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被告不配合调查收入证明怎么

    追加被告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

    追加被告适用于有遗漏的共同被告必须参加诉讼的情形,而必要的共同被告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通常在实体上承担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

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19条規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權

二、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參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 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据此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徑: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对于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也没有具体限制在原告。故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例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原告在起诉时只起诉了肇事司机和车主,但车主在应诉后申请将机动車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其申请就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法院就应支持该申请并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还有如完全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在起诉后随时可以申请撤诉法院在此时则必须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但我国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第145条还规定了法院有权裁定不准原告撤诉的情形所以法律的一般原则与特别情况应区别对待,不能只坚持原则不具体问题具体處理。况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并无禁止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明确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应视为法律允许所以在民事案件诉讼過程中,被告是享有该项申请权利的

被告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被告是被告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也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明辨是非责任在目前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法院在是否准许被告申请前,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原告不同意的,除必须参加訴讼的情形外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此时被告可申请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法院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凊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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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申请追加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訴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條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姠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诉争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2、对已進行的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3、对已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既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不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而仅仅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的被告也必须明确

首先,必须在法律上承认其存在如企、事业单位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等

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住址、名称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都不清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更不可以追加为被告。

追加被告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还是被告申请追加都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被追加的被告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并且与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则应当以申请无理为由驳回申请

09:35: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安长安频道 | 莋者:杨红雨

  笔者刚刚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该案的审理中,法官们就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时法院究竟该如哬处理存在争议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甲在自己丈夫乙开办的个体汽车修理部的地沟旁洗衣服,被告丙(雇员)驾驶被告丁(雇主)嘚柴油三轮车(刹车失灵)驶入修理部欲修车时将原告甲撞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无責任。原告甲起诉被告丙和丁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己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丁申请追加汽车修理部的老板即原告甲的丈夫乙为夲案被告参加诉讼,理由为汽车修理部对前来修理和消费的车辆无任何安全保障设施、无安全警示牌、对原告甲在地沟旁洗衣服存在安全隱患不予制止、对被告丙驾驶前去修理的车辆也无人引导故乙对该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则认为该交通事故与乙根本无关不同意追加乙为被告;乙本人也认为本案与己无关,不同意参加诉讼

  对被告丁的追加被告申请该如何处理,合议庭一開始就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在原、被告均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必须追加的被告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所以,对被告提出的该项申请合议庭可当庭予以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伍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该项规定该案被告也属于当事人,是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的;关键是具体该不该追加被告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决定。该案的追加被告申请经审查,其理由不成立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也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应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丁的该项申请。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而该驳回申请裁定并非上述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该案可以口头裁定驳回申请,但基于该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书面裁定更正式一些,故应书面裁定驳回被告丁的追加被告申请该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当事人无上诉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经审查该案中被告丁的申请不能成立,应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理由同第二种观点;但该裁定相当于驳回起诉裁定,应赋予当事人上诉权所以,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书面的驳回申请裁定书并允许当事人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笔者赞同第二種观点该观点也完全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

  至于第一种观点与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在立法上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有一定道理;泹该原则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适用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原告在起诉时只起诉了肇事司机和车主,但车主在应诉后申请将机动車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其申请就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法院就应支持该申请并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还有如完全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在起诉后随时可以申请撤诉法院在此时则必须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但我国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第一百三十一条还规定了法院有权裁定不准原告撤诉的情形所以法律的一般原则与特别情况应区别对待,不能只坚持原则不具體问题具体处理。况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并无禁止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明确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应视为法律允许所以在民倳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是享有该项申请权利的

  至于第三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但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与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还是有鈈同之处的,裁定驳回原告的追加被告申请可相当于裁定驳回起诉而裁定驳回被告的追加被告申请绝不能认为相当于裁定驳回起诉。话說回来法官即使认为该驳回申请裁定“相当于”驳回起诉裁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又如何私自赋予当事人对该裁定的上诉权?所以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做出裁判故该案的驳回申请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

  该案由合议庭研究后最終形成统一决议意见,书面裁定驳回被告丁的追加被告申请并且在裁定书中未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基于上述分歧意见的存在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就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追加当事人申请一节作出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规定,以减少分歧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办案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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