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继承遗嘱中父子无借条欠款转为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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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父子共同签的借条,但是儿子没有拿一分钱,父亲死后,债务如何处理
你好!如果儿子没有拿到钱,父亲拿到了,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可以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该笔债务。依据分析:如果该借条超过了诉讼时效,则会丧失胜诉权。以上解答,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儿子没有继承父亲遗产
没有继承就不用清偿该债务,对方需要举证证明儿子收到了钱。
儿子没有使用借的钱,是否得证明?该如何证明?
可以找证人证明。如果对方起诉,需要对方举证。如何向欠债人追讨欠款?这样的欠条可有法律效应?
03年时他是我男友,他家在城市来说是生活并不宽裕的,在这个城市里,他和家人还要租房子住,没有收入就没有得住,但他并没有因些而努力,反而是他不务正业,经常想些捷径赚快钱,于是在04年由于各种原因欠下朋友4万,而这个朋友是以公款借给他的,到期了,为了不让他难做,当时也被所谓的爱情蒙蔽了双眼,竟然将自己辛苦的积蓄借了给他,以为他会因为而发奋做人;结果我们还是分手了,但钱他是一分没还,当时也没有写欠条,于是我一直在催,他竟然用不接电话、关机、玩失踪来逃避我。直到07年某一天,他才终于肯答应见面,这一次见面我就是要他写欠条的,他当时也答应了,可是后来有一天看电视的法律节目才发现,这张欠条并不符合法律效应。欠条是我手写的,内容以下:   本人XXX(此处是他自己写的名字和印了指纹)(身份证:44XXXXXXXXX)(此处也印了指纹),于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日(日)向XXX(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借人民币合计:40000.00(肆万元整)。   特此证明,欠债人直到还清欠款为止。                  欠债人:XXX(此处他的签名和指纹)   因为当时也知道他困难所以没有写还款日期,而且借款日期也推迟了两年,现在他一而再再而三的骗我说什么什么时候还,等到了那一天就失踪,根本找不到人,而且他是家也不回,连家人都说不清楚他去哪了,更离谱的是,他竟然把手机转移到一个空号上(在固定时间内不接听就自动转移),信息更是不回。我没有办法了,只能救助!   当初有眼无珠,以为认识了十年的人不会骗,没想到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骗局。
08-08-09 &
这个还是有点困难的~~~就算不是骗局~~他也没有钱还你~~~就算打官司你赢了,他没有钱还你也没有办法~
法律是有时效性的,对于个人的权利,法律是保护的,但是不是一直保护下去的,如果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当事人由于疏忽挟带,不行使权利的话,过了这个期限,法律就不再保护了。但是法律虽然不保护了,你们的权利仍然存在,只是属于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然权利了,仍然可以要求对方履行,但是如果对方不履行的话,也没有其他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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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兄弟回答错了起诉当然是可以的但能否胜诉却不一定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过期并不会剥夺你的诉权即你有起诉的权利但可能会失去胜诉权你起诉后如果对方未以诉讼时效过期进行抗辩那么你就可能胜诉而如果对方愿意归还欠款你同样是有权接受的【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8〕11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口头遗嘱,但是究竟是否有效就要看当时的证人身分是否合法了。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你说的情况不太具体,你根据上述条件对比一下你邻居是否有作证的资格吧。 口头遗嘱 又称“口述遗嘱”、“口授遗嘱”,遗嘱人用口头的方式制作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口关遗嘱的要件有:(1)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所谓“危急情况”是指来不及采用其它遗嘱方式立遗嘱的某种情况,一般是指生命垂危、临刑前、船舶遇难、战争、传染病隔离以及台风、地震、洪水、雪崩、塌方等情况。(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事后将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及时追记,交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3)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来得及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丧失遗嘱的法律效力。(本案原告小祥(化名),今年15岁,是袁宝璟与前妻之子。父母离异后,小祥随母生活。1999年,袁宝璟再婚,娶藏族表演艺术家、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卓玛为妻,两人生育一子。小祥起诉称,袁宝璟生前拥有东城区帽儿胡同4号房屋。2000年5月,他们父子俩又共同购买了东城区国子监47号房屋,房产在两人名下。2006年3月袁宝璟死后,这两处房屋及袁宝璟的其他所有遗产均由卓玛实际占有。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遗产继承,所以起诉卓玛母子,请求法院分割房产。小祥的几项请求合计上千万。作为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十年前身家就已经达30多亿元。面对死刑,这位富豪为什么连一份书面遗嘱都没留下,以致引出死后的遗产纷争?据袁宝璟的律师称,袁宝璟每有留下书面遗嘱是因为不知道自己要被执行死刑。袁宝璟曾确定于日执行死刑,后被暂缓执行。日在辽宁省辽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时,袁宝璟对改判仍抱有信心。据报道,宣判当天,袁宝璟穿了一件白色运动服,还戴了一条洁白的哈达,一脸微笑地走入法庭和家属打招呼。当法官宣布“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三人立即押赴刑场”时,袁宝璟大喊:我不服,我要检举!“执行当天,袁宝璟已经没有机会订立书面遗嘱了。”律师解释说。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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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直接的方式,去找追债公司,我都有去找过,还很有效果呢!不管是什么债务,他们都有办法的。 好像是叫什么深圳359度清债公司的,你上网去搜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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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来也不一定,但是你必须去法院先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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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欠我钱不还,没有借条,只有支付宝转账记录,请问怎样可以让他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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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支付宝转账记录还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借款行为。需要其他证据,否则起诉会败诉。
我朋友欠一万块钱没还
没有欠条也没有人证
只有那转账记录
不过转到银行卡
不是他本人的
还有1000多块钱 是现金借给他的
没写借条的剩下是转账的
现在人也找不到
打电话 没人接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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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录音录像等可能反映其支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详情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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