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在看守所的生活习性

刘汉是不是回到看守所立即给他戴上脚镣?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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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是不是回到看守所立即给他戴上脚镣?
  依现行的《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刘汉还只是一审被判死刑,可以不戴脚镣;如果是终审被判死刑的,在执行前是必须带脚镣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刘汉这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子,一般是带上了。不过现在人性化管理,看守所里已经有不少高科技的监管设备,也不一定非要带脚镣的,因此具体如何监管,就由看守所来决定了。  一、其实,应当废除对死刑犯强制加戴脚镣等械具的法律规定。  我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1991年,公安部又颁布《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对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同时,要依照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  看守所管理实践中,所有一审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都24小时加戴脚镣等械具,忍受二审上诉期、二审期间(最长为四个月)、死刑复核期间(没有期限)的漫漫时光。  其实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给死刑被告人二十四小时加戴脚镣等械具本身就是一种酷刑,而且非常不人道,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只会给被告人带来极大的生活不便和巨大的心理压力。尤其要指出的是,加戴脚镣等械具的行为本身违反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3条之规定,即“铁链、脚铐等不得用作戒具”,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之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宣称,将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和人道待遇。从立法上明确解除对死刑犯加戴脚镣等械具的强制要求,保障死刑犯基本人权,正是对国际公约和人权行动计划的有力践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收押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第三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出所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四十条 &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第九章 &检察监督  第四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守纪律,向人民检察院报告监管活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情况的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人犯,准予参加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四十五条 &看守所在人犯羁押期间发现人犯中有错拘、错捕或者错判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查证核实,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人犯的上述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  人犯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看守所监管已决犯,执行有关对已决犯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  看守所的经费开支,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新建和迁建的看守所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列入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军队看守所的具体情况,可以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有关看守所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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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只在那里面待上半年或者更短就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从那里出来,明明有罪。在那里却在像自己的家一样这要看以后,还有那里面一般的民众在没有什么事时是不会去那的。政府对那里也是很少或者说根本就没有什么讲解,大众对那完完全全是不清楚的,那里就好像自成一方天地。完全无法去监管到那。就好像那些被抓进去的犯罪人员。法律成了一纸空文,在那些人的眼中。所以说,像刘汉这种人会不会带上手铐和脚铐那还是一个未知数
应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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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在咸宁中院、咸安区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刘维等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案。  在对刘汉等被告人一案的庭审中,上午开庭后,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公诉人4月2日下午出示的涉案枪支、弹药等物证进行质证。随后,继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  公诉人分2组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多份证据,从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的角度证明被告人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公诉人认为,以上证据证明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手段,通过强行占股、参股、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对四川省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厅等地下赌场、什邡市采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事实;还证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拉拢腐蚀等手段获得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6名被告人表示无异议,刘汉和其他被告人提出质疑。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在下午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另案犯罪嫌疑人田某出庭作证,从非法控制特征的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来维护其组织利益,对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的事实。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上午在对刘维等被告人一案的庭审中,法庭就刘维等被告人涉嫌故意杀害陈富伟等3人的事实进行调查。起诉书指控,被害人陈富伟与被告人刘汉、刘维素有矛盾。2008年,陈富伟刑满释放后扬言报复刘家人,并多次跟踪刘维。刘维遂指使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杀掉陈富伟,文香灼、旷小坪又指使袁绍林、张东华具体实施。此后,袁绍林、张东华邀约他人多次欲杀陈富伟未果。日,袁绍林带领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等人找到陈富伟后,袁当场下令枪杀陈富伟,致陈富伟、曾斌、阮孝龙3人死亡,在场2名群众被击伤。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刘维、袁绍林分别进行了陈述,控辩双方分别对4名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  下午的庭审中,法庭继续就起诉书指控刘维等被告人故意杀害陈富伟等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  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4月3日,庭审进入第四天。咸宁中院法庭继续就刘汉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展开法庭调查。  被告人刘汉推翻起诉书对他的所有指控,仅承认“出于亲情,包庇过自己的亲人”。  公诉人出示大量证据,从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等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物证展示阶段,公诉人出示涉案的枪支弹药等实物证据时,法庭寂静无声,就连辩护人也感到“震撼和震惊”。  刘汉推翻起诉书对他的指控  咸宁市检察院指控刘汉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票证等罪。  在对刘汉等10人案前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刘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被告人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公诉人分两组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25份证据,从经济特征、行为特征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将所获利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生活费用、租房、购房、偿还赌债和其他福利,购买枪支、刀具、车辆等作案工具,窝藏、包庇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提供作案和逃跑经费,出资摆平事端,补偿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造成的“损失”,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还证明该组织为维护非法利益、确立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实施了多起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刘汉等4名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其余被告人均表示无异议,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刘汉辩称“不知道亲人间也存在包庇罪”  刘汉对窝藏包庇罪之外的其他所有指控一概否认,仅承认“出于亲情,包庇过自己的亲人”。刘汉辩称,起诉书其他指控的所有事实均与其无关,只承认出于亲情犯了窝藏罪。  公诉人讯问,2009年“1·10”枪案发生后,刘维逃跑期间,刘汉是否提供过资金给刘维。刘汉辩称,钱是孙晓东给的,我只是给刘维送过烟、茶叶和酒。刘汉还辩称,刘维在躲藏期间,“我去(窝藏点)看过刘维两次,但这是为了劝刘维投案自首,我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窝藏罪。”  刘汉当庭承认,案发当年春节,家里准备吃团圆饭时,公安部门正在传唤刘维。“我以四川省政协常委的名义,给公安厅打电话,说刘维若与案子有关,你们就把他抓起来。若没有关系,你们就放他回家来吃饭。然后刘维就回来了。”公诉人问:打电话多长时间后刘维回的家。刘汉答,一个小时或两个小时,刘维就回了家。  刘汉辩称,“我不知道亲人间也存在包庇罪,若知道这是包庇罪,我就不会去(看刘维)了”。  展示涉黑枪支震惊法庭  同案被告人当庭指证刘汉本人押款时用过枪  4月2日下午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涉案的冲锋枪、“六四”式手枪、小口径手枪、勃朗宁手枪等17支枪械以及制式子弹、钢珠弹2000余发等物证。  法警抬着陈列在展板上的几排枪支弹药,一一向被告人、辩护人、审判席展示时,法庭寂静无声。  刘汉质证时称,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枪,这些证据与自己毫无关系。辩护人质证时认为,看到这些枪支物证,感到震惊和震撼,对枪支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但没有证据显示,刘汉买过并持有这些枪,与刘汉没有关联性。  同案被告人缪军曾给刘汉当司机。缪军当庭供认,我刚到汉龙集团的时候,刘汉在重庆做押款回来时,我见过枪。当时是我开的车,押款有李波(本案另一被告人)和易军。  在辩护人对缪军的当庭指认提出异议时,缪军进一步详细描述说,那是1993年左右,刘汉和孙晓东在一起炒期货,在重庆交易完后,把钱送回广汉的总公司,当时我开车,用个旅行袋子装了几百万元,用枪押款回来。  公诉人认为,当庭出示的枪支是为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的犯罪,枪支是否与某一个被告人有关,并不是关键,关键是枪支是否与该组织有关。这些枪支持有人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员,其中既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刘维,也包括被告人刘汉的保镖,还包括一般成员。这些枪支弹药随时可成为该组织犯罪的工具;如此众多成员实施了持枪犯罪的行为,说明了该组织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和暴力性,更体现了该组织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与该组织提倡的暴力文化密切相关。从作案事实看,出示的枪支中,就有“1·10”案的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枪支,足以证实刘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征。  公诉人还认为,这些枪支、弹药只是刘汉涉黑集团行为特征的部分证据。全案证据显示,该集团组织实施了多起暴力犯罪,致8人死亡,多人受伤(另刘维授意他人实施组织外故意伤害犯罪一起,致1人死亡)。作为涉黑集团的领导者,这些枪支与刘汉存在着当然的关联性。  曾建军等5人案庭审结束——被告人避重就轻公诉人逐项驳斥  咸宁中院公开审理的曾建军、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等5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一案,经过两天半庭审,2日中午12时许在通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休庭,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曾建军等5名被告人,明知刘汉、刘维等领导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积极参与并实施了多项犯罪活动,其中曾建军为骨干成员,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等为一般成员,5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这项指控,曾建军的辩护人辩称,曾建军与刘维是朋友关系,未从该组织领取固定工资、福利等,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伟的辩护人辩称,张伟对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从不知晓,2000年后就离开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法定最高刑期为3年,已过追诉时效。曾建的辩护人辩称,5名被告人是朋友关系,组成松散小团体,无参加该组织的主观故意,且即便被认定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曾建也已过追诉期。闵杰辩称,至今不认识刘维;其辩护人辩称,闵杰只是听从曾建军指使,并不知在为该组织做事。李君国的辩护人辩称,能否证实李君国与该组织存在关系的证据不足,5名被告人只能认定为犯罪团伙。  公诉人指出,庭审中已举证充分,该组织从1993年至2013年连续存在了20年,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与非法控制特征,只要被告人在该组织内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即可认定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人强调,5名被控人当庭供述,都知道刘维是当地数一数二的哥佬倌,曾建军紧紧跟随刘维,接受其领导,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则都承认其是曾建军的小弟,刘维是曾建军的上级,他们是曾建军的下级。公诉人质问,连杀人行为都受命去做,怎能说不知组织性质。  检察机关指控,曾建军等5名被告人听从刘维的指使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周政因琐事与刘汉、刘维素有积怨。1998年,刘维带曾建军在广汉市赌博游戏机厅收取“保护费”,因争夺势力范围再次与周政发生冲突。为排挤对手,刘维指使曾建军干掉周政。曾建军邀约曾建、张伟、闵杰、李君国共谋杀掉周政。曾建军安排,由李君国负责提供周政行踪,闵杰负责开车,曾建和张伟负责枪杀周政,曾建军并将刘维提供的两支滑膛枪交给张伟、曾建用于作案。  曾建军及其辩护人辩称,杀害周政并非曾建军提议,他是为朋友帮忙,曾建军在该案中是上传下达者。张伟的辩护人辩称,张伟只是小卒,不应认定为主犯。曾建及其辩护人辩称,曾建当时并未开枪。闵杰及其辩护人辩称,他是临时参与作案,属从犯。  公诉人指出,周政被害案中,曾建军是直接指使者,张伟和曾建是直接实施者,其3人都是主犯。  另据指控,2000年以来,曾建军先后非法持有2支“五六式”冲锋枪、1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和3枚手榴弹,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曾建军听从刘维的指使,通过威胁或暴力手段,在赌博游戏厅强行收取保护费,迫使他人无法参与正常的投标行为,妨碍加油站的正常经营,其行为还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和寻衅滋事罪。  曾建军的辩护人辩称,曾建军并未参加招投标,不具备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对曾建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无异议。  公诉人指出,证据表明,受刘维指使,曾建军打电话给竞标人,告知对方刘维要参与竞标,是威慑行为,系刘维串通投标罪的共犯。  检察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张伟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对此事实,张伟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在作最后陈述时,曾建军不置一词,其余4名被告人均表示悔罪,对受害人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并愿意赔偿受害人周政亲属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杰还当庭提交了悔罪书。  旷晓燕刘光辉刘淼案法庭审理结束——3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2日12时半,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嘉鱼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旷晓燕、刘光辉、刘淼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骗取贷款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经营罪、赌博罪、窝藏罪一案庭审结束。3名被告人当庭对自己所犯罪行予以忏悔,表示今后将好好做人,请求人民法院宽大处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刘汉的前妻杨某与素质拓展班的同学林某产生暧昧并为刘汉察觉。刘汉欲“教训”林某,刘维得知后因自己身处外地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旷晓燕,让他派人前往。旷晓燕随即吩咐两名手下随刘汉约见林某。刘汉逼迫林某下跪认错并对其进行殴打,旷的手下亦持刀朝林某的臀部及手臂刺扎数刀。  旷晓燕对上述指控提出异议,辩称殴打林某一事发生在10年前,他曾吩咐手下不要带凶器,且无医院病历资料等证明林某的伤情。公诉人指出,林某、杨某及旷的手下的证词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旷晓燕的手下将林某刺伤,旷晓燕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另据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旷晓燕先后非法持有枪支5支、钢珠弹640发,并指使被告人刘光辉为其保管前述枪支和弹药。  对上述指控,刘光辉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旷晓燕辩称,其持有枪支完全出于个人爱好。5支枪在他手中均未用于犯罪活动。公诉人指出,个人爱好、枪支未实际使用并非从轻处罚情节。另外,旷晓燕所持枪支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刘维赠枪给旷晓燕符合枪支在组织成员间流转的特点,非法持枪的犯罪行为属于组织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旷晓燕与他人入股澳门钜星国际一人有限公司,建立账户用于洗码。之后,旷晓燕又继续增资并单独负责管理经营赌厅账户。在经营赌厅期间,旷晓燕等人以提供免费的食宿、返程飞机票、代办港澳通行证、信用担保等方式,先后物色、吸引和邀约境内有经济实力的刘汉、赵某、王某、陈某等二三十人赴澳参赌,并安排被告人刘淼在澳门为赌客提供出码、换码等服务以获取洗码佣金,与此同时还积极为刘汉等赌客联系人员和公司,让双方以“台底拖星”的方式(触犯澳门第8/96/M号法律)进行赌博并提供担保,以获取更高台底佣金。另外还与赌客约定以人民币投注方式参赌。所有赌客的大额输赢资金都以“境外赌博,境内结算”的方式来完成交割。经司法会计鉴定,旷晓燕在澳门赌场账户的洗码佣金、赌厅分红和台底打托收入、其他收入等累计非法获利港币2.1亿多元。  旷晓燕辩称,他至今从未从钜星赌场获利,相反,赌客还拖欠了他大量赌债,其中“汉哥”(即刘汉)欠赌债7.7亿多元。  公诉人指出,是否实际获利并不影响赌博罪的认定。旷晓燕曾经表示,他决定入股赌场是因为“知道刘汉喜欢赌博,想做他的生意”,这说明旷晓燕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且刘汉每次去澳门赌博,他都全程陪同。此外,旷晓燕物色、吸引和邀约参赌人员赴澳门赌博,属于组织我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并牟利的行为,理应承担法律后果。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3名被告人均作了悔罪陈述。被告人旷晓燕表示,他后悔自己犯下的罪行,愿接受法律制裁。他说:“我的妻子是一名人民教师,家里有双亲要奉养,还有可爱的子女,我对不起他们。”坐在旁听席的旷晓燕之妻闻言落泪。  以商养“黑”——解析刘汉刘维黑道之三  湖北日报讯随着公开庭审的步步深入,检察机关的指控通过更多证据展示出来,越来越清晰地向世人揭露出刘汉、刘维黑道的罪恶。  1997年,刘汉在绵阳成立小岛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开发该市游仙区小岛项目。汉龙集团及小岛公司成立保安部,先后网罗了唐先兵、仇德峰、缪军、肖永红等多名团伙成员组成“打手队伍”,该股黑恶势力与刘维、孙华君各自率领的黑恶势力互为依托,融为一体,大肆购买、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刀具,组建“地下武装”。据起诉书指控,刘汉、刘维特大涉黑集团先后非法持有的各类枪支达20支,军用手榴弹3枚、子弹677发、钢珠弹2163发。  在小岛项目开发过程中,以刘汉、刘维为首的这股外来势力与绵阳本地的社会人员及小岛村民发生冲突,多次发生暴力打伤村民、打砸村民财物的事件。  日晚,就在刘维指使手下枪杀周政的前5天,汉龙集团保安唐先兵、仇德峰,为了公司利益将曾与小岛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纠纷的小岛居民熊伟杀害。  仅仅半年后的日晚,刘汉授意手下指使小岛房地产开发公司副经理缪军,安排孙华君、唐先兵、刘岗、车大勇等人在杀害熊伟的同一地点——凯旋酒廊前,将与公司作对的王永成枪杀身亡。  半年内接连制造两起命案,刘汉、刘维涉黑集团以罪恶确立了在绵阳的“江湖地位”,也为刘汉攫取了巨额财富。  为使团伙成员逃脱法律处罚或减轻处罚,刘汉不惜重金疏通关系。在刘汉的运作下,涉嫌杀害王永成的犯罪嫌疑人中,仅孙华君自首后被取保候审,其他多人均逃脱法律的处罚;在涉嫌故意伤害致尚东泉死亡一案中,王雷、桓立柱、王宏伟、唐先兵等人逃脱法律处罚,仅仇德峰以寻衅滋事罪被轻判四年有期徒刑。仇德峰被羁押期间,刘汉亲自到看守所探望仇德峰,并出资疏通关系为仇德峰减刑……  在受害者沉冤长期得不到昭雪、受害者家属深陷痛苦之中时,刘汉、刘维兄弟却过着穷奢极欲的生活。刘汉出入乘坐的是一辆价值1300万元的劳斯莱斯豪车,其名下另有法拉利、兰博基尼、宾利等世界顶级豪车多辆。  刘汉还是高档娱乐场所常客,生活中挥金如土,一掷万金、百万金。其贴身保镖仇德峰在供述笔录中称,刘汉一顿饭吃个一两万元是很正常的事,有时一顿饭就能花80多万元,身上穿的都是奢侈品,件件都是好几万甚至更多,他的女人手里拎的包一般都要几万元,有的还是定制,一个就是100多万元。“这哪是拎的包啊,简直就是拎的一栋房子!”  此外,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还显示,刘汉经常飞赴澳门、美国等地豪赌,每次输赢均在数百万元以上。从1998年至其落网,刘汉十几次到澳门等地赌场豪赌,至今欠赌债约5亿余元港币。仅2013年春节期间,刘汉在澳门豪赌多天,输掉近2亿元港币。  多行不义必自毙!血腥的掠夺,罪恶的积累,必然是一个自掘坟墓的过程。当法治的阳光投射过来,罪恶的“帝国”必定轰然坍塌!(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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