依据造假的“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意见”也根本不能凌驾于生效法律文书之上并取代国家赔偿的法定依据(无罪裁判),故金华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依据“公安撤销案件决定书”和非法“补充鉴定”属程序和实体双重错乱,应予撤销,请贵院根据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作出赔监字国家赔偿决定书。  此致  承办法官  国家赔偿申诉人
王立新  
  给浙江省高院国家赔偿承办法官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万法官:  你好!经上次来贵院做了有关国家赔偿的笔录,和之后2次电话沟通,在焦点问题上有重大分歧,您认为赔监字号的国家赔偿申诉案你院只管审查国家赔偿程序有无问题,至于伤情鉴定造假等实体问题不是你院要审查的对象,请求人认为金华二级法院所作国家赔偿决定程序和实体都错误,你单审查程序一项问题也是够的,只要纠正程序错误就足以作出予以赔偿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正有赔偿结果就行了。  本人被婺城区法院一审判一年二个月,二审撤销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后无罪(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无罪的另类判法),那么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作出有罪判决的区法院就是唯一必须作出国家赔偿的主体,这在程序上非常明确法院是找不到任何理由耍赖的,但金华法院宁当老赖找个不相关的实体“理由”就是不赔偿。现在你口头上支持这个免责“理由”即金华法院作出国家不赔偿决定依据鉴定标准发生变化而补造的轻微伤鉴定,就又涉及到实体问题了,这份补充鉴定补做于重审无罪本人被释放之后的一个月,本该做在裁判之前却颠倒程序做在裁判之后,属程序违法,它并不是二审和重审裁判的依据,也就是重审无罪还是依据原来那2份轻伤鉴定,和鉴定新标准毫无关系,故法院是默认轻伤鉴定造假重审无罪的,至此区法院的国家赔偿已绝无赖掉的可能!你可以看下忌讳裁判理由惜字如金的2份裁定就可确认。另此补充鉴定并无法律效力,是绝不能被国家赔偿决定所依据的,它属于未经法庭质证的无效“证据”而已,既然万法官说只管赔偿程序,但事实上又关注补充鉴定这个实体,那么就要审查这份用矛盾的病历卡在无关键证据下利用鉴定新标准做的假鉴定了,想以此逃避国家赔偿!请您比对一下病历和鉴定书就能发现鉴定故意造假,只要识字的人都可发现的。如果真是因为鉴定标准发生变化本人有罪变无罪的话,打死都不去申请国家赔偿!也不会去控告公安法医受贿大规模做虚假鉴定制造冤假错案了!  第二个焦点问题,法院是国家赔偿主体的国赔案,赔偿决定唯一依据是法院自己作出的生效无罪裁判(区法院重审裁定准许区检察院撤回公诉是无罪判决的另一种形式,在国家赔偿中有同等法律效力),而非公安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那属于赔偿主体是公安或检察院的情形了,所以金华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由谁主导依据都搞错了,所作赔偿决定依据张冠李戴。法院重审无罪已轮不到公安来撤销案件,退一步说即使由公安来撤销案件也应依据重审无罪裁定而非依据造假的“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意见”也根本不能凌驾于生效法律文书之上并取代国家赔偿的法定依据(无罪裁判),故金华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依据“公安撤销案件决定书”和非法“补充鉴定”属程序和实体双重错乱,应予撤销,请贵院根据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作出赔监字国家赔偿决定书。  此致  承办法官  国家赔偿申诉人
王立新  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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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请求高院齐院长决定赔委会在2个月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的请求书  尊敬的省高院赔委会万法官:  昨日签收贵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发现多项错误,急修请求书一封请依法转交院长批准重新作出赔偿决定为盼!  不了解案情的外行人初看决定书都能发现矛盾错误三处:  其一,贵院赔委会责怪婺城区法院在判了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后还羁押149天,故应给国家赔偿3.8万多云云,起算日正是判决日13年12月19日,难不成判王某有罪的当日就应当庭无罪释放?不然就要国家赔偿?把有罪判决书直接魔术成无罪释放裁决书?无法律依据呀!  其二,贵院既然说乃因鉴定标准变化导致国家赔偿,而此标准是14年1月1日生效的,请求人14年5月16日才无罪获释,赔偿起算点应该也是1月1日呀,为何从12月19日起算?(是不是又和鉴定标准变化无关了?和前面话语矛盾哟)明显多算13天了!故仅根据这一条,《赔偿决定书》贵院就需依法重新作出!  其三,婺城区法院判决王某有罪之日,鉴定轻伤的新标准还没生效,有罪判决也需十天后生效,而“罪犯”在有罪判决生效前居然上诉到了金华中院,是中院羁押着王某并断然拒绝其提出的三大无罪理由不释放才导致国家赔偿案发生,和婺城区法院何干?故金华中院才是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呀!  业内人士则看出以下问题,是源自高院引用的赔偿法条款错误才导致决定书矛盾百出,他引自法发(1996)1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1995年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二)(三)项的规定,依照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不予赔偿。”套用此条款做国家赔偿决定完全错误原因2条:  第一,根本没有证据和生效的二审及重审裁判支持请求人被羁押和刑诉法第十五条有关联,“被害人”先躲藏不愿去鉴定,后伪造病历,1年多后才肯去鉴定伤情,且没有伤情照片,2份病历卡互相矛盾,法医在摘录2份病历时隐匿了一份病历记录掩盖了矛盾,将朱某缺失证据无法鉴定的伤“做”成了“轻伤”,后请求人被此“轻伤”追究了“刑事责任”,重审无罪即已明确了请求人罪名根本不存在,是没有刑事责任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被羁押了,是法定的国家赔偿情形,和刑诉法第十五条指称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予赔偿有天壤之别!  第二,请求人是被判了有期徒刑但被撤销了有罪判决并重审无罪,是被无罪羁押376天而并非执行了所判的有期徒刑!  所以此条根本套不上请求人的国家赔偿案!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以法院自己作出的生效无罪裁决为依据,并非依据请求人无罪释放一个月后公安才去补做出的鉴定和公安以此“补充鉴定”为依据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来做国家赔偿,因此后补鉴定与本赔偿案无关,这才是国家赔偿出现根本性错误的原因,决定书由哪份法律文书主导都搞错了。  公安卷里证据确凿显示,后补鉴定又被法医利用鉴定新标准造假了,法院以补充鉴定和公安依此“鉴定”套刑诉法第十五条撤销案件来决定作出不赔偿决定自然就错了,补充鉴定依靠法医隐匿证据作出朱某“因”鉴定标准变化轻伤变轻微伤,图谋规避国家赔偿,以免追责,但《国家赔偿法》并不认可重审无罪后的“补充鉴定”,它只是一份未经质证、无证据支持的违反程序越权作出的“鉴定意见”而已,它出现在二审和重审无罪处理裁定之后,因而是非法的,属于无效“证据”,更不是生效法律文书,遑论法律效力,它不在国家赔偿案的审查范围,却被金华中院赔偿委员会所依据不予国家赔偿,因鉴定标准变化和依据刑诉法第十五条“撤案”就源自这份后补造假鉴定,导致国家赔偿程序和实体双重错误!  高院先认可请求人提出的鉴定标准变化与本赔偿案无关的理由因而受理此赔偿申诉案,并作出赔监字第8号决定书予以确认,提级管辖直接审理后,又在赔提字第3号决定书中只字不提前述理由“自我否定”,只写赔委会片面的“认为”,基本照抄金华中院赔偿决定书依据非法后补“鉴定书”中的“意见”,致使高院自己2份决定因此也互相矛盾。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二)款,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一条……二审发回重审后作出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再拿出二级法院三份裁判文书对照,完美符合国家赔偿条件,故被无罪羁押的376天每天都应当赔偿并应撤下单独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未生效有罪判决书,而不按最高法院的规定发布生效的二审和重审无罪裁判文书继续侵犯请求人名誉权。  综上,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作出决定的规定,请求人、法律界专家学者、众网友都发现赔偿决定书确实犯了低级常识性错误,请求齐院长依法批准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在二个月内重新决定!  请求人
王立新  日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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