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前婚姻法2015年10号文件法

199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
1994年登记结婚,单位给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果不真实,应承担什么责任?
09-07-29 &匿名提问 发布
这是我的份内事,我想给你答案参考:1、没领结婚证,但是按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办了酒席,算合法夫妻吗?你们的事该发生在日以后吧,那就是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不是合法夫妻,属于同居关系而已!事实婚姻在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就不承认了。不管你们举行何种仪式,只要不登记,就不合法。2、女方收的彩礼钱算不算非法所得?是不是有非法买卖婚姻的嫌疑?(注:现在感情不和可能要分手,是女方不想和我过,我想要回那些彩礼可以吗?如果通过法律应该以什么理由起诉?) 尽管中国禁止买卖婚姻,但由于传统世俗的原因,这种现象事实上是无法根除的,因此,最高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变通规定,你们的情况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要求返还,但建议以协商为主,避免矛盾激化。协商不成,如果没有生育,则以返还财物为案由向法院起诉;如果生育了,则以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孩子的抚养关系并提出处理上述彩礼问题。协商成功,最好到当地基层组织的调委会作个备案,无须起诉,如果没有孩子,法院也不受理的!更详细的,请到书店查阅有关资料!或咨询一下律师!
这个应该算是事实婚姻了吧收彩礼不应该算是什么非法所得吧,应该算是一种习俗按常理谁提出来算,谁就要退回所收彩礼的.但若是遇到一顽主,事情会有点麻烦的,具体要怎么打官司,我也不清楚,因为我没遇到过这种事呀
没领结婚证,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按照当地的习俗,法院会充分给于考虑的,如果结婚时间不长责任完全在女方的话,有可能支持要回彩礼,但要是婚姻无法继续的主要原因在男方那就不肯能要回彩礼!全和不全分,为什么不能过了呢?先要想办法解决问题,不行了在考虑分手,能继续的话先把结婚证办了,一家之言
可以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是比较明智的做法!
不管什么习俗,没领证就不爱法律保护的,既然她不爱你,又不能协商的话,就不要了离了算了,彩礼不多也不要了,天涯何处无芳草!
可以和女方协商,未果,要求政府部门调庭。
不在一起了可以要!彩礼钱不算非法,只是当地的风俗习惯.你们是事实婚姻了.
没领证,在法律上只承认你们同居而已不受保护的.至于彩礼是当地的习俗,女方想分手,那等于悔婚,聘金跟彩礼应该退回.
婚姻法规定:1994年以前没有登记但是按照民俗仪式组建家庭,生养孩子,都视为事实婚姻.但是如果是在1994年以后,没有登记的,法律上仍然不承认.很同情你表姐,很可惜她当初没有办理结婚证.道义上讲,他们当然是夫妻,离开他们家争取自身自由和幸福,是你表姐的权利,可怜了两个孩子.
无证婚姻法律是不予支持的,如果女方提出离婚,那她就应主动退还聘金彩礼,如果不退,也不要计较钱的事,要是我就是贴上钱也会和这样的女人分手,因为如果女人明事理的话就不会把钱看得如此重要.
色即是空,空也是色。什么事都计较,人家白给你养活一个20岁的大闺女呀。
以婚姻法这完全不属于合法婚姻。。。你们是犯法的吧,希望你们能多学习法律知识,谢谢。
按现在法律不算是合法夫妻,彩礼是某些地区遣留下来的风俗,但某些人确拿他做买卖婚姻的违法的事。这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1、没领结婚证,但是按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办了酒席,算合法夫妻吗?在日以前,没领结婚证算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日后再没有领结婚证一起生活的就是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不是合法夫妻,事实婚姻在日实施以后,就不承认了。不管你们举行何种仪式,只要不登记,就不合法,就不是合法夫妻。2、女方收的彩礼钱算不算非法所得?是不是有非法买卖婚姻的嫌疑?(注:现在感情不和可能要分手,是女方不想和我过,我想要回那些彩礼可以吗?如果通过法律应该以什么理由起诉?)由于传统世俗的原因,这种现象事实上是无法根除的,因此,最高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变通规定,你们的情况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要求返还,但建议以协商为主,避免矛盾激化。协商不成,如果没有生育,则以返还财物为案由向法院起诉;如果生育了,则以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孩子的抚养关系并提出处理上述彩礼问题。协商成功,最好到当地基层组织的调委会作个备案,无须起诉,如果没有孩子,法院也不受理的!最好是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我老师说了这在法律上不承认的,不算啊
这种婚姻是不成立的 法律是不承认的  至于你想要回彩礼 那就要看     你们那里的习俗了  就算是办了酒席你们也只是属于非法同居     我劝你还是不要了 算是给女方的一种补偿吧如果可以回头的话那你们还是要在一起的 缘分是多么的珍贵 何况你们都这样了  在一起的话就快去领结婚证     祝你们幸福 快乐
在婚姻法上,你们没去领结婚证就不是合法夫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8月30日)(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司法解释3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8篇 相关论文8篇)  为了准确地适用民事政策法律,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各地的审判实践经验,就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离婚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反动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准。 (1)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2)一方向对方索要的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3)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4)因一方升学、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对喜新厌旧的错误思想行为,要依靠有关单位组织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的,可调解或判决离婚。 (5)因生女孩或女方采取节育措施而提出离婚的,应依靠有关组织和群众对其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尽量调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原来较好,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6)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一方身体不好,或缺乏生产技术、收入较低,生活出现了暂时困难,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夫妻原来感情较好,应多做思想工作,促使夫妻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和睦团结,调解无效亦可判决不准离婚。因对方好逸恶劳,或不务正业而提出离婚的,应配合有关方面,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如坚持不改,又无和好可能的,可调解或判决离婚。 (7)没有配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法的。处理这类纠纷,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促使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对起诉时双方都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可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经过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应着其到有关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应解除其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或财产的分割问题,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8)因重婚而提出离婚的,应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的(83)法研字第14号文件《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对离婚问题,要根据婚姻基础,重婚的原因和子女利益等情况酌情处理。 (9)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10)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11)因一方劳改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的,应尽量做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二、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  人民法院对离婚时财产的处理,应依照婚姻法第十三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的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12)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外,应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负责抚养的一方代为管理。(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1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转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本人所有。 (14)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1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的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生产资料和离婚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应从有利于生产考虑,予以合理调整或作价处理。 (16)城乡个体经营户的生产资料、合法收入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根据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17)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19)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20)因生女孩或女方采取节育措施而引起离婚的,分割财产时,要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对女方在住房、生产、生活以及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应予照顾。 (21)对劳改人员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既要保护其配偶和子女的权益,也要依法保护劳改人员的权益。属于他们婚前个人所有的财物,原则上仍应归其个人所有,对夫妻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应合情合理。
干嘛那么斤斤计较.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分手,女方总跟了你一场把彩礼要回来.不免搞出一场闹剧.显得你象个不男人.思想觉悟高的人看了会瞧不起这种行为举动,会带鄙视眼光看好好想想女方不跟你过了你完全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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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和美女面对面 视?频聊天吗?马上来513mm。com(请把网址里的 。换成 . )我们的性感美女主播等着你哦!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只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并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而且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就可以组成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进行独立审计工作。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这从报名条件上对考生的学历教育和专业经历做了限定。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和《税法》。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一项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该资格的人,一旦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就要承担较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执行上市公司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仅要鉴证一个公司是否遵循了法律、法规和制度,而且要判定其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原则,并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重要的社会责任决定了考试的入门标准,因此,比起其他职称考试来,注册会计师的难度会大些。然而,其毕竟是“入门”考试,其难度定位在注册会计师应掌握的基本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上。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录取方式采用百分制,确定60分为合格分数线,没有数量和比率的限制。考生能否取得合格成绩,完全取决于自已的努力,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  去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变化最大的是《财务管理》,除改为《财务成本管理》外,还移进了原《会计》中的成本计算内容,并增加了成本管理与控制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增加了兼并与控制、破产重整等现代财务管理的专题内容,使该科目的结构体系更趋合理。其次是《会计》变化也较大。根据我国出台的八项具体会计准则,《会计》教材相应做了修改并增加了讲解说明,新修订的内容约占全书内容的1/3左右。《经济法》主要增加了合伙企业法的内容,并根据新颁布的《证券法》,修订了证券法律制度的内容。《审计》根据去年年初出台的第三批独立审计准则作了补充修订。《税法》删去了个别小税种的内容,并做了结构调整。  注册会计师考试自1991年以来,已举办了七届,已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有8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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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法律快车触屏版()您的位置: >
来源:  作者: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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