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回答二零一四522425198104123312有没有违法过程

如图所示为科学家利用番茄叶细胞和马铃薯叶细胞杂交培育“番茄-马铃薯”植株的过程,请回答下列问题.(1)①②过程使用了酶,以使植物原生质体相互分离,此处使用的溶液浓度较大,以保证植物细胞会发生,以保护原生质体不被破坏;在动物细胞培养技术中,使细胞分离开来的酶是.(2)过程③在化学药剂的作用下会发生细胞融合;动物细胞融合的方法与植物细胞不相同的是.(3)过程属于脱分化,过程属于再分化,细胞发生分化的根本原因是.(4)过程⑤⑥⑦的细胞工程技术是,其培养时选用的材料通常是分生组织,原因是.(5)植物体细胞杂交的研究在方面,取得了巨大突破.查看本题解析需要登录您可以:(1)免费查看更多试题解析(2)查阅百万海量试题和试卷
解析质量好中差  下面是我的反映材料,实在没有办法了,只能通过网络来揭示这些人的强盗行为!
  反映材料
  反映人:马秀英,女,汉族,49岁,现住陇南市武都区鑫泰世纪花园小区3单元302室。
  反映内容:武都区人民政府官商勾结违法拆迁,武都区法院违规审查庇护政府利益做出恶意损害反映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裁决,现反映人的合法物权正在被法院违法强制执行拆迁。
  反映请求:依法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立即停止武都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拆迁行为。
  事实与理由:
  武都区人民政府在武都区乡镇企业小区灾后重建暨开发改造项目征收私有房屋时,存在严重的违背法律规定及违背征收程序的情形,虽然反映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向武都区政府提出协商解决本户征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物权,但武都区政府却一再违背法律规定,意欲强行非法拆除反映人的合法财产,这严重侵犯了反映人的合法物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然而武都区政府的拆迁行为无视法律的规定一意孤行的继续侵犯反映人的权利,并向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法(2012)5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武都区人民法院依据武都区人民政府错误的征收补偿决定在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合法性审查就即刻于日作出(2013)武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武都区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武政法(2012)5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该行政裁定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完全就是为了庇护政府利益作出的,置反映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恶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性物权。现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被申请执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应裁定不准予执行。但武都区人民法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作出显失公平的裁定,让法院的权威性、公正、公平性荡然无存。本案中武都区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武政法(2012)5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有以下极其明显的严重违法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征收主体与补偿主体不一致,违反法律规定,该房屋征收行为实质为无保障拆迁行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可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必须一致。但武都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本次征收时,指派了房屋征收部门陇南市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征收部门又委托了征收实施单位即武都区乡企小区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但在《武都区乡企小区灾后重建暨开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中第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征收实施单位仅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由开发单位足额提供征收与补偿资金。”很明显这是与法律规定的征收与补偿主体一致的规定相违背,一旦出现问题,被征收人实际的合法产权根本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相应的反映人作为被征收人之一,其所拥有的合法产权也实际无法实现,无法得到保障。
  二、《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武政发[2012]59号)作出要求反映人按“征一还一”进行等面积产权置换的决定严重损害了反映人的权利,这是对反映人房屋产权处分权的实质性剥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是享有选择权的,且这种选择权实则是对物权这一绝对权属的延伸,因而不受他方的随意干涉和侵犯。同时依据《武都区乡企小区灾后重建暨开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收范围内凡有合法产权的办公用房、居民住房和商业用房按照原地‘征一还一’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原则进行征收补偿。”以及第五条第二款对原地段‘征一还一’产权调换具体细则规定和第三款货币补偿的具体规定,都诠释了作为被征收人的马秀英享有对房屋征收后的补偿有选择权。但是《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武政发[2012]59号)却直接要求反映人以“征一还一”的方式接受房屋补偿,这样的决定内容不仅违反了法律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权利的规定,同时也实质的侵犯了反映人的合法物权。
  三、武都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委托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对涉及到被征收人房屋切实利益的房屋面积及价款的评估,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有保障性规定。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武都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反映人在内的多名被征收人房屋时,就应该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而且对评估有异议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鉴定,因这关系到被征收人的物权利益,但武都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省略掉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环节,直接指定委托了评估机构,并依据评估机构的结论作出补偿决定,同时侵犯了被征收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武政发[2012]59号)中武都区人民政府直接引用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结论,作出了对反映人不利的补偿决定,同时还剥夺了反映人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再次鉴定的权利,这种肆意妄为的强权机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是应依法被制止的,而不是一再被鼓励,这样公民的合法权利永远也得不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一再被强权无限制的肆意侵犯。
  四、反映人在内的多名被征收人对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提出异议,但武都区人民政府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举行听证会,完全违背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尽管包括反映人在内的多名被征收人多次向武都区人们政府提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但武都区人民政府依然置若罔闻,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丝毫不予顾忌,完全就是对法律规定的漠视,是对公民权利的肆意侵犯。
  五、《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武政发[2012]59号)中对反映人房屋用途定性错误,导致反映人房屋利益严重受侵害。
  反映人在武都区城关镇盘旋西路区保险公司临街的两套房屋在经过多年实际的开设店铺及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实则已经在此处形成固定商圈,用于商铺经营,该两套房屋实际已经是商业用房了,并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对于此两套房屋的改用,相关业主也早已达成一致同意,但《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武政发[2012]59号)强制将该两套房屋定性为居民用房是完全违背事实的,也是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补偿应当公平”的规定,对反映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六、武都区人民政府在与反映人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强行征收反映人房屋,对反映人的房屋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企图强迫反映人搬离房屋的行为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但武都区人民政府不顾法律规定及反映人生命安危,灭绝人性的采取断水断电的非法方式迫使反映人搬迁,其行为既影响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及权威形象,同时也让群众对武都区人民政府彻底丧失了信赖感。
  综上所述,武都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人在征收包括反映人在内的多名被征收人房屋时严重违反法律对房屋征收的规定,肆意践踏公民权益,武都区人民政府不尊重事实,不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强制拆迁权力,武都区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人的强制行为本身错误的情形下,还作出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显失公平,帮助公权力肆意践踏私权利。现反映人恳请有关部门对反映人反映的拆迁事宜能够有所重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立即停止强制执行,撤销原行政裁定,重新作出正确的裁判结果以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还反映人一个公道。
  反映人:马秀英
  二O一三年五月十日
楼主发言:4次 发图:
  关于网友反映“陇南武都区政府串通法院违法强拆民房”的情况说明  日,网友马秀英在天涯社区反映“武都区在乡镇企业小区灾后重建暨开发改造项目征收私有房屋时,政府部门违法拆迁,区法院违规审查庇护政府利益做出恶意损害反映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裁决,现反映人的物权正在被法院违法强制执行拆迁。同时,希望依法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对于网友反映的问题,武都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澄清说明如下:  马秀英所反映的被征收房屋位于武都旧城区盘旋西路保险公司家属院,该楼房在2008年“5.12”特大地震中受损,经鉴定为“危险、建议拆除重建”。根据受损情况和鉴定结果,如不及时拆除该受损楼房,将会威胁到楼内住户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武都区委、区政府为切实做好危房重建工作,减轻受灾居民经济负担,经反复研究分析,决定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结合旧城小区改造对该楼实施重建。在充分调查摸底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于日作出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发〔2012〕13号),并将《决定》及时予以公布。房屋征收起止时间为2012 年3月6日至日。《决定》中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马秀英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按照征收程序,区政府于日又向马秀英下发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武政发﹝2012﹞59号),在法定期限内,马秀英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日,区政府又向其下发了《房屋搬迁催告书》,经催告无效后,于日向区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区法院于日依法做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之后,并未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由工作人员继续与马秀英就补偿事宜多次协商,至今仍未达成协议,严重影响了该区域危房拆除及重建工作进程。  一、关于反映“征收主体与补偿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次征收中,房屋征收部门陇南市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了陇南市武都区南桥路城镇居民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征收与补偿事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完全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征收主体与补偿主体不一致”的问题。政府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故不存在 “无保障拆迁行为”的问题。  二、关于反映“房屋产权处分权的实质性剥夺”的问题。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发〔2012〕13号)明确规定“征收范围内凡有合法产权的办公用房、居民住房和商业用房按照原地段“征一还一”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原则进行征收补偿”。经征收工作人员与马秀英多次协商,因马秀英漫天要价,未达成货币补偿协议,因此不存在“房屋产权处分权的实质性剥夺”的问题。  三、关于反映“评估机构的委托违反法法律规定”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对马秀英房屋评估中,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甘肃省建设厅公布的2012年14家法定房屋评估机构名录,由马秀英对评估机构进行选择评估房屋价值,但马秀英拒绝评估,而是漫天要价,故不存在“评估机构的委托违反法法律规定”的问题。  四、关于反映“未举行听证会”的问题。  武都区人民政府于日在明珠大酒店会议室就“征收补偿方案”举行了听证会,根据会议上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对原征收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并及时公示,因此不存在“未举行听证会”的问题。  五、关于反映“房屋用途定性错误”的问题。  马秀英房屋产权证明确记载为住宅,马秀英私自将其位于二楼的住房改为商用房,未经周围住户同意,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也未对其确权,故不存在“房屋用途定性错误”以及导致其“房屋利益严重受侵害”的问题。  六、关于反映“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问题。  由于马秀英未按时缴纳水费,因此被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正常,不存在断水、断电强迫搬迁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整个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征收,程序合理、公开透明,不存在任何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  陇南市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陇南市武都区南桥路城镇居民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
  有回应,真好!
  谁的错,已经看的很明白了。
  本人是就在这后院子住着里,你弄的照片是假的,人家房屋拆除去年10月份就结束了,这个照片是人家清理建筑垃圾的场面,你真会用心记,照片角度选的太好,以假乱真,事实在那摆着里,让武都人看一下就知道了。
  肯定是ZF错了,我没看帖子就知道。
  马秀英女士:你反映情况已看。请回答三个问题。1、你所住的房屋在512地震后是否被相关部门确定为危房。2、如果确定成危房后,政府部门是否对您进行了安置,而你一直未在该房中居住。3、政府部门依照城镇灾后重建补偿标准给你进行了补偿。如果这三个问题答案均是是,请依法院裁定执行,如果不是,请登陆http://gansu./反映相关情况。
  不评论。  
  尊敬的李平生区长和你的信徒们:  正所谓常在江边走,哪有不湿脚;你们的恐吓和你们的所作所为都一笔一笔记着,在某个夜深人静的夜晚,你们可曾想过被相关部门请去喝茶,你们不做,天也在看着,凡事请三思而行
  很不明白,房子是谁的?  如果房子是楼主的,那是楼主私人所有的东西,是不是危房能不能使用难道主人就没有了选择权?非得要政府来为房主作主?政府你说危房就是危房,你说要拆迁就要拆迁?  物权法是给谁订的?  中国的法院只不过是政府的工具而已,这是秃子头上的虱子,谁不知道?哪天法官的任命直接由上级人大决定、法官的工资由财政部直接来发了,政府再说你依法不依法,法院再说独立司法吧。
  各位网友:请相信我党大部分干部还是真心为民,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如果没有广大干部贡献,哪有社会现今的发展。当然确有部分干部腐化堕落,如各位发现干部违法违纪现象请通过纪检监察渠道反映,一经查实严惩不待。也请大家在网上注重实据发言,维护甘肃干部良好形象。甘肃网监http://gansu./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监察利剑 11楼
21:24:00  各位网友:请相信我党大部分干部还是真心为民,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如果没有广大干部贡献,哪有社会现今的发展。当然确有部分干部腐化堕落,如各位发现干部违法违纪现象请通过纪检监察渠道反映,一经查实严惩不待。也请大家在网上注重实据发言,维护甘肃干部良好形象。甘肃网监http://gansu./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  -----------------------------  说事就说事,不要把一个个案立马牵涉到不相信党的范畴里去,这种帽子有点太大。  再说了,如果民众不相信党不相信有真心为民的干部,到这里来说这个干什么?如果民心死了,对执政党彻底的不相信了,还会上访找干部么?老百姓惹不起还躲不起么?过去会闯关东,现在不能么?闯关东的人多了,后果是什么谁都知道!  什么城乡规划法什么的,据我在兰州市的经历,官僚们只是把它作为一个赚钱的工具而已,兰州市有多少百姓被这样规划!住房以改建的名义被拆迁后盖高楼卖房赚钱不算,被拆迁的百姓还要被再层层剥皮,几千万元的百姓血汗被政府巧立名目加以克扣征敛,向纪委反映,兰州市纪委还说“哭的响的孩子有奶吃”!百姓难受难道不能哭么?!什么12388,顶个屁用!
  再说了,城乡规划是谁作的?还不是官老爷们一拍脑袋做出来的!他们看到哪里可以赚钱就可以在哪里规划,这个事实谁不知道!哪里的城乡规划经过当地民众讨论过吗?哪怕是样子货的让人大讨论一下?有吗?  中国的法律有多少是约束老爷们的?都是糊弄老百姓的!这谁不知道?
  2008年地震到2012年,5年过去了,如果真的是为了危房重建需要这么长时间吗?而且政府从来没有对这楼里的居民进行过安置,迄今为止我家里人还住在里面,就是在情况有人住的情况下,政府还进行强拆!挖掘机挖断了水管,还说我们是没交水费才断的水,实在太把人不当人了。
  关于武都区人民政府对马秀英反映材料情况说明的疑问  这份情况说明违背事实,冠冕堂皇,企图将拆迁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一掩而过,对实质性问题的答复完全将全部责任一味的推给马秀英本人,这让反映人完全看不到武都区人民政府处理该强拆事宜的诚意,也完全没有看到武都区人民政府意识到自己强拆中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反映人对该份情况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请武都区人民政府再答复:  一、关于征收主体与拆迁主体一直的疑问。  武都区人民政府宁愿睁着眼睛说瞎话也不愿意承认征收程序违法的事实,这让反映人无言且无语。《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文件》武政发(2012)13号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第三条记载征收部门为陇南市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陇南市武都区乡企小区灾后重建暨开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中第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征收实施单位仅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由开发单位足额提供征收与补偿资金。”很明显补偿主体变为了开发单位。这与法律规定的征收与补偿主体一致的规定相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陇南市武都区乡企小区灾后重建暨开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后,先支付一年的临时安置费,并一次性付清电视和电话迁移费、灶台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其中国家补助款在签订协议后由本人在社区领取,其余部分在开发公司领取。”再一次表明补偿主体就是开发公司而非征收主体,这与法律规定的征收与补偿主体一致的规定相违背。白纸黑字,为何被反映人还有一再狡辩一再脱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明文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发单位违背法律规定提前介入征收工作提供补偿资金,无非利益驱使。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土地开发必须挂牌拍卖,在土地、房屋还没有被政府完全征收完成时,开发商就已经实质介入赔偿,这到底是什么样的利益链条使得这一特定的开放商在征收时就已开始彰显在没有竞争没有程序的情况下实际优先取得了该征收土地的开发权?武都区人民政府借口公共建设灾后重建需要,实则为给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开放商保驾护航,不惜余力扫清一切障碍,这种开放方式以随意践踏公民私权利的方法来换取政府和开发商利益双赢的结果,这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对决的上演无疑是精彩绝伦的,但那些被牺牲被践踏的公民权利就应当被无视被藐视被无人问津?法治的今天不是公权力一手遮天的时代了,反映人就是要将这黑幕揭穿到底 。   二、关于没有剥夺马秀英实质性产权的疑问。  为何武都区人民政府不能直视由其自己做出的《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武政发[2012]59号),该决定中直接要求反映人以“征一还一”的方式接受房屋补偿而没有给予反映人丝毫的选择权。这样的决定自作出时就已经违背了法律关于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二选一的规定,连这种强权的错误强加给反映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没有能达成赔偿协议必有原因,但这原因绝不是由反映人无理取闹造成,而是因为武都区政府的强权造成。政府公益性项目拆迁补偿标准代替了营利性房产开发项目补偿标准,颠覆性的违背民事活动公平、公正、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那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还如何达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武都区政府作出的决定还如何体现公平?  三、关于评估机构委托不违法的疑问。  武都区人民政府在做这一情况说明时又一次展现其推诿责任的惊世才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有保障性规定。该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武都区人民政府口口声声说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甘肃省建设厅公布的2012年14家法定房屋评估机构名录,由马秀英对评估机构进行选择评估房屋价值,但马秀英拒绝评估,而是漫天要价,这十四家评估机构的名录可曾有被征收人见过,即便有人见过又是否要求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了评估机构,甚至是否随机选定了评估机构这才是问题的实质。事实上,武都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征询包括马秀英在内的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也没有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依据现有的情形,武都区人民政府只是指定了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了测量计算,而对房屋的价值根本就没有进行评估,是由其自己指定了房屋的补偿价格即政府指定价。这样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的行为实质上侵害的不单单是马秀英一个人的合法利益,但却只有马秀英一个站了出来肯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武都区人民政府才可以一再遮掩自己的丑行,才可以一味的将全部拆迁不能的责任推卸给马秀英,马秀英一人选定不了评估机构,她一人也无法决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是需要大多数被征收人来决定的。武都区政府谎称马秀英没选择、漫天要价,以此为借口也掩饰不了武都区人民政府违规强制征收房屋不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事实。  四、关于强制拆迁房屋定性无误的疑问。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见物权法并不禁止住房改为商用房,虽然这种改用必然是有条件的,即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住改商。而对于是否一定需要对住改商的用房进行重新登记,这个只有个别省市为了规范住改商出具了相应的行政规章制度进行程序性约束,在甘肃省来说目前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性的注册登记住改商的规定,登记手续欠缺完全就是武都区政府的一种推辞,在没有相应的规章、规定、办法的情况下如何让反映人有觉悟的提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且反映人的房屋住改商后进行的主要是美容护肤店的经营,其经营方式没有影响到周围住户的正常居住及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也没有给其他业主带来任何损害,而且反映人对房屋没有进行过大范围的装修也没有对房屋结构进行过改造,在该房屋商用期间没有任何其他业主找过反映人表示过反对,因此反映人对自主房屋进行住改商完全符合法律。由此可见,武都区人民政府在没有进行调查了解、对相应法律法规不熟识的情况下,就直接对反映人房屋定性无疑是对反映人权益的侵犯。  五、关于没有强迫反映人搬迁的疑问。  反映人从未出现过不按时缴纳水电费的情况,武都区人民政府故意歪曲事实的说法着实令反映人无法接受,这还是人们可以信赖的政府吗?敢不敢勇敢点站出来讲真话?为了强迫反映人搬迁,故意挖断水管造成被迫停水的样子,之后就一直不修复,然后再掐断电,让反映人无水无电用,为的就是迫使反映人搬离房屋。现在武都区人民政府却冠冕堂皇的站出来说是反映人不交钱造成停水停电,简直滑天下之大稽,能不能找点更好的方式做答复做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些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武都区政府来说是不是就可以变为一纸空文?是不是就可以故意颠倒黑白埋没事实?  综上所述,请武都区人民政府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正确对待并正面回答所有疑问,而不是将全部强制拆迁中的所有责任都推卸给反映人,这么大的胆子反映人一人扛不起,反映人一个公民的私权利对抗不了强大的公权力的,反映人只想站在一个公民的立场上维护自己的合法私权利,恳请武都区政府能以一个正确的态度面对并解决自己的错误。
  关于武都区人民政府对马秀英反映材料情况说明的疑问  这份情况说明违背事实,冠冕堂皇,企图将拆迁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一掩而过,对实质性问题的答复完全将全部责任一味的推给马秀英本人,这让反映人完全看不到武都区人民政府处理该强拆事宜的诚意,也完全没有看到武都区人民政府意识到自己强拆中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反映人对该份情况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请武都区人民政府再答复:  一、关于征收主体与拆迁主体一直的疑问。  武都区人民政府宁愿睁着眼睛说瞎话也不愿意承认征收程序违法的事实,这让反映人无言且无语。《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文件》武政发(2012)13号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第三条记载征收部门为陇南市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陇南市武都区乡企小区灾后重建暨开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中第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征收实施单位仅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由开发单位足额提供征收与补偿资金。”很明显补偿主体变为了开发单位。这与法律规定的征收与补偿主体一致的规定相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陇南市武都区乡企小区灾后重建暨开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后,先支付一年的临时安置费,并一次性付清电视和电话迁移费、灶台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其中国家补助款在签订协议后由本人在社区领取,其余部分在开发公司领取。”再一次表明补偿主体就是开发公司而非征收主体,这与法律规定的征收与补偿主体一致的规定相违背。白纸黑字,为何被反映人还有一再狡辩一再脱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明文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发单位违背法律规定提前介入征收工作提供补偿资金,无非利益驱使。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土地开发必须挂牌拍卖,在土地、房屋还没有被政府完全征收完成时,开发商就已经实质介入赔偿,这到底是什么样的利益链条使得这一特定的开放商在征收时就已开始彰显在没有竞争没有程序的情况下实际优先取得了该征收土地的开发权?武都区人民政府借口公共建设灾后重建需要,实则为给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开放商保驾护航,不惜余力扫清一切障碍,这种开放方式以随意践踏公民私权利的方法来换取政府和开发商利益双赢的结果,这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对决的上演无疑是精彩绝伦的,但那些被牺牲被践踏的公民权利就应当被无视被藐视被无人问津?法治的今天不是公权力一手遮天的时代了,反映人就是要将这黑幕揭穿到底 。   二、关于没有剥夺马秀英实质性产权的疑问。  为何武都区人民政府不能直视由其自己做出的《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武政发[2012]59号),该决定中直接要求反映人以“征一还一”的方式接受房屋补偿而没有给予反映人丝毫的选择权。这样的决定自作出时就已经违背了法律关于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二选一的规定,连这种强权的错误强加给反映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没有能达成赔偿协议必有原因,但这原因绝不是由反映人无理取闹造成,而是因为武都区政府的强权造成。政府公益性项目拆迁补偿标准代替了营利性房产开发项目补偿标准,颠覆性的违背民事活动公平、公正、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那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还如何达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武都区政府作出的决定还如何体现公平?  三、关于评估机构委托不违法的疑问。  武都区人民政府在做这一情况说明时又一次展现其推诿责任的惊世才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有保障性规定。该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武都区人民政府口口声声说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甘肃省建设厅公布的2012年14家法定房屋评估机构名录,由马秀英对评估机构进行选择评估房屋价值,但马秀英拒绝评估,而是漫天要价,这十四家评估机构的名录可曾有被征收人见过,即便有人见过又是否要求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了评估机构,甚至是否随机选定了评估机构这才是问题的实质。事实上,武都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征询包括马秀英在内的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也没有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依据现有的情形,武都区人民政府只是指定了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了测量计算,而对房屋的价值根本就没有进行评估,是由其自己指定了房屋的补偿价格即政府指定价。这样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的行为实质上侵害的不单单是马秀英一个人的合法利益,但却只有马秀英一个站了出来肯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武都区人民政府才可以一再遮掩自己的丑行,才可以一味的将全部拆迁不能的责任推卸给马秀英,马秀英一人选定不了评估机构,她一人也无法决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是需要大多数被征收人来决定的。武都区政府谎称马秀英没选择、漫天要价,以此为借口也掩饰不了武都区人民政府违规强制征收房屋不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事实。  四、关于强制拆迁房屋定性无误的疑问。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见物权法并不禁止住房改为商用房,虽然这种改用必然是有条件的,即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住改商。而对于是否一定需要对住改商的用房进行重新登记,这个只有个别省市为了规范住改商出具了相应的行政规章制度进行程序性约束,在甘肃省来说目前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性的注册登记住改商的规定,登记手续欠缺完全就是武都区政府的一种推辞,在没有相应的规章、规定、办法的情况下如何让反映人有觉悟的提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且反映人的房屋住改商后进行的主要是美容护肤店的经营,其经营方式没有影响到周围住户的正常居住及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也没有给其他业主带来任何损害,而且反映人对房屋没有进行过大范围的装修也没有对房屋结构进行过改造,在该房屋商用期间没有任何其他业主找过反映人表示过反对,因此反映人对自主房屋进行住改商完全符合法律。由此可见,武都区人民政府在没有进行调查了解、对相应法律法规不熟识的情况下,就直接对反映人房屋定性无疑是对反映人权益的侵犯。  五、关于没有强迫反映人搬迁的疑问。  反映人从未出现过不按时缴纳水电费的情况,武都区人民政府故意歪曲事实的说法着实令反映人无法接受,这还是人们可以信赖的政府吗?敢不敢勇敢点站出来讲真话?为了强迫反映人搬迁,故意挖断水管造成被迫停水的样子,之后就一直不修复,然后再掐断电,让反映人无水无电用,为的就是迫使反映人搬离房屋。现在武都区人民政府却冠冕堂皇的站出来说是反映人不交钱造成停水停电,简直滑天下之大稽,能不能找点更好的方式做答复做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些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武都区政府来说是不是就可以变为一纸空文?是不是就可以故意颠倒黑白埋没事实?  综上所述,请武都区人民政府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正确对待并正面回答所有疑问,而不是将全部强制拆迁中的所有责任都推卸给反映人,这么大的胆子反映人一人扛不起,反映人一个公民的私权利对抗不了强大的公权力的,反映人只想站在一个公民的立场上维护自己的合法私权利,恳请武都区政府能以一个正确的态度面对并解决自己的错误。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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